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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深刻认识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

浅谈如何深刻认识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
浅谈如何深刻认识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

浅谈如何深刻认识社会主义司法制

度的优越性

中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无疑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它是以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为指导,在充分考虑中国国情和总结中国社会主义司法实践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司法制度。它积极吸收了适合中国国情的人类法治文明优秀成果,既包括中国古代法制文明的成就,又包含国外法治的有益成份,因而显示出比资本主义司法制度更博大的包容性和更明显的优越性。

在政治上,中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体现出彻底的人民性,代表了最广大的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中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则实行两党或多党轮流坐庄制;中国的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议行合一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行使国家权力,西方国家则实行各种不同形式的议会制,各党派集团往往注重的是争权夺利;中国的“一府两院”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而西方国家大都以“三权鼎立”作为权利分割的平台,因彼此制约而不惜互相拆台。

由于这些根本不同的差别,决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与西方资本主义司法制度在运行机制上大相径庭。我们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奉行的意识形态完全不同;我们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摒弃了“三权分立”固有的负面因素;我们坚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而不是片面地强调“司法独立”;我们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和法律至上,而不是仅仅强调“法律至上”。无论资本主义司法制度如何标榜其“三权分立”和“司法独立”,都难以掩饰其仅仅是维护少数人利益工具的狭隘性与虚伪性,都在否定源于人民主权的最高决策权和监督权,使少数人和党派集团的利益凌驾于人民的利益之上。

当然,评价一定的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下司法制度的优劣,不能仅从其本身孤立地和抽象地分析,而是要从特定的司法制度表象后的物质基础即经济基础中全面正确把握。中国选择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与中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相适

应的,自然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依照宪法规定,我们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因而具备发挥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优越性的条件。同时又由于中国是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进入社会主义社会的,没有经过资本主义充分发展的阶段,因此决定了中国不可能实行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完全相同的司法制度,而必须立足自

身国情与实际,不能盲目地照搬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司法理念、司法模式。

科学发展观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产物,是一种科学的理论。它强调司法体制是一种互相独立、制约和协调的体制,以实现司法公正为己任,具有服务大局的意识、坚持党的领导和执政为民;改革方案的设计会符合中国国情,兼顾当前与长远、需要与可能、阶段性目标与总体目标之间的关系;改革方案的实施会按照改革方案的设计,循序渐进,切实加以落实,不断取得阶段性成果,最终实现改革目标。科学发展观可以在整个司法体制践行过程中都发挥引导作用。

用科学发展观来引领司法体制践行与创新具有其特有的优

越性。首先,科学发展观符合中国国情。科学发展观是一种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与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xxxx”重要思想一脉相承,都是指导中国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真理。科学发展观是在中国当前国情的基础上总结、凝炼而成一种科学思想,用以指导中国的司法体制改革针对性和适应性更强。其次,科学发展观被实践证明是正确的理论。党的xx大以后,科学发展观有了较大的发展,其理论也不断成熟并被广泛运用。在已经开展的为民执政、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活动和经济协调可持续发展工作等方面都得到了充分地体现,而且效果也都比较明显。

要充分发挥科学发展观在司法体制中的作用,还要重视以下工作。第一,要认真学习科学发展观,充分领会和掌握她的精神实质。科学发展观研究“科学”,与非科学与伪科学有本质的区别。其强调客观性,是客观现实的真实反映。同时,其还具有真理性,是客观规律的正确体现。科学发展观的真谛在于,从中国的客观实际出发,掌握和运用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规律,使中国社会的各个方面都协调、可持续发展。在司法体制改革中,要认真学习xx同志的讲话精神,以此来指导这一改革。第二,要认真摸清中国司法体制中存在的问题,做到有的放矢。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走上法制道路以来,中国的司法体制已不断有所改革,已有很大的进步和完善。但是,这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和要求相比,还有距离。在司法体制改革中,就要摸清问题,找到症结所在,以便有的放矢地进行改革。第三,认真研究,找到司法体制改革的切入点。找到切入点便可掌握改革大局,顺利各个击破,取得全局的胜利。找到切入点并不容易,需要熟悉情况,精心研究,这同样需要有科学发展观作指导,用正确的方法,去发现切入点,为取得全局性成果创造条件。

检察机关要深入开展学习xx大精神的活动,要以党的xx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推动检察工作的全面进步。

如何看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如何看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是个老话题。曾经一个时期,提起这个话题,我们似乎“理直气不壮”,因为我国同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相比发展差距比较大,制度的优越性没有很好地体现出来。但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不仅能从理论上阐释,还得到实践的充分印证;不仅中国人民深切感受到这种制度的优越性,而且越来越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和认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究竟“优”在哪里呢? 从经济制度来看,我们不仅逐步确立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适应了我国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充分调动了各方面积极性,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社会生产力,而且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把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起来,既注重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又注重加强国家的宏观调控。比如,2008年下半年以来,面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严重冲击,我们反应迅速,果断调整宏观调控政策,出台一系列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的举措,很快初见成效,国际社会给予了积极评价。美国经济学家斯蒂芬?罗奇说:“在经济困难时期,中国的指挥和控制体系实际上比其他市场经济体系更有效。”法国《欧洲时报》认为:“包括‘制度优势’在内的‘中国特色’已成为中国信心的有力支撑。” 从政治制度来看,我们坚持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统一起来,建立并不断完善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一整套政治制度。它既吸收了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精华和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又克服了其中的弊病和不足;既充分尊重和保障个人民主权利,又能形成共同意志、集中力量办大事;既充满活力又富有效率,适应了我国人口和民族众多,经济、社会、文化不发达,区域发展不平衡,传统文化影响深厚等现实状况。这些优势在抗震救灾、举办奥运会等重大事件中更是显示出巨大威力。有国外学者评价中国抗击汶川地震灾害时说:“地震之后人们确实看到了中国制度体系的优越性,中国在短时间内动员巨大的力量投入,这是其他任何制度所不能比拟的。”日本《朝日新闻》认为,北京奥运会“使中国特有的体制模式越来越显现出巨大的优越性”。 当然,不仅在经济制度、政治制度两个方面,在文化、社会等各个方面、各个领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都得到了充分体现。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之所以具有这样的优越性,最根本的原因就在于,它既遵循了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又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在中国这样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东方大国建设社会主义,是前无古人的伟大事业。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为此进行了艰辛探索,既取得重要成果,也遭遇过严重挫折。新时期以来,我们党

