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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和管理办法(津政办发[2012]29号)

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和管理办法(津政办发[2012]29号)
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和管理办法(津政办发[2012]29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津政办发〔2012〕29号

转发市建设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

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建设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拟定?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和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的建设和管理,科学合理配置和建设公共服务设施,保障居住区服务品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是新建住宅项目中必须控制以保障民生需求、居民生活必需的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包括:教育、社区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含菜市场)、行政管理和市政公用等六类公共服务设施。配套非经营性公建按居住区、居住小区、组团三级配置。

本办法所称开发建设单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示范小城镇投融资建设公司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移交和配套费收支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辖区内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的建设和相关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房管和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以下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和管理工作:

(一)负责监督辖区内由开发建设单位实施的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项目的建设,组织实施移交等工作;参与辖区内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论证。

(二)负责提出辖区内独立选址非经营性公建项目年度建设建议计划,组织项目前期工作并负责建设投资计划申报;负责组织辖区内独立选址的非经营性公建设施建设。

(三)负责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合同,向开发建设单位开具新建住宅准许交付使用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证明。

(四)负责辖区内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费(以下简称公建配套费)的征收。

(五)负责辖区内非经营性公建统计工作。(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应按照统筹平衡、规模适度、功能齐全、区位合理的原则,根据我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进行规划设计。

各级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应与同一街区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整体选址、整体出让或划拨。

第七条规划主管部门在下达居住用地规划条件或选址意见时,应明确配套非经营性公建的名称和规模要求。

国土主管部门应将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移交等内容,作为土地使用条件,在发布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时予以公布。

开发建设单位在参与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竞标活动时,应充分考虑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成本,自主报价。

第八条同一街区内结合住宅建设的非经营性公建建设用地依住宅性质采取出让或划拨方式供应。未与住宅项目处于同一街区且独立选址的非经营性公建建设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应。

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应当明确土地受让人应承担的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和移交义务。

第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核准、备案)住宅项目时,要明确配套非经营性公建的投资和建设规模。

第十条开发建设单位在报批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设计方案时,应当在规划设计文件和总平面图中标明配套非经营性公建性质、名称、位置和规模等内容。

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前,应就规划方案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意见,并反馈采纳情况后批复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

开发建设单位应依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的非经营性公建建设义务以及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设计方案,编制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方案,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开发建设单位与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复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设计方案和经备案的房地产

项目开发建设方案签订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合同,合同中应载明非经营性公建项目名称、位置和建设规模,以及建设标准、开竣工日期、交付使用条件、设施移交等事项。

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完成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并将合同履行情况报告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应与住宅项目同步规划设计、同步配套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不得销售,建成后应无偿进行移交。

第十三条新建住宅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配建齐全非经营性公建。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配建齐全非经营性公建的新建住宅项目,应当按规定标准向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公建配套费。

第十四条公建配套费按照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0元标准收取。公建配套费收费标准的调整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市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研究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公建配套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应纳入区县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本着"区(县)征收、区(县)使用"原则,收入全额上缴区县级国库,支出由区县财政部门核拨。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的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合同,向开发建设单位开具缴款通知书,同时将缴款通知书抄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县财政部门应按月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报送公建配套费收缴情况。

开发建设单位应在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一次性足额缴纳公建配套费。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新建住宅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查阅开发建设单位与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的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合同及公建配套费缴费证明。

第十六条公建配套费支出实施审批管理。所收费用统筹用于独立选址非经营性公建设施建设和管理费用,不得超范围使用。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0月30日前,将下年度独立选址非经营性公建项目建设建议计划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确定下年度全市非经营性公建建设计划。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年度非经营性公建建设计划和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项目申请,下达非经营性公建项目建设投资计划,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下达的建设投资计划向区县财政部门申请核拨公建配套费。区县财政部门根据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非经营性公建项目建设投资计划向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拨付建设资金。

第十七条市审计部门、财政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各区县公建配套费收缴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公建配套费不得随意减免,国家和市人民政府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纳入出让或划拨用地范围内的非经营性公建,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合同以及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或者总平面设计方案要求投资建设,建成后无偿向区县有关部门移交。

独立选址的非经营性公建,由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使用公建配套费投资建设,建成后无偿向区县有关部门移交。

示范小城镇配套的非经营性公建,由开发建设单位实施统一建设,建成后无偿向区县有关部门移交。

新家园居住区范围内的非经营性公建的建设按照?天津市新家园居住区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办发…2007?64号)执行。

第二十条住宅开发项目依法转让的,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义务一并转移。项目受让方应在受让项目后15日内持转让有效证明文件到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合同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在核发新建住宅准许交付使用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证明前,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进行实地核查。

对按合同约定完成非经营性公建建设且符合交付标准的开发建设单位,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5个工作日内核发新建住宅准许交付使用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证明。

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开发建设单位,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非经营性公建交付标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研究制定。

第二十二条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参照我市直管公产房屋相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由所在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实施统一管理。

开发建设单位应在取得新建住宅准许交付使用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证明3个月内、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组织建设的非经营性公建应在取得竣工验收备案3个月内,并办理完毕房地产权证后,完成配套非经营性公建移交。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单位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同时组织各相关部门和接收单位与开发建设单位及时签订移交接管协议。

接收单位自移交接管协议生效之日起承担非经营性公建的相关管理责任。

第二十三条取得新建住宅准许交付使用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证明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非经营性公建交付标准进行移交,接收单位不得违反规定增加接收条件。

第二十四条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应按照规划设计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建设、使用单位不得将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出租、出售或抵押。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至2017年4月30日废止。市物价局、原市建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住宅建设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价房地字…1997?96号)同时废止。

附件: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范围表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天津市规划局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天津市财政局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住宅配套办法通知

附件

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范围表

备注:上述配套非经营性公建设施原则上按照天津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中的千人指标计算,不足一般规模的按一般规模配置。其他未纳入的公共服务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划要求组织落实。

