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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大纲新增法规解读

2011大纲新增法规解读
2011大纲新增法规解读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新增法律法规解读

2011年5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为适应农村经济社会的深刻变化,特别是城乡户籍制度、农村税费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有必要在总结村民自治实践基础上,对原村委会组织法进行修订。特别是经过7次以上的村委会换届选举,各地探索出了一些能够切实保障村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经验和做法,需要以法律的形式把这些好经验好做法固化、深化。村民委员在历年司法考试略有涉及,一般一年最多1-2题,但考虑到今年新修订该法,应当受到考生们的一定程度的重视。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命题角度分析】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制度方面较之之前的旧法有一定程度的变化,请考生特别注意对村民委员会选举中的一些数字化规定。

第十三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命题角度分析】本条规定了具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的人选范围,可以单独成为考查的知识点。需要考生给予一定程度的重视。

第二十八条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

【命题角度分析】本条规定村民小组会议决定作出的方式,并且也规制了相关决定的公示情况。作为新增的内容需要考生重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0月18日发布,2010年12月6日修订后重新发布) 修订后的《职业道德准则》,突出“公正、廉洁、为民”司法核心价值观的灵魂和主线地位,调整了内容结构,增加了“忠诚司法事业”、“坚持司法为民”两章;把原有的“遵守司法礼仪”、“加强自身修养”、“约

束业外活动”三章,合并调整为“维护司法形象”一章。该法有少量的核心内容仍需要考生予以关注。

第二条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是公正、廉洁、为民。基本要求是忠诚司法事业、保证司法公正、确保司法廉洁、坚持司法为民、维护司法形象。

【命题角度分析】“公正、廉洁、为民”居于司法核心价值观的灵魂和主线地位。司法考试可能会在此给大家玩文字游戏,因此考生需要识记该三项内容。

第十条牢固树立程序意识,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办案,充分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避免执法办案中的随意行为。

【命题角度分析】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保证司法公正一章是要点所在,考生要对相关条文予以一定的重视。相关内容比较容易理解,多多熟悉即可解决。

第十六条严格遵守廉洁司法规定,不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不利用职务便利或者法官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不违反规定与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不正当交往,不在执法办案中徇私舞弊。

【命题角度分析】本条规定经常用于在小案例中考查,很少直接考法条的原话。考生要学会实际运用。比如怎样的情形应当被认定为是不正当交往。考生可以通过做习题来融会贯通相关内容。

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2011年1月6日中国公证协会修订后重新发布)

2010年12月28日,中国公证协会六届二次理事会通过了修订后的《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从司法考试的角度来讲,历年来法律职业道德部分较少涉及公证员的职业道德,而相对而言法官、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内容涉及较多。而今年首次将该修订后的《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纳入新增法规之中,应当受到考生的重视。被该准则所确立的“忠于法律、尽职履责,爱岗敬业、规范服务,加强修养、提高素质,廉洁自律、尊重同行”的新32字准则”考生应有有所把握。

第五条公证员应当自觉履行执业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更不能利用知悉的秘密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命题角度分析】公证员也是法律从业人员,他与律师一样,也应当有保密的义务。基于其职务的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条公证员应当树立廉洁自律意识,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和与公证员职务、身份不相符的活动。

【命题角度分析】公证员与法官一样,也有廉洁的要求,但从规则的具体用语来看,明显要比对法官和检查官的相应用语更轻。考生应当注意司法考试可能采取混淆法条的规定方式,将法官和检察官的相关内容安插到公证员身上作为迷惑选项。但考生也不必死记硬背,可以通过轻重的程度来理解记忆。

第二十五条公证员不得从事以下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利用媒体或其他手段炫耀自己,贬损他人,排斥同行,为自己招揽业务;

(二)已支付介绍费、给予回扣、许诺提供利益等方式承揽业务;

(三)利用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的特殊关系进行业务垄断;

(四)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命题角度分析】此部分内容与律师法中的相关内容区别记忆,以免被司法考生的移花接木行为所误导。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6号公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2010年10月28日通过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作了系统的梳理和全新的规定,旨在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为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了依据。该法的出台讲导致国际私法领域的重大变化。在以往的考试中,《民法通则》涉外篇及其司法解释是国际私法这门学科的绝对重点,每年考查7分左右,占整个国际私法分值的近一半。而如今,《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将取代《民法通则》涉外篇及其司法解释的地位,其凡52条,将考查7至10分,是今后考试当之无愧的第一重点。并且该法的部分内容对比之前的《民法通则》相关内容有比较大的变化,所以考生务必重点复习。

第六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命题角度分析】区际冲突规范与准据法的确定:即依法应当适用外国法,而该外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的法律,如何选择准据法。

一般来说,一个国家内部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地区被称为法域。区际法律冲突,就是在一个国家内部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或者说,是一个国家内部不同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

国际私法同区际法律冲突和区际私法有着较密切的联系,当国际私法中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某一外国的法律作准据法,而该外国的法制不统一,具有多个法域,存在着区际法律冲突时,就会提出究竟是适用该外国的哪一法域的法律作为准据法的问题。

本法第6条说得很清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大家务必记住,《民通意见》第192条的规定与该条相冲突,故不再适用。

第八条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命题角度分析】(1)识别,又称为定性,是指在适用冲突规范时,依照某一法律观念对有关事实或

问题进行分析,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并对有关冲突规范的范围或对象进行解释的过程。识别的过程,应包括两个相互制约和影响的内容:对有关的法律事实或问题进行识别和对冲突规范本身的识别。

(2)识别制度的基本作用在于保障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中正确地适用冲突规范,正确地确定适用于特定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运用冲突规范解决涉外民商事纠纷,一般要经历三个过程:第一是识别,以确定纠纷的范围;第二是运用冲突规范寻找准据法;第三是根据准据法的规定确定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与义务。识别是必不可少的逻辑前提。

(3)在国际私法实践中,各国大都以法院地法作为识别的主要依据。本法亦如是规定。

第十一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二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命题角度分析】1.经常居所地

在国际私法上,由于在属人法问题上存在着国籍国法主义和住所地法主义两大对立的学派和两种不同的实践,为了调和两者的矛盾和冲突,居所特别是经常居所地(惯常居所地)作为属人法的连结点或补充连结点受到广泛的重视。在实践中,经常居所地的积极和消极冲突并不重要。因为一个人的居所可以有多个,但一个人的经常居所一般来说在一段时间内只有一个。这样,经常居所地这一连结点的使用避免了居所的积极冲突。而在居所消极冲突情况下,通常由当事人所在地取而代之。我国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独树一帜地以经常居所为主要连结点,符合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民事往来日益频繁的新形势和新情况。

2.两点特殊之处:(1)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如此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行为相对人的相关权益;(2)自然人经常居所地不明的,适用其现在居所地法律。

