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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信息安全的刑法保护

信用卡信息安全的刑法保护
信用卡信息安全的刑法保护

信用卡信息安全的刑法保护

摘要: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是当前一个非常严峻的问题。信用卡信息保护属于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一种。我国2005年《刑法修正案(五)》虽规定了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但现实情况纷繁复杂,有许多问题需要深入研究:如信用卡信息是否包括外国人的信用卡信息,“窃取”是否包括公开的方式,本罪是否包括单位犯罪、单位实施本罪能否按照个人犯罪的规定追究单位中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本罪的数量后果对量刑的影响,本罪停止形态的标准、罪数形态的确认、共犯形态的处理,等等。刑法必须因应现实中的具体情况进行明确、完善。

关键词:个人信息安全;信用卡信息;刑法规制

我国信用卡犯罪罪名体系包括信用卡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伪造金融票证罪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等罪,其中,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是2005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新增的罪名。这一罪名的增设,丰富和完善了我国信用卡犯罪的刑事立法,使得司法实践中以信用卡信息为犯罪对象的行为受到了刑法处罚,有助于从源头上遏制日益猖獗的信用卡诈骗犯罪活动。本文拟对该罪的相关问题进行剖析。

一、立法背景的介绍

信息是一种表现为信号、消息,能够为接受者所感知和理解的情报或知识。个人信息作为信息资源的一部分,无疑具有极其特殊的地位,其往往附带巨大的经济价值,窃取、泄露和非法利用个人信息都会影响到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安全、危害社会正常管理秩序。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包括信用卡信息保护。在当代社会,信用卡为人们带来了诸多便利,但有些人也以此作为犯罪手段或对象,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就是其中一种表现形式。一个完整的信用卡犯罪包括窃取、收买信用卡信息,制作假卡,运输、销售和使用假卡等流程。其中,窃取、收买、制作是初始环节,运输、销售是中间环节,使用是最终目的。在该犯罪流程中,我国1997年《刑法》只规定了最终环节和部分初始环节的行为为犯罪(即该法第177条规定的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和第196条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缺乏对中间环节和最初环节的规制。如对于实践中出现的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并没有直接规定为犯罪,使得对于信用卡犯罪不能从源头上加以遏制。固然,对此类行为可以按照伪造金融票证罪或信用卡诈骗罪的共同犯罪来定罪量刑,但要证明共同犯罪就必须查明行为人非法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是要用于伪造银行卡,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者与伪造银行卡者之间有共同犯罪的故意。这

收稿日期:2012—12—26

*基金项目:上海市教委科研创新项目《非法集资刑事犯罪的案例实证研究》(122S156)、上海市“高水平特色法学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工程(085工程)”的

略论食品安全犯罪刑法指导理念的重置.doc

略论食品安全犯罪刑法指导理念的重置-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食品安全事故的频发,引起社会各界和国家的广泛关注,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加以解决。出台食品安全法并引入风险刑法的理念,旨在确保食品安全,但修改后的刑法并没有遏制食品安全犯罪的发生。实践证明,要想遏制食品安全犯罪,并不能简单地靠引入风险刑法理念,扩大犯罪圈、加重刑罚就能解决。虽然风险刑法在欧洲大陆的迅猛发展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但我国有着不同于他国的具体国情,风险刑法难以支撑起食品安全领域的刑事法保护伞,在食品安全犯罪惩治中不能盲目引进,而要更加重视刑法指导理念的发展。 一、现行食品安全犯罪的现状概述 食品安全犯罪是指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在生产、运输、销售、监管等各环节实施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破坏国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秩序,侵害不特定消费者生命、健康,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在现行刑法中主要由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食品监管读职罪以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共同构成惩罚食品安全犯罪的体系,是涉及食品安全犯罪罪名的集合。 食品安全问题由来已久,成为侵扰国民身体健康的大患,如毒奶粉、苏丹红、三聚氰胺、地沟油等,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危害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国家也对此高度重视,2009年出台的《食品安全法》取代了《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办公厅更是从2009年起连续六年出台了《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表

