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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及规模标准

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及规模标准
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及规模标准

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及规模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因此,建设工程发包方式分为:招标方式和直接发包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及《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四条对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取招标方式进行发包的范围作了规定,三大类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必须进行招标发包。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9号)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和规模作了具体规定。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如下

1、范围:

以下三大类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即:

(1)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众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从项目性质界定);

(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从资金来源界定);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从资金来源界定)。

2、规模标准:

北京市人民政府89号令对依法必须招标范围内建设工程的规模标准作出如下规定:

(1)施工(含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或者单台重要设备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招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至(3)项规定的规模标准,但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

1)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中,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京发改[2006]664号)第三条第三款,对市政府89号令规定的规模标准作出如下新的规定:

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政府投资或国家融资金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招标。若单项合同估算金额符合下列标准、相对招标成本过高、不适宜招标的,可以核准不招标:

1、勘察单项合同估算金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2、设计单项合同估算金额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3、施工单项合同估算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4、监理单项合同估算金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关于建设工程“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项目的范围”,在《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9号)规章中,作了明确界定。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139号令)第二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市政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

扩建工程,房屋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领取施工许可证。招投标监管时,对于应当领取施工许可证,但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规定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建设工程,监管部门应当办理直接发包(施工、监理)备案登记手续,之后建设单位才能领取施工许可证。

☆根据《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9号)、及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对施工、监理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分述如下:

一、施工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建设工程依法必须进行施工[包括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施工总承包发包或建设单位作为招标人进行的新建工程的专业工程发包(指定分包或直接发包范围)]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遵从《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9号)、《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京发改[2006]664号)规定。

《北京市建设工程专业与劳务发包承包交易管理规定》(试行)(京建法[2000]606号)第二、五条,对建设工程依法必须进行专业发包(建设单位作为招标人进行的既有建筑的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等各专业工程发包)的规模标准作出如下规定: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专业工程。

二、监理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市人民政府89号令、京发改[2006]664号文件规定,并考虑监理费用与招投标成本关系,招投标监管时把控的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必须进行监理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如下:

1、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投资项目管理部门未核准招标方案,建安造价l000万元以上的,必须公开招标;1000万元以下、单项合同估算金额10万元以上的,可以邀请招标,单项合同估算金额10万元以下的,可以直接发包;

2、非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投资项目管理部门未核准招标方案的,单体l5000平方米或同一批30000平方米或投资额(建安造价)3000万元以下,单项合同估算金额10万元以上的,可以邀请招标;单项合同估算金额l0万元以下的,可以直接发包。超过上述标准的按《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9号)规定执行。

☆可以不进行招标,直接发包范围:

1、建设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即上述施工、监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之外的;

2、根据《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Ⅸ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9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原国家计委等七部委30号令)、《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京发改[2006]664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89号令)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经投资项目管理部门或者招投标监管部门批准(投资项目管理部门不再核准招标方案的项目,规定见七部委30号令第十二条)的: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不适宜招标的;(七部委30号令、发改委664号文)

(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七部委30号令、发改委664号文)

(3)项目勘察、设计、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七部委30号令、市政府89号令、发改委664号文)

(4)项目勘察、设计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市政府89号令)

(5)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者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市政府89号令、发改委664号文)

(6)国内外民间组织或者个人全额捐款的;(市政府89号令、发改委664号文)

(7)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简称“自营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满足建设工程要求的;(七部委30号令、建设部89号令)

(8)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简称“追加工程”),原中标人仍具有承包能力的;(七部委30号令、建设部89号令、发改委664号文)。(附属小型工程是指建设规模和合同额比较小,相对次要的、对主体建没工程的使用功能没有影响的配套工程)

(9)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简称“续建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仍具有承包能力的;(建设部89号令)

(10)有效投标或投标人不足3人,经依法重新招标后仍不足3人的;(发改委664号文,对应本部分第九节“重新招标”所述第l至2条情形)

(11)项目单位自身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等级,或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设备、材料的生产条件和能力,不需要另行采购的;(发改委664号文,类似对“自营工程”的规定,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

(12)投资项目管理部门关于项目招标方案核准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附件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意见书、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意见书(06年6月1日后新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1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适宜招标的其他情形(发改委664号文)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监管部门应当要求招标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本市项目提交市或国家安全机关或保密机关的书面证明文件;部委项目提交有部委保密委员会书面证明文件。

