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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疟疾疫情管理与处置技术规范2013年版

贵州省疟疾疫情管理与处置技术规范2013年版
贵州省疟疾疫情管理与处置技术规范2013年版

贵州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办公室文件

黔疾控办发[2013] 号

贵州省疾控中心关于印发贵州省疟疾疫情管理与处置技术规范(2013年版)的通知

各市(州)疾控中心:

为提高我省消疟行动计划实施质量,进一步规范全省疟疾疫情管理与处置,确保全省消疟目标如期实现,省疾控中心对原《贵州省疟疾疫情管理与处置技术规范》进行了进一步完善与修订,现将《贵州省疟疾疫情管理与处置技术规范(2013年版)》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原相关技术规范同时废止。

二0一二年五月八日

主题词:疟疾管理与处置技术规范通知

抄送:中国疾控中心寄生虫病所、省卫生厅、各市(州)卫生局

贵州省疾控中心地病所 2013年5月8日印发

(印数30份)

贵州省疟疾疫情管理与处置技术规范

(2013年版)

为促进我省消除疟疾工作进程,指导各地科学、规范地实施消除疟疾工作,确保到2018年全省实现消除疟疾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突发公共卫生疫情与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管理办法》、《疟疾诊断标准(WS259-2006)》、参照《中国消除疟疾行动计划(2010-2020年)》、和《消除疟疾技术方案(2011版)》及《贵州省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与现场处置规范》(2010年版),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技术规范,相关技术措施实施细则可参阅相应技术规范和/或方案。

一、目的、内容和适用范围

(一)目的

加强疫情监测,及时发现疟疾病例,规范疫情管理与处置,防止暴发疫情的发生。

(二)主要内容

1.开展疟疾、疑似疟疾和不明原因发热病人(三热病人)的监测,及时掌握疟疾流行特征及变化趋势。

2.对所有疑似、临床诊断和确诊疟疾病例进行报告,提高疫情报告的敏感性、报告信息的完整性与及时性。

3.对所有疟疾网报病例进行个案调查和实验室检测(镜检/RDT 和基因检测),依据检测结果进行确诊。

4.明确各级疾控机构的工作职责和范围,规范对各类疟疾疫情的响应及处置。

(三)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疾控机构对未达到突发公共卫生疫情分级标准一般级以上程度的所有疟疾疫情的管理与处置。达到突发公共卫生疫情分级标准一般级以上的疟疾疫情,按突发公共卫生疫情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职责分工

(一)县(市、区)级疾控中心。负责辖区内疟疾疫情的监测,并根据疫情性质、涉及范围等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控中心报告;负责辖区内疟疾疫情的报告核实、调查(包括流行病学调查、标

本采集和检验等工作)和确认;落实疫点处置、治疗管理等防控措施;负责辖区内网报疫情信息的审核、调查处置的督导检查与评估,建立疟疾病例资料数据库。

(二)市(州)级疾控中心。负责辖区内疟疾疫情的监测,并根据疫情性质、涉及范围等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省级疾控中心报告;按照分级处置原则,负责并指导下级疾控中心开展疫情的现场调查处置;负责辖区内疫情调查和处置的督导检查与评估。

(三)省级疾控中心。负责全省疟疾疫情的监测和分析,并根据疫情性质、程度、范围等情况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家疾控中心报告;负责指导下级疾控中心开展疫情的现场调查和实验室检测工作,督促落实各项防控措施;负责按照分级处置的原则,开展疫情调查与处置;负责组织全省防控工作的督导检查与综合评估。

三、疫情报告及管理

根据消除疟疾行动要求并结合我省当前疟疾发病现状,进一步加强疟疾疫情的响应与处置。各级疾控机构发现疟疾病例后须遵照属地管理、分级核查处置原则规范开展疟疾疫情响应及处置。

(一)疟疾疫情响应

凡出现1例输入性疟疾病例,由县(市、区)和市(州)联合响应;同时出现2例及以上输入性疟疾病例或出现输入性疟疾死亡病例,由县(市、区)、市(州)和省联合响应;凡出现1例及以上本地感染或输入继发感染的疟疾病例,即由县(市、区)、市(州)和省联合响应。相关疫情管理与处置须参照《贵州省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与现场处置规范》(2010年版)规定执行;如发生疟疾爆发疫情,须按照突发公共卫生疫情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二)病例诊断与分类

1.疑似病例。曾于疟疾传播季节在疟疾流行区住宿、夜间停留或近二周内有输血史,具有发冷、发热、出汗等症状,但热型和发作周期不规律者。

2.临床诊断病例。曾于疟疾传播季节在疟疾流行区住宿、夜间停留或近二周内有输血史,典型的临床表现呈周期性发作,每天或隔天或隔两天发作一次,发作时有发冷、发热、出汗等症状,发作多次后可出现脾大和贫血,重症病例出现昏迷等症状者。或具有发冷、发热、出汗等症状,但热型和发作周期不规律,用抗疟药作假定性治疗,3天内症状得到控制者。

3.确诊病例。上述疟疾疑似病例或临床诊断病例,经实验室检查(镜检或RDT或基因检测)结果阳性的病例。

1.主动病例侦查。主动病例侦查由村卫生员及乡镇防保人员承担。对主动侦查中发现的疟疾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及不明原因发热病人,采制血涂片送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镜检并填写表1、表2; 有条件的地区可采用快速诊断试剂盒(RDT)进行检测;对初诊的疟疾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采制滤纸血样逐级上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备检。

2.被动病例侦查。被动病例侦查由各级、各类医疗单位、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对被动侦查中发现的疟疾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及不明原因发热病人,采制血涂片送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镜检并填写表2; 有条件的地区可采用快速诊断试剂盒(RDT)进行检测;对初诊的疟疾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采制滤纸血样逐级上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备检。

3.病例报告。任何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发现疟疾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确诊疟疾病例,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时限(24小时)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管理系统》(大疫情网络)中进行疟疾疫情报告。