明了政府惩治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决心。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了《关于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通知》,强调保持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通知,要求依法从重处罚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143条由结果犯修改为危险犯,提高了143条和144条的刑罚以及增加食品监管读职罪《刑法修正案(八)》对食品安全犯罪所做出的调整,体现了刑事立法理念与《食品安全法》理念的统一,是对公众要求严惩食品安全犯罪呼声的立法呼应,也是刑法加强对民生保护的体现。其后,最高人民法院又下发了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及相关职务犯罪的通知,要求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及相关职务犯罪依法严惩,这些规定是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利器。 面对严峻的食品安全形势,学界掀起加大法律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发展。自从贝克提出风险社会理论后,风险理论得到广泛的讨论,并对我国的社会科学领域产生了深厚的影响,获得众多专家和学者的认可与支持,其在刑法学界的表现为风险刑法观的引入。风险刑法的主要特征是刑法介入的早期化和法益保护的前置化,将刑法干涉范围扩大,使刑罚的目的从消极的一般预防转变为积极的提前预防。按照风险刑法的理念,将食品安全领域刑法保护提前,增设抽象危险犯,取代传统刑法所强调的具体法益和因果关系理论,以加大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惩罚力度。风险刑法理念迎合了广大民众惩治食品安全犯罪的心理需要,并最终在《刑法修正案》中得到充分的拓展和实践。但其后仍出现了众所周知的甲醛鸭血、病死猪肉、新型地沟油、毒胶囊、塑化剂、人造鱼翅等食品

《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的衔接问题研究

《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的衔接问题研究 【摘要】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一些规定与《刑法》的一些规定产生了竞合。本文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章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四大类行为及其处罚,探讨其与《刑法》规定的相关犯罪行为及其处罚的衔接问题。 【关键词】《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衔接 《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均以维护社会安定有序,确保社会公共安全,保障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为立法目的。两者对具体的违法、犯罪的行为规定也有很大的相似之处,因此产生了两者的法律衔接问题。 1.《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处罚与《刑法》的衔接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应理解为其对社会的危害较小的行为。对社会的危害较大的行为,则是犯罪行为,需要适用《刑法》。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而《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由此可见,《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行为处罚与《刑法》相关规定均有“情节较重”或“情节严重”,这不是两者的衔接点。《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行为往往不具备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法》相关规定的行为具备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两者的衔接点就是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2.《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处罚与《刑法》的衔接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应理解为情节较轻的行为。情节较重或情节严重的行为,则是犯罪行为,需要适用《刑法》。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而《刑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由此可见,《治安管理处罚法》中非法携带枪支等行为与《刑法》相关规定的行为不同点就是,一个是情节较轻另一个是情节较重或情节严重。因此两者的衔接点就是情节的轻重程度。 3.《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处罚与《刑法》的衔接

刑法理念与刑法解释(一)

刑法理念与刑法解释(一) 关键词:刑法解释/刑法理念 内容提要:本文通过列举并分析偏离刑法理念进行刑法解释的现象与原因,论述了刑法解释应当以刑法理念为指导。 “法的理念作为真正的正义的最终的和永恒的形态,人在这个世界上既未彻底认识也未充分实现,但是,人的一切立法的行为都以这个理念为取向,法的理念的宏伟景象从未抛弃人们。”(注:德]H·科殷:《法哲学》,林荣远译,华夏出版社2003年版,第10页,第213页,第165页,第9页。)“法理念是以三个基本价值的紧张关系表现出来的,这三个基本价值是正义、合目的性与法的安定性。……正义是形式的理念,无数的法规范根据正义采取其形式,即采取对万人平等对待和由法律规制的普遍性。而其内容必须由与正义不同的、因而与正义并列的、也属于法理念的原理来决定,这个原理就是合目的性。”(注:德]拉德布鲁赫:《法学入门》,碧海纯一译,东京大学出版会1973年版,第33~34页。)但实质合目的性是相对的,需要制定法律予以确定。于是产生法的安定性理念,即法是实定的,实定法本身是安定的,作为法的基础的事实必须尽可能准确无误地予以确定,不轻易变更实定法。显然,上述正义是指狭义的正义即平等、公平,而三个法理念可以用广义的正义理念来概括。(注:德]亚图·考夫曼:《法律哲学》,刘幸义等译,台湾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0年版,第155页。如无特别说明,本文以下所称正义理念皆从广义,而且在等同意义上使用“刑法理念”与“正

义理念”两个术语。) 法的安定性表现在刑法领域就是罪刑法定主义;法的合目的性具体于刑法上则是保护法益(包括行为人的自由);法的平等性在刑法(包括立法与司法)上的要求则是平等对待被规制的行为,相同犯罪行为应相同地对待与处理,不同的犯罪行为应予以有差别的且符合其本质的对待与处理,而且要实现罪刑相适应。由此可见,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目的与基本原则,都是对刑法理念的表述,即第2条表述了合目的性的理念,第3条表述了法的安定性的理念,第4条与第5条表述了法的平等性理念。 法解释是指探求规范的法律意义,刑法解释也不例外。狭义的刑法解释是指探求作为文本的成文刑法的法律意义;广义的刑法解释则可谓刑法的适用,使规范与事实进入对应关系,解释规范、剪裁事实并且目光不断地往返于规范与事实之间,从而形成结论。 一方面,在经济发展的复杂社会与重视人权的法治时代,不可能直接根据刑法理念定罪量刑。因为,正义“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注: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52页。),而“法律应当是客观的,这一点是一个法律制度的精髓”。(注:英]G·D·詹姆斯:《法律原理》,关贵森等译,中国金融出版社1990年版,第50页。)如果直接根据刑法理念认定犯罪,必然损害刑法的安定性。所以,刑法理念必须具体化、实证化。在成文刑法将刑法理念具体化、实证化之后,还