3.《民法通则》和《民通意见》的此处规定比较混乱,可以忽略。

第二十一条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命题角度分析】1.结婚是男女双方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结成夫妻的法律行为。它必须符合法

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才能有效成立,但各国对结婚要件的规定不同。

2.关于结婚的实质条件

结婚的实质要件包括结婚必须具备的条件和必须排除的条件,《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从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到“共同国籍国法律”,再到“婚姻缔结地法律”,是一个有条件选择的关系。

3.关于结婚的程序条件

缔结婚姻的形式主要有民事登记方式和宗教方式。《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

4.在华结婚的程序要件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时应提交相应的证件和材料,具体见《婚姻登记条例》第5条。

5.《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与之冲突,以本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命题角度分析】本条明确规定了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夫妻财产关系又称夫妻财产制,是指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对家庭财产的权利义务,主要包括婚姻对双方当事人婚前财产发生什么效力,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以及夫妻对财产的管理、处分和债务承担等方面的制度。《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第二十七条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命题角度分析】(1)诉讼离婚案件适用的法律

诉讼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

(2)诉讼离婚案件的管辖权

①概括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23条之规定,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者居所,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对于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离婚案件,如果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则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

②具体规定见《民诉意见》第13~16条。

第三十三条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命题角度分析】遗嘱继承规则的新规定:《法律适用法》没有笼统规定遗嘱继承中的所有问题都适用某一单一法律,而采用分割论的思想,将遗嘱继承中的不同事项(遗嘱方式和遗嘱效力)分别规定不同的法律适用规则。其中,遗嘱方式,采用无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则,规定只要符合下列三者之一的即为成立:(1)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2)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的国籍国法律;(3)遗嘱行为地法律。这意味着立遗嘱的方式可以有多个国家的法律作为参照。遗嘱效力则适用前两个法律中的任何一个均可以。

第三十五条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

【命题角度分析】无人继承规则的全面化:旧法只涉及外国人死亡后留在中国境内的财产如何适用法律处置这一种情况,而中国人在国外死亡留下无人继承遗产或外国人在境外死亡留在中国境内的无人继承遗产如何适用法律进行处置都没有规定。新法的规定虽然简单,却涵盖了各种情况,规定一律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遗产所在地法。但考生需要注意,如果中国与有关国家间有国际条约规定,则根据《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的规定,应优先适用国际条约。

第四十五条产品责任,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被侵权人选择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损害发生地法律的,或者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发生地法律。

【命题角度分析】第45条规定:“产品责任,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被侵权人选择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损害发生地法律的,或者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发生地法律。”

根据该规定,受害方对其经常居所地法律较为熟悉和了解,适用其经常居所地法一般对其较为有利,但也未必,如果受害方认为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对其更有利(如对产品责任规定了更高的赔偿标准)从而希望选

择该法律的,法律尊重受害人的选择。

如果侵权人在受害人经常居住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则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发生地法律,这一点类似于消费合同准据法的确定情况。

第四十六条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命题角度分析】本条规定了网络侵权的法律适用。网络虚拟空间侵权行为地很难界定,因此为简化法律适用,直接规定适用受害方经常居所地法。

本条中的“其他方式”如何理解?可以理解为书信、贴海报、散发传单等网络以外的各种方式。本条的关键点在于只有侵害的是人格权才按本条确定准据法,侵害非人格权应适用其他关于侵权的法律适用规则。

第四十八条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

【命题角度分析】知识产权具有属地性,即一项知识产权能否获得保护、其具体的权利内容只能依赖主张该权利的地点。如一个中国人在中国申请到一项专利,在美国则未必能获得专利,这要取决于该中国人是否到美国申请,并且根据美国法能否获得专利权,即使在美国获得专利,专利的有效期及权利有哪些都要取决于美国法的规定,而非中国法。因此该条规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

第四十九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使用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本法对合同的有关规定。

【命题角度分析】知识产权转让与许可适用是一种交易行为,一般要通过合同来完成。既然是合同,则在法律没有特殊规定时,自然是允许当事人自己选择合同的准据法。如果当事人不约定准据法,法院可以适用特征履行学说来确定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五十条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命题角度分析】(1)这条规定的原理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密切相关,地域性不仅是权利归属与内容的性质,同时也是救济措施的性质。即知识产权的权利人的权利一旦遭到侵犯,能够获得什么赔偿也取决于权利人起诉或索赔的地点,故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

(2)同时,本次立法的一大亮点是确立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在诸多领域的统治地位,在侵权领域同样确立了当事人可以选择法律的规则,只是我国立法将当事人可以选择的范围限制在在法院地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

(2010年4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6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本解释针对涉台民商事案件的审理的法律适用问题做出了细节化的规定,对涉台的特殊性予以明确。本解释内容较少,无特别考查知识点,单独考查的可能性不大。但要注意与其他相关知识点比较考查。

为正确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准确适用法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应当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

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中选择适用法律的规则,确定适用台湾地区民事法律的,人民法院予以适用。

第二条台湾地区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参与民事诉讼,与大陆当事人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

第三条根据本规定确定适用有关法律违反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我国1997年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全面修订了刑法。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又根据惩治犯罪的需要,先后通过了一个决定和七个刑法修正案,对刑法作出修改、补充。一些全国人大代表、社会有关方面提出,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又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需要对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修改。同时,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也要求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刑法作出必要的调整和修改。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从整体上讲,本次刑法修订是历次修订动作最大的,共50条,2011年5月1日起生效。

此次修订与前几次修订最大的不同在于不仅仅是对于分则罪名的调整,更有许多总则部分内容的变化,这种变化对于刑法体系本身的影响是根本性的,对于司法考试试题的影响可以说是颠覆性的。如对特殊累犯的规定,原来只是针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现在扩充到了对实施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对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不作为累犯;数罪并罚有期徒刑的期限的双重标准;减刑、假释的重要修改;同时一些新的罪名的增加,也给司法考试命题提供了更多更好的命题点,如危险驾驶罪、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都是以前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而没有定性的问题,这次做出了具体规定,也给命题人提供了命题空间。

一、第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命题角度分析】本条是修正案八对老年人犯罪的关注。在刑事责任方面对“已满七十五岁”的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的规定,要注意其主观要件对量刑的影响: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如果是过失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如果是故意犯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将第五十条修改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命题角度分析】注意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根据犯罪人不同的表现作出三种不同的处置:减为无期、减为二十五年有期、执行死刑,同时要注意减刑时对刑期的规定。

六、将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命题角度分析】注意累犯从重处罚的例外:一是过失犯罪;二是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一般累犯的构成要件是:1.实施前后两罪时犯罪人已满十八周岁;2.前后两罪都是故意犯罪;3.前后两罪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4.后罪发生的时间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五年内。