(1)报告原则。疟疾疫情报告遵循依法报告、分级负责、首接负责、先报后核、及时准确的原则。报告形式要求纸质材料与电子版同报,以纸质材料为依据。

(2)报告时限。县(市、区)级疾控中心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立即以电话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控中心,在2小时内派出人员进行调查、核实与现场处置,在24小时内完成初次报告;7天内完成进程报告;14天内完成结案报告(间日疟病例14天内完成首次治疗的进程报告,次年休止期根治服药后完成结案报告)。

(3)报告内容。疟疾疫情报告分为初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求初次报告要快,进程报告要新,结案报告要全。

初次报告:内容包括疫情名称、发生地点、发生时间、发病人数、主要的临床症状、初步诊断、可能的感染地点(是否为本地病例?如为输入病例,应说明感染地点)、已采取的措施以及血片、滤纸血和抗凝血采集情况、报告单位、报告人员及通讯联系方式。

进程报告:内容包括流行病学调查情况、处置进程、疫情的诊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分析、同时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结案报告:在疫情结案后按照规范的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原则和要求,对疫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和评估、完成结案报告的撰写和上报。

4.实验室诊断。各级医疗机构和疾控机构的检验人员应按照《贵州省疟疾诊断实验室规范》、《贵州省疟疾网报病例样本采集和上报要求》,对疟疾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确诊病例均应规范采样、制片、送样、诊断和报告。

(四)疫情核实及处置

县(市、区)级及其以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有专人负责疟疾疫情监测工作,对辖区内所有网报病例开展疫情核实。

1.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对发现的疟疾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确诊疟疾病例,县(市、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在3日内按表3完成流行病学个案调查且将相关信息录入《寄生虫病防治信息管理系统》(专报系统),并及时与“疟疾传染病报告卡”相关信息进行核对、修正。

2.镜检复核。县(市、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在收到基层上送的病例血涂片样品后,3日内完成实验室复核并将结果反馈病例报告单位;同时将血片送至所属市(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复核,后者接样3日内完成血片复核并将结果反馈县级疾控中心,同时将血片送

至省疾控中心实验室进行最终复核,复核结果应3日内逐级反馈并在每季度疟疾疫情终审例会上进行通报。

3.基因检测。所有网报病例均由省疾控中心进行基因检测。县(市、区)级疾控中心应及时在进行病例治疗前按要求采取滤纸血样和抗凝血样,于3日内将样本送至所属市(州)疾控中心实验室进行复核登记;后者在接样后3个工作日内应将所收样本送至省疾控中心实验室进行检测,省疾控中心须在收到样本后15日内完成检测并将检测结果逐级反馈回市(州)、县(市、区)疾控中心,并在每季度疟疾疫情终审例会上对基因检测结果进行通报。

4.病例确诊及排除。如实验室检测结果为阳性,由病例初始报告单位7日内在“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系统”订正为实验室确诊病例,如实验室检测结果为阴性,则须逐级反馈回市(州)、县(市、区)疾控中心,并由原责任报告单位于7日内在“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系统”进行病例订正排除。病例订正方法见图1。

5.病例终审。每季度的第一个月,省疾控中心组织召开省级专家组例会,根据上季度的全省网报病例(包括排除病例)个案调查、镜检/RDT及基因检测结果进行会审,明确病例诊断并逐级通知和督促原初始疫情报告单位7日内依据专家组会审结果在“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系统”完成最终订正。

四、病例治疗及疫点处置

(一)病例治疗

县(市、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在报告疫情后3日内开始按照《消除疟疾技术方案(2011版)》及其附件1进行疟疾病例治疗及管理。实施抗疟疾药物治疗时,须规范开具病人治疗处方。

(二)疫点调查、处置及报告

1.常规管理。县(市、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在病例报告后7天内按照《消除疟疾技术方案(2011版)》及其附件2、3、4内容,完成对疫点(包括本地疫点和输入性疟疾疫点)的规范调查与处置,将相关信息录入《寄生虫病防治信息管理系统》(专报系统)并逐级上报至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原始记录应在本级妥存备查。

2.主要内容:应包括对现症病人的规范治疗和追踪观察(恶性疟1年、间日疟2年),间日疟病例须在次年进行春抗服药治疗;对重点人群(高危人员)的现场调查和主动病例搜索(血涂片镜检);流行季节时疫点环境的处置(灭蚊与防蚊);流行季节时高危重点人群的预防服药;高危重点人群的健康教育(增强疾病知识、提高防护意识)等。

五、确诊病例管理及资料管理

(一)县(市、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年度建立辖区内疟疾确诊病例数据库(纸质版和电子版),电子版的数据库分别报告省、市(州)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疟疾疫情管理员。疟疾确诊病例数据库内容包括疟疾疫情报告(初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疟疾病例流行病学个案调查表和血样检测报告,须掌握疟疾确诊病例的治疗情况和治疗期内是否外出情况(离开诊治所在县)。如果疟疾确诊病例在治疗期内离开诊治所在县,应及时通知疟疾患者抵达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省、市(州)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疟疾疫情管理员。

(二)市(州)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县为单位按年度建立辖区内疟疾确诊病例数据库(电子版),及时掌握疟疾确诊病例的治疗情况和治疗期内是否外出情况(离开诊治所在县),督导辖区内疟疾确诊病例报告和管理工作。

(三)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县为单位按年度建立全省疟疾确诊病例数据库(电子版),督导全省的疟疾确诊病例报告和管理工作。省级疟疾疫情管理员负责第一时间从《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管理系统》(大疫情网络)中搜集外省报告的贵州籍外出人员疟疾患者的基本信息,建立临时档案。如果该患者在治疗期内返回省内,省级疟疾疫情管理员负责及时通知抵达市(州)、县(市、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督促县(市、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输入病例的处置方式开展调查处置、报告和建档工作。