河北2012土建工程定额说明及计算规则

目录 第一部分、实体项目 (2) A.1 土、石方工程 (2) A.2 桩与地基基础工程 (12) A.3 砌筑工程 (19) A.4 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 (26) A.5 厂库房大门、特种门、木结构工程 (37) A.6 金属结构工程 (42) A.7 屋面及防水工程 (45) A.8 防保、隔热、温工程腐 (52) A.9 构件运输及安装工程 (57) A.10 厂区道路及排水工程 (61) 第二部分、措施项目 (66) 一、可竞争措施项目 (66) A.11 脚手架工程 (66) A.12 模板工程 (72) A.13 垂直运输工程 (78) A.14 建筑物超高费 (83) A.15 其他可竞争措施项目 (86) 二、不可竞争措施项目 (91) A.16 不可竞争措施项目 (91)

第一部分、实体项目A.1 土、石方工程

说明 一、土壤、岩石分类详见本章工程量计算规则中的“土壤及岩石(普氏)分列表。 二、土方项目是按刚吐编制的,干、湿土的划分一地质勘测资料为准,含水率≥25%时 为湿土。人工挖湿土时,乘以系数1.18;机械挖土时,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15。 三、土石方工程有关项目的划分: 1.土方工程 平整场地:平整场地系指厚度在±30㎝以内的就地挖、填、找平;超出上述范围的土、 石方按挖土方和石方计算。 土方:挖土厚度在30㎝以上及坑底面积在20㎡以上的挖土为挖土方。 沟槽:槽底宽度在3m以内,且槽长大于槽宽三倍的为沟槽。 地坑:底面积在20㎡以内的挖土为挖地坑。 淤泥:是指在静水或缓慢的流水环境中沉积,并经生物化学作用形成的粘性土。 流砂:土方工程施工时,当土方挖到地下水位以下,有时地面和侧面的土形成流动状态,随着地下土一起涌出,这种现象就是流砂现象,这种砂称为流砂。 2.石方工程: 平基:沟槽底宽在3m以外,坑底面积在20㎡以外的为平基。 沟槽:沟槽底宽在3m以内,且槽长大于槽宽三倍的为沟槽。 基坑:底面积在20㎡以内的为基坑。 摊座:是指石方爆破后,设计要求对基底进行全面剔打,使之达到设计要求标高。 修整边坡:修整石方爆破的边坡,清理石渣。 四、挖沟槽、地坑、土方及挖流砂、淤泥项目中需要排水时,应另行计算。 五、人工石方、机械石方、爆破石方等工程,允许的超挖范围内的石方数量计算在释放 工程量内。允许超挖量:松石、次坚石为200㎜,普坚石、特坚石为150㎜。 六、人工土石方 1.人工挖土方、挖沟槽、地坑项目深度最深为6m,超过6m时,超过部分土方量套用6m 以内项目乘以系数1.25。 2.人工挖淤泥、流砂深度超过1.5m时,超过部分工程量按垂直深度每1m折合成水平运

天津2012定额说明与工程量计算规则

2012定额说明及工程量计算规则 总说明 一、市建筑工程预算基价(以下简称“本基价”)是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标准、规及相关计价依据,结合本市实际编制的。 二、本基价是编制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招标控制价和编审工程量清单的依据;是编制概算定额、估算指标的基础;是建设项目投标报价的参考;是核定投标报价与成本价对比的基础。 三、本基价适用于市行政区域新建与扩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四、本基价是按照现行的施工及验收规、质量评定标准、安全及技术操作规程制定的,是在合理工期、正常生产条件下、采用常规的施工工艺和方法及合理的施工组织和机械配置,完成单位合格产品所需要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及相应管理费用的消耗量标准,反映了社会平均消耗量水平。 五、本基价中的工作容仅说明了主要施工工序,次要施工工序虽未作说明,但基价中已予考虑。 六、本基价中各子目的预算基价由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和管理费组成。 七、本基价中人工费的规定和说明: 1.人工消耗量是以现行的《建设工程劳动定额》、《全国统筑工程基础定额》为基础,结合本市实际,考虑了施工操作的基本用工、辅助用工、材料在施工现场超运距用工及人工幅度差。人工效率按八小时工作制考虑。 2.人工单价是根据《中华人民国劳动法》有关规定,参照市劳动力价格水平综合测算的。按技术含量分为三类:一类工每工日96元;二类工每工日77元;三类工每工日61元。 3.人工单价是支付给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和附属生产单位工人的各项费用以及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其中包括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 4.人工工日消耗量带有括号者表示该项不作为计算垂直运输的基数。 八、本基价中材料费的规定和说明: 1.材料费包括主要材料、零星材料和材料采购保管费。主要材料为构成工程实体且能够计量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均按品种、规格在本基价中逐一列出消耗量;零星材料费为不构成工程实体且用量较小的材料,以“元”为单位在本基价中列出;材料采购保管费是指施

2012年天津市建设工程预算基价定额说明

2012年天津市建设工程预算基价定额说明 总说明 一、天津市建筑工程预算基价(以下简称“本基价”)是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标准、规范及相关计价依据,结合本市实际编制的。 二、本基价是编制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招标控制价和编审工程量清单的依据;是编制概算定额、估算指标的基础;是建设项目投标报价的参考;是核定投标报价与成本价对比的基础。 三、本基价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新建与扩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四、本基价是按照现行的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及技术操作规程制定的,是在合理工期内、正常生产条件下、采用常规的施工工艺和方法及合理的施工组织和机械配臵,完成单位合格产品所需要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及相应管理费用的消耗量标准,反映了社会平均消耗量水平。 五、本基价中的工作内容仅说明了主要施工工序,次要施工工序虽未作说明,但基价中已予考虑。 六、本基价中各子目的预算基价由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和管理费组成。 七、本基价中人工费的规定和说明:

