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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利主义伦理学的历史进路与理论困境

功利主义伦理学的历史进路与理论困境
功利主义伦理学的历史进路与理论困境

功利主义伦理学的历史进路与理论

困境

关于《功利主义伦理学的历史进路与理论困境》,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摘要]功利主义是伦理学的重要理论,其特征是追求“最大幸福”。以边沁和密尔为代表的古典功利主义面临何谓“幸福”以及如何测量“幸福”等理论困难,现代新功利主义放弃快乐、幸福等功利价值观念,代之以福利主义的功利价值观念。但是新功利主义依然面临一系列困难,如,如何将功利原则贯彻实施,如何论证“最大化”原则的正义性,如何实现功利价值即在人们之间实施正义分配等等。功利主义的困难其实也是伦理学的核心问题,即如何从“是”推出“应该”的问题,这首先要求对何谓价值作出实质性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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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功利主义;价值;困境

[作者简介]孔红艳,广东技术师范学院讲师、中山大学伦理学与实践理性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中山大学外国哲学专业博士,

广东广州510300

[中图分类号]B82-0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434(2008)09-0006-05

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或功用主义,是伦理学的重要理论,它和道义论一起占据着传统伦理学特别是规范伦理学的统治地位。功利主义的特征是追求“最大幸福”――既包括个人的最大幸福,也包括人类共同体的普遍幸福。这种价值观和道德理论在直观上是合理的,在结构上也很简单,具有很强的理论说服力,因此功利主义一直是伦理学中一个值得偏爱的理论。在我们的日常道德生活中、在社会政治以及法律领域,功利主义一直是指导人们实践行动的一个重要原则。功利主义尽管有着源远流长的发展历史,尽管对人们的道德生活产生巨大的影响,但是作为道德理论它依然存在着某些理论困难。,正因为这些理论困难,功利主义在学术领域常遭遇道义论、直觉主义等伦理学派的诟病和非难。那么功利主义的困难主要在哪里呢?我们能不能克服这些困难?本文拟从考察功利主义的历史进路出发来思索功利主义存在的难题和困境,并且期望寻求一个走出困境的大致方向。

一、功利主义伦理学的前身:自然法理论和情感主义伦理学

功利主义思想最早可能起源于古希腊的亚里斯提卜和伊壁

鸠鲁,17、18世纪的自然法理论以及情感主义则是其直接理论来源。自然法论者霍布斯和坎伯兰德认为,从经验出发,通过科学地研究和理解人的本性,可以推导出人作为一个道德存在者应该做什么。霍布斯认为,人的本性就是保全他自己的生命,每个人都把保存自己的生命作为善,而把不利于自己生命生存的看作为恶。但是,在自然状态下,每一个人对于自己的善的追求导致人与人之间持续不断地发生冲突。这时,人的理性以及自我保存的愿望导致人们通过订立契约的方式形成一套自然法,这就是道德规范产生的根源。对于霍布斯来说,人们成立自然法和道德规范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满足自我保存的欲求,因此自然法所规定的道德规范是以关于人的天性的事实为依据并最终是为之服务的。

同霍布斯不同,坎伯兰德认为,人的自然目的不是自我保存,而是幸福,但是如果我们进行理性的审视,就能够发现对于这一目的的利已主义追求是非理性的。一个人对自己的个体利益的追求只有通过对公共利益的追求才能实现,因此自然法的首要原则是仁爱。至于为什么人们能够通过追求公共利益而获得幸福,他认为这是上帝的意志造成的。上帝这样制造了人,使得他在从事仁爱活动时感觉到幸福,反之则痛苦。这样,坎伯兰德认为自己解决了道德义务的第一原理问题,即道德义务来源于“仁爱和个人幸福的必然联系”。但是,无论是霍布斯还是坎伯兰德,他们的说法都存在一定问题,因为这种说法预设了个人对自我利益追求同对公共利益的追求是不可能发生冲突的。然而经验事实告诉

我们,一个人的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经常处于矛盾与冲突之中。甚至有一部分人,如集权者、奸商、强盗等等,他们的幸福与快乐其实建立在另外一部分人的痛苦与不快乐之上。因此,以自然本性为依据阐释道德规范的产生,不能为道德义务的建立提供充分的依据。

以沙甫慈伯利和休谟为代表的情感主义者从另一个方向论证道德规范的建立。同自然法论者相似,沙甫慈伯利认为追求自我利益是每个有生命东西的天性,但是正像身体的一个部分不能脱离它的整体而自存一样,物种也不能脱离它的环境而存在。并且,正像身体的一个部分必须依靠整个身体的健壮而强壮一样,任何个体的利益必须依赖于整个物种的繁荣而增强。因此他认为,没有行动或追求可以被称作“善”,除非它在某种程度上增进或维持了公共善。和自然法论者不同的是,沙甫慈伯利强调道德行动或行动的主体不仅要符合“公共善”,而且要出自于对公共善的“情感”,即公众情感。公众情感就是我们对公众利益或他人利益的一种爱好的意向,它包括“怜悯”、“仁慈”等内容。在这里,“情感”这一心理形式在道德形成中的作用和地位被突出了。公众情感不仅是道德行为产生的动力,也是衡量道德与否的根本标准。可以说,沙甫慈伯利的道德理论还是建立在个体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联系基础上,虽然添加了“情感”这一因素作为联系二者的中介,其实质同自然法论者没有根本的区别,因此同样不能够为道德义务和道德原则的建立提供可靠的依据。

休谟最早发觉事实与价值、道德是两个不同的领域。在他看来,事实是存在于对象之中并可以为理性所把握的对象及其性质,而价值和道德并不存在于对象之中,不是对象的性质,因而不是理性所能把握的。既然理性不能把握价值和道德,道德如何可能呢?休谟认为道德源于人们天生所具有的同情心。所谓同情,就是从利己的出发点推延出去,从而对他人的利益和感情能够理解,对他人的愿望和要求能给予支持并促使其实现。

但是,休谟以同情为道德基础的情感伦理学与其说为道德的有效性提供依据,不如说为道德的产生提供一种自然主义的解释。这种自然主义的解释无法说明道德义务和道德法则的规范有效性和普遍约束力。即,他不能说明道德的“应该性”。道德要求它的原则能够普遍化,对不同的人在相同情形下有同样的约束力。但是人类的同情不具有这样的普遍性。因为按照休谟的说法,同情根源于利己,但每个人对自己的利益看法是不同的,由此推断每个人对别人的同情的内容也不尽相同,也就是说,同情这种情感的内容具有偶然性,而没有必然性。既然如此,同情怎么可能作为指导人们道德行动的意志的准则呢?因此,情感、同情都不能够为道德法则的普遍有效性提供可靠的依据,尽管它们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释道德行为的产生。

二、边沁和密尔的古典功利主义

以边沁和密尔为代表的古典功利主义是在吸收了自然法理论和情感主义伦理学中的合理因素后发展起来的。与情感主义者偏重于对道德现象的解释不同,功利主义者坚持捍卫道德原则的规范性本质,他们力图找出一个最高原则作为衡量事物以及行动的普遍标准。边沁认为,人的本性是趋乐避苦。对于人类来说,快乐是具有内在价值的最根本的善,因此能够满足人们追求快乐或免除痛苦的需要的行为就是应当去做的。所谓需要,也就是功利或利益。功利原则指的就是:“当我们对任何一种行为予以赞成或不赞成的时候,我们是看该行为是增多还是减少当事者的幸福;换句话说,就是看该行为增进或者违反当事者的幸福为准。”由此,边沁推导出衡量行为的最高道德原则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他认为这就是人类行为的正确适当的目标。

密尔与边沁的相同之处在于,他们都将功利原则作为道德理论的基础,都相信功利主义道德原则的客观性和普遍性能够通过理性建立起来。他们的差别主要在于对功利或幸福的理解上,边沁相信幸福就是快乐的体验以及痛苦体验的免除,各种各样的快乐之间仅存在量的区别,因而是可以衡量的;密尔则认为,快乐不仅有量的区别,而且有质的不同,精神的快乐高于感官的快乐。在这种区分的基础上,依据最大幸福原理,人类行为的最后目的“是一种尽量免除痛苦,在质和量两方面尽力多多享受的生活”。在密尔看来,只有这样理解的功利主义才是全面的。