(四)资料管理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对照卫生部印发的“消除疟疾考核评估方案(2013年版)”要求并参照2012年省疾控中心下发的《贵州省消除疟疾资料收集方案》要求,建立健全资料管理制度,明确专人承担消除疟疾资料管理工作。各级消除疟疾工作的各类资料应收集完整、真实准确、记录清晰,并按要求及时上报;各项工作完成后应及时整理资料,按档案管理要求分类、立卷、归档,妥保备查;电子文档资料信息应及时备份。

六、质量控制

(一)网络实验室质量控制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市(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疟疾实验室进行质量控制,每年采用组合血片对市(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疟疾实验室进行职能考核。市、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辖区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疟疾实验室进行质量控制,每年采用组合血片

对市(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疟疾实验室进行职能考核。

(二)督导与评估

实行逐级督导检查与考核评估。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承担消除疟疾工作的乡(镇)每年至少开展1次工作质量督导评估;市(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所辖县(市、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至少开展1次工作质量督导评估;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组织对市(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适时进行督导与考核评估,并按照所签订的年度工作任务目标考核责任书内容,依照评分表进行量化打分,综合考评。

表1 主动病例侦查登记表

调查人员:;

调查日期:。

可编辑

精品

表2 “三热”病人血片送检单

二〇一 年 县(市)“三热”病人血片送检存根

二〇一 年 县(市)“三热”病人血片送检存根 二〇一 年 县(市)“三热”病人血片送检单

精品

可编辑

表3 疟疾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不明原因发热病人疟原虫血检登记表

县(医院)乡镇卫生院

精品

表4 疟疾病例流行病学个案调查表

编号

1.病例基本情况

1.1 患者姓名:; 1.2 户主姓名:;

1.3 联系电话:;1.4 年龄:周岁;

1.5 性别:①男②女;

1.6 职业:①幼托儿童②散居儿童③学生④农民⑤境外务工人员⑥其他;

1.7文化程度:①学龄前②文盲③小学④初中⑤高中⑥大专及以上;

1.8户籍所在地:省县乡镇行政村自然村;

(如为境外,填国家或地区名);

1.9 现住址:省县乡镇行政村自然村。

2.本次发病、诊断和报告情况

2.1主要临床表现(可多选):①发热②发冷③出汗④头痛⑤腹泻;

2.2* 有无并发症:①无②有 , 如有请填2.3项;

2.3* 主要并发症:①脑损害②胃肠损害③休克④溶血⑤严重的肝肾损害⑥肺水肿

⑦严重贫血⑧酸中毒⑨其他;

2.4 最初发热时间:年月日

2.5 发热情况:①持续发热②隔天发热③发热间隔时间不规则

2.6 发病地点:省县乡镇行政村自然村;(如为境外,

填国家或地区名);

2.7* 镜检结果:①未做②阴性③间日疟原虫④恶性疟原虫⑤三日疟原虫⑥卵形疟⑦混合感染;

2.8* RDT检测结果:①未做②阴性③间日疟原虫④恶性疟原虫;

2.9* 开展实验室检查单位:,该单位属于:①个体医生②村卫生室③乡镇卫生院④县级医疗机构⑤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⑥地市级医疗机构⑦地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⑧省级医疗机构⑨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⑩其它;

2.7 初次就诊单位:,该单位属于:①个体医生②村卫生室③乡镇卫生院④县级医疗机构⑤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⑥地市级医疗机构⑦地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⑧省级医疗机构⑨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⑩其它;

2.8 初次就诊时间:年月日;

2.9 初次就诊诊断结果:①疟疾②其他疾病;

2.10做出疟疾诊断的单位:,该单位属于:①个体医生②村卫生室③乡镇卫生院④县级医疗机构⑤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⑥地市级医疗机构⑦地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⑧省级医疗机构⑨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⑩其它;

2.11* 病例诊断分类:①疑似病例②临床诊断病例③确诊病例④带虫者;

2.16* 病例报告时间:年月日;

2.17* 报告单位:,该单位属于:

①个体医生②村卫生室③乡镇卫生院④县级医疗机构⑤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⑥地市级医疗机构⑦地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⑧省级医疗机构⑨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⑩其它。

3.本次治疗情况

3.1服用抗疟药物名称:①氯喹加伯氨喹②青蒿素类复方③青蒿素类注射剂型④其他⑤不知道;

3.2是否住院治疗:①是②否;

3.3 获取药物方式:①村医每天送药②每天从村医处取药③一次性从村医或医院取药④其他方式;

3.4 第一次服药时间:年月日;

3.5 最后一次服药时间:年月日;

3.6 服药天数:天。

4.既往病史和治疗情况 (如曾患过疟疾,请填写以下选项)

4.1上次患疟疾时间:年月日;

4.2上次抗疟治疗药品:①氯喹加伯氨喹②青蒿素类复方③青蒿素类注射剂型④其他⑤不知道;

4.3上次使用药物天数:天;

4.4 上次是否休根治疗:①是②否。

5.感染来源调查

5.1 发病前1月内是否有境外居留史:①是②否,如是,请填5.2项

5.2 境外居留地点:国家或地区

5.3 发病前2周内是否有境内其他流行区居留史:①是②否,如是,请填5.4项

5.4 境内其他流行区居留地点:省县乡镇行政村自然村

5.5 发病前2周内是否有输血史:①是②否

5.6 近1月内家庭成员或来访亲友是否有人发热:①是②否

5.7 感染来源分类:①本县感染②省内外县感染③外省感染④境外感染

填表说明:

1. 请在应选项数字处打“√”;

2. 本表编号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统一编排,仅做为保存和查阅资料使用;

3. “

4.1、4.2、4.3、4.4”项中“上次”指本次患病前最近一次患疟疾;

4. 本表中带“*”的选项,调查人员可在有关机构或单位获取相关信息。

调查单位:;调查人员:;

