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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民政部等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

公安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民政部等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公通字[2016]30号

【发布部门】公安部a31民政部

【发布日期】2016.11.09

【实施日期】2016.11.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R12

公安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

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6年11月9日公通字〔2016〕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编办,民政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编办、民政局、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2016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意见》,第一次从国家层面对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做出了明确规定,对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体制、岗位职责、人员招聘、管理监督、职业保障等提出了明确要求。为切实贯彻落实好

《意见》精神,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经中央编办、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研究同意,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制定贯彻落实办法。省级公安机关要积极商请同级编制、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围绕《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尽快研究制定本地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或工作细则,报请省级政府审批下发。要认真总结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经验做法,及时将成熟的经验做法上升为制度规范,为全面推进警务辅助队伍建设提供制度保障。要加强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的理论政策研究,在全面规范管理的基础上,积极推动相关部门启动警务辅助人员立法工作。

二、做好队伍发展规划。各级公安机关要商同级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总量控制、倾斜基层、动态调整、分类使用”的原则,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治安情况,对警务辅助人员总需求量进行科学研究测算,对岗位设置进行全面梳理分析,提出合理的人力资源规划、员额配备和岗位设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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