密尔功利主义理论最为著名的也最受争议的是他对功利原

则的证明。密尔认为,功利原则的证明就是对“最后目的”的证明,换而言之,就是对“终极可欲的东西”的证明。他第一步证明幸福是可欲的。关于这个证明学术界的讨论已经很多,本文就不再赘言了。简单说,密尔在这里犯了休谟早就提到过的“从事实判断导出规范判断”的逻辑错误,20世纪的摩尔称之为“自然主义谬误”,认为其谬误在于一是给不可定义的下定义,二是把价值归结为事实。密尔的第二步证明普遍幸福是可欲的。这又是一个有问题的论证。因为从每个人都欲求自己的个人幸福,逻辑上推导不出人们应该欲求和促进集体的普遍幸福。罗尔斯认为,功利主义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把仅仅对一个单一个体适用的选择原则扩展到了社会层面,这种扩展好像把所有的人“合并”为一个人,从而无视了人与人之间的分离性。密尔的第三步证明只有幸福是可欲的。前两个步骤只是证明了幸福是行为的目的之一,但不能说明幸福是唯一的目的,因此需要证明人们除了幸福之外从未欲求过别的东西。密尔通过一系列的论证,表明了人们所欲求的一切其他事物都不过是幸福的一部分,或者是获得幸福的手段,如美德、健康、金钱、权力或声望等等,实际上说人们所欲求的只有幸福。密尔的这种论证是比较牵强的。首先,如果把人们实际上所欲求的一切东西都看作是幸福,那么所谓幸福就是指一切为“人所欲求的东西”的总和了。这样,密尔所要证明的“惟有幸福是可欲的”就变成了“惟有‘人所欲求的东西’是可欲的”这样一个空命题。其次,如果密尔的“幸福”、“快乐”是指一种欲

求满足后的精神体验,那么,人就成为快乐、幸福精神体验的一个载体,人和人之间的区别以及个体的独特性就不重要了,人就成了产生幸福效用的工具而不是内在目的了。

由于古典功利主义伦理学存在以上困难。到了二十世纪,在道义论、直觉主义以及以摩尔为代表的元伦理学的批判下,功利主义逐渐走向衰落。但是功利主义的影响并未消除,一方面它在美国实用主义那里获得了另一种意义上的延伸;另一方面,现代新功利主义运用经济学尤其是福利经济学理论的理论成果,对古典功利主义者所使用的基本概念进行了内涵上的修正,从而对功利内容和标准、功利的实现手段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功利比较和计算等问题有了新的见解与推进。

三、现代新功利主义伦理学

现代新功利主义主要从两个方面解决古典功利主义的困难,一是力图克服“幸福”内容的形式性,二是努力实现功利价值的可测量性。为了克服“幸福”内容的形式性,新功利主义放弃了快乐、幸福等功利价值观念,代之以福利主义的功利价值观念。他们不再像古典功利主义那样把快乐和幸福当成衡量价值的尺度,而是以个人福利、效用或利益的满足作为标准。他们认为,这些标准更具有价值上的客观性、普遍性以及可测量性。台湾淡江大学的盛庆王来提出的“统合效用主义”就是这样一种新功利主义理论。

该理论认为,任何价值都是相对于某一目的而言的,离开目的的价值是不存在的。每一个决策者都必然追求最大的期望效用,因此,最大的期望效用是人们行动的目的,也是行动的合理性选择标准。他因此推论:每一个决策者应该追求最大期望效用。对于这一推理,中山大学的张华夏曾经予以反驳,认为盛庆王来的这一推理同密尔的推理一样,蕴涵着从事实到价值的不合法过渡,即从人们实际上追求什么,向人们应该追求什么进行了逻辑跳跃。因此,统合效用理论在价值论上并没有摆脱传统功利主义的困难。不过该理论在对功利标准――最大期望效用――的比较和计算方面提出了一套系统的统计和计算方法,是对传统功利主义的一大推进。

古典功利主义的另一个难题是如何在实践中成功地贯彻功利原则。功利原则的实施要求对于实践中的功利后果价值进行测量,这样才可能实现功利的最大化。这首先要求对何谓功利(诸如幸福、利益、价值、偏好的满足等等)进行明确的界定。但是功利主义对此并无一个统一的说法。其次,功利原则的实现要求对功利大小进行衡量、比较和计算。许多功利主义的反对者认为这种衡量和计算是不可能的。因为,一方面,如果以功利最大化作为行为的准则和道德性的标准,将要求行动者在每次行动之前都要对各种方案的可能后果进行详细的计算,这将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并且可能会因相关信息的不足而根本无法实现行为结果的功利最大化。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中就指出过这个

问题。这尚且是在个人层面上贯彻功利原则的困难。在社会层面,这一困难变得更为复杂。功利主义在社会层面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功利作为衡量道德的最高原则,这就要求人们在履行道德行为时要将行为所涉及的一切相关者的功利都考虑在内,以尽可能求得其总和的最大值,因此功利主义不可避免地面对不同人之间的功利度量和比较问题。但是由于人们不可能深入他人的心灵来理解、感知和衡量别人的感觉与欲求,所以很难用可比较单位来衡量不同人的功利大小,更难以对之进行汇合加总以计算功利的最大值。故在社会层面上,功利原则遭遇到实践上的更大困难。

此外,功利主义还有一个重大难题,即它的“最大化(maximizing)”原则的正义性问题。功利主义_在个体层面以最大幸福(快乐、利益或功用)作为最高价值原则,在社会层面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快乐、利益或功用)作为最高道德原则。它总是要求行动者去做最佳的行为、最能促进行为所涉及的所有人的幸福和福利的行为。但是正如一些批评者所指出的,追求“最大化”有可能产生一些与我们的道德直觉截然相反的后果。首先,“最大化”原则的实行可能导致一些违背基本道德原则的行为发生。伦理学中有一个著名的“荒岛诺言”例子,说是一个人A和其朋友B被困于一个荒岛上。后来B患了重病,他在临死前留下遗嘱对A说,倘若A能活着回去,就将自己在家乡的遗产用于建立一个保护野猫的场所。A承诺了B的要求。但是当A返回家乡时,认为如果把该遗产用于修建孤儿院,将是一种产生更大福利的方

式。现在如果按照功利主义者的观点,则A的这种想法和功利主义的最大化原则是相符合的,因而是道德上正当的。但是从道义论的观点以及人们的道德直觉来看,很明显A违背了“遵守诺言”的基本道德原则。到底A是对是错呢?这里就出现了功利原则和道义原则之间的冲突。其次,如果将“最大化”原则推至极端,甚至会产生令人吃惊的荒谬结论。萨姆森(Ju-dith Jarvis Thomson)曾提出一个关于“器官移植”的思想实验:有一个精通器官移植手术的外科医生,他的医院里来了五个病人需要进行器官移植,两个人需要肺,两个人需要肾,最后一个人需要心脏。如果这些病人能够马上做手术,他们就能活下去并且恢复健康,否则的话,他们将全部死去。但是由于缺少器官供应,手术无法进行,医生急得束手无策。这时医院里来了一个检查身体的年轻人,他的身体情况非常好。医生突然冒出一个想法:假如把这个年轻人杀死然后将他的器官移植给那五个病人,他们将全部获救。该不该这样做呢?按照功利主义的“最大化”原则,五个人的生命价值和幸福显然要大于一个人的。但是这一选择显然是极为荒谬和不正义的,它和我们的道德直觉是冲突的,是对个人基本权利和尊严的严重践踏。功利原则的这一困境导致功利主义者开始关注功利在人们之间的分配正义问题,其他一些派别的道德哲学家也提出了对功利原则的修正方案,如义务论直觉主义者罗斯(W.D.Ross)试图以道义论和直觉主义为基础纠正功利原则。他认为,除非两种行动的后果价值差距非常明显,否则不能为了实现最大功利后果而损

