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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消防条例

广东消防条例
广东消防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活动。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消防业务经费和消防设施维护费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各级人民政府的消防安全委员会应当定期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事项,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年度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予以立项;在审查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改造项目时,应当审查有关公共消防设施的投资计划。

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依法对危险化学品的从业单位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过程中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市政、通信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设施完好,水量、水压充足,信息畅通。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指导、监督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做好消防知识的教育、教学和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第六条铁路、交通、民航系统的消防工作,由其设立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工负责。管辖范围不明确的,由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鼓励、支持个人参加消防志愿者组织和消防志愿服务活动,定期开展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培训。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在公共场所设立消防宣传栏和消防安全标识。广播、电视、报刊、通信、网络等传播媒体应当无偿开展消防安全公益宣传,确保一定的消防公益宣传发布量。

第八条每年十一月九日为消防日,每年十一月为消防安全宣传月。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下一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消防安全责任考评。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合伙企业中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或者全体合伙人是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执行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制定和组织实施消防发展规划,建立、落实、完善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责任制;(二)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三)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配备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队(站)的装备;

(四)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组织扑救火灾;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宣传消防法律、法规,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二)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三)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

(四)组织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六)发生火灾时,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灭火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对单位和个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实施消防行政许可,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二)参与编制城乡消防规划;

(三)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四)依法开展消防产品监督工作;

(五)开展消防安全宣传,组织消防安全培训,指导消防队伍的建设;

(六)推进消防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

(七)依法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八)组织灭火救援和依照国家规定参加其他应急救援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四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在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指导和监督下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单位和场所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二)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三)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防火、灭火措施;

(四)按照职责范围对消防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五)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火灾事故调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范围由省公安机关确定。

第十五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宣传消防法律、法规,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二)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健全消防安全制度,督促村民、居民遵守;

(三)开展防火安全检查;

(四)建立志愿消防队,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有条件的可以配备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五)发生火灾时,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灭火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在服务区域内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保障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二)负责管理、维护、保养公共消防设施和器材,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三)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和进行消防演练;

(四)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开展日常的火灾防范和扑救工作;

(五)对妨碍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以及破坏公共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及时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进行消防安全自我管理。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协助。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保证施工现场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二)按照国家规定配备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并确保完好有效;

(三)铺设临时消防供水管道,设置临时消火栓,保证消防水源;

(四)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员工集体宿舍与作业区应当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

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第十八条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组织制定、实施本单位消防工作规划;

(二)确保本单位为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三)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组织制定和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四)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五)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问题;

(六)保证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使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完善消防设施;

(七)支持配合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进行灭火救援应急演练;

(八)发生火灾时,及时组织人员疏散和扑救;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公民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维护消防安全;

(二)预防火灾,维护公共消防设施;

(三)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四)发现火灾应当立即报警,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不得谎报火警;

(五)火灾扑灭后,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六)任何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义务。

第三章火灾预防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消防规划组织改造供水管网、修建消火栓、消防水池和天然水源取水设施,确保消防用水。

城镇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供水、通信以及其他主管部门增建、改建、配置、进行技术改造、维修和管理,由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设施、消防装备进行验收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规划新建、扩建和改建城镇,应当组织规划、消防、市政建设、市政供水等有关部门对城乡消防安全布局、消防队(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建设进行规划,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同步发展。

第二十二条地下单体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居住建筑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组织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依法不需要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之前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第二十四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火灾风险防范机制,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不符合要求或者未经检查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已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依法投入使用、营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变更名称、主要负责人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消防安全检查事项变更登记手续。

对已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依法投入使用、营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因消防安全隐患或者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撤销原同意其投入使用、营业的消防安全检查决定。

第二十五条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装修、装饰施工过程中,室内装修防火材料应当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见证取样和抽样检验。

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对消防产品的使用和维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抽查,并将消防产品监督检查或者抽查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消防产品来源的证明。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或者备案前,消防设施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合格。