调查日期:年月日

图1 疟疾网报病例订正流程图

根据实验室检测结果,对网报病例疟疾病例进行订正,操作流程如下:一、已在大疫情网报告过的疟疾病例

(一)登陆大疫情网,选择“卡片管理”中“报告卡浏览审核”,找到原始卡片。

(二)选择需订正的卡片,点击,进入订正页面。

(三)进入订正页面后,根据实验室检测结果对卡片信息进行修订。

1. 实验室检测结果阴性,在疾病名称处进行修报。

2. 实验室检测结果阳性,首先对“病例分类”进行修订。

并对“疾病名称”进行分型修订,分型类别为间日疟或恶性疟或未分型。

3.以上信息订正完成,检查无误后,点击,即可。

二、未在大疫情网报告过的疟疾病例,根据实验室检测结果,选择“卡片管理”中“新增报告卡”,将信息规范录入大疫情网。

贵州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技术方案样本

贵州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技术方案 一、规划的总体要求 编制《贵州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2020年) 》( 以下简称《省规划》) 是落实《全国林地保护利用纲要( —2020年) 》( 以下简称《纲要》) 的重要环节, 是统筹我省林地保护利用的纲领性文件。规划要明确全省林地发展空间, 对未来林地的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做出战略性和政策性决策, 并制定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省规划的主要任务包括: 落实《纲要》提出的战略目标和任务; 优化林地保护利用结构与功能布局; 统筹林地保护利用的宏观调控; 解决跨县级行政区域的重大林地保护问题; 建立健全科学的林地保护利用管理机制; 指导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 县级规划的主要任务包括: 落实全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提出的战略目标和要求, 将本行政区域内的林地和依法可用于林业发展的其它土地, 分解到乡镇, 并落实到山头地块, 确定林地保护等级和质量等级; 明确林地保护利用的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 加强对县级行政区域内林地保护利用的宏观调控; 推进县域林地结构和空间布局优化; 指导县域林地保护利用的协调和管理; 建立健全科学的林地保护利用体制机制。 1.1 规划编制指导思想 省规划的指导思想是: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紧紧围绕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 坚持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持续利用的方针, 确定林业和生态建设发展用地, 优化林地结构、布局, 统筹林地保护利用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强化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战略性、指导性、科学性、约束性和可操作性, 促进林地科学管理, 为构筑”两江”上游生态屏障, 发展现代林业、建设生态文明和推动科学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县级规划的指导思想是: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突出空间性、结构性和操作性, 全面落实《纲要》和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确定的目标, 划定林地边界范围, 进行保护利用区划, 将分类、分级管理林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请示答复的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请示答复的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 现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请示>的答复》(国法秘函[2003]10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请示》的答复 国法秘函[2003]106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请示》(黔府法函[2003]第1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林地管理体制问题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四款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四款关于“确认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依照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的规定,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为林地的,其管理应当适用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在林地转为非林地前由林业主管部门实施管理。 二、关于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问题 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三、关于在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的审批权限问题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除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所列六项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外,修建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2003年5月28日附: 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请示 (2003年5月20日黔府法函[2003]第10号) 国务院法制办: 我省将制定《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列入了省人大、省政府2003年立法计划,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就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省国土资源厅和省林业厅的意见出现了分歧。两个机关又分别向各自的上级主管机关请示,上级机关仍各持己见。 现将有关问题请示如下: 一、关于林地管理体制的问题 省国土资源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认为林地属于农用地,应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而省林业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第十三条和《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认为,已将包括林地在内的森林资源的管理和监督权交给了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因此,出现了林地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批管理还是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问题。 二、关于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的问题 省林业厅认为,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而省国土厅认为,根据《土地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临时使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批准。因此,出现了临时占用林地由谁来审批的问题。经省国土厅请示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支持其下级机关的意见,认为《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和《土地法》第五十七条相抵触。

请假管理制度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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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超假期应及时通告请示有关领导审批。 四、假满回公司销假,通报办公室,并交接工作。 第三章请假标准 一、公司请假标准见下 (一)事假除规定休息外按本人工资一倍扣除; (二)病假应出具医院相关证明,除规定休息外按本人工资50%扣除。 (三)婚假本人结婚给假三天,带薪。 (四)丧假直系亲属丧事给假三天,带薪 (五)旷工没有出具任何请假手续而缺勤的,按本人工作的两倍扣除。月累计旷工三天以上的予以开除。 第四章请假规定 一、事先无法办理请假手续,须以电话向领导报知,并于事后3天内补办

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二、未办手续擅自离开岗位,或假期届满仍未销假、续假者,均以旷工论处。 三、请假以小时为最小单位。 四、员工的病事假不得以加班抵充。 五、本公司员工请假,均须在办公室备案,填写请假单。 六、本公司员工请假除因急病不能自行请假的可由同事或家属代为之外,应亲自办理请假手续。未办妥请假手续,不得先行离职,否则以旷工论处。 七、本公司员工请假期满没有续假或虽续假尚未被核准而不到职者,除确因病或临时发生意外等不可抗力事情外,均以旷工论处。 八、请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碍工作时,可不予给假,或缩短假期或令延期请假。 九、请假者必须将经办事务交待其他员工代理,并于请假单内注明。 十、本公司员工依本规则所请假如发现有虚伪事情者,除以旷工论处外,并

河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冀财农〔2009〕76号 各设区市、直管县财政局、林业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省以下政府间财政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冀政〔2008〕105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河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 九年六月三十日 主题词:财政林业管理办法通知 河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和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三条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 第四条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五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原则上由被占用或征用林地所属单位的同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一)占用或征用县(市、区)林地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征收;占用设区市直属单位林地的,由设区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征收;占用省直属单位林地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征收。 (二)临时占用林地,按规定属于设区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由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征收;按规定属于国务院、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参照占用或征用林地的规定征收。 第六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一)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二)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三)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四)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五)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的2倍征收。对农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占用林地,暂不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七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票据,同时要建立健全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管理台账。 第三章缴库 第八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实行就地缴库办法。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自征收之日起3日内按照预算级次和规定的分享比例就地缴入国库。 森林植被恢复费分享范围和比例为: (一)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征收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省分享20%,设区市分享10%,县分享70%;属于省直管县的,省分享比例不变,省直管县分享80%。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征收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省分享20%,设区市分享80%。省林业主管部门征收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省分享100%。 (二)临时占用林地,按规定属于设区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设区市、县分享100%;按规定属于国务院、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各级分享比例参照占用或征用林地的规定执行。