害道义原则。现代行为功利主义者斯马特(J.J.C.Smart)也提出过类似的观点。他认为,在功利后果总量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如果在公平的和不公平的分配方案之间进行选择的话,则应当坚持公平的或均匀的分配方案,但是倘若有一种非公平的分配能够产生大得多的功利后果总量,则他宁可采取非公平的分配方案。但是我们想知道的是,到底两种选择后果的价值差距达到多少时,我们才应该为了更多的功利后果而舍弃道义原则?也就是说,这个令其改变选择倾向的阈限如何确定?其理由是什么?对于这些问题,斯马特没有给出明确的说明。

其他一些新功利主义者试图从道义论中寻找资源来弥补古典功利主义的理论缺陷和不足。准则功利主义就是对古典功利主义的一种修正。该理论认为,在选择行动时如果处处以行为的直接功利后果作为道德标准,将可能导致对社会基本道德原则的破坏,反而不利于社会功利后果的最大化。反而如果在行动中诉诸于“说真话”、“守诺”这样的道德准则,一方面更符合道德生活的逻辑,另一方面更有利于人们采取合作的策略,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发展,从而比诉诸于具体行为的直接功利后果能够产生更大的社会功利。因此,准则功利主义不强调什么行为能够具有最大的功利,而是强调哪一种准则具有最大的功利。功利原则的运用不在于决定采取什么特殊行动(这一般是由准则所决定的),而在于确定遵循什么准则。这样,准则功利主义既坚持了功利原则,又避开了对于具体行为进行功利计算的难题。但是,在功利主义的

反对者看来,不管功利主义者是以行为还是以准则的功利后果作为道德标准,都难以避免功利最大化原则可能带来的结果不公正问题。由于准则功利主义者事先没有说明哪些准则能够实现功利的最大化要求,现在,我们假设我们必须面对两种准则进行选择,一种是嫡长子继承制度的准则,一种是子女共同继承制度的准则。我们通过一系列的计算发现前一种制度将产生10000个单位的社会后果善,这10000个单位的后果善将使10000个人受益;而后一种制度由于使资本分散,导致社会生产率下降,因此产生的社会后果善只有5000个单位,这5000个单位的后果善只能使5000人受益。如果依据准则功利主义的观点,则嫡长子继承制度更具有道德上的正当性,因为它使更多人获得了更多的利益。然而,如果从道义论的角度看,这种继承制度可能是不公正的。因此,准则功利主义同古典功利主义一样,仍然未能解决好功利的分配正义问题。

不过,准则功利主义者布兰特(Richard B.Brandt)不认为上面的例子造成对准则功利主义的反驳。在他看来,关于善物分配的某种原则――比如我们应该尽可能广泛而平等地分配普的东西――本身可能就是这样的一种准则:如果它被普遍地承认,将会最大限度地增进功利后果。也就是说,布兰特认为某些必要的分配正义原则是可以按照准则功利主义的推理方法建立起来的,比如上面例子中所说的子女共同继承制度,可能会被证明能够产生比嫡长子继承制度更多的社会后果善。但是布兰特的这种看法

必须依赖于这样的必然性:一个正义原则总是会产生最大限度的后果善。事实上,这样的必然性是很难证明存在的,因此准则功利主义无法包容道义论。

四、对功利主义困境的一点思考

功利主义的最大困难其实也是伦理学的核心问题,大致可以归结为两个方面:一是如何从事实判断导出价值判断;二是如何从事实判断或价值判断导出道德判断。这两个问题又可归结为一个问题,即如何从“是”推出“应该”。为使问题更明确化,我们首先在这里对价值判断和道德判断作一个简单的区分。

价值判断和道德判断作为规范判断的两种类别,它们之间既有性质上的根本区别,又有着逻辑上的内在联系。哈贝马斯认为,价值判断是实践理性在功用层面和伦理层面的“应该”命令的表现。在功用层面,价值判断表现为一种相对性的“应该”命令。它诉诸工具理性。在伦理层面,价值判断表现为对人生终极目的的指引,它诉诸价值理性,指引我们“应该”过什么样的生活。此外,道德判断也是一种“应该”性的命令,它针对的是主体间的利益分配问题。价值判断和道德判断虽然针对不同领域的问题,它们之间还是有内在联系的。一方面,普遍价值的获得和辩护要预设一些主体间的基本正义原则,这在哈贝马斯的商谈伦理学中已体现出来;另一方面。道德规范的成立和实践预设了一种对个体生活

中的价值的承认,亦即何谓“价值”(或“利益”)的设定,它要求对什么是普遍价值作出实质性的回答,不然道德规范就失去了意义了。现代功利主义者把偏好、福利、期望效益等看作是可以普遍化的价值或利益,但是他们一方面没有成功地从人们普遍追求利益的事实,逻辑地推导出人们应该追求这些利益――这是经验主义注定无法跨越的逻辑鸿沟;另一方面,关于何谓“价值”(或“利益”)他们最终没有给出有说服力的回答。

当代伦理学领域流行一种价值相对主义的观念,即认为超越文化传统、超越具体生活方式的普遍价值是不存在的,也不是必须存在的,因为人类价值观念的多元性不会威胁到人类社会的统一性,只有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才需要普遍性。但是,道德的普遍化也要求对普遍价值的内容作出实质性的回答,否则,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的普遍性及其指导行动的实践意义最终也很难落实。这样,问题又集中到价值形上学的基础上来了。由于规范伦理学存在的困难,一部分人回到了美德伦理学,另外一些理性主义哲学家如罗尔斯提出了正义论,其实是以道义论为框架来容纳功利主义,哈贝马斯的商谈伦理学提出了沟通理论和包容他者的观念,这些都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道德理论的发展。但是道德哲学在价值论方面依然面临很多问题。功利主义若想走出困境,必须与其他优秀的价值和道德理论相结合,如道义论、现象学以及直觉主义等等。

[责任编辑:青山]

用功利主义分析道德困境

Ethical Dilemma (Utilitarianism) I. Case study: An American manager pays a visit to a factory in a very poor country, the local manager shows him around. The American manager finds a young girl is working in the factory and asks her name and age, and then he tells the local manager to fire her since hiring underage worker is a violation to the company’s rules. Without the job, the little girl has to become a prostitute to support her and her little brother. One year later, the little girl dies of AIDS, and her little brother has to beg in the street. One year later, the little boy also dies of hunger. Now there is an ethic dilemma, we should judge whether the American Manager does in this case is right or wrong? If he knows the consequence the action brings, will he fire the little girl? II. Presentation: Today, in my presentation, there are totally 3 parts. First, it is the theory of Utilitarianism. Second, I’ll analyze the case according to the theory; and in the end, a conclusion will be made on the basis of Utilitarianism. 今天,在我的课堂呈现中,总共有三部分。第一,是功利主义的理论。第二,我会就这个理论分析案例。最后,在功利主义的基础上我会做一个总结。 Now let’s move to the first part. Utilitarianism is a theory that was proposed by John Stuart Mill, a philosopher from Britain. His theory is mainly focused on the consequences of an action, rather than its process. There is a principle that defines the theory, which is called Greatest Happiness Principle. The principle means when we judge if an action is right or wrong, we should evaluate the happiness it brings. 现在让我们进入第一部分。功利主义的理论是由John Stuart Mill提出的,他是一个英国的哲学家。他的理论主要集中于一个动作的结果而非过程。有一个原则能够定义该理论,就是最大快乐原则。这个原则意思是当我们判断一个动作是好的还是坏的,我们应该评估这个动作所带来的快乐。 Next, I will say something about the case. According to the theory, I hereby divide the consequences of the case into 2 parts, one is the pleasure and the other is