建筑消防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和落实消防设施的管理、检查、检测、维修、保养、建档等工作制度,对建筑消防设施、电器设备、电气线路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电气防火技术检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取得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相应的检验、检测场地;

(三)具备相应的检验、检测的设施、设备;

(四)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规章制度和消防技术服务质量保证体系;

(五)具有相应数量取得消防技术服务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十条在本省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应当向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二)办公场所和检验、检测场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三)从事技术服务所需的设施、设备清单和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检验认证资料、出厂合格证;

(四)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五)企业管理规章制度和消防技术服务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六)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明和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名录。

第三十一条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二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有相应资格的证明资料进行备案。

第三十三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以外的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第三十四条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建筑物或者场所出租使用的,产权单位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场所或者建筑物符合消防安全条件,与使用单位或者承包、承租单位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以书面形式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未以书面形式明确的,产权单位对公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使用单位或者承包、承租单位对使用的建筑物或者场所的消防安全负责。

第三十六条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不得设置影响疏散的分隔设施。

第三十七条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二)专职消防队员;

(三)消防工程设计、施工、安装、维修保养、监理人员和消防控制室的管理人员;

(四)从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装卸工作涉及消防安全的操作人员;

(五)消防产品的检验维修人员;

(六)其他依法需要培训的人员。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的管理人员、易燃易爆危险品保管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上岗证书。?第三十八条公众聚集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应当健全火灾风险防范机制,保证履行消防安全责任,保障公众安全,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保险人应当在承保前对投保单位的消防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在保险期间内,及时向投保单位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安全隐患的书面建议。

第三十九条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照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在明显位置设置疏散示意图或者通过张贴图画、广播、视像等方式,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方法。

歌舞娱乐场所及其包房内应当设置声音或者视像警报,在火灾发生初期及时播送火灾警报,引导人员安全疏散。

第四十条禁止在公众聚集场所室内存放或者使用烟花、爆竹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

第四十一条管理储存可燃物资仓库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采取消防安全措施,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第四章消防组织

第四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普通消防站和特勤消防站。

已纳入城乡规划的消防站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

第四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各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需要,组建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

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志愿消防队应当配备一定的消防器材装备,定期进行灭火训练,掌握防火、灭火知识和消防器材使用方法,增强火灾扑救的能力。

第四十四条专职消防队的组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为专职消防队员办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并为专职消防队员购买必要的商业保险。

第四十五条对因参加有组织灭火救援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事故发生地或者伤亡人员工作生活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优抚或者安置。

第五章灭火救援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由公安、卫生、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气象等有关单位组成的应急联动机制,定期组织演练。相关单位抢险救援力量应当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调度,迅速赶赴灾害现场参与灭火救援。

第四十七条供水、供电、供气、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应当设有与公安消防指挥中心连接的专线通信,并确保通信畅通。

第四十八条火灾扑救工作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和其他参加火灾扑救的人员应当服从调动和指挥。

第四十九条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火灾扑救现场警戒范围。

火灾扑灭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保护现场的实际需要,划定现场封闭范围,并设置警戒标记;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必要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交由当地公安派出所保护现场。

火灾原因调查完毕,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后方可解除现场封闭。

第五十条赶赴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的消防车、消防艇、抢险救援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其正常功能未受到影响且未造成人员伤亡的,现场处置的交通警察应当先予放行,任务执行完毕后再进行交通事故处理。

第五十一条火灾扑灭后,受损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并提供有关原始票据或者其他证明材料;难以提供证明材料的,应当聘请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火灾直接财产损失鉴定意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报和证据材料统计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涉及刑事案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火灾直接财产损失鉴定意见。

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火灾事故调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形的,应当移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和事故统计:

(一)有放火嫌疑的,移送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

(二)车辆在道路上发生火灾事故的,移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三)因爆炸物品爆炸引起火灾事故的,移送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