1.人工消耗量是以现行的《建设工程劳动定额》、《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为基础,结合本市实际,考虑了施工操作的基本用工、辅助用工、材料在施工现场超运距用工及人工幅度差。人工效率按八小时工作制考虑。 2.人工单价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参照天津市劳动力价格水平综合测算的。按技术含量分为三类:一类工每工日96元;二类工每工日77元;三类工每工日61元。 3.人工单价是支付给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和附属生产单位工人的各项费用以及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其中包括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 4.人工工日消耗量带有括号者表示该项不作为计算垂直运输的基数。 八、本基价中材料费的规定和说明: 1.材料费包括主要材料、零星材料和材料采购保管费。主要材料为构成工程实体且能够计量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均按品种、规格在本基价中逐一列出消耗量;零星材料费为不构成工程实体且用量较小的材料,以“元”为单位在本基价中列出;材料采购保管费是指施工单位在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过程中所需各项费用,并包括工地仓库的储存损耗。 2.材料的消耗量均按合格的标准规格产品编制。

天津2012定额说明及工程量计算规则

天津2012定额说明及工程量计算规则 总说明 一、天津市建筑工程预算基价(以下简称“本基价”)是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标准、规范及相关计价依据,结合本市实际编制的。 二、本基价是编制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招标控制价和编审工程量清单的依据;是编制概算定额、估算指标的基础;是建设项目投标报价的参考;是核定投标报价与成本价对比的基础。 三、本基价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新建与扩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四、本基价是按照现行的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及技术操作规程制定的,是在合理工期内、正常生产条件下、采用常规的施工工艺和方法及合理的施工组织和机械配置,完成单位合格产品所需要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及相应管理费用的消耗量标准,反映了社会平均消耗量水平。 五、本基价中的工作内容仅说明了主要施工工序,次要施工工序虽未作说明,但基价中已予考虑。 六、本基价中各子目的预算基价由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和管理费组成。 七、本基价中人工费的规定和说明: 1.人工消耗量是以现行的《建设工程劳动定额》、《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为基础,结合本市实际,考虑了施工操作的基本用工、辅助用工、材料在施工现场超运距用工及人工幅度差。人工效率按八小时工作制考虑。 2.人工单价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参照天津市劳动力价格水平综合测算的。按技术含量分为三类:一类工每工日96元;二类工每工日77元;三类工每工日61元。 3.人工单价是支付给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和附属生产单位工人的各项费用以及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其中包括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 4.人工工日消耗量带有括号者表示该项不作为计算垂直运输的基数。 八、本基价中材料费的规定和说明: 1.材料费包括主要材料、零星材料和材料采购保管费。主要材料为构成工程实体且能够计量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均按品种、规格在本基价中逐一列出消耗量;零星材料费为不

天津2012定额计算规则(钢筋砼工程)

第四章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 说明 一、本章包括现浇混凝土,预制混凝土制作,升板工程,钢筋工程,预制混凝土构件拼装、安装,预制混凝土构件运输等6节;共224条基价子目。 二、项目的界定 1.基础垫层与混凝土基础按混凝土的厚度划分:混凝土的厚度在12cm以内者执行垫层子目;厚度在12cm以外者执行基础子目。 2.有梁式带形基础:其梁高与梁宽之比在4:1以内的按有梁式带形基础计算;超过4:1时,其基础底板按无梁式基础计算,以上部分按墙计算。 3.短肢剪力墙结构中墙与柱的划分:截面长度(L1或L2)与厚度(B)之比大于3时,执行混凝土墙基价;小于或等于3时,执行混凝土柱基价(截面长度以该截面最长尺寸为准,包括深入侧面混凝土部分),见下图 4.现浇钢筋混凝土板坡度在10°以内,按基价相应子目执行;坡度在10°以外30°以内,相应基价子目中人工工日乘以系数1.1;坡度在30°以外60°以内,相应基价子目中人工工日乘以系数1.2;坡度在60°以外,按现浇混凝土墙相应基价子目执行。 5.预制楼板及屋面板间板缝,下口宽度在2cm以内者,灌缝工程已包括在构件安装子目内,但板缝内如有加固钢筋者,另行计算。下口宽度在2cm至15cm以内者,执行补缝板子目;宽度在15cm以外者,执行平板子目。 6.零星构件,系指每件体积在0.05m3以内且在本章中未列项目的构件。 三、现浇混凝土 1.本章中各项混凝土预算基价中细石混凝土采用AC20预拌混凝土价格,其他混凝土均采用AC30预拌混凝土价格。如设计要求与基价不同时,采用现场搅拌者按附录二“现场搅拌混凝土基价”所列相应混凝土品种换算;采用预拌混凝土者按预拌混凝土相应强度等级的实际价格列入。 2.混凝土的养护是按一般养护方法考虑的,如采用蒸汽养护或其他特殊养护方

《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2012年)

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预算定额2012 册说明 一、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包括:土石方工程,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工程,桩基工程,砌筑工程,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工程,木结构工程,门窗工程,屋面及防水工程,保温、隔热、防腐工程,楼地面装饰工程,墙、柱面装饰与隔断、幕墙工程,天棚工程,油漆、涂料、裱糊工程,其他装饰工程,工程水电费,措施项目共十七章。 二、定额的工效是按建筑物檐高25m以下为准编制的,超过25m的高层建筑物,另按规定计算高层建筑超高费。 三、定额装饰工程章节中已综合了层高3.6m以下的简易脚手架,层高超过3.6m时,另执行第十七章措施项目相应定额子目。 四、定额中已综合了一般成品保护费用,不得另行计算。 五、定额中注明的材料的材质、型号、规格与设计要求不同时,材料价格可以换算。 六、预拌混凝土价格中不包括外加剂的费用,发生时另行计算。 七、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工程、桩基工程、金属结构工程、施工排水、降水工程中综合了工程水、电费,其他章节的工程水电费执行第十六章工程水电费相应定额子目。 八、定额中凡注明厚度的子目,设计要求的厚度与定额不同时,执行增减厚度定额子目。 九、本定额已综合考虑了各种土质(山区及近山区除外),执行中不得调整。 十、金属构件、预制构件价格中包括了加工厂至安装地点的运输费用。 十一、镶贴石材、块料中的磨边、倒角费用已包含在材料价格中,不得另行计算。 十二、室外道路、停车场工程执行市政工程预算定额相应定额子目。 十三、室外管道工程执行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相应定额子目。 十四、室外各种窨井、化粪池执行构筑物工程预算定额相应定额子目。 十五、建筑工程中设计有部分仿古项目的,执行仿古建筑工程定额相应子目。

