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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论文

经济法论文
经济法论文

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

本科毕业设计(论文)

题目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指导教师刘平安职称

学生姓名张晓飞学号20073711135

专业法学班级专升本(一)

院(系)法学系

完成时间 2009年4月28日

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摘要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灵魂,而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极易滥用其支配行为,限制竞争。因此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进行规制,就成为反垄断法的重要任务之一。在我国当前的经济生活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集中表现在自然垄断的行业如铁路、邮电、供电、供水、供气以及带有国家垄断性质的行业如银行、保险、石油等部门,在竞争性行业也已产生如价格歧视、搭传、掠夺性定价、价格联盟、划分市场等排挤竞争对手的现象。为了防止企业故意取得或维持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进行规制,维持合理的市场结构,维护公平竞争,保护竞争者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和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需要制定我国的反垄断法。本文分析了我国拥有市场支配地位企业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国实际,提出对我国反垄断法规制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为的看法和建议。

关键词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为/法律规制/立法建构

ACTS OF ABUSE OF A DOMINANT POSITION ON THE

ANTI-MONOPOLY LAW REGULATION

ABSTRACT

Competition is the soul of the market economy. As enterprises dominating the market tend to abuse their market forces and restrict competition, it is also an essential part of anti-monopoly law. In China, the abuse of market dominant status mainly lies in some natural monopoly industries such as railway, post and telecommunications, electricity supply, water supply and gas supply, as well as some national monopoly industries such as banking, insurance and petroleum. Therefore, all we can do is to strengthen the supervision and prevent the abuse of their market dominant status. Meanwhile, there are also some monopolies in competitive industries, such as price discrimination, predatory pricing, tied sale, forced transaction and enterprises of public facilities restricting competitions, which are seriously disturbing the normal operation of the market economy and destroying the competition and market order. In order to maintain an appropriate market structure, allow a number of competitors to play in the market at the same time, prevent enterprises from obtaining and maintaining market dominant status purposely, and regulate behaviors abusing the market dominant status, we must have our own anti-monopoly law in China. In this dissertation, It takes into consideration the Chinese conditions to put forward some ideas and suggestions on China's anti- monopoly law in this regard.

KEYWORDS Market dominant position,The abusive behaviors,Anti-Trust Regulation/Legislative propositions

目录

摘要 (Ⅰ)

ABSTRACT (Ⅱ)

1.市场支配地位的一般分析 (4)

1.1市场支配地位的含义 (4)

1.2市场支配地位的与垄断的关系 (4)

1.3市场支配地位的确认 (5)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确认 (5)

2.1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含义和种类 (5)

2.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构成要件 (6)

2.3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违法确认原则 (7)

3.我国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进行规制的立法建构3.1反垄断法对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进行规制的宗旨 (8)

3.2我国反垄断法的现状 (9)

3.3我国反垄断法如何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10 4.完善我国反垄断法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法律责任规定的建议

4.1行政责任…………………………………………………12

4.2刑事责任…………………………………………………12

4.3民事责任…………………………………………………13

结语……………………………………………………………13

致谢…………………………………………………………………14

参考文献……………………………………………………………15

2008年8月1日酝酿十四年之久,被社会各界寄予厚望的《反垄断法》正式实施。反垄断法的三大基本支柱是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禁止企业集中并购制度和禁止限制竞争协议制度。其中,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是反垄断法的一个重要实体领域。它在维护时常的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和保护企业的公平利益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是反垄断法的核心内容之一。本文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的基础理论出发,着重着墨于我国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相关内容。

1.市场支配地位的一般分析

1.1市场支配地位的含义

市场支配地位,又称控制市场的地位、市场优势地位,是德国《反限制竞争法》与《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中使用的概念,泛指有关企业在相关市场上具有控制或支配能力、具有市场优势。美国反托拉斯法使用的相关概念是“垄断力”或“市场支配力”,指企业在特定的相关市场上具有控制价格或排除竞争的能力。日本《禁止私人垄断和确保公正交易的法律》则使用了“垄断状态”的概念,用以表示企业在一定规模的相关市场上占有较高的市场份额,从而对市场竞争产生明显不利影响的状态。我国台湾《公平交易法》使用的概念是“独占”。

尽管各国反垄断法措辞不一,但其所指的经济现象是相同或相似的,其传达的核心意旨基本一致,这就是某个企业或者某些企业在特定的相关市场上占有一定程度的优势或强势,可以凭借这种势力“支配”或者“控制”市场,进而对该市场上的竞争产生重大的影响,或者是企业在相关市场拥有决定产品产量、价格和销售等方面的控制能力。我国反垄断法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1.2市场支配地位与垄断的关系

市场支配地位在反垄断法的垄断规制制度中居于重要的地位,它是反垄断法的监督对象,但它本身并不是反垄断法所要规范的垄断。一般来讲,法律意义上的垄断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在特定的市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者与其他经营者合谋,排除或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违反公共利益的行为①。

任何一种垄断首先是以市场上的独占地位为标志。即是说,垄断排除了多个企业

间开展竞争以及交易对手进行选择的可能性。垄断是反垄断法的规范对象,也是反垄断法谴责的的对象。它们与垄断的关系,是条件关系,垄断必须以某个市场支配地位的状态为构成要件,,但反过来,有了市场支配地位却不必然构成垄断。在一般意义上,市场支配地位家市场弊害,或市场支配地位加滥用支配力的行为再加对竞争的实质损害的结果,或市场支配地位家故意取得或维持该地位的行为,方构成垄断。1.3市场支配地位的确认

市场支配地位虽然不是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但是其在确定反竞争的垄断存在与否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市场支配地位一直是反垄断法的监督对象,只有正确地认定一个企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才能对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规制①。

我国是一个成文法国家,因此在制定反垄断法时对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做出明确的规定是必要的。这样一方面有利于增强相关企业对自己行为后果的预见性,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增强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便于法律的适用。在具体规定时既要充分借鉴其他国家的有益经验,吸收其合理的法律规定和判例规则,又要从中国的现实市场竞争状况和竞争政策出发,使之真正适合我国的需要。

我国《反垄断法》规定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根据下列因素:(1)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2)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3)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4)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5)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6)与认定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另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1)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2)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3)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其中(2)、(3)项规定的情形,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确认

2.1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含义和种类

前面已经提到市场支配地位不是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但是对市场支配地位的

滥用正是反垄断法要规制的对象,因此首先应该确认哪些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属于滥用,才能更好的用反垄断法对其规制。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是与具有支配地位的企业的行为相联系的概念。有关企业由于存在着这种地位,不仅影响了市场结构,而且通过采取与商业交易中产品和服务的正常竞争所不同的手段,妨碍现存市场上竞争程度的维持或者竞争的发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可以分为两种基本类型:一是针对同业竞争者所实施的滥用行为,主要包括低价竞争、独家交易、搭售和附加其他不合理交易条件等;另一类则是针对交易相对人所实施的滥用行为,主要包括价格歧视等差别待遇、拒绝交易、强制交易和垄断性高价等。

纵观各国法律,没有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反垄断法对滥用行为下过一个一般性的定义,通常在反垄断法中采取列举的方法①。我国《反垄断法》就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2)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3)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4)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5)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6)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7)国务院反垄断法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的行为。

2.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构成要件

我们应当努力归纳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要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可操作性的标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构成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主体,滥用主体应当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一个企业或联合起来共同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反垄断法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大企业创设特殊的的不作为义务,来防止其对市场竞争的损害。(2)主观方面,主观方面体现在滥用企业在主观上滥用的故意,即他或他们明知其滥用行为会造成限制竞争等损害后果的发生,却希望这种后果的发生。实施滥用行为的目的是为了维持或增强其支配地位,排除或限制竞争。(3)客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侵犯的客体是有效竞争的秩序以及与竞争秩序息息