(四)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过程中发生火灾事故的,移送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

(五)电力设备、设施因故障引起自身燃烧未蔓延至其他物品的,移送电力主管部门;

(六)发生燃气火灾事故的,移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本系统各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整改火灾隐患,保证社会公共消防安全。

第五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由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在十五日内核实情况,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第五十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进行火灾事故调查时,可以查阅、复制有关的发票、帐册、凭证、文件、业务函电和收集其他证明资料,对有关人员进行询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火灾事故现场,不得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第五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消防安全执法联动机制。单位或者场所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给予责令停产停业处罚的,或者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依法予以查封、取缔,并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通过网络或者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存在严重消防违法行为的单位及其整改情况。

单位或者个人存在严重消防违法行为,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且逾期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依法处理的同时,可以建议有关机构将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违法信息录入企业或者个人信用征信系统。

第五十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程序和时限进行消防行政许可和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第五十九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答复检举人、控告人。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占用、堵塞、封闭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或者对妨碍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的行为未及时制止和报告的;

(二)对公共消防设施、器材未进行管理、维护、保养或者对破坏公共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未及时制止和报告的。第六十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责任,或者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处责令停止施工。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人员密集场所未使用不燃、难燃材料,导致产生消防安全隐患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情形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责令停产停业:(一)建筑面积为一千平方米以下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建筑面积超过一千平方米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对建筑消防设施或者电器设备、电气线路进行全面检测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按照下列情形处以罚款:

(一)属于人员密集场所单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属于其他单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电气防火技术检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

(一)未取得相应执业资质从事消防技术服务的;

(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进行消防技术服务的。

第六十五条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有关人员未持证上岗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情形处以罚款:

(一)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属于其他场所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歌舞娱乐场所及其包房内未设置声音或者视像警报,或者人员密集场所未在明显位置设置疏散示意图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按照下列情形处以罚款:?

(一)建筑面积为一千平方米以下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建筑面积超过一千平方米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管理储存可燃物资仓库未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导致产生消防安全隐患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情形处以罚款:

(一)建筑面积为一千平方米以上一万平方米以下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建筑面积超过一万平方米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单位未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安全责任,产生火灾事故,造成严重损失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造成一般火灾事故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造成较大火灾事故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造成重大火灾事故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造成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导致灭火救援工作受到影响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通报监察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由监察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七十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设工程、场所准予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备案抽查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

(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

(三)利用消防行政许可和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牟取利益;

(四)利用职务关系从事与消防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五)利用职权干扰消防行政许可和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六)发现火灾隐患未责令并监督有关单位、个人进行整改;或者对火灾隐患单位、个人拒不整改的行为未及时处理;(七)对危害消防安全的投诉、举报未及时处理;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

第八章附则

第七十一条个体工商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消防安全责任参照本办法中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一)经营、使用公众聚集场所的;

(二)经营、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场所的;

(三)经营、使用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或者建筑层数两层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场所的。

第七十二条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1999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同时废止。

办公室、办公区域消防管理制度

办公室、办公区 消防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消防管理,并切实做好防火工作,避免发生火灾事故,特制定本中心消防管理制度。 二、消防负责人: 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责任人: 三、消防区域:所有办公室、公共场所 消防重点部位: 消防器材包括:消火栓、水龙带、灭火器等。 四、消防管理规定: 1、消防器材要放在明显、干燥、取用方便处,任何人不得随便挪动位置;由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保养及管理,使其始终处于完好、有效状态; 2、消防、疏散通道应保持整洁畅通,不得堆积存放物品,消防指示标志要保持完好; 3、严禁违规使用电器,不准超负荷使用电源,对线路要定期检查,一旦发现电源、电线、电器设备发生故障,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及时报修;不得私自乱接电线,如需要更改线路,应找酒店工程部专业人员;