七、将刑法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命题角度分析】修正案八扩大了特殊累犯的范围。特殊累犯只要求前后两罪的性质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对前后两罪判处的刑罚、后罪发生的时间都不作要求。

十、将刑法第六十九条修改为:“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命题角度分析】注意修正案八对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提高了有期徒刑的上限,即对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但没有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有期徒刑的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时,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注意修正案八将有期徒刑的上限由20年提高到25年。数罪中附加刑执行标准:种类相同,合并执行;种类不同,分别执行。

十一、将刑法第七十二条修改为:“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命题角度分析】修正案八进一步明确缓刑适用条件,以利于操作。一般缓刑的适用条件:1.适用对象:被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限制性条件:犯罪分子不是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3.实质性条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缓刑适用的强制性规定是:对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犯罪应当适用缓刑。宣告缓刑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判令缓刑考验期内的禁止事项,即禁止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和接触特定的人。

十五、将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命题角度分析】注意本条是为了使刑罚结构更加合理。对无期徒刑和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都做了合理的调整。

十六、将刑法第八十一条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命题角度分析】假释的适用条件包括:1.对象: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实质性条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人民法院认为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3.限制性条件:累犯、因暴力性犯罪中的一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不得假释。4.执行刑期条件:有期徒刑须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无期徒刑须实际执行13年以上。

二十一、将刑法第一百零九条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命题角度分析】叛逃是指背叛国家、逃奔国外或者是境外的行为,既包括擅自离开国内的工作岗位向国外、境外叛逃,也包括直接在国外的工作岗位向国外、境外的机构、组织叛逃。叛逃无论是主动实施还是在胁迫下被动实施,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修正案八取消了“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这一构成要件,就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要是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无论是否危害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就构成叛逃罪。

二十二、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命题角度分析】修正案八对一些严重损害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加大惩处力度。将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的犯罪单独列罪,定为危险驾驶罪。注意只要是醉酒驾驶的就构成危险驾驶罪,而飚车等危险驾驶的要情节恶劣才构成犯罪。

二十三、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命题角度分析】只要是生产、销售假药的,不管该假药是否足以危害人体健康,也不管生产的假药是否卖出,也不管消费者是否购买,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修正案八降低了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入罪门槛,使该罪由危险犯变为行为犯。

二十九、将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修改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命题角度分析】本条规定的是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构成本罪要求主观目的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修正案八规定了行贿的对象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和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对行贿人如果在被追诉前的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十六、将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修改为:“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命题角度分析】修正案八完善强迫交易罪的规定,加大惩处力度。本罪的行为方式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强迫他人进入、退出特定的经营领域的行为。此罪与抢劫罪的界限是行为人是否从事该种经营活动营利并有一定的交易发生。

三十七、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命题角度分析】该款是将一些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的行为入罪,把原来由行政管理手段或者民事手段调整的违法行为规定为犯罪加以惩处。注意犯罪行为的方式不同构成不同的罪名:1. 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2.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器官的无论是否经过其同意都构成本罪),以故意伤害罪论处;3.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定为侮辱尸体罪。

三十九、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命题角度分析】1.本款规定的盗窃罪的行为方式有: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2.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盗窃未遂或者中止的,可不认为是犯罪。3.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盗窃自己家庭或者近亲属的财物,或者盗窃其他亲属财物但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处理。4.盗窃罪与抢劫罪、抢夺罪的区别在于:盗窃罪是平和手段,后两者是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

5.盗窃罪与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的区别在于:盗窃罪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后二者利用被害人有瑕疵的意志。

6.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别在于:是否转移占有。盗窃罪是把他人所有他人占有的财产,通过平和手段,变为自己所有。

7.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在于:是否利用职务便利。

8.删除了盗窃罪判死刑的条款。

四十、将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修改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命题角度分析】1.在使用暴力威胁的方式敲诈勒索的情况下,本罪与抢劫罪极易混淆,其区别在于敲诈勒索罪不具备“两个当场”,即暴力行为与财物交付都在当场实现。2.在使用虚假的事实敲诈勒索的情形中,本罪极易与诈骗罪混淆,其区别点在于:诈骗是通过欺骗使他人自愿交付财物,而敲诈勒索是通过恐吓迫使他人交付财物。

四十一、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命题角度分析】本款规定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其客观表现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单位也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并且实行“双罚制”。对于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如果能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四十九、在刑法第四百零八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四百零八条之一:“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命题角度分析】本条增加了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时的责任,如果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进行归责。注意量刑情节不同,徇私舞弊的要从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

本解释共八条,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的内容,都需认真掌握。

第一条对于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依法应当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况,认为确有必要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管制期间或者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或者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犯罪分子在管制期间或者缓刑考验期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十八条第四款或者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命题角度分析】这一条针对的是完善管制刑及缓刑、假释的执行方式的适用。管制是限制人身自由但不予关押的刑罚。刑法修正案八根据新的情况,对管制的执行方式适时调整,有针对性地对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进行必要的行为管束,以适应对其改造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这也就是说,这些行为管制的措施可以适用于2011月4月30日以前的犯罪。关于刑法的溯及力问题,我国刑法第12采取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这里没有采取从旧的原则,也不是从轻的原则,而是从刑事政策的角度考虑,采取“溯及既往”的原则。针对执行方式在现实当中出现的问题,采取的改善措施,目的是更好的实现刑法。

第二条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被告人具有累犯情节,或者所犯之罪是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罪行极其严重,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不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而根据修正后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同时决定限制减刑可以罚当其罪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命题角度分析】这一条针对是限制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犯罪分子的减刑的适用。这里第二款采取的是“溯及既往”的原则。由于刑法采取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包含着保障行为人的自由的观念。作为例外,这里是考虑到实质刑法的目的,使得罪责刑在实质上相符。

第三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2011年4月30日以前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正前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但是,前罪实施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曾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2011年4月30日以前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正前刑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曾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在2011年5月1日以后再犯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命题角度分析】这一条针对调整后累犯的适用问题。刑法修正案八对未成年人犯罪予以从宽处理,扩大特殊累犯的范围,加大对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惩处力度。

第四条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命题角度分析】这一条针对自首问题,进一步落实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

第五条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命题角度分析】这一条针对的是自首后又有重大立功的行为。刑法修正案八删去了这种规定。

第六条2011年4月30日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2011年4月30日前后一人犯数罪,其中一罪发生在2011年5月1日以后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命题角度分析】这一条适当延长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刑期,实践中有一些犯罪分子一人犯有较多罪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总和刑期较高,如果只判处最高二十年有期徒刑,难以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适当提高这种情况下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的上限。也就是说从2011年4月30日以后,有期徒刑的最高刑为25年。

第七条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以后或者假释前实际执行的刑期,适用修正前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命题角度分析】这一条针对的是实际执行的期限,适用修正前刑法的原因是从旧兼从轻。

