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双重评价禁止与充分评价原则剖析的研究

双重评价禁止与充分评价原则剖析的研究

双重评价禁止与充分评价原则剖析

关于刑法中牵连犯处断的思考

牵连犯理论是刑法理论中具有重要意义,对牵连犯的不同理解,直接影响对行为人行为的定性与量刑。国外,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对此早有定论,而我国刑法理论界及司法实务中对此却仍然莫衷一是。因此,对这一问题作深入的探讨和反思,无论是对我国的刑法理论还是对实际司法实务,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当前观点之比较

何谓牵连犯,依我国刑法通说,是指“实施一个犯罪,而其犯罪的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①从概念上看,它具有三个方面的要件:第一,行为人必须实施两个以上的故意行为,若仅是过失或仅有一个行为,都不能成立牵连犯;第二,两个以上的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第三,两个以上的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我国刑法理论界与司法实务部门都肯定牵连犯理论,但我国1979年第一部刑法典总则部分并未涉及这一问题,因此,对牵连犯的处罚原则,无论在以后的单行刑法还是理论上,一直难以有统一的尺度。

1979年刑法典总则中,虽然没有对牵连犯做出从一重处断或数罪并罚的规定,但在分则中却存在着对牵连犯从一重处断的具体规定,体现了对牵连犯从一重处断的原则。但是,其之后的刑事立法中却出现了不同的规定。单行刑法方面规定实行数罪并罚的有:《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碍执行职务罪实行数罪并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规定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关于

严惩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规定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有其他犯罪行为的,实行数罪并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类似的规定在其他补充规定中也不乏其例。对牵连犯采用从一重处断的原则,或仅按重罪论处或者仅在专门设置的相对较重的量刑幅度内处罚的特别刑法有:《关于禁毒的决定》规定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以走私毒品罪在特定的相对较重的量刑幅度内论处;《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规定以暴力方法抗税,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按照伤害罪、杀人罪从重处罚,并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金。

法律规定不一,必然使司法机关在遇到法律未明确规定但事实上具有牵连关系的犯罪时,难以权衡具体的处断原则。对这一冲突现象,刑法修订时本应予以修正,然而,这种不统一的规定在1997年刑法典中却仍然存在着。1997年刑法典第157条第2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279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不过,《刑法》第399条第3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两款行为的,同时构成本法第385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立法不一同时也导致理论界由对牵连犯一贯坚持的通说即“从一重处断”原则,发展到各种观点争执不休的状况。目前,我国刑法学界关于牵连犯处断原则的观点主要有三种:第一,从一重处断说;第二,是数罪并罚说;第三,是从一重处断和数罪并罚择一说(或称双重处断原则说),即认为刑法明文规定予以并罚的牵连犯,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对于刑法无明文规定的牵连犯,应当适用从一重处断的原则。②

立法标准的不一及理论上的各抒己见,往往使得司法机关在具体司法操作中无所适从。这样,自然导致了关于牵连犯的存废之争。近年来,许多学者提出了对牵连犯实行数罪并罚的主张。

二、关于牵连犯中的牵连关系

对牵连犯中的牵连关系的不同看法,直接导致了对牵连犯犯罪形态认识的分歧。所谓“牵连关系”,依照我国刑法理论通说,指的就是行为人所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之间的密切联系,具体而言,就是行为人实施的方法罪与本罪和本罪与结果罪之间的密切关系。而所谓数个行为之间具有的密切关系,是指方法行为与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事实联系。③显然,这一定义未能确定一个可供适用的标准。因此,刑法理论界对此问题的看法,仍然众说纷纭。概括起来,主要出现了以下一些看法。1.主观说。该说认为,有无牵连关系应以行为人的主观犯意为根据,数行为如果在行为人主观犯意上是统一的,就是有牵连关系。2.客观说。该说认为,有无牵连关系应以行为的客观事实为依据,数行为之间如果有直接的密切的联系,比如一个行为为另一行为的必要方法,或者一个行为为另一行为的当然结果,就是有牵连关系。3.主客观统一说。该说认为,客观上,数行为之间具有密切的联系,主观上,行为人对数行为有统一的犯意,只有这两方面得到有机的统一,才能认为有牵连关系。4.因果关系说。该说认为,牵连犯的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具有一致的内在特性,牵连关系不外是数个行为合乎因果运动规律的联系和发展,实施前一行为就包含着实施后一行为的现实可能性,在一定条件下,形成不可避免的趋势。5.折衷说等。该说认为,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在客观上就是成为通常的手段行为或者成为通常结果行为,同时,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有犯意的继续。对于那些表面上看具有手段和目的关系,但并无内在和直接联系的,则牵连犯罪不能成立。④

这些观点虽然不无可取之处,但是,不难看出,它们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在具体的司法实务中很难操作。主观说认为,数行为之间在主观犯意上的统一就具有牵连关系,这种观点在现实中会造成事实上的不合理。例如,某甲、某乙合谋抢劫银行,事后甲觉得乙不可靠,便把乙杀了,单独一人实行了抢劫行为。在这里,不能否定甲是在统一的犯意支配下实施的两个行为,但很难认为这两个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对其“从一重处罚”的话,显然会造成事实上的不公平。客观说中,如何理解“直接的密切的联系”?实践中没有可操作的标准。主客观统一说的缺陷与客观说类似。因果关系说中,因为因果关系的复杂性,我们也很难确定哪些行为之间的联系是合乎因果运动规律的。折衷说以“通常”作为判断的依据,而“通常”本身并没有确定性,因此,在具体实务中同样难以操作。

理论观点的分歧,必然导致对同一犯罪事实是否构成牵连犯得出完全不同的结果。例如,有学者认为,现行刑法第247条关于刑讯逼供罪的规定中,刑讯的方法行为和伤害、死亡的结果行为都从属于逼取口供的目的行为,这无疑存在牵连关系。⑤然而,对这一条款规定,我国刑法理论界一般是把它当作转化犯处理的,即因发生了伤害、死亡的结果使行为的性质发生了变化。更重要的是,在这里,只有一个刑讯行为,目的是逼取口供,伤害或者死亡是刑讯行为造成的结果。而上述观点,却把它区分为刑讯的方法行为、导致伤害或者死亡的结果行为及逼取口供的目的行为三个行为。又如,有学者主张,1979年刑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的犯非法拘禁罪而致人重伤或致人死亡的,属于法律明文规定的牵连犯。⑥这使人非常困惑。非法拘禁过程中,如果被害人因某种非犯罪行为人的原因而自杀,这也属于非法拘禁致人死亡,但对这种情况,无论如何也难以把它作为牵连犯论处。另外,对侵入他人住宅而盗窃、强奸或杀人一种情况,有学者认为属于牵连犯;⑦但又有学者认为这是具有牵连关系的吸收犯。面对诸多对同一问题的不同判断,不能不令人对牵连关系产生究竟何指的疑惑。

人们对概念含义理解标准的着无定处及处断原则的多元化,造成具体司法适用的困惑。事实上,从词义上分析,我们也确实难以找到一个具有操作性的标准。方法与手段是同义词,指的是为达到某种目的而采取的措施。结果与原因相对,组成辩证法的一对范畴,产生另一现象的现象是原因,由原因引起的另一现象是结果。原因是客观事物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的形式之一。⑧在实际生活中,方法、手段具有多样性,为了达到一个目的可选择不同种类的方法;结果也有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偶然结果与必然结果、有形结果与无形结果之分。在这种情况下,何种方法(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关系密切?目的行为(原因行为)与何种结果之间具有必然联系?确实难以找到具体明确的标准,只能根据经验法则相对地进行判断。也正因为如此,刑法对实施犯罪的手段、方法一般不作规定,即使规定也是带有很大的弹性和开放度,如强奸罪规定的是“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目的也在少数犯罪中予以规定。至于结果,许多情况下也另行规定了“后果严重”、“后果特别严重”等。

