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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三方协议书

编号:

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

三方协议书

甲方(建筑业企业):

地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施工项目名称:

乙方(开户银行):

地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丙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湖南省劳动保障厅

湖南省建设厅

印制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湖南银监局

根据《关于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4]36号)规定,

(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以下简称“丙方”)三方在

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

施工

项目中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事宜订立本协议,并严格遵照执行。

第一条甲方必须在工程开工前,为农民工在乙方开设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专用存款帐户(以下称“专用存款帐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二条甲方在乙方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时应如实提供以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正本)、机构代码证(正本)、资质证书、税务登记证等;

(二)存款人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以及相应的证明文件,包括项目施工合同、主管部门批文、、等;

(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及委托书;

(四)企业与所招用的农民工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及身份证件。

第三条甲方负责督促建设业主单位按湘劳社政字[2004]36号文件要求,按时足额存入首付保障金及后续保障金,并按情况及时向丙方报告,同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甲方必须于每月第日前向乙方提供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包括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的姓名、工作天数、加班时间、应发的项目和金额、扣除的项目和金额等),并保证支出项目

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五条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劳动合同及身份证件为农民工及时开设个人工资存折或工资卡。

第六条凭甲方提供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及付款凭证通过专用存款帐户,乙方应在每月第日将农民工工资划到其个人存折或工资卡上。

第七条当甲方专用存款帐户余额总量低于前两个月所支出的农民工工资总额时,乙方要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并报告丙方。

第八条乙方要对专用存款帐户资金的支出进行严格监督,发现甲方有挪用或其他不法行为的,应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丙方报告。

第九条甲、乙两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串通、运用专用存款帐户资金用于其他开支。

第十条丙方应严格监督甲、乙两方按上述内容签订协议,明确各自职责。

第十一条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丙方及时告知,并按《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同时会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一)不按要求开设专用存款帐户的;

(二)开立帐户时提供的相关资料不真实的;

(三)不按月及时向乙方提供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的;

(四)其他违反本协议约定内容的。

第十二条经查实甲方有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丙方可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执法部门通知乙方从甲方专用存款帐户中先予划支,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十三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丙方及时告知,情节严重的,丙方可撤消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工资保障金专用存款账户,并会同当地人民银行、银监分局等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一)不及时为农民工办理个人工资存折或工资卡的;

(二)不按协议约定履行相关通知、报告义务的;

(三)监督不力、致使保障(证)金专用存款帐户挪为他用的;

(四)与甲方合谋违反本协议约定的;

(五)其他违反本协议约定内容的。

第十四条三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甲方在建筑工程完工后,应继续保留专用存款帐户及其帐户余额半年,乙方才可根据甲方要求及甲方出具的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说明和承诺,结清专用存款帐户余额,做好销户处理,本协议关系终止。

第十六条甲方在施工过程中需要变更建筑施工单位时,应向乙方出具相关变更资料(含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说明和承诺)后,乙方才可根据承继建筑施工单位的要求,结清甲方专用存款帐户余额,并将余额转划入承继建筑施工单位所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用存款帐户后,做销户处理,本协议关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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