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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议议事规则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议议事规则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议议事规则

××××××××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议事、决策程序,提高股东会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董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二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的常设机构,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对股东大会负责。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权利。

第三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共×人,其中: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人,其他董事×人。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成员由股东提名,经股东会选举产生,其中,董事长由××××有限公司提名,××××。

第五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六条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时,应事先听取公司党组织

的意见。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基本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副经理,根据公司经理提名及公司党组织审议批准,进行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监

等经营班子成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催缴股东未按时缴纳的出资;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听取公司经理的年度工作汇报并检查其工作;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薪酬方案、特殊贡献奖的奖励办法以及相关事项;

(十四)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五)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时,应事先听取公司党组织的意见;

(十六)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董事会行使职权时,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决议,自觉接受公司监事会的监督。需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事项,应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二次,具体时间由董事长决定。遇特殊情况时,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第十条董事议事通过董事会议形式进行。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第十一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对第六条所列事项各董事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董事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由全体董事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四章董事会会议的议题与通知

第十三条议题的内容应当属于董事会议的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召开定期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五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董事和监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公司在计算会议通知的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通知及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六条董事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会议召开方式;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议题;

(三)董事出席会议的要求;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会务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其他需要通知的与会议相关的内容。

第十七条董事会议的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议题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董事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十八条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董事会议不

应延期或取消,董事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十九条董事会应当董事会会议通知情况、出席情况、表决情况及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条董事会应当将其根据本章程规定的事项所作的决定以书面形式报送股东会。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根据董事会议定的事项形成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相关事项的变更或备案登记。

第五章董事会会议的出席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会议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董事参加董事会议提供便利。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四条董事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代理人的姓名;是否具有表决权;分别对列入董事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限;委托人签名。

第二十五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六章董事会会议的议事与表决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到会的董事应当超过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二,并且是在全体董事人数过半数同意的前提下,董事会的决议方为有效。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董事可以在会前向会议召集人、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召开会议时,首先由董事长或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议题,并根据会议议题主持议事。董事长或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每一议题的议事时间,是否停止讨论、是否进行下一议题等。董事长或会议主寺人应当认真主持会议,充分听取到会董事的意见,控制会议进程、节省时间,提高议事的效率和决策的科学性。

第二十九条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

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三十条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会议记录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并在一名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第三十一条董事议事应严格就议题本身进行,不得对议题以外的事项作出决议;董事会议主持人可根据情况,作出董事会休会决定和续会安排。

第三十二条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议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七章董事会会议决议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对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形成会议决议。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决议包括如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会议应到董事人数、实到人数,授权委托人数;

(三)说明会议的有关程序及会议决议的合法有效性;

(四)说明经会议审议并经投票表决的议案的内容(或标题),并分别说明每一项经表决议案或事项的表决结

果;

(五)如有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预案应单项说明;

(六)其他应当在决议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董事会会议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会会议决议的无效。

第三十六条董事会应当将其根据第六条规定的事项所作的决定以书面形式报送股东会。

第三十七条公司应当根据董事会议定的事项形成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相关事项的变更或备案登记。

第八章董事会会议记录

第三十八条董事会应当对董事会会议通知情况、出席情况、表决情况及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召开时间、地点、方式和召集人姓名;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会议的董事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列席的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三)会议议题及议程、参会人员发言要点及讨论意见、决议的表决方式和表决内容;

(四)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五)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条董事会会议文件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会议录音和其他意见及说明等,由办公室保存,保存期为永久。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则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并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内”都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三条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制订,经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规则的进行修改时,由董事会提出修正案,提请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第四十五条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公司议事规则