因此,以如此极具弹性的词语内涵去界定牵连犯,自然使人对其内涵外延难以有确切的认知和把握。由此引发人们对其处断原则的观点分歧,就变得十分自然。事实上,人们实施的前、后相续的两个行为之间,大都具有密切的关系,或者前一行为是行为人实现其目的的手段、方法,或者后一行为是前一行为的结果,牵连关系只不过是在描述前后相续的两个行为之间关系的事实特征,它并不能为对具有牵连关系的犯罪行为的处断究竟依“从一重处断”还是“数罪并罚”提供充足的事实依据。因此,我们应抛弃本身不具有操作性且价值不大的牵连关系之争,从法律评价行为的实质,即“罚当其罪”的角度去思考牵连犯的处罚原则问题。

在考虑对行为的处罚是否“罚当其罪”时,必须注意两条原则的要求,即禁止双重评价原则和充分评价原则。禁止双重评价原则强调的是:刑罚裁量所根据的重要事实,不论是加重或减轻刑罚的事实,都不能在刑罚裁量中多次加以评价,即应坚持一行为一罚。充分评价原则强调的是:对足以建立不法或者责任的加重刑罚事实,不能因为行为人还实施了其他更严重的不法行为,而不加以

考虑。在具体适用刑罚时,判断是否违背双重评价禁止原则和充分评价原则,应从法定构成要件的角度去进行分析。因为,法定构成要件的要素在决定量刑范围时已指引司法者,这些要素在量刑范围内已被加以考虑,所以,在刑罚裁量范围内的这些要素,对于个别犯罪行为决定适当的刑罚不能再有任何作用。一个犯罪事实,如果表面上符合数个犯罪构成要件,但是适用一个法条就已经足以把所有的不法构成要件要素完全包含,无须适用其他构成要件,则此时基于双重评价禁止原则,不得再适用其他法条对行为人加以评价,否则便违背了双重评价禁止原则。相反地,如果仅适用一个构成要件无法把所有的不法构成要件要素完全包含,此时若仅适用一个构成要件加以评价,就会出现评价不足的问题。因此,必须再适用其他构成要件对行为人加以评价,否则,便违背了充分评价原则。

依据上述两个原则,我们可以发现,无论是“从一重处断”原则,还是“数罪并罚”原则,实际上都只能解决部分牵连犯的处罚问题,而不可能适用于所有的牵连犯。

三、牵连犯的类型

我国学者之所以在牵连犯的处断问题上争执不休,正如上述,症结在于对“牵连关系”的不同理解。事实上,如果我们依据上述两个前提原则,对牵连犯的处断原则可以作如下解构。

第一,对于超出了一个法条的构成要件效力范围,必须适用数个法条的构成要件才能予以充分评价的牵连犯,即数个行为之间具有独立关系的牵连犯,一律以数罪予以并罚,这是基于法益保护目的的必然要求。例如盗枪而杀人的行为,盗窃枪支行为侵犯的法益是国家对社会的管理秩序,而杀人行人侵犯的法益是人的生命权利,杀人行为侵犯的法益超出了盗窃枪支罪法条的构成要件效力范围,行为人实施的两个行为所侵犯的法益之间不具包容关系,必须同时适用杀人罪和盗窃枪支罪两个法条的构成要件才能对其行为做出全面评价,因此,必须对其实行数罪并罚。

首先,从法律评价行为的原则上看,对这种性质的牵连犯实行数罪并罚不存在重复评价的问题。所谓双重评价禁止原则,刑法理论中一般认为,指的是属于构成犯罪的要件,不得再作为个案量刑时考虑的要素;反之,则应作为量刑时考虑的要素。所谓评价,指的是对行为人的行为,宣告其构成犯罪并给予刑罚惩罚。换句话说,它包含了对罪的评价和对刑的评价两个方面。双重评价,指的是对行为人的行为,宣告其多重犯罪而应受多重的刑罚。双重评价,并非当然禁止,如行为人一天中,上午杀了人,下午又偷了人家的东西,在判决时完全应定杀人罪和盗窃罪两罪,并实行并罚。由此可知,双重评价之禁止,并非当然也非绝对,而是基于一定价值、目的下选择的结果,并且也是在一定的条件下才禁止双重评价。也就是说,不禁止在一定条件下可能的双重评价,这个条件就是:行为人的行为该当于数个犯罪构成要件。在这类牵连犯中,前后行为具有独立性,后一行为侵犯的法益超出了前一行为侵犯的法益的效力范围,对它们应该实行多重评价,否则刑法的一般预防目的便无法实现。例如,对仿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进行诈骗的行为,如果只给予诈骗罪一个评价,无疑是对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犯罪的放纵。因此,在刑罚适用上,必须对之给予两次评价,否则便会给人以处断不公平的印象:犯一个罪与犯两个罪处刑同等,刑法的公平价值难以实现。

其次,对这种性质的牵连犯实行数罪并罚的处断原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在要求。笔者认为,对同类性质的行为在处罚原则上必须统一,否则便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违反。罪刑法定不仅指定罪量刑都事先已由法律予以明文规定,同时也蕴含着对同类性质的行为应依同类处罚原则处断的内蕴。否则,刑法分则条文之间难以协调,会造成事实上的不公平,罪刑相适应也就无法在更深层的意义上得到实现。

第二,对于符合想象竞合犯特征的牵连犯,采取“从一重处断”的原则予处罚。如我国《刑法》第399条第3款规定的情况就属于这一类,该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两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385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司法工作员贪赃枉法行为构

成受贿罪的话,前两款规定的具体枉法行为就属于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要件要素,这属于一行为(法律意义上的)侵害数法益的情况,完全符合想象竞合犯的特征,适用处罚较重的罪予以处断就能对其进行全面评价。适用数法条予以处罚,便违背了双重评价禁止原则(关于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性质,理论界仍有争议,也存在着“主观说”)。此时,被排除适用的法条一般不起作用,只有当重罪法条规定的法定最低刑轻于轻罪法条规定的法定最低刑,或重罪法条没有规定附加刑,而轻罪法条规定有附加刑时,被排除的法条起着封锁作用,即判处的刑罚不能低于轻罪法条规定的法定最低刑,轻罪法条规定必须适用附加刑的,不能因重罪法条没有规定而不予适用。类似的情况还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又骗取钱财的行为,抢劫犯罪或强奸犯罪中又暴力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等等。

第三,前一行为或后一行为属于不罚的前后行为的牵连犯,对这类牵连犯一律采用“从一重处断”的原则予以处罚,被排除适用的法条不起封锁作用。因为,在这种情况下的前行为或后行为,因主行为的存在而失去独立性,它们与主行为一起被法律拟制为一个构成要件行为。

所谓不罚的前行为,是指犯罪行为的完成,必须在行为人统一的故意支配下经由不同的阶段才能逐步完成,其中前行为的不法内涵已包括主行为的处罚之中,适用主行为所触犯的法条的构成要件就能对整个行为作出完全评价的行为。这里所说的不罚的前行为,相对于牵连犯来说,就是指手段行为,主行为是指目的行为。不罚的前行为在适用中必须注意:1.前行为必须是后行为的必经阶段;2.前后行为必须在同一的犯意支配之下;3.前行为侵犯的法益不能超出主行为所侵犯的法益的效力范围,否则不属于不罚的前行为。典型的如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实施盗窃或强奸,法律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的目的就在于保护他人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在这种情况下,适用盗窃罪或强奸罪一个法条的构成要件就能对整个行为做出全面的评价,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行为,因后面的盗窃或强奸行为的存在而失去了独立性,因此对其不再处罚。所谓不罚的后行为,是指在实施一个犯罪行