市依法必须招标范围及规模标准全

市依法必须招标范围及规 模标准全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北京市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及规模标准 (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因此,建设工程发包方式分为:招标方式和直接发包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及《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四条对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取招标方式进行发包的范围作了规定,三大类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必须进行招标发包。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9号)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和规模作了具体规定。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如下 1、范围: 以下三大类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即: (1)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众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从项目性质界定); (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从资金来源界定);(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从资金来源界定)。

2、规模标准: 北京市人民政府89号令对依法必须招标范围内建设工程的规模标准作出如下规定: (1)施工(含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或者单台重要设备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招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至(3)项规定的规模标准,但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 1)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中,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京发改[2006]664号)第三条第三款,对市政府89号令规定的规模标准作出如下新的规定: 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政府投资或国家融资金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招标。若单项合同估算金额符合下列标准、相对招标成本过高、不适宜招标的,可以核准不招标:

工程造价咨询招标评分细则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评分细则 一、资信、业绩评审(最高得分为25分) 1、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条件,得6分; 2、获得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得2分; 3、企业近三年承担类似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一项得2分,最高得8分。 4、投标人获省级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信用评价AAA级,得6分、AA级得4分、A级的得2分; 5、投标人近三年获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造价管理机构和省造价协会优秀单位、先进单位称号或通报表扬的,得2分;获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市造价管理机构和省市造价协会优秀单位、先进单位称号或通报表扬的,得1分;最高得3分。 6、投标人或拟派咨询项目负责人和专业咨询人员近三年内有不良行为记录的扣5分,受行政处罚的扣8分。 二、咨询服务方案评审(最高得分为35分) 1、拟派项目专业咨询人员配置齐全,得4分;项目负责人具备高级技术职称,得2分;专业负责人承担过类似项目,加2分; 2、项目组人员分工明确、责任清晰,得4~6分; 3、咨询服务方案的内容全面,得4~6分; 4、咨询服务方案中本工程造价咨询的难点、要点阐述明确且恰当,得2~4分; 5、咨询服务方案中质量控制措施和手段合理且可靠,得3~5分; 6、项目负责人的技术答辩完整且正确,得4~6分。 三、商务评审(40分) 1、凡属招标文件的原因造成投标报价口径范围不一致的,应统一予以调整,因投标人自身失误造成多算、少算、漏算的,不得调整。 2、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为有效投标。 3、不同投标计价方式的商务评审: (1)以总价投标的商务评审

有效投标价去除一个最高价和一个最低价后的算术平均值(投标人在5个以下的取简单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 投标价与评标基准价对比,计算各投标人的商务评审得分: a.投标价等于评标基准价,得满分(40分); b.投标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1%,扣2分; c.投标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1%,扣3分。 计算评分时,如不足1%时,使用直线插入法计算,保留二位小数。 (2)以费率投标的商务评审 采用费率标准报价的,有效投标费率去除一个最高费率和一个最低费率后的算术平均值(投标人在5个以下的取简单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费率。 投标费率与评标基准费率对比,计算各投标人的费率报价评审得分: a、投标费率等于评标基准费率,得满分(40分); b、投标费率每低于评标基准费率1%,扣2分; c、投标费率每高于评标基准费率1%,扣3分; 计算评分时,如不足1%时,使用直线插入法计算,保留二位小数。 (3)采用基本收费和追加收费相结合报价的商务评审,分别按上述(1)和(2)的方法打分,两项得分按50%的权重相加即为此项商务评审得分。 (4)招标文件对报价有其他计价方法要求的,应参照上述类似方法,明确商务标评审得分。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与规模标准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 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㈠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㈡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㈢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㈣防洪、灌概、排涝、引(洪)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㈤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㈥生态环境保持项目; ㈦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㈠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㈡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㈢体育、旅游等项目; ㈣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㈤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㈥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㈠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㈡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㈢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五条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㈠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㈡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㈢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㈣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㈤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六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㈠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㈡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㈢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七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㈠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㈡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㈢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㈣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㈠、㈡、㈢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必须招标及可不招标的情况

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 一、工程建设项目 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7条规定,在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 按照商务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规定,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规模标准是:一次采购产品合同估算价格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三、政府采购项目 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目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文件中明确规定,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为: 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6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 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2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况汇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六十六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建设工程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