公司议事规则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本工作细则适用范围为公司经营班子成员,包括执行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分管领导)。 第三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负责。执行董事由股东委派或者更换,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第四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股东委派或更换,任期3年。总经理对股东和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公司设副总经理2名,副总经理对执行董事和总经理负责,实行分工负责制,具体分工由公司办公会议决定。副总经理根据执行董事授权行使下列职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全面负责分管的各项工作; (二)按照公司业务审批权限的规定,批准或审核所分管的相关事项; (三)对日常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及时提出处理建议; (四)执行董事、总经理委托、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公司设监事一人,由公司股东委任产生。监事对股东负责,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XX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大北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大北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工作秩序和行为方式,保证公司董事会依法行使权利、履行职责、承担义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第三条董事会审议议案、决定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四条本规则所涉及到的术语和未载明的事项均以《公司章程》为准,不以公司的其它规章作为解释和引用的条款。 第二章董事 第五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三)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四)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它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五)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六)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它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七)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它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八)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漏在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商业机密。

第六条董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股东会所赋予的权利,以保证: (一)公司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 (四)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不得利用手中权利打击报复。 第三章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七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主持,于会议召开7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董事会应至少在3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总经理提议时; 第九条如遇事态紧急,临时董事会会议不受前款时限的限制,但应在会议记录中作出记载。 第十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一条议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议案名称;

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组组长联席会议、党委(扩大)会、经理办公(扩大)会议、党政联席会议、纪委会议、副经理(三总师)专题办公会议等会议,负有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使命;是公司职工及党政组织行使权力的重要程序。组织、召开好上述会议,才能使公司决策体系更加有效发挥功能。 第二条为使黑龙江省火电第三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经营,使各种会议召开达到规范化、程序化,充分实行民主集中制,使决策具有及时性、正确性、有效性,依据《企业法》、《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若干工作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公司本部,公司所属各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公司严格执行本规则,加强协调合作,努力提高会议效率和会议质量。 第二章会议准备 第五条办公会议预案制度能够使决策更加民主化、科学化,是使决策体系科学化、制度化、程序化的主要内容之一。 第六条职工代表大会(公司年度工作会议)、职工代表组长联席会由工会提议,经公司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由工会牵头,成立会议筹备组,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通过议题,大会按议题召开会议。 第七条党委(扩大)会议、总经理办公(扩大)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副经理(三总师)专题会议准备。

(一)总经理工作部主任每周三向公司领导询问下周预召开的会议,包括会议议题、参加人员、列席人员、会议时间; (二)总经理工作部主任每周四将综合议题报送会议主持人审定; (三)审定后议题,由总经理工作部主任形成书面预案及会议准备有关文件(草案)资料分交各与会领导(人事任免事项除外); (四)与会领导对预案所列议题充分酝酿、沟通,写出书面意见或建议,可由总经理工作部主任负责收集整理。 (五)总经理工作部主任制定会议程序及形成相关议题资料提交会议主持人。 第八条纪委会议等专项会议由主持人根据会议内容自行筹备,总经理工作部配合。 第九条会议时间一经确定,与会领导无故不得缺席,特殊原因需事先请示总经理或党委书记同意。 第十条会议议题及程序一经确定,除极特殊事件外,任何人不得在召开会议期间另设议题及变更程序。需增设议题或变更程序必须征得总经理或党委书记同意。 第十一条特殊事项可在会议召开前一天由公司党政领导动议,经党委书记或总经理同意召开;紧急事项可临时通知召开。 第十二条不予在公司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 (一)公司职能部门、项目部、专业分公司及关联公司能够自行解决或互相协调解决的问题。 (二)基层党组织能够解决的问题。 (三)各分管经理在各自管理范畴内,能够通过行使职权或与涉及其它部门的主管经理个别协商能够解决的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议事规则的章程设计

有限责任公司议事规则的章程设计 2014-02-01法务圈 作者:箭冰俞琳琼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议事规则是指由法律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召集、议事方式、表决权行使等程序性、实体性规的总和;其目的在于平衡公司各利益主体之间在决策会议上的权利和利益,顺利地召集会议,合法高效地作出决定,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营。 我国《公司法》以一系列原则性的法律规来规制公司的议事规则,同时,又赋权予公司章程在此基础上加以明确具体的规定。据此,对公司议事规则的研究和章程设计,在提高公司决策效率,维护利益公平,防公司僵局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章程设计 (一)公司股东会召集程序的章程设计 1、股东会召集制度的概念及意义 公司股东会召集制度是指为召开股东会会议所制定的程序,是关于股东会会议的召集事由、召集权人、召集时间、召集通知、召集效力及召集冲突的处理等