为之后,又另实施了一个后行为,此后行为是在原法益的范围内,对主行为所造成的状态加以利用与保持,而其不法内涵亦包括在主行为的处罚范围之内,并可由此得到完全评价的行为,这里所说的不罚的后行为,相对于牵连犯来说,就是指结果行为;主行为是指原因(目的)行为。不罚的后行为在适用中必须注意:1.不罚的后行为,必须是对主行为所造成的状态加以利用与保持,且未侵害到新的法益行为,也就是说,主行为所该当的构成要件所保护的法益及其不法内涵,均足以包括后行为的法益及不法内涵;2.后行为不仅不得侵害新的法益,亦不得对主行为所侵害的法益予以加深或扩大。⑨典型的如盗窃枪支后又把枪支私藏在家中的行为。在这里,盗窃行为是原因(目的)行为,私藏行为是结果行为,私藏行为侵犯的法益在盗窃行为侵犯的法益范围内,且未予以扩大和加深,适用盗窃罪一个法条的构成要件就能对整个行为的不法内涵作出全面的评价,因此,对私藏行为不再处罚。

我国刑法理论界中有学者把这种情况当作吸收犯处理,对数行为中的其中一行为为何能为另外的行为所吸收,其则认为,因为行为人只有一个犯罪目的,一个犯罪故意,且数行为发生在同一时空过程中。我们不难发现,这并未为行为之所以能被吸收提供实质的依据,因此,以不罚的前后行为理论为由更具有说服力。

四、对“数罪并罚论”的理性思考

近年来,许多学者主张对牵连犯应统一实行数罪并罚,并提出了许多理论上的依据。⑩在这些观点中,较一致的看法是:在牵连犯中确立“数罪并罚”原则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客观要求,是实现我国刑罚目的的必然要求,有利于解决当前司法实务中具体操作的困境,符合立法发展的趋势。如我国有学者认为,牵连犯数行为的犯罪构成的基本性质是不同的,因此,牵连犯是实质数罪,根据犯罪构成定罪的标准,牵连犯这种异质数罪的情况当然构成了数罪并罚的前提。(11)也有学者认

为,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对牵连犯采用数罪并罚更合乎罪刑相当原则的要求。(12)还有学者认为假如我们从深层次的角度考察,牵连犯的构成特征,可以发现牵连犯中数个独立的危害行为,均为分别完整地具备某一具体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它们与牵连关系的数个完全独立的犯罪相比,在本质上并无根本的差异。牵连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是取决于数个犯罪之间的牵连关系,而是在根本上取决于其所构成的犯罪的性质、个数和情节等。(13)应该说,这些看法都是很有见地的,但笔者认为,这些观点只是从某个侧面对问题的探讨,未能在整体上予以把握。

首先,“数罪并罚说”所持的一条重要理由是认为从世界各国的立法及理论看,对牵连犯实行数罪并罚是大势所趋。笔者认为,如果从牵连犯理论发展的表面上看,似乎确实如此。因为,虽然费尔巴哈于1815年在受命起草的《巴伐利亚刑法典》(草案)中表述了牵连犯的概念,并提出“从一重处断原则”,但此后的100多年间,牵连犯的概念及从一重处断原则并未得到各国刑法学及刑事法律的普遍认可。在当今各国的刑事立法中,除了西班牙刑法第71条对牵连犯予以规定外,即是日本刑法第54条第1项后段及我国台湾地区刑法第55条后段有规定。(14)作为日本牵连犯来源地的德国及法国刑法,在历经数度修正后,早已将牵连犯废止。而日本也已在1974年的《修正刑法草案》第67条中,明文删除了有关牵连犯及其从一重处断的规定。然而,假如我们从这一现象全面透视的话,从世界各国废除牵连犯的规定中,并不能得出对牵连犯实行数罪并罚的结论。如果真要从此推出结论的话,这个结论也只能是:各国已充分认识到牵连犯理论的局限性,认识到“从一重处断”缺乏理论依据,它难以解决司法实务中出现的纷繁复杂的众多具有牵连关系的犯罪现象。

其次,“数罪并罚论”认为,在牵连犯中确立“数罪并罚”原则,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客观要求,是实现我国刑罚目的的必然要求,有利于解决当前司法实务中具体操作的困境。应该说,对牵连犯一律采用数罪并罚,确实有利于司法实务中的操作,然而,问题的关键在于这种“有利”是否

具有合理性。如果缺乏合理性,那与一律“从一重处罚说”并没有什么不同,只不过是从一个极端走向了另一极端罢了。“数罪并罚论”认为这是罪刑相适用原则的要求,是实现我国刑罚目的的必然要求,但这却是令人怀疑的。如某甲侵入他人住宅进行盗窃一案,对甲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与盗窃罪实行并罚的话,就存在着不合理性。因为,盗窃罪侵犯的法益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而公民的财产不是藏在其身上,就是藏在其住宅或其他可以藏匿的场所,因为,刑法规定盗窃罪本身已说明,盗窃的方式包括直接从被害人身上窃取,及从被害人住宅或其他地方窃取。另外,刑法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的目的就是保护公民的居住安全,这里已经隐含着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意思,只不过这里是从一般的意义上加以规定的,而盗窃罪是对公民财产利益的特别保护,在这种情况下,表面上看来,行为人实行了两个行为,前后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但是,这里的两个行为之间具有特殊性,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已和盗窃行为一起被法律拟制为一个行为,只适用盗窃罪就能对行为人的不法内涵做出全面的评价,因此,它成为不可罚的前行为,没有必要再适用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的法条规定。

再次,有学者认为,在牵连犯理论中树立“有罪必定”的观念,能更好地满足刑法功能的实现。所谓“有罪必定”应理解为在行为人数行为中,凡独立地符合某种罪的犯罪构成,就应当将该行为单独予以定罪量刑。在牵连犯中,牵连犯数行为的犯罪构成的基本性质是不相同的,牵连犯是实质数罪且为异质数罪,根据犯罪构成定罪的标准,牵连犯这种异质数罪的情况当然构成了数罪并罚的前提。(15)笔者认为,该论说在逻辑上不周全。“有罪必定”指的应该是对具有独立性的数行为而言的,而数个独立地符合某种罪的犯罪构成的行为与数个具有独立性的行为之间所指是有所不同的。数个独立地符合某种犯罪构成的行为,可能因这数个行为之间存在事实上的特殊性或者出于刑事政策上的考虑法律对其作了特别规定,对其不实行并罚,这种情况客观上是存在的。因为,虽然行为人实行了一次犯罪行为,国家就拥有一次刑罚宣告权,但这里的宣告权只是一种抽象的刑罚权,

至于具体的刑罚权的行使,有其刑罚目的上的限制。正如我国台湾有学者指出的:“一个犯罪的宣示,也只是同时宣示一个抽象的刑罚权,至于具体的刑罚的宣告以及执行,仍然有刑罚目的思考上的限制,换句话说,如果在犯罪预防上欠缺必要性或衡平性,自然没有理由要累积其刑罚。”(16)更重要的是,牵连犯在现实中的表现极其复杂,许多情况下,具有牵连有关系的数行为并不具有独立性,如想象竞合型的牵连犯,对这样的数行为实行并罚反而与罪刑相适应原则相违背。

由此看来,“数罪并罚论”实际上只对具有独立关系的牵连犯适用,因为在具有独立关系的牵连犯中,行为人实行的两个行为侵害了两个不同种类性质的法益,两个法益之间不存在包含关系,适用任何一个法条都无法对行为人实行的行为的不法内涵作出全面的评价,因此,必须同时适用数法条的规定,对行为人实行数罪并罚,否则便违背了充分评价原则。如上提到的仿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进行诈骗的行为就属于这种情况。因为,仿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的行为侵犯的是国家机关的信誉,而诈骗行为侵犯的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前后行为侵犯的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法益,如果只给予诈骗罪一个评价,无疑是对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犯罪的放纵。因此,在刑罚适用上,必须对行为人的行为实行两次评价,否则便会给人以处断不公平的印象:犯一个罪与犯两个罪处刑同等,那样罪刑相适应原则便难以得到实现,也无法达到刑罚惩罚、预防犯罪的目的,最终导致刑法的公平价值目标的缺损。

综上所述,“数罪并罚论”作为具有独立关系的牵连犯的处罚原则是合理的,但如果把它当作所有牵连犯的处断原则,则有违于双重评价禁止原则和充分评价原则。

五、对我国现行《刑法》相关规定的评析

我国现行《刑法》总则部分未涉及牵连犯的规定,但在分则中有两个法条涉及牵连犯的处断问题。1997年《刑法》第157条第2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279

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刑法》第399条第3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两款行为的,同时构成本法第385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前者规定的是“数罪并罚”,而后者规定的是“从一重处罚”,前后规定是否存在矛盾呢?