天津市建安装工程预算定额()说明及计算规则汇总知识交流

天津市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08)说明及计算规则汇总 第一册机械设备安装工程说明 一、本册包括切削设备安装,锻压设备安装,铸造设备安装,起重设备安装,起重机轨道安装,输送设备安装,风机安装,泵安装,压缩机安装,工业炉设备安装,煤气发生设备安装,其他机械及附属设备安装等共12章,1359条基价子目。 二、本册适用于新建、扩建及技术改造项目的机械设备安装工程。 三、本册以国家和有关工业部门发布的现行产品标准,设计规范,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为依据。 四、本基价若用于旧设备安装时,旧设备的拆除费用按相应安装基价的50%计算。 五、本册各基价子目除各章说明中已说明的工作内容外,均包括下列工作内容: 1.安装主要工序:施工准备、设备、材料及工、机具水平搬运,设备开箱、点件、外观检查、配合基础验收、铲麻面、划线、定位、起重机具装拆、清洗、吊装、组装、连接,安放垫铁及地脚螺栓、设备找正、调平、精平、焊接、固定、灌浆、单机试运转。 2.人字架、三角架、环链手拉葫芦、滑轮组、钢丝绳等起重机具及附件的领用、搬运、搭拆、退库等。 3.施工及验收规范中规定的调整、试验及无负荷试运转。 4.与设备本体联体的平台、梯子、栏杆、支架、屏盘、电机、安全罩以及设备本体第一个法兰以内的管道等安装。 六、本册各基价子目中不包括以下工作内容,发生时另行计算。 1.设备自设备仓库运至安装现场指定堆放地点的搬运工作。 2.因场地狭小,有障碍物(沟、坑)等所引起的设备、材料、机具等增加的二次搬运、装拆工作。 3.设备基础的铲磨、地脚螺栓孔的修整、预压以及在木砖地层上安装设备所需增加的费用。 4.设备构件、机件、零件、附件、管道及阀门、基础及基础盖板等的修理、修补、修改、加工、制作、焊接、煨弯、研磨、防震、防腐、保温、刷漆以及测量、透视、探伤、强度试验等工作。 5.特殊技术措施及大型临时设施以及大型设备安装所需的专用机具等费用。 6.设备本体无负荷试运转所用的水、电、气、油、燃料等。 7.负荷试运转、联合试运转、生产准备试运转。 8.专用垫铁、特殊垫铁(如螺栓调整垫铁、球形垫铁等)和地脚螺栓。 9.设计变更或超规范要求所需增加的费用。 10.设备的拆装检查或解体拆装不包括本册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 11.电气系统、仪表系统、通风系统、设备本体第一个法兰以外的管道系统等安装、调试工作;非与设备本体联体的附属设备或附件(如平台、梯子、栏杆、支架、容器、屏盘等)的制作、安装、刷油、防腐、保温等工作。 七、下列项目按系数分别计取: 1.超高增加费:机械设备的安装标高是以底座的正或负10 m以内考虑的。如设备底座的安装标高超过地平面正或负10 m时,则基价子目的人工费和机械费按下表乘以调整系数计取超高增加费。 2.安装与生产同时进行降效增加费按直接工程费中人工费的10%计取,全部为人工费。 3.在有害身体健康的环境中施工降效增加费按直接工程费中人工费的10%计取,全部为人工费。 八、金属桅杆及人字架等一般起重机具的摊销费计取方法:根据所安装设备的净重量(包括设备底座、辅机),按12元/t计取。 九、本章所用部分名词含义如下: 1.安装现场是指距安装设备基础100m范围内。 2.安装地点是指设备基础及基础周围附近。 3.指定堆放地点是指施工组织设计中所指定的,在安装现场范围内较合理的堆放地点。 4.解体安装是指一台设备的结构,分成几个大部件供货,需在安装地点进行清洗、组装等工作。 5.拆装检查或解体拆装是指将一台整体或解体结构的设备全部拆散(支解);进行清洗、检查、刮研、换油、调整、重新装配组合成为原形式的整体或解体结构设备。

2012年建筑装饰定额-定额说明解析

总说明 一、《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依据《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土建工程)(GJD-101-95)及《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GYD-901-2002),结合我省实际编制的。 二、本定额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三、本定额中的消耗量(不含可竞争措施项目消耗量)是编制施工图预算、最高限价、标底的依据。本定额是工程量清单计价、投标报价、进行工程拨款、竣工结算、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编制企业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的基础或依据,是编制概算定额、概算指标和投资估算指标的主要资料。 四、本定额是依据国家有关现行标准、设计规范、施工及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编制的,并参考了有代表性的工程设计、施工资料和其他资料。 五、本定额是按照正常施工条件、目前多数企业具备的机械装备程度、施工中常用的施工方法、施工工艺和劳动组织以及合理工期进行编制的。 六、本定额分为实体项目、措施项目及附录共三部分,其中措施项目分为可竞争措施项目和不可竞争措施项目。实体项目及不可竞争措施项目消耗量不得调整;可竞争措施项目消耗量在投标报价时投标人可以合理调整。 七、本定额可竞争措施项目包括:脚手架工程、垂直运输及超高增加费及其他可竞争措施项目,其中其他可竞争措施项目由成品保护、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夜间施工增加费、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检验试验配合费、场地清理费、二次搬运费、临时停电停水费组成;不可竞争措施项目包括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

