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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公安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公安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省公安厅公文处理办法

(2016年3月制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公安厅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化,切实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省委、省政府、公安部关于做好公文处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安厅公文处理办法,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省委、省政府公文处理有关规定,并参照执行《公安部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有关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管理方面的公文种类,同时参照执行中央军委发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公安厅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准确规、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公安厅公文处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基本要求:(一)凡法律法规和党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现行文件规定仍然适用的,不再重复发文;没有实质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

(二)严格控制文件规格,能以信函格式印发的,不以文件形式印发;能通过本业务系统发文解决的事项,不得以公安厅党委或者公安厅办公室名义印发。

(三)切实减少发文数量,凡是能通过、传真、公安信息网解决问题的,不印发文件;已经公开发布的公文,不再发文转发。

(四)文风清新简练,反对空话套话,力戒形式主义,突出思想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章公文种类

第五条公安厅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适用于任免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警官、文职干部职务,授予、晋升或者取消公安民警及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警官警衔,奖励有关单位及人员。

(四)令。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发布部门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

(五)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六)公告。适用于向社会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七)通告。适用于在一定围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八)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九)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任免人员。

(十)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一)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二)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三)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四)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五) 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公文格式

第六条公安厅公文格式类型主要有:

(一)中共省公安厅委员会文件。分为上行文格式和下行文格式。

上行文格式适用于:

公安厅党委向省委、公安部党委、省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省委政法委员会、省委有关部门或者有关领导同志的报告;

公安厅党委向省委、公安部党委、省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省委政法委员会、省委有关部门或者有关领导同志的请示;

公安厅党委向省委、公安部党委、省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省委政法委员会、省委有关部门或者领导同志就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处理办法和意见建议。

下行文格式适用于:

公安厅党委向各州、市公安局党委下发的重要工作部署、决定、规定、意见等有关全局性文件;公安厅党委召开的重要会议文件;通知、通报、批复;公安厅党委与其他部门党委(党组)会签的重要文件。

(二)中共省公安厅委员会信函

适用于公安厅党委与其他部门党委(党组)或者地方党委商洽工作、询问或者答复问题,向无隶属关系的有关部门请求批准事项;

适用于公安厅党委下发给各州、市公安局党委的阶段性工作部署;

适用于公安厅党委下发给各州、市公安局党委的决定、意见、通知、通报、批复;

适用于公安厅党委下发给厅属各单位党组织的通知、通报。

(三)省公安厅命令

(四)省公安厅令

(五)省公安厅文件。分为上行文格式和下行文格式。

上行文格式适用于:

公安厅向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公安部、省军区、省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省委政法委员会或者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以及有关领导同志的报告;

公安厅向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公安部、省军区、省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省委政法委员会或者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以及有关领导同志的请示;

公安厅向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公安部、省军区、省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省委政法委员会或者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以及有关领导同志就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处理办法和意见建议。

下行文格式适用于:

公安厅下发的公安工作计划、重要工作部署、规定、决定、意见等有关全局性文件;省委、省政府、公安部领导同志在公安厅召开的会议上的讲话;全省公安会议、全省公安局长会议和全省公安局长座谈会文件;工作通知、通报、对下级公安机关请示问题的批复;公安厅与其他部门会签的重要文件。

(六)省公安厅任免通知

适用于公安厅党委或者公安厅决定的有关人员行政或者党职务任免事项。

(七)公安厅信函

适用于公安厅与其他部门或者地方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商洽工作、询问或者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适用于公安厅下发给各州、市公安局的阶段性工作部署;

适用于公安厅下发给部分州、市公安局的通知、意见、通报;

适用于奖励、处罚有关单位及人员。

(八)公安厅密码电报

适用于急需发出的秘密级以上公文。使用公安厅密码电报发出的公文,不得再印成文件下发。

(九)公安厅部传真电报

适用于由公安网发布的涉及警务工作秘密的通知、通报等公文。使用部传真电报发出的公文,不得再印成文件下发。

(十)公安厅办公室通报

适用于公安厅领导在除全省公安工作会议、全省公安局长会议、全省公安局长座谈会以外的其他会议上的讲话。

(十一)公安厅督办通报(通知、催办)