2015年食品安全十大典型案例

食品安全十大典型案例 2015年,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四个最严”的要求,广泛收集案件线索,深入开展调查取证,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调配合,依法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了一批涉案金额高,违法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大的重大案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筛选了食品安全十大典型案例,现公布如下: 案例一浙江温州赖中超卤味烤肉店加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15年7月,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接到群众举报,称对赖中超、蒋成全经营的卤味烤肉店销售的卤肉上瘾,怀疑添加违禁物质。瓯海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联合公安机关对该店进行了突击检查,现场查获混有罂粟粉的调味料20克、罂粟壳350克。经查,赖中超为拉拢回头客,自2014年8月,在加工卤肉时采用将完整罂粟壳放在汤料包里置于卤汤中,或将罂粟壳碾磨成粉末,混入其他香料,直接撒在卤肉上等方式,进行非法添加。根据赖中超供述,执法人员查处了向其销售罂粟壳的仟家味调味品店,以及该店的上线位于福建省福州市的淑芳香料商行,共查获罂粟壳19千克。卤味烤肉店经营者赖中超、蒋成全被瓯海区食品药

品监管部门列入2015年第二期瓯海区食品安全黑名单,向社会公示。 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人员的行为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瓯海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仟家味调味品店和淑芳香料商行的经营者黄剑文、傅莉莉、葛淑芳3人已被人民检察院以贩毒罪提起公诉。 案例二陕西秦晋中医糖尿病研究所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15年3月,根据群众举报,陕西省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对陕西秦晋中医糖尿病研究所进行现场检查,当场查扣“兴胰粉胶囊?森健降糖冲剂”、“天富生”菊花玉竹片、“天富生”芡实片等多种标注了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可疑产品。经检验,“兴胰粉胶囊?森健降糖冲剂”含有格列本脲和盐酸二甲双胍,属于在食品中违法添加药物成分,涉嫌犯罪,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共同调查。经查,2014年11月以来,犯罪嫌疑人张泽安家族利用陕西秦晋中医糖尿病研究所和其在全国20多个省市开设的诊所作为掩护,

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不足与完善

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不足与完善 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正所谓“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物质,食品安全是关乎国计民生的问题,如何吃得放心是公众最关心的话题。食品安全事件在生活中屡见不鲜。目前,食品安全问题已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成为我国社会必须着力解决的问题。政府工作报告已将“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健全法制,完善标准”列为重点任务,由此看来,对食品安全的保护应当有一套完整的法律机制,寻找有效对策,遏制食品安全问题已刻不容缓。 一、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现实意义 (一)食品安全犯罪威胁大众的健康安全 食品是人类维持生命运行最基本的物质,一旦不安全的食品进入人体,将会严重损害人体的健康甚至危及生命。如今,随着环境污染、生态恶化情况越来越严重,暴露出了许多食品安全问题。

(二)食品安全犯罪影响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食品安全问题与人类生活息息相关,一旦食品安全出现问题就会严重影响人们的日常生活,打击消费者信心,使其生活充满了顾虑和担心,从而影响社会的长期稳定运行。对生产环节而言,不法分子处心积虑地将假冒伪劣食品不断投入市场,扰乱市场秩序,必然会影响社会生产的有序运行,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成为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障碍。 (三)食品安全犯罪影响对外贸易,损害国家对外形象 中国作为农产品出口大国,食品出口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但近年来,我国食品问题时有发生,对外贸易受到困扰。出口食品被扣留或退货,不仅给我国带来经济损失,而且损坏了我国在国际市场上的形象和信誉,从而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损害国家的竞争力。 二、现行刑法在食品安全保护方面的不足

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诉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刑诉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第一百七十条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刑诉法司法解释 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食品安全的刑法