最新《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资料

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林地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国有林场、林业采育场、苗圃、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国有林业单位经营区范围内的其他土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林地管理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林政资源管理机构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对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检举。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各种举报件,应依法查处;不属职权范围的,应当转送有权查处的机关。 第五条在林地保护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林权登记与发证 第六条依法实行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以下简称林权)登记发证制度。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权登记的具体工作。林权登记按照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执行。林权依法登记后,由同级

人民政府发放林权证。 第七条国有林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林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个人使用。 农民集体所有的林地已经属于村集体所有的、村内两个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或乡(镇)集体所有的,应将林地所有权分别确定给以上各有关单位。 第八条林权的设立、变更、转让、灭失,自依法登记之日起发生效力。 第九条林权证是林权权利人依法享有相关权利的法律凭证。新发、换发的林权证应使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 林权证记载的事项应与登记台帐记载的事项一致,记载不一致的,以登记台帐为准。 第十条因转让、互换、入股、赠与、分割、合并等取得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的,应当依法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林权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林地全部或部分灭失,致使林地使用权不能实现的,或放弃林地使用权以及经营的期限届满的,应办理林权注销登记,受理登记的机关应收回或注销林权证。 第十二条林木、林地作为抵押物时,当事人应持合法有效的抵押合同、林权证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进行抵押登记。 第十三条林权权利人应当按《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六、七、八条规定的义务协助登记机关进行林权登记。

贵州省林业生态红线划定实施方案

贵州省林业生态红线划定实施方案 https://www.wendangku.net/doc/8a17137702.html, 14-12-09 17:13 多彩贵州网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四次全会精神,科学划定我省生态红线,扎实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体制机制改革,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贵州省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和省委省政府对林业生态建设工作的最新要求,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现状和林业工作实际,特制定我省林业生态红线划定方案。 一、我省林业生态红线的内容 林业生态红线是保障和维护国土生态安全、人居环境安全、生物多样性安全的林业生态用地和物种数量底线,是维护生态平衡的控制线、保障生态安全的警戒线、推进可持续发展的生命线。按照《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确保红线区域占全省国土面积的30%以上”的规定和《贵州省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我省林业生态红线包括林地保有量、森林面积保有量、森林蓄积保有量、公益林面积保有量、湿地面积保有量、石漠化综合治理面积、物种数量、古大珍稀树木保有量、自然保护区面积占国土面积比例等9项内容。具体红线指标如下表。 序号红线名称2020年目标 1 林地保有量不少于1.32亿亩 2 森林面积保有量不少于1.32亿亩 3 森林蓄积保有量不少于4.71亿立方米 4 公益林面积保有量不少于8891.39万亩 5 湿地面积保有量不少于315万亩 6 石漠化综合治理面积不少于1890万亩 7 物种数量不少于现有保护野生动植物的种类和数量 8 古大珍稀树木保有量不少于现有古大珍稀树木的种类和数量 9 自然保护区面积占国土面积比例不低于5.2% 二、我省林业生态红线区域及其分级管控区的划分 (一)红线区域。 按照我省林业生态红线内容和指标,将全省具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天然集中分布地、有特殊价值的自然遗迹所在地和文化遗迹等在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中的禁止开发区域(包括自然保护区、文化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重要水源地、重要湿地、湿地公园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中的林地、湿地及禁止开发区以外的国家级和地方公益林地等重要区域划为林业生态红线区域。红线面积共计9206万亩,占国土面积的34.85%,其中:林地8891万亩、湿地315万亩。 (二)红线区域内分级管控区的划分。 我省林业生态红线区域分为一级管控区和二级管控区。一级管控区的范围是:全省一级国家公益林地(包含流程1000公里以上江河干流及其一级支流源头汇水区的林地、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的林地、世界自然遗产地的林地、重要湿地和大型水库周围的林地、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林地、森林分布上限与高山植被之间的林地)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和请销假管理办法(试行)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和 请销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的管理,严肃工作纪律,规范工作人员考勤管理,维护机关事业单位良好工作秩序,打造风清气正的发展环境,根据《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和《贵州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赫章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和请销假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工作人员严格执行考勤管理和请销假制度。干部职工因病因事请假,必须履行请销假手续。请销假坚持事先请假、事后销假、分级负责、严格管理、严格程序和按管理权限审批的原则。工作人员请病假的,必须是因病无法坚持正常上班的方可请假,请假期限根据实际病情确定。私事应尽量安排在双休日和节假日办理,如无特殊情况,上班时间不准随意请事假。请假原则上以书面请假为准(请假条必须注明请假事由、请假起止时间,按程序报经相关领导签字同意后才能生效),特殊紧急情况来不及书面请假的,应通过手机短信请假,得到同意请假的回信后视为批准,但事后要补办书面请假手续。请病假达一个月以上的,要提供县级以上公立医院疾病证明书及治疗发票复印件(原件须

同时送审,经医生签名和医院盖章方有效)。若遇特殊情况超假的,应办理续假手续。请假期满返回工作岗位后,要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对于既无正当理由,又未办理续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口头、电话请假的一律无效。 第三条干部职工一年内请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或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的,取消年终评先选优的资格。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 第五条本办法由县纪检监察、组织、人社、财政、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请假审批程序 第六条请假审批程序 (一)正科级领导干部请假3天(含3天)以内并在县内的,县直部门的向县分管领导请假获准,乡(镇)的向县委常委、组织部长请假获准,并向县委书记汇报;3天以上并在县内的,向县委书记请假获准;离开县域的,一律向县委书记请假获准。属政府工作部门主要领导或乡(镇)长的在向县委书记请假的同时向县长汇报。 (二)副科级领导干部请假3天以内(含3天)的由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批;连续请假3天以上7天以内(含7天)的,县直单位的报经县级对应分管领导审批,乡(镇)的报县委常委、组织部长审批;连续请假7天以上15天以内(含15天)的,由县