八、本定额适用于工料单价法,也可用于综合单价法。 九、建筑工程应用工料单价法计价方式时,在不同的计价阶段使用本定额应符合以下规定: 1.在编制最高限价或标底时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根据市场行情或造价信息调整,可竞争措施项目按照常规、科学、合理的施工方法计算。 2.在报价时投标人可将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根据市场行情或造价信息进行调整;可竞争措施项目按照施工方案计算,消耗量可以合理调整。 3.在价款调整、结算时,依据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合同约定进行调整。 十、建筑工程应用综合单价法计价方式时,在不同的计价阶段使用本定额应符合以下规定: 1.在编制最高限价或标底时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根据市场行情或造价信息调整,可竞争措施项目按照常规、科学、合理的施工方法计算。 2.在报价时投标人可将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根据市场行情或造价信息、所承担的风险情况进行调整;可竞争措施项目按照施工方案计算,消耗量可以合理调整。 3.在价款调整、结算时,依据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合同约定进行调整。十一、人工消耗量及单价的确定: 1.本定额中人工工日综合了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辅助用工及人工幅度差,不分工种和技术等级以综合用工表示。 2.本定额综合用工按技术含量不同分为综合用工一类、综合用工二类、综合用工三类共三种,单价分别为:综合用工一类45元/工日,综合用工二类40元/工日,综合用工三类30元/工日。

定额〔2012〕5号关于发布20kV及以下配电网工程预算定额价格水平调整系数(2011年下半年)的通知

附件1: 20kV及以下配电网工程定额 人工费调整系数汇总表 单位:% 省份或地区建筑工程调整系数安装工程调整系数备注 北京44.57 23.19 天津40.07 20.78 河北(南部) 25.23 16.08 河北(北部) 26.49 16.17 山西18.78 12.91 山东22.70 17.76 蒙东22.30 21.84 蒙西含锡盟19.05 16.45 辽宁24.09 22.12 吉林22.47 18.34 黑龙江22.20 16.10 上海48.21 33.25 江苏29.49 25.26 浙江24.17 20.80 安徽25.86 16.96 福建28.91 17.57 河南27.93 17.18 湖北30.43 27.04 湖南31.39 27.04 江西20.41 18.62 四川40.91 28.94 重庆31.51 18.58 陕西30.36 28.88 甘肃12.24 11.96 宁夏17.79 13.82 青海28.26 24.34 新疆35.63 25.81 西藏51.51 54.07 广东60.16 58.68 广州、深圳43.61 36.91 佛山、珠海江门、东莞21.84 17.92 其他地区 广西12.96 10.82 云南17.58 15.58 贵州19.00 18.13 海南11.75 10.75

附件2: 20kV及以下配电网工程定额 材机调整系数汇总表 单位:% 省份或地区工程类别 配电站(开关站)架空线路电缆线路通信与调度 工程工程工程自动化 北京建筑18.78 13.98 21.10 安装30.37 18.45 28.42 13.99 天津建筑15.93 11.78 18.18 安装24.98 18.00 19.44 9.83 河北建筑13.11 11.01 16.47 安装19.48 16.68 19.96 7.99 山西建筑13.69 10.53 14.41 安装16.98 15.94 25.86 7.93 山东建筑13.72 11.41 17.75 安装21.32 14.28 16.68 12.45 蒙东建筑14.17 10.50 15.23 安装17.64 19.76 20.11 8.78 蒙西含锡盟建筑14.65 11.50 16.06 安装16.74 15.05 15.70 9.11 辽宁建筑15.10 11.98 17.50 安装19.20 21.71 21.15 11.55 吉林建筑13.78 10.21 16.83 安装21.01 15.57 21.55 10.15 黑龙江建筑13.90 9.85 17.66 安装21.62 12.45 24.79 10.34 上海建筑17.36 12.98 19.78 安装28.27 24.58 26.81 12.02 江苏建筑9.98 10.64 15.75 安装14.55 18.98 19.09 9.39 浙江建筑9.12 9.90 7.53 安装13.65 17.29 16.61 8.81 安徽建筑12.78 13.46 10.19 安装16.65 14.46 20.56 10.22 福建建筑13.85 13.07 14.66 安装22.95 17.51 16.87 8.80 河南建筑11.02 12.18 18.20 安装17.73 18.81 16.66 8.10

2012版装饰装修工程预算基价定额说明

2012年天津市装饰装修工程预算基价定额说明 总说明 一、天津市装饰装修工程预算基价(以下简称“本基价”)是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标准、规范及相关计价依据,结合本市实际编制的。 二、本基价是编制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招标控制价和编审工程量清单的依据;是编制概算定额、估算指标的基础;是建设项目投标 报价的参考;是核定投标报价与成本价对比的基础。 三、本基价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新建与扩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四、本基价是按照现行的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及技术操作规程制定的,是在合理工期内、正常生产条件下、采用常规的施工工艺和方法及合理的施工组织和机械配置,完成单位合格产品所需要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及相应管理费用的消耗量标准,它反映了社会平均消耗量水平。 五、本基价中的工作内容仅说明了主要施工工序,次要施工工序虽未作说明,但基价中已予考虑。 六、本基价中各子目的预算基价由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和管理费组成。 七、本基价中人工费的说明和规定: 1.人工消耗量是以现行的《建设工程劳动定额》、《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为基础,结合本市实际,并考虑了施工操作的基本用工、辅助用工、材料在施工现场超运距用工及人工幅度差。人工效率按八小时工作制考虑。 2.人工单价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参照天津市劳动力价格水平综合测算的。按技术工种分为三类:一类工每工日96元;二类工每工日77元;三类工每工日61元。 3.人工费是支付给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和附属生产单位工人的各项费用以及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其中包括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 八、基价中材料费的说明和规定: 1.材料费包括主要材料、零星材料和材料采购保管费。主要材料为构成工程实体且能够计量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均按品种、规格在本基价中逐一列出消耗量;零星材料为不构成工程实体且用量较小的材料,以“元”为单位在本基价中列出;材料采购保管费是指施工单位在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过程中所需各项费用,并包括工地仓库的储存损耗。 2.材料的消耗量均按合格的标准规格产品编制。 3.材料的消耗量包括按国家消耗量定额标准规定的正常施工消耗和材料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或加工地点运至施工操作或安装地点的堆放损耗和运输损耗以及不可避免的施工操作损耗。 4.材料价格是以2012年天津市建材市场材料价格综合取定的价格,包括了由材料供应地点运至工地仓库或施工现场堆放地点的费用。 5.材料采购保管费按照材料价格的2.1%计取。由建设单位供料至现场(或施工单位指定地点),并由施工单位负责保管者,退还建设单位0.875%,

