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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的管理,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科学合理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名册(以下简称评标专家名册)的建立、使用、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评标专家是指各类从事建设工程管理和在工程技术、经济及相关专业方面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人员。

由上述人员组成的人员名册称为评标专家名册。

评标专家名册由省级、市、县(市)分册组成。市、县(市)评标专家按照其住所所在地进入市、县(市)分册;省级分册由中央部属单位、省属单位的评标专家以及市、县(市)分册中的部分评标专家组成。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名册的管理部门。省建设厅招投标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招投标管理机构)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全省评标专家名册的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省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省评标专家管理的办法和细则;

(二)审核评标专家名册成员的资格,负责组织全省评标专家名册的建立和动态管理;

(三)指导和监督全省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工作;

(四)指导和监督市、县(市)评标专家名册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五)负责省级评标专家分册的建立、管理和使用工作;

(六)依法查处评标专家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评标专家分册的管理,其具体管理工作也可委托本市、县(市)招投标管理机构实施。市、县(市)招投标管理机构具体履行如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评标专家名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本地评标专家的招聘、资格初审和评标专家分册的日常维护管理;

(三)负责监督评标专家的抽取、确定活动;

(四)制止、纠正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对本地区评标专家的评标情况进行定期考核和日常管理;

(六)设区的市招投标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本地区评标专家的上岗培训工作。

第二章 评标专家的类别、资格条件、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根据有关专业分类和本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工作涉及的领域,本省评标专家名册按照专业类别分为6类,18个专业。

(一)房屋建筑类

1、工业与民用建筑(土建)

2、设备安装工程

3、地基与基础工程

4、消防工程

5、建筑装饰工程

6、建筑幕墙工程

7、钢结构、网架工程

8、古建筑工程

(二)市政和基础设施类

1、城市道路、桥梁工程

2、城市供水排水及污水处理工程

3、燃气工程

4、园林绿化工程

5、城市环境及垃圾处理工程

(三)建设工程材料、设备类

1、电梯

2、空调

3、锅炉

4、建筑材料

(四)工程造价、经济类

(五)建设监理类

(六)其它

1、建筑智能化(综合布线)设计与施工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评标专家名册的专业类别设置进行调整。

第七条 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热心于社会服务,热心于招标投标事业;

(二)自觉遵守招标投标工作纪律,服从招投标管理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廉洁自律,作风正派,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三)熟悉国家、省以及当地政府制定的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

(四)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取得中级职称满五年或者取得中级职称并具有监理工程师、结构工程师、建筑师、造价工程师等执业资格;

(五)身体健康,胜任评标工作,年龄在65周岁以下;

(六)没有经济犯罪史和被取消评委资格史。

第八条 国家公务员、招投标管理机构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不能成为评标专家。

第九条 评标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对投标文件独立地发表或保留自己的评审意见;

(二)就投标文件中的问题,向投标人提出澄清或说明要求;

(三)检举揭发评标过程中的不正当行为;

(四)对评标专家名册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评标专家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时参加评标工作,不得委托他人评标;

(二)按照评标方法和标准,独立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参与起草书面评标报告;

(四)工作单位、职称和通讯联络等发生变化,及时通知所在地招投标管理机构;

(五)自觉向各级招投标管理机构申报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在投标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商等)单位任职、兼职或持有股份的情况。

第三章 评标专家名册的建立

第十一条 市、县(市)招投标管理机构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业设置的需要,通过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公开发布聘任评标专家的信息,或者直接向拟邀请专家所在单位发出邀请函。在个人自荐或者单位推荐、本人自愿的基础上,由被邀请人如实填写《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登记表》,并将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及相应专业的经历业绩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报其住所所在地招投标管理机构。

被邀请人根据其所从事的工作,可以申报不超过三个专业的评标资格。

第十二条 市、县(市)招投标管理机构对被邀请人进行登记、分类、初审和考核,并逐级申报初审合格人员的材料,省招投标管理机构对各地申报的材料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人员称为拟聘评标专家。

第十三条 在省招投标管理机构的指导下,由设区的市招投标管理机构对本地区拟聘评标专家组织上岗培训。设区的市招投标管理机构应在培训前将培训人数、培训计划、培训内容等报省招投标管理机构。

培训结束后由省招投标管理机构统一命题,组织考核。考核合格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核准后,即可聘为评标专家。

评标专家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统一印制的聘书,聘期为两年。聘期届满,经考核合格后可以续聘。

第十四条 省招投标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十二条、十三条规定的程序评聘中央部属单位、省属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进入省级评标专家分册,另外还可以根据需要从市、县(市)分册中选择部分评标专家进入省级评标专家分册。