美国司法制度(十)完整篇.doc

美国司法制度(十)- 美国的审判有两种基本模式:其一是陪审团审;其二是法官审。所谓陪审团审,就是由陪审团和法官共同行使审判权。其中,陪审团负责认定案件事实,法官负责适用法律。所谓法官审,就是法官在没有陪审团参与的情况下单独进行审判,既负责认定案件事实,也负责适用法律。虽然陪审团审判的案件数量并不很多,但是这种模式代表了美国审判制度的特点。 无论是陪审团审还是法官审,抗辩式都是美国审判制度最主要的特点。这有两个基本要素:其一是由诉讼双方提出其主张和证据;其二是由中立的法官和陪审团依据双方的主张和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美国人认为,抗辩式是解决法律纠纷的最佳途径,因为只有通过诉讼双方从对立的角度提出的主张和证据,审判人员才能在最大限度内查明案件真实情况并公正地适用法律。 一名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并进行“登记”之后,执行逮捕的警察机关应该没有不必要延误地将嫌疑人送交法官进行“初审”。初审的主要内容是由法官向被告人宣布指控的罪名并告知其有关的权利-特别是由律师代理的权利。 如果被告人没有放弃其陪审团审的权利,那么正式审判程序便从挑选陪审员开始。如果被告人选择法官审的方式,那么正式审判便直接从“开庭陈述”开始。由于公诉方负有举证责任,所以首先由检察官进行开庭陈述,然后再由辩护律师进行开庭陈

述。开庭陈述不是辩论,双方律师只能简单地向法庭讲述其主张。开庭陈述之后,就轮到“公诉方主诉”了。 所谓“公诉方主诉”就是由公诉律师通过证言和物证来证明所控犯罪的每一个构成要件。主诉的基本形式是公诉律师通过提问让证人讲述其所知案件事实。这就是“直接询问”。在此过程中,公诉律师也可以让证人辨认各种实物证据并将该证据提交法庭。在公诉律师进行直接询问时,辩护律师可以按照有关的证据规则随时提出“异议”,并请法官裁断。公诉律师结束对每一位证人的直接询问之后,辩护律师有权对该证人进行交叉询问,即质证。 公诉方主诉结束之后,辩护律师便开始进行“被告方主讼”。被告方主讼的形式与公诉方主诉相同,只不过辩护律师与公诉律师交换了角色。辩护律师先对其证人进行直接询问,然后公诉律师有权对该证人进行交叉询问。辩护律师可以让被告人本人出庭作证,也可以不让其出庭作证,以避开公诉律师对其的交叉询问。 被告方主讼结束之后,便进入法庭调查的第二轮-“反驳证据”。首先由公诉方根据辩护理由提出反驳证据;然后再由被告方提出针对公诉方反驳证据的反驳证据。这一程序不是双方律师辩论。其形式仍然是律师对证人的直接询问和交又询问。 反驳证据结束之后,就轮到双方律师对陪审团的“最后论述”和法官对陪审团的“指示”了。在美国的大多数州,最后论述都在法官指示之前,但是在有些州,这一顺序正好相反。不过,法官在此时要召集双方律师到法官室去进行关于法官指示的“协

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应表现在两方面

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应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快速发展社会生产力;二是发展成果惠及广大人民,走共同富裕道路。这是社会主义本质的要求和体现。快速发展社会生产力,就是致力于尽快把蛋糕做大;让广大人民共享发展成果,消除两极分化,逐步实现共同富裕,就是要在做大蛋糕的同时分好蛋糕,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当前中央强调和重视分配公平、缩小收入差距、实现共同富裕,特别是把民生问题提到一个新的高度,就是要求更加重视分好蛋糕。但这丝毫不意味着只重分好蛋糕而轻做大蛋糕。马克思主义认为,在社会经济发展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诸环节中,生产起决定作用。就生产和分配的关系来讲,生产什么才能分配什么,生产多少才能分配多少。而且,生产方式决定分配方式,决定按照什么方式、什么原则去分蛋糕。这就是说,首先要做蛋糕,才谈得上分蛋糕;蛋糕做得越大,人们分得的蛋糕才能越大。马克思主义又认为,分配对生产有反作用,在一定意义上也有决定作用。蛋糕分得公平合理,可以调动劳动者和要素所有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促进经济发展,把蛋糕做得更大更好。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应当也能够把做大蛋糕与分好蛋糕统一起来,也就是在做大蛋糕的同时分好蛋糕,在分好蛋糕的同时促进蛋糕做得更大更好。但国际国内发展实践表明,做大蛋糕与分好蛋糕并不是天然统一的:既不是只要把蛋糕做大,收入差距就会自动缩小;也不是收入差距扩大一段时间后,就会自动趋于缩小。如果没有政府的自觉调控,收入差