2012年天津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说明

2012年天津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说明-土建工程(1~4章) 作者:佚名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220更新时间:2013-5-15 第一章拆除工程 说明 一、本章包括整体房屋拆除,基础拆除,砌体拆除,混凝土、楼梯、栏杆拆除,屋架、檩拆除,屋面拆除,门窗、天棚、隔断拆除,墙面拆除,地面拆除,其他拆除共10节,89个基价子目。 二、工程计价时应注意的问题 1.凡符合整体拆除的工程项目,不得使用分项拆除基价。因修缮工程需要分项拆除的应套用相应分项拆除基价。 2.整体房屋拆除包括±0.000(室内地坪)以上除设备以外的全部地上物,并将拆下可利用的材料运至50m以内指定地点分类码放整齐,污土原地清理堆放。基础、设备拆除另列项目计算。 3.单项拆除工程均包括将拆下可利用材料运至50m以内指定地点分类码放整齐,并将污土原地清理堆放。未包括水、电及设备部位的保护,如发生时另行计算。 4.地下室全部拆除项目是按砖混结构考虑的,如遇钢筋混凝土结构,按分项拆除基价执行。 5.房屋整体拆除已综合考虑了楼、平房不同的层高,屋面坡度,泥背厚度,砖、瓦的规格等因素在内,不论任何情况,均应执行本册基价。 6.楼、平房层高的划分以3.3m折合一层计算,剩余高度超过1.5m按一层计算,不足1.5m不计层数。地下室拆除另列项目计算。特殊情况,按具体情况协商。 7.拆落屋架是指整架拆除而言,如拆落后再拆散其综合工日乘以系数2。 8.整体拆除工程和分项拆除工程,均不包括刮砖、刮瓦及搭拆各类脚手架。 9.拆除各种地面均不包括拆垫层。拆块料面层均按完好率20%以内考虑的,如完好率超过20%,其超过部分每超10%,每平方米增加人工0.1工日。拆除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地面厚度超过150mm执行拆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基础基价。 10.拆楼梯不包括拆栏杆及扶手。拆栏杆基价包括拆扶手。 11.拆除工程项目中对原貌需进行保护所需费用按实计算。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房屋整体拆除面积的计算 1.平房按建筑物勒脚以上外围的水平面积以平方米计算。 2.楼房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以平方米计算(其首层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按外墙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地下室按建筑物外墙外围水平面积以平方米计算。 3.建筑物外的走廊及檐廊有顶盖和柱时,其面积应按柱外所包括的水平面积以平方米计算。有顶盖无柱时,其面积按顶盖水平面积的一半以平方米计算。 4.突出墙外的眺望间、门斗、外部附墙烟囱及雨罩、挑阳台、室外楼梯均应计算拆除面积。但突出墙面台阶,挑檐及屋顶天窗均不计算面积。 二、单项拆除工程计算规则

2012天津建筑工程定额

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 1总则 1.0.1为规范我市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和现行国家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1.0.2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人防工程、房屋修缮工程等建设项目的计价活动。 1.0.3建设工程计价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合法和诚信的原则并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0.4建设工程计价活动一般包括如下内容: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控标线、投标报价的编制,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计量、工程价款支付及调整、索赔与现场签证、竣工结算的办理以及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活动。 1.0.5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包括本办法、2012年天津市各专业工程预算基价(以下简称“预算基价”)、2012年天津市各专业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以下简称“计价指引”)。 1.0.6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以及本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市场价格信息、价格指数等是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编审工程量清单和确定招标控制价及控标线、工程计价纠纷调解、工程造价鉴定的依据;是投标报价的参考;是核定投标报价与成本价的基础。 1.0.7建设工程计价包括工程量清单计价和施工图预算计价及相应的工程价款调整和竣工结算等。工程量清单计价是依据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确定的综合单价法;施工图预算计价是依据各专业预算基价确定的工料单价法。 1.0.8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计价;依法不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亦可采用施工图预算计价,但同一工程不得同时采用两种计价方式。 1.0.9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利润中的施工装备费、税金为不可竞争性费用,编制招标控制价及投标报价应按照各专业预算基价规定计算并应包括在工程价款总价中。 1.0.10本办法未包括的内容按现行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2工程量清单编制 2.1一般规定 2.1.1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2.1.2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控标线、投标报价、工程价款调整以及竣工结算等造价文件的依据之一。 2.1.3工程量清单是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等组成。 2.1.4工程量清单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 1本办法; 2各专业计价指引;