第八条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因具有累犯情节或者系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并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011年5月1日以后仍在服刑的,能否假释,适用修正前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因其他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011年5月1日以后仍在服刑的,能否假释,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命题角度分析】这一条针对完善假释规定,加强对被假释犯罪分子的监督管理的适用时间范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7年修订的刑法对诈骗类犯罪作出了重大修改,将合同诈骗从普通诈骗中分离出去,另立罪名,同时对8种金融诈骗罪设专节作了集中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曾于1996年制定了《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形势出现了许多新变化,公私财产权益维护方面不断出现新需求。与之相关联,诈骗犯罪活动也出现了许多新手法,造成许多新危害。2010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2011年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2次会议通过了这部司法解释。《解释》共十一条。需重点掌握1、2、3、4、5、6、7、8条。

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命题角度分析】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第二条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命题角度分析】从严惩处的诈骗犯罪的具体情形。

第三条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四条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命题角度分析】第4条、第5条从宽处罚的诈骗犯罪的具体情形。

第五条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第六条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命题角度分析】第5、6条电信诈骗的定罪量刑标准。

第七条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命题角度分析】诈骗共同犯罪的处理原则。

第八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命题角度分析】想象竞合犯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自首和立功,是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非常复杂、争议较大的问题。刑法总则仅用第六十七、六十八两个条文作了原则性规定,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用七个条文作了细化规定。但近年来新类型“自首”、“立功”时有出现,刑法和《解释》因制定时间早、规定较原则,已不能完全解决新情况、新问题。《意见》是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对刑法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予以细化、明确和完善,对准确处理自首、立功问题,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刑事政策,进一步提高刑事审判质量和效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意见》共八条。我们需要着重掌握第1、2、3、4、5、8条。

一、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

《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七种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体现了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

自动投案,但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在其身上、随身携带的物品、驾乘的交通工具等处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的,因上述行为同时系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义务,对其是否从宽、从宽幅度要适当从严掌握。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

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虽然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但可以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

【命题角度分析】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和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二、关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具体认定

《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除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外,还应包括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前科等情况。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身份等情况与真实情况虽有差别,但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等情况,影响对其定罪量刑的,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犯罪嫌疑人多次实施同种罪行的,应当综合考虑已交代的犯罪事实与未交代的犯罪事实的危害程度,决定是否认定为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虽然投案后没有交代全部犯罪事实,但如实交代的犯罪情节重于未交代的犯罪情节,或者如实交代的犯罪数额多于未交代的犯罪数额,一般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无法区分已交代的与未交代的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或者已交代的犯罪数额与未交代的犯罪数额相当,一般不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时虽然没有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但在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前主动交代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命题角度分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几种具体情况的认定。

三、关于“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和“不同种罪行”的具体认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向司法机关主动如实供述本人的其他罪行,该罪行能否认定为司法机关已掌握,应根据不同情形区别对待。如果该罪行已被通缉,一般应以该司法机关是否在通缉令发布范围内作出判断,不在通缉令发布范围内的,应认定为还未掌握,在通缉令发布范围内的,应视为已掌握;如果该罪行已录入全国公安信息网络在逃人员信息数据库,应视为已掌握。如果该罪行未被通缉、也未录入全国公安信息网络在逃人员信息数据库,应以该司法机关是否已实际掌握该罪行为标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如实供述本人其他罪行,该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罪行还是不同种罪行,一般应以罪名区分。虽然如实供述的其他罪行的罪名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犯罪的罪名不同,但如实供述的其他犯罪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犯罪属选择性罪名或者在法律、事实上密切关联,如因受贿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又交代因受贿为他人谋取利益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应认定为同种罪行。

【命题角度分析】“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和“不同种罪行”的认定。

四、关于立功线索来源的具体认定

犯罪分子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犯罪分子将本人以往查办犯罪职务活动中掌握的,或者从负有查办犯罪、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处获取的他人犯罪线索予以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犯罪分子亲友为使犯罪分子“立功”,向司法机关提供他人犯罪线索、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不能认定为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

【命题角度分析】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的具体情形。

五、关于“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认定

犯罪分子具有下列行为之一,使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属于《解释》第五条规定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1)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将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的;(2)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当场指认、辨认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3)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4)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的,等等。

犯罪分子提供同案犯姓名、住址、体貌特征等基本情况,或者提供犯罪前、犯罪中掌握、使用的同案犯联络方式、藏匿地址,司法机关据此抓捕同案犯的,不能认定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

【命题角度分析】可以认定为“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情形和不能认定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的情形。

八、关于对自首、立功的被告人的处罚

对具有自首、立功情节的被告人是否从宽处罚、从宽处罚的幅度,应当考虑其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社会影响、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自首的还应考虑投案的主动性、供述的及时性和稳定性等。立功的还应考虑检举揭发罪行的轻重、被检举揭发的人可能或者已经被判处的刑罚、提供的线索对侦破案件或者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所起作用的大小等。

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的,一般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类似情况下,对具有自首情节的被告人的从宽幅度要适当宽于具有立功情节的被告人。

虽然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但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或者在犯罪前即为规避法律、逃避处罚而准备自首、立功的,可以不从宽处罚。

对于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情节,同时又有累犯、毒品再犯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既要考虑自首、立功的具体情节,又要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因素,综合分析判断,确定从宽或者从严处罚。累犯的前罪为非暴力犯罪的,一般可以从宽处罚,前罪为暴力犯罪或者前、后罪为同类犯罪的,可以不从宽处罚。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对具有自首、立功情节的被告人的处罚,应注意共同犯罪人以及首要分子、主犯、从犯之间的量刑平衡。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共同犯罪的主犯检举揭发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地位、作用较次的犯罪分子的,从宽处罚与否应当从严掌握,如果从轻处罚可能导致全案量刑失衡的,一般不从轻处罚;如果检举揭发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的是其他案件中罪行同样严重的犯罪分子,一般应依法从宽处罚。对于犯罪集团的一般成员、共同犯罪的从犯立功的,特别是协助抓捕首要分子、主犯的,应当充分体现政策,依法从宽处罚。

【命题角度分析】这里着重掌握各种量刑情节:1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的2具有自首、立功情节,同时又有累犯、毒品再犯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3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对具有自首、立功情节的被告人的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了准确适用法律,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切实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不断加强刑事司法规范建设,先后发布了《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侵犯著

作权刑事案件中涉及录音录像制品有关问题的批复》、《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等司法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了有关知识产权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完善了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规范体系。但盗版、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在一些地区和领域还比较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还比较猖狂,并日益呈现出新的变化和特点:网络犯罪突出,作案手段多样,组织化、专业化趋势明显,隐蔽性强,查处难度大等。对于形形色色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实践中普遍反映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还不够明确具体,政策法律界限不易把握,法律适用疑难问题较多。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及时有效的打击。为此,制定出台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意见》共十六条,其中第5、6、7、8、9、10、11、12、13、14、15、16条是我们学习的重点。