1、建设工程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①大型基础设施、公共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③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项目。 2、建设工程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①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②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③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④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①②③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①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②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③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④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⑤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⑥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况。 4、无效合同的类型: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三人利益的合同。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5、无效的免责条款:①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6、建设工程无效施工合同的主要情形:①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②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③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④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7、事故上报的内容:①事故发生单位概况。②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③事故的简要经过。④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⑤已经采取的措施。⑥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施工招标公告范文

施工招标公告范文 施工招标公告范文 施工招标公告范文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房施工招标公告范本招标编号:闽营招漳第016号 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平和县古楼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房二期建设项目1#、 2#楼工程已由平和县发展和改革局的平发改审【201X】131号文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为福建平和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县政府多渠道筹措,委托的招标代理单位为福建省营造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2.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2.1.建设地点:平和县小溪镇;2.2.工程建设规模:约1000万元。2.3.招标范围和内容:本工程系平和县古楼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房二期建设项目1#、2#楼工程,具体详见图纸、预算审核、答疑纪要及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5日前发出的澄清或修改等为准;2.4.工期要求: 360日历天2.5.工程质量要求:达到国家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的合格标准。2.6.本项目(标段)招标有关的单位:2.6.1.咨询单位:福州精正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2.6.2.设计单位:北京市工业设计研究院;2.6.3.代建单位: ;2.6.4.监理单位: 待定 ;2.6.5.标段划分: 无。 3、投标人资格要求及审查办法3.1.本招标项目要求投标人具备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核发的三级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的独立法人资格的施工企业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2.投标人拟担任本招标项目的建造师应具备有效的不低于二级房屋建筑工程专业建造师(含临时建造师且符合闽建筑 {201X}41号规定)执业资格,并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投标人的法定代 表人和安全员应持有相应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证和C证;3.3. 福建省外的投标人已按闽建筑30号文、闽建〔201X〕5号及漳建工135号文要求办理入闽备案

天津市必须招标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津政发 2005 59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文件 津政发[2005]59号 批转市发展改革委拟定的天津市 必须招标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发展改革委拟定的《天津市必须招标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天津市必须招标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一条为确定本市必须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我市招标投标 活动,根据《天津市招标投标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投资人、经营人或者承办人的项目范围包括:

(一)政府特许经营项目: 1.供水、供气、供热; 2.城市排水; 3.污水、固体废物的收集与处理; 4.公共汽车、地铁、轻轨等城市公共交通; 5.收费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基础设施; 6.实行特许经营的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二)客运出租车及其经营权等有限公共资源配置项目。 (三)政府投资或者融资项目。 第三条确定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投资人、经营人或者承办人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采取拍卖等方式确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在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5万建筑平方米及以上的住宅前期物业管理项目必须通过招标投标选择物业管理单位。 第五条下列医疗设备和药品必须通过招标投标进行采购。 (一)医疗设备: 1.医疗机构采购爱克斯刀(x刀); 2.伽玛射线立体定位治疗系统(r刀); 3.x线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cT); 4.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MRI); 5.正电子发射型断层仪(PET); 6.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LA); 7.超高速CT和准分子激光治疗仪(PRK)等。 (二)医疗机构采购的成品药,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核准可以不参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品种外,一律纳入集中招标采购范围。 第六条政府组织或者资助200万元以上的重大科研项目,属于共性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推广和技术咨询服务类别,且目标内容明确、有明确的完成时限、并能确定评审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确定承办人。 第七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所需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八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九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工程建设项目包括: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工程范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作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 第二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五条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完整版)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10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 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 2010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1

使用说明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以下简称《行业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是《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原建设部等九部委56号令发布)的配套文件,适用于一定规模以上,且设计和施工不是由同一承包人承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的资格预审。 二、《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第二章“申请人须知”和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正文部分是《行业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的组成部分。《行业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的第二章“申请人须知”和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正文部分均直接引用《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相同序号的章节。 三、《行业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用相同序号标示的章、节、条、款、项、目,供招标人和资格预审申请人选择使用;《行业标准资格预审文件》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写的内容,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具体化,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在空格中用“/”标示。 除选择性内容和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写和补充的内容外,《行业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第二章“申请人须知”(前附表及正文)及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正文部分应不加修改地直接引用。选择、填空和补充内容由招标人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及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四、招标人按照《行业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第一章“资格预审公告”的格式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后,将实际发布的资格预审公告编入出售的资格预审文件中,作为资格预审邀请。资格预审公告应同时注明发布该公告的所有媒介名称。 五、《行业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 2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修订) 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与政府采购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货物和服务。 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邮政、综合交通枢纽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环境污染防治、自然灾害防治、土地整治、矿山地质环境