4、严禁在办公区随地扔烟头,焚烧纸张、使用明火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5、全体人员要认真学习有关消防安全知识,掌握消防设施的使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6、全体人员要熟悉本单位消防安全标志、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掌握疏散程序、逃生技能;并根据火灾危险性,积极参加有针对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7、全体员工要做到消防知识技能“四懂四会”,即懂得本中心火灾的危险性,懂得本中心火灾的应对措施,懂得扑救火灾的方法,懂得自救逃生的方法;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疏散逃生; 8、值日人员应做好每日巡查,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每周对办公区域及重点部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要及时整改;下班前值日人员负责切断公共场所所有电源、锁好门窗,如有人晚走则负责做好上述工作;其他人员负责切断各自办公室电器电源; 9、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工业园区消防安全工作方案

一、高度重视工业园区消防工作。建立健全工业园区消防工作责任机制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做好工业园区消防工作是推进工业园区建设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提高对工业园区消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对工业园区消防工作的领导,严格落实政府和部门消防安全工作“一岗双责”制。各地在研究制定工业园区招商引资和工程建设政策时,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不得制定与消防法律法规相冲突、影响工业园区消防工作发展的政策和规定。要将园区消防工作与园区规划部署和经济建设同部署、同实施、同考核,确保消防工作与工业园区建设发展相适应。要及时研究解决当地工业园区消防安全工作中存在突出问题,积极探索和建立工业园区消防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 二、科学制定和执行消防规划。严格落实消防行政审批,切实控制火灾隐患源头 要依据《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各地在规划建设工业园区时。编制既符合实际又适度超前、既突出重点又兼顾全面的消防规划,使工业园区功能布局合理。要将消防规划纳入总体规划同步实施,确保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消防通信等消防基础设施与其他市政设施同规划、同建设、同实施。对已经建成的园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本着“适度整改、全面完善、重点防范”基本原则,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对新建的园区,坚持从源头把关,严格依照消防规划要求,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地抓好建设。对园区内的建设工程,要严格申报办理消防设计审核、竣工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等审批手续。对不符合工业园区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国土部门不得批准建设项目用地手续,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按规定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项目,未申报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项目,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对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合格的房产部门不得颁发相关房屋权属证书;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企业,安监部门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未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擅自施工、未经消防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建设工程,公安消防机构要依法予以查处。对给予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停产停业的及时将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停产停业情况抄送到有关部门,有关部门要依法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要通过部门之间密切配合和齐抓共管,杜绝园区建设工程先天性火灾隐患的产生。 三、落实消防安全责任。规范消防安全管理 明确园区消防工作责任,各地要加强园区消防工作领导。要通过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等形式,把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到各单位、各部门。园区内企业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岗位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制度,健全消防安全机构,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和巡查,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要认真组织本单位员工进行岗前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自动消防设施值班操作人员、从事火灾危险性作业人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操作等人员参加消防部门组织的专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要主动做好服务,帮助指导园区制定并落实消防规划,建设好公共消防设施;督促指导园区企业申报办理消防安全审批手续并开展日常的消防安全工作,及时将园区企业按规模级别纳入日常消防监督管理。

建筑施工现场消防管理制度

建筑施工现场消防管理制度 一、施工现场的火灾特点 (1)施工现场易燃建筑物多。工棚、仓库、办公用房、食堂多是临时性易燃建筑,而且场地面积狭小,多是棚屋相连,缺乏必要的防火间距,一旦失火,容易蔓延成灾。 (2)施工现场易燃、可燃材料多。在施工现场到处存放着木材、竹胶版、草袋等可燃物品。而且施工期间用火多,电、气焊、喷灯、锅炉等用火作业极易引燃各种可燃材料造成火灾。 (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线路多,容易造成跑、漏电。现场施工中大量使用电刨、电锯、电脑等电器设备。临时性的电气线路纵横交错,容易造成跑、漏电,导致电火花引燃物品形成火灾。 (4)施工现场的外建队人员比较多。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工艺各不相同,交叉作业多,人员素质相对较低,缺乏应有的防火常识,有的不能正确操作电气设备,容易引发不必要的火灾。 二、施工现场的消防管理 (1)针对施工现场的特点,加强日常的消防管理工作,制定行之有效的日常巡查制度,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 (2)对施工现场进行合理规划,划分明确的用火区,对易燃、可燃材料集中堆放集中管理。 (3)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各项防火安全规章制度,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设置消防水源。 (4)施工现场应设有消防通道,保障消防车辆在任何情况下都能畅通无阻。 (5)夜间应有照明设备。各种临时性电气线路应集中布线,设置漏电保护开关。 (6)对临时性工棚、食堂、宿舍的搭建,要符合防火要求,保持一