距是不可能自动缩小的。即使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几百年的发展历程看,也不存在做大蛋糕与分好蛋糕天然统一的情况。在当代,有些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也重视分好蛋糕的问题,它们通过高额累进税、遗产税、慈善事业等来制约收入分配和财产占有上的差距扩大,通过较为成熟和有效的社会保障制度来保障低收入者的生活水平、缩小初次分配中形成的过大差距。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应该既重视把蛋糕做大做好,又重视把蛋糕切好分好。无论只重做大蛋糕而轻分好蛋糕,还是只重分好蛋糕而轻做大蛋糕,都是偏离社会主义本质要求的。 什么叫分好蛋糕?怎么分好蛋糕?第一,分好蛋糕不是搞平均主义、人人分得相等的一块,而应是根据各自在做蛋糕中的贡献分得相应的一块;第二,缩小收入差距不是不要差距,合理的、与贡献差距相一致的收入差距是必要的;第三,在公有制经济中分好蛋糕,就要贯彻实行按劳分配原则,多劳多得、少劳少得,奖勤罚懒、奖优罚劣,随着劳动生产率的提高适时增加职工收入,规范国有企业高管的收入;第四,在私营和外资企业中分好蛋糕,就要确保工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处理好企业利润与工资的分配关系;第五,从总的框架来讲,要把蛋糕切分为三大块——企业一块、职工(劳动报酬)一块、国家一块,现在的问题是职工的一块偏小,所以应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第六,提高劳动报酬不能“刮风”,不能一哄而上,不能只重行政命令,而应根据不同经济成分、

我眼中的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机电工程学院 形势与政策课学期论文 论文题目:我眼中的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学生姓名:王文龙 学号: 200948430111 专业班级: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 0901 指导教师:王晓宇 2010年 12 月 18 日

我眼中的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一个曾经一穷二白、积贫积弱的国家,为什么能在60年发生如此巨大的变化?新中国60华诞之际,人们的思索越来越清晰地汇聚成一个鲜明答案:新中国60年取得的一切成就,归根到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产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是我们战胜一切艰难险阻、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的最大政治优势。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共产党人和中国人民的伟大创造,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建设、改革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产物。这一制度既遵循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集中体现了科学社会主义的根本精髓,又切合中国的发展实际,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符合历史发展规律,符合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因而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生产力、综合国力和人民生活水平都取得了令人瞩目的巨大发展和进步,这是我国历史上最辉煌的时期之一。一些西方舆论认为,中国的发展道路提供了一种新的启示,正在颠覆西方的传统理论,探索“中国成功之谜”非常有意义。特别是2008年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的一系列惊人表现,使许多外国政治家、学者看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优越性,认为它“凸显了中国的制度优势”。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席卷全球,不断扩散蔓延,中国以其独有的竞争力、高效率和适应性吸引着世人目光,许多人从国际金融危机给世界带来的灾难中,看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对世界的重要贡献,深入研究中国经验成为当今世界新的热点。事实充分证明,在中国,除了社会主义道路,没有任何其他道路能够给中国带来这样的发展,能够改变中华民族的前途和命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成功实践,以雄辩的事实证明了社会主义制度具有无比的优越性。我们建立和坚持社会主义制度,是完全合乎规律的正确选择。 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是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总结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和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教训,把马克思主义同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得出的结论,是历史的选择,是人民的选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相对于其他社会制度,有着巨大的优越性,尤其在国家的一些重大事件上体现得尤为明显,比如去年的抗震救灾、成功举办奥运会等等。 2008年全国人民以极大的热情,高昂的斗志,积极的参与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以主人翁的姿态参与奥运、贡献奥运。这种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这

美国司法制度

美国是英、美法系国家。独立前,原13个殖民地基本沿袭英国的法律传统,又根据各自需要自立法令,自成司法体系。独立后,1787年美国宪法对司法权作了原则性规定,1789年美国国会颁布的《司法条例》规定了联邦法院的组织、管辖权和诉讼程序,逐步形成了现有的司法制度。美国司法制度的主要特点有:贯彻三权分立的原则,实行司法独立;法院组织分为联邦和地方两大系统;联邦最高法院享有特殊的司法审查权,等等。 司法组织法院组织复杂,分为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大系统,适用各自的宪法和法律,管辖不同的案件和地域。联邦法院系统由地方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组成。联邦地方法院是审理联邦管辖的普通民事、刑事案件的初审法院,每州根据本州人口多少,设立1~4个地方法院,法官 1~27人不等。联邦上诉法院分设在全国11个司法巡回区,受理本巡回区内对联邦地方法院判决不服的上诉案件,以及对联邦系统的专门法院的判决和某些具有部分司法权的独立机构的裁决不服的上诉案件,法官 3~15人不等。联邦最高法院是联邦法院系统中的最高审级,由1位首席法官和8位法官组成,其判决为终审判决,并享有特殊的司法审查权(见(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州法院系统极不统一,一般由州初审法院、州上诉法院和州最高法院组成。州初审法院是属州管辖的一般民事、刑事案件的一审法院。州上诉法院审理不服州初审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州最高法院是州的最高审级。此外,还有国会根据需要通过有关法令建立的特别法院,如联邦权利申诉法院等。法官实行不可更换制、专职制、高薪制、退休制。美国没有统一的行政法院,行政纠纷案件除由普通法院审理外,各独立机构也有权受理和裁决(见美国独立机构)。 美国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机构不分,联邦总检察长即司法部长,为总统和政府的法律顾问,监督司法行政管理,在联邦最高法院审理重大案件时,代表政府出庭,参加诉讼。检察官受司法部领导,配属于各级法院。 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采用辩论制,独任审理;部分诉讼,特别是侵权诉讼等由陪审团裁断,法官判决。刑事诉讼程序的特点是:联邦和若干州保留大陪审团审查重罪起诉的制度;非法取得的证据不得采纳;广泛使用审判前的“答辩交易”;辩护时,民事案件中的原告、被告律师,刑事案件中的公诉人和被告律师相互对抗争辩,法官不主动调查,仅起“消极仲裁人”的作用。 司法审查制度作为联邦原则正式确定,始于1803年联邦最高法院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首席法官J.马歇尔代表法院认为,“违宪的法律不是法律”,“宪法取缔一切与之相抵触的法律”,明确宣布国会1789年颁布的《司法条例》第13条违宪,从而确立了法院拥有审查国会通过的法令的职权,逐步形成司法审查制度。这一制度成为维护统治秩序,实行权力制衡的一种政治手段,以后为许多国家所仿效。美国的司法审查权由普通法院,主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摘要:从经济、政治、社会以及文化等多各方面详细分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的发展是全世界有目共睹的。事实证明,中国大陆这三十年来追赶世界先进国家的速度是惊人的,中国的政治制度在效率上打败了西方所有的民主国家。效率是所有政治制度评比的综合指标,效率更高的政治制度就是一个更优越的制度。而高效的政治制度必将为社会其他方面如经济、科技的发展提供更加优异的环境。 关键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 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是个老话题。曾经一个时期,提起这个话题,我们似乎“理直气不壮”,因为我国同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相比发展差距比较大,制度的优越性没有很好地体现出来。但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不仅能从理论上阐释,还得到实践的充分印证;不仅中国人民深切感受到这种制度的优越性,而且越来越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和认可。 一个曾经一穷二白、积贫积弱的国家,为什么能在60多年之内发生如此巨大的变化?人们的思索越来越清晰地汇聚成一个鲜明答案:新中国60年取得的一切成就,归根到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产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是我们战胜一切艰难险阻、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的最大政治优势。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究竟“优”在哪里呢? 从经济制度来看,我们不仅逐步确立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适应了我国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充分调动了各方面积极性,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社会生产力,而且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把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起来,既注重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又注重加强国家的宏观调控。比如,2008年下半年以来,面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严重冲击,我们反应迅速,果断调整宏观调控政策,出台一系列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