五、关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同一种商品”的认定问题

名称相同的商品以及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可以认定为“同一种商品”。“名称”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商标注册工作中对商品使用的名称,通常即《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中规定的商品名称。“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认为是同一种事物的商品。

认定“同一种商品”,应当在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和行为人实际生产销售的商品之间进行比较。

【命题角度分析】进一步明确了商标犯罪中“同一种商品”、“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认定问题。

六、关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认定问题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一)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仅有细微差别的;

(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三)改变注册商标颜色的;

(四)其他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命题角度分析】特别掌握“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四种情形。

七、关于尚未附着或者尚未全部附着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侵权产品价值是否计入非法经营数额的问题

在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侵权产品价值时,对于已经制作完成但尚未附着(含加贴)或者尚未全部附着(含加贴)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产品,如果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该产品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其价值计入非法经营数额。

【命题角度分析】非法经营数额的计算可能遇到的情况的处理。

八、关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案件中尚未销售或者部分销售情形的定罪量刑问题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部分销售,已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2011年全年土地政策法律法规政策新闻汇总

2011年全年土地政策法律法规政策新闻汇总 国土部:今年开展土地招拍挂改革试点 1月8日 国土资源部部长徐绍史在昨日的“全国国土资源工作会议”上表示,今年国土部将在各地部署一批改革试点,试点内容包括土地审批制度、土地招拍挂出让制度、矿业权出让方式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 1月20日 据新华社电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昨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草案进一步修改后将公布施行,取消行政强拆,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法规将抓紧修改。 违规用地法违规案件公开通报 1月26日 昨天,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宣布了《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公然通报和挂牌督办办法》,办法要求,从今年开始每季度公然通报和挂牌一批违规用地案件,此举标志着国土资源部对违法违规案件的公然通报、挂牌督办工作步入了轨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国土部:控地价防地王增中小型限价房供地 3月12日 国土资源部在2011年城市住房用地管理和调控重点工作中,将"控价格,防'地王'"摆上了桌面。前日,该部发出通知称,严防出现高价地,坚决杜绝土地出让中,出现楼面地价超过同类地价历史最高价的情况 国土部:31省供地指标只能满足1/3需求 4月10日 国土资源部透露,国土部前天召开全国土地供应调研报告会,国土资源部规划司司长董祚继表示,从调研情况看,31个省(区、市)都反映计划指标不足,多数反映下达指标只能满足需求的1/3 我国将为每块土地设唯一编码 4月16日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王世元日前提出,将为全国每一块土地设唯一的"身份证"编号。目前,试点工作已在天津、辽宁、上海、四川、广西、海南、宁夏及深圳市展开 全国计划新增建设用地44.67万公顷 5月6日 今年国土部计划新增建设用地44.67万公顷,与去年的42.67万公顷相比,增长4.7%。但截至目前,国土部仍未公布今年1000万套保障房用地供应计划 六部门联合问责省级政府耕地保护 5月8日

2011新法律法规整理目录(带超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 ·工伤认定办法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 ·邮票发行监督管理办法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原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基础科研管理办法》和《国防基础科研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2011-01-04开始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1-01-08开始施行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2011-01-10开始施行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1-01-17开始施行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2011-02-01开始施行 ·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 ·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反价格垄断规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 ·审计机关封存资料资产规定 ·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

2011一级法规真题及解析

2011年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建设工程法规与相关知识真题 一、单项选择题(共70题,每题1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不同行政法规对同一事项的规定,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 )裁决。 A.国务院主管部门B.最高人民法院C.国务院D.全国人大常委会 2.某施工设备经销商规定其业务员按合同价5%提取奖金。业务员王某在与施工企业洽谈时提出,合同定价遵守公司规定,但王某本人按每台50元补贴施工企业。施工企业表示同意,遂与王某签订了订货合同,并将获得的补贴款入账。王某行为的法律定性是( )。 A.合法行为B.无权代理C.不正当竞争D.滥用代理权 3.被代理人因为向代理人授权不明确而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 )。 A.由被代理人向第三人承担责任,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B.由被代理人独自向第三人承担责任 C.由第三人自己承担损失 D.由代理人独自向第三人承担责任 4.施工企业以自有的房产作抵押,向银行借款100万元,后来施工企业无力还贷,经诉讼后其抵押房产被拍卖,拍得的价款为150万元,贷款的利息及违约金为20万元,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为10万元,则拍卖后应返还施工企业的款项为( )万元。 A.10 B.20 C.30 D.50 5.建设单位需要使用相邻企业的场地开辟道路就近运输建筑材料。经双方订立合同,约定建设单位向该企业支付用地费用,该企业向建设单位提供场地。在此合同中,建设单位拥有的权利是( )。 A.相邻权B.地役权C.土地出租权D.建设用地使用权 6.施工企业购买材料设备后交付承运人运输,未按约定给付承运费用时,承运人有权扣留足以清偿其所欠运费的货物,承运人行使的是( )。 A.抵押权B.质押权C.留置权D.所有权 7.在建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承担连带责任。该责任在债的产生根据中属于( )之债。 A.侵权B.合同C.无因管理D.不当得利 8.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 )的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A.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B.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 C.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人员D.质量监督部门 9.因企业分立而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等级应按( )。 A.原企业的资质等级确定B.降低一级原企业的资质等级确定 C.最低资质等级核定D.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核定 10.2011年2月,下列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在单位不同意,其中不满足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定条件的是( )。 A.赵先生2010年1月入职丁企业后,该企业在2010年11月才与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B.张女士于1991年1月份到甲企业后一直在该企业工作 C.王先生于1989年进入乙国有企业工作,2008年3月,该企业改制,王先生已年满50岁 D.李女士已经连续与丙企业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再次续订劳动合同时,该企业将李女士提升为市场部部长 1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完工后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时间为( ) A、竣工验收合格后 B、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时 C、竣工验收时 D、交付使用时

2011-2012年新出台的法律法规

2011-2012年新出台的法律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2011年1月17日起施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1月21日起施行; 《发票管理办法》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水土保持法》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3月5日起施行; 《出版管理条例》2011年3月19日起施行;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11年3月19日起施行; 《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戒毒条例》2011年6月26日起施行;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建筑法》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煤炭法》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条例》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兵役法》2011年10月29日起施行;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资源税暂行条例》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车船税法》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行政强制法》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居民身份证法》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拘留所条例》2012年4月1日。