适用于省委、省政府、公安部督办事项及厅党委重大决策部署的督促落实工作;厅领导重要批示、指示的督办落实工作;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建议和提案的办理。

(十二)公安厅接待通报

适用于向厅党委成员和有关部门通报来青调研的公安部、全国公安厅(局)领导及有关地方公安机关接待工作事宜。

(十三)厅领导公务活动安排

适用于厅主要领导赴基层公安机关慰问、调研、检查等公务活动安排事宜。

第七条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一)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二)秘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在公文眉首部分左上角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涉及警务工作秘密的部公文应当在公文眉首部分左上角标注“部”字样。

(三)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在公文眉首部分左上角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四)发文机关标志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化简称;联合行文时,主办机关排列在前。

(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六)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已阅人姓名。

(七)标题一般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八)公文的主送机关应当使用受理机关全称、规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九)公文如有附件,应当在正文之后注明附件顺序号和名称。

(十)公文应当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化简称。

(十一)成文日期以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十二)公文如有附注,应当标注在成文日期下一行位置,主要用于标注印发传达围、联系方式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三)公文的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第四章行文规则

第八条以公安厅党委或公安厅名义向上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二)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三)除省委省政府、公安部领导同志直接交办事项或上级机关有明确要求外,不得以公安厅党委或公安厅名义向省委省政府、公安部领导同志报送公文,不得以公安厅领导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第九条以公安厅党委或公安厅名义向下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或职能部门。

(二)涉及其他部门职权围的事务,须协商一致后再向下行文。

第十条公安厅设机构除办公室和下列二款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即不得向厅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包括本系统)制发政策性和规性文件,不得代公安厅审批下达应当由公安厅审批下达的事项。

边防总队、消防总队、警卫局在以“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省边防总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省消防总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省警卫局”名义向有关职能主管部门(如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申请经费、装备、基建项目时,可以分别使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省边防总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省消防总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省警卫局”印章对外行文。

设机构擅自对外的正式行文,公安厅或者公安厅办公室可以撤销。

第十一条除办公室外,公安厅设机构不得向各市、州公安局行文。

对与各市、州公安局工作上的联系,确需行文的,各单位可采用函的形式,一律用印有红色“省公安厅”字样的公函用纸印发,盖本单位印章,使用各单位发文字号。

对与省委、省政府机关各厅(委、局、办)的有关部门进行工作联系,确需行文的,厅属各单位可采用函的形式,一律用印有红色“省公安厅”字样的公函用纸印发,盖厅印章,使用本单位发文字号。

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厅属各单位可以本单位名义向与之业务相对应、有业务领导或者指导关系的上下级业务部门行文。行文时使用印有红色“省公安厅”字样的公函用纸印发,盖本单位印章,使用本单位发文字号。

厅机关各业务总队不得联名向下级业务部门行文。行文容涉及两个以上业务总队的,应当商定一个业务总队主办,并在文中注明已经有关业务总队同意。

第五章公文起草

第十二条各业务总队对厅领导交办的公文应当认真收集资料,加强调查研究,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使公文符合起草要求;如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可列出各方理据报告厅领导。

第十三条各业务总队在代厅起草有关公文时,容涉及其他部门的,要主动先行协商。各单位在协商过程中所执意见应代表公安厅的意见,重要工作意见应当以公安厅或者公安厅办公室名义正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第十四条公文起草时应当做到:

(一)符合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全面反映客观实际情况,完整准确地体现发文机关的意图。

(三)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反映情况实事,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四)使用公文种类正确,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文字精炼、字词

规,标点符号正确,篇幅力求简短,普发类文件一般不超过3000字。

(五)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六)公文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一般用黑体字;第二层为“(一)”,一般用楷体字;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用仿宋体字。