第四章 评标专家名册的使用

第十五条 根据评标要求,参加评标的评标专家,原则上于开标当天从专家名册中随机抽取,特殊情况可以提前半天抽取。参与随机抽取的该专业评标专家人数应不少于需要抽取人数的两倍。如果当地符合要求的评标专家人数不足需要抽取人数的两倍,应当通过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计算机网络系统,将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的范围扩大至邻近地区,通过网络系统远程随机抽取,并由专人负责通知评标专家。

对于部分特殊或者复杂工程,需要经济、技术两方面评标专家的,招标人应当在随机抽取前按规定确定评标专家的数量和构成比例。

对于特殊或者重大工程,应当从异地聘请一定比例的评标专家评标。

第十六条 评标专家实行抽取与通知分离。在省、市、县(市)招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下,先由招标人随机抽取多于要求数量的评标专家的编号,再由专人单独通知相应的评标专家。抽取与通知结果的清单由计算机打印、经办人签字后,归入评标资料档案予以保存。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补抽:

(一)所抽取的评标专家与该工程的投标人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况,需要回避的;

(二)所抽取的评标专家因故不能参加评标的;

(三)同一工程在同一单位抽取了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评标专家;

(四)有其它特殊情况,需要补充抽取评标专家的。

第十八条 评标专家在投标人单位任职、兼职或持有股份的,或者投标人单位中有与评标专家有下列关系且任中层以上职务或持有股份的,该评标专家必须回避: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

(二)本人的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

(三)本人及配偶的兄弟姐妹。

评标专家认为有其它利害关系需要回避并提出申请的,招投标管理机构应予同意。应当回避而不声明并回避的,一经发现,即取消其评审意见,重新调换评标专家承担评审工作。

第十九条 特殊或者重大工程,招标人需要直接邀请评标专家的,按照管理权限,应经省或者设区的市招投标管理机构同意,并报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评标实行记名制。评标专家应在评分表或投票表上签署姓名,评分表或投票表归入评标资料档案予以保存,作为对评标专家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的依据。

第五章 评标专家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招投标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评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制止、纠正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省、市、县(市)招投标管理机构、驻场监察员和招标单位在每次评标结束后应对评标专家的工作态度、业务水平和公正合理性(打分的离散程度)等进行评议打分,并按30%、40%、30%的比例加权计算评标专家的得分。

省、市、县(市)招投标管理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召开评标专家座谈会,通报评标专家的得分情况,学习有关法规文件。每年年终,根据评标专家的工作态度、业务水平、遵纪守法等情况对评标专家作出评价。对表现优秀的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表现较差的应提出批评,或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省、市、县(市)招投标管理机构对不负责任、评分不公正或打分离散程度较大的评标专家,应当予以批评或者暂停评标半年。

评标专家抽取后,一年内有五次因故不能参加评标的,可暂停评标一年。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市、县(市)招投标管理机构可以建议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其清退出专家名册:

(一)评标专家通知后,一年内有三次迟到、早退或两次无故不参加评标的;

(二)在评标过程中不负责任、评分不公正,情节严重的;

(三)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它情况的;

(四)接受贿赂或谋取私利的;

(五)应当回避而不声明并回避的;

(六)其它不适合于继续从事评标工作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评标专家名册实行动态管理。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市、县(市)招投标管理机构的建议,对不能履行评标专家义务、不胜任评标工作或考核不合格的评标专家,可视情节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或劝其退出评标专家名册,并定期将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补充进入评标专家名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工作量向参加评标工作的评标专家支付评审费,承担评标专家异地参加评标所发生的费用。评审费标准暂定50‐200元/人次。国家、省物价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评标专家在评标中有违法违规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省建设厅完成评标专家名册组建,发文开始使用之日起施行,原《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评标评委库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入库申请表

编号: 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入库申请表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称: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表时间:年月日