工信部企业划型规定2011年300号文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2011.6.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安全法律法规模拟题及答案二-2011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的法律知识模拟练习题 考试注意事项: 一、本考试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单项选择题,共70题(每道题1分),第二部分为多项选择题, 共15题(每道题2分),满分100分。 二、试卷全部为主观评分题,答案用2B铅笔涂在答题卡上,否则无效。 三、本考试全部时间为150分钟,终了时间一到,应考人员一律停笔,等候监考人员收点试卷及答题 卡,全部考试结束后,须待监考人员将全部试卷及答题卡收点无误,并宣布本考试结束,方可离开考场。 一、单项选择题,共70题(每道题1分) 1. 在以下的单位中,除_______企业以外,都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 A.矿山 B.机械 C.建筑施工 D.危险物品生产、经营 2. 不符合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场所的条件的选项是_______。 A.在员工宿舍和生产车间悬挂明显的疏散标志牌 B.危险物品的车间、仓库应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C.员工宿舍设有紧急疏散的出口 D.为了保证安全,晚间锁住员工宿舍和生产车间 3.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 培训等费用,支出方式为() A.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B.国家和企业共同负担 C.企业和受益员工共同负担D受益员工单独负担 4. 以下属于安全生产行政法规的是()。 A.《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B.《XX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 C.《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5.《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高速公路最高时速是()公里? A. 100 B.110 C.120 D.140

6.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不按《职业病防治法》履行法定职责的,由()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并按违法所得的多少给予相应的罚款 A.上级管理部门 B.卫生行政部门 C.公安部门 D.司法部门 7.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对违法单位施行简易程序的罚款条件是:() A.一千元以下的处罚 B.三千元以下的处罚 C.五千元以下的处罚 D.一万元以下的处罚 8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被处罚单位接到行政处罚文书后,如果要求听证程序,需要在()天内提出? A.10 B.7 C.5 D.3 9. 依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_______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开工通知劳动者本人。( 1.0 分) A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B .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C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D .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10.《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中的一般程序,自立案之日起,一般应当在()日内办理完毕? A.60日 B.45日 C.30日 D.15日 11依据《消防法》.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置在____;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___。() A.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的合理位置;城市的边缘或者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B.远离城市的区域;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C.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的合理位置;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D.城市的边缘或者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的合理位置。 12.《消防法》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_________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_________ 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_________进行消防验收。() A.公安消防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机构; B.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C.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D.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公安消防机构。 13.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_______,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_______。 A.管理标准管理职责 B.生产合同管理职责 C.协议书管理方案 D.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会计法律法规汇编2011年最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会计法律法规汇编2011年最新版 作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审定立信会计出版社2011年3月出版出版:立信会计出版社 规格:精装16开全一卷日期:2011.3上架 定价:298元优惠价:220元 详细目录 第一编综合性会计法规 第一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律规定 第二章综合性会计基础工作管理法规 第三章综合性会计人员管理法规 第二编企业会计相关法规 第四章综合性企业会计法规 第五章企业会计准则 第六章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第七章实施会计准则配套规章

第八章企业适用的会计制度和核算办法 第九章其他企业会计法规 第十章企业财务管理法规 第十一章企业内部控制相关法规 第十二章企业会计人员管理法规 第三编行政事业单位法规汇编 第十三章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第十四章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配套法规 第十五章行政事业单位综合性财务管理法规 第十六章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建设相关财务管理法规第十七章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管理法规 第十八章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四编审计相关法规 第十九章国家审计相关法规 第二十章注册会计师审计相关法规 第二十一章内部审计综合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会计法律法规汇编2011年最新版作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审定立信会计

出版社2011年3月出版规格:全一册16开精装定价:298元详细目录第一编综合性会计法规第一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第二章综合性会计基础工作管理法规第三章综合性会计人员管理法规第二编企业会计相关法规第四章综合性企业会计法规第五章企业会计准则第六章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七章实施会计准则配套规章第八章企业适用的会计制度和核算办法第九章其他企业会计法规第十章企业财务管理法规第十一章企业内部控制相关法规第十二章企业会计人员管理法规第三编行政事业单位法规汇编 第十三章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第十四章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配套法规第十五章行政事业单位综合性财务管理法规第十六章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建设相关财务管理法规第十七章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管理法规第十八章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四编审计相关法规第十九章国家审计相关法规第二十章注册会计师审计相关法规第二十一章内部审计综合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会计法律法规汇编2011年最新版 作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审定立信会计 出版社2011年3月出版 规格:全一册16开精装 定价:298元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合规性评价报告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合规性评价报告 一、评价目的: 安装公司在我公司管理体系运行过程中,对健康、安全、环境法律法规及相关方要求的遵循情况。 二、评价范围:安装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危害、环境因素。 三、评价准则: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1 、GB/T19001-2000 《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 2、GB/T24001-2004 3、GB/T28001-2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 4、总公司管理手册、程序文件及相关制度; 5 、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 四、评价时间: 二0—零年十二月十日 五、适用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概述: 安装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8-03-0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12-26)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003-09-0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04-0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 防治法》( 1997-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5-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00-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1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07-06-29) 、《中华人民共和

国节约能源法》(2008-04-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11-01)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1989-01-01) 、《陕西省墙体材料革新与节能建筑管理办法》(2007-07-18)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03-15) 、《工伤保险条例》(2004-01-01)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06-0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2004-02-0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01-30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 2007-06-01 )、《工伤认定办法》( 2004-01-01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 1991-07-09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1992-01-01 )、《企业职工培训规定》 (1996-10-30 )、《陕西省消防条例》(2009-09-01) 、《陕西省建筑节能条例》(2007-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10-30) 、《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1999-03-04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程》( 1980-06-01 )、《安全帽试验办法》 ( 1992-08-01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1990-08-01 )、《漏电保护器安装与运行》 ( 1999-05-01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程》 (2005-03-01 )、《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 ( 1986-04-01 )等。安装公司设专人根据公司下发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对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相关方规定进行收集 和跟踪,及时收集新增和替换的法规、标准、规定,确保其完整性和有效性。 六、上一年度,内、外审与环境管理相关的不符合项纠正情况:安装公司在上一审核年度配合项目部内、外审发现的不符合项,组织相关人员认真进行了原因分析,针对各项目的不同特点,分别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并要

《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11〕41号

法…2011?41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 《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情况,对2008年2月4日制发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修改第一级案由5个: 1、增加“第九部分侵权责任纠纷”。 2、删去“第八部分与铁路运输有关的民事纠纷”。 3、变更“第四部分债权纠纷”为“第四部分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4、变更“第五部分知识产权纠纷”为“第五部分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5、变更“第九部分与公司、证券、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为“第八部分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 二、修改第二级案由20个: 6、增加“二十七、保险纠纷”。 7、增加“三十、侵权责任纠纷”。 8、增加“四十三、执行异议之诉”。 9、删去“十一、特殊类型的侵权纠纷”。 10、删去“二十、与铁路运输有关的民事纠纷”。 11、变更“二十一、与合伙企业有关的纠纷”为“二十二、合伙企业纠纷”。 12、拆分“十六、不正当竞争、垄断纠纷”为“十五、不正