(七)公文格式规。文件标题用二号小标宋简体字;上行文的主送机关用三号黑体字,下行文、平行文的主送机关用三号仿宋体字;正文用三号仿宋体字,每页22行,每行28个字,附件、附注和成文日期均用三号仿宋体字。

秘密等级和紧急程度用三号黑体字;发文字号用三号仿宋体字;“签发人”、“已阅人”用三号仿宋体字,签发人、已阅人姓名用三号楷体字标注。

“抄送”用四号仿宋体字,抄送机关用四号仿宋体字;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用四号仿宋体字。

第六章公文审核

第十五条厅属各单位综合室(秘书科)应当对本单位起草的公文严格审核把关,审核后送本单位领导审批。厅属各单位领导对本单位起草的公文,审批同意后应当签署意见送有关部门审核。

厅属各单位代厅主办的,与省委、省政府机关其他厅(委、局、办)会签的公文,应当事先商会签单位同意后,再送办公室、法制总队、政治部及有关部门审核。

第十六条公文审核的重点:

(一)是否需要行文,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

(二)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涉及其他职能部门或者厅其他单位职责的事项是否已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三)是否与现行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相符,是否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持一致;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提出新的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四)是否与现行公文相衔接,改变过去的规定或者提出新的要否已经协商一致。

(五)公文容、文字表达、公文种类使用、发文形式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六)公文的签批和报送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

(七)其他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

第十七条凡第六条所列公文格式适用的各类公文,均应经有关单位按规定审核。审核单位应当有专人负责公文审核工作。

(一)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九项公文格式适用的公文,除厅领导有专门交代的以外,拟文单位都应先将文稿送办公室审核。其中,涉及法律、政策问题的规性文件,应先送法制总队审核;涉及公安队伍建设和人事工作的政策性问题、现役部队警务管理工作、表扬或者批评下级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容的,应先送政治部审核;涉及公安经费、装备的政策性容的,应先送警务保障部审核;涉及公安外事、国际合作容的,应先送出入境

管理局审核,然后送办公室审核。有关单位审核后应当在发文审批单上签名,提出审核意见。

(二)第六条第三项、第六项公文格式适用的公文由政治部审核。

(三)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的密码电报、部传真电报,应视其容,按照本条一至四项规定程序送审,并执行本厅有关电报发文规定。

(四)第六条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公文格式适用的公文由办公室审核。

(五)公文报审时,各单位应使用办公室统一印制的《省公安厅发文审批单》。

第十八条办文单位应提前五个工作日将需审核公文送审核单位;加急件应提前三个工作日送达;特急件应提前一个工作日送达;特殊情况可商审核单位适当放宽期限。审核单位对公文应当及时审核,对加急件在一个工作日、特急件在半个工作日、一般件在三个工作日提出审核意

见;长篇或者多篇公文一起送审的,审核时间不超过五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在审核工作中,对重要问题如有不同意见或者认为需要作较大修改、调整的,应当与公文起草单位协商;协商意见不一致的,应当注明分歧意见送厅领导审定。

第二十条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应当退回起草单位并说明理由;未经主办单位主要领导审核签字的,核文单位可不予审核,并退回补签;公文起草不认真、不负责,特别是出现错字别字,缺页断行等明显错误的,退回主办单位,重新办理;符合发文条件但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审核单位提出修改意见,起草单位修改后重新报送;因退件造成工作延误或其他后果的由主办单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公文经有关单位审核后,依照《公安厅工作规则》中有关公文审批的规定,报送厅领导审批签发。