食品安全的刑法 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的不断增强,国家之间的贸易往来越发频繁,不断增加的进口食品的数量和品种,伴随而来的是一系列进口食品的安全问题。然而,由于我国在进口食品安全规制上的空白,使得在实践运用中存在无法可依的困境,为确保我国进口食品安全,保护我国消费者食品安全消费需求,如何完善我国进口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以及构建科学合理的进口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则成为了我国现阶段急需解决的问题。 食品贸易在国际贸易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它与各国人民的生活息息相关。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促使国际食品贸易不断深入,这在客观上满足了国内对进口食品的需求,但同时也成为了诱发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要因素。特别是近年来,国内外奶粉食品安全事件频繁发生,在新西兰涉毒奶粉事件后,我国消费者对奶粉食品安全问题再次引起担忧,如何更好的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消费需求,在法律上规制进口食品的安全问题,这对于完善我国进口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尤为必要。 一、进口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我国是食品生产和消费大国,食品的进口在我国食品贸易和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特别是加入WTO以来,我国进口食品无论是从范围和数量上都在逐年增加,相关数据表明,中国市场进口食品

的消费规模正在以每年15%的速度不断增长。在确保我国消费者享受国外进口食品的同时,我国进口食品安全问题也不容乐观。面对形形色色的进口食品,由于消费观念的落后和消费知识的匮乏等原因,消费者往往无法辨别其存在的安全隐患,这严重威胁其人身健康,特别是婴幼儿的健康成长。在新西兰涉毒奶粉事件之后,对于进口奶粉的安全监管迫在眉睫,加强食品安全的法律规制有迫切的现实需要。 进口食品安全问题严重影响我国经济社会食品安全的发展,这不仅关乎到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也是维护整个社会经济稳定的需要。一旦发生进口食品安全问题,食品贸易和贸易环境将受到严重的影响,甚至会影响整个食品行业的发展。不安全的食品进口到国内,会引起消费者对该类食品的恐慌甚至产生排斥的心理,从而影响该类食品在国内市场的地位,造成我国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的混乱。 我国关于进口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相对较少,当发生进口食品安全问题损害消费者人身健康和财产权利时,往往不能有效的寻求法律的援助。因此,加强对进口食品安全的法律规制,有助于从源头杜绝不安全食品进入国内市场,确保从法律层面上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进口食品安全存在的若干问题 尽管我国对于进口食品安全的监管,在监管机构、监管手段和监

正义与法益规制下的刑法解释_读张明楷教授_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_

第21卷第5期长春大学学报Vol.21No.5 2011年5月JOURNAL OF CHANGCHUN UNIVERSITY May 2011 收稿日期:2011-04-10 作者简介:毛舒逸(1987-),女,江西抚州人,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中国刑法研究。 正义与法益规制下的刑法解释 ———读张明楷教授《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 毛舒逸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北京100088) 摘 要:作为联结刑事立法和刑法适用桥梁的刑法解释,是实现正义和刑法目的的重要途径。发挥宏观指引作用 的正义理念与起中观规制作用的法益的契合点是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均衡原则。刑法解释者应当心怀正义,围绕法益这一核心概念, 在罪刑法定与罪刑均衡两大原则的制约下,目光往返于生活事实和刑法规范之间,充分运用各种刑法解释方法,从定罪与量刑方面对刑法条文做出最合理而圆满的解释,从而保护法益,促成刑法正义的实现。关键词:正义;法益;刑法解释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3907(2011)05-0095-04 张明楷教授将其基本理念运用于中国刑法分则的演绎和论证, 推出了《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该书一改传统刑法分则著作对刑法条文逐条逐款解释 的体例,从整体着眼,综合分析,其中的理论分析和实例论证,相互交织,娓娓道来,犹如一股清新的春风迎面吹来,令人耳目一新而深感惬意,字里行间都充满了作者对法律匠心独运的解释和对人权的深深维护。 全书共十三章,论述了刑法分则解释中的十三个问题。本文对全书的内容大致做如下逻辑把握:第一章和第二章主要说明了刑法解释的基本理念及宏观上的总体把握;第五章论述了法益对解释构成要件的重要指导意义,而第六、七、八章实质上都是 法益与要件的关系问题上的展开与延伸;第三、四、九、十、十一、十二和十三章则为正义与法益对刑法 解释进行规制的具体问题。三个部分宏观把握、中观切入、微观阐述,三者相对独立又彼此联系,相得益彰。由此,不难发现,正义与法益是作者解释刑法分则的理念与原则。从宏观上说,正义可谓是永驻心间的神圣信仰,而法益则是从中观角度对分则条文进行解释的有力指导武器。 1正义理念对刑法解释的宏观规制 正义,是人类不断追求的价值观。由于中外各 民族文化传统不同,对“正义”的具体理解也会存在 差异。正如博登海默所说 :“正义有着一张普罗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 大不同的面貌。”[1] 尽管如此,正义仍存在一个共同 的基础,即“人们应当像自然界中‘正、端、直、平’的 事物一样, 以一种不偏不倚的态度来面对人文世界”。[2] 而正义又永远与自然法相连,可看作是自然 法的本源。制定法以自然法为价值指导,自然要在设计法律条文时体现正义,以在应用时实现正义。张明楷在开篇便强调“作为解释者,心中当永远充满正义,目光得不断往返于规范与事实之间。惟此, 才能实现刑法的正义性、安定性与合目的性。”所以,解释法律时,应当以正义理念为指导,运用合理 的解释方法得出正义的解释结论。倘若法律条文确实有歧义,则应当根据个案情况合理解释条文之后,通过合法正当的程序提出意见,而不是在解释法律的时候一味抨击立法。 1.1罪刑法定原则下的解释方法 作为刑法生命的罪刑法定原则,发展到现代,其思想基础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民主要求刑法必须是人民意志的体现,保护人民的利益和自由,这也是现代法治的基础。尊重人权即保障国民的预测可能性,在解释法律的时候不能超出国民的预测可能性范围。在纷繁复杂的今天,价值取向与利益追求越来越多元化,解释者要最后得出正义的结论,就必须平衡好限制自由与保护自由之间的关系,在不同情形中学会运用不同的解释方法。 罪刑法定原则下,对刑法条文进行文义解释是首要的。“就法律之本文,依其章句,绎其文理,以 求其涵义所在” 。[3]但这种解释方法不是万能的,语言文字的含混性与模糊性衍生了其他解释方法:扩

