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卫医政发〔2009〕17号 卫生部关于修改《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的通知

卫医政发〔2009〕17号 卫生部关于修改《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修改《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的通知

(卫医政发〔2009〕17号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三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服务管理,保障群众医疗安全,促进医疗美容学科发展,经研究,决定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卫生部第19号令)第二条第五款修改如下:

根据医疗美容项目的技术难度、可能发生的医疗风险程度,对医疗美容项目实行分级准入管理,《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由卫生部另行制定。

附件:

修改后的《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本办法所称美容医疗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

本办法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医师。

医疗美容科为一级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为二级科目。

根据医疗美容项目的技术难度、可能发生的医疗风险程度,对医疗美容项目实行分级准入管理。《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由卫生部另行规定。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