填表说明 申请人应如实填写本表,所有栏目均为必填项。 1、“家庭地址”栏,请填写常住地详细地址。评标专家所在区域据此确定。 2、“固定及移动”栏,请填写常用。评标专家将通过收到评标通知。 3、“单位名称”栏,请填写当前所在单位名称,若有变更,请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更改。已退休申请人填写原单位名称。无单位申请人可不填写此项。 4、“是否愿意成为应急专家”栏,请填写“是”或“否”。应急专家应能够随时响应专家抽取需要,在短时间赶到指定的评标地点。 5、“评标专业”栏,请填写申请参与评标的专业。申请人最多可以选择5个专业。专业请在《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中查找,并按照最低层级的专业进行申报,填写相应编码。申报新能源设备专业的,请在“评标专业”栏中直接选择填写风电设备、太阳能光伏发电设备、太阳能热利用设备、氢能设备、地热能设备、海洋潮汐能设备、生物质能设备等,编码暂不填写。 6、“与申报专业有关的主要业绩或评标实践经验”栏,请填写参与项目名称、项目规模、所任职务或从事工作、参与项目时间等。 7、“单位推荐意见”栏,请申请人单位填写,并加盖单位印章。已退休申请人此项应由原单位填写、加盖单位印章。 8、请申请人在表后附上、学历、职称、职业书等相关证件复印件,以及参加评标、评估、论证活动和专业研究成果(包括课题、著作、奖励等)等其他符合入库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资格审查办法

附件一: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招标资格审查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资格审查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项目施工招标的资格审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资格预审申请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第四条资格预审分为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两种方法。资格后审均采用合格制。 合格制是指凡符合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规定资格审查标准的申请人均通过资格审查。 有限数量制是指对通过初步审查和详细审查的资格预审申请人进行量化打分,按得分顺序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 第五条资格审查的方式选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对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一般应当采用资格后审; (二)对于大型且技术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工程项目,可以采用合格制资格预审; (三)对于特大型且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工程项目,经招投标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选用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对有限数量制的使用应当严格控制。 第六条资格审查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资格预审申请人或者潜在投标人,不得对资格预审申请人或者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七条资格审查活动应当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并接受招投标监管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依法进行的资格审查活动。 第二章资格审查程序和要求 第八条资格审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资格预审 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编制和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国家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1、商品房的楼层空间高度标准国家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第六节层高和净高 第 2.6.1 条住宅层高不应高于 2.80m 。 第 2.6.2 条卧室、起居室的净高不应低于 2.40m ,其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m。 第 2.6.3 条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时,其一半面积的净高不应低于 2.10m ,其余部分最低处高度不宜低于 1.5m。 第264条厨房的净高不应低于 2.20m,卫生间、厕所、贮藏室的净高不应低于2m。 第 2.6.5 条卫生间、厕所内采用蹲式大便器时,其蹲位处地面距上部存水弯的净高不应 低于 1.90m。 以上谈到的层高的国家标准只是层高的最低标准,如果购房合同中买卖双方对层高另有约定(该约定必须高于国家标准,否则无效),则开发商交房时应当达到约定的标准 2、国家商品房交房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5年11月30日住宅应满足下列条件,方可交付用户使用: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确认合格;取得当地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小区道路畅通,已具备接通水、电、燃气、暖气的条件。 弱势群体的权利:十种情况下可依法拒绝收房根据《住宅建筑规范》、《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等相关法规,消费者遇到下列情况之一可不收楼: 1、不具备小区道路畅通,已接通水、电、燃气、暖气的条件的”: 依据:《住宅建筑规范》第11.0.1-2 条 2、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的: 依据:《住宅建筑规范》第11.0.1-1 条 3、不提供《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的: 依据:《济南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4、开发商无故比原合同约定延迟交楼,经购房人催告后超过三个月交房的: 依据:司法解释第十五条 5、开发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合同中约定的配套环境的: 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6、开发商经批准改变商品房规划设计未经买家认可的: 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7、不能提供有资质的测绘部门房屋面积实测数据的: 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8、合同没有约定,且房屋实际交付面积比原合同规定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不含3%)的,可拒绝收房,并解除购房合同: 依据:司法解释第十四条 9、经符合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核验,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确实不合格的: 依据:司法解释第十二条 10、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依据:司法解释第十三条 3、《商品房买卖合同》逾期履行违约金标准 一般原则:按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为标准来计算违约金;合同没有约定的,按逾期履行的天数依逾期贷款利息标准来确定。 4、容积率、绿化率国家标准 一个良好的居住小区,高层住宅容积率应不超过5,多层住宅应不超过3,绿化率应不 低于30%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对于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十)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入库申请表