当竞争纠纷”、“十六、垄断纠纷”。 13、拆分“三十、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为“三十一、选民资格案件”、“三十二、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三十三、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三十四、认定财产无主案件”、“三十五、监护权特别程序案件”、“三十六、督促程序案件”、“三十七、公示催告程序案件”、“三十八、申请诉前停止侵害知识产权案件”、“三十九、申请保全案件”、“四十、仲裁程序案件”、“四十一、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案件”、“四十 二、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案由。 三、修改第三级案由113个: 14、在第二级案由“二、婚姻家庭纠纷”项下变更“14、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为“17、同居关系纠纷”。 15、在第二级案由“六、所有权纠纷”项下增加“42、业主知情权纠纷”。 16、在第二级案由“十、合同纠纷”项下增加“66、缔约过失责任纠纷”、“67、确认合同效力纠纷”、“77、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78、临时用地合同纠纷”、“79、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80、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94、进出口押汇纠纷”、“96、银行卡纠纷”、“123、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124、广告合同纠纷”、“126、追偿权纠纷”、“141、知识产权质押合同纠纷”,变更“84、信用卡纠纷”为第三级案由“96、银行卡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2)信用卡纠纷”,拆分“75、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纠纷”为“84、供用电合同纠纷”、“85、供用水合同纠纷”、“86、供用气合同纠纷”、“87、供用热力合同纠纷”,删去“112、人民调解协议纠纷”,增加“127、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2011年注册测绘师法律法规真题答案及详细解析

2011年《测绘法律法规》真题及答案 一. 单项选择(共80题,每题一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 1.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 A. 测绘许可证 B. 测绘资质证书 C. 测绘资格证书 D. 测绘作业证 2. 关于行政许可设定的说法,正确的是() A. 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用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 B. 行政许可只能有法律、行政法规设定 C. 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D. 法规、规章对实施上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具体的规定,可以增设行政许可 3. 关于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说法,错误的是() A. 申请人提交的盛情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负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B.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C.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验、免疫印章。 D.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4. 关于申请测绘资质的说法,错误的是() A. 测绘资质受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决定。 B. 申请单位涉嫌违法测绘被立案调查的,应当受理其测绘资质申请,但结案后再审批 C. 申请单位涉嫌违法测绘被立案调查的,案件结案前不受其测绘资质申请 D. 初次申请测绘资质原则上不得超过乙级 5. 某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证书》载明的业务范围为工程测量。对于大地测量项目招标邀请,该单位正确的做法是() A. 使用本单位《测绘资质证书》投标 B. 借用其他单位的《测绘资质证书》投标 C. 不参与投标

2011版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7章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第七章安全生产标准体系 第一节安全标准概述 安全标准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定的根据《标准化法》的规定,标准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又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安全生产标准主要指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大部分是强制性标准。我国安全标准涉及面广,从大的方面看,包括矿山安全(含煤矿和非煤矿山)、粉尘防爆、电气及防爆、带电作业、危险化学品、民爆物品、烟花爆竹、涂装作业安全、交通运输安全、机械安全、消防安全、建筑安全、职业安全、个体防护装备(原劳动防护用品)、特种设备安全等各个方面。 一、安全标准的定义和作用 (一)安全标准的定义 标准化是人类在长期生产实践过程中逐渐摸索和创立起来的一门科学,也是一门重要的应用技术。标准和标准化从一开始就来源于人们改造自然的社会实践,且一直服务于这种实践,并不断发展和完善。根据《标准化法》条文解释,“标准”的含义是:对重复事物和概念所作的统一规定,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主管部门批准,以特定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简单地说,标准是对一定范围内的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做的统一规定。重复投入、重复生产、重复加工、重复出现的产品和事物才需要标准。事物具有重复出现的特征,才有制定标准的必要。标准对象就是重复性概念和重复性事物。标准的本质反映的是需求的扩大和统一。单一的产品或单一的需求不需要标准,对同一需求的重复和无限延伸才需要标准。 依据上述解释,安全标准是:在生产工作场所或领域,为改善劳动条件和设施,规范生产作业行为,保护劳动者免受各种伤害,保障劳动者人身安全健康,实现安全生产的准则和依据。 标准化是指在经济、技术、科学及管理等社会实践中,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通过制定、实施标准,以获得最佳秩序和社会效益的过程。简单地说,标准化是为了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现实问题或潜在问题制定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条款的活动。即标准化是一项活动,一个过程。标准化的目的就是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 (二)安全标准的作用 1.安全标准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安全标准是保障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技术规范 3.安全标准是安全监管监察和依法行政的重要依据 4.安全标准是规范市场准入的必要条仵 二、安全标准的范围 安全标准是指为维持生产经营活动,保障安全生产而制定颁布的一切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技术、管理等要求,包括设备、装备、器材等标准。这类标准的范围包括:煤矿安全、非煤矿山安全、粉尘防爆、电气及防爆、带电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民爆物品安全、烟花爆竹安全、涂装作业安全、交通运输安全、机械安全、消防安全、建筑安全、职业安全、个体防护装备、特种设备安全等各个方面;标准的类型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如AQ、MT、LD、JB等)。安全生产标准(AQ)的范围包括有关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个体防护、粉尘防爆、涂装作业等领域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标准,这类标准主要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制定,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保山市2011年干部职工法律法规知识竞赛试题

保山市2011年干部职工法律法规知识竞赛试题 一、判断题(20题) 1、《云南省消防条例》规定,消防工作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2、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消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3、城市建设部门应当将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含消防站)和规划内的消防装备建设等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督促落实。() 4、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根据需要选配具备消防知识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5、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应当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6、禁止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名义生产、维修、销售消防产品。() 7、公安消防队和其他消防队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的消防车、消防艇,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道路交通信号限制。( ) 8、未经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许可,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9、搭建的临时建(构)筑物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罚款。( ) 10、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与消防有关的法律、法规纳入普法宣传的总体规划并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11、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12、基层人民法院负责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13、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但是不可以连选连任。() 14、可以在互联网或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中传递国家秘密。() 15、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的,由国家保密部门宣布解密。() 16、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遭受威胁时,中央军委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17、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贯彻和执行国防动员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应当根据上级下达的国防动员任务,组织本行政区域国防动员的实施。()

2020年最新整理医疗器械法规清单

2020年最新整理医疗器械法规清单 法规包括:行政法规、部门规章、通告、公告、通知性文件、政策解读及相关法律法规 一、行政法规 1.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0号) 二、部门规章 1.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CFDA局令第4号) 2.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CFDA局令第5号) 3.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CFDA局令第6号) 4.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CFDA局令第7号) 5.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CFDA局令第8号) 6. 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CFDA局令第14号) 7. 医疗器械分类规则(CFDA局令第15号) 8.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CFDA局令第18号) 9. 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CFDA局令第19号) 10.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CFDA国家卫计委令第25号) 11.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CFDA局令第29号) 12.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修正案(CFDA局令第30号) 13. 关于调整部分医疗器械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的决定(CFDA局令第32号) 14.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CFDA局令第33号) 15.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CFDA局令第38号)