在《刑法》第157条第2款规定的情况中,走私行为侵犯的法益是国家对贸易的垄断和国家的海关监管制度;而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行为侵犯的法益是国家机关的正常公务管理活动,这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行为,前后行为之间具有独立性,无论适用《刑法》第157条的规定还是适用《刑法》第279条的规定都不能对行为人实行的行为的不法内涵作出全面的评价,因此,必须同时适用两个法条的规定才能做到罚当其罪,否则便有违于充分评价原则,刑法的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就无法实现。而在《刑法》第399条第3款规定的情况中,司法工作员贪赃枉法行为构成受贿罪的话,前两款规定的具体枉法行为就属于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要件要素,这属于一行为(法律意义上的)侵害数法益的情况,完全符合想象竞合犯的特征,适用处罚较重的罪予以处断就能对其进行全面评价,同时适用数法条予以处罚的话,便违背了双重评价禁止原则。此时,被排除适用的法条一般不起作用,只有当重罪法条规定的法定最低刑轻于轻罪法条规定的法定最低刑,或重罪法条没有规定附加刑,而轻罪法条规定有附加刑时,被排除的法条起着封锁作用,即判处的刑罚不能低于轻罪法条规定的法定最低刑,轻罪法条规定必须适用附加刑的,不能因重罪法条没有规定而不予适用。由此可见,我国现行《刑法》这两条规定,是完全符合双重评价禁止原则与充分评价原则的。

注释:

①高铭暄:《中国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58页。

②赵秉志:《刑法争议问题研究》(上),河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486-499页。

③高铭暄:《刑法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72页。

④郑厚勇:“牵连关系及方法牵连犯和结果牵连犯”,载《咸宁师专学报》1997年第2期。

⑤杨兴培:“关于牵连犯的理论再思考”,载《法学》1998年增刊。

⑥余亚勤:“牵连理论面临的挑战”,载《中外法学》1990年第5期。

⑦赵琛:“想像数罪牵连犯及连续犯”,载蔡墩铬编:《刑法总则论文选辑》(下),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年版。

⑧《辞源》,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382页,409页。

⑨战渝威:“吸收犯初探——法规竞合引疑”,载《刑事法杂志》1994年第6期。

⑩赵秉志:《刑法争议问题研究》(上),河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486-499页。包健、于英君:“试论牵连犯定罪量刑的价值取向”,载《法学》1998年第4期;向朝阳等:“牵连犯定罪量刑之价值定位与模式选择”,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0年第3期。

(11)向朝阳、莫晓宇:“牵连犯定罪量刑之价值定位与模式选择”,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0年第3期。

(12)同注②。

(13)杨子良:“论牵连犯处罚原则”,载《法制日报》1997年4月5日,第7版。

(14)同注(11)。

(15)余振华:“论牵连犯之存废及其罪数”,载《刑事法杂志》第36卷第6期。

(16)黄荣坚:“双重评价禁止与法条竞合”,载《台大法学论丛》第22卷第1期。

⑥引自本案的刑事判决书。

⑦何秉松主编:《刑法教科书》(下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841页。

⑧引自本案的刑事判决书。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你好,谢谢你看这个资料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考试要求与培训内容简介 1. 考试目的 通过本科目考试,检验具有一定实践经验的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技术人员对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了解、熟悉、掌握的程度和在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工作中应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正确选择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标准的能力。 2. 考试内容(2013版大纲) 2.1 环境标准体系 2.1.1 环境标准体系的构成 (1)熟悉环境标准的分类及各自的特点; (2)熟悉我国现行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体系构成及其应用范围; (3)了解国家颁布的主要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2.1.2 环境标准之间的关系 (1)了解国家环境标准与地方环境标准之间的关系; (2)熟悉环境功能区和环境质量标准之间的关系; (3)了解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之间的关系; (4)了解综合性污染物排放标准与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之间的关系。 2.2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2.2.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 (1)总则 熟悉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掌握环境影响评价原则;掌握资源利用合理性分析的内容;掌握环境合理性分析的内容;掌握环境影响因素识别及评价因子筛选的原则;掌握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的划分、依据和调整原则;熟悉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的确定原则;熟悉环境影响评价标准的确定原则;了解环境影响评价方法的选取要求。 (2)工程分析 掌握工程分析的基本要求;熟悉工程分析的方法;熟悉工程分析的内容。 (3)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 掌握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的基本要求;熟悉环境现状调查的主要方法;熟悉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的内容。

(4)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熟悉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的基本要求;掌握常用的环境影响预测评价方法;熟悉环境影响预测和评价的内容。 (5)社会环境影响评价 熟悉社会环境影响评价包括的内容;了解筛选社会环境影响评价因子的要求;了解社会环境影响分析的要求。 (6)公众参与 熟悉公众参与的要求、对象和形式;了解建设项目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熟悉公众反馈意见的出来要求。 (7)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 熟悉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社会论证的要求。 (8)环境管理与监测 了解环境管理与监测的主要内容 (9)清洁生产分析和循环经济 熟悉清洁生产分析的重点;了解循环经济分析的内容。 (10)污染物总量控制 了解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控制的原则;熟悉提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建议的要求。 (11)方案比较 熟悉同一建设项目多个建设方案比选的要求;熟悉方案比选的重点;了解不同比选方案及推荐方案评价的要求。 (12)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总体要求 了解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的总体要求。 2.2.2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 (1)评价工作等级与评价范围 掌握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划分方法;掌握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的确定原则。 (2)大气污染源调查与分析 熟悉大气污染源调查与分析对象;熟悉各等级评价项目大气污染源调查的内

设计过程原则及评价第三节设计的评价

第三章设计过程原则及评价第三节 设计的评价 第三章设计过程原则及评价 第三节 设计的评价 一、教材分析 第三节《设计的评价》,内容有:1、对设计过程的评价; 2、对设计最终产品的评价; 3、设计的评价与设计的交流。评价贯穿于设计过程的始终。学习了有关设计评价的知识,在后面的具体设计过程中,学生就可以根据每一阶段的要求及时地对设计过程和对最终产品进行评价,顺利地完成设计任务,达到较好的学习效果,并形成质量管理意识。 本节内容是在学生学习了本章“设计的一般过程”和“设计的一般原则”基础上的实践应用和总结。由于本章与后面各章节的关系属于“总——分”关系。所以说通过本节的学习,可以使学生能站在一个制高点上从整体的角度学习以后各章节的知识。因此教师应抓住便携式小凳子的制作这个作业,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共同参与到本节的教学活动中来。 二、教学对象分析

(1)教师 在本程的实施过程中,没有现成的教学案例可供借鉴,也有多少经验可资利用,这虽是缺撼,但也有好处,教师可不受各种框框限制,充分根据新的教学理念闯出一条新路来。因此教师要排除各种依赖心理,努力根据实际设计出符合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和认知规律的程实施方案来,使教师走出传统角色,成为教学活动的主导者,学生学习的合作者,教学规律的研究者,使教师在创造性教学中感受到职业的无穷乐趣。 (2)学生 面对新程,尤其是通用技术,学生基本处于相同的起跑线,大家都表现出极大的兴趣,都有一股跃跃欲试的热情,因此,教师应带着“关注全体学生的发展,着力提高学生的技术素养,注重学生创造潜能的开发,加强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这样的理念来实施教学,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使学生在被关注、关心、关怀的环境中得到发展。通过设计的交流和评价,培养学生的合作精神,提高审美情趣,学会多角度地思考问题。 三、教学目标 1、知识与技能 (1)理解设计评价的特点、能够根据设计过程中每一阶段和要求评价,树立质量管理意识。