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入库 申请表 姓名: 职称: 单位: 填表日期:年月日

填表说明 申请人应如实填写本表,所有栏目均为必填项。 1.“家庭地址”栏,请填写常住地详细地址。评标专家所在地区域据 此确定。 2.“固定及移动电话”栏,请填写常用电话号码。评标专家将通过电 话收到评标通知。 3.“单位名称”栏,请填写当前所在单位名称,若有变更,请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更改。已退休申请人填写原单位名称。无单位申请人可不填写此项。 4.“是否愿意成为应急专家”栏,请填写“是”或“否”。应急专家 应能够随时响应专家抽取需要,在短时间内赶到指定的评标地点。 5.“评标专业”栏,请填写申请参与评标的专业。申请人最多可以选 择5个专业。专业请在《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中查找,并按照最低层级的专业进行申报,填写相应编码。 6.“单位推荐意见”栏,请申请人单位填写,并加盖单位印章。已退 休申请人此项应由原单位填写、加盖单位印章。 7.请申请人在表后附上身份证、学历、职称、等相关证件复印件,以及参加评标等其他符合入库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照 片 粘 帖 处 民族 政治面貌 健康状况 文化程度 专业 固定及移动 电话 身份证号 电子信箱 家庭地址 邮 编 单位名称 所属行业 单位电话 单位传真 单位地址 是否退休 申请专业及编码 评标专业1 专业编码 从事该专业年限 评标专业2 专业编码 从事该专业年限 评标专业3 专业编码 从事该专业年限 评标专业4 专业编码 从事该专业年限 评标专业5 专业编码 从事该专业年限 是否愿意成为应急专家 职称情况 证书名称 颁发机构 证书编号 取得时间 有效期限 执业/职业资格情况 证书名称 颁发机构 证书编号 取得时间 有效期限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招标投标活动异议与投诉处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建立公平、公正、高效的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号令)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异议与投诉、受理与处理活动。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的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监管权限,受理和处理招标投标投诉,对招标投标的异议处理进行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依法向招标人提出异议,也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但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依法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

间不计入投诉受理期限内。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明确异议、投诉受理的机构及其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等信息。同时在招标文件中告知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在法定的时限内行使异议或者投诉的权利。 第六条异议、投诉的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效率原则,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应当依法处理异议,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 第二章异议的提出与处理 第八条异议提出的期限规定如下: (一)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日前提出; (二)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日前提出,其中对采用合理价随机确定中标人法发包的,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日前提出; (三)对资格预审不合格结果有异议的,应在资格预审未入围结果公示期内提出; (四)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 (五)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

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建规字[2011]2号 各市建设局(委),各有关单位: 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第5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联系。 附件:《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 附件: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 1 总则 1.1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制定本细则。 1.2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适用本细则。 1.3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抽查的行政执法行为。 1.4工程质量监督采取抽查方式。抽查是指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质量检测单位的质量行为、工程实体质量随机进行的抽样检查活动。 1.5工程质量监督除执行本细则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2.1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是指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前按工程建设有关法规的规定向监督机构申请工程质量监督、提交相关资料,监督机构签发《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建立工程质量监督信息档案的活动。 2.2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监督机构应要求建设单位提供下列资料: (1)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 (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批准书); (3)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和合同;

住宅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版

住宅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2010版 第一章设计总则 3.1.1 住宅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经济、合理、 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住宅建筑规范) 3.1.2 住宅选址时应考虑噪声、有害物质、电磁辐射和工程地质灾害、水文地质灾害 等的不利影响。(住宅建筑规范) 3.1.3 住宅应具有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住 宅建筑规范) 6.1.4 住宅的设计与建造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太阳能等 可再生资源。(省住宅设计标准) 3.1.5 住宅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必须具有足够的可靠性。(住宅建筑规范) 3.1.6 住宅应具有防火安全性能。(住宅建筑规范) 3.1.7 住宅应具备在紧急事态时人员从建筑中安全撤出的功能。(住宅建筑规范)3.1.8 住宅应满足人体健康所需的通风、日照、自然采光和隔声要求。(住宅建筑规 范) 3.1.9 住宅建设的选材应避免造成环境污染。(住宅建筑规范) 5.2.6 住宅建筑中设有管理人员室时,应设管理人员使用的卫生间。(住宅建筑规范)3.1.4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套内空间和设施应能满足安全、舒适、卫生等生活起 居的基本要求。(住宅建筑规范) 3.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等基本空 间。(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 5.1.1 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住宅建筑规范) 5.4.5 电梯不应与卧室、起居室(厅)紧邻布置,受条件限制需要紧邻布置时,必须采 取有效的隔声和减振措施。(省住宅设计标准) 4.3.1 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