美国殡葬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美国殡葬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来源:一零一研究所时间: 2010-10-08 08:37 一、基本情况 美国人口普查局于2003年12月31日宣布,到2004年1月1日,美国的总人口将达到2.92亿。美国人口普查局说,“在今年1月份,美国每8秒钟将有一人出生,每13秒钟将有一人死亡。同时,国际移民活动将使美国每25秒钟增加一人。其综合结果是,大约每12秒内美国的总人口将增加一人。”据此,在美国,一年死亡人口达260多万。 美国的殡葬服务业很发达,这表现在殡葬服务场所的数量和布局的科学化合理化、殡葬设备设施的科技现代化、殡葬专业教育的高度发展、殡葬服务的人性化专业化、殡葬工作者的专业化执业化、殡葬管理的法制化科学化市场化等等方面的程度和水平都很高。 在美国,殡葬的方式主要有土葬和火葬两种,人们可自由选择,美国的平均火化率近30%,但在一些大城市,高达70%。美国50个州,几乎每个州都有2-3所殡葬专科学院或在大学设立殡葬系,欲从事殡葬服务业者,须参加专门考试,取得执业资格,且每年要经过资格审查方可继续从事殡葬服务。美国共有殡仪馆27000多家,平均每一万人就有一家殡仪馆,且这些殡仪馆都位于交通便利人口集中的城区,殡仪馆的建筑设计既普通又独特,规模不大,但功能齐全;公墓的数量更是数以千计,从规模宏大的国家公墓,到小巧精致的乡村家族墓地,可谓难计其数。 在美国,殡葬服务业是商业服务业的一个重要方面,殡葬服务设施的建设和经营管理采用的是市场化的运行机制和私有化的企业管理方式,即使是在国家公墓的建设与管理方面也处处可见市场机制的影子,这与其发达的资本主义经济制度是相适应的。 二、美国的法律体系介绍 在了解美国殡葬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之前,有必要先了解一下美国的法律渊源和法律体系。 美国是一个联邦国家,立法权力分别由联邦和州行使。联邦的法律效力最高,州的一切法律包括州的宪法在内,不能违背联邦的法律。联邦和州的任何立法不能违背联邦宪法。 美国属典型的英美法系(普通法系)国家,其法律渊源主要有英国法、立法、判例法。 1、美国原来是英国的殖民地,英国属于普通法体系,和欧洲大陆国家的民法体系不同,美国在殖民地时期已经接受英国的法律传统,美国独立以后,英国法律不能再为美国法院援引作为法律根据,直到十九世纪下半期才摆脱英国法的影响。然而相同的文化背景和长期的历史结合,英国法律传统在美国的法律体系中留下了不可磨灭的痕迹,决定了美国法律体系的基本结构、概念和特征。 2、当代美国法律最主要的渊源是立法。联邦政府的立法机关是国会,各州也有民选的立法机关。他们制定的普遍适用的规则是狭义的立法。近现代,国家机关所适用的成文的具有约束力的普遍性规则,绝