论刑法中的禁止不当评价

论刑法中的禁止不当评价 刑法中禁止不当评价,是指在定罪过程中对于行为人的行为不能进行不恰当的价值评判,它具体包括禁止重复评价、禁止分割评价和禁止重合评价。 一、禁止重复评价 禁止重复评价,原本是刑罚裁量的一项基本原则,它是指禁止对法条所规定的、已经将其影响刑罚轻重考虑在内的因素,在刑罚裁量中再度当作刑罚裁量事实重复评价而作为加重或沽轻刑罚的依据。因为刑法的规定,使其早已作为决定各该犯罪行为成立与否及法定刑轻重的标准,故不应于刑罚裁量时再次考量。(注:参见林山田:《刑法通论》,台湾三民书局1990年8月3版,第435页。)例如,我国刑法典第236条第3款规定,强奸妇女多人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因而司法实践中对于强奸妇女三人以上的,依照刑法典第236条第3款处罚即可,不应就“行为人强奸了多人”这一情节再对行为人从重处罚。又如,对于在劫持航空器的过程中,以伤害手段劫待航空器的,只能定劫持航空器罪一罪,不宜再定故意伤害罪,因为刑法典第121 条对劫持航空器罪的客观要件规定了包含伤害在内有“暴力”手段,故意伤害行为已经内涵于劫持航空器罪的犯罪构成之中,法条对此罪所定之刑,已将“暴力”手段的危害性评价在里面,而且还规定了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处死刑。再如,在越狱犯罪活动中,某行为人为组织越狱的首要分子,根据我国刑法典第317条第1款前半段的规定应处5 年以上有期徒刑,但不能因为行为人为组织者中起重要作用者再次从重处罚,因为刑法典第317条第1款前半段在规定“5 年以上有期徒刑”时早已将“行为人为组织越狱的首要分子”这一因素考虑在内。 实际上,禁止重复评价不仅是刑罚裁量的一个原则,在定罪之中,坚持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也是十分重要的。在整个刑法领域强调禁止重复评价原则,(注:与刑事实体法的“一罪一罚”、“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相适应,刑事程序上亦有“一事不再理”原则。)其法哲学根据在于刑事责任必须符合正义的要求。美国学者约翰·罗尔斯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象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因此,正义否认为了一些人分享有更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不承认许多人享受的较大利益能绰绰有余地补偿强加于少数人的牺牲。”(注:[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

设计过程、原则及评价(习题)

设计过程、原则及评价(习题) 4.一款新型“手指阅读器”及其评价坐标图,以下对坐标图分析中不恰当的是( D ) A.手指指向文字,即可“阅读”,操作性好 B.指套结构,形态较新颖 C.适用于盲人和视力不佳的人群,实用性好 D.“阅读”速度快,性能价格比高 5.如图所示是一款心形煎锅及其评价坐标图,以下对坐标图分析中不恰当的是( C ) A.锅底心形设计,形态较新颖 B.能满足人们的某种心理需求,人机因素较好 C.煎蛋速度快,性能价格比高 D.煎蛋方便,操作性好 6.某设计师查阅相关数据后,发现火灾中大多数人死亡的原因是吸入毒性气体。于是他设计了如图所示的消防装置,由简易灭火器和防毒面具组成,既能灭火又能保护使用者。该设计师发现问题的途径是( D ) A.观察日常生活 B.科学实验 C.技术试验 D.收集和分析信息 9.Stikbox是一款将自拍杆、手机壳、支架三种东西合为一体的产品,最大卖点是足够便携,从设计分析角度分析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从“物”的角度考虑,需要考虑手机的尺寸来 B.从“人”的角度考虑,伸缩铝杆表面光滑,使用时不会划伤使用者 C.从“环境”的角度考虑,伸缩杆采用铝制材料,在雨天使用不用担心生锈问题 D.从“物”的角度考虑,外壳的材料为ABS工程塑料,强度大 10.如图所示是刘祥设计的折叠式木质小凳。该设计方案中设计合理的是() A.合页安装在凳面上 B.凳脚与凳板之间采用铰连接 C.木质凳脚开长槽 D.凳脚间采用自攻螺丝连接

11.小通要将一根厚度为26mm的木条与一块厚度为9mm的木板牢固地连接在一起,若采用长度为30mm的自攻螺钉,则下列连接方案中,合理的是( A ) 12.如图所示的连接件中,两金属片需要经常拆装,以下金属片设计方案中合理的是() 如图所示为小木床和护栏的示意图,护栏两端分别装有转动轴和限位销,护栏通过连接件安装到床上。请完成13-14题。 13.要求护栏能竖起和放下,竖起时固定可靠。合理的连接件是() 14.要把该连接件安装到小木床上,合理的标准件与安装工具是() 15.如图所示是一款笔记本电脑折叠支架及其评价坐标图。支架采用碳纤维材质制作,总重仅142克。根据该坐标图,下列关于该支架说法不正确的是() A.使用场合比较广 B.携带方便 C.质量小 D.价格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要求(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要 求(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6799-44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要求(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为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一、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

设计的评价

设计的评价 1、对设计过程中各阶段的评价(Ⅰ) 设计的评价是指依据一定的原则,采取一定方法和手段,对设计所涉及的过程及结果进行事实判断和价值认定的活动。它对设计者树立质量管理意识、强化质量管理、高质量完成设计任务有重要作用,同时也有助于设计中的信息交流和工作反思。 评价涉及到评价对象和评价者。 从评价对象来看,设计的评价可以分为两类: (1)对设计过程的评价, (2)对设计成果的评价。 从评价者来看,也有两类: (1)是设计者自我评价, (2)是他人的评价。 无论是对设计过程的评价还是对设计成果的评价,都应建立在事实判断的基础上。也就是说,评价者首先应对设计过程和设计方案的各个细节进行准确的判断、说明、阐述。只有在事实确定的前提下,评价才会有效,才不至于失真。

进行评价必须制定相应的标准。由于设计的目标和内容不同,设计评价的标准也就不同,有时可以有所侧重。评价标准的制定应当客观、明确,体现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对设计过程的评价 加强对设计过程的评价是树立质量管理意识、加强质量管理、实现设计目标的关键。 对设计过程的评价要注意把握各个环节或阶段的主要任务和目标,要注意把握设计过程中各个环节或阶段之间的衔接和协调,要注意阶段性成果的质量。对设计过程的评价应服务于完善设计方案、促进个人发展的根本目标,不仅仅是设计过程终结时的回顾性、反思性评价,而且也包括设计过程之中的即时性、阶段性评价。因此,对设计过程的评价应寓于设计的全过程。 对最终产品的评价 最终产品是设计过程的结晶,是设计质量、设计水平的集中体现。对最终产品的评价,有两个基本的依据: (1)是参照设计的一般原则进行评价, (2)是依据事先制定的设计要求进行评价。 在实际评价中,这两个方面也可以结合起来。