各项规定的总和。股东会召集制度可以保障股东会会议的有效性及所作出决议的合法性。股东会行使职权,发挥作用,均取决于能否依法或按公司章程的规定正常地召开会议。作为股东会会议的起点和首要阶段,股东会召集制度的完善,在保障会议顺利召开和进行、提高会议效率、维护股东权利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 2、股东会召集制度的主要容及章程设计 (1)召集主体及召集期限。我国关于股东会会议召集主体采取法定主义立法例,《公司法》第四十一条②规定了股东会议的召集权人包括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及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等多个主体,但对于上述各主体先后履行职责的期限并未作出规定。《公司法》第四十条③规定,章程可以对股东会会议召集期限自由作出规定。据此,公司章程可明确各个召集权主体履行召集职责的期限,以保证股东会召集事项得以顺利进行,如:明确董事会召集股东会会议的具体时间;明确董事会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职能、监事会怠于行使召集权的具体标准和期限;明确持有一定表决权比例以上的股东、董事或监事会对临时会议提出提议后,董事会“不履行职务”的期限和答复容的具体要求,作为对法定规则的补充完善,以便其他主体及时合法地召集会议。 (2)召集通知。第一,通知形式。《公司法》对于股东会议召集的通知形式并未作出规定,因此,章程可根据各不同的情况进行自由设计。基于股东会会议通常都是对公司重要事项作出决定,因此,一般均规定采用书面的通知形式。第二,通知生效方式。章程可选择规定“交邮主义”或“送达主义”等不同生效模式。鉴于以送达被通知人为生效条件的“送达主义”有可能会导致无法确切地计算送达日期,或者因送达不能而无法召开会议,因此,在章程设计中可以采取“交邮主义”的通知方式,即,只要召集通知交邮后达到一定期限,则被通知方

行政会议议事规则

行政会议议事规则 为充分发挥学校领导班子人员在教育教学中的核心作用,增强班子人员之间的团结和协调,提高班子的整体工作水平和办事能力,促进学校各项工作有序、有效开展。特制订本议事规则。 一、总则 1、充分发挥校领导班子的集体作用,提高领导班子议事的民主化、科学化程度,认真履行领导班子的职责。 2、领导班子办公会议制度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在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二、议事的范围和议题的选定 3、讨论研究制定学校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 4、研究落实上级部门部署和交办的重要工作。 5、研究决定学校中层干部任免事宜和学校教职工的调配工作和教师聘用事宜。 6、研究讨论学校教职员工教效管理与考核相关事宜。 7、研究数额较大的费用开支及自身建设方面问题。 8、讨论和研究学校日常教育教学的各项工作。包括: (1)学校工作目标,学年、学期计划; (2)制订或修改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3)全校性教育教学活动的安排(包括教师校本研修、教育教学研究、教育科研、校园“四节”活动活动等); (4)分析各条线工作执行、完成情况。

9、各类先进(包括师生)、教师职评等的评选、上报及奖励。 10、学校设备设施的添置、更新或报损报废。 11、研究处理突发性重大事件。 12、需要提交办公会议研究的其它重要事宜。 13、领导班子各成员要加强调查研究,对属于议事范围内确需讨论的事项,应准备好议案,事先征得校长的同意,方可正式提交领导班子会议讨论。会议的议题由校长确定。 三、议事的方法 14、除有特殊情况或处理突发性事件外,行政领导班子办公会议一般每周一次。即周五工作碰头会(周五上午),由校长召集,如遇特殊情况,校长视具体情况召开会议,班子人员也可向校长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 15、召开会议时,领导班子成员除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外,都应出席。正常情况下必须有五分之四以上成员出席才能召开会议,特殊情况下,应有过半数人员到会;不能出席会议的班子成员若对会议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议召开前提出;若没有半数领导班子成员出席,校长有权处理突发性事件,但事后要向班子成员汇报。 16、重大事项的讨论,会前校长应事先向有关线和校负责人征询意见。 17、在议事中,要做到一事一议,决不拉杂。每位参加会议的成员要畅所欲言,对需要决议的事,必须明确表示赞成、反对或弃权,