恢复治理等生态环境项目; (六)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四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地下管道、道路、桥梁、公共交通、公共停车场、园林绿化、照明等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以及社会福利设施等项目; (三)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 (四)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五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各类财政性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六条国家融资项目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定权限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政府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政府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四)政府采用特许经营方式融资的项目。 第七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依法必须招标

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同时满足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两方面条件: 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国家计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的规定: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上述三类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如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①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②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③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④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①、②、③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上述三类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界定: (1)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①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②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③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④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⑤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⑥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⑦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2)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①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②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渝办发〔2010〕12 号) [2010-2-2]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 [ 2010-1-28 ] 渝办发〔2010〕1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一条为了确定本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包括: (一)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四)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应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本规定第二条所称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自动化控制等邮电通信系统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城市轨道交通、污水处理、垃圾收运及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公交站场、休闲广场、城市公园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四条本规定第二条所称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园林、绿化、路灯照明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广播电视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政府保障性住房等项目;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五条本规定第二条所称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专项建设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的项目;

依法招标范围规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6-01-26 生效日期: 2006-01-26 发布部门: 山西省 发布文号: 晋政办发[2006]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三条,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焦炭、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重要矿产资源的开发项目; (四)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出电通讯项目; (五)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产、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六)道路、桥梁、隧道、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七)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八)消防、人防、噪音监控等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燃气、园林、绿化、路灯照明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社会福利、体育、旅游等项目; (三)办公建筑、公共建筑、商品住宅(含经济适用用房);

(四)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五条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政府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六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七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第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适宜公开招标或者不适宜招标的,经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批准,可以改变招标方式或者不进行招标。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招标公告范本「标准版」

招标公告范本「标准版」 如何发布招标公告?下面是我精心为大家整理收集的招标公告范本【标准版】,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如何发布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说明本次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计划工期、招标范围、标段划分等。 投标人资格要求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资质,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本次招标(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 各投标人均可就上述标段中的(具体数量)个标段投标。 招标文件的获取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年月日至年月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时至时,下午时至时(北京时间,下同),在(详细地址)持单位介绍信购买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元,售后不退。图纸押金元,在退还图纸时退还(不计利息)。 邮购招标文件的,需另加手续费(含邮费)元。招标人在收到单位介绍信和邮购款(含手续费)后日内寄送。 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年月日时分,地点为。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上发布。 范本: XX机场客货码头迁建工程客运楼电梯采购招标公告 招标信息编号:xxxxxxxxxxxx 招标信息名称:招标信息网XX机场客货码头迁建工程客运楼电梯采购

招标公告光阴:20xx年6月13日10:00时至 20xx年6月20日18:00时 招标信息法子:公开招标 评标方法:综合评估法 招标信息内容:招标信息网XX机场客货码头迁建工程客运楼电梯 招标部分估价:1000.000000万元 工程地点:招标信息网XX机场客货码头 投标申请人必须具备的条件: 企业资质请求: ①投标人所投产品的制作商需具有特种设备安装革新维修允许证(电梯),其中乘客电梯的安装、革新、维修等级为A; ②投标人所投产品的制作商需具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招标信息网颁发的特种设备制作允许证(电梯),其中乘客电梯制作等级为A; 其他请求: ① 投标人若为代理商,需具有所投产品制作商针对本项目标唯一授权 ② 中华国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及境外企业在国内的合法机构招标信息网,且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其他 1、投标报名材料中规定的复印件,还须供给原件,以备查验 2、报名材料需加盖投标人公章,并附上接洽法子,装订成册(必须包孕传真号码和手机号码)。 3、今年以来在招标信息网招标投标运动中有串通投标不良行径记载或涉嫌串通投标并正在接管我市主管部门招标信息调查的投标申请人将不被接管。 另: 1、报名材料需加盖投标人公章,并附上接洽法子,装订成册(必须包孕传真号码和手机号码)。 2、投标报名材料中规定的复印件,还须供给原件,以备查验; 投标申请人需供给的报名材料: 1、企业投标员指纹验证;