定的防火间距,用电线路要按照规定合理布线并穿管加以保护,明确防火负责人,具体进行管理。 (7)对建筑施工人员应进行经常性的防火安全教育,对使用电气设备的人员进行专门培训,使其能正常操作设备。 三、施工现场的各种消防安全制度 基建工地消防安全制度 1、项目部负责人为工地的消防安全第一负责人,全面负责工地的消防安全工作; 2、施工现场不准吸烟; 3、凡施工用火操作,必须经申报审批,并有专人检查、监督; 4、施工现场禁止支搭席棚; 5、临时宿舍应建在离工地20米外; 6临时宿舍取暖生火炉,必须实行“三定”即:“定人、定点、定措施”。火炉应设炉档、炉盖、烟筒,距可燃物不小于1米,烟筒伸出窗外部分距可燃物不小于20公分; 7、非电工人员不准安装电气设备; 8、各工种人员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可违章作业; 9、用火作业区距建筑物不小于25米,距生活区不小于15米; 10、施工现场应经常保持宽度不小于3.5米的消防通道; 11、施工现场的临时工棚、食堂、宿舍、仓库、办公区等地都要明确防火负责人,并挂牌明示; 12、易燃、可燃材料集中堆放集中管理,不准将生石灰堆放在可燃物附近; 13、施工现场应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 食堂消防安全制度 1、食堂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食堂的消防安全工作; 2、食堂用火炉取暖时,要实行“三定”,即:定人、定点、定措施;

广东省消防管理处罚规定[1]

时 规 称 转 省 颁 省 理 罚规 1994 18 颁 颁 1994年03 06 1994年03 01 转 省 颁 省 理 罚规 区 县 单 驻 单 现将省 颁 省 理 罚规 粤 简称 规 转 给 们 请认 贯 执行 结 单 须 认识 规 切 贯 执行 规 领导 规 颁 省 监 理 执 省 规 单 贯 执行 规 为 项 来 对贯 执行 规 领导 时组 职 认 习 规 理 规 觉 项 认 规 传 单 利 报 标语 传 时 众 职 传 规 内 让 规 内 证 规 贯 认 规 规 监 贯 执行 规 贯 执行 例 细则 监 理 罚 例 规 结 来 监

执 员 规 严 执 办 不断 监 力 执 省 理 罚规 为 理 财产 财产 例 细则 结 省 规 省 围内 违 理 行为 理 罚 例 规 应 责 罚 规 列违 理规 行为 严 对责 罚 违 规 标 易 易 场 热 夹带 进 场 令 违 规 不 专 证进行 易 易 负责监 员 职 损 六 不 规 标 绝 难 监 员进行 监 检 执行 乱 场 灭 隐瞒 不 责 罚 行为

列行为 责 对责 罚 监 便 理 现场 转 许 证 宾馆 场 娱乐场 不 料 隐 塞 灭 抢 紧 不执行 场 挥员 挥 灭 六 谎报 不报 误报 拦报 监 产 维 产 销 监 质量鉴 认证 产 违 项 产 维 缴 产 违 规 隐 严 单 隐 书 规 内 满 监 责令 产 隐 绝 产 对 责 留 责令 产 应 写 产 书 县 监 负责 审 签 产 对 产 立 报 当 对 隐 书 不 单 损 金额 ~ 罚 员伤 罚