评标专家库管理系统

《评标专家库管理系统》不仅大量使用了CTI集成技术、自动语音合成(TTS)技术、短信通讯(SM)技术、USB加密技术、SSL 认证技术、数据库智能管理技术等前沿技术,而且支持建设大型的跨地区、跨行业综合专家数据库,可以实现网上申请、网上同步公告、行业或地区终端抽取、网上实时监督、网上数据同步、网上抽取和本机抽取相结合、多媒体自动通知(语音、短信、邮件等手段)、全面的专家管理、科学的统计分析、多视角全方位的专家考核等强大功能;系统采用C/S和B/S相结合的三层体系结构,无论是系统的科学性还是先进性都得到很大的提高,符合国家发改委颁布的《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适合于各地建交中心的规范建设(单机版)和综合专家库系统(网络版)的建设。 1、产品软件框架 为了满足系统在技术要求具有业务变化的适应性、高度的安全性、大容量数据存储处理等特点,因而在系统的技术框架中采用四层架构,利用中间件技术,把系统技术框架分为信息访问、表示逻辑、业务逻辑和数据资源四个层次(服务器端的三层结构)。 四层结构有利于软件维护及系统管理。同时,将客户端与数据库隔离起来,客户端无权限直接访问数据库,有利于安全管理,可有效防止恶意攻击。还可以利用中间件的安全管理特性进一步加强权限控制管理。

信息访问为第一层:包括办公人员各级用户使用台式机、便携电脑、手机、PDA等访问表示逻辑层,其中手机、PDA为系统以后的扩展功能(可以通过手机、PDA查询)。 表示逻辑为第二层:它的主要功能是实现用户交互和数据表示,为以后的处理收集数据,向第三层的业务逻辑请求调用核心服务处理,并显示处理结果。 业务逻辑为第三层:由大量的业务构件(组件)组成,这些构件由应用服务器管理,实现核心业务逻辑服务并将这些服务按名字广播,管理并接受客户的服务请求,向资源管理器提交数据操作请求,并将处理结果返回请求者——即客户或其他服务器。 数据资源为第四层:包括数据、视图、存储过程和各种文件(如多媒体文件)等,负责管理整个系统的数据资源,完成数据操作。 四层技术框架示意图如下所示: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89 号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3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学勇 2013年5月21日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明确工程质量责任和义务,规范质量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以及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以及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全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业务工作开展指导。 第五条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依法履行工程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 第六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工程质量监督人员;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满足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和工具等; (三)具有健全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制度,具备与工程质量

新版住宅建筑规范-新版.pdf

1 总则 1.0.1 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1.0.3 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 一、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 二、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 三、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 四、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1.0.4 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 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用关规定。 1.0.5 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创造 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空间。 1.0.6 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 产业现代化。 1.0.7 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1.0.8 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根据需要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 1.0.9 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 住宅residential buildings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0.2 套型dwelling size 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 2.0.3 居住空间habitable space 系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2.0.4 卧室bed room 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 2.0.5 起居室(厅)living room 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 2.0.6 厨房kitchen 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 2.0.7 卫生间bathroom 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 2.0.8 使用面积usable area 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和保温层的面积。 2.0.9 标准层typical floor 平面布置相同的住宅楼层。 2.0.10 层高storey height 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11 室内净高interior net storey height 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方案

为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规范建设单位支付担保行为,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有效遏制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拖欠,保障工程质量施工安全,依据《建筑法》(主席令第91号)、《担保法》(主席令第50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改革发展的意见》(政发〔2017〕151号)、《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建市〔2006〕326号)和《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规字〔2020〕4号)等要求,制定我市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款支付担保工作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 2020年5月1日以来新开工新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交履约担保的,承包人应当同时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前向建设单位提供。鼓励在建项目建设单位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二、担保金额 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建设工程合同总价款的10%、不低

于建设工程合同总价的5%。 三、担保机构 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机构原则上为在我市设有分支机构的银行及具有承保资质的保险公司。 四、信用管理 对担保机构实行信用管理,担保机构在从事工程担保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情况的,应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公布,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开展工程担保业务: (一)超出担保能力从事工程担保业务的; (二)虚假注册、虚增注册资本金或抽逃资本金的; (三)擅自挪用被保证人保证金的; (四)违反约定,拖延或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 (五)在保函备案时制造虚假资料或提供虚假信息的;

湖北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网上申报操作手册

湖北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网上申报操作手册 一、网站登录和注册 1.网站登录 方式一:直接登录地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8d12507429.html,/TPBidder/login.aspx?type=3。方式二:通过百度搜索“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https://www.wendangku.net/doc/8d12507429.html,”或“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8d12507429.html,)”,点击右下方的链接“专家库管理”或“湖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进入网站,点击“评标专家登陆”。 2.阅读入库须知 点击下图所示的“免费注册”,进入注册页面:认真阅读入库须知,查看入库的流程,等待5秒钟,点击下方的“同意”按钮。