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一. 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主义制度:1.“比资本主义制度更公正、更公平、更先进、更科学的社会制度”。2.社会主人与社会公仆的区分,是马克思社会主义的分权原则。 就目前来看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体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共产党人和中国人民的伟大创造,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建设、改革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产物。这一制度既遵循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集中体现了科学社会主义的根本精髓,又切合中国的发展实际,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符合历史发展规律,符合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因而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促进了生产力的大解放 :新中国60年,是经济建设硕果累累的60年。中国不仅确立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还创造性地把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起来,确定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目标,既注重发挥市场的作用,又注重加强宏观调控,为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提供了根本的制度保证。经过60年奋斗,中国国民生产总值已超过30万亿元,一大批重要工农业产品产量跃居世界首位,经济总量跃居世界第二。当国际金融危机迎面袭来,中国的果断决策和政策效应,引起国际社会高度关注和积极评价。许多外国政治家、学者认为,“包括‘制度优势’在内的‘中国特色’已成为中国信心的有力支撑。”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加快了政治文明建设进程: 新中国60年,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不断发展的60年。中国从实际出发,坚持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统一起来,建立并不断完善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一整套政治制度。这套制度同时借鉴吸收了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既充分尊重和保障个人民主权利,又能形成共同意志、集中力量办大事,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充满活力又富有效率。面对举世震惊的汶川特大地震灾害,中国展现出的紧急应变能力、动员能力和众志成城的集体意志,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强大优势和巨大威力。许多国外学者由衷地赞叹:“中国在短时间内动员巨大的力量投入,这是其他任何制度所不能比拟的。”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激发了先进文化的蓬勃发展:新中国60年,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60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深入人心,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得到大力弘扬,同时尊重差异、包容多样,有力抵制各种错误和腐朽思想的侵蚀;致力建设和谐文化,培育文明风尚,大力弘扬中华文化,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60年来,中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逐步完善,城乡文化发展差距不断缩小,文化产业异军突起,对外文化交流不断扩大。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向心力空前增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仅用三十余年的时间走完了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一百余年的历程,成为了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中国的成功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是分不开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建设、改革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产物。这一制度既遵循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集中体现了科学社会主义的根本精髓,又切合中国的发展实际,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符合历史发展规律,符合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因而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既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又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既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又坚持改革开放;既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又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我们从中国实际出发,坚持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统一起来,建立并不断完善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一整套政治制度。这套制度同时借鉴吸收了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既充分尊重和保障个人民主权利,又能形成共同意志、集中力量办大事,充满活力又富有效率。我们在航空航天事业上的成功,北京奥运会的成功举办,在地震、洪水等自然灾

害面前,我们展现出去紧急应变能力、动员能力和众志成城的集体意志,无不是在这一科学社会主义制度的框架下所取得的。 ?在吸取了苏联经济改革失败的教训后,我们形成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形成了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这既解决了单一的和过分超前的所有制结构和分配模式不能最大限度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性的问题,也解决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速度问题。在经济体制方面,我们创造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充分发挥了社会主义经济计划性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点和市场经济配置资源的优势。 在发展的过程中,我们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但是,只要我们坚持科学社会主义,就一定能够将我们的优势继续发扬,不断修正错误,把我们的国家建设成为一个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使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更充分地发挥出来。

美国司法制度借鉴

美国司法制度借鉴 篇一:关于中国学习借鉴美国司法制度观点浅析 中美司法制度的简单比较 (政治学院肖遥02020XX019) 摘要:目前一些冤假错案浮出水面,社会上对于司法不公的包容性日益减少,针对一些人士提出的通过学习美国的司法制度,改革中国现有的司法体制,笔者通过对两国一些主要的司法差异进行比较,认为中国司法制度可以适当改革,但不能完全照搬美国体制。 关键词:中国;美国;司法;制度 前段时间社会上出现冤假错案的事件不断浮现。司法作为“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使命就是绝对保证审判公平,监察公平。司法审判作为最后的防线,被突破了必然引起社会舆论的公愤。细查这些冤假错案的产生缘由,主要的原因即为司法从业人员业务素质不高,另外一个重要的原因即为地方保护主义。因此解决司法不公的问题,很重要的就是提高司法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解决司法审判中的地方保护主义。 中国有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人治历史,法治的习惯尚短,完善的法律制度的建立也不过短短数十年的时间。由于文革造成历史上的人才断层,中国系统人员构成复杂,新中国成立初期至1983年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之前,按照有关领导的观点,担任法官,

检察官者应当为工农出身,政治面貌清白,具备高小文化即可。而且由于高等法学教育落后,法学本专科毕业生非常有限,因而高中毕业生、复转军人、社会招干进入者占了大多数。1983年修订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增加了“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必须具备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规定。但由于这一规定比较笼统,价值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可以通过短期培训获得,而且同时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没有做出相应的规定,因此至1995年法官法,检察官法颁布时,我国律师,法官,检察官的任职条件和业务素质没有太大的提高。 20XX年第九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的决定》为止,从20XX年开始,我国法官,检察官的任职学历条件和律师资格的学历条件必须达到本科毕业以上。相信这些修改的要求,会有效的提高司法从业人员业务素质。 关于解决司法审判中的地方保护主义问题,在一些左倾倾向的政治网站上,有相关观点认为中国应当学习美国的司法制度建设,针对这些观点笔者进行一点简单的分析,谈谈笔者自己的看法。 在美国,法院是独立于立法和执法之外。对内,法官审判权独立。法官只需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判案即可,不受任何人的影响,同时法官享有宪法的特殊保护,没有后顾之忧,司法机构享有司法独立权。而在中国,法院只是独立于立法,不独立于行政。立法权归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享有。各级人民法院主要组成人员有相应的人大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

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浅谈我国扶贫成就所体现的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要谈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首先需要了解什么是社会主义制度。高中政治课本里有提到:社会主义制度是相对于资本主义制度而言的 从“公有制”、“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就可以看出社会主义制度是人民的制度,是为人民利益服务的。这样的制度必然会对扶贫工作起到强有力的支持。 首先,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我国实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实现了人民民主专政,人民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在扶贫工作中,工作在各个岗位的人大代表们,通过深入了解人民群众的疾苦和需求,在提案中向国家反映真实的国民生活境况,并提供自己认为切实可行的措施,使政府能更好地了解帮助贫民拜托贫困。 其次,在社会主义制度之下,我们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制度并存的分配制度。这一点可以有效保证社会的公平正义,使人们的劳动合法权益得到保证。在农村的很多家庭中,青壮年劳动力外出打工,家里只有空巢老人和留守儿童,家中的耕地无力使用。在多种分配制度并存的分配制度下,这些家庭就可以将土地租给农业公司、政府或者别的有富余劳动力的家庭从而获得租金。这种方式使家庭收入多元化,一定程度上对扶贫起到了作用。