公文处理办法制度范本.格式

公文处理办法 1目的 使公司公文处理做到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科学化、信息化。 2范围 公司范围内的公文管理。 3职责 3.1公司综合管理部是公文处理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公文处理工作。 3.2各部门负责管理范围内各种类型文件的起草,编制工作。 4管理内容与方法 4.1公文种类 ――决定?适用于对重大事项或重大行动作出安排,提出具体管理措施; ――规定、办法?适用于对某项工作或活动制定具体做法和要求; ――通知?适用于发布规章、章程、条例、规则;批转所属单位的公文,转发上级和不相隶属单位的公文;要求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聘用干部; ――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情况; ――报告?适用于向上级单位汇报工作,反馈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答复上级单位的询问。 ――请示?适用于向上级单位请求批示、批准; ---批复?适用于答复所属单位请示事项; ——函???适用于不相隶属单位之间、投资或合作伙伴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其它业务主管部门请示批准等。办理例行公事与应急公务等,用“便函”; ――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和传达会议情况和一定事项; ――意见?适用于对某些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设性意见;答复对方征求某项工作的意见; ――签报、工作联系单?适用于公司内部部门之间协调联系工作以及部门向公司领导汇报请示工作。 4.2公文格式 4.2.1公文一般由发文单位、秘密等级、紧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单位、 正文、印章、附件、成文时间、主题词、抄送单位等部分组成。 发文单位应写单位全称或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单位应排列在前并编主办单位发文 号; ――有保密要求的公文,应根据保密程度,在公文首页右上角标明“绝密”、“机密”、“秘密”; ――紧急公文,应根据紧急程度,在公文首页右上角标明“特急”、“急件”,紧急电报应标明“特急”、“加急”、“平急”;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国发〔2000〕23号) 一、纸型、纸质 复印纸A4型(国际标准210mm×297mm),厚度定量60—80g/m2。 二、封面 材料10页以内的一般不加封面,确需加封面的材料可以加上,如规划、纲领性文件、规章制度、材料汇编等。封面可使用必要的文字和徽标,但不使用花边和图案。加封面的材料同时应加封底。 三、标题 标题使用小二号宋体或宋体加粗,顶行。副标题居中排列,使用3号宋、仿宋或楷体,但不与正文字体重复,破折号占2格。 四、正文 1.正文使用4号仿宋、宋体。 2.正文内1级标题文字使用3或4号黑体,2级标题文字使用3或4号楷体,3级标题文字使用3或4号宋或仿宋体,4级标题文字使用3或4号宋或仿宋体。标题单独成行时,均无需标点。 不提倡正文内标题使用加粗或艺术字体,如隶书、魏书、细圆体、综艺体、琥珀体、瘦金体等,以保持公文严肃、文面整洁。 3. 结构层次序数、标点:第1层为“一、”,第2层为“(一)”,第3层为“1.”,第4层为“(1)”。不使用不规范的序号,如:1)、A、a等。 4.段落首行缩进:每段文字前空2格,第2行起均顶格。 5.表格:正文中表格一般作附件,置后。小于文面半幅的,可随文就位,与正文同宽。表内字体同正文,字号可略小。 6.数字: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五、落款、盖印 在正文后空2行,单位名称按印章全称。盖印,可不写单位名称。成文日期中“○”用插入符号里的几何图形,不能用阿拉伯数“0”。最后一个字离右边沿4格。盖印跨年月日,上2/3,下1/3,左右居中,端正清晰。 六、页码 双面印刷页码居外侧,单面印刷页码居右侧,均以“-1-”的形式出现。 七、页面设置 上3cm,下2.5cm,左2.8cm,右2.6cm,行距28磅(或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为避免最后一页只是几行占一页的现象,可适当收缩行距,使文件成为几张整页,但收缩行距不宜小于20磅。 八、印刷 上下左右居中对齐,无特殊需要,版面图文的颜色均为黑色。 九、装订 一律左侧装订。订书钉离左侧边沿0.5cm,一般文件为上下居中订1个钉。特殊厚或超厚纸张订2个钉,在上下各1/4处,钉垂直。 (略有修改,仅供参考)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准确规、精简高效、安全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公文种类 第八条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适用于向国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适用于在一定围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二)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三)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十四)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五)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诉讼费用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法[司]发[1989]14号 【失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89.07.12 【实施日期】1989.09.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 (1989年7月12日法(司)发[1989]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各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 现将《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一、《办法》中所规定的收费标准,已经国家各有关方面同意,各级法院必须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中有幅度规定的,由各高级法院制定具体标准,一并下达执行。海事海商案件的各项收费标准中有幅度规定的,由各海事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幅度内自行决定。其他任何单位都不得另行制订收费标准。 二、本办法自一九八九年九月一日起实行。八月三十一日以前所受理的案件,仍按原