中国林业网管理办法

附件 中国林业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林业网(以下简称外网)的管理,明确外网建设与运行管理的职责和任务分工,构建外网长效管理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网与国家林业局政府网、国家生态网一网三名(域名:https://www.wendangku.net/doc/8a17137702.html,),为国家林业局政府官方网站,是宣传林业政策法规、展示林业建设成果、提升林业形象的重要窗口。 第三条外网采用网站群架构模式,由国家林业局主站和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各计划单列市主题子站所组成,具有实施林业信息发布、在线办事、互动交流和林业展示等功能。 第四条坚持“统一建设、分级维护、资源共享、强化服务”的基本原则,合理分工,明确职责,加强管理,实现“一站式”服务。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国家林业局办公室、信息办是外网建设管理主

管部门,负责外网建设规划、立项审核、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负责外网主站建设规划制定、项目立项与实施,并审核各子站建设项目。 2、负责外网主站日常运行维护、内容更新、信息发布和安全维护。 3、指导和监督各子站内容维护与安全运行。 4、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整理和公开信息目录编制工作。 5、负责行政许可、在线访谈、在线直播等在线服务事项的组织策划与实施。 6、负责外网技术保障工作。 第六条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负责所属子站内容维护并提出建设需求,向主站有关栏目提供相关信息,负责有关场景式服务、留言回复、意见回复等在线咨询服务。 第七条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各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地方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子站建设和日常运行维护工作,向国家林业局办公室、信息办报送本单位林业政务信息,参与中国林业网互动交流与服务栏目的内容维护和信息服务工作。 第三章政务信息发布 第八条凡需通过电视、报刊及杂志等方式发布的政务

林地管理的有关规定

林地管理的有关规定 林地是森林资源的载体和重要组成部分,林地管理是国家用来维护土地所有制,调整林地关系,合理组织林地利用,以及贯彻和执行国家在林地开发、利用、改造和保护等方面的决策而采取的行政、经济、法律和工程技术的综合性措施。林地管理是森林资源管理的基础工作,具体工作包括林地的认定和分类、林地权属管理、林地使用权流转、征占用林地的审核、临时占用林地和林业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等。 (一)征占用林地的审核审批 1、应提交的材料: (1)《使用林地申请表》; (2)项目批准文件; (3)被占用、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林权证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林权证明);(4)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5)林地、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协议; (6)《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二人以上查验人员签名); (7)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恢复植被的措施。 2、办理程序: (1)拟占用和征用林地单位或个人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取《使用林地申请表》,按要求如实填写后,连同其他应提供材料一并递交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2)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对提交本部门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并到实地勘察,落实林地确切面积和四至界限; (3)占用或征用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下,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下,经审核符合有关规定的,由省林业厅发放《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超过以上标准的,报国家林业局审核。 3、收费标准: 申请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须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执行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印发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2]73号)。 (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批准: 1、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范围: (1)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 (2)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 (3)集材道、运材道; (4)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5)植物、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 (5)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 2、应提交的材料 (1)目批准文件; (2)占用、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林权证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林权证明);

贵州省国有林场条例(2019)

贵州省国有林场条例(2019) 《贵州省国有林场条例》已于2018年11月29日经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11月29日 贵州省国有林场条例 (2018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培育国有森林资源,发挥国有林场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安全的功能,推进经济社会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国有林场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国有林场是指由政府依法划定的,以国有森林资源为依托,开展森林资源保护、培育、经营、利用,为社会提供生态产品和生态服务的区域。 依法划定的国有林场应当设立管理机构。国有林场管理机构是公益性事业单位,负责国有林场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国有林场的建设和管理坚持生态为本、保护优先、科学管理、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有林场工作的领导,将国有林场的建设、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国有林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林场监督管理工作。 跨行政区域的国有林场监督管理工作由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国有林场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国有林场管理有关工作。 第七条在国有林场建设、保护、管理等方面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全省林业发展规划、森林资源状况,编制全省国有林场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国有林场发展规划的编制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做好衔接。 国有林场发展规划是国有林场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编制和批准程序办理。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宜林荒山荒地及生态脆弱地区设立国有林场或者扩大国有林场范围,开展森林资源培育、保护工作,促进生态修复,改善生态环境。 第十条设立国有林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一定规模的森林、林木、林地资源; (二)土地权属明晰; (三)四至界线分明;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国有林场的森林、林木、林地的具体规模,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设立国有林场,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建场申请书、可行性报告和设计文件、土地权属证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批准设立国有林场的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标志标明国有林场场界,并予以公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破坏国有林场界标等设施。 第十三条国有林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批准的国有林场发展规划,培育、保护森林资源以及管理其他国有资产。对通过流转方式取得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森林、林木和林地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同一行政区域内规模较小,分布零散的国有林场,可以依法进行合并。因国家重点工程、国防工程建设导致森林资源灭失的国有林场,可以依法予以撤销。行政区划变动,可以依法变更国有林场隶属关系。