①季晓楠主编:《中国反垄断法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266页。

相关的消费者利益以及企业自由。(4)客观方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占市场支配地位企业的各种滥用行为以及滥用行为对有效竞争实质性损害两个方面。也就是企业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不合理地妨碍了其他企业竞争的可能性,或者损害了市场相对人的合同自由及公平交易权。

2.3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违法确认原则

反垄断法在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制中采用的违法确认原则有二:一是本身违法原则,二是合理性原则。

本身违法原则也可译为自身违法原则、当然违法原则,是指企业的某些行为本身即具有明显的限制竞争性质,不必考虑他们的具体情况和后果,一经确认,即可认定构成违法并承担法律责任①。对于具有支配地位的企业而言,其许多行为都对市场上的有效竞争有明显的损害性。这些行为或者缺少经济价值,或者缺少社会价值,法律可以直接将这些行为规定为本身违法行为,如掠夺性定价、独家交易等。本身违法原则属于刚性原则,体现了反垄断法对滥用行为规制的严厉程度。本身违法原则的好处主要有四个。首先,本身违法原则确立了明确的合法与违法的界限,从而可以给与企业一个确定的合法性标准,使企业在计划和实施商业行为时不必担心可能遭致突如其来的反垄断法打击,这正是法律规则体系性的要求。其次,可以节约资源。在采取本身违法原则的情况下,可以避免对诉讼中难以决断的经济和商业问题(如对其后果是损害还是促进竞争)进行旷日持久的司法调查。再次,本身违法原则的严厉性使具有占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在企图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前有所顾及,能一定程度上阻止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发生。第四,本身违法原则使得原告的胜诉的几率增大。本身违法原则意味着某一行为总是对竞争有影响,而不管其效果与环境。因此,在涉及某一行为的案件中,原告只需证明这种行为存在就可以了。

所谓合理性原则,它强调对具体的合理与非合理因素进行分析比较,从经济事实的比较中找出经济行为或结构的合法性因素。根据该原则,企业的某些限制竞争行为并不必然地被视为非法,被指控实施了滥用行为的企业可以对指控进行抗辩。如果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能够对自己被指控的滥用行为做出合理的解释,比如该行为在形式上虽然限制了竞争,但实质上也有促进竞争的作用或有利于其他社会利益的实现;或者证明该行为是为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恰当手段,并且主观上处于善意,那

么该行为就应被视为合法的,法院或反垄断法执行机关就不应该将该行为认定为滥用行为而追究法律责任。

与本身违法原则相比,合理原则是一个弹性原则,它恰恰根植于简明标准的缺点。合理标准使得法院能够考虑经济生活中的变量,具有灵活性的特点,符合经济领域的效益的要求。同时,合理原则能够更好地反映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社会整体利益的要求,因而在各国的反垄断法中成为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但是,合理原则也并不是完美无瑕,首先合理原则的灵活性,使反垄断法执行机关以及当事人增加了成本,消耗了更多资源,其次,增加了法律的不确定性,该原则强调对经济事实合理性的分析,必然会减弱反垄断法的体系性和可预见性,反而会增加企业实施滥用行为的可能性。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都在不同程度上存在不可克服的缺陷。本身违法原则虽然较好地体现了法律对占有市场支配地位企业进行特别监管地立法宗旨,但由于本身违法原则在现代各国反垄断实践中渐趋衰微,因此这种原则使不符合时代发展潮流地。而合理原则增加法律的不确定性,该原则强调对经济事实合理性的分析,必然会减弱反垄断法的体系性和可预见性,反而会增加企业实施滥用行为的可能性。所以,不能笼统说应该采用哪种原则加以确认。可行地做法是,对一些危害程度较大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要采取本身违法原则,只要占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从事了这些列举的行为就应该受到制裁。

3.我国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进行规制的立法建构

3.1反垄断法对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进行规制的宗旨

维护有效竞争,所谓有效竞争是指将与规模经济相协调的竞争与垄断相容的一种不完全竞争模式①。反垄断法对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进行规制的终极目标就是保护和促进有效竞争,以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

确保一般消费者利益,反垄断法对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进行规制,以保障良好的经济环境和经济秩序,这其实是消费者有效地行使自己各项权利的重要前提。同时,由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本身就是消费者权利受到侵害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对其进行规制也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②。只有在市场上存在着足够大的竞争压力时,市场上

王全兴著:《竞争法通论》,中国检察出版社1997年版,第136页。

的企业才会有一种危机感,才会在市场行为方面考虑消费者的根本利益。

保障企业的自由,在优胜列劣汰的残酷竞争面前,竞争的优胜者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而坐享其成的现象时有发生,企业的竞争自由会因此受到妨碍甚至被葬送。因此,国家不应当对市场听之任之,而是应当将其置于法律的管制之下。反垄断法的意图就是荡除妨碍自由竞争的这些浊流,还竞争以自由。

简而言之,反垄断法的规制宗旨之一在于消除不合理限制,使企业在开放的经济中能够自由地从事经济活动,以激发企业的创造力,提高经济活力。

3.2我国反垄断法的现状

2007年8月30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反垄断法》。《反垄断法》被誉为经济国家的“经济宪法”,并长期居于经济法体系的核心地位,对于保护竞争,优化资源配置发挥着重要作用。由于对反垄断法规制目标和意义的认识不一,对反垄断法的制定实施与中国市场经济发展阶段面临的特殊困难的协调方式的认识不一,甚至由于国有经济发展的战略道路选择,与WTO规则对接以较好适应外资进入等原因,作为竞争法律制度中的“经济宪法”,《反垄断法》在我国经历了十多年的起草、修改、征求意见过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主要执法机构是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和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负责经营者集中行为的反垄断审查,国家发改委负责查处价格垄断行为,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非价格垄断的协议及行为垄断则由国家工商总局执法①。我国的《反垄断法》是一部在我国加入WTO之后制定的法律。我国的《反垄断法》可以称为全世界最短的《反垄断法》,主要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线条比较粗。因为我国对于《反垄断法》的执法经验不是很多,如果一开始就规定得非常具体,恐怕会对市场产生一些负面影响。

《反垄断法》是一部饱受争议的法律,有人认为它执行力不强,有人认为它保护国有企业,有人认为它还有漏洞......当我们仔细解读《反垄断法》后,发现真的用心良苦。至少,“没有正当理由,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这两条规定,垄断企业就不能凭借本身的市场支配地位恶意发动价格战,驱逐中小企业离开市场,也不能因此要挟供应链上下游的企业封锁竞争对手。无论是保护中小企业,

还是禁止签定垄断协议,都是为了维护竞争有序的市场。

3.3我国反垄断法如何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我国反垄断法对常见的滥用市场支配行为采取列举方式加以规范,其前文已经一一列举,现分析如下:

关于垄断价格。即在市场缺乏竞争的情况下,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通过价格策略获取垄断利润的盘剥行为。

关于亏本销售。企业是营利性组织,低于成本的定价若无正当理由,其实质是打击竞争对手,争夺市场和顾客;一旦达到目的就会抬高价格。因此,这类行为又称做掠夺性定价,是反垄断法规制的对象。如果为了避免鲜活产品腐烂、推销过季产品、清偿到期债务等,以尽可能减少损失或缓解经营中遇到的特殊困难等,被认为是正常经营的需要,即使低于成本价销售,也不构成掠夺性定价。