《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三、各高级人民法院所制定的具体收费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1989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 委员会第四百一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条、第八十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九十条、第二百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诉讼费用的收费范围 第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经济、海事和行政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依法复制本案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所需的费用。 第二条财产案件、行政案件的当事人,除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外,还应当交纳下列费用: (一)勘验、鉴定、公告、翻译(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除外)费; (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 (三)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 (四)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 第三条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和行政机关的处理或处罚决定的,应当交纳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某国企公文处理办法

某国企公文处理办法 某国企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文处理工作,使之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参照《xx年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xx〕14号)、《xx年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xx)以及国投集团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的公文(包括传真、电子文件等)是公司在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是依法进行公司各项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收发、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及公司《保密工作条例》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和公司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公司综合部是公司公文处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并负责指导各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公文种类 第七条公司的公文按种类主要包括:决议、决定、规定或办法、通知、通报、请示、报告、议案、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规定、办法“规定”适用于对某项工作或活动作出安排,提出具体管理措施和行为规范。 “办法”适用于对某项工作或活动制定具体做法和要求。 (四)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五)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六)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公司各部门向公司领导请示、报告重要事项用签报。 (七)议案。适用于向有关会议提请审议事项。 (八)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 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九)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答复对方征求对某项工作的意见。 (十)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七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公文种类 第九条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命令(令) 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四)通告 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六)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七)议案 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八)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九)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十一)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十二)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三)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公文格式 第十条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二)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其中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三)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 (四)发文字号应当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五)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其中,“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六)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七)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八)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九)公文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应当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 (十)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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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标 签】公文处理办法,国家行政机关,督查制度 【颁布单位】国务院 【文 号】国发﹝2000﹞23号 【发文日期】2000-08-24 【实施时间】2001-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津、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八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九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 命令(令) 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 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 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四) 通告 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 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六) 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七) 议案 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八) 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的询问。 (九) 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 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十一) 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十二) 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三) 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十条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模板】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1 范围 本范围规定了国家行政机关公文通用的纸张要求、印制要求、公文中各要素排列和标识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制发的公文。其他机关公文可参照执行。使用少数民族文字印制的公文,其格式可参照本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148-1997 印刷、书写和绘图纸幅面尺寸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字word 标识公文中横向距离的长度单位。一个字指一个汉字所占空间。 3.2 行line 标识公文中纵向距离的长度单位。公文标准以2号字高度加2号字高度7/8倍的距离为一基准行。固定值使用30磅,或使用1.5倍行距。 4 公文用纸主要技术指标 公文用纸一般使用纸张定量为60g/m2-80g/m的胶纸印刷

纸或复写纸。纸张白度为85%—90%,横向耐折度≥15次,不透明度≥85%,PH值为7.5—9.5。 5 公文用纸幅面及版面尺寸 5.1 公文用纸幅面尺寸 公文用纸张采用GB/T 148中规定的A4型纸,其成品幅面尺寸为:210mm×297mm,尺寸的允许偏差见GB/T 148。 5.2 公文页边与版心尺寸 公文用纸天头(上白边)为:37mm±1mm 公文用纸订口(左白边)为:28 mm±1mm 版心尺寸为:156 mm×225mm(不含页码) 6 公文中图文的颜色 未作特殊说明公文中图文的颜色均为黑色。 7 排版规格与印装要求 7.1 排版规格 正文用3号方正仿宋体gbk字,文中如有小标题可用3号方正小标宋体gbk字或黑体字,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 7.2 制版要求 版面干净无底灰,字迹清楚无断划,尺寸标准,版心不斜,误差不超过1mm。 7.3 印刷要求 双面印刷;页码套正,两面误差不得超过2mm。黑色油墨应达到色谱所标BL100%,红色油墨应达到色谱所标Y80%,