云南省工程勘察项目负责人考试大纲

云南省工程勘察项目负责人考试大纲 (发布时间:2014-05-07) 一、岩土工程勘察 1.1勘察工作的布置 熟悉场地条件、工程特点和设计要求,合理布置勘察工作。 1.2岩土的分类和鉴定 掌握岩土的工程分类和鉴别、岩土工程性质指标的物理意义及其工程应用。1.3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 掌握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的要求和方法,掌握各类工程地质图件的编制。 1.4勘探与取样了解工程地质钻探的工艺和操作技术;熟悉岩土工程勘察对钻探、井探、槽探和洞探的要求;熟悉各级土样的用途和取样技术;熟悉取土器的规格、性能和适用范围;熟悉取岩石试样和水试样的技术要求;了解主要物探方法的适用范围和工程应用。 1.5室内试验 了解岩土试验的方法;熟悉岩土试验指标间的关系;熟悉根据岩土特点和工程特点提出对岩土试验和水分析的要求;熟悉岩土试验和水分析成果的应用;熟悉水和土对工程材料腐蚀性的评价方法。 1.6原位测试 了解原位测试的方法和技术要求,熟悉其适用范围和成果的应用。 1.7地下水 熟悉地下水的类型和运动规律;熟悉地下水对工程的影响;了解抽水试验、注水试验和压水试验的方法,掌握以上试验成果的应用。 1.8岩土工程评价 掌握岩土力学基本概念在岩土工程评价中的应用;掌握岩土工程特性指标的数据处理和选用;掌握场地稳定性的分析评价方法;掌握地基承载力、变形和稳定性的分析评价方法;掌握勘察资料的分析整理和勘察报告的编写。二、浅基础2.1浅基础方案选用与比较了解各种类型浅基础的适用条件;熟悉浅基础方案选用和方案比较的方法。 2.2地基承载力计算掌握确定地基承载力的各种方法;熟悉地基承载力深宽修正与软弱下卧层强度验算的方法。

量刑中的重复评价问题

1.什么是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一事不再理和禁止双重危险原则? (1)禁止重复评价,是指在定罪量刑时,禁止对同一犯罪构成事实予以二次或二次以上的法律评价。是刑法上的原则。理解:只有对同一犯罪构成事实才有重复评价可言,重复评价必须发生在同一诉讼之内,禁止的是相同性质的重复评价。 (2)一事不再理,是指对于判决、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或者自诉人撤诉的案件,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再行起诉或受理。一事不再理源自古罗马法。“已决案被视为真理”。(3)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基本含义是一个人不能因同一行为或同一罪名受到两次或多次审判或处罚。1 7 8 9 年美国宪法修正条文第5 条: “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而两次受生命或健康之危险。”——限制国家权力,保障人权。 2.量刑的一般原则 刑法第61条:【量刑的一般原则】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犯罪的事实, 特指存在于某种犯罪实施过程中的表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质及其程度的一切主客观事实情况的总和。 犯罪性质是指行为构成何种具体犯罪。犯罪性质的确定根据是犯罪的事实。 在犯罪的事实中,用于充足某个具体犯罪构成要件起码要求的事实, 叫定罪情节; 定罪剩余的那些构成事实, 转化为量刑情节。我在此称之为非典型量刑情节,与之相对应的就是典型量刑情节,典型量刑情节一般是指法定或者酌定量刑情节,具体而言就是未成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立功、累犯。 量刑根据的两重性从通说关于刑法第61 条规定的量刑根据中的概念来分析, 量刑的根据包括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通说将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作为两个外延不交叉的概念来使用, 而认为犯罪事实与量刑情节的外延就“定罪剩余的那些构成事实”部分存在交叉。 3.人民法院定罪指导意见(试行)规定的量刑一般步骤 ( 1) 根据基本犯罪事实(定罪情节)在法定刑幅度内确定基准刑; ( 2) 根据量刑情节(典型量刑情节和非典型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依法。 所谓基准刑, 是在不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的前提下, 根据基本犯罪事实的既遂状态所应判处的刑罚确定宣告刑。 基本犯罪事实包括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和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 确定基准刑的步骤是, 首先依据基本犯罪构成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再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确定基准刑。 4.量刑中的禁止重复评价问题 误读:“对同一犯罪事实, 在定罪时评价了, 在量刑时就不能再次评价。” 区分量刑情节和定罪情节的目的之一, 在于对同一事实情况避免重复评价, 这就是所谓的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量刑的根据与定罪的根据相比, 具有两重性的特点。定罪的根据是犯罪构成事实, 即定罪情节。而量刑的根据则是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 即在量刑时既要评价定罪情节又要评价量刑情节。 我认为,量刑根据的两重性并不违背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定罪情节在定罪时被评价, 是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 计价格[2002]125号 一、环境影响咨询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中的重要环节。环境影响咨询内容包括: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含大纲)、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对环境影响报告书(含大纲)、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委托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自主选择有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估机构负责对评价报告进行技术评估工作。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从事环境影响咨询业务的机构应根据本通知规定收取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环境影响评价和技术评估机构与委托方以本通知附件规定基准价为基础,在上下20%的幅度内协商确定。 四、环境影响咨询收费以估算投资额为计费基数,根据建设项目不同的性质和内容,采取按估算投资额分档定额方式计费。不便于采取按估算投资额分档定额计费方式的,也可以采取按咨询服务工日计费。具体计费办法见本通知附件。 五、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机构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业务,必须符合国家及项目所在地的总体规划和功能区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六、编制环境评价大纲应符合以下服务质量标准:确定评价范围和敏感保护目标,选定评价标准,阐述工程特征和环境保护特征,识别和筛选污染因子、评价因子、设置评价专题,确定评价重点,选定监测项目、点位(断面)、频次和时段,确定预测评价模式和参数等。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符合以下服务质量标准:建设项目概况,周围环境现状,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环境保护措施经济损益分析,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设和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等。 七、评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大纲应符合以下服务质量标准:初步确认项目选址、选线的环境可行性是否正确,评价等级、评价范围、评价因子、评价方

老采空区上建高层建筑物的地基稳定性综合评价

老采空区上建高层建筑物的地基稳定性综合评价 钱自卫 姜振泉 吴慧蕾 (中国矿业大学 资源与地球科学学院 221116) 摘要 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采空区上方修建建筑物的稳定性评价将越来越重要。本文以某高层为例,通过调查煤层,地层及采矿情况,分析现场钻探、物探资料,最后采用有限元数值分析方法及max C D z H H h ≥+稳定评价方法对地基稳定性进 行综合评价,并对地基的处理提出建议。 关键字:采空区、附加应力、活化、有限元法、地基稳定性 Comprehensive evaluation of foundation stability about high-rise building to be built above mine goaf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economic consolidation, it becomes more and more important to evaluate the stability of the building above the mine goaf. This paper take a high-rise building as an example, firstly make clear of the conditions of the coal bed 、stratum and mine, then analyze the data of drilling and geophysical prospecting. Finally, make a comprehensive evaluation of the stability of the foundation by using finite element numerical simulation and max C D z H H h ≥+, finally giving suggestion on foundation treatment. Key words: mine goaf, additional stress, activation, finite element, foundation stability 0 序言 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在老采空去上建设性的建(构)物将渐渐的成为一种必然趋势,所以对老采空区稳定性的影响以及其自身安全的研究越来越收到专家学者的重视。但是在煤层采出后,使采空区周围及上覆岩体内部结构遭到破坏。老采空区上覆岩层虽然在经过一定时间自然压实后基本趋于稳定,但若在其上方地表新建建筑物时, 部分采空区会出现“活化”现象,对建筑工程安全造成严重的威胁。因此,必须对老采空区新建建(构)筑物地基的稳定性进行评价,并结合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以保证新建建(构)筑物的安全。 论文以徐州贾汪某待建大厦工程为例,对采空区地基稳定性进行了综合评价。 1 工程概况 评价区位于徐州市贾汪区,拟建大厦设计为18层,建筑面积约20000 m 2的