伤 ~ 罚 请 关 责 责 六 产 储 营 易 易 单 不 关规 履行 请审 审 续 罚 责令 办 关 续 扩 项 监 审 对 单 ‰~ ‰ 罚 责令 应 时报 监 验 验 对 单 罚 验 监 计图纸 对 单 计单 单 负 责 ‰~ ‰ 罚 责令 规 罚 县 监 执行 罚 监 员 违 理 罚 书 当场 罚 执行 规 罚 须 违 理 罚 书 财 罚 罚 缴财 罚 单 应 罚 书 内 纳 罚 不 纳 罚 ‰ 滞纳金 对 单 罚 应 税 利润 列 不 列 产 对 单 关 罚 应 预 资金 列 对责 罚 不 单 报销

工业园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工业园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工业园区的消防管理,保障公共设施及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由消防管理处和工业园区所有人员共同遵照执行。 二、工业园区的防火工作,依据“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实行综合治理,并接受市公安消防部门的领导和监督。 三、工业园区的防火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由产权单位组织管理,物业管理处具体负责,由消防部门监督实施。 四、物业管理处的防火工作职责: 1、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防火安全知识,对客户进行经常性的防火安全教育; 2、制订防火管理制度,并监督保障实施; 3、定期组织开展防火自查,及时掌握辖区物业的防火情况,协调有关方面采取相应保障措施; 4、保证公共区域疏散通道的畅通; 5、定期对辖区公共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使其处理良好备用状态; 6、正常情况下消防设施的停水停电不得过夜,特殊原因需要过夜的,必须经有关人员同意,并及时通知所有人员加强防范; 7、领导义务消防组织,进行扑救初期火灾和安全疏散演练; 8、严禁载有危险品的车辆进入本区域或停放; 9、组织人员补救初期火灾,对情况严重难以扑灭的,应及时打“119”电话求救,并协助维持火场秩序,配合事故处理。 五、工业园区经营人员的消防职责和义务: 1、遵守电器安全使用规定,严禁乱拉临时电气线路,严禁超负荷使用电器; 2、不得随意堆放、晾晒易燃物,严禁乱扔烟头,严禁将带有火种的杂物或其它易燃物倒入垃圾桶,严禁在垃圾桶内烧垃圾; 3、室内不得存放超过0.5公斤的汽油、酒精、香蕉水等易燃品; 4、严禁占用、堵塞任何消防通道、楼梯走道、天台出品或其他疏散口,严禁在楼道、天台进行喷油漆的危险作业; 5、严禁损坏、盗用消防设施、器材,挪用消防设施及消防水源; 6、严禁封闭或损坏安全疏散标识、事故照明设施及消防标志; 7、遇强雷天气,尽量关闭所有电器,拔掉电源插座,以免烧坏电器或发生火灾; 8、发生火灾时,应及时告知物业管理处或拨打119,并关闭电闸,迅速离开现场。使用楼梯走廊逃生遇烟雾浓密时,应尽量贴近地面爬行,并以湿毛巾遮盖在面部,免受烟雾熏晕; 9、学习消防常识,掌握简易的灭火方法,发生火警及时报警,积极扑救; 10、发现他人违章用火、用电、用电焊、气焊或有损坏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应及时劝阻、制止或向物业管理处报告; 11、所有人员必须服从消防机关和物业管理处有关消防方面的管理、监督,不得刁难、辱骂或以暴力、威胁手段妨碍消防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纵火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物业管理处或房屋产权单位需要改变的用途时,其防火安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要求,并经市消防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方可使用。 七、在执行灭火救灾任务中受伤、致残或牺牲的人员其医疗、抚恤待遇及其养伤期间的生活费用,由发生火警的肇事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八、凡违反本规定的,物业管理处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报请消防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建筑工地消防管理制度(标准版)