食品安全案件的认定和侦查

食品安全案件的认定和侦查 【摘要】目前我国食品安全面临的问题十分突出。食品安全不仅会扰乱市场秩序,更会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如何对食品安全案件进行准确的实体认定,提高食品安全案件侦查能力。有效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犯罪,是政府部门特别是公安机关要尽快完善和解决的问题。希望通过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实体认定以及对食品安全犯罪侦查中的几个要点的探讨能够对该类型案件侦查的侦查人员有所 帮助。 关键词:食品安全犯罪认定侦查对策 引言:民以食为天,中华民族对于吃有着自己丰富多彩的文化。这些令人心旷神怡的饮食文化众彩纷呈,历史悠久,享誉世界。然而,近年来发生的食品安全犯罪却让这种伟大的饮食文化蒙上一层阴影。“地沟油”“毒豆芽”“毒酸奶”“彩色馒头”“瘦肉精”等等,严重威胁着国人的餐桌安全。让我们以前能够大快朵颐的饮食习惯也变的小心翼翼,胆颤惊心。面对日益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其进行研究。 一,什么是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food safety)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食品安全是“食物中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公共卫生问题”。食品安全也是一门专门探讨在食品加工、存储、销售等过程中确保食品卫生及食用安全,降低疾病隐患,防范食物中毒的一个跨学科领域。 二,与食品安全案件相关的法律法规 《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三,食品安全犯罪的认定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法》第140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

从刑法角度谈食品安全的保护

从刑法角度谈食品安全的保护 一、关于食品安全概念的界定 不同时代、不同地区对食品安全的界定是不同的,食品安全的概念也不断被充实、发展,至今仍没有一个统一明确的定义。1974年11月,联合国粮农组织提出的《世界粮食安全国际约定》,对食品安全作出如下界定:食品安全指的是人类的一种基本生存权利,即保证任何人在任何地方都能得到为了生存与健康所需要的足够食品。可见,在生产力落后、粮食极端匮乏的年代,食品安全更多的被赋予保障食品数量的使命。1984年,世界卫生组织在《食品安全在卫生和发展中的作用》文献中提出,食品安全即在生产、加工、储存、分配和制作食品过程中确保食品安全可靠,有益于健康并且适合人们消费的种种必要条件和措施。在当时的环境下,人们认为食品安全就是保证食品达到适合人类食用的卫生标准。20世纪90年代后,人们越来越注重食品的营养与质量。为此,在1992年的国际营养大会上,食品安全又有了新的内容:在任何时候人人都可以获得的限定,表达了人们对食品安全新的诉求。我国于20XX年2月28日通过的《食品安全法》中用食品安全替代了食品卫生,将食品安全定义为: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这是我国从法律角度对食品安全下的定义,虽不能完全涵盖食品安全的内容,但它反映出法律对人们生命健康权益的保护。纵观食品安全概念的发展历程,结合当代社会的实际情况及人们对食品安全的要求,笔者认为食品安全是指,食品富含的营养全面合理,能够满足人们对食品的数量、卫生和质量需求,不会对人体造成现实的或潜在的危害,能够维护人们的身体健康所应具备的标准。具体而言就是,在数量方面,食品能够满足人们购买的欲望和能力;在质量方面,食品符合卫生安全、质量达标、营养全面的标准。因此,食品安全包含了食品数量、食品卫生、食品质量和食品营养四方面的要素,它们是食品安全不可或缺的内容,四者之间相互,共同组成了食品安全的完整概念。 二、我国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现状 (一)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20XX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相应的《食品卫生法》失效,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失去了部门法依据。20XX 年2月25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修正为:生产、销

