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水电上网电价的通知湘价电〔2010〕157号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水电上网电价的通知湘价电〔2010〕157号

湘价电〔2010〕157号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

调整水电上网电价的通知

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各市州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为疏导电价矛盾,缓解水电企业经营压力,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25号)精神,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省电网范围内水电项目(含地方电网企业余电上网电量)上网电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调整省电网内水电企业上网电价

1、适当调整省电网内已投产水电项目(含地方电网企业余电上网电量)上网电价。其中,原由国家投资的水电项目上网电价统一提高为每千瓦时0.225元,其它已投产水电项目调整后上网电价标准见附表一。

2、合理核定新投产水电项目上网电价。新投产水电项目上网电价原则上按照同时期建设的同类型技术先

进的发电机组的发电成本核定,部分开发难度较大的,可按照进一步促进水电资源开发利用的原则,适当考虑该项目实际投资成本另行核定。

新投产水电项目指挡水建筑物(坝)、泄洪建筑物(溢洪道或闸)、引水建筑物(引水渠或隧洞,包括调压井)及电站厂房(包括尾水渠、升压站)等水电站所有组成要件全部从无到有,新建设后正式投入正常发电生产的水电工程项目。

3、进一步规范改扩建水电项目上网电价。改扩建水电项目指利用已有资产与资源,对水电工程项目的部分或全部组成进行大规模改造和扩充性建设,形成新的发电能力的水电工程项目。进行更新改造不增加发电容量或上网电量的水电改造项目,原则上保持原价;新增发电容量或上网电量的,在新、老发电容量或上网电量与同期投产同规模电站相应上网电价加权平均的基础上,适当参考改扩建投资成本支出情况,按低于同规模同类型新投产项目上网电价的原则核定综合上网电价;保安电源项目或利用已有水利工程项目资源建设的水电项

目上网电价,按同规模同类型新投产水电项目上网电价核减所利用资源的重置成本占电价份额核定,同时可适当考虑发电利用小时等因素影响。

4、发电企业不得以改制或向境内外企业出售产权为由提高上网电价。

5、发电企业及相关单位提供的核定发电项目上网电价所需相关资料必须真实,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核实,价格主管部门将予以及时纠正,重新核定上网电价,并依据《价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省电网内新投产和改扩建发电项目上网电价标准见附表二。

6、装机容量为2.5万千瓦及以下的水力发电企业,须统一按财政部财税〔2009〕9号文件规定的6%的增值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进行结算。

二、本通知所列上网电价,均为平水期平时段的上网价格。其它季节和时段上网电价按丰枯季节和峰谷分时电价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核定的新投产和改扩建发电项目上网电价分别从新项目和改扩建项目并网发电之日起执行;其它发电项目上网电价除附表另有规定的外,均自2009年11月20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四、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将情况反馈我局。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要依照《价格法》严肃查处。

附:表一、省电网已投产发电项目及部分地方电网上网电价表.x l s

表二、省电网已投产发电项目及部分地方电网上网电价表.x l s

省电网新投产、改扩建发电项目上网电

价表.x l s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