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广州富林木材城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的运作程序,以充分发挥股东会的决策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如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股东会审议决定议案的基本行为准则。 第二章股东会的职权 第三条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股东会的召开 第四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五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

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六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第七条股东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2)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3)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第八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表决。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由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 第九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代理人的姓名; (2)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会议事规则

有色金属华东地质勘查局全资及控股公司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议事规则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实施宗旨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局属全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局属控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下简称“三会”)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提高“三会”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促进“三会”决策合法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实施原则 局属全资及控股公司“三会”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在履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基础上,认真遵守本规则规定,不断探索和创新“三会”工作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增强对局属全资及控股公司的控制力和影响力,切实保障出资人的权益,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促进我局经济更好、更快地发展。 第三条工作机构

局属全资及控股公司应配备专职(或兼职) 董事会秘书一人;董事会秘书应具备一定的经营管理和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认真履行职责,全面负责“三会”组织筹备、文件起草、会议记录、档案管理以及日常工作;董事会秘书必须认真学习和善于接受新观念和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高质量地完成公司“三会”工作任务。 为组织和协调局属全资及控股公司“三会”工作,由局经营管理处作为各局属全资及控股公司“三会”工作和董事会秘书工作的业务工作协调指导部门。 第四条会议审批 局属全资及控股公司应于“三会”召开前25个工作日,将会议议案及决议草案等文件报局核准,同时对涉及股东权益的重要事项征求少数股东的意见。局应就公司所报“三会”文件,由经营管理处提出处理或流转意见,办公室负责批办或批转,相关职能处室阅提意见,局相关领导审阅;经营管理处负责将审阅意见汇总,报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后,于“三会”召开前10个工作日通知或批复公司。局属全资及控股公司应将经局核准的“三会”文件,在会议召开5个工作日前送达参会人员手中,以便提交“三会”审议。 第五条文件备案 各局属全资及控股公司应于“三会”会议结束之后的25

上市公司议事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议事示范规则》 发文:上海证券交易所 日期:2006-05-12 2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议事示范规则 第一条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 第三条定期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四条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第五条临

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议事示范规则3(六)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八)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 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66704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66704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运作,充分发挥股东会的决策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股东会审议决定议案的基本行为准则。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及其成员、监事会及其成员、公司股东应在股东会议事过程中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股东会的议事范围 第四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议事范围包括: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对外投资、对外担保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股东就对外融资提供的股权质押;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二)对公司聘用进行年度财务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决议; (十三)对公司变更住址作出决议; (十四)决定清算委员会成员; (十五)修改《公司章程》; (十六)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股东会会议

第五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年度股东会会议和临时股东会会议。年度股东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三个月之内举行。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资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权额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七条召集临时股东会会议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有权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机构或个人签署一份书面提议,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会,并阐明会议议题。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提议后,应当尽快发出召集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合伙人大会议事规则

湖南AA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湖南AA创业投资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合伙企业”)及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法权益,明确合伙人大会的职责权限,保证合伙人大会依法行使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和《湖南AA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合伙企业应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合伙协议》的相关规定召开合伙人大会,保证合伙人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人应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合伙人大会,确保合伙人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本议事规则适用于合伙企业年度合伙人大会和临时合伙人大会(以下统称“合伙人大会”) 第二章合伙人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合伙人大会是合伙企业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合伙人,决定有关执行合伙人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事项; (三)审议合伙企业处分重大资产的事项; (四)审议批准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事项; (五)审议批准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事项; (六)审议批准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合伙企业增加或者减少出资作出决议; (八)审议批准执行合伙人年度事务的执行报告; (九)对合伙企业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合伙企业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合伙协议》; (十一)对合伙企业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合伙企业对外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普通合伙人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新合伙人入伙和合伙人退伙事项;