关于拒绝交易。拒绝交易又称瓶颈垄断,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其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或限制交易的数量与范围等的行为。反垄断法关注的拒绝交易主要是指市场支配地位的公用企业(如供水、供电等企业)实施的拒绝交易的行为。这些企业本身的特殊地位及提供商品和服务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具有普遍服务义务。违反该义务,拒绝与交易相对人交易,将会严重影响人民的日常生活和社会稳定。我过反垄断法对此行为的态度是必须坚决予以禁止。

关于强制交易。也就是经营者违背他人意愿强制其进行某种交易活动。反垄断法规定了两种情况,一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与自己交易;二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与自己指定的第三者进行交易。需要指出的是,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强制交易的规定有所不同,后者将实施强制交易的主体仅限于“公用企业和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使该主体以外的强制交易行为无法得到追究;并且将强制交易的情形限于强制安排他人间的交易,从而将强制他人与自己交易这一重要强制交易形式排除在外。反垄断法的规定很好的弥补了这两方面的不足,使我国对强制交易的规制得到进一步完善。

关于搭售或附加不合理的条件。该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用户所需的产品或者服务时,额外附加其他产品或者服务;若对方不接受附加的产品或服务,则本身所需要的产品和服务也无法得到。所以又称“捆绑式”销售。显然这种行为是不合理的,是侵犯公民权利的。应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交易行为与搭售行

为的本质相同,同样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

关于差别待遇。经营者对不同的交易相对人采取不同的交易条件,是其选择交易对象的一种权利,也是一种常见的营销策略。但是当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实施差别待遇时,有可能对竞争产生损害。特别是当交易对象“条件相同”时对之实行差别待遇,因为缺乏合理性,反垄断法对其加以禁止。此外应注意,差别待遇的形式主要表现为价格的差异,但不仅仅限于价格。并且如果具有合理的理由,法律上会认可一定的差别待遇。例如基于制造、销售、运输成本不同所致的价格差别;基于影响市场条件的变化而产生的价格变化;基于促销容易变质腐烂的商品、季节性商品而采取的不同价格,等等。这些就不会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

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里的“他人”,可以是受害的竞争者,也可以是用户或消费者。至于责任的方式,理论上应包括我国民法通则及相关民事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所有责任形式,但实践中基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经济性特点,承担责任的方式主要是损害赔偿①。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政责任方面,我过反垄断法规定,对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反垄断法》作为一部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可能会在一段时间伤害到国内企业,不利于本国企业在世界上的竞争力,但同时现在我国已加入WTO,外资不断进入我国,一方面带来了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另一方面,跨国公司在我国的一些行业和领域影响越来越大,其所占据的市场份额越来越大,有形成垄断的趋势,如不对其加以规制,势必可能对我国市场形成垄断,从而损害我国的经济发展。所以从上面两方面来看,再加上随着我国的经济发展,已经出现了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的情况,反垄断法应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进行规制,而且还应该是反垄断法规制的核心之一。

4.完善我国反垄断法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法律责任规定的建议

我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有反垄断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①

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由以上法条我们可以看出,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行政责任,法律规定不够具体、明确、力度较小,如果罚款数额远远抵消不了其通过这种行为造成的损害,难以起到惩戒作用,这也是有关企业滥用行为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从根本的法律属性上来说,反垄断法应属于经济法,经济法要体现社会本位和国家干预的意志,从这个角度来说行政制裁应是最基本的法律手段。行政责任在各国反垄断法中广泛存在。基本方法有发布禁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宣布违法行为无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

在民事责任方面,我国反垄断法则规定的更为笼统,不便于被害人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不便于执法机构采取制裁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企业的措施和实行赔偿标准。这样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得保护,社会竞争秩序必然受到侵害。滥用行为本质上是一种侵权行为,占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实施滥用行为,给其经营者、消费者都造成了损害,这些受害人有权要求停止违法行为和赔偿因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在现代复杂的经济生活中,反垄断法主管机构的孤军奋战很难使反垄断法得到有效的贯彻和执行,因为竞争能否得到有效的保护,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因限制竞争的行为而受到侵害的第三者利益能否在反垄断法的执行过程中得到合理的保护,因此作者认为民事责任同样具有重要的意义。

笔者建议,我国反垄断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责任,内容可以借鉴外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制裁措施,建立完整的责任体系:

4.1行政责任

笔者建议,对于违反反垄断法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反垄断委员会有权对相关企业进行警告或责令相关企业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违法所得①。同时,反垄断执法机构还可以根据行为人实施滥用行为的情节或后果的严重程度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由工商行政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4.2刑事责任

“美国的反垄断法经验表明,自从修改谢尔曼法大大提高了刑事处罚标准以后,美国的反托拉斯法得到了更好的遵守。”因此,为了充分发挥法律的权威性,有效制裁严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违法者,我国反垄断法中应当规定必要的刑事制裁条款。①

对于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处以罚金和徒刑。当然,根据我国的现行的刑事立法模式,具体的犯罪构成和刑罚措施可以不在反垄断法中规定,可以采取另行制定补充决定或者制定刑法修正案的形式加以规定。

4.3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属于惩罚性责任,都不能给受害人以适当的经济补偿。对于因他人违反法律规定而遭受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包括消费者和其他竞争者)来说,最重要的是获得损害赔偿。因此,我国反垄断立法应当规定,企业违反垄断法的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其他竞争者和消费者权益的,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承担民事责任。包括请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停止违法行为和承担赔偿责任。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三倍损害赔偿”制度,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处以惩罚性损害赔偿。在我国反垄断立法是否应当规定“肢解大企业”的制裁措施上,由于我国的经济发展状况和理论研究的水平的局限,这一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研究。我建议,为了鼓励某大些企业加强国际竞争力,暂时不规定这一制裁措施,等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理论研究水平达到一定水平后再进行规定。

总之,只有建立相对完善和缜密的责任制度体系,才能对某些企业或企业的联合组织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进行有效地法律规制。

结语

反垄断法是促进竞争的法律,是经济宪法。中国反垄断法应当从中国实际出发,初步确立市场支配地位规制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制度,以体现法律的稳定性和导向性。反垄断法一方面通过兼并审查制度对市场支配地位的形成和加强进行监督和控制;另一方面在无法阻止市场支配地位形成或加强的情况下,则禁止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现阶段及今后相当长的时期,我国仍将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的主要任务仍将是致力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和促进经济发展。这是我国的最大国情。因此,通过反垄断法规制市场支配地位也应当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注意把握反垄断与实现消费者福利的关系、反垄断与提高经济效率的关系、反垄断与保护国内幼稚产业的关系,准确把握规制市场支配地位的价值取向,使之切实为我国经济发展服务。

致谢

本课题在研究中得到了刘平安老师悉心教导,写作过程中多次为我指点迷津,帮助我开拓思路,精心点拨,使我受益无穷。在这里首先要感谢的就是我的指导老师刘平安老师。

本科两年的学习,让我的专业知识更加完善,当然这与各位老师对我的教育是分不开的。法学系的每位老师都尽职尽责,讲课生动有趣,在课堂上辛勤地给我们灌输法律知识,课下又组织一些活动从而使我们学到的法律知识得以实践运用。

写作论文过程中,利用了不少电子资源,阅读了很多文献资料。所以我要感谢我们学校,感谢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为我们提供了这么丰富的资源,感谢图书馆老师贴心的服务。