论道德目的论与伦理道义论

■中青年专家网页论道德目的论与伦理道义论 万俊人 内容提要 道德目的论和伦理道义论是中外伦理学最基本的 两种学理进路。它们在方法论、道德价值观念、对伦理学特性的理 解和体系建构上存在诸多根本理路分歧,但它们并非不可调和。 前者侧重解释个体道德现象,具价值人学意味;后者侧重社会伦理 现象,具伦理关系学取向。如果把人类道德生活看作一个多类型、 多层次、多维度的结构系统,道德目的论和伦理道义论其实都是不 可或缺的解释向度,不仅可以互补,而且是必须相互参照、相互支 援的伦理学方法论资源。 关键词 道德目的论 伦理道义论 作者万俊人,清华大学哲学系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近几十年来,国内现有的伦理学教科书体系或习惯的伦理学方法论思维定势是一般哲学的宏观叙述方式,即用社会历史哲学的一般方法论原则,代替各门具体的人文社会科学的特殊研究方法。这是一种看似可靠实则抽象游离、大而不当的伦理学论理方式,难以确切揭示伦理学作为独特人文价值学科的方法论特征。比如说,“阶级分析方法”常常被一些现行教科书规定为伦理学研究的基本方法之一,但实际上它只是一种政治学或政治哲学的分析方法,或者更普泛一些说,属于社会历史的分析方法,若简单将之移植为伦理学的基本方法,不仅大而失当,而且也不足以揭示伦理学所必需的道德推理的价值特点和独特论理形式,甚至难以准确地展示伦理价值语言的一般评价意义。很明显,道德语言中的“好”与“坏”、 “善”与“恶”等等,决不是通过阶级分析方法所能简单定性,它们之间的分别与对立也不

能简单归结为阶级的对立。如果只靠阶级分析的方式来确定道德伦理中的好坏善恶及其道德价值等级,不仅可能导致尼采式的价值等级制或精英主义的道德谱系学结论,而且也可能因此失却对人类道德的普遍理解的可能性。 按照伦理学的学科特性和主题对象,其方法论向度只能是以揭示人类道德行为或道德生活中的价值意义和价值关系为基本理论方向,或者以建立健全合理的道德推理或道德论证规则、并由此确立或证成人类道德行为和道德关系的基本规范为其理论主题。前者是一种道德目的论的向度,后者则是一种伦理道义论的向度。虽然这两种方法论向度之间存在着明显的理论差别,在某种意义上它们的价值取向和论理姿态甚至是相互对峙的,但在方法论意义上,两者都秉持了伦理学的特殊价值思维理路,即:以揭示人类道德伦理的内在意义及其特殊结构为论理立说的根本目标,只是两者所持的具体理论立场和视角及其解释和求证方式各不相同而已。换句话说,它们没有游离或脱逸于道德伦理问题本身。 这里,我们需要仔细辨别两个很容易产生的理论混淆:一个是把哲学(尤其是社会历史哲学)的一般方法论原则混同于伦理学的特殊方法论;另一个是把伦理学的方法论混同于各种伦理学理论流派的分析。按照经典的学理规范来说,伦理学属于哲学的一个分支,故又被称为道德哲学,但这种学科或知识分类上的种属关系并不能成为伦理学简单移植或套用哲学一般方法论的正当理由,一如我们不能简单地把一般哲学方法论混同于美学的特殊方法一样。知识学科上的种属关系不等于方法(论)上的种属关系,两者没有必然的对应关系。中外伦理学史上的确出现过、并且可能还将会出现形形色色的理论流派或学说、观点,它们的理论分野也确实与它们各自所持的理论方法有着密切的关系,然而学派之分与方法之分毕竟是两码事,即使采取相同的理论方法,也会产生不同的伦理学派或学说、观点。例如,道德快乐主义(或享乐主义)与功利主义学派在理论方法上几乎没有什么区别(当然也就谈不上根本性的区别),都是持一种强式目的论方法论原则,但它们在理论观点和道德价值立场等方面却大相径庭:前者是典型的道德个人主义,而后者则被普遍归结为价值整体主义的社会伦理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道德快乐主义(或享乐主义)的价值指向显然是当下现实的快乐与幸福,而功利主义对道德价值最大值(maximization)的追求,即对“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追求,却带有极强的道德理想主义诉求。所以,我们在讨论伦理学方法论问题时,既不能拘泥于各学派或观点的个性化理论旨趣,又不能泛化为一般哲学的方法论原则,必须采取并坚持一种道德现象学的原则:回到人类道德生活事实本身! 考量人类道德生活事实有两个最基本的方法:一是其道德行为的价值目的论意义,包括人类道德行为的价值动机(区别于一般行为动机如寻求食品以解除饥饿的生理行为动机)、价值意义(行为道德究竟有何意义)、价值目的或价值理想(道德行动究竟为了什么)等等。二是人类道德行为和伦理关系的道义规则,包括道德义务及其分配原则、道德责任(对自己)和伦理责任(对他人)、道德行为规范(如何行为才是合乎社会伦理要求的)等等。与这两个基本方面相对应的伦理学探究方法正是道德目的论与伦理道义论,它们是千百年来中外历代伦理学所探索并不断丰富发展出来的、切入和揭示人类道德生活事实的两种最基本、较有效的学理运思方式。 一 道德目的论(the Teleology of Moral)的基本含义是:道德的根本意义是对人的行为本身的道德价值评价,而一行为善恶好坏的性质和程度,最终取决于该行为所产生的实际结果,该行为结果必须是实质性的、且首先是相对于行为主体自身而言,其次才是相对于其他相关群体或个体。换言之,道德目的论重视道德行为的基本价值意义首先在于:它是否实现了该道德行为主体的道德目的?在何种程度上实现或达成了该主体的道德目的?目的的达成即是道德的善,达成程度愈高,其道德善性就愈圆满、充分,道德价值就愈高;反之,没有达成其道德目的的行为则是道德的恶。道德目的不仅与主体的行为动机相关(但不相等),而且更重要的是与该行为所产生的最终结果相关,行为的结果才是根本性的,因此道德目的论比较重视行为的结果,而不看重行为的动机,有着明显的结果论或效果论倾向。 在道德目的论看来,惟一能够作为道德评价依据的,只能是行动本身所直接产生的现实效应或实质性结果,或者是由它带来的实际价值效应。这样,不仅是行为的动机,而且包括行为的条件和背景、行为的过程和方式在内的其他非直接效果性因素,都被道德目的论作为次要的或非基本的因素而排除在道德评价之外。因此道德目的论的另一个特点是: ■中青年专家网页

边沁的功利主义(全稿)

十九世纪英国功利主义代表的自由主义思潮 边沁的功利主义 讲述人:吴金府 讲述所参考的主要书目: [1] 边沁,(沈叔平译).《政府片论》. 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 [2] 边沁,(时殷弘译). 《道德与立法原则导论》. 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 [3] 周敏凯.《十九世纪英国功利主义思想比较研究》. 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 [4] 舒远招. 《系统功利主义的奠基人:杰里米·边沁》. 保定:河北大学出版社,2005. [5] 阎照祥. 《英国政治思想史》. 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 背景知识简述:十九世纪欧洲的自由主义思潮 十九世纪的欧洲,盛行着各种社会思潮,其中主要包括自由主义、保守主义、激进主义、浪漫主义、实证主义、社会主义等。这些思潮在各个国家之间,甚至在一个国家的不同历史阶段都有不同的理论表现形式。而对边沁的思想和学说发生了重要影响的思潮主要就是自由主义思潮。所以,在此有必要对自由主义思潮作一个简要的概述。 自由主义本源于十九世纪初西班牙一个政党的名称,1810年西班牙议会中,主张英国式宪政主义的政党被称作自由主义的政党。1812年,这个称呼被西班牙的自由派政党所采纳政党所采纳。1822年,英国文学家拜伦、雪莱等人创办了一份以《自由主义》命名的杂志,但影响甚微。只是到了十九世纪三、四十年代,"自由主义"才开始在英国被广泛使用,而后在欧洲、北美广泛流行使用,成为一种资产阶级思想流派的代名词。然而,自由主义这一概念在历史演变中形成了诸多混乱。在几个世纪当中,其含义一直在变化,用法一直相当宽泛,没有明确的界定。 但大致说来,我们还是可以从当代著名政治哲学家罗尔斯的论述中总结出自由主义的若干基本原则: ①自决原则:个人的生活只有在他们是自我决定的即自由选择的意义上才是有价值的。 ②最大限度的平等自由:国家应保障每个人与他人的同等自由相容的最大的个人自由 ③多元主义:由于个人确实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他们有可能作出不同的选择,简言之,存在善的观念的多样性。 ④中立性:从前三项原则可以推出,国家应当保持中立并且反对完美主义。 ⑤善的原则:应当公平分配资源,以使所有人都有追求其自身善的观念的公平机会。 ⑥正当对善的优先性:正义或正当原则约束个人对其自身善的观念的追求。 总之,十九世纪欧洲自由主义最典型的发展是在英国,其主要表现形式就是功利主义。而功利主义是英国近代自由主义的重要翼翅,边沁就是功利主义的公认创始人。 (本人讲述的主要思路及框架:一个核心、两个维度、三个基点、五个部分。) 一、边沁生平及重要著作(略述) 杰里米·边沁(Jeremy Bentham,1748年2月15日——1832年6月6日)是英国的法理学家、功利主义哲学家、经济学家和社会改革者。边沁出生在伦敦东城区的斯皮塔佛德的一个保守党律师家庭,他的父亲和祖父都是律师,他母亲是安多弗地方一个商人的女