浅析林改后林权纠纷处理的对策及建议

浅析林改后林权纠纷处理的对策及建议 摘要:中国林改工作虽在2009年就结束了,但遗留问题不少,在文章中,笔者就其中的林权纠纷处理问题进行了思考,并就化解对策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同时针对立法的不足提出了修改完善法规的建议,以期为基层同行办理类似案件提供有价值的参考意见。 关键词:林权纠纷;处理对策;行为性质;修改依据 2007年至2009年,我国集中进行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这项改革对农民来说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但是,当时由于时间紧、任务重,加之我国集体林权制度的情况比较复杂,所以林改工作虽结束了,但遗留问题不少,如存在错漏登记、重复登记情况,争议地未确权登记发证等问题。为此,处理林权纠纷就成为近几年基层矛盾纠纷排查的重点。笔者作为县级政府法制办的一名工作人员,在办理林改后发生的林权争议案件中,发现林权争议案件在处理方式、适用依据、行为性质等方面有探讨的必要性,本文就此作如下思考,以期为基层同行处理林权争议提供参考意见,如有不对之处,请批评指正。 一、对未登记发证的林地纠纷的处理 林改时未颁发林权证的有两种情况,一是争议地,二是遗漏登记的林地。对前一种,因在林改时有明确规定,对争议地调处不成的暂不予颁发林权证。但在林改结束后应依法对存在争议的林地进行行政处理。争议地是因存在争议而权属不明,实践中我们在处理这类争议时,就需要依据《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的规定启动行政确权程序,由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受理确权申请、进行调查取证和组织调解,调解成功的以调解结案,如调解不成,则向人民政府报送处理意见,由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行政确权决定书,待行政确权决定书生效后由林业部门依此登记发证。而对后一类即遗漏登记的,因不存在权属争议,权利人可直接依据《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林业部门申请登记,经林业部门审核登记后填发林权证即可解决问题,并不需要启动政府行政确权程序解决此类问题。在实践中,有人认为林改工作早就结束了,对这两类案件可不予理睬,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也是违法的。二、对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纠纷的处理。 在实践中,对处理方式争议比较多的就是在林改时已经颁发林权证的这部分争议,有人认为应按权属争议由政府行政确权予以处理,有人认为应按林权登记纠纷处理,笔者认为应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不能笼统的下结论。 林权证争议主要是这两种,一种是重复发证,即对同一宗林地,同时填发林权证给两方当事人,从而引发争议。另一种是错误发证,本该甲方,却错误登记发证给了乙方。对这两种争议主张按权属争议解决的主要依据是《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授权林业部依法颁发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以下简称林权证),是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和《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尚未取得林权证或者对林权证有争议的,下列材料可以作为各级人民政府处理林地权属争议的证明材料:(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山林权证书、土地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各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之规定,认为已经颁发的林权证是政府行政确权的证据,对重复发证和错误发证的林权争议就应由政府行政确权予以解决。笔者认为,这里的林权争议处理规定不适合林改时重复发证林权争议的处理,理由是双方发生争议的起因是政府就同一宗地向双方都颁发了林权证,这时的林权证是存在争议的,就不应该被作为证据来处理争议。上述法规规定的林权证被用作证据使用应理解为是林改前取得的,用林改时取得的林权证为证据处理因该证而引发的争议,无论采信哪一方的林权证为证据都有不公正之嫌。当然,处理这种争议也不适合启动行政确权程序,行政确权程序不仅程序繁琐,而且当事人

海南省机关工作人员病事假暂行办法

海南省机关工作人员病事假暂行办法 (1995年8月2日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琼办发[1995]33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病、事假管理,规范病事假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机关和党派团体的工作人员。第三条工作人员因病必须治疗和休假的,凭指定医院证明向单位申请病假。其假期根据医院的意见,由所在单位领导批准。长期休病假的,要定期向单位出具医院证明。弄虚作假取得证明休病假的,按旷工处理。第四条工作人员病假期间按下列标准计发工资:(一)病假二个月以内的,病假期间工资照发。(二)病假超过二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三)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工资照发;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四)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劳动英雄(英模)、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仍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第五条第五条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继续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生活福利待遇。第六条工作人员一年内病假超过2个月的,不再享受当年一次性的年终奖金。第七条工作人员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不计算连续工龄。第八条对间断休病假的工作人员,病假按当年累加计算。第九条工作人员经批准占用工作时间办私事的,按事假对待。事假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批准。如因故确需续假,应在批准的假期内向所在单位办理续假手续。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超过批准假期的,按旷工处理。第十条工作人员事假期间的待遇:(一)事假全年累计超过15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超过30天的,超过天数本人工资停发。(二)事假期间,工作人员继续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生活待遇。 (三)事假全年累计超过30天的,不得享受当年一次性年终奖。第十一条工作人员因私出境的假期,按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劳动人事部、财政部(83)侨政令字00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假期工资按本办法办理。第十二条女工作人员产假期满后,经单位批准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的假期,按省人民政府第36号令《海南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办理,即哺乳期间工资按不低于本人工资的75%计发。第十三条病、事假期间工资的计发基数实行职级工资制的工作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和原保留的地区工资补贴。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奖金和原保留的地区工资补贴。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工作人员病、事假的请假销假制度,严格审批手续。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各市县、各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市县、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十六条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人事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征占用林地有关法律规定

征占用林地有关法律规定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加强征占用林地四项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1997年8月25日闽林财[1997]71号[摘自福建省林业厅自1999年5月《林政资源管理工作手册(四)》494-495] 一、对征占用林地征收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四项费用,是国家的既定政策。各地必须严格按闽价[1993]费字78号文规定收足、管严、用好征占用林地四项费用。未经省林业厅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减免征收或降低征收标准。 三、各级林业财务部门与同级林政资源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共同做好征占用林地四项费用的征收和管理工作。林政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批手续时,必须审核四项收费缴款凭证,没有按规定缴纳四项费用的,一律不予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批手续。 《林木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令第1号[摘自福建省林业厅自1993年10月《林政资源管理工作手册(二)》303-308] 第十一条国营林业单位为有利经营管理与毗邻单位调换林地使用权时,必须签订调换协议书,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或愿批准单位审批,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等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国营林业单位修建林区道路、护林设施、必须的住宅和其他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设施、建筑,需使用其经营范围内林地的,按照《森林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批准占用、征用林地。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占用、征用林地或以其他非法方式侵占林地的,被占用或征用林地单位应当予以抵制,不得同意用地单位进入林地施工、林业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经批准占用、征用林地的单位,应按规定向被占用、征用林地单位交纳林地补偿费、林木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向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交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签订临时用地协议书。在按规定支付林地损失补偿费后,由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办理临时使用林地手续。临时使用时间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决定。 第二十八条违反林地管理法规占用、征用林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一)未经批准或弄虚作假骗取批准,占用、征用林地的,或者超过批准多占、多征林地的,责令限期退还所侵占的林地,拆除或没收其在侵占林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以每平方米5元至15元的罚款;造成林地破坏或其他实际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第二十九条违反林地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一)未经批准转让、调换林地使用权的,责令退还,没收其违法所得,限期拆除或没收在该林地上的新建设施,并处以每平方米5元至15元的罚款;造成林地破坏的,责令赔偿损失。(二)未经批准利用国有林地从事非林业生产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拆除或没收在该林地上的新建设施,并处以2000元到20000元罚款;……(六)国营林业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同意违法用地单位进入林地施工,或者发现情况不报告、不处理,造成林地破坏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领导给予行政处分,并对该单位处以5万元至10万元罚款。