论文接近尾声,我的学生生涯也要结束了。此刻我的心情无法平静,从论文的开始到完成有多少可敬的老师,同学和朋友给了我无言的帮助,在这里,请接受我诚挚的谢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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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孟雁北著:《滥用相对经济优势地位行为的反垄断法研究》《法学家》,2004年第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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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方面的论文 经济法的功能在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维护市场主体的财产所有权、平等竞争权和自由交易权,维护消费者和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下面是我们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经济法方面的论文,供大家参考。 经济法方面的论文范文一:低碳经济法律法规的完善 一、目前我国低碳经济相关法律规范存在的缺陷 (一)低碳经济相关立法进程的缓慢 从最开始的控制气候变暖到如今的低碳经济,世界各国学者包括我国学者对此都做过不少相应的研究工作,如今发展低碳经济已经是大势所趋,并且我国也相继展开了这方面的试点及具体工作部署。从2007年的《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的出台,到目前没有对相关法律进行相应的修改也没有进行专门的立法。与此同时低碳经济在生产活动中产生的法律关系却出现了无法可依的现象。这不能不说是立法缓慢所造成的。 (二)低碳经济法律规范缺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在我国的环境法律体系中具有指导性的作用,但同时,其也具有缺陷。在低碳经济相关的法律中《,循环经济促进法》是于2008年通过的,由于其是对循环经济方面的法律规定,对低碳经济也必须通过法律解释来进行适用。这一切源于法律具有滞后性,必须进行相应的立法或进行相应的修订才能满足现实社会的需要。低碳经济没有特定的法律规范进行调整,只是借助于相关法律的规定的包含,这种相关法律并不能满足低碳经济在社会发展中的

需要。政策文件的指导性并不能代替法律文件的强制性效力,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可能出现相应的障碍。 (三)综合性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立法缺失 目前,低碳经济相关的法律有《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森林法》、《草原法》,但这些法律都是从侧面对二氧化碳排放做的具体的措施和制度,使得低碳经济发展的原则、体制、机制、综合性制度不能得到集中体现,不免在以后的实践中出现各种法律之间相互矛盾的情形。 二、完善我国低碳经济法律体系的立法建议 (一)合理立法要结合实际国情 合理的立法要改变过去的观念,社会在发展,具体的立法环境也在相应的发生翻天覆地的改变,观念的相应转变才能符合实际情况。而且鉴于国外已有相应的法律。我国在制定相应法律的时候切不可照搬国外,每个国家的基本情况不同,国情不同,经济不同,所处的发展阶段也不一样,这些在立法的过程中都要考虑到。 (二)环保要和经济一起发展,环境优先 一直以来地方政府为了追求政绩导向的GDP,都是走的先发展后治理的道路,结果往往是治理的费用和难度都是大问题,影响了人们的正常的生活和工作。这种观念需要转变,经济的发展和环境保护并不是零和博弈,而且共同的目的都是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这个观念建议在低碳经济的立法中得到充分体现,在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的同时发展经济。 (三)加快低碳经济的法律化进程 第一,政策法律化的科学性。政策具有政策的特殊属性,不同的政策不同的作用,

国际经济法论文

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研究 -以美国立法为视角 2008年12月,中国太阳能巨头皇明机关获得了高盛集团和鼎辉国际投资公司近1亿美元的注资,1此投资不禁让人联想到三年前凯雷并购徐工。过去几年,一些行业领头的企业先后被外资入股或控股。其中包括世界排名第一的国际纸业公司入股山东太阳纸业;2法国SEB集团入股苏泊尔;3英国RichKeen公司与统一控股完达山;4高盛和摩根斯坦利投资湖南太子奶集团等。5面对本国企业的"沦陷",让我们不得不深思这样一个问题:立法政策上在促进外资并购的同时,是否应就涉及国家安全之特定产业采行适度之管制措施?答案是肯定的,这也是本文的研究重点。 一、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概述 (一)外资并购内涵 外资并购实际上是企业并购按照主体进行划分的一种类型,要准确理解外资并购,首先应明确并购的含义。一般认为,并购这一概念来源于对英文Merger& Acquisitions(通常缩写为"M&A")的翻译。目前在我国,并购是企业兼并和收购的统称。兼并则是指公司的人格被另一公司所吸收,存续公司承受被兼并公司的财产、责任、特权与权力,被兼并公司不再作为独立的法律实体存在。6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支付现金、股票或者其它有价证券为代价,收购目标公司部分或者全部的资产或股权,以取得该企业控制权的一种行为。其次,要理解外资的含义。外资的认定实际上是外国投资者国籍的识别问题,外国投资者一般包括外国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外国公民。对于外国私人投资者的国籍识别,比较简单,我国实行严格的国籍标准,只要是非中国国籍的外国公民或无国籍公民,均视为外国投资者。但是对于外国企业国籍的认定,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则没有形成统一的理解和看法,而是交叉使用"资本控制主义标准"和"设立地标准"。7因此所谓外资并购购是指外国企业为了某种经济目的,通过一定的渠道、手段或支付方式,兼并或收购东道国企业的全部或者部分股份或资产,对东道国企业参股、相对控股或控股,最终取得东道国企业的经营管理权或实际控制权的企业经济行为。8 (二)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内涵 目前国内外学者对于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均没有统一的定义。但从该制度设立的目的来看,可对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做如下概括: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是指一国对可能危及国家安全的外资并购进行审查,并采用限制性的措施来规制该危害国家安全的外资并购行为的做法。由此可见,要正确把握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首先必须对"国家安全"予以明确的界定。国家安全是一个历史的,不断演变的概念,国内外学者在不同时期对这一概念都有不同的诊释。例如佛农·戴科指出:"安全不仅是国家最终生存的欲望,而且是国家生存在重要利益和价值观不受威胁的环境中的欲望。"9阿诺德·沃尔弗斯认为:"国家安全在客观意义上是指不存在对既定价值观构成威胁的状况,在主观意义上是指不存在既定价值观可能受到攻击的恐惧。"10......当代世界的安全己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军事安全,而是军事安全和政治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环境或生态安全等的有机结合,因此,有人将其称为"综合安全"。11笔者认为,面对日益复杂的并购交易和国际形势,国家安全的宽泛理解应该是切实可行的,我国由此可以拥有合理的自由裁量权,根据个案的情况享有必要的灵活度,以最终满足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另外我国还可以借鉴美国对国家安全的考虑,不再局限于直接影响军事和国防产业的并购交易,还要充分考虑到任何可能对国家安全产生负面作用的行业、设施、技术等。 (三)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确立的意义

经济法心得体会三篇

经济法心得体会三篇 经济法心得体会三篇学习经济法心得体会 --标准化 1 班苗昊因为我个人平时对国内外经济形势政策都比较感兴趣,而且有时候在读相关的书刊时也会遇上很多疑惑,再加上想进一步提高自己的分析认识能力,所以在校选课时,毫不犹豫的选择了经济法课程。 在学习经济法之前,经济法律给我的印象往往是比较实质性的意义,比如经济行为或事情,经济制裁和经济犯罪等等。 在跟着朱老师把《经济法》进行了简单概括性的学习后,我发现《经济法》不能是仅停留在课本上简单的理论法律,而是一门实用性很强的课程,也许到现在课堂中许多专业问题我都无法全部的理解,但我相信随着自己逐渐步入社会,我将会对经济法中条款会更为理解。 下面我想简单的谈一下来这一段我对经济法学习后的心得和体会。 首先我回想起在第一节课上,老师谈的关于经济法的概况,知道并了解了它有助于我们了解和认识国家干预经济生活、调节市场的法律原则和理论基础;经济法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同法律有机联系、整合统一的纽带,学习经济法更有助于我们运用法律武器规避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风险,从而确保国家经济健康稳步快速发展。