第三,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我们能够集中力量办大事。社会主义制度具有强大的动员能力和组织能力,能够有效地组织人们进行生产建设。国家将扶贫任务分配到各级政府,并以扶贫成果作为官员考核的标准之一,用强制性的手段促使各级政府深入贫民,切实为贫民利益着想,采取各种措施来扶贫。 第四,社会主义制度能够提高物资的调配效率。国家能够有能力进行各地的物资调配,避免不必要的内部壁垒,不会像资本主义国家一样,各种复杂关系间的推诿扯皮可能导致物资的分配迟迟不能落实,从而降低了扶贫的效率。 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就是共同富裕,社会主义社会绝不能容忍资本主义社会里出现的少数人掌握着国家的大部分财富,甚至左右政局的现象。正是因为社会主义所要求的是共同富裕,尽管共同富裕不是同时同步富裕,但先富起来的人有义务帮助还没有富起来的人,并且回馈社会。社会主义就是要确保人民群众共享经济繁荣成果,就是要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就是要缩小城乡差距、地区差距,维护社会稳定。这些都是只关心少部分资产阶级利益的腐朽黑暗的资本主义制度不能比的。

浅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

浅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 2011年7月1日,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指出,经过90年的奋斗、创造、积累,党和人民必须倍加珍惜、长期坚持、不断发展的成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经过数十年的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个领域形成的一整套相互衔接、相互联系的制度体系。在这一体系中,既有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又有建立在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基础上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等各项具体制度。只有不同层面、不同类型的制度各司其职,有机协调,才能更好地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根本制度保障,集中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特点和优势。它的优势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在于它的科学完整性。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内涵上看,它不仅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制度,还包括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以及建立在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基础上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等各项具体制度。 二是在于它的科学运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与当今世界其他制度体系相比较,具有保证人民当家做主、协调国家机关高效运转、凝聚各族人民力量的政治优势,有利于保持党和国家活力、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有利于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有利于集中力量办大事、有效应对前进道路上的各种风险挑战,有利于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国家统一。近年来,战胜种种特大自然灾害,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成功举办奥运会、世博会等,都充分展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生命力和优越性。 三是在于它的改革动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只能通过持续深化改革,才能不断培育生长点、释放生命力、展示优越性。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为目标,始终坚持改革的正确方向,提高改革决策的科学性,明确深化改革的重点,不失时机地推进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继续推进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改革创新,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要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增强党和国家活力、调动人民积极性为目标,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实践发展永无止境,认识真理永无止境,理论创新永无止境。党和人民的实践是不断前进的,指导这种实践的理论也要不断前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必将在党和人民的创造性实践中不断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必将在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中不断完善。这一过程必将为理论创新开辟广阔前景。

美国法律制度以复杂为特点

第二课美国法律制度的双轨制 美国法律制度以复杂为特点,而这种复杂形势有美国的联邦制造成的,在联邦的构架内,每个州都保持相当的自治权,每个州都有自己的宪法,议会通过的法规。以及州法院产生的一整套判例法,所以说美国有五十一套法律,而不是只有一套统一的法律,五十个州各有一套法律,联邦又有一套法律。 这种双轨制产生了一种错中复杂的情况,那就是,在跨州的交易和事件中,经常产生法律选择问题,如果纠纷涉及发生在不同州的一系列活动或者发生在不同州的公民之间,而这些州对所争议的实体权利又有不同的界定,则选择适用的法律就成了一个很复杂的问题,因为这种选择要受不同州的法律选择规则支配。 统一法规的趋势已有助于减少这种复杂情况,但法律冲突问题依然存在。所以。在学习美国法律时,学生必须注意不同的州对特定的法律争议可能会有不同的实体法和不同的法律选择规则,其结果是对法院的选择有可能影响到当事人的实体权利,选择法院也增加了在美国诉讼的复杂性,因为美国的法院系统同样存在双轨制。美国没有统一的法院系统,而是五十一个法院体系,而每一个系统都独立于其他系统而运行,每一个系统都是完整的,有自己的一套初审和上诉法院。 州法院是通常审理争端的法院,他的初审法院包括有限管辖权法院和普通管辖权法院,大多数州都具有有限管辖权的初审法院。这些低级法院有权审理和决定涉及小额金钱或特定案情的案件,各州的有限管辖权法院的名称和权限往往各不相同, 所有的州都有可以审理所有类型案件的法院,这些法院通常按县建立,受理案件不受案情和争议金额限制。这些法院被称为具有普遍管辖权的初审法院,普通管辖权法院的名称各州有所不同,在加州被成为高级法院,在纽约州被称为最高法院,在许多其他州被称为巡回法院;在另外一些州被称为区法院,县法院,普通法院,等等,不论叫什么名称,这些法院将审理所有未在其他法院提起的诉讼。 大多数周度允许对有限管辖权法院作出的判决提出上诉,在某些州,诉讼当事人如果对低级大院作出的判决不满意,可以要求普通管辖权法院重新审理,在某些州,向普通管辖权法院提出的上诉时最后上诉,而在另一些州,可以向更高级的法院提出上诉,要求复审普通管辖权法院判决。