规范刑法的理念解释与适用

规范刑法的理念解释与适用 在规范刑法之争上,行为无价值更具有理论优势。结果无价值在被害人同意问题上不能贯彻到底。法益的概念同样具有模糊性,只是经验性的后天裁判工具,不具有规范的先验自在性,因此不能单独成为违法的判断基准。行为无价值认为,在裁判规范上,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不是被害人决定的,也不是客观上结果的利益大小单独决定的,而是应当由法益和规范共同决定的。规范是法益侵害处罚的基础,我国现行国情不宜实施结果无价值,采取结果无价值和行为无价值相结合的新行为无价值较为适宜。 标签:规范论;刑法理念;司法适用;解释 学术之盛需要学派之争,与大陆刑法学的历史轨迹相似,我国刑法学派之争的要点,也已经超脱了单纯新派主观和旧派客观主义的窠臼,在客观主义刑法观的内部,形成了违法论的结果无价值和新行为无价值的对峙。所谓结果无价值,是指刑法中违法判断的标准只考虑行为人对社会事实及法益有无造成侵害,而不考虑规范或社会关系危害的影响,行为无价值的刑法理念是指在法益侵害的基础上,还要考虑行为人有无侵害规范或产生动摇法规范危险的影响,以此判断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理论上,在未遂犯、被害人同意和违法阻却事由问题上,结果无价值的刑法观都会产生疑问和适用困境,在我国采用行为无价值的理念是妥当的。 一、未遂犯危险的规范认定 在刑法认定的犯罪危险问题上,结果无价值刑法观认为,行为无价值以规范违反来限制法益侵害划定的违法标准,在理论上应当比结果无价值的入罪范围小,可是事实上在不能犯和未遂犯的区分上,行为无价值却处罚了更多的未遂犯,形成了逻辑上的缺陷。笔者以为,这个批评不成立: 第一,从处罚范围上看,刑法并不是绝对的处罚越少越好。应当处罚而不处罚的,就是对国民保护机能的弱化和行为规范引导的不作为。单纯形而上的讲结果无价值或行为无价值处罚范围的大小并没有强硬的说服力。扩张不能犯的范围表面上粉饰了刑法谦抑性和人权保障的口号,实际上有悖于罪刑法定和严格的刑罚阶梯,并不能体现结果无价值理论的优越性。 第二,从违法判定基准上看,不能犯上两论的分歧,集中于行为对法益损害危险的有无:结果无价值采取事后的纯客观的科学判断;行为无价值则采取事前的行为人及一般人认识的事实的主客观判断。结果无价值的客观危险说,方法论仍然停留在结果的实害犯层面,即要求作为未遂犯处罚的行为必须在客观上有一个对应的侵害结果。如以为是活人而实际上是死人的射杀行为,黎宏教授认为只能是不能犯。可是,以杀人的故意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只是因为没有出现既遂犯的结果就作为不能犯处理并不妥当。

国内外关于食品安全犯罪的处罚情况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8212727298.html, 国内外关于食品安全犯罪的处罚情况 作者:肖明 来源:《中国防伪报道》2015年第06期 新法增行政拘留处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滕佳材指出,新食品安全法体现严惩重处原则,强化了食品安全刑事责任的追究。新修定的食品安全法增加了行政拘留的处罚,因为发现有些违法者往往不怕罚,但是怕关,怕抓人。 滕佳材介绍,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对违法行为的查处上做了较大改革,首先要求执法部门判断违法行为是不是构成刑事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就直接由公安部门进行侦查,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不构成刑事犯罪的话,才由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新法还提出,对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工作。此外,针对有些违法者“怕关不怕罚”的情况,新法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经营病死畜禽、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等屡禁不止的严重违法行为,增加了行政拘留的处罚。 食品安全法相关条文 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论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