这都让我印象很深,但是有一点很让我疑惑,原本我以为法律应该是一板一眼的,有理有据的。 但是经济法从其萌芽至今已走过了 100 多年风风 雨雨的历程,它的产生以至发展都伴随着争吵,但是到目前为止学界还没有统一的定义。 所以说给经济法下定义是当今经济法研究学者的首要任务,这也让我小吃了一惊。 然而在当今时代,特别是像中国这样的日益发展的经济民主社会,公权力应该在一定的地方适可而止,不应过多的涉入私权利,因此,现在大多数定人的观点是经济法应定义为是调整国民经济的管理和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而且经济法又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但相对于其他法律又具有一定的关联性。 在一个问题上比如说,经济法涉及公私权利的问题,一方面它与民法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一方面它的主体是行政机关,与行政联系紧密。 相较而言,其他部门法就没有什么可比较的必要。 我觉得这大概就是经济法独特的魅力所在吧。 然后,经济法这本书涵盖及其广泛,包括了经济法的一般原理、商事组织法律、合同法律、市场运行法律、知识产权法律、金融法律、税收法律、经济监督法、对外贸

【毕业论文选题】120个最新经济法论文题目

120个最新经济法论文题目 1、企业合并的反垄断规制比较 2、试论我国反垄断私人实施的完善 3、中国自贸区法律适用的基本问题 4、企业商业秘密泄露事件应急管理研究 5、浅谈工程结算争议仲裁 6、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回顾、总结与前瞻 7、现代市场经济的法治化进程 8、试论经济法产生的社会历史根源 9、论经济法体系的构成 10、论经济法的地位 11、论公司制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的作用 12、论公司的组织机构制度 13、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特征 14、论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特征 15、论国有独资公司的法律特征 16、论企业集团的法律特征 17、论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 18、论《公司法》法律责任制度的特点 19、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征 20、两权分离的合理性与局限性 21、试论国有企业的经营自主权 22、加强经济立法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律保证 23、试论我国经济法的调整现象 24、试论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及其法律调整 1

25、试论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 26、试比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异同 27、试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对象 28、试论商业贿赂的特征 29、试论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30、试论我国产品质量立法所遵循的原则 31、试述保证产品质量是生产者的首要义务 32、试述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33、论述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的权利 34、试述我国证券发行制度 35、试述我国证券交易制度 36、试述票据权利的转让与一般债权转让的区别 37、试述在统计工作中必须贯彻的原则 38、试述我国的投资主体 39、论述我国的银行体系 40、论述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 41、论述贷款原则和贷款条件 42、论述商业银行的性质及其主要职责 43、论述审计监督和其他经济监督的区别 44、试论我国的国家审计的领导体系 45、试论我国审计监督的原则 46、试论我国建立社会审计的必要性 47、试论经济法理论创立的条件 48、大陆法系经济法理论与英美法系经济法理论之比较 49、经济法理论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初探 50、论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和机能 2

经济法论文

就业歧视及其法律规制 摘要:从我国劳动力市场上存在的劳动现象入手,着手分析了就业歧视的内涵及其分类,并从国内和国外对就业歧视的分析以及法律的发展趋势论述了就业歧视的危害,从危害和立法需求的方面对解决就业歧视这一现象做出了分析。 关键词:就业;歧视;公平 一就业歧视的内涵:它是指因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民族、党派、年龄、国籍、户籍等不同而造成的对劳动者就业方面的剥夺或损害。根据各国劳动法或就业法对特殊劳动者和弱势群体如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等实施保护原则而产生的区别对待以及不同职业对劳动者身体状况、文化程度、技术水平等方面的不同要求不在“就业歧视”之列。 二我国就业歧视表现形式:目前,我国劳动就业歧视这一现象非常普遍,不 仅存在于各种民营,私营企业中,而且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学校,研究机构等在录用劳动者的过程中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在我国就业歧视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户籍歧视、性别歧视、年龄歧视、疾病歧视、地域歧视、学历与经验歧视、身高与容貌歧视。而在以上几种就业歧视表现形式当中以户籍歧视现象尤为突出。 三我国劳动就业歧视原因 凡事有其果,就必有其因,我国劳动就业歧视的成因有其复杂的原因背景,主要分为以下几方面:1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就业歧视的严重化很大程度上归根 到底还是我国的国情问题,经济虽然在快速发展,且我国的总体资源多,但同时中国人口多,底子薄,发展很不平衡,人口素质总体水平不高,流动迁移人口规模庞大,劳动就业、消除贫困和社会保障的压力进一步加大,人口与资源环境矛盾尖锐的状况将长期存在。2 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我国人口基数大,人口增长又快,大量的富余劳动力需要就业,满足不了需求,劳动者处于买方市场,用人单位挑选的范围大,不担心招不到人,因此其招聘条件一栏中就丰富起来了,也即出现了歧视性的限制条件.3劳动法律法规不健全一方面,劳动就业法律法规不全面。4用人单位的选才观念,就目前情况来讲,招聘人才是用人单位的事,怎么用人,怎么选人都是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问题,其素质的高低,理性或非理性起着直接作用,优秀的企业有科学的管理经验,而许多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在用人观念上缺乏先进的人才理论和科学依据,片面化,注重求职者的外表,将许多其他外表不占优势的求职者拒之门外。5地方保护主义这也是重要原因之一,一个地方状况的好坏与其地方政府多具执行的法律法规是由地方出台的,而许多地方政府为了追求政绩,低本业率等利益而擅自制定一些保护性政策,限制户口,构成歧视,6传统的政策壁垒,严重的城乡二元经济体制本身就是歧视的体现,现在虽然这种制度在逐步改善,但毕竟还有很多的残余力量。具体说来是由于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的存在,劳动力市场也形成了“二元结构”的格局。7用人单 位预测的不足,指企业在招聘求职者的过程中,会对其潜在生产能力进行估价,在这种时候就会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对求职者的实际能力造成偏见,因为预测往往会根据求职者这个个体的环境,包括家庭环境(例如是否是独生子女)、学校

认识经济法论文2000字

认识经济法论文2000字 经济法具有兼顾公平、促进效率的特殊价值,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 展并融入世界,宏观调控不断加强,经济法特殊价值的法律运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地位、作用日益彰显。下文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认识经济法论文2000字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认识经济法论文2000字篇1 浅谈法务会计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支持 一、法务会计概述 法务会计是一门新兴学科,法务会计是指接受委托或授权的特定主体,以综合运 用会计学、审计学、通过对经济业务运行过程中涉及的会计纠纷、法律纠纷的会计证 据实施搜集、专业判断并对会计事件进行专业鉴定,进而根据搜集的证据、专业判断 和专业鉴定的结果发表专家性意见及提供诉讼证据支持等相关服务的一种中介活动, 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中蓬勃发展起来,并且在诉讼领域中得到广泛的运用,我国在 20 世纪末期,一方面,人民法院开始受理证券市场中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诉讼案件, 在诉讼程序中如何认定同财产报告信息的提供者与信息使用者有关的责任、证据,从 而形成法院审判中法官确定诉讼结果的支持证据这一事项非常困难;另一方面,由于很 多涉及会计职业的专业判断,大大超出了仅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法官的专业胜任范围,同时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的大量增加,使得需要进行司法会计鉴定的任务非常繁重。 在这种情况下,1985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大连召开了全国检察系统刑事技术工作座谈会,通过了《关于检查机关刑事技术工作建设的意见》,明确指出要在省、市 两级人民检察院中设置司法会计岗位,并且把它纳入检察机关刑事技术工作。1990 年10 月 15 日,吉林省长春市建立了中国第一家司法会计鉴定所———长春市司法会计 鉴定所,它的建立标志着“法务会计”在中国的世纪诞生。 二、法务会计在诉讼领域研究的现状 (一)法务会计诉讼支持业务的内涵和领域。 诉讼支持是对正在进行的或悬而未决的法律案件中具有会计性质的问题进行确认、分析,并提供专家意见的一种法律服务。在诉讼日益增多的年代,会计师事务所咨询 领域的诉讼支持业务也迅速增长。法务会计诉讼支持业务主要与诉讼程序相关联,是

