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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有关政策规定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有关政策规定
(摘录)

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考试)工作的若干规定。
为改进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考试)工作,保证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南平市关于加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考试)工作的若干规定》(南职改〔1999〕48号)摘录如下:
(一)、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历。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历是从审批聘任之日起到申报截止之日。对于专业技术人员经组织批准脱产学习、病休等原因脱离专业岗位一年以上(含一年)者,申报时任职资历应相应延长。
(二)、下列人员不列入评审或考试:
1、违反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路线、方针、政策或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情节严重者;
2、受刑事惩处及开除留用处分正在执行中和正在被立案审查的人员;
3、刑满释放、劳动教养期满后,在专业技术岗位未满一年;
4、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后未满一年以上者;
5、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处理期未满者;
6、近二年来,工作严重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技术责任事故,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影响很坏,群众意见很大者;
7、经组织批准借调脱离专业技术岗位一年(不含省、市人事职改部门文件另有规定的)以上或脱产学习一年(含一年)以上至今未返回专业技术岗位人员;
8、连续病休一年(含一年)以上或擅离岗位,不能坚持正常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9、上年度任职考核不合格或不参加考核人员;
10、转换系列,在现专业岗位工作不满一年人员;
11、未按规定要求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人员;
12、不承担组织分配的任务,不服从工作调动人员或未完成规定工作量人员;
13、上次评审被否决后,第二次评审申报时不满一年以上者;
14、未签定聘约合同者。
(三)、推荐评审工作实行“五公开”。一是公开有关职改政策规定和各专业职务任职条件;二是公开本单位经上级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数和余缺情况;三是公开考核评议推荐办法;四是公开展示申报人员提交的《申报简明表》等评审材料;五是张榜公开差额推荐申报人员排名名单。市、县(市、区)主管部门和人事职改部门,应将申报晋升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者和监督电话号码,在各级“政务公开栏”上张榜公布,增强职改工作透明度。公示期间(七天以上)对群众所反映的情况,人事职改部门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对情节严重的,在全市或县(市、区)通报处理结果。
(四)、落实责任制,严把推荐关。为维护职称工作的严肃性,杜绝弄虚作假行为,对推荐、审核工作实行

逐级负责制。单位职改工作人员对单位领导负责,单位主要负责人对主管部门负责,主管部门对人事职改部门负责。坚持谁审查,谁签字,谁负责,哪一级出现问题,追究哪一级的责任。因此,各单位、各部门和人事职改部门应对所推荐上报的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的学历、资历、考核、业绩、成果等评审材料和合法性、真实性及完整性进行全面审查,核实原件后确认。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予以退回。对材料不完整、填写不清楚的,可通过限期补办。
(五)、强化评审监督机制,保证评审工作的健康发展。各部门、各单位应认真按有关政策规定和工作程序办事,严格把好“推荐、预审、评审、确认”的四关。在评审过程中,要强化监督机制,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举报、申诉及反映的有关问题,应及时给予认真的核实和查实。对违反职改政策规定,伪造学历谎报申报条件,抄袭论文、请人替考等弄虚作假和参与营私舞弊人员,一经查出,当年考核定为不称职。二年内不得参加评聘或考试,已通过评审和考试的取消其任职资格。对把关不严或工作失职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故意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违反评审程序和评审工作纪律的评委会或委员,政府人事职改部门视其情况停止其工作,宣布评审结果无效,直至收回评审权或取消评审资格。有条件的系列主管部门,应在评审委员会中建立职称监督员制度,不断完善评审监督约束机制。
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为完善和规范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工作,保证聘任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南平市关于加强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南职改〔1999〕47号)内容摘录如下,
(一)、聘任工作实行“六公开、一监督”。公开政策条件、公开岗位职数、公开聘任办法、公开业绩成果、公开考核结果、公开聘任名单、接受群众监督。
(二)、下列人员不予聘任:
1、违反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路线、方针、政策或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情节严重者;
2、受刑事惩处及开除留用处分正在执行中和正在被立案审查人员;
3、刑满释放、劳动教养期满后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未满一年者;
4、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未满一年以上者;
5、工作严重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技术责任事故,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影响很坏,群众意见很大者;
6、借调脱离专业技术岗位人员(不含省、市人事职改部门文件另有规定的);
7、因工作变动,脱离现专业技术岗位