英美司法制度的特点

英美司法制度的特点 篇一:浅析英美法三国司法制度异同 浅析英美法三国司法制度的异同及其对我国司法制度建设的启示 曲鸿渤 司法制度是人类管理国家事务一个重要的政治制度,通过对英美法国家司法制度的比较学习,有助于完善我国的司法制度。英美两国虽然均属英美法系,但由于两国的政治体系不同以及美国特殊的地理环境和历史发展,两国在司法制度方面有异有同。而法国则是大陆法系的典型代表国家,其司法制度与英美两国所属的英美法系的司法制度有明显的本质差异。 一、英美司法制度的异同 (一)法院组织系统 英国法院组织系统较为复杂,按上下级关系分为高级法院和低级法院两级。高级法院包括最高法院、上议院、上诉法院、高等法院和刑事法院;低级法院主要包括郡法院和治安法院。按照审理案件的性质,英国法院体系又可分为民事法院和刑事法院。其中,民事法院按等级分为郡法院、高等法院、上诉法院民事上诉庭、上议院、最高法院。刑事法院按等级分为治安法院、刑事法院、上诉法院刑事上诉庭、上议院、最高法院①。 美国是联邦制国家,有联邦法院系统和州法院系统两套法院组织系

统。它们之间没有领导与被领导的上下级从属关系,区别在于司法管辖范围上的不同。 联邦法院系统由联邦地方法院、巡回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和组成。联邦地方法院是审理联邦管辖的普通民事和刑事案件的初审法院;联邦上诉法院受理本巡回区内对联邦地方法院、联邦司法系统内的专门法院判决不服或者对拥有部分司法权力的政府独立机构裁决不服的上诉案件;联邦最高法院是联邦司法体系内最高审判机关,但由于只有极少数案件才能向最高法院上诉,所以联邦上诉法院的判决绝大部分是最终判决。 美国的州法院系统极不统一。各州的各级法院名称、组织、管辖权等都不一样,一般由州的初审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组成。但部分州并不设上诉法院,由州的最高法院直接审理下级法院的上诉案件。除了普通法院以外,根据特别需要,英美两国都设有专门法院,用以审理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英国设有欧洲法院、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劳工上诉法院和验尸官法院等。而美国设有联邦权力申诉法院、联邦关税及专利法院、联邦税务法院、联邦军事上诉法院、联邦海关法院等。② (二)英美陪审制度①注:英国最高法院的主要职责,是审理)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法官在庭前不能接触任何证据和涉及过多实体事实的案卷材料,法官几乎是在对案情一无所知的情况下开庭的。而且在开庭过程中,法官的调查询问权又受到极大限制,只能作为双方争论的消极仲裁人,不能参与争论。因此,要求法官不仅要有扎实的法律

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社会制度的优越性 一、为什么现实生活中人们会认为“为什么现在还赶不上发达资本主义国家”: 现实生活中,人们常常提出这样的问题:既然社会主义制度比资本主义有更大的优越性,为什么到现在还赶不上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对这个问题,要作具体的历史的分析。首先,应该把资本主义国家看全了。过去一讲到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优劣,人们通常是将社会主义与“发达的”资本主义比,而将广大发展中国家的那种资本主义排除在外。全世界有180多个资本主义国家和地区,其中发达国家只占很小比例,绝大多数处于落后、贫困状态。印度与中国国情相似,他们自己的经济学家承认,中国人均生活水平是印度的三倍。尼加拉瓜有位叫卡德纳尔的神父提供了一个看待这个问题的新视角。1994年他在墨西哥《美洲纪事》杂志上撰文说:“新闻界得意洋洋地在全世界宣布社会主义的失败,但是他们不提资本主义的更大的失败。资本主义只在世界10%或20%的人口中取得了成功。对于第三世界,对于占人口大多数的穷人来说,资本主义是灾难性的,而资本主义的失败先于社会主义的失败。”其次,对客观事物要正确地使用对比,对比对象要有可比性。社会主义国家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之间,正是缺乏可比的基础。 一是经济发展起点不同。首先取得社会主义胜利的国家,所承受的是封建的甚至是殖民地半殖民地的烂摊子,这同资本主义经过数百年掠夺积累起来的“资本巨富”差异十分悬殊。 二是发展经济的手段不同。资本主义的历史,是一部充满血腥的肮脏发迹史。正像马克思所说的,资本对劳动者剥夺的历史“是用血和火的文字载入人类编年史的”,“资本来到世间,从头到脚每个毛孔都滴着血和肮脏的东西”。即使在今天,他们仍然凭借技术和资本的垄断优势,对发展中国家进行不平等交换,从中攫取巨额财富。而社会主义的发展,主要依靠本国人民自力更生,艰苦奋斗。 的历史,大多数社会主义国家不过四五十年历史,处于发展的初期,它的经济、政治和社会运行机制尚未发育健全,如何发挥社会主义的优越性还在艰苦探索中。而资本主义已有三百六十多年的历史,积累了雄厚的基础和丰富的经验。即便如此,全世界实行资本主义制度的国家中,进入发达国家行列的也不过二十来个,特别是20世纪新独立并走上资本主义道路的国家鲜有进入“富国俱乐部”的。 四是发展环境不同。社会主义国家从建立之日起,就受到世界资本主义的经济封锁、军事包围乃至武装侵略,发展环境十分险恶。而资本主义国家则不一样。当资本主义大发展之时,从世界范围看,封建制度已经彻底衰落,国际环境对资本主义发展十分有利。