经济法案例分析选修课论文

经济法案例分析选修课论文 院系:水利与生态工程学院 班级:水利水电工程7班 姓名:xxxxxxxxxxxx 学号:xxxxxxxxxxxx

“枫叶”诉“鳄鱼”案例分析 1998年6月1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对北京市京上服装工业集团服装一厂(以下简称北京服装—厂)诉被告北 京百盛轻工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盛购物中心)、鳄鱼国际机构(私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鳄鱼公司)、中国地区开发促进会(以下简称开发促进会)、第三人陈树新侵犯商业信誉、不正当竞争—案进行一审公开审判,法院认定开发促进会原下属企业北京同益广告公司损害了北京服装—厂的商业信誉,构成不正当竞争;百盛购物中心、鳄鱼公司没有过错,不承担侵权责任。开发促进会代原下属企业北京同益广告公司履行本案民事责任,故判决:—、被告开发促进会在《北京日报》上代原下属企业同益公司向原告北京服装—丁—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二、被告开发促进会赔偿原告北京服装—厂商业信誉损失及为本案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整(以原北京同益广告公司现存于北京百盛轻工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承担)。 1993年12日29日,鳄鱼公司授权同益公司在北京贩卖鳄鱼牌 (CROCODILE BRAND)皮鞋、皮带、皮夹等皮革制品和卡帝乐牌(CARTELD BRAND)男装、女装、童装服饰系列等;授权书使用期从1994年1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止。 同年4月7日,同益公司与百盛购物中心签订设置专柜合同书,约定:百盛购物中心同意同益公司自 1994年1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止在该中心内设置专卖柜,双方联合销售鳄鱼牌(CROCODILE

经济法论文有关

《经济法》课业论文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的 实 现 途 径 院系:阳江职业技术学院 专业:12级市场营销2班 学号: 21号 姓名:刘汉新

摘要 消费是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项活动,而消费者是消费的主体。在经济学上,消费者是在经济运行中与政府和企业并列的三大主体之一;在法学上,消费者是消费权益保护最重要的主体。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而给消费者带来应有的利益,其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消费者在消费和使用过程中,由于自身或者经营者等方面的原因,会受到一些人身伤害或经济损失。因此在日常消费活动中消费者权益需要得到保护。消费者要提高自己的权益保护意识,还要运用法律手段来实现自己享有的消费者权利,只有通过多种途径消费者权益才能得到更好的保护。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需求日益增长,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越来越受到我国的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途径也越来越多。 关键词:消费者,消费者权益,经营者,消费者权利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行使该权利、该权利受到保护时而给消费者带来的应有的利益,其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需求日益增长,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国家的基本职责,为保护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有效地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越来越受到我国的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实现途径主要有三种,分别是国家的保护,经营者的自律,消费者的自我保护。 一、国家的保护 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一般是通过国家机关的职权活动实现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狭义上讲专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广义上讲,还包括其他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如《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经济法》、《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等。 消费者的权利,是指消费者依法在生活消费领域中作出一定行为或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为的权利。消费者权利是公民基本权利在生活消费领域中的具体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规定了消费者的九项权利①。1、安全权。安全权是指消费者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和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主要包括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权。2、知情权。知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为保证知情权的实现,消费者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具体信息。3、自主选择权。自主选择

经济法论文参考文献精选3篇

经济法论文参考文献精选3篇 经济法论文参考文献精选1篇 《经济法》,杨紫烜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及修订最新版 《经济法学》,李昌麒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高等政法院校法学主干课程教材)1999版及修订最新版 《经济法原理》,王保树主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及修订最新版 《经济法学》,漆多俊主编,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及修订最新版 《经济法》,潘静成,刘文华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及修订最新版 《经济法教程》,顾功耘主编,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 《经济法学理与案例分析》陈大刚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新编经济法教程》陈大刚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经济法学》侯怀霞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3年版 《经济法总论》,史际春,邓峰著,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1版 《中国经济法诸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第1版 《经济法基础理论专题研究》,王全兴著,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 《经济法的法学与经济学分析》,吕忠梅,刘大洪著,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年 《经济法基础理论》,漆多俊著,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及修订各版 《欧共体竞争法》,王晓晔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与完善》,孔祥俊著,法律出版社1998年 《反垄断法研究》,曹士兵著,法律出版社1996年 《税法原理》,张守文著,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 《金融监管法论》,张忠军著,法律出版社1998年 《法经济学视野中的经济法研究》,刘大洪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

《政府改革与第三部门发展》,吴锦良著,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 《经济法论丛》,漆多俊主编,中国方正出版社 《经济法学评论》,史际春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 《经济法研究》,杨紫烜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 《经济法论丛》,徐杰主编,法律出版社 《财税法论丛》,刘剑文主编,法律出版社 各类报刊杂志,网站有关经济法的论文 《经济法概论》,(日)金泽良雄著,满达人译,甘肃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1版 《经济法》,(法)阿莱克西、雅克曼,居伊、施朗斯著,宇泉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 《经济法理论》,(苏)B、B、拉普捷夫主编,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民法室编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1年 《德国经济行政法》,罗尔夫、斯特博著,苏颖霞,陈少康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版 《管制与市场》,[美]丹尼尔、F、史普博著,余晖等译,上海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 《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德]马克斯、韦伯著,张乃根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 《经济法的挑战》,苏永钦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 《公平交易法新论》,赖源河编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元照出版公司2002年 《日本税法》,[日]金子宏著,战宪斌,郑林银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 《法和经济学》,[美]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著,张军等译,上海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 《法律的经济分析》上,下册,[美]理查德、A、波斯纳著,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 《反托拉斯法》(第二版),[美]波斯纳著,孙秋宁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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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法的相关论文题目 1. 有限责任合伙制在完善专业服务机构中的法律价值 2. 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法律思考 3. 提单并入条款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4. 缔约托运人权利、义务及责任问题研究 5. 中国外资并购法律问题研究 6. 关于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立法思考 7. 论修改海商法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间的相互影响 8. 论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安徽大学 9. 试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 10. 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的法律问题研究 11. 电子提单对传统提单功能实现的研究 12. 论我国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13.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法律问题研究 14. 论海商法中的船舶留置权 15. 公司发起人法律问题研究 16. 欧美航运竞争法的比较与借鉴 17. 试论我国一人公司制度的构建和完善 18. 船舶抵押权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19. 无单放货若干问题研究 20. 清算中公司诉讼问题研究 21. 独立董事法律地位研究 1. 现代公司内部监督机关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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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论文选题 题目汇总

一、民法总论 1、论我国民事权利救济制度 2、我国监护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3、论胎儿利益的私法保护 4、论民事法律行为 5、论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6、论意思表示 7、民事权利的类型化和体系构建 8、论自然人的民事责任 9、论法人的民事责任 10、论我国宣告失踪制度 11、论法人内部治理制度 12、论财团法人制度 13、论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4、论我国的民事主体制度 15、论诚实信用原则 16、论公序良俗原则 17、论合伙财产的法律性质 18、论隐名合伙