企业议事规则

德润集团投资有限公司议事规则 (讨论稿) (2016年月日)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提高管理水平,及时掌握和了解工作进度,推动部门之间协调,加强年度目标的过程监控,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的总体原则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努力使公司在议事内容、议事方法、工作程序和决策上,做到科学、规范、正确、合理。 第三条公司议事以召开会议为主,会议类型:总经理办公会、周例会、半年(年度)工作会议、年度目标推进会、财务分析会议、工程例会以及临时需要召开的会议等。 第四条各类会议必须认真准备,主题明确,重点突出,内容清楚。参加会议人员要畅所欲言,简明扼要,有理有据,说明问题。 第五条总经理办公会议事内容、程序和办法 1、议事内容 (1)听取各部门工作汇报,内容包括:上个月工作完成情况、关键点和失误点,未完成事项下一步要采取的措施。 (2)确定公司及各部门月度重点工作计划。

(3)研究公司人员聘用、培训、考核、奖惩、解聘等事项。 (4)研究重大投资项目、招投标方案等事项。 (5)研究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社会公益活动等事项。 (6)其他重要事项。 2、程序和办法 (1)参加人员:总经理、顾问、副总经理、总经理 助理、各部门负责人以及指定的列席会议人员。 (2)会议主持:由总经理或由总经理指定的人员主持。 (3)会议时间:每月第一周六8时30分召开,与月初周例会一并举行。 (4)会议由审计监察部组织,每月28日前收集下月度工作计划;办公会前2天,由各部门书面向审计监察部提交有关议题。审计监察部收集整理报总经理审定后,提前1日通知(并附会议议题)与会人员。 (5)会议由审计监察部负责记录,整理会议纪要,对会议确定的重要事项开展督查。 第六条周例会议事内容、程序和办法 1、议事内容 (1)总结本周工作完成情况,安排下周重点工作计划。 (2)研究急需处置的事项。 (3)其他事项。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令狐采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的运作程序,以充分发挥股东会的决策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如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股东会审议决定议案的基本行为准则。 第二章股东会的职权 第三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12)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13)审议单独或者合并享有公司有表决权股权总数25%以上的股东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监事的提案; (14)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5)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股东会的召开 第四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10日之内举行。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3)单独或者合并享有公司有表决权股权总数25%(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4)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认为必要时; (5)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的运作程序,以充分发挥股东会的决策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如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股东会审议决定议案的基本行为准则。 第二章股东会的职权 第三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12)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3)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14)审议单独或者合并享有公司有表决权股权总数%以上的股东或者分之以上董事或监事的提案; (16)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股东会的召开 第四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日之内举行。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2019年局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局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为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我局的集体领导制度,保证局机关及全市教育 工作重大事项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程序化,特制定局长办公会议议事规 则。 1 、局长办公会议的议事范围:根据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和市政府的工作部 署,对全市教育工作作出具体安排;制定贯彻执行上级行政部门的会议、文件 和指示精神的具体措施或办法;听取分管主任的工作报告和提请研究的主要问 题,并作出决定或报请市政府、省教育厅研究批示。b5E2RGbCAP 2、召开局长办公室会议时,局主要负责同志至少要提前一天将研究的主要议题 通知分管负责同志,各位分管负责同志要提前做好准备,以便在会议上充分发 表自己的意见;分管负责同志要将提交会议研究的问题提前向主要负责同志汇 报,以便作出安排。p1EanqFDPw 3、局长办公会议必须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参加方可举行。参会成员因故不能参 加会议,应在会前向主要负责同志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送达。列席会议 的人员由主要负责同志根据会议内容和工作需要确定。DXDiTa9E3d 4、每次会议议题要相对集中,原则上一次会议重点讨论解决一至三个议题。会 议决定或决策应充分发扬民主,严格按程序进行;对重大问题的决策,一般应 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有的问题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参考比较的方 案,全面征求意见,科学周密地论证,然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