3.填写注册信息 用户名:本人二代身份证号码。 密码:可自行设定,须由字母+数字组成且不得少于8位。 联系电话:本人常用移动电话号码,不须加“0”。

二、入库学习 1.按照从上往下的顺序依次进行入库学习 首先进行“入库学习”页面,点击右侧部分的“学习” 根据学习时长要求的分钟时间,进行在线培训学习,如下图所示,满足学习时长之后,点击右上角的“”按钮即可,待所有的完成状态都是“是”时,即可进行下一步(入库考试)操作。

2.入库考试 2.1点击左上角 ,

如下图所示:会生成相应的试卷考题,点击右侧的操作按钮进行在线考试。 备注:入库考试后可以再下一步“入库考试查询”页面查看入库考试成绩,通过入库考试的可以进入下一步“评标专家入库申请”操作,如果没有通过入库考试, 则需要继续点击,重新参加入库考试,直至通过考试通过才能进行下一步的专家入库申请操作。 2.2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答题,完成后点击左上角的“”。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根据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施工项目的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标办法包括“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低价法”、“合理价随机确定中标人法”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办法。 第四条综合评估法仅适用于技术复杂工程、特大型工程。合理价随机确定中标人法一般适用于中、小型工程。 采用常规通用技术标准的政府投资工程,原则上使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人认为中标人的投标报价较低可能存在一定的履约风险的,可以要求中标人以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保函的形式提交低价风险担保。中标人除提交10%履约担保外,还可以按照中标价与最高投标限价之差的1-2倍向招标人另行提交保函形式的中标差额担保。提供担保的条件、金额等具体要求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五条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一定比例(92%~100%,具体数值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的,不进入评标程序。 第六条形式性评审。形式性评审内容包括: 1、至投标截止时间止,未能足额递交投标保证金的; 2、投标函中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 3、投标函中载明的投标质量标准未能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4、投标函中载明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的。 第七条评标入围。评标入围是指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在形式性评审或者初步评审结束后,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入围的方法确定一定数量的投标人进入后续评标程序。评标入围方法由省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另行制定,招标人据此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标入围的环节、方法的和入围的投标人数量。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合理低价法的,一般在形式性评审结束后进入评标入围环节,确定评标入围的投标人;采用综合评估法的,一般在初步评审结束后进入评标入围环节,确定评标入围的投标人。

(房地产管理)住宅建筑规范

住宅建筑规范 1 总则 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推进可持续发展,规范住宅的基本功能和性能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住宅的建设、使用和维护。 1.0.3 住宅建设应因地制宜、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做到适用、经济、美观,符合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的要求。 1.0.4 本规范的规定为对住宅的基本要求。当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抵触时,应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1.0.5 住宅的建设、使用和维护,尚应符合经国家批准或备案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住宅建筑residential building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含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中的住宅部分),简称住宅。2.0.2 老年人住宅house for the aged 供以老年人为核心的家庭居住使用的专用住宅。老年人住宅以套为单位,普通住宅楼栋中可设置若干套老年人住宅。 2.0.3 住宅单元residential building unit 由多套住宅组成的建筑部分,该部分内的住户可通过共用楼梯和安全出口进行疏散。2.0.4 套dwelling space 由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基本住宅单位。 2.0.5 无障碍通路barrier-free passage 住宅外部的道路、绿地与公共服务设施等用地内的适合老年人、体弱者、残疾人、轮椅及童车等通行的交通设施。 2.0.6 绿地green space 居住用地内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等各种形式绿地的总称,包括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不包括其他屋顶、晒台的绿地及垂直绿化。 2.0.7 公共绿地public green space 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集中绿地。 2.0.8 绿地率greening rate 居住用地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与用地面积的比率(%)。 2.0.9 入口平台entrance platform 在台阶或坡道与建筑人口之间的水平地面。 2.0.10 无障碍住房barrier-free residence 在住宅建筑中,设有乘轮椅者可进入和使用的住宅套房。 2.0.11 轮椅坡道ramp for wheelchair 坡度、宽度及地面、扶手、高度等方面符合乘轮椅者通行要求的坡道。 2.0.12 地下室basement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 2.0.13 半地下室semi-basement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 2.0.14 设计使用年限design working life 设计规定的结构或结构构件不需进行大修即可按其预定目的使用的时期。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项目名称:江口锦绣南街至海防路污水管抢修工程 招标人:莆田市江口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 招代理单位:亿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日期: 2018年11月5日 适用于经评审最高优惠率中标法

总目录 第一部分投标人须知 (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二)总则 (三)招标文件 (四)投标文件的编写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六)开标、评标及定标 (七)授予合同 (八)标后管理 第二部分合同条款 第三部分投标文件组成(格式)