19、论有限合伙 20、我国时效制度的构建 21、论代理中的连带责任 22、论代理权的取得与行使 23、论无权代理 24、论表见代理 25、论复代理 26、论损害赔偿范围与因果关系 27、论合伙的法律地位 28、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29、论取得时效 30、论除斥期间 31、论法人人格否认 32、论惩罚性损害赔偿与消费者保护 33、论过错责任原则 34、论无过错责任原则 35、论意思表示瑕疵与补救 36、论合伙债务 37、论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38、论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 39、论法人财产的有限责任 40、论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 41、论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 42、论法人名称权 43、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44、论学校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 45、论民法上的请求权竞合 46、论民事代理权的滥用 二、物权法 1、论所有权的限制 2、论相邻关系 3、论物权的效力 4、论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5、论物权法定原则 6、论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与交易安全保障 7、论物权公示公信制度 8、论善意取得制度

9、论取得时效制度 10、论物权行为 11、论悬赏广告 12、论典权 13、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14、论占有制度 15、论最高额保证 16、论所有权保留制度 17、论物权的变动 18、论无权处分 19、论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的完善 三、合同法 1.论合同的解除 2.论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 3.论合同的附随义务 4.论第三人利益合同 5.论合同的相对性原则 6.论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法律效力 7.论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关于经济法的论文

关于经济法的论文 经济法的理念以及价值范畴的宗旨在于完成经济法的规定任务,同时也相应的提出 了有关的准则以及相应的经济标准。下文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经济法 的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关于经济法的论文篇1 浅析经济法的价值 1 经济法的界定及理念 (一)经济法的界定 经济法的理念如果从纯文化的角度来说,是对经济法律的一种概括,是从高度抽 象的角度来对经济法进行认知。然而关于经济法的界定,不同学者有着不同的观点。 具有代表性有"经济法理念是经济法的应然规定性的,理性的、基本的认识,是经济法 的最高原理。"与此略有不同的,"经济法理念是国家在依法敢于经济中,通过理性认 知能力所把握的国家敢于经济的法律形式--经济法的内在精神和普遍范型。这是不同 角度下对经济法的认知的不同观念。也体现了目前经济法的界定并没有明确的标准答案。 (二)经济法的基本理念 经济法的基本理念从本质上来将体现的是正义。正义是经济法的最终价值体现, 也是对经济活动的最高维护标准。通过对正义的伸张而立下原则,在一部上会忽视人 体的主观因素以及法律的滞后性,与此同时也会导致维护形式上的非正义。经济法中 包含的经济主义与法律形式都有所体现的民商法就无法对个人地位的现代性突破,整 个社会的公共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实现难以达到完美的效果。经济法强调保护的内容是 消费者、劳动者以及经营上带有明显弱势的弱势群体,它具有一定的人格保护,致力 于通过公平自由和理性的秩序来实现社会的共同发展。同时也体现了追求社会公正是 经济法的最高价值目标和追求。所以,经济法在本质上是追求正义,它体现的不仅是 一种内在精神,也是理论同实践相结合的法制管理准则,是经济法所不断追寻的理念。 经济法具备着新型的法律理念,突出的核心理念是社会本位的提出。社会本位就 是相对于个人和国家而言的一种法律本位,这是经济法中体现的观念。社会经济的不 断发展使得利益不断扩大化,社会本位的作用日益突出,其诉求与观念也是经济法能 够有效利用的元素,经济法是社会本位中衍生出来的法律,它承担着法律作用的同时

关于经济法论文题目

关于经济法论文题目 经济法所追求的整体利益是经济社会化、现代化和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一种既不同于个人利益,又不同于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新型利益,是一种发展中的动态的“社会利益”和“增量利益”。下文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经济法论文题目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关于经济法论文题目(一) 1. 公司设立中的出资制度研究 2. 公司减资法律制度研究 3.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研究 4. 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现行法规制 5.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制度研究 6. 搭售行为研究 7. 目标公司反收购的法律规制 8. 入世后我国外资并购的法律问题研究 9. 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10. 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民事能力探析 11. 公司章程法律问题研究 12. 公司社会责任若干问题研究 13. 公司民事关系研究 14. 运输法草案中海上履约方及其责任问题研究 15. 国际化的MBO面临的风险与法律监管研究 16. 无船承运人制度法律问题研究 17. 论国际海事条约在我国的适用 18. 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责任基础研究 19. 船长刑事责任法律问题研究 20. 船舶经营人的识别及其法律地位 关于经济法论文题目(二) 1. 跟单信用证诈骗与反诈骗的法律分析 2. 论商业特许经营领域的反垄断法规制

3. 论企业合并评估中效率问题的处理 4. 破产公司的环境侵权责任 5. 论股东权保护中优先股制度的引入 6. 论合并控制制度中的破产公司规则 7. 论我国上市公司小股东表决权的行使和保护 8. 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法制规制 9. 论反垄断法中相关产品市场的界定 10. 企业社会责任及其实施的环境 11. 公司僵局解决机制研究 12. 中韩扣押船舶制度比较研究 13. 我国的公司设立制度研究 14. 海上强制保险的法律理论基础及其发展 15. 特别经济区的最新发展趋势及立法研究 16. 一人公司法律制度研究 17. 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公司法》之研究 18. 论我国股东请求解散公司之诉的法律构建 19. 上市公司高管股权激励的法律制度研究 关于经济法论文题目(三) 1. 论中小企业的法律界定 2. 论GATS第6条与我国服务贸易法规的发展 3. 论反垄断法对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的跨境规制 4. 上市公司收购之信息披露义务研究 5. 论新《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的保护 6. 外商投资股份公司资本问题研究 7. 论电子提单的法律地位 8. 公司中小股东诉权与司法干预尺度的平衡——从中英美相关公司法比较视角议之 9. 论反对派股东委托书征集资格的限定 10. 独立董事制度及其在我国完善的建议 11. 论一人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法律保护

经济法论文

浅论可持续发展的经济法原则 【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现如今,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已经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可持续发展的经济法指的是以社会为本位的经济法,它不仅仅考虑的是经济的增长而且还同时兼顾到社会、文化、环境等各个方面的协调、综合的发展和进步。它追求的是社会正义,维护的是社会的整体利益。 【关键词】可持续发展;经济法;原则 1 可持续发展的经济法概念 可持续发展理论的形成经历了相当长的历史过程,最终在1987 年正式提出。可持续发展是指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危害后代人满足其自身需要的发展,既考虑当前发展的需求又考虑未来发展的需求。这种发展模式的提出是基于对18、19 世纪那种掠夺式的发展的反思后做出的。 当今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已经渗透到了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既满足当代人发展的需求,同时又不损害后代人满足需求的能力”这是关于可持续发展的经典表述。根据这个表述,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就不能够只追求经济的自我增长,而是既要考虑到经济的主要的产值方面的实现,又要保持能够在未来能够拥有永不衰竭的发展的动力。 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一个全面战略,它主要包括在经济方面的可持续发展,在生态方面的可持续发展,在社会方面的可持续发展。经济方面的可持续发展指的是鼓励经济增长而不是以环境保护为名取消经济增长,但可持续发展不仅重视经济增长的数量,更追求经济发展的质量。生态可持续发展指的是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要与自然承载能力相协调。发展的同时必须保护和改善地球生态环境,保证以可持续的方式使用自然资源和,使人类的发展控制在地球承载能力之内。社会方面的可持续发展是指改善人类生活质量,提高人类健康水平,创造一个保障人们平等、自由、的社会环境。在人类可持续发展系统中,经济可持续是基础,生态可持续是条件,社会可持续才是目的。 可持续发展的经济法是一种与各个要素之间建立广泛而又友好的关系,并实现其良好的互动局面的法则。着中法则的最终实现会对社会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而其本身的实现又是需要各个方面相互配合的。因此,可持续发展是在人与自然,经济与环境,文化,社会等各个方面建立良好关系基础之上,而后实现的