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晋政办发[2006]6号 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三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焦炭、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重要矿产资源的开发项目; (四)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五)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产、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六)道路、桥梁、隧道、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七)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八)消防、人防、噪音监控等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燃气、园林、绿化、路灯照明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社会福利、体育、旅游等项目; (三)办公建筑、公共建筑、商品住宅(含经济适用房); (四)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五条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政府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六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七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预算资金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 10%以上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三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 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六条本规定自 2018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亮点 亮点一:“必须进行招标项目”范围大大缩小 从资金来源的角度,新《规定》将“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限定在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或者,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范围已大为缩小。 亮点二:招标起点金额有所提高 从招标起点金额的角度看,新《规定》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金额,较旧《规定》分别提高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解读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解读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解读一、路线图 (一)?2000年5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以下简称“3号令”)。 (二)?2018年6月1日起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必须 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以下简称“16号令”)。“3号令” 同时废止。 (三)?2018年6月6日起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必须 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以下简称“843号文”),作为“16号令”的配套文件 二、文件对比 必须招标的条款对比

(一)?16号令和843号文的主要意义 用国有资金进行的建设项目,不论其在总投资中所占比例大小,都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16号令限定为“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以及“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此次明确了“部分”含义,增强了可操作性。 招标限额提高到400万元人民币;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的招标限额提高到200万元人民币;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

的招标限额提高到100万元人民币。与3号令相比提高了一倍,同时取消了“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规定。 号令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的规定,明确全国适用统一规则,各地不得另行调整。 12大类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压缩到能源、交通、通信、水利、城建等5大类,大幅放宽对市场主体特别是民营企业选择发包方式的限制。具体包括3个方面:一是删除了民间资本投资较多的商品住宅项目、科教文卫体和旅游项目、市政工程项目、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等;二是删除了“其他基础设施项目”和“其他公用事业项目”的兜底条款,避免这一范围在执行中被任意扩大;三是对保留的5大类,特别是水利类和城建类项目,与3号令相比也作了较大缩减; (二)?如何判断项目是否属于必须招标

工程招标公告范本

招标公告书 号 姓名: 招标公告招标工程项目编号:

1、的,已由批准建设。现决定对该项目 的工程施工进行公开招标,选定承包人。 2、本次招标工程项目的概况如下: 2.1〈说明招标工程项目的性质、规模、结构类型、招标范围、标段及资金来源和落 实情况等〉; 2.2工程建设地点为; 2.3计划开工日期为年月日,计划竣工日期为年 月日,工期日历天; 2.4工程质量要求符合标准。 3、凡具备承担招标工程项目的能力并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的施工企业,均可对上 述__ 招标工程项目(标段)向招标人提出资格预审申请,只有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才能参加投标。 4、投标申请人须是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以上 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组成联合体的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工程项目的相应资质条件;相同专业的施工企业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施工企业的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5、投标申请人可从处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时间为年 月日至年月日,每天上午时分至时分,下午时分至时分(公休日、节假日除外)。 6、资格预审文件每套售价为人民币元,售后不退。如需邮购,可以书面形 式通知招标人,并另加邮费每套人民币元。招标人在收到邮购款后日内,以快递方式向投标申请人寄送资格预审文件。 7、资格预审申请书封面上应清楚地注明“投标申请人资 格预审申请书”字样。 8、资格预审申请书须密封后,于年月日时以前送至 处,逾期送达或不符合规定的资格预审申请书将被拒绝。 9、资格预审结果将及时告知投标申请人,并预计于年月日发出 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 10、凡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请按照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中确定的时间、地 点和方式获取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

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

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 (一)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采集者退散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重点解析] 1.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应当准确掌握,同时要注意招标的内容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还有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重要”二字不要忘了)。 2.私人投资项目如果符合第“1”中情形,同样必须招标。如私人投资的商品住宅项目。 (二)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的上述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l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考试大论坛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重点解析] 1.上文中的这些数额规定一定要准确掌握,特别是要注意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人民币以上这个情况。本文来源:考试大网 2.货币单位是人民币,答题的时候要注意看好计量单位。例如,“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为100万美元的项目不需要招标”这样的选项如果不看清“美元”二字,可能就误认为是正确选项了。 3.我们要注意到上文中的“上述各类”这几个宇。这几个字的意义在于:只有符合上面的“招标范围”又达到了下列标准的项目才是必须招标的项目。本文来源:考试大网也就是说,一个项目是必须招标的项目,该项目必须要符合两个条件:既要落在招标范围内,也要达到相应的标准,缺一不可。但是,没有同时满足上面两个条件的项目,尽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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