功利与道义

功利与道义 西方伦理学的道德原则主要是功利原则和道义原则(功利论、道义论正式出现于近代社会),密尔的功利论是近代功利论的典型代表,康德的道义论是近代道义论的典型代表。功利论和道义论,都有自己的理论贡献和理论局限。现代社会的规则功利主义在某种意义上说是修正了近代功利论,企图消除近代功利论的局限性。 功利论和道义论是从德性论和幸福论发展而来的,而这种发展也意味着古代伦理学走向了近代伦理学,从道德目标走向道德原则。功利论、道义论和德性论和幸福论一样,作为伦理学的思想体系,都包含了道德目标、道德原则等内容。德性论和幸福论侧重的是道德的目标。而功利论和幸福论侧重的道德的原则。 通过特定的代表人物来讨论功利论和道义论,以及规则功利主义。 以密尔为代表的功利论。 功利伦理学:就是以功利为道德基础的伦理学,它的基本特征是以功利以及功利的大小作为道德追求的最高目标,以及作为道德判断的基本准则,注重行为的实际效果,即行为能否为个人和社会带来更大的功利。 理论来源:古代伊壁鸠鲁的幸福论,近代社会以来的诸如霍布斯、昆布兰、洛克、曼德维尔、莎甫伯利、休谟、斯密等人的有关伦理思想,都为功利伦理学的产生和完善做出了积极地贡献。边沁将近代功利伦理学加以系统化,而密尔则将其推向顶峰,并在这一过程中努力弱化那种将功利论极端化的倾向,在功利论伦理学的基础上吸收了某些道义论的因素。 与近代大多数伦理学家一样,密尔将趋乐避苦看成是人之不可动摇的本性。就是每一个人都有追求利益,追求自己的快乐,为了追求快乐和利益而避免任何痛苦。密尔认为人们还有一种将个人和社会连成一体的社会感情和欲望,这种欲望和感情其实是一种内在的道德情感。由于内在的这种道德情感,一旦我们违背了义务,就会产生相当强烈的痛苦。在具有道德品格好的人那里,这种痛苦将会极大地增强,以至于他们绝不做违反义务的事。所以这种内在的道德情感,其实也是一种与履行义务保持一致的情感。 在经济学方面,亚当.斯密通过对经济人的假设,创造性的提出了古典经济学的基本内容,成为西方现代经济学最有影响的源头。跟亚当.斯密一样,密尔从“趋乐避苦和道德情感”两个方面表达了双重人性的思想。他从人的同情心出发,讨论了自利的人如果通过控制自己的情感或行为,以形成一个高尚和谐的社会。换句话说,他从两个方面看待人性,认为自利是人的本性为还存在一些其他因素,包括对他人的同情心、正义感等等。同情心能够使人在做某件事的时候能够舍身处理的为他的幸福着想。 密尔关于人性具有两重性质的看法,强烈的影响着他的伦理理论。人性首先有着趋利弊苦的自然本性,所以功利原则应该是伦理学的基本道德原则。同时,人性在趋乐避苦的自然本性的基础上,也还有关注他人利益的道德情感。所以爱功利论原则作为伦理学基本道德原则的基础上,伦理学应该包含某种道义因素。 密尔和许多传统的功利伦理学家不同,他区分了性质不同的快乐。在他看来,快乐不仅具有量的差别,而且还具有质的差别,感性的快乐不过是低等的快乐,精神的快乐才是高等的快乐。快乐作为一种道德选择的原则,快乐的质优于快乐的量,即只要快乐存在质的区别,那么,即使低等快乐具有更大的量,人们也应该选择更高性质的快乐。密尔把快乐和幸福等价起来,幸福就是获得快乐、消除痛苦。把幸福作为道德追求的目标和道德选择的标准。在他看来功利论所追求的幸福不仅包含个人的幸福,也包含全人类的幸福。因此,功利论真正追求的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只有最大多数人的幸福才是道德追求的目标和道德选择标准。 以上可以看出快乐的质的区别,以及质的快乐高于量的快乐和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提法,可以看出功利论伦理学存在的理论缺陷,而密尔正是通过吸收道义论的一些因素,来

应用文-康德道德中道德法则概念及逻辑困难

康德道德中道德法则概念及逻辑困难 '康德道德 中道德法则概念及逻辑困难 在《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里面,康德提出了关于道德法则的概念,尝试通过对道德法则的三个层次的建构能建立人类所有行为的道德评判标准和最终归属。康德以道德法则概念为中心建立的道德哲学成为了欧洲大陆伦 中义务论的代表。 一、道德法则概述 康德认为道德法则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以至于它不仅必然适用于人,而且适用于一切一般而言的理性存在者。”因此,道德法则没有例外,对一切有理性的存在者,都绝对必然地适用。通过这个前提,康德就排除了 对道德法则形成的影响,他认为“没有任何经验能够提供理由,哪怕是仅仅推论到这样一些无可置疑的法则的可能性”。排除了经验对制定道德法则的影响之后,纯粹理性就完全承担起规定道德法则的任务,一切道德概念都完全先天地在理性中有其位置和起源,而且不论是在最普通的人类理性中,还是在最高程度的思辨思维中。正是在对纯粹实践理性高扬的基础上,康德才建立起了他完全义务论的道德形而上学。 在证明了只有纯粹实践理性才能规定道德法则的基础上,康德提出两个概念,假言命令(Hypothetical Imperative)和定言命令(Categorical Imperative),进而演化出定言命令式道德法则的概念。下文将先分析这三个概念。 (一)假言命令和定言命令 纯粹实践理性规定道德法则,进而规定意志,这样就形成了纯粹实践理性的诫命,“一个客观原则的表象,就该原则而言对于一个意志是强制性的而言,就叫做一个(理性的诫命),

这个诫命的共识就叫做命令”。既然是命令,其表达就是祈使句式,“你应当怎样”。然后,在区分理性作为客观法则与一个意志的关系的基础上,康德提出了假言命令(Hypothetical Imperative)和定言命令(Categorical Imperative)。概言之,如果由命令发出的一个行为是为了作为手段是善的,行为的发生是出自某种偏好或者利益,这意味着对行为对象的病理学兴趣(pathological interest)那么该命令就是假言,命令的实践需要一些特殊条件的支持;如果行为本身是善的(good in itself),这意味着对行为的实践兴趣(practical interest),那么该命令就是定言的,本身是具有普遍效力的。 (二)道德法则 在纯粹实践理性规定下的定言命令式实际上就是所谓的道德法则。康德说定言命令式只有一个,即是,“要只按照你同时能够愿意它成为一个普遍法则的那个准则去行动”,然后还有两种更高层次的表达形式,首先是“你要如此心动,即无论是你人格中的人性,还是其他任何一个热的人格中的人性,你在任何时候都同时当作目的,绝不仅仅当作手段”,这条表达把人归结为目的,把人的一切行为都归结为对人格中人性的完善。然后是“每一个理性存在着的意志都是一个普遍立法的意志”。这条表达使每一个理性存在者都必须通过自己的意志的一切准则而把自己视为普遍立法者,这样就建立了目的王国的概念。 康德提出道德法则的概念,实际上是提供了一个对人类行为是否符合道德的检测系统,即人类的行为是否符合道德,只要按照这个普遍法则(The formula of Universal law)来检测就可以知道,能通过这个检测的就符合道德,反之则不合道德。康德提出了检测的两条标准。第一条是自己的准则上升为普遍法则,逻辑结果会不会自动取消准则本身(Contradiction in conception),如第一个例子的自杀行为,准则是“自杀是为了了断生命中持续不断的灾祸”,如果把这个准则上升为普遍法则,那出于自爱的自杀行为就会成为毁灭生命手段,自身就产生了逻辑矛盾。因此自杀不符合普遍法则(或者说道德法则)。第二条即使没有产生内在逻