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全文

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全文 为使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制定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全文,欢迎阅读!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3] 第三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它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七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

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公文种类 第九条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命令(令) 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 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四)通告 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六)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公文写作)某公司行政公文处理办法

(公文写作)某公司行政公 文处理办法

(一)令(命令) 适用于****公司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 (四)通告 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 适用于发布行政规章,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六)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情况。(七)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八)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九)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可用于上行文、下

行文和平行文。作为上行文,应按请示性公文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十一)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互相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二)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和传达会议情况及议定事项。 第八条****其他常用文种包括: (一)签报 机关内部各部门负责人向分管领导人书面请示工作,用“签报”。 “签报”必须由主办单位负责人亲笔签字,送分管领导人。“签报”不盖章,原件批回。 (二)简报 是反映情况,指导工作或单位间沟通消息时常用的一种简便的文字材料。 (三)工作总结 是对前一段时间内的工作进行综合、归纳、分析,从中找出经验、教训,并使之条理化、系统化,以便指导今后工作的文字材料。 (四)调查报告 是对客观事物进行实地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后形成的书面材料,是了解情况、掌握政策的基本工具。 第三章公文格式 第九条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

行政新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各位领导、同事,大家下午好。首先非常感谢大家给我这次机会,和同事们共同学习《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为进一步做好公文处理工作。接下来,我将在近几十分钟的时间里,对“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做一个简要的说明,希望大家能够耐心。下面共同学习〈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首先讲一下公文组成的各要素。 公文组成的各要素分为眉首、主体、版记三部分。 文件眉首。是批置于公文首页红色反线以上的各要素统称。包括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 主体。是指置于公文首页红线下至附注以上部分,包括:公文标题、公文正文、附件、成文日期、公文生效标识、附注。 公文标题。在红色反线下空2行,用2号小标宋,可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间距恰当,公文标题包括发文机关名称、文件主要内容、文件种类。标题内容应力求简短,一般不用标点符号,但标题中的法规名称和转发文件用原文号时要加书名和六角括号。 版记。版记置于公文最后一页,也就是说版记一定要放在公文的最后即公文的最后一面的最下面的位置。版记的最后一个要素置于最后一行,其中包括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

印发日期。 上面说的是眉首、主体、版记。 下面从十方面讲一下行文的规则 一、做好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是依法行政和加强机关建设的重要保证 行政机关的公文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做好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对于依法行政关系十分重要。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是机关工作的重要内容,提高机关工作水平就一定要加强公文处理工作。为此,必须明确行政机关公文处理的目标、原则和基本要求。 行政机关公文处理的目标是要实行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所谓规范化是指公文处理的每项程序、操作都要遵循一定的规程、方式和要求,完成结果要达到一定标准、规格;所谓制度化是规范化在一定程度上上升为法制化,或是纪律化,在公文处理中建立并执行一整套的处理制度;所谓科学化是指公文处理的规范、制度应当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符合公文处理运行的规律和实际。如果对于科学化的含义进一步延伸,还应当包括公文处理中运用现代科学技术,采用现代化的办公手段。 二、行政机关公文处理的原则和基本要求主要是 1.政治性。行政机关公文处理的政治性是与行政公文的政

最新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2012年4月16日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公文种类 第八条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事项。 (十二)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三)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十四)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五)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公文格式 第九条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二)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四)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六)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

人民法院公文处理办法.