最新水利水电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准则

中国水利水电**工程局企业标准 环境影响评价准则Q/SD3-ZY-096-2005 ( C版) 第1页共2页 1 目的 为改进环境绩效,确定重要环境因素、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特制定本准则。 2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工程局内所识别的环境因素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确定重要环境因素的方法、判定准则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对工程局环境因素进行环境评价、确定重要环境因素的过程。 3 引用文件 Q/SD3-CH-22-2005《环境因素识别和评价程序》 4 职责 4.1工程局生产副局长负责本准则的保持和改进; 4.2安监办负责本标准的归口管理和解释; 4.3环境管理评审组负责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4.4各部门、二级单位/项目部参与本准则的实施与运行。 5 工作流程和评价准则 5.1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流程 确定重要环境因素和控制措施: a) 各部门、二级单位/项目部根据《环境因素识别和评价程序》的规定,对本单位内的所有活动、过程进行环境因素识别,形成《环境因素清单》报安监办: b) 各二级单位/项目部环境管理评审组依据本准则对环境因素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确定本部门、单位/项目部的重要环境因素,形成《重要环境因素清单》报安监办: c) 各二级单位/项目部环境管理评审组针对环境因素策划和确定环境影响的控制措施: d) 安监办负责汇总、审核《环境因素清单》、《重要环境因素清单》指导各部门、二级单位/项目部进行环境影响控制措施的实施。 5.2 环境影响评价方法 环境影响应采用是非判断法与综合评分法相结合进行评价。 5.2.1是非判断法 对环境因素按照以下条件进行判断,凡满足其中一个条件者,直接判定为重要环境因素: a)环境影响波及全球; b)社会强烈关注; c)不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 d)一旦发生可能引起重大环境事故的环境因素。 2005-5 -8发布2005-5 -8实施编制:审核:批准:

高中通用技术第三章设计过程、原则及评价一、设计的一般过程第三章《设计的过程、原则及评价》单元练习苏教

第三章《设计的过程、原则及评价》单元练习 班级学号姓名 一、填空题 1.设计的一般过程:(1)发现与明确问题(2)制定设计方案(①收集②设计分析③构思④方案呈现⑤方案筛选)(3)制作(4)测试、评估及优化(5)产品的。 2.设计的一般原则:(1)创新原则(2)原则(3)原则(4)美观原则(5)道德原则(6)原则(7)可持续发展原则(其中是设计的核心) 3.设计的评价: (1)从评价对象分:对设计过程的评价和对设计的评价两类;从评价者来分:设计者自我评价(自评)和的评价(他评)两类。 (2)对最终产品的评价有两个基本依据:一是参照设计的一般原则进行评价,二是依据事先制定的进行评价。 二、选择题: 1.设计的一般过程:①发现与明确问题②制作模型或原型③制定设计方案④产品的使用和维护⑤测试、评估和优化。正确的顺序是() А.①②③④⑤B.①③②⑤④C.③①②④⑤D.⑤④①③② 2.在发现与明确问题的基础上,紧接着制定设计方案为() A.收集信息方案构思设计分析方案呈现方案筛选 B.收集信息设计分析方案构思方案呈现方案筛选 C.设计分析收集信息方案构思方案筛选方案呈现 D.收集信息方案构思方案筛选设计分析方案呈现 3.在校运动会上某同学发现,有很大一部分同学不喜欢稳坐在看台上观看比赛,而是喜欢更接近现场,于是在比赛项目结束的中间过程有很大一部分同学会选择坐在地上,或者坐到裁判桌子上。于是他想根据这一现象为同学们设计一种便携式的小板凳。根据你所学的设计过程,你觉得这位同学首先要做的是() A.提出设计题目,明确设计要求B.收集设计所需要的信息 C.绘制草图D.提出解决问题的多个设想 4.著名艺术家韩美林是北京奥运吉祥物创作修改组的组长,他曾经说 过:“你知道吗?经历了五六次设计人员的变动,五六十次设计方案 的改动,画了四五千张设计草图,这5个小‘福娃’才得以诞生。” 从他的话里,我们可以知道()。 A.设计是解决问题的重要途径 B.设计需要多种知识 C.设计需要多人共同完成 D.设计需要不断改进 5.陈晨同学制作的便携式小凳,在评估的过程中听取了大家的意见,将凳脚板由原来(甲)的形状增开了缺口得了一个“肩”(乙),这是出于什么原因的考虑?() A.使外观更加美观B.使结构强度得到增强 C.使重量进一步减轻D.使成本进一步降低

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流程,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提高环境保护管理效能,特制定本办法。 二、定义 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三、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新建、改建、扩建、迁建项目。 四、责任单位 生产与物料控制部、规划发展部 五、环境影响评价分类 1、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物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2、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物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3、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六、流程 1、规划发展部明确建设项目是否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办理营业执照。 1.1、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项目,规划发展部应在可行性研究阶段以书面报告通知生产与物料控制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1.2、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项目,规划发展部应在项目开工前书面报告通知生产与物料控制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1.3、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钱书面通知生产与物料控制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2、生产与物料控制部在接到规划发展部的书面通知后,填写《四川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表》,并报环保局备案。 3、在征得环保局认可后,规划发展部持立项和规划文件,交生产与物料控制部,由生产与物料控制部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环 评单位)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由生产与物料控制部完成)。 4、生产与物料控制部将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环保局。由环保局组织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专家组专家对环境影响报告(登记)书(表)进行审查。由环评单位修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生产与物料控制部修改环境影响登记表。 5、审查通过后,生产与物料控制部持环境影响报告(登记)书(表)、专家审查意见和审批申请报环保局。 6、环保局在接到建设项目申请后,出具批复文件。(环境影

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性质分类

建设项目按管理需要的不同,有不同的分类方法: (一)按建设性质划分。 1.新建项目,是指从无到有,"平地起家",新开始建设的项目。有的建设项目原有基础很小,经扩大建设规模后,其新增加的固定资产价值超过原有固定资产价值三倍以上的,也算新建项目。 2.扩建项目,是指原有企业、事业单位、为扩大原有产品生产能力(或效益),或增加新的产品生产能力,而新建主要车间或工程项目。 3.改建项目,是指原有企业,为提高生产效率,增加科技含量,采用新技术,改进产品质量,或改变新产品方向,对原有设备或工程进行改造的项目。有的企业为了平衡生产能力,增建一些附属、辅助车间或非生产性工程,也算改建项目。 4.迁建项目,是指原有企业、事业单位,由于各种原因经上级批准搬迁到另地建设的项目。迁建项目中符合新建、扩建、改建条件的,应分别作为新建、扩建或改建项目。迁建项目不包括留在原址的部分。 5.恢复项目,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因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使原有固定资产全部或部分报废,以后又投资按原有规模重新恢复起来的项目。在恢复的同时进行扩建的,应作为扩建项目。 (二)按建设规模大小划分。 基本建设项目可分为大型项目、中型项目、小型项目;更新改造项目分为限额以上项目、限额以下项目。基本建设大中小型项目是按项目的建设总规模或总投资来确定的。习惯上将大型和中型项目合称为大中型项目。新建项目按项目的全部设计规模(能力)或所需投资(总概算)计算;扩建项目按扩建新增的设计能力或扩建所需投资(扩建总概算)计算,不包括扩建以前原有的生产能力。但是,新建项目的规模是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规定的建设规模,而不是指远景规划所设想的长远发展规模。明确分期设计、分期建设的,应按分期规模计算。基本建设项目大中小型划分标准,是国家规定的,按总投资划分的项目,能源、交通、原材料工业项目5000万元以上,其他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为大中型项目,在此标准以下的为小型项目。 (三)按项目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划分。 1. 生产性项目,指直接用于物质生产或直接为物质生产服务的项目,主要