两宋功利特点

宋代功利主义思想的主要内容 宋代功利主义思想的代表人物,在北宋主要是李觏和王安石。李觏是宋代功利主义思潮的倡导者。他作的《周礼致太平论》及《强兵策》、《安民策》、《富国策》等,深入探讨富国强兵安民的政策,受到范仲淹的重视,其功利主义的思想为范仲淹的“庆历新政”作了理论上的准备和支持。王安石创立了“荆公新学”的功利主义学派,并且以功利主义思想指导变法实践,提高了功利主义的地位和影响。南宋时期,功利主义的代表人物是陈亮和叶适。陈亮是永康学派的代表人物,与朱熹以通信的方式开展义利、王霸之辩,其交锋之激烈,为学术史上所少见。这一交锋推动了对功利主义研究的深化,也扩大了功利主义的学术影响。叶适是永嘉学派的代表人物,与陈亮交往甚笃。在与程朱学派的斗争中,他们站在同一立场。永康学派与永嘉学派在当时被称为浙学,与朱熹所代表的闽学,陆九渊所代表的江西之学鼎足而立。李觏、王安石、陈亮和叶适的思想把中国古代功利主义思想推向一个前所未有的理论形态和高度,他们的功利主义思想,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主要观点。 第一节自然观 自然观是人们对于自然和世界的基本看法和观点,每个人的世界观都有不同,不同的思想家都有不同的对于本体认知,任何哲学研究都必须从这个方面开始,对于宋代功利主义思想家的思想的研究多是零散的总结,在这里我们先对他们对“天”或“道”的观点进行一下简单的梳理,试图找出一些他们的相同之处。 实际上,我们可以把宋代功利主义思想家们归结为朴素唯物主义思想的代表,对于万物从何而生这个问题,李觏把天地阴阳都认定为物质性的气,他解释了形气性命之理,万物生成变化的形气性命之理就是“天道”的自然之理。这是唯物主义的宇宙生成论。对此问题王安石认为万物是由水、火、木、金、土这五种元素构成的,他认为整个宇宙是气构成的,王安石又用“道”来概括“气”的静止和运动两种存在形式,王安石把宇宙的生化理解为由“道”的运行而分为阴阳二气,再由阴阳而生五行,再由五行而构成万物这样一个过程,这里的“道”实际上就是宇宙的物质本体。实际上这种唯物主义的自然观正体现了李觏、王安石试图用现实的物质本体来解释虚无缥缈的“道”,使“道”实体化为贴近生活现实的物质基础,这种物质基础是不断变化发展的,从而为变法革新等政治观点提供一个合理的哲学解释。同样作为功利主义思想家的陈亮也主张“道在事中”。陈亮的唯物主义倾向是鲜明的,不过陈亮并没有太多的探讨深入的哲学问题。与陈亮相比叶适则有更完备的哲学学说。陈亮与叶适从“道在事中”出发,力图使道德与现实生活中的功利相协调,试图在日用之间为道德寻找依据,这形成了他们的功利主义的道德观。 在天人关系上,功利主义思想家们承认自然界有自己的产生和变化的规律,但强调人在自然面前是有作为的,李觏在论证“常”与“权”的关系时还是给人事的作用留下了广阔的余地,“常”指规律;“权”指权变,这些都是靠人来确定和把握的。李觏虽然没有辩证的解说“常”与“权”的关系,但是却明白地指出“常”要靠“权”才能济,从而肯定了人为的作用。王安石认为,世界上的万事万物都处在生灭变化之中,认为这种变化是由于事物内部,彼此相生相克引起的。王安石把这种关于事物内在矛盾以及事物发展变化的观点视为自己哲学思想的根本。叶适也重视的实测,而不是不切实际的空言,由此可见,面对自然人类的力量是可观的。 从上面的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出来功利主义思想家们在面对自然的时候,所持的是朴素的唯物主义自然观,同时,这些思想家们充分肯定了人的作用和价值,在他们的思想中也有辩证唯物主义思想的影子。

批判之批判_功利主义对罗尔斯的反驳_姚大志

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3期 FU DAN J OURNAL(Socia l Sc i ences)N o.32010 #政治哲学研究# 批判之批判:功利主义对罗尔斯的反驳 姚大志 (吉林大学哲学基础理论研究中心,长春130012) [摘要]20世纪70年代前后,罗尔斯和其他一些人对功利主义进行了批判,终结了其一统天下的地位。对于这些批判,功利主义者做出了回应:针对罗尔斯正义理论的三个主要部分,即第一个正义 原则、第二个正义原则以及正义原则的证明,里昂斯、高西尔和哈桑依分别提出了批评。 [关键词]政治哲学功利主义罗尔斯正义 从19世纪初到20世纪60年代,在道德哲学、政治哲学和法哲学领域,功利主义可以说是一统天下,处于不受挑战的统治地位。罗尔斯(John Ra w ls)于1971年发表5正义论6,对功利主义进行了严厉批判。罗尔斯的功利主义批判/一石二鸟0:从各个角度对功利主义提出批评,颠覆了功利主义的统治地位;不仅要把功利主义扫地出门,而且要把自己的正义观树立为功利主义的替代者。此后,这种以权利为基础的自由主义便成为西方的主流。 虽然罗尔斯(以及其他一些人)的批判终结了功利主义一统天下的地位,但是并没有终结功利主义本身。一些功利主义者不仅仍然信守功利主义,而且对这些批判做出了回应:一方面,他们抛弃了古典的/行为功利主义0,提出了更为精致的功利主义理论,如/规则功利主义0和/双层功利主义0等等;另一方面,他们对以权利为基础的自由主义展开了反击,特别是对罗尔斯的正义理论进行了批判。本文讨论功利主义者对罗尔斯的功利主义批判的批判。 一、自由原则 在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中,最重要的部分是两个正义原则。第一个正义原则是/平等的自由原则0;第二个正义原则分为两个部分,一个部分是/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0,另外一个部分是/差别原则0。罗尔斯将两个正义原则与功利主义进行了对比,以此来论证他的两个正义原则比功利主义更为优越。对于罗尔斯,这种对比既是一种对功利主义的批判,也是一种对自己正义理论的证明。 在将第一个正义原则与功利主义进行对比时,罗尔斯指出,由于功利主义追求功利的最大化,所以,为了得到更大的功利总额或者平均功利,在原则上就会允许牺牲某些人的利益,甚至侵犯某些人的权利,剥夺某些人的自由。批评者对功利主义提出了各种各样的批评,但罗尔斯的这种批评是最有力量的。而且,罗尔斯通过/自由原则0来证明他的正义原则比功利主义更为优越。功利主义者不同意罗尔斯的这种批评,对它提出了反驳。 里昂斯(Dav i d Lyons)认为,在/自由原则0的问题上,罗尔斯对其正义原则优于功利主义提供了两种论证:一种是/一致性论证0,一种是/契约论论证0。里昂斯分别对罗尔斯的两种论证提出了批评。 [收稿日期]2009-11-20