论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 摘要 食品是人民用来维持生命的物质,是人们赖以生存的物质,但是食品安全问题频频的被曝光,引起了人们的惊慌影响了社会秩序的稳定。食品安全犯罪的危害是非常的巨大的,不法分子通过制造伪劣的食品在市场上进行销售来获取暴利,这样严重的影响了我国的食品市场经济的秩序,通过这些食品在市场上进行销售严重的影响了我国人民的身体健康以及生命安全,给我国的经济造成了巨大的损失,食品安全问题被曝光会影响我国人民的人心,造成全国人民的恐慌,严重的阻碍了我国社会和谐社会的发展的进程。其次,通过我国制定相关的刑法,能够更好的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行为,刑法具有强制性以及严厉性,刑法对于犯罪者的惩罚的力度是非常的大的,不仅仅是对违法者进行相关的罚款以及停业等处罚,还对于食品安全犯法者根据食品安全的问题的大小剥夺政治权利甚至是生命权利进行剥夺,只有这样能够有效的保证食品安全,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的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者,做到有法可依,严格的对于食品安全违法者进行严厉的处理,更好的保证人民的身体健康以及生命的安全。针对于此对于本文的研究是非常有一定的现实的意义的,希望本文的研究的结果能够对于刑法对于食品安全的保护有一定的借鉴的作用。 关键词: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监管 论文类型:理论研究 I

目录 1引言 (1) 1.1研究背景 (1) 1.2研究意义 (1) 1.2.1理论意义 (1) 1.2.2现实意义 (1) 2食品安全相关概念 (3) 2.1食品安全的概念 (3) 2.2食品安全的特征 (3) 2.3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概念及意义 (4) 3我国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现状 (5) 3.1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5) 3.1.1本罪的犯罪构成 (5) 3.1.2本罪在适用中的疑难问题 (5) 3.2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 (6) 3.3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 (6) 3.3.1本罪的立法背景和理论基础 (6) 3.3.2本罪的犯罪构成 (7) 3.3.3本罪在适用中的疑难问题 (7) 4我国食品安全刑法保护存在的问题 (7) 4.1立法理念上的不适应 (7) 4.2立法实践上的缺陷 (8) 4.3刑法规制的范围较窄 (8) 4.4现行刑法对食品安全犯罪定位不准确 (9) 5完善我国食品安全刑法保护建议 (9) 5.1确立现代食品安全刑事立法理念 (9) 5.2进一步完善我国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具体措施 (9) 5.3增设食品安全过失犯罪 (10) I

论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基本原则的比较

新时期公安机关面临一系列错综复杂的情况,因此对于《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熟练使用更成为人民警察的必备素质。同种行为得到同样的处理,是法律正义价值的基本要求。为什么针对同种行为,在牵涉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或《刑法》时,处理结果会存在差异性。治安管理处罚法素有“小刑法”的称谓,确实从规范内容、编排体系以及法律后果的形式而言,这两部法律看起来“很像”。以致一般国民甚至司法工作人员都难以分清某些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到底应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来处理,还是应该按照刑法来处罚。反应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出现针对同样的行为而适用不同法律的情形。本文就通过两法基本原则对两法处理问题的内涵进行比较分析。 一、两法基本原则概况分析 1、《治安管理处罚法》基本原则 治安管理处罚法作为与公民社会生活息息相关的一部法律,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加强对治安处罚法的基本原则的研究有利于立法机关制定和完善治安处罚法,提高民众对治安处罚法的法律价值的认识和对法律条文的理解水平,也便于指导公安机关及广大民警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2006年3月1日颁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这些法律原则对指导该法的制定、修改和实施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为此,研究治安管理处罚基本原则,抽象、提炼并概括治安管理处罚的基本原则,对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立法和执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刑法》基本原则 我国1997年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这使宪法确立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结合刑法的特殊内容,化为适用刑法人人平等这样一项刑法基本原则。原则的含义就是,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和量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法律原则作为一种基本的法律准则,是法律领域中最高层次的、比较抽象的行为准则,一般存在或体现于一定的法律规范之中,是法律基本价值的一种反映,能够指导法律规范的制定和适用,甚至直接作为一种规则加以适用。 治安管理处罚法,是在违法行为扰乱公共秩序,妨碍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实施的制裁惩处;而刑法则是针对刑事处罚,是对犯罪行为的惩戒处理,要由法院依法进行审判。所以说,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虽然也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尚未达到犯罪的严重程度,违法行为人尚无须接受刑事处罚,而由公安机关依据有关治安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处罚即可。但无论是治安处罚还是刑事处罚,都要遵循处罚法定原则,也就是说该主体是否有权实施处罚,处罚的程序、种类、范围等均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处罚。二者间不同也由此而来,犯罪程度是很明显的一个区分之处。

论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

四川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网络 教育) 本科生(业余)毕业论文(设计)题目论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 办学学院四川大学 校外学习中心奥鹏学习中心 专业法学 年级 1703 指导教师梁琼芳 学生姓名何思 学号 aDB117k2045 年月日