决。人事问题和政纪处分问题,必须由全体成员参加,慎重研究,方可作出决 定。对下级单位或部门提出研究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通常要征求下级单位 或部门的意见。需要下级单位或部门调查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及时 向下级单位或部门通报。要保证下级单位负责同志能够正常行使职权,支持下 级单位或部门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凡属下级单位或部门处理的问 题,如无特殊情况,不干预。RTCrpUDGiT 5、局长办公会议对少数人的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除在 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 换意见,待下次会议再表决。重大问题,可报请市委、市政府或省教育厅裁 决。5PCzVD7HxA 6、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问题时,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形成决议 后,要按照会议的决定,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做好工作。个人无权决定应由 集体决定的问题,也无权改变集体的决定。如对集体决定有不同意见或在工作 中发现新的情况,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或提请复议,也可以向 市委、市政府或省教育厅报告,在未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会议决定 相违背的言行。jLBHrnAILg 7、各位与会人员要严守保密纪律,对会议决定不准向外公布的事项,一律不得 向外泄露。

公司议事规则(拟)

公司议事规则(拟)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提高公司领导班子的决策水平,根据《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的总体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努力使公司领导班子在议事内容、议事方法、工作程序和决策上做到科学、规范、正确、合理。 第三条公司议事以召开会议为主,会议类型包括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经营分析会等。根据不同的内容和议题召开不同类型的会议。 第四条董事会 (一)、董事会议案的提出 1、董事向董事会提交供董事会讨论的议案 2、公司的经营计划及投资方案; 3、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公司利润分配及弥补亏损方案; 5、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6、公司章程的修改事项; 7、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8、确定董事会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风险投资的权限; 9、其他应由董事长提交的议案。 (二)、议案的审议 1、董事会会议召开后,对有关议案进行讨论,并对相关议案

进行表决。 2、凡议案的表决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方得通过。 3、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董事会决议的内容均应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否则,所形成的决议无效。 4、董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指定专人保存。 第五条总经理办公会 (一)议事内容 1、研究审议公司全局性的工作计划、工作安排、工作总结; 2、对拟投资重大项目可行性、项目招投标等工作方案进行研究; 3、研究涉及公司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或重要活动; 4、其它重要事项。 (二)议事程序和办法 1、参加人员范围: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2、会议由总经理主持召开,特殊情况下,总经理可委托副总经理主持召开。原则上每半月举行一次,因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3、办理流程:收集议题→汇总初审→分管负责人审核→发出会议通知→记录并负责整理会议纪要→总经理签发相关决议。 第六条要增强保密观念,严格保密纪律,在研究决定的事项未正式公布之前,任何人不得泄密。 第七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董事会的职责与权限、议事程序,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科学决策、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董事和独立董事 第二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享有公司股权。 第三条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公司参照我国有关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逐步建立以及完善独立董事制度。 第四条有《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情形的人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第五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六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履行诚信勤勉义务,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

第七条对于涉及公司核心技术的资料及公司其他的机密信息,董事有保密的责任,直至公司作出正式公布或者成为公开信息为止。 第八条除非有董事会的授权,任何董事的行为均应当以董事会的名义作出方为有效。 第九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自动丧失董事资格,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十条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税或支付应由董事个人支付的费用。 第十一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1)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2)直接或间接享有公司股权%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3)在直接或间接享有公司%以上股权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4)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党委会议议事规则

党委会议议事规则 一、总则 1、在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两个文明建设工作中,为进一步加强党的领导,更好地履行党委职责,充分发挥党委班子整体功能作用,保证党委会议民主化、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则。 2、党委议事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在党委内部和全处上下造成一个既有民主又有集中,既有自由又有纪律,既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又有统一意志、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二、议事范围 1、围绕党的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学习领会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根据分 局党组和所在地方党组织的有关工作部署,联系本处实际,制定相应的贯彻执行措施。 2、研究通过党委选举筹备方案,工作报告(草案)及会议其它材料,对选举 产生的新党委委员进行分工。 3、讨论通过党委年度党建工作规划、支部建设目标管理实施意见和考核评比 办法。 4、讨论通过基层支部设置、党员发展、培养计划。 5、讨论研究处下属机构设置,股级以上干部的任免、奖惩、调动、晋升、培 养以及向上级推荐人才。 6、讨论通过招工、人员调配(包括大中专毕业生分配、部队转业和退伍人员 安置等)以及一年以上脱产培训、学习人员选送等。 7、听取有关职能部门对技术人员考核情况汇报,讨论通过或拟定技术人员技 术职务聘用与管理办法。 8、听取纪检、监察部门关于纪检、监察工作的汇报,讨论通过加强党纪、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意见以及对违纪党员、干部的处理决定。 三、议事形式 1、党委议事的基本形式是:党委会、党委扩大会、党委班子民主生活会、党 委中心学习组会议等形式。