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的相对性

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的相对性 【论文关键词】: 定罪情节; 量刑情节; 相对性; 重复评价【论文摘要】:应当从功能角度来给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下定义。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是极具相对意义的概念,两者可相互转化。对同一情节进行定罪评价之后再进行量刑评价,并不违背禁止重复评价原则,而是正确界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所必需的。在行为处于罪与非罪临界点的时候,并不属于符合构成要件的情节也可能起到重要的定罪作用。实际上,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并没有抽象意义上的分类,只有具体案件的归属。 情节可分为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这种分类方法是为学者十分熟悉并津津乐道的,存在的问题也是极具争议的。 纷争点主要涉及到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的关系如何,可否相互转化?对一个事实进行定罪评价之后,是否还能对其进行量刑评价?如果评价的话,是否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文章将集中围绕这些问题进行分析,以求证于学界,并希望对司法实践有所益处。 一、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的概念 学者们对于情节可按其作用分为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两类一般没有争议,但有关两种情节的概念界定却存在着不同的思路。 第一种方法是从定罪情节需要满足犯罪构成的角度,或者从定罪情节与犯罪构成的关系角度来给定罪情节下定义。然后强调量刑情节是定罪情节以外的事实,并说明其功能。 比如:”所谓定罪情节是指据以认定被审理的行为符合特定犯罪构成起码要求,而使该行为成立某种犯罪所必需的主客观事实情况”,”所谓量刑情节是指定罪情节以外的,据以在法定刑限度以内或者以下(上)对犯罪分子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主客观事实情况”。 “所谓定罪情节,是指司法机关据以认定审理的行为充足犯罪构成四个方面诸要件内容,而为该行为成立某种犯罪所必须的主客观事实情况”。 “定罪情节是指:刑法中明文规定的,犯罪构成共同要件以外的,影响行为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人身危险性程度的,定罪时作为区别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以及此罪与彼罪标志的一系列主客观事实情况”, “量刑情节,一般认为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量刑时,据以决定处刑轻重或者免除处罚的各种情况”。

设计过程、原则及评价设计的一般过程

设计过程、原则及评价设计的一般过程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教学内容分析: 本节内容是必修模块《技术与设计1》的重点之一。它既是前两章知识的运用,又是后几章的总指导。通过这节课的教学,要给学生建立一个完整的设计过程。制作模型或原型的实践是非常必要的,它能够使学生更好地掌握设计的一般过程。教学中要把各个步骤讲清楚,每个步骤不必讲得太细。 教学目标分析: 通过分组讨论和亲自制作模型及课堂测试、评价等活动使学生达到如下目标: 1.掌握设计的一般过程。 2.知道设计过程中有可能产生多个方案。 3.理解设计过程需要不断优化。 4.掌握设计的方案构思方法,初步培养制定方案、制作模型的能力。 5.体验模型制作的过程,感受测试成果的乐趣。 教学重点和难点:(重点)设计方案的制定和模型制作,(难点)方案的构思和呈现。

教学器材:多媒体、设计制作的小凳模型和原型。 教学内容及过程: 一、导言: 大千世界,万千事物,一切自有其生长的过程,一切自有其生长的机理。人类的设计也是如此。动态而有章可循的过程、开放而有规可矩的原则,是人类设计生生息息、不绝江河的重要保证。 二、展示预习作业(展示学生和老师制作的模型或原型) 分组讨论、交流: 你在制作小凳的模型时都经历了哪些过程? 各小组代表在全班交流 总结:选择材料。根据三视图的尺寸确定比例,在纸壳上画出各部件图。 加工各部件。粘合各部件并组装。 三、设计的一般过程 1、发现与明确问题 从本质上说,设计是一个问题求解的过程。他从问题出发,并围绕问题, 开展各项活动。因此,设计必须从调查需求、分析信息、发现与明确需要解决 和值得解决的问题开始,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设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4月2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同时废止。 部长陈吉宁 2015年9月28日 附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环评机构的资质条件 第三章资质的申请与审查 第四章环评机构的管理 第五章环评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中的评价范围类别划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

工作质量,维护环境影响评价行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环境保护部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以下简称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内接受建设单位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以下简称环评机构)编制。 第三条资质等级分为甲级和乙级。评价范围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十一个类别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二个类别(具体类别见附件),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类别分设甲、乙两个等级。 资质等级为甲级的环评机构(以下简称甲级机构),其评价范围应当至少包含一个环境影响报告书甲级类别;资质等级为乙级的环评机构(以下简称乙级机构),其评价范围只包含环境影响报告书乙级类别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 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报告书甲级类别评价范围的环评机构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目录,由环境保护部另行制定。 第四条资质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通用,有效期为四年,由环境保护部统一印制、颁发。

刑法中的“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肇事逃逸承担事故全责 案情 2013年12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万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和半挂车与相向被害人李某驾驶的小型汽车相撞,导致李某当场死亡,万某驾车逃逸。后经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由于被告人万某事故发生后逃逸,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万某未对认定书提出复核。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害人李某为无证驾驶,且其驾驶的车辆为套牌车辆。 桐柏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万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案发后,万某主动赔偿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能够主动认罪,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故判处被告人万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现判决书已生效。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万某构成交通肇事罪没有异议,但对万某如何量刑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万某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致一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后又驾车逃逸,应当在有期徒刑3年到7年内量刑;第二种意见认为,在无法查清交通事故发生原因的情况下,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本案中,认定被告人万某犯交通肇事罪的充分条件是万某因

为逃逸承担全部责任,根据禁止重复评价原则,被告人的逃逸情节已经在判断是否符合犯罪构成中使用一次,所以不应在量刑上再次予以评定,应当在有期徒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内量刑。 说法 上述两种意见的争议焦点在于如何对被告人万某的逃逸情节进行合理评价,其实质是如何应用我国《刑法》中的“禁止重复评价”原则。根据学术界和实务界的主流学说,并结合国外的立法规定和目前的刑法理论,所谓禁止重复评价,是指在定罪量刑的刑事审判阶段,禁止对同一不法事实在判断是否符合犯罪构成和认定刑罚裁量事实方面作重复评价。简言之,即定罪阶段的定情节不能在量刑阶段进行重复评价。具体到本案,万某之所以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是因为其具备肇事后逃逸这一情节,交警部门即据此作出责任认定。如果被告人万某不具备逃逸这一情节,那么其可能在事故中承担的是主要责任、次要责任甚至是无责任,当然可能不构成犯罪。因此,逃逸已经是交通肇事的构成要件(定罪情节),根据刑法中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通说理论,对其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档内确定宣告刑。(王雪霜何纯刚) 摘自:河南法制报2014年05月13日第4766期第13版“以案说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定稿版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收费标准 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 计价格[2002]125号 一、环境影响咨询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中的重要环节。环境影响咨询内容包括: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含大纲)、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对环境影响报告书(含大纲)、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委托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自主选择有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估机构负责对评价报告进行技术评估工作。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从事环境影响咨询业务的机构应根据本通知规定收取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环境影响评价和技术评估机构与委托方以本通知附件规定基准价为基础,在上下20%的幅度内协商确定。 四、环境影响咨询收费以估算投资额为计费基数,根据建设项目不同的性质和内容,采取按估算投资额分档定额方式计费。不便于采取按估算投资额分档定额计费方式的,也可以采取按咨询服务工日计费。具体计费办法见本通知附件。 五、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机构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业务,必须符合国家及项目所在地的总体规划和功能区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六、编制环境评价大纲应符合以下服务质量标准:确定评价范围和敏感保护目标,选定评价标准,阐述工程特征和环境保护特征,识别和筛选污染因子、评价因子、设置评价

专题,确定评价重点,选定监测项目、点位(断面)、频次和时段,确定预测评价模式和参数等。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符合以下服务质量标准:建设项目概况,周围环境现状,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环境保护措施经济损益分析,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设和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等。 七、评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大纲应符合以下服务质量标准:初步确认项目选址、选线的环境可行性是否正确,评价等级、评价范围、评价因子、评价方法和预测模式选用是否准确,敏感目标、监测布点、监测时间和频率选择是否合理,评价内容是否全面和评价重点是否突出等基本内容。 评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应符合以下服务质量标准:源强和物料平衡是否准,工艺是否符合清洁生产要求,环境影响预测参数选择是否合理和预测结果是否正确,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措施是否完善可行,经济指标是否适当,总量控制指标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要求,选址、选线环境可行性结论是否明确,评价结论是否可信,是否符合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评估技术导则、规范等。 八、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委托方提供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咨询服务;服务成果达不到合同的定的,应当负责完善,造成损失的,根据损失程度应将部分或全部服务费退还委托方。 九、委托方应遵守本通知规定和项目合同约定,为接受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评估机构提供履约必须的工作条件和资料。因委托方原因造成咨询业务量增加或延期的,环境影响评价、评估机构可与委托方协商加收费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服务费用计入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