8、聘任前连续病休一年(含一年)以上人员;
9、上学年度任职考核不合格或未参加考核人员;
10、因工作调动考察期(指本专业)未满3—6个月;
11、未完成继续教育规定学时的人员;
12、不承担组织分配的工作任务,不服从工作调动的人员;
13、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处理期未满者;
14、未签订聘约合同的人员;
对已聘的在编不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各县(市、区)、各单位应按规定进行一次清理,办理解聘手续。对有特殊情况,应由聘任单位写出报告,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同级政府人事(职改)部门研究确定。
(三)、下列在聘人员应予解聘:
1、受刑事惩处和留党察看及开除留用处分人员;
2、年度考核不合格人员;
3、出现重大技术责任事故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人员;
4、不能履行聘约规定和擅自离岗人员;
5、伪造学历、资历、谎报或窃取他人成果弄虚作假和徇私舞弊人员;
6、省人事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受处分后职级和工资待遇确定问题的通知》闽人函[1998]57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人员。
(四)、事业单位推行竞争上岗,实行差额聘任和全员动态聘任。
1、事业单位实行差额聘任。专业技术人员在新聘和续聘时,应根据岗位设置和聘任指标,对各职务级别具备资格的人员中定出10%以上不聘的差额数(单位可视情况按高、中、初级分级别或不分级别)进行竞聘。经过公平、公正的考核评议,对考核评议综合分(或其它考核方式)在倒数10%以上的人员,实行不聘、待聘或低聘。对在新一轮续聘时,采取差额聘任剩余的聘任指标,单位(不含超编超岗单位)按差额聘任的要求,可用于新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进行竞聘上岗(制度健全的单位也可新、老人员共同竞聘)。
2、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要实行全员动态聘任。实行全员动态聘任的单位,要成立强有力的领导小组或考评小组,有一套规范的工作程序和健全的聘后考核等管理办法,在合理设置岗位的前提下,经民主讨论后形成有明确的对象、范围、任职条件、岗位职责和考核评议办法及措施。已建立健全竞争上岗聘任制度的单位,可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人事职改政策规定,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订一套完整的实施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报人事(职改)部门批准后,可以打破学历、资历、任职资格和专业岗位界限,按照专业人员的学识水平、业务能力、工作业绩和贡献,制度单位内部有效的择优聘任办法,真正实现“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聘任制原则。
3、推行竞争上岗,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工作需要、群众参与、综合

考评、组织决定、领导聘任的原则。各单位应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制定切实可行的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考评办法和实施方案。制定量化评分标准时,专业技术人员业绩评分应占量化总分标准的70%左右,通过职代会或民主讨论决定,以形成共识成为制定,力戒形式主义和简单化,积极稳妥地推进差额聘任过渡到全员动态聘任。
(五)严肃纪律,依法行政。各级人事(职改)部门要加强对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对违反职称改革政策规定,伪造学历、资历、外语成绩、谎报年度考核、聘约合同、业绩成果、在编不在岗等不符合聘任条件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人员,一经查实均取消其聘任职务,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二年内不得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和申报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同时,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人事(职改)部门的人员,按《南平市人事编制系统工作人员错事追究制度》有关条款追究处理;单位经办人和单位领导及主管部门经办人,对工作中失误和业务水平原因造成错事的人员以教育为主,并作书面检查上报;对故意造成错事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以及造成后果的影响程度,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轻的应扣发年终考核奖,两年内不得评聘职务,情节严重的应予以党纪、政纪处分,并在全市通报处理结果。对举报人应依法予以保护,凡举报属实的人员,要视情给予必要的奖励;对打击报复者要依法依纪予以严肃处理。



政和县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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