2012天津定额工程价格计算程序

说明 一、建筑工程施工图预算计算程序 建筑工程施工图预算,应按下表计算各项费用。 施工图预算计算程序表 ┌───┬───────────┬─────────────────┐ │序号│费用项目名称│计算方法│ ├───┼───────────┼─────────────────┤ │ 1 │施工图预算子目计价合计│∑(工程量×编制期预算基价) │ ├───┼───────────┼─────────────────┤ │ 2 │其中:人工费│∑(工程量×编制期预算基价中人工费)│ ├───┼───────────┼─────────────────┤ │ 3 │施工措施费合计│∑施工措施项目计价│ ├───┼───────────┼─────────────────┤ │ 4 │其中:人工费│∑施工措施项目计价中人工费│ ├───┼───────────┼─────────────────┤ │ 5 │小计│(1)+(3) │ ├───┼───────────┼─────────────────┤ │ 6 │其中:人工费小计│(2)+(4) │ ├───┼───────────┼─────────────────┤ │7 │规费│(6)×44.21% │ ├───┼───────────┼─────────────────┤ │8 │利润│[(5)+(7)]×相应利润率│ ├───┼───────────┼─────────────────┤ │9 │其中:施工装备费│[(5)+(7)]×相应施工装备费费率│ ├───┼───────────┼─────────────────┤ │10 │税金│[(5)+(7)+(8)]×相应税率│ ├───┼───────────┼─────────────────┤ │11 │含税造价│(5)+(7)+(8)+(10) │ └───┴───────────┴─────────────────┘ 二、建筑工程利润 利润中包含的施工装备费按附表比例计提,投标报价时不参与报价竞争。 建筑工程利润根据工程类别计算(工程类别划分标准、利润率见下列两表);打成品桩工程、分包工程(包括土方、强夯、构件运输、分包打桩、构件吊装)、机械独立土石方工程均不分工程类别,按7.5%利润率计算(其中施工装备费费率2.0%)。 建筑工程利润率 ┌──────────┬────┬─────┬─────┬─────┐ │工程类别│一类│二类│三类│四类│ ├──────────┼────┼─────┼─────┼─────┤ │利润率│12.0% │10.0% │7.5% │ 4.5% │ ├──────────┼────┼─────┼─────┼─────┤ │其中:施工装备费费率│ 3.0% │ 3.0% │ 2.0% │ 1.0% │ │(取费基数与利润相同)│││││

2012年天津市房屋修缮给排水工程预算定额说明

2012年天津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说明-给排水及采暖工程 作者:佚名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262更新时间:2013-5-20 第一章拆除工程 说明 一、本章包括管道、管道附件、卫生器具、采暖器具、锅炉及附属设备、消防设备、箱罐容器的拆除工程, 共7节, 177个基价子目。 二、工程计价时应注意的问题 1.管道拆除不分室内外, 均按不同环境套用相应子目。 2.分汽缸拆除应执行集、分水器子目。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阀类拆除依据其不同型号、规格分别按数量以个计算。 二、锅炉及附属设备(除尘器、除渣机、机动炉排、炉排变速器等)拆除按锅炉发热量按数量以台计算。 三、锅炉简易上煤斗拆除以台计算。 四、锅炉给风风道及金属水平烟道拆除按质量以吨计算。 五、锅炉鼓、引风机拆除按锅炉发热量的配套设备按数量以台计算。 六、各种型号水泵拆除按水泵的吸水口径(公称直径), 按数量以台计算。 七、除污器拆除按其进、出口直径以个计算。 八、容积式水加热器拆除按其型号以个计算。 九、热水罐拆除按其本体质量以个计算。 第二章拆换、修理工程 说明 一、本章包括拆换管道、拆换管道零件、拆换卫生器具、拆换其他部件、零星工程共5节, 125个基价子目。 二、工程计价时应注意的问题 拆换钢管零件包括拆换弯头、三通、活接头、锁母、管箍、补芯、管堵、外丝、管帽。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拆换管道均依据规格长度以米计算。 二、拆换铸铁管道分为立管与横管按长度以米计算。 三、修理、拆换卫生器具按数量以套、个或根计算。 第三章给排水、采暖管道安装

说明 一、本章包括镀锌钢管、钢管、承插铸铁管、塑料管(UPVC、PVC、PP-C、PP-R、PE管等)、塑料复合管、承插缸瓦管及混凝土管, 共6节, 286个基价子目。 二、界限划分 1.管道界线划分 (1)采暖及冷、热水管道:室内外界线以建筑物墙外皮1.5m为界, 入口处设阀门者以阀门为界。 (2)站类(锅炉房、泵房、软化水)管道:以墙内皮为界。 (3)排水管道:室内外以出户第一个检查井为界。室外管道以与市政管道连接点为界。 2.环境界限划分 (1)一般环境:指操作地面至管道中心线高3.3m以下的明装管道。 (2)高空管道:指操作地面超过3.3m者以及安装在设备层、管廊内的管道可套用本基价。 (3)暗装管道:指半通行沟、通行沟、地板下、管井及顶棚内的管道。 三、工程计价时应注意的问题 1.室内排水管道采用焊接钢管时, 可套用相应的室内给水管道安装子目, 主材价格可换算。 2.室内给水铝塑复合管及塑料管道安装包括各种塑料管件及金属管件安装的人工, 但各种管 件的本身价值应按设计数量或实际用量另行计算。作业环境为高空操作时, 人工费乘系数 1.30。作业环境为暗装管道时, 人工费乘系数1.50。 3.采暖干管及站类配管丝接及焊接管道安装基价, 不包括弯头安装的工料费, 应套用相应子目。 4.室外排水管道如遇混凝土或沥青路面时, 其路面的工程量另行计算, 执行路面拆除基价。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钢管道按长度以米计算, 其中阀门、接头零件所占长度均不扣除, 但疏水器、减压器、除污器、水表除外。 二、室内、外给水铸铁管道安装, 包括接头零件所需人工, 但接头零件价格另计, 量其长度时, 应扣除接头零件所占长度。 三、室内排水铸铁管道及塑料排水管道安装, 基价中已扣除接头零件所占长度, 计算工程量时, 不扣除接头零件所占长度, 塑料排水管材质不同时可换算。 四、室外排水管道按其图示中心线以米计算, 各种井类所占长度不扣除。 第四章管道支架制作安装 说明 本章包括室内外给排水、采暖管道支架的制作、安装, 共1节, 3个基价子目。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管道托、吊卡制作、安装按质量以100kg为单位计算。 二、塑料管卡安装按数量以十套计算。