美国政治制度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美国政治制度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摘要:政治制度是指在特定社会中,统治阶级通过组织政权以实现其政治统治的原则和 方式的总和。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政治制度是由其特定的国情、积极性质、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状况以及历史渊源等所决定的。当今世界美国已成为最大的资本主义国家。这个历史仅有200多年的移民国家能够有如此成就,绝不是偶然的。与其政治制度有千丝万缕的联系。由于其特殊的历史和国情美国的政治制度又有其与众不同的地方。本文将就美国政治制度的主要内容及特点展开阐述。 1787年宪法规定:美国是联邦制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为总统制,实行三权分立与制衡相结合的政治制度和两党制的政党制度。美国政治制度的理论基础是“天赋人权”学说和“三权分立”原则。政权体制实行分权制衡和法治原则。它的本质是维护资产阶级利益,维护资本主义制度,实行资产阶级专政。 一、主要内容 (一)政权组织形式 美国采用总统制,总统为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美国实行分权与制衡的原则,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分别由国会、总统、法院掌管,三个部门行使权力时,彼此互相牵制,以达到权力平衡。(1)从立法和行政的关系看:国会拥有相当权力,总统对于官员的任命,须经过国会参议院同意才能生效。同时,总统拥有更大的权力,总统有权介入立法领域,可以通过本党议员和本党议会团的领袖来影响某一法案的命运等。(2)从总统与联邦法院的关系看,总统可以任命法官,有权赦免一切罪犯,有行政裁判权。同时,法官一经任命可以终身任职,可以作出对总统不利的裁定;法院掌握司法审查权,可以宣布总统的行政立法违宪等。此外,国会同法院的关系也是相互制衡的。这种分权制衡关系并不否定三方有合作的基础:在和平时期,三方面的制衡多于合作;在动乱或者紧急事件中,三方面的合作多于制衡。因为以总统为首的行政部门所维护的利益从根本上与国会一致,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国会对总统采取忍让默许甚至支持的态度。不仅在国内事务上,国会往往与总统采取合作态度:在战争和外交问题上,法院遵循“司法依从”和“政治问题回避”等原则,也常常与总统合作,放任总统的行为。这种时而分权,时而合作,具体什么时候怎样表现,主要取决于美国统治集团的利益和民族国家的利益。 (二)国家结构形式 一个国家的结构形式简单的说就是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在美国实行的的国家结构形式是联邦制,包括一个最高的权力机构即联邦政府,以及各州政府。在建立统一的联邦政权的基础上,各州仍保有相当广泛的自主权。联邦设有最高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但有统一的法和法律,是国际交往的主体;各州有自己的宪法、法律和政府机构;若各州的宪法和法律与联邦宪法和法律发生冲突,联邦宪法和法律优于州的宪法和法律。美国宪法列举了联邦政府享有的权力,如征税,举债,铸币,维持军队,主持外交,理州际和国际贸易等。不经宪法列举的其他权力,除非宪法明文禁止各州行使者外,一概为州政府保留。州的权力主要是处理本州范围内的事务,如以地方名义征税,管理州内工商业和劳工,组织警卫力量和维持治安,等等。 (三)政党制 美国的政党制是典型的两党制。民主党和共和党交替执政。共和党以象为徽民主党。以驴为徽。美国的政党组织松散,美国选民可以自由注册成为某个党派的成员,可以自由投票给某个党派,不过这些都无法限定选民的选择,也不会带给该选民针对该党派任何特殊的权利或

中国制度的优越性

我认为,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讲,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相比没有缺点。但关键是我们怎样定义社会主义。 如果硬要把过去的单一公有制定义成社会主义,那么当然它有许多缺点——因为它不是真正的社会主义,或者说真正的社会主义不是这个样子的,邓小平就针对这一点强调过发展太慢不是社会主义。 我认为社会主义就应该是我们现在这个样子,当然在初级阶段它显得不那么完善,有许多问题和缺点,这些都是正常的。因为它刚从资本主义脱胎出来(对于我们中国,则是刚从半封建半殖民地脱胎出来),它必然带有许多旧社会的缺点和弊病,如果没有倒是很奇怪的事情了。到了社会主义的中级或者是高级阶段,这些缺点或弊病才会大大减少或降低。 其实,社会主义并不等于单一公有制。 我们看一看邓小平先生对社会主义本质的论述:“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在这里他并没有提到公有制,这不会是他的疏忽,应该是他认为社会主义并不等同于公有制。 借用他对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的说法,我们可以这样认为:公有制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公有制;私有制也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私有制。 究竟什么是社会主义,按照小平同志的论述,这里包含了三层意思: ①.“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这是所有社会经济形态共有的任务,自然也是社会主义社会必须完成的任务,而且是首要任务,即“发展是硬道理”; ②.“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则是我们社会主义社会所特有的一个任务,但它是一个过程,不是短时间能够完成的,需要在整个社会主义阶段逐步地消灭剥削,逐步消除两极分化; ③.“最终达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要达到目标。这里值得我们特别注意的是“最终”二字。这也就意味着,这个目标不是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或者中级阶段能够达到的,而是要经过整个社会主义社会才能够达到的。等我们达到这个目标,实现了共同富裕,社会主义社会的使命也就完成了,开始进入我们的理想社会——共产主义。 从小平同志关于社会主义本质的论述中我们知道,指望刚一进入社会主义就能够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是不现实的,因此,在社会主义的初期,不能采取单一的公有制体系。 根据对小平同志关于社会主义本质论述的解读,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社会主义社会是一个存在着剥削和贫富不均、两极分化的社会,但它也是一个逐步消灭剥削、逐渐减小贫富不均和两极分化的社会;社会主义社会是一个既存在着按劳分配,也存在着按资分配的社会,但它还是一个按劳分配逐步增加、按资分配逐步减少的社会。随着生产力的不断提高,社会主义也在不断发展,直至最终彻底消灭剥削、消除贫富不均和两极分化,也就彻底消除了按资分配(或者说私有制)。这时,也就开始进入我们的理想社会——共产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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