2、党委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党委班子民主生活 会每年召开一次;党委中心学习组采取个人自学和集中学习相结合的方法,一般每月集中学习一次,特殊情况可以增加集中学习次数。 四、议事程序与要求 1、各种议题要在广泛调查研究,征求各有关方面、有关人员意见的前提下选定。议题要明确,中心内容要突出,在提出问题的同时,要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2、提交党委讨论研究的问题,一般由办公室负责整理,经党委主要负责人认 可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 3、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或由党委书记临时委托副书记召集或主持。党委成员因故缺席须事先向党委书记请假。必要时,党委会可扩大到有关科室主要负责同志。 4、凡提交党委会议讨论的干部,组织人事科应事先认真考察,并向党委会议 提供考察材料,不搞临时动议。 五、决议的执行和监督 1、党委会议所作出的决议、决定,由处党委成员按分工组织实施。办公室负 责对党委决定事项进行督促检查,通报执行情况,重要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 2、党委会议形成的决定,各委员要严格按党的组织原则办事,在职责范围内 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积极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如遇临时紧急突发性重大事件,来不及召开党委会议,可个别征求意见,由党委主要领导商量后作出决定,事后及时与党委成员通报。 3、党委会议应有完整、准确的记录,会议决定的事项可酌情形成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签发。 六、文件审批制度 以党委名义向上级党组织的请示、报告和下发的重要文件,一般经党委会讨论通过,由党委书记签发。以党委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涉及单项工作的文件,由党委书记签发,或党委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职工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便于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依照法定程序召开会议,行使职权,根据《劳动合同法》,结合我公司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职代会要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改革开放,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正确处理国家、公司、职工三者利益关系。 第三条:职代会对全体职工大会负责,按照规定程序行使职权。 第四条:职代会议事的根本准则是:维护职代会职权的严肃性,保障代表的民主权利,维护公司和职工的根本利益,正确代表和反映全公司职工的意愿。 第五条:职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代会赋予的职权,按照本规则议事。 第二章职权 第六条:全体职工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听取和讨论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二) 听取公司的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的报告;

(三) 讨论审议通过公司集体合同草案、工资协商集体合同的报告; (四) 听取公司职工劳动卫生和安全保护措施及职工培训计划,职工参加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的报告;听取和讨论公司的休息休假制度、职工奖惩办法、职工加班加点制度的方案;听取公司职工福利费使用情况的报告,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五)听取和讨论公司的经营状况,听取和讨论公司员工的奖惩决定; 第七条:公司领导及其职能部门要认真对待职代会的决议和提案。 第八条:职代会要尊重和支持公司领导及其职能部门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协助公司领导及其职能部门 第九条:职代会工作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组织和代表职工进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负责民主管理日常工作。 第十条:职代会工作委员会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具体承担下列任务:主持民主选举职工代表;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提名并主持民主选举职工代表进入公司监事会;对职工代表进行培训,提高职工代表的素质;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组织和协商公司民主管理的其他日常工作。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为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进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监事会对股东负责并报告工作。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及时向监事会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以便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和评价。全体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必要时,监事可列席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三条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成为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总经理应当根据监事会的要求,向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二章监事会的组成和办事机构 第五条公司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三分之二(含)以上的成员选举产生。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财务总监不得担任监事。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或罢免。 第六条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 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七条监事除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外,还应具有法律、会计、审计以及宏观经济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第八条公司综合部负责承办监事会日常工作事务,不另设监事会办公室。 第九条在不与履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职责有冲突的情况下,监事会主席可以指定财务、审计等有关部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章监事会的职权 第十条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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