天津08定额说明及计算规则(土建)

土建工程 总说明 一、天津市建筑工程预算基价DBD29-101-2008(以下简称“本基价”)是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规定要求,以《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土建工程)、《天津市建筑工程预算基价》(2004年)为基础,结合本市实际编制的。 二、本基价是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编审工程量清单和确定招标控制价的依据;是编制概算定额、估算指标的基础;是计算投标报价的参考;是核定投标报价与成本价对比的基础。 三、本基价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工业与民用的新建与扩建工程。 四、本基价是按照现行的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及技术操作规程制定的,是在合理工期内、正常条件下、采用常规的施工方法和施工工艺以及合理的施工组织和机械配置,完成单位合格产品所需要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及相应管理费用的消耗量标准,它反映了本市社会平均消耗量水平。 五、本基价中的工作内容仅说明了主要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但基价中已考虑。 六、本基价中各子目的预算基价由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和企业管理费(以下简称“管理费”)组成。 七、本基价中人工费的说明和规定: 1.本基价的人工消耗量是以现行《全国建筑安装工程统一劳动定额》和《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土建工程)为基础,并结合本市实际编制的,已考虑了各项目施工操作的基本用工、辅助用工、材料超运距用工及人工幅度差。 2.人工效率按八小时工作制计算。 3.人工单价按工种技术含量不同分为三类:一类工每工日59.20元;二类工每工日47.20元;三类工每工日37.70元。 4.人工单价中包括基本工资、工资性质补贴、职工福利费、生产工人的辅助工资和劳动保护费等。 5.人工费中包含其他人工费,内容包括: (1)工程定位、复测、点交、清理中的人工费。 (2)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 6.工日消耗量带有括号者表示该工日不作为计算垂直运输的基数。 八、本基价中材料费的说明和规定:

工程量计算规则(天津定额2012版)

2012定额 第2册电气工程 第2 册说明 一、本册包括变压器安装,配电装置安装,母线安装,控制设备及低压电器安装,蓄电池安装,电动机检查接线,滑触线装置安装,电缆安装,防雷及接地装置,10kV以内架空配电线路,电气调整试验,配管、配线,照明器具安装,人防设备安装等14章,1 769条基价子目。 二、本基价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设工程10kV以内变配电设备及线路安装工程。 三、本基价以国家和有关工业部门发布现行的产品标准、设计规范、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为依据。 四、本册各子目的工作内容除各章已说明的工序外,还包括:施工准备、设备器材、工器具的场内搬运、开箱检查、安装、调整试验、结尾、清理、配合质量检验、工种间交叉配合、临时移动水、电源的停歇时间。 五、本册各子目中不包括以下内容: 1.10kV以外及专业专用项目的电气设备安装。 2.电气设备(如电动机等)配合机械设备进行单体试运转和联合试运转工作。 六、主要材料损耗率表如下: ┌──┬───────────────────────┬──────┐ │序号│材料名称│损耗率│ ├──┼───────────────────────┼──────┤ │ 1 │裸软导线(包括铜、铝、钢线、钢芯铝线) │ 1.3% │ ├──┼───────────────────────┼──────┤ │ 2 │绝缘导线(包括橡皮、塑料、软花线) │ 1.8% │ ├──┼───────────────────────┼──────┤ │ 3 │电力电缆│ 1.0% │ ├──┼───────────────────────┼──────┤ │ 4 │控制电缆│ 1.5% │ ├──┼───────────────────────┼──────┤ │ 5 │硬母线(包括钢、铝、铜、带形、管形、棒形、槽形)│ 2.3% │ ├──┼───────────────────────┼──────┤ │ 6 │钢绞线、镀锌铁线│ 1.5% │ ├──┼───────────────────────┼──────┤ │7 │金属管材、管件│ 3.0% │ ├──┼───────────────────────┼──────┤ │8 │金属板材│ 4.0% │ ├──┼───────────────────────┼──────┤ │9 │型钢│ 5.0% │ ├──┼───────────────────────┼──────┤ │10 │金具│ 1.0% │ ├──┼───────────────────────┼──────┤ │11 │压接线夹、螺栓类│ 2.0% │ ├──┼───────────────────────┼──────┤

天津市建筑工程预算基价2012定额说明(土建专业)

天津市建筑工程预算基价(2012) 建筑工程 总说明 一、天津市建筑工程预算基价(以下简称“本基价”)是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标准、规范及相关计价依据,结合本市实际 编制的。 二、本基价是编制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招标控制价和编审工程量清单的依据;是编制概算定额、估算指标的 基础;是建设项目投标报价的参考;是核定投标报价与成本价对比的基础。 三、本基价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新建与扩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四、本基价是按照现行的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及技术操作规程制定的,是在合理工期内、正常生产条件下、采 用常规的施工工艺和方法及合理的施工组织和机械配置,完成单位合格产品所需要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及相应管理费用的消 1 读万卷书行万里路

耗量标准,反映了社会平均消耗量水平。 五、本基价中的工作内容仅说明了主要施工工序,次要施工工序虽未作说明,但基价中已予考虑。 六、本基价中各子目的预算基价由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和管理费组成。 七、本基价中人工费的规定和说明: 1.人工消耗量是以现行的《建设工程劳动定额》、《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为基础,结合本市实际,考虑了施工操作的基本用工、辅助用工、材料在施工现场超运距用工及人工幅度差。人工效率按八小时工作制考虑。 2.人工单价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参照天津市劳动力价格水平综合测算的。按技术含量分为三类:一类工每工日96元;二类工每工日77元;三类工每工日61元。 3.人工单价是支付给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和附属生产单位工人的各项费用以及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其中包括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 4.人工工日消耗量带有括号者表示该项不作为计算垂直运输的基数。 八、本基价中材料费的规定和说明: 1.材料费包括主要材料、零星材料和材料采购保管费。主要材料为构成工程实体且能够计量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均按品种、 1 读万卷书行万里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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