人民法院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人民法院的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公文处理工作质量和效率,参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公文处理 工作。 第三条人民法院的公文(包括电子公文和传真电报)是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和司法行政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国家法律,发布司法解释,指导、部署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人民法院办公厅(室)主管本院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七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 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机要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文秘机要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保守秘密、作风严谨,具备相应的法律和文秘等专业知识。 第八条公文处理应当充分利用现代化办公手段,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公文种类 第九条人民法院公文的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 (三)命令(令)。适用于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五)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 (六)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七)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人民法院和有关单位办理、周知或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聘用机关工作人员,批转、转发公文。 (八)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九)报告。适用于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询问。 (十)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一)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人民法院的请示事项。

市教育局公文处理办法

市教育局公文处理办法 为确保鄂尔多斯市教育局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办文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厅公文格式细则》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公文格式 (一)公文眉首,指置于公文首页红色反线以上的各要素,包括秘密等级、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和签发人等内容。 1.秘密等级,分为“机密”、“秘密”两个等级,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两字之间空1字。 2.紧急程度,分为“特急”、“急件”两种,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两字之间空1字;如需同时标识秘密等级与紧急程度,秘密等级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紧急程度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2行。 3.发文机关标识,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后加“文件”组成,用蒙汉两种文字,蒙文在上,汉文在下,套红。 4.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发文机关标识下空2行,用3号仿宋体字,居中排布;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序号不加“第”字。鄂尔多斯市教育局党委文件字号为鄂教党发〔2008〕X号,鄂尔多斯市教育局文件大文头字号为鄂教字〔2008〕X号(上行文),小文头字号为鄂教发X字〔2008〕X号(下行文)。鄂尔多斯市教育局函的发文字号为鄂教函〔2008〕X号(上行文、平行文)和鄂教X函〔2008〕X号(下行文),居武文反线下右上角顶格(函的其他各要素的标识方法均同“文件式”公文格式)。联合行文的发文字号只用主办机关的字号。 5.签发人,上报的公文需标识签发人姓名,平行排列于发文字号右侧。发文字号居左空1字,签发人姓名居右空1字;签发人用3号仿宋体字,签发人后标全角冒号,冒号后用3号楷体字标识签发人姓名。 (二)公文主体,置于红色反线(不含)以下至主题词(不含)之间的各要素,包括公文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成文时间等内容。 1.公文标题,红色反线下空2行,用2号小标宋体字,可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间距恰当。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和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2.主送机关,标题下空1行,左侧顶格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回行时仍顶格;最后一个主送机关名称后标全角冒号。如主送机关名称过多而使公文首页不能显示正文时,应将主送机关名称移至版记中的主题词之下、抄送之上,标识方法同抄送。 3.正文,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主送机关名称下一行,每自然段左空2字,回行顶格。数字、年份不能回行。