论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经济法》论文

论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 【摘要】合同缔约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使自己的利益得到实现,而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可能使得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得不到实现。因此,研究违约行为及其救济方法,对于保护合同当事人有着重要意义。本文通过对违约行为、违约责任的论述,介绍了违约责任的种类、免责条件、处理方式等问题,阐述了我国新《合同法》中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 【关键词】违约责任、合同法、免责事由 一、违约责任的样态 对于违约责任的样态,又称违约形态。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预期违约。其可分为两种具体类型:其一、预期拒绝履行,其二、预期不能履行。 第二,不履行。即完全不履行,指当事人根本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的违约情形。 第三,迟延履行。即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而未履行债务。包括债务人迟延履行和债权人迟延履行。 第四,不适当履行。即指虽有履行但履行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违约情形。包括瑕疵履行和加害给付两种情形。 第五,其它违约行为。指除瑕疵履行和加害给付之外的,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履行方式和地点而履行债务的行为。

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实际履行。实际履行包括金钱债务的实际履行和非金钱债务 的实际履行。《合同法》第109条、第110条等条款规定,金钱债务应当实际履行,非金钱债务在特殊情况下不适用实际履行。特殊情况即指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2.采取补救措施。如质量不符合约定,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 承担违约责任,如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非违约方可根据标的性质和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对方采取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措施。 3.赔偿损失。我国法律实行的是完全赔偿原则。要求赔偿范围 包括两个部分。其一,被违约人现有财产的减少(实际损失)。其二,可得利益。 4.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在合 同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未约定则不产生违约金责任,且违约金的约定不应过高或者过低。 5.

经济法方面的论文范文2篇

经济法方面的论文范文2篇 经济法方面的论文范文一:低碳经济法律法规的完善 一、目前我国低碳经济相关法律规范存在的缺陷 (一)低碳经济相关立法进程的缓慢 从最开始的控制气候变暖到如今的低碳经济,世界各国学者包括我国学者对此都做过不少相应的研究工作,如今发展低碳经济已经是大势所趋,并且我国也相继展开了这方面的试点及具体工作部署。从2007年的《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的出台,到目前没有对相关法律进行相应的修改也没有进行专门的立法。与此同时低碳经济在生产活动中产生的法律关系却出现了无法可依的现象。这不能不说是立法缓慢所造成的。 (二)低碳经济法律规范缺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在我国的环境法律体系中具有指导性的作用,但同时,其也具有缺陷。在低碳经济相关的法律中《,循环经济促进法》是于2008年通过的,由于其是对循环经济方面的法律规定,对低碳经济也必须通过法律解释来进行适用。这一切源于法律具有滞后性,必须进行相应的立法或进行相应的修订才能满足现实社会的需要。低碳经济没有特定的法律规范进行调整,只是借助于相关法律的规定的包含,这种相关法律并不能满足低碳经济在社会发展中的需要。政策文件的指导性并不能代替法律文件的强制性效力,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可能出现相应的障

碍。 (三)综合性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立法缺失 目前,低碳经济相关的法律有《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森林法》、《草原法》,但这些法律都是从侧面对二氧化碳排放做的具体的措施和制度,使得低碳经济发展的原则、体制、机制、综合性制度不能得到集中体现,不免在以后的实践中出现各种法律之间相互矛盾的情形。 二、完善我国低碳经济法律体系的立法建议 (一)合理立法要结合实际国情 合理的立法要改变过去的观念,社会在发展,具体的立法环境也在相应的发生翻天覆地的改变,观念的相应转变才能符合实际情况。而且鉴于国外已有相应的法律。我国在制定相应法律的时候切不可照搬国外,每个国家的基本情况不同,国情不同,经济不同,所处的发展阶段也不一样,这些在立法的过程中都要考虑到。 (二)环保要和经济一起发展,环境优先 一直以来地方政府为了追求政绩导向的gdp,都是走的先发展后治理的道路,结果往往是治理的费用和难度都是大问题,影响了人们的正常的生活和工作。这种观念需要转变,经济的发展和环境保护并不是零和博弈,而且共同的目的都是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这个观念建议在低碳经济的立法中得到充分体现,在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的同时发展经济。 (三)加快低碳经济的法律化进程 第一,政策法律化的科学性。政策具有政策的特殊属性,不同的政策不同的作用,不可盲目的将其法律化,否则违背了初衷,在

有关经济法的论文

有关经济法的论文 浅谈小产权房的利益冲突及法律解决 摘要伴随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可利用的土地资源严重不足,成为制约房地产市场发展的瓶颈。小产权房的出现,从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现存的购房压力,但也引发了深层次的制度问题。2021 年国家开始针对小产权房展开试点整治工作。在此背景下本文 围绕小产权房的治理难题,从概念界定、产生原因、利益冲突和治理措施等四个方面进行了系统研究。 关键词小产权房利益冲突法律解决。 一、小产权房的界定。 本文论述的“小产权房”,俗称“乡产权房”,是指无法获得国家颁发的产权证而由基层政府颁发产权证的房产,即由一些村集体组织或者开发商打着新农村建设等名义出售的、建筑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或由农民自行组织建造的“商品房”。政策明确小产权房不得登记发证,严格控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模,严禁以各种名义擅自扩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模,禁止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小产权房。 二、产生小产权房的法律原因。 小产权房急剧发展原因是多方面的,诸如房地产市场的供求关系影响、城市边缘土地的低成本等,但就法律层面讲,包含以下几方面。 一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不完善。 1.土地产权的双轨制使依法开发集体土地程序繁琐新《土地管理法》第 43 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建设。这两条规定剥夺了集体土地的部分开发权和处分权,即集体土地只能用来建设自用的村民住宅、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不能用于其他目的的建设用地开发,故要想合法拓展乡村房产市场颇费精力。 2.当前法律规定的不明确使得商家容易“打擦边球” 从另外一个方面来解读上述第 43 条,这就意味着在指定情况内建小产权房,只要不占用耕地,办好相关的手续,一般也就涉及不到所谓的“违法”问题。正是因为政策法律中存在很多模糊不清的地方,才导致了各地小产权房建设的泛滥,在合法与非法之间给房产商留下了打“擦边球”的空间。 二政府宏观政策不合理。

经济法专业论文题目大全

1.反垄断法的基本精神探析 2.浅谈竞争法的秩序价值 3.论公用企业垄断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及法律规制 4.试析竞争法对知识产权法的保护与限制 5.反垄断法中的消费者权益探讨 6.从反垄断法看和谐社会建构 7.刍议反垄断法的基本功能 8.我国反垄断法的基本任务分析 9.行政垄断的概念及特征分析 10.论公民环境权的法律属性 11.反思环境法的权利基础 12.论污染者自负原则 13.排污权制度初探 14.关于环境法主体的思考 15.浅谈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问题 16.论环境法上的公正 17.环境法的伦理基础刍议 18.论环境法的国家干预原则 19.我国环境立法的目的探析 20.试论环境法上的社会连带责任 21.试论WTO对我国经济法的影响 22.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分析 23.经济法视野下的分配正义思考 24.论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刘功任25.关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再思考 26.论食品安全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 27.反倾销法中的公共利益原则阐释 28.论金融消费者信息权益的保障 29.论明星代言广告的法律规制 30.浅谈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现状及发展 31.论境外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32.试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 33.论保险“霸王条款”的治理 34.刍议产品制造责缺陷的认定与证明 35.论格式合同及其规制 36.宏观调控权的法律解析 37.浅谈社会法的特有属性 38.论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性质 39.论经济法的人本主义理念 40.经济法与社会法关系考察 41.关于政府干预的法律规制探究《郝宇峰四月份已交》 42.再论经济法的地位 43.论我国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机制 44.关于我国经济法定位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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