功利主义

功利主义(伦理学理论),即效益主义是道德哲学(伦理学)中的一个理论。提倡追求“最大幸福”(Maximum Happiness)。主要哲学家有约翰·史都华·密尔(John Stuart Mill)、杰瑞米·边沁(Jeremy Bentham)等。 功利主义内涵: 功利主义外延: 功利主义思想: 功利主义的发展: 功利主义由来:功利主义思想雏形 西元前5世纪的亚里斯提卜(Aristippus)、前4世纪的伊比鸠鲁、中国古代的墨子及其追随者的伦理学中都存在着如何促使最大快乐的思维,他们是古人中的功利主义先驱。 亚里斯提卜提出感觉主义的主张,认为感觉是真与善的标准,因为在认识方面,只能由感觉给人以真理,在道德领域,真实的东西或目的(比如至善),也是有感觉提供的。亚里斯提卜把认识论中的感觉论和伦理学中的快乐主义相结合,创立了独特的享乐主义学说。他把苏格拉底的至善解释为快乐,声称感官快乐和个人享受是人生所追求的目的,伦理学也就是求得最大快乐的知识。他指出寻求肉体感官快乐是人的本性,也是人的天职。公开主张为求得肉体的快乐可以不择手段,知识和智慧为人提供了达到快乐的方法和手段。亚里斯提卜的快乐至善论,为后来的伊壁鸠鲁学派所继承并加以改造。 伊壁鸠鲁古希腊哲学家、无神论者,伊壁鸠鲁学派的创始人。他的学说的主要宗旨就是要达到不受干扰的宁静状态。传说中该学派居于他的住房和庭院内,与外部世界完全隔绝,因此被人称为“花园哲学家”。据说在庭院的入口处有一块告示牌写着:“陌生人,你将在此过着舒适的生活。在这里享乐乃是至善之事。”3世纪以后,伊壁鸠鲁的学说成了基督教的劲敌。在中世纪,伊壁鸠鲁成了不信上帝、不信天命、不信灵魂不死的同义语。 哲学观点:伊壁鸠鲁的哲学正象他那时代所有的哲学(只有怀疑主义是部分的例外)一样,主要的是想要获得恬静。他认为快乐就是善,并且他以鲜明的一贯性坚持这种观点一直到底。他说:“快乐就是有福的生活的开端与归宿”。他在《生命的目的》一书中所说的话:“如果抽掉了嗜好的快乐,抽掉了爱情的快乐以及听觉与视觉的快乐,我就不知道我还怎么能够想象善”。“德行”除非是指“追求快乐时的审慎权衡”,否则它便是一个空洞的名字。例如,正义就在于你的行为不致于害怕引起别人的愤恨。伊壁鸠鲁虽然把快乐与幸福相等同,但却坚决反对把快乐与享乐相等同。 学说介绍:伊壁鸠鲁不同意他的某些快乐主义的前人们之区别开积极的与消极的快乐,或动态的与静态的快乐。动态的快乐就在于获得了一种所愿望的目的,而在这以前的愿望是伴随着痛苦的。静态的快乐就在于一种平衡状态,它是那样一种事物状态存在的结果,如果没有这种状态存在时,我们就会愿望的。我们可以说当对饥饿的满足在进行的时候,它就是一种动态的快乐;但是当饥饿已经完全满足之后而出现的那种寂静状态就是一种静态的快乐。 社会快乐:依伊壁鸠鲁看来,最可靠的社会快乐就是友谊。 伊壁鸠鲁区分了三种不同的快乐:第一种是自然的和必须的如食欲。第二种是自然的但却不是必须的如性欲。第三种则既不是自然的又不是必须的,如虚荣心。伊壁鸠鲁在比较了各种快乐的得失后,认为静态快乐高于动态快乐。 墨子学说的核心是兼爱和尚同。经验主义的思想方法使兼爱原则在墨子那里成为交相利的实际行动。但是墨子却在交相利中剔除了己利, 并把利己当成天下大害之根源。这样, 他就为自己设定了一个困境: 如果承认己利的合法性, 就与爱人利人的博爱原则相违背; 如果否定己利, 交相利又难以成立。实际上他选择了后者。他的博爱原则也伤害到了社会的公原

道德困境

道德困境 国中有家,家有个体。传统的儒家通过家国体系把一个个独立的个体组织成一个庞大的帝国。然而,当个体不幸陷入与传统道德冲突的困境,他又该如何突围呢? 首先要为与传统价值不可调和的道德冲突下个明了的定义,随后才能在设定的范围内讨论突破道德困境的方法。 道德冲突存在的前提,自然能想到的是,公认的道德原则同个体道德实践不兼容。举个例子,一家中一父一母一女儿,女儿亲近父亲,母妒,遂疏离父女关系。女儿不解母意,认为剥夺了其享受父爱的权利。然而,传统道德规定的慈爱子孝,完全忽略了人性中爱情的存在。母同女儿在爱情面前的竞争关系是人类天性必然导致的,不论竞争对象是父还是其他存在。但是,母同女儿的竞争关系在传统的道德框架中并没有得到解决,致使两者甚至处于不平等的地位,进行恶性竞争。由于母一般地位高在家中握有主权,女儿于是常常在竞争中落入下风,并同时受到“孝顺”这种只讲义务不讲权利的传统道德的束缚和镇压;另一方面,随着时间的流逝,女儿终有一天会成为主母,掌握家庭权利,而母已衰老,处于不利地位,只能虚弱无力的拿出“慈爱子孝”的保护伞。可以肯定的说,与母女的竞争关系对应,家庭中必然存在父子间和子女间的竞争关系。传统道德忽视了家庭中这些竞争关系,对于竞争导致的矛盾冲突,也只能无力的提出“父父子子长长幼幼”这种无法落实的道德理想。 一方面传统道德对现实生活调节不能,另一方面社会的惯性造成传统道德原则依旧难以撼动,因为人们守护传统。社会惯性可以理解为,社会变革是螺旋渐进的而不可能是“毕其功于一役”式的突变。既然支撑起现代社会的经济基础需要慢慢积累,社会的变革还需要时间耐心等待,因为马克思哲学认为,下层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时代的改变反映在个人意识上,自然的,就是产生道德冲突。 此类情形就像穿鞋子:脚长大了,原来的号码不再合适,于是有些挤脚。鞋子是保护脚板的,必须得穿,所以能想到的解决方法有两种。其一,依旧穿小鞋,横竖把脚挤进去,时间长了,楞是让脚板维持了原来的大小,很节约,唯一不足就是过程太痛苦了,而且容易引起疾病;其二,就是换鞋呗,可是新鞋子不能天马行空任意形状任意尺码,它还得在旧鞋子的基础上,参照脚的大小,规规矩矩的设计而成,理由吗就是,旧鞋子如此经穿耐用,肯定是有长处的,所以不能一概放弃。两种解决途径,一个保守,一个冒险,一个省力,一个费工。可是着眼于未来,为健康计,既冒险又费工的方法反而成了理智的选择。 既然道德冲突客观存在,不禁要问具体的道德困境是什么样子,解决道德冲突是否需要突破传统约束,所遵循的原则是什么?举一个关于爱情的例子。一个未成年人暗恋其老师,一边欲表达心意,争取爱情,一边畏惧家人知晓后受到谴责,从而构成心理矛盾,终日郁郁寡欢。根据儒家的伦理体系,老师是和家长一辈的,于是师生恋同乱伦无二。甚至未成年人的家长此前一直向其灌输禁止早恋的教导。可问题是未成年人的恋爱只是想想而已,并未付诸行动,老师都不见得知情,而且感情发展连成年人都很难控制,更何况处于敏感青春期的人呢?所以未成年人没有错,可是在其保守又严格的家长看来,其犯下了乱伦兼早恋的双重罪恶。在给予未成年人怜悯的同时,让人不禁想如何能够稍稍减轻其心理负担。作为家长,应该如何处置呢?传统道德规范的确应该遵守,可是有什么能比子女的健康幸福更重要吗?为了维护所谓的颜面,谁能赋予家长肆意损害子女利益的权利呢?也许家长为了避免伤害孩子,会把谴责的矛头指向老师。可是无辜的老师甚至不知道世上存在着这样一份暗恋。由此看来,在这个情形下,被破坏的传统礼教呼唤惩罚,可是没有那种惩罚是具有正当性的。解决的办法也许是突破儒家定下的身份限制,承认更符合人性的“恋爱无辜”原则。结果没有人应该受到谴责。但是虽然承认未成年人可以向老师表白,可老师作为大人则有责任为了其健康成长拒绝接受其爱情。总结这一事例,为了解决未成年人的道德困境,传统道德的确被突破了,理由为尊重人性,和关注人的健康发展。