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

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人民法院的各类诉讼文书,是国家重要的专业文书之一,它所形成的诉讼档案,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了人民法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令的情况以及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又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的重要依据和必要条件。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的特点,制定本办法。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第二条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要根据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案件类别,按年度、审级、一案一号的原则,单独立卷。一个案件从收案到结案所形成的法律文书、公文、函电都使用收案时编定的案号。 第三条各类诉讼文书必须用标准十六开办公纸,并用毛笔或钢笔(用墨汁或碳素、蓝黑墨水)书写、签发。 第四条人民法院的各类诉讼文书,应按照利于保密、方便利用的原则,分别立为正卷和副卷。 第五条人民法院应把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工作列为审判庭岗位责任制内容之一。由承办书记员负责收集、整理立卷,承办审判员和庭长负责检查卷宗质量,并监督承办书记员按期归档。 二、诉讼文书材料的收集 第六条人民法院在收案后,承办书记员即开始收集有关本案的各种诉讼文书材料,着手立卷工作,在案件办结以后,要认真检查全案的文书材料是否收集齐全,若发现法律文书不完备的,应及时补齐或补救,并去掉与本案无关的材料,再行排列整理。 第七条入卷的诉讼文书材料,一般只保存一份(有领导人批示的材料除外),重份的材料一律剔除。本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可保留三份,装入卷底袋内备用。 第八条手续简单的执行案件的文书材料,可与原审案卷合并立卷归档。需长期执行的案件的文书材料,用原审级收案号单独立执行卷,归档后与原审案卷合并保管。受委托代执行案件形成的简易材料,应移送原审法院保管。 第九条下列诉讼文书材料可以不归档,由承办单位自行处理: 1.答复来信来访人到有关单位直诉的; 2.转交有关单位办理的; 3.没有参考价值的信封、转办单、工作材料; 4.内容相同的重份申诉材料; 5.法规、条例复制件; 6.一般的法律文书草稿(未定稿); 7.与本案无关的材料。 三、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 第十条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总的要求是按照诉讼程序的客观进程形成文书时间的自然顺序,兼顾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进行排列。 第十一条刑事一审案件正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案件移送书(收案笔录);(4)起诉书(自诉状)正本及附件;(5)送达起诉书笔录;(6)聘请、指定、委托辩护人材料;(7)自行逮捕决定、逮捕证及对家属通知书;(8)搜查证、搜查勘验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9)查封令、

党政公文处理办法

党政公文处理办法

党政公文处理办法 第六章发文办理 第二十二条发文办理指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会签、审核、签发、复核、编号、登记、用印、分发、立卷、归档等程序。 第二十三条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整准确体现发文单位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二)情况属实,观点明确,开门见山,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文字精炼,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炼。 (三)文种正确,格式规范。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单位的职权和与主送单位的行文关系确定。 (四)人名、地名、时间、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五)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六)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七)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第二十四条公文由主办部门拟稿人对文件内容和格式确认无误后交本部门负责人审核,主办部门负责人应认真审核是否需要行文,行文目的是否表述明白,处理意见是否适当可行。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负责人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并在设置路径时设置有关部门会签;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负责人应会同有关部门报请公司分管领导协调或裁定后方可进入流转程序。 第二十五条公文发文审批流转路径设置为:主办部门(拟稿)——主办部门负责人(核对)——文件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主管领导(审核或签发)——单位负责人(签发)——文件管理部门(盖章)——主办部门(分发、归档)。需要会签

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XX市xx局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局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唐山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机关公文报送工作的通知》(唐政办函…2013?251号)和《河北省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实施细则》(冀发…2013?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局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局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在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分为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立卷)、归档等工作。 收文办理一般包括签收、登记、分发、传递、拟办、批办、承办、办、查办、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 发文办理一般包括拟稿、审核、签发、会签、缮印、校对、用印、登记、分类、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 第四条办公室是局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局机关并负责指导下级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上级机关和局机关下发公文的贯彻落实情况,及有关部门、地方和单位报送我局公文的办理情况实施督促检查。 第五条公文处理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实事求是;要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要少而精,注重实效;要充分运用机关办公信息系统,努力提高公文处理的效率和质量。 第六条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安全,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公文的收发、分办、传递、用印、立卷、归档等环节,必须分工明确、职责清楚。

第二章公文种类 第七条局机关公文,根据不同内容和要求,分别采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函、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告、中共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文件、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文件等形式印发。 第八条以局名义向上级报送的请示、意见、报告,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向下级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指导性、指令性意见,印发局的规范性、政策性文件和标准、规范,以及其他必须以局文件形式办理的事项,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知。其他以局名义办理的事项,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函或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文件。 第九条常用的公文种类主要包括: (一)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 (二)公告 适用于宣布重要事项或法定事项。 (三)通告 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四)通知 适用于转发上级机关、批转下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发布标准、规范和不含处罚条款的规定;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聘用干部。 (五)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情况。 (六)报告

【办公常用表格】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1.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七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公文种类 第九条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命令(令) 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四)通告 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六)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七)议案 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八)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九)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十一)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十二)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三)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公文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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