16.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 三、通告 1. 关于发布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的通告(CFDA通告2014年第8号) 2. 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CFDA通告2014年第 9号) 3. 关于发布需进行临床试验审批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CFDA通告2014 年第14号) 4. 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CFDA通告2014年第 16号) 5. 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CFDA通告2014年第 17号) 6. 关于发布禁止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CFDA通告2014年第18号) 7. 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供应商审核指南的通告(CFDA通告2015年第1 号) 8. 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CFDA通告2015年第14 号) 9. 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管理规定的通告(CFDA通告2015年第 18号) 10. 关于贯彻落实小微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的通告(CFDA通告2015年 第31号) 11. 关于生产一次性使用无菌注、输器具产品有关事项的通告(CFDA通告2015 年第71号)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8号 2011年1月8日)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588号2011年1月8日)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国务院在1983年以来已对行政法规进行过4次全面清理的基础上,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深化的新情况、新要求,再次对截至2009年底现行的行政法规共691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 一、对7件行政法规予以废止。(附件1) 二、对107件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 2.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 附件1: 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 一、关于各地厂矿对于法定假日工资发放办法的决定(1950年7月31日政务院公布) 二、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1982年12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

三、金融机构代客户办理即期和远期外汇买卖管理规定(1987年12月13日国务院批准1988年3月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 四、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1989年2月5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3月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 五、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1990年3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4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令第1号公布)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3年7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7号公布) 七、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2001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3号公布) 附件2: 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 一、对下列行政法规中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定作出修改 1.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第五条中的“国家长期经济计划”修改为“国家规定”。 2.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中的“产品税”修改为“消费税”。 3.将《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中的“产品税”修改为“消费税”。

2011年度企业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符合性评价表

序号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事项 制(修)订 日期 相关条款说明评价结果原因分析责任分析整改计划整改措施备注 1 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1990-06-25 第一~第五章符合国际公约 2 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建议书1990-06-25全文符合国际公约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03-1 4 第42、43、48条符合国家法律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02-25第134、135、136、139条不符合新修订法律, 学习不到位 安全办公室不 够重视 12月初整改完成组织全员培训 国家法律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06-29 第4、5、6、17~19、20、 21、23~25、29、33、34、 36~39、42、43、57、5969、 7、73、74条 符合国家法律 6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10-2 7 第4~6、13~16、19~20、 22~23、30~34、36~38、48 条 符合国家法律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10-28 第10、16、19、21~23、44 条 符合国家法律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7-06-29 全文符合国家法律 9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04-22 第二章,第四章第一、二、 五节,第五、七章 不符合 新修订法律, 学习不到位 安全办公室不 够重视 12月初整改完成组织全员培训 国家法律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10-27 全文符合国家法律 1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02-16 全文符合行政法规 12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 追究的规定 2001-04-21 全文符合行政法规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04-14 第24~25、27~29、36条符合行政法规 14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01-07 第2、6、7、13、14、19~22 条 符合行政法规 15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03-28 第4、6~7、9、14、16、26、 33条 符合行政法规 1/9

法规科2011总结

法规科2011总结

闻媒体的作用,增强法制宣传工作的针对性,以各种形式拓展法制宣传阵地,营造浓厚的法制宣传氛围。为切实做好《行政强制法》的宣传学习和贯彻实施工作,提高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人员的程序意识和法制观念,为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奠定良好基础,印发了加强宣传学习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同时邀请市政府法制办领导、专家为市局、市稽查支队全体人员,市药检所、各县区局领导班子、政策法规科长、稽查队长讲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二是积极报送法制动态和工作信息,法制科人手少,在信息质量上下功夫,目前,市法制办采用法制信息4篇,我局报送的《坚持依法行政全力助推医药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分别被国务院法制办、省法制办、市法制办三级法制部门采用。 三、清理规范行政审批 一是按照市法制办部署对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事项,按照审批主体、审批类别、审批项目、审批依据、审批对象、审批条件、申请材料、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收费标准及依据等10余项内容进行了清理,通过清理,目前市局机关共有行政许可事项13项,非行政许可事项24项。二是根据省局部署,将国家局起草的省以下食品药品监管行政审批项目标准化材料初稿,标准化材料包括15项内容,分别是项目名称、许可内容、法定实施主体、设定依据、

审批依据、审批流程图、法定办理时限、法律文书以及申请、受理、审核、审查与决定、制证、送达、公开等程序转发给各县区局、局机关相关科室征求意见。三是对全省其他市局行政审批工作进行了调研,了解了不同市局行政审批运行情况,为下一步进一步理顺规范我局行政审批工作奠定了基础。截至11月15日,局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共接受药品零售企业许可申请材料149份,接受餐饮服务许可申请材料42份,均按规定及时转送有关科室受理,接待来访、来电咨询800多人次。 四、认真履行行政处罚案件审核执法监督职责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台了《XX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备案办法(试行)》(菏食药监发〔2011〕18号),明确了案件的审核范围、审核内容和审核程序,调整了案件审核委员会,审核案件工作进一步得到加强。按照局案件审核办法和市政府、省局业务部门要求,结合法规科仅有一人的实际,经局领导批准,在市稽查支队的大力支持下,使案件审核工作进一步规范,送审案件审核率做到了100%。目前审核一般程序案件18件,共提出规范文书书写(错字、漏字等)、当事人书写错误、证据不规范、引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不清等意见建议60余条,进一步提高了案件办理的质量。为进一步集中精力指导全系统的执法监督,借鉴外地做法,向省局咨询,报请局领导同意,对

解读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一批法律法规

解读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一批法 律法规 人民调解协议可强制执行、工伤保险待遇提高、小排量车购置税优惠停止……2011年1月1日起,一批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始施行,将给经济社会发展、百姓生活带来深刻影响。 人民调解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明确,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 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法律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 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新工伤保险条例六大“亮点”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将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条例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的“亮点”: 一是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各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 二是调整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将认定范围从原来的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事故伤害调整扩大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伤害,惠及了更多的职工群众。 三是简化了工伤认定程序。取消了工伤认定争议处理中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定,缩短了工伤认定时间;设置了工伤认定的简易处理程序,对于事实清楚、双方无争议的工伤认定申请的认定时限,由原来规定的60 天缩短为15天。 四是大幅度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从原来的48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提高至按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发放;同时,对伤残职工的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做了调整。 五是增加了基金支出项目。将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以及“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统一支付。 六是加大了强制力度。增加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的新规定。增加了对不参加工伤保险和拒不协助工伤认定调查核实的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规定,提高了工伤保险的强 制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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