占用林地管理办法

太行山国有林管理局占用林地 审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加强林地的保护管理,规范审核审批程序,明确审核审批内容和职责,根据《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及我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因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临时占用我局林地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林场(保护区)将林地、林木作价投资与其他单位合作,兴办旅游业或其它事业,必须经林局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章占用林地的条件和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批准或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基础设施,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各类林地。 第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级人民政 - 1 -

府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林地。 第六条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级以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除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省级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范围以外的林地。 第七条省级以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省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以外的用材林、经济林林地、薪炭林地和宜林地。 第八条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采石、采沙、取土等,原则上可以占用宜林地;因对石质、沙质、土质有特殊要求的,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保护区范围以外的用材林林地、经济林地、薪炭林地和宜林地。 第九条林场以发展单位经济采矿、采石或与社会团体、集体和个人合作采矿的,原则上可以占用除特用林和防护林以外的林地。 第十条其它特殊项目和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占用林地的,报省林业厅审查同意后,按规定权限办理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 第三章经营管理 - 2 -

贵州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保护实施细则

贵州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 森林管护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森林保护工作,确保森林资源安全,促进森林资源持续增长,根据国家林业局《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和《贵州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贵州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天保工程区的国有林和集体与个人所有的地方公益林及其工程区的有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的森林保护。 第三条森林保护目标:森林火灾受害率低于0.8‰;林业有害生物成灾率低于2‰;工程区域不发生大的偷砍盗伐森林、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和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非法侵占林地、毁林开荒、新造林地损毁等严重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有利于生物多样性保护和促进森林生态系统功能恢复与提高。 第四条国有林场改革前,天保工程区国有林管护工作岗位应当优先安排国有林业单位职工。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商品林,主要由林木所有者或经营者负责管护。无力管护的,可以由护林员承包管护或有偿委托林业部门(或村委会)聘请护林员管护。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五条领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的国有单位、集体和个人,应按管护合同履行管护义务和承担管护责任。森林管护不能主要依靠护

林员,林木所有者或经营者才是保护森林资源的主体,政府(包括村委会)和林业主管部门落实森林保护责任、健全森林保护制度是保障。有关职能部门(如天保、防火、林业公安、林政、检疫等)要认真履行职责,宣传教育公民爱林护林和举报破坏森林资源行为,制定强有力的护林措施,完善森林保护体系,进一步巩固造林绿化成果,确保工程区森林资源安全。 第六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省属国有林场和自然保护区负责划定管护责任区,落实森林管护责任,制定林管员和护林员考核内容、方式、方法和评分标准,检查考核森林保护效果和兑现奖惩,宣传森林保护法律法规,编制森林管护年度实施方案,负责查处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案件,发放林管员和护林员工资(或管护承包补助费),制定森林保护有奖报告制度。在进入林区道路两侧和人为活动频繁的地方,树立森林保护和天保工程宣传碑牌,提高全社会爱林护林意识,必要时安装森林保护监控设备。根据森林分布面积及森林管护难易程度与管护投资计划,合理确定林管员和护林员的数量。 第七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森林保护档案(包括护林小班图、管护责任书、护林合同(或协议)、年度管护方案与批文、森林保护效果检查报告、工作总结、资金文件和有关表格等),专人管理,积极推广应用天保工程管理信息系统,加强技术培训,努力提高天保工程森林管护的管理水平。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保护的宣传发动和组织实施,落实森林管护责任区,绘制森林保护责任区分布图,监督和管理护林人员,督促村委会把森林保护责任落实到山头地块,制定和完善《村规民约》,实施森林保护有奖报告制度,检查考核森林保护效果,健全森林保护资料档案,协助调查处理破坏森林资源的案件等。

员工病事假管理办法

员工病假、工伤、事假、 产假、旷工管理办法 为加强公司员工病假、工伤、事假的管理,确保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保障员工患病、事假、工伤期间的权益,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本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和固定期限合同员工。 第一章病假管理 第一条为了确保员工身心健康,公司定期组织为员工体检,做到有病早预防、早发现、早治疗。 第二条病假的请假程序 1、当员工患病需要休息时,需本人或部门负责人申请员工请假审批流程;中层及以上干部请假申请中层干部请假审批流程。 2、1天病假需持有哈尔滨市区社保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诊断和医生出具的休息证明(需加盖医院公章,并注明具体休息时间);1天以上病假需持有哈尔滨市三甲级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和医生出具的休息证明(需加盖医院公章,并注明具体休息时间),单位对诊断有异议的,双方应当共同到单位指定医疗机构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与原诊断符合的,检查费用由单位承担;不符合的,检查费用由员工承担。 第三条员工实际病假天数连续计算,包含公休日、法定节假日。 第四条员工在病假或医疗期内不得从事其它工作或经营性活动,一经发现,病假或医疗期立即结束,从事其它工作或经营性活动期间按旷工时间处理。

第五条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三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为6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为24个月。 3、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六条员工病休进入医疗期的管理 员工进入医疗期后原岗位由公司另行派代理。病假、医疗期累计超过180天,员工纳入人力资源部统一管理,解除本人工作职务,不再占有岗位编制。 员工进入医疗期,原职级不予调整,岗级调整为岗位类别对应较低等级,医疗期满时按公司规定重新进行考核,参与部门岗位等级评定。 第七条病假期间工资、奖金扣发标准 1、病假工资扣发标准: (1)员工因病住院治疗,住院期间需提供病历首页或住院证明,出院需提供住院病历或出院证明。住院14天以内不扣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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