论边沁的功利主义及其现实意义

论边沁的功利主义及现实意义 内容摘要:功利主义是一种以实际功效或利益为道德标准的伦理学说,其发展历程源远流长,在西方乃至全球范围内影响巨大。本文立足于全面分析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并进一步认为其思想对我国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边沁;功利主义;现实意义 功利主义,又称功用主义或乐利主义,是一种以实际功效或利益为道德标准的伦理学说。在西方,功利主义思想由来已久,可追溯到古希腊的伊壁鸠鲁派和斯多噶派。到了17 世纪,资产阶级储备力量准备和发动革命,作为理论武器,霍布斯和培根就已经提出了他们的伦理功利论,之后法国爱尔维修发展了这一理论,但是都没有形成系统的理论体系。直到18 世纪末19 世纪初,英国的边沁和密尔才使之真正成为一门独立的学说。自19 世纪后期以来,功利主义渗透到资本主义社会的各个领域,成为现代西方社会的一种价值取向、生活观、道德准则,影响甚大。所以,人们提及功利主义,都是指19 世纪以边沁为代表的功利主义,并称边沁为功利主义学说的创始人。 一.边沁功利主义的内部结构 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深受快乐主义、哲学经验论、英国情感论和18 世纪法国唯物主义的影响,是西方伦理学、哲学传统的沿袭。功利是这样一种事物特性,它能给人带来快乐( 或利益、好处等) 或者减轻、避免痛苦( 即不幸福)。总而言之,功利就是趋乐避苦。大多数国内学者对此提出了不同观点,笔者赞同三分法,即快乐论原则、功利原则和唯效果论构成了边沁功利主义思想的三个基本点,并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为其道德最高原则。

(一)快乐论原则:趋乐避苦是人做出行为选择的终极原因 边沁认为,追求快乐逃避痛苦是人做出行为选择的终极原因。人做出的一切行为都是为了得到快乐逃避痛苦。在他看来,趋乐避苦是人的自然本性,人的一切所思所想所为都受其支配。在他的专著《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的开篇就如是阐述:“自然把人类置于两位主公———快乐和痛苦的主宰之下。只有它们才指示我们应当干什么,决定我们将要干什么。是非标准,因果联系,具由其定夺。凡我们所行、所言、所思,无不由其支配:我们所能做的力图挣脱被支配地位的每项努力,都只会昭示和肯定这一点。一个人在口头上可以声称绝不再受其主宰,但实际上他将每时每刻对其俯首称臣。”在这部著作中,很明显,已经说明边沁的功利主义原则是建立在苦乐原理的基础上的。他认为,自然将人类置于快乐和痛苦这两个至上的主人的统治之下,只有快乐和痛苦才是人类行为唯一的是非标准。在他看来,快乐的增加或痛苦的免除是人的本性,追求快乐是人的一切行为的初始点与最终目的。 但边沁对快乐的看待主要是物质性层面的,即物质的快乐或物质利益的得失所引发出来的生理感受的快乐,由于快乐主要是物质性的和生理意义的,所以快乐是可以计算的。边沁特别提出了“七种”快乐计算方法,其中包括判断快乐和痛苦大小的四个计算因子:强度、持续性、确定性、远近性,以及最大幸福的三个标准:繁殖性、纯洁性、广延性。边沁认为,可依据这些因素对于某个行为产生的快乐或痛苦的价值进行计算。然而,不同的行为所产生的不同的苦与乐,在边沁功利主义看来,只有量的区别。边沁认为,小孩的图钉游戏的快乐与大人从诗中得到的快乐性质上是一样的。把不同质的快乐看成在性质是一个东西,是边沁的基本的重要的论点。因此,边沁主张以最大的快乐的总量为行为的道德标准, 并具体地依赖于快乐的计算,这就显得过于狭隘。 (二)功利原则: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 边沁认为,所谓功利主义就是对利益的追逐、获得、享受与满足。当然这里也包括精神上的、情感上的、心灵上的利益追求、获得与满足。他说:“功利不仅仅是个人对自身利益生活的追求,也是个人对自身利益之外的他人利益的设定

罗尔斯与诺齐克的正义理论异同分析

罗尔斯与诺齐克正义理论的异同分析 ——探索一种更具普适性的正义理论【摘要】:约翰·罗尔斯于1971年出版的《正义论》打破了政治哲学领域一个多世纪的沉寂,引发了一场关于正义问题的持续讨论,从而为政治哲学的研究注入了新的活力。在这场影响深远的讨论中,罗尔斯与诺齐克两位哈佛同僚之间的论战无疑吸引了最广泛的关注。诺齐克被认为是罗尔斯的最著名的批评者。他于《正义论》出版三年后出版了自己的专著《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矛头直指罗尔斯所构建的“作为公平的正义”。本文立足于罗尔斯与诺齐克二者的基本正义理论,就其中主要方面进行了比较分析,并在分析的基础上对二者理论的若干方面提出疑问,旨在探索一种更具普适性的,或者说对中国更加有借鉴意义的整合性正义理论。 A Study on The Similarities and Differences between John Rawls and Robert Nozick’ s Theory of Justice ----- Probing for A Better Explanation of Justice Abstract: John Rawls’ masterpiece --- “a theory of justice” --- was a great shock in 1970s, which not only caused a continuing discussion on justice, but also injected new blood into the study of political philosophy. The controversy between Rawls and Nozick has attracted a lot of attention. Nozick had his works --- “Anarchy,State and Utopia”---- published in 1974, which was directed against Rawls’“Justice as Fairness”. This paper is on the basis of Rawls and Nozick’s theory of justice, has some discussion on them and on the purpose of probing for a better way ---- or more properly way to China ---- of explanation of an integrated theory of justice. Key words:Rawls, Nozick, Justice, Difference, Similarity

功利主义典型案例

功利主义: 功利主义,即效益主义,是道德哲学(伦理学)中的一个理论。提倡追求“最大幸福”。主要哲学家有约翰·斯图亚特·密尔、杰瑞米·边沁等。 功利主义亦称“功利论”、“功用主义”,通常指以实际功效或利益作为道德标准的伦理学说。在中国,战国思想家墨子以功利言善,是早期功利主义的重要代表。宋代思想家叶适和陈亮主张功利之学,注重实际功用和效果,反对惟言功利和空谈性命的义理之学。 主要概念: 功利主义认为人应该做出能“达到最大善”的行为,所谓最大善的计算则必须依靠此行为所涉及的每个个体之苦乐感觉的总和,其中每个个体都被视为具相同份量,且快乐与痛苦是能够换算的,痛苦仅是“负的快乐”。不同于一般的伦理学说,功利主义不考虑一个人行为的动机与手段,仅考虑一个行为的结果对最大快乐值的影响。能增加最大快乐值的即是善;反之即为恶。边沁和密尔都认为:人类的行为完全以快乐和痛苦为动机。密尔认为:人类行为的唯一目的是求得幸福,所以对幸福的促进就成为判断人的一切行为的标准。 发展历程: 早在功利主义正式成为哲学理论之前,就有功利主义思想雏型的出现。从思想源流上,来源于古希腊的快乐主义伦理学传统。快乐主义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亚里斯提卜所创立的昔勒尼学派。 另外,前4世纪的伊比鸠鲁、中国古代的墨子及其追随者的伦理

学中也都存在着如何促使最大快乐的思维,他们是古人中的功利主义先驱。近代英国哲学家与伦理学家如坎伯兰、法兰西斯·哈奇森与休姆都有功利主义的倾向。据边沁指出,他在英国化学家约瑟夫·普利斯特里、法国哲学家爱尔维修、意大利法学家贝卡里亚以及休谟等的著作中都发现了功利原则。 功利主义正式成为哲学系统是在18世纪末与19世纪初期,由英国哲学家兼经济学家边沁和密尔提出。其基本原则是:一种行为如有助于增进幸福,则为正确的;若导致产生和幸福相反的东西,则为错误的。幸福不仅涉及行为的当事人,也涉及受该行为影响的每一个人。 19世纪末期的功利主义代表人物亨利·西奇威克认为功利主义来自对“常识”的道德系统的反省。他论证多数的常识道德被要求建立在功利主义基础上。他也认为功利主义能解决常识学说的模糊和前后矛盾而产生的困难和困惑之处。在20世纪功利主义虽然经过摩尔的批判,但英美哲学家与英国自然科学家兼伦理学家图尔明、牛津大学的诺埃尔·史密斯、厄姆森以及澳大利亚的斯马特等人仍为功利主义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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