第一部分投标人须知 (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件时可根据有关规定和招标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取舍或选择。

(二)总则 1 工程说明 1.1 本招标工程项目基本情况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项~第4项; 2 工程的质量标准、招标范围及工期 2.1本招标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标准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5项。 2.2 本招标工程项目的招标范围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6项。 2.3 本招标工程项目的工期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7项。 3 资金来源 3.1 本招标工程项目资金来源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8项。 4 合格的投标人 4.1 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9项。 4.2 本招标工程项目采用本须知前附表第10项所述的资格审查方式确定合格投标人。投标人在提交的投标文件中须包括资格审查资料。 (三)招标文件 5 招标文件 5.1招标人应认真如实填写《工程招投标备案表》并附招标文件报送区住建局(或水务、交通运输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备案。 5.2经相关部门备案二个工作日后方可发出招标邀请函(格式详见附表1)和招标文件。 5.3招标文件由招标文件目录所列内容和施工图纸以及第6条投标答疑澄清文件组成。 5.4投标人应详细阅读招标文件全部内容。不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的投标文件和资料,可能导致投标被拒绝。 6 招标文件的澄清 6.1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可向招标人咨询,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无异议。 7 工程竣工结算方式 7.1本工程的竣工结算方式为工程合同价款按实结算。工程量以甲乙双方认可的工程竣工图纸(可由设计施工图和设计变更资料组成)及甲乙双方现场代表的现场签证资料为依据。套用定额及计取各项费率按下列标准执行: 7.2工程竣工结算时结算价执行的定额标准: 7.2.1《福建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17版) 7.2.2 《福建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2017版) 7.2.3 《福建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2017版)

资深评标专家申报条件

资深评标专家申报条件 资深评标专家除应满足普通评标专家(一)至(四)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一般应有8年以上评标专家工作经历且考核优良(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适当放宽); (二)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评标工作,年龄在70周岁以下(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的年龄不受限制); 凡评标专家年龄超过65周岁的评标专家,本人应当向属地招投标监管机构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对本人的身体状况、专业能力等方面进行说明,经属地招投标监管机构初审合格后予以推荐同意后申报。(三)其职称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工程类正高级职称; (2)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满5年并取得国家注册的建造师、城市规划师、监理工程师、结构工程师、造价工程师、设备工程师等执业资格; (3)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20年,取得工程类高级职称满10年。其业绩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过大型工程或者技术复杂工程参与方的技术、管理负责人(其大型工程可参照《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的通知》(建市〔2007〕171号),技术复杂工程可参照苏建招〔2013〕4号附件一的规定); (2)担任过2项及以上国家、省重点工程负责人;

(3)在技术创新、新技术推广应用以及解决重大工程建设技术难题方面成效显著; (4)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奖项的前5位人员。 申报勘察设计资深评标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其职称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省级及以上勘察设计大师称号; (2)具有工程类正高级职称; (3)取得工程类高级职称满8年(高校人员取得高级职称满5年)。 2、自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工程勘察设计工作(含研究生就读时间)20年以上; 3、在技术创新、新技术推广应用以及解决重大工程建设技术难题方面成效显著,作为项目负责人或者专业技术负责人至少获得过一项省(部)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二等奖以上奖项,其中建筑专业人员完成的民用建筑项目须为项目负责人。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试行)

附件七: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监理招标评标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监理招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依法进行的监理招标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项目,是指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 第四条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随机确定中标人法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法。随机确定中标人法仅适用于监理费低于30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各地可以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适用于本地区的评标办法。 第五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

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应当作为无效投标予以否决: 1.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 2.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无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的; 3.如投标函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加盖印章(或签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的; 4.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要求的; 5.组成联合体投标未提供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6.在同一招标项目中,联合体成员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 7.投标人名称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 8.除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外,拟派项目监理机构人员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9.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或应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工程超出国家规定的浮动幅度的; 10.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及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专题论证报告、答疑 专题简介: 1、名词定义—住宅、公寓等 2、与“强制性条文”及《住宅建筑规范》的关系 3、小套型与低限面积 4、住宅设置凸窗的有关问题 5、窗台与阳台的防护高度 6、从“可踏面”的规定看与《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关系 7、关于高层住宅配置可容纳担架电梯 8、日照计算与住宅套型设计 典型问题答案: 1、底层公建(商住楼)适用标准? 2、净尺寸及窗地比指标的计算方法? 3、住宅的无障碍设计与无障碍住宅的设计? 4、电线回路截面与负荷匹配?(相关标准改版) 5、开敞式厨房与燃气安装技术条件? 6、本规范的“实施时间”问题? 1、名词定义—住宅、公寓等 住宅: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住宅的两个关键概念“房子”和“家庭”。《住宅设计规范》的定义说明:规范主要是按照家庭的居住使用要求来规定的。未成家前或离散后的单身男女以及孤寡老人作为家庭的特殊形式,居住在普通住宅中时,其居住使用要求与普通家庭一致的。作为特殊人群,居住在单身公寓或老年公寓时,应另行考虑其特殊居住使用要求,在《住宅设计规范》中不特别考虑。 公寓:为特定人群提供独立或半独立居住使用的建筑。一般以栋为单位配套相应公共服务设施。