论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 专业:法学 学生:何思指导教师:梁琼芳 摘要 食品是人民用来维持生命的物质,是人们赖以生存的物质,但是食品安全问题频频的被曝光,引起了人们的惊慌影响了社会秩序的稳定。食品安全犯罪的危害是非常的巨大的,不法分子通过制造伪劣的食品在市场上进行销售来获取暴利,这样严重的影响了我国的食品市场经济的秩序,通过这些食品在市场上进行销售严重的影响了我国人民的身体健康以及生命安全,给我国的经济造成了巨大的损失,食品安全问题被曝光会影响我国人民的人心,造成全国人民的恐慌,严重的阻碍了我国社会和谐社会的发展的进程。其次,通过我国制定相关的刑法,能够更好的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行为,刑法具有强制性以及严厉性,刑法对于犯罪者的惩罚的力度是非常的大的,不仅仅是对违法者进行相关的罚款以及停业等处罚,还对于食品安全犯法者根据食品安全的问题的大小剥夺政治权利甚至是生命权利进行剥夺,只有这样能够有效的保证食品安全,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的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者,做到有法可依,严格的对于食品安全违法者进行严厉的处理,更好的保证人民的身体健康以及生命的安全。针对于此对于本文的研究是非常有一定的现实的意义的,希望本文的研究的结果能够对于刑法对于食品安全的保护有一定的借鉴的作用。 关键词: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监管

On criminal law protection of food safety Major:A law Student: Hesi Supervisor:Liangqiongfang Abstract Food is the material that people use to maintain life, and it is the material that people rely on for survival. However, the frequent exposure of food safety problems has caused people's panic and affected the stability of social order. The dangers of food safety crime is very huge, criminals by shoddy food for sale in the market to obtain huge profits, such a serious affected the food order of market economy in our country, through these food for sale in the market seriously affected the people's life safety and health in our country, caused a great loss to our country's economy, food safety problems are exposed affects the hearts of our people, lead to the national people's panic, seriously hindered the development of the harmonious society in our country. Second, through the related criminal law in our country, to better impact food safety crime, the criminal law are mandatory and severity, the criminal law for the perpetrators of the magnitude of the punishment is very big, is not only the offender related fines and penalties such as closed also for food safety offenders deprived of political rights according to the size of the food safety problem and even deprived of right to life, only in this way can effectively guarantee the food safety, only in this way can better against food safety violators, legal, strict harsh treatment for food safety violators, Better guarantee people's health and life safety. In view of this, it is of practical significance to the study of this paper. It is hoped that the results of this study can provide some reference for the protection of food safety by criminal law. Key words: Food safety; The criminal law; Protection; regulatory

分析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分析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极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其阶级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刑法有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之分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狭义刑法是指刑法典。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的特征是,具有公法的特征,刑事法的特征以及强行法的特征。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本身具有的﹑贯穿全部刑法规范﹑体现我国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基本精神﹑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过程的基本准则法。新刑法规定了刑法的三个基本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法。具体说,刑法具有以下四个作用:一﹑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法。二﹑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法。三﹑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法。四﹑维护社会秩序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了此项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的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由所查资料看来,《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两者之间从内容上讲相近,但在程度上却有着本质的区别:对于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并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刑法》;对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则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因此,两者之间,一个是“依法”的问题,一个是“行政”的问题。《刑法》的执法主体是人民法院,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处罚主体则是公安机关。 在我看来,其实就是罪与非罪的关系问题。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各有其调整的范围,两种范围既有重合,又有交叉。违犯刑法的行为必定是犯罪,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对社会造成一定危害性的行为,其行为的恶劣性尚未达到极端,比较二者,即在对社会具有危害性的行为中,行为的恶劣性达到极端的行为是犯罪,其他尚未到极端的行为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我们没有涉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时候必然不会受到《刑法》的处罚。《治安》处理的大多是普通的违法行为,比如说一个小偷偷了200元受到处罚就要受用《治安》,而如果他偷了20000元就要受到严厉的《刑法》去处置,因为他已经触犯了盗窃罪。所以在我看来,《治安》与《刑法》之间最为突出的区别就是各自所处理的违法情节轻重有所不同,处理方式手段不同。一个是违法,一个是犯罪。 当《治安》处理不了一般案件的时候,会动用《刑法》,我认为它们之间就是一个基础层次逐渐递增的关系,《治安》作为案件处理的最根本层次,在它所管辖的范围之内的,就按照条例执行,超出其能力范围外的,就交付于《刑法》严厉处置,比如罚款和罚金就是我所知道的两者处理案件的一个不同的称呼方法。 要弄清这两者之间的关系,需要从一些简单的案例入手,并结合专业的书本知识去理解,才能够很好的做出一个正确的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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