公寓经常以其居住者的性质冠名。学生公寓;运动员公寓;专家公寓;外交人员公寓;青年公寓;老年公寓。公寓中的居住者的人员结构相对住宅中的家庭结构简单,而且在使用周期中较少发生变化。住宅的设施配套标准是以家庭为单位配套的,而公寓一般以栋为单位甚至可以以楼群为单位配套。例如,不必每套公寓设厨房、卫生间、客厅等空间,而且可以采用共用空调、热水供应等计量系统。 不同公寓之间的某些标准比公寓与住宅之间的差别还大。如老年公寓在电梯配置、无障碍设计、医疗和看护系统等方面的要求,比运动员公寓要高的多。因此,不应编制通用的公寓设计标准,必要时可分别制定相应的专用公寓设计标准。 事实上没有所谓的公寓标准,某些设计项目如果准备不执行《住宅设计规范》的规定,则应执行相关公建设计标准的规定。如:酒店公寓应执行《旅馆建筑设计规范》。 关于名词定义的论证结论: 在执行《住宅设计规范》中,关于明确“公寓”、“廉租房”的呼声很高,但是按照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办法规定,条文中没有的词不必定义。因此本次特别给“住宅”的定义写了“条文说明”并在专题论证报告中详细论证。 实际是明确提出《住宅设计规范》中有许多条款不适合各种“公寓”、“廉租房”“公租房” 。 2、与“强制性条文”及《住宅建筑规范》的关系 《住宅设计规范》1999年颁布实施时,明确“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但这是针对整本规范的属性的,所谓“强制性标准”的概念是相对于“推荐性标准”而言,这就是编号“GB 50096”而不是“GB/T 50096”的原因。如果问《住宅设计规范》是不是“强制性标准”,答案是肯定的。 2000年4月建设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中收录了《住宅设计规范》中1/3的条文,作为强制性条文,但还有2/3的条文没被列入其中。如果问《住宅设计规范》的某条规定是不是“强制性条文”,需要针对具体条文。(是否黑体字) 2005年《住宅建筑规范》改写了《住宅设计规范》的50多条条文。2009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一)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一) (以建筑面积测算)(优先选择项) 安全员、质检员各1人;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工程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时,每增加5万平方米,增加配备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各1人。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二) 说明:1、本配备标准是根据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DBJ50-157-2013编制; 2、表中所列*标注为可兼任的岗位;小计为专职岗位人员配备数量; 3、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人员证书备案按DBJ50-157-2013标准执行; 4、土石方工程参照标准(以合同造价)执行,配备施工员、安全员; 5、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须同时具备上岗证和安全考核合格证资格。

专业承包工程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技术工人配备要求 现场施工所有工种(含特种作业人员)技术工人必须100%持证上岗。 特种作业人员高级工及以上的人员比例不得低于10%,一般作业人员高级工及以上的人员比例不得低于5% 。 现场施工从业人员数量及岗位检查表 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工程名称: 工种类别:工程结构类型:施工面积: 总工期:填写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现场施工主管理人员统计表

工人数量市场计算式 房屋建筑工程数量按下列式计算 N=S×A÷T N工人数量(人) S建筑面积(M2) T工期(天) A 每平方米平均用工数(工日); A=1.8---2.2(小型工程);1.6—1.8(中型工程);1.4—1.6(大型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数量按下列式计算 N=S×A÷T N工人数量(人) S建筑面积(M2) T工期(天) A 每平方米平均用工数(工日);取值按;特大型桥梁及隧道和施工条件复杂的大型桥梁及隧道工程取5—7.5;其它大中型桥梁及隧道工程取6.25—9.38;其它桥涵及隧道工程,结构工程取7.5—11.25;机电安装取6.25—9.38;道路、广场、园林绿化、综合管网及其它附属工程取9.38—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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