建筑工地消防管理制度(标准 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585

建筑工地消防管理制度(标准版) 1.+总则 为了认真贯彻消防工作“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指导方针,使每个职:I:懂{剠肖防工作的重要慨增强群众防范意lR,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现结合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巾忆]·以下防火管理制良 2,消防安全管理控制图 3,施工现场防火的安全管理 (1)施工现场负责人应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工作,建设单位应积极督促施工单位具椒责现场的消防管理和检查工作。 (2)施工现场发生火警或火灾,应立即报告公安消防部门,并组织力量扑救。

(3)施工现场的焊割作业,必须符合防火要求,并严格执行“电焊十不烧”规定。 (4)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寸,施二E总平面图、施工方法和施工技术均要杓:合消防要求。 (5)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维护、管理、定期更新,保证完整好用。 (6)施工现场夜间应有照明设备,保持消防车通道1场通无阻,并要安排力量加强值班巡逻。 (7)在土建施工时,应先将消防器材和设施配备好,有条件的应敷设好室外消防水管和消k概 (8)施工现场用电,应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加强电源管理,防止发生电气火灾 (9)施工现场应明确划分用火作业、易燃可燃材料堆场、仓库、易燃废品集中站和生活区等区昆 (10)施工现场都要建立、健全防火检查制度,发现火险隐患,必须立即消除,一时难以消除的隐患,要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

广东省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

附件1 广东省社会单位消防安全 “四个能力”建设标准 一、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一)单位应实行逐级防火检查、巡查制度和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制。 (二)单位应定期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及时填写检查、巡查记录并签名,严格落实交接制度。 (三)消防安全责任人每月、消防安全管理人每半月至少组织一次检查,单位内设部门负责人每周至少对本部门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执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等情况开展一次检查;员工每天上班前、下班后进行本岗位防火检查,及时发现消除火灾隐患。 (四)单位及其内设部门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内容: 1.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2.灭火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室内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有无损坏、埋压、遮挡、圈占等影响使用情况,消防水源是否充足; 3.消防设施、控制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4.消防车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堵塞、锁闭情况; 5.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置及完好情况; - 1 -

6.有无违章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情况; 7.电气线路是否破损、老化、连接松动,有无私拉乱接电线、违章使用电器等违章用电情况; 8.有无违章用火、用电情况; 9.消防控制室、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在位情况,各项记录是否真实准确,突发事件处置是否得当; 10.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预案的编制是否合理科学,演练是否经常; 11.员工消防知识与技能掌握情况; 12.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销售单位、场所的工艺装置、紧急事故处理设施是否完好有效,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措施落实情况; 13.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14.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五)单位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内容: 1.有无违章用火、用电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堵塞、锁闭情况; 3.消防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情况; 4.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在岗在位情况; 5.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等情况。 6.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其他社会单位应对 - 2 -

办公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办公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平顶山规划局新城区分局为贯彻单位《办公场所应急预 案》,针对办公场所的环境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二、办公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为单位负责人,负责办公场 所消防工作的督促检查和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三、办公场所的电器设备较多,如电脑、打印机等,其插座 要使用优质插座,从源头上杜绝火灾事故发生。 四、使用便携式插座供电时,需注意其最大载荷,切忌插用 电器过多,以免造成插座、插头齿合不良、插座过载引发的发热失火。 五、不能只使用最方便顺手的某些墙体插座,闲置其他墙体 插座,造成该插座电线加速老化,甚至因电流过载导致; 插座、插头损坏要及时更换。 六、不私接、乱接电气线路,使用质量可靠的接线板;不在 普通线路上使用超过负荷的大功率用电设备。 七、便携式电器一般体积较小,散热性差,容易产生自燃事 故,使用时应远离桌面、台布等可燃物体,并随时注意其工作温度。 八、将智能电器的电源管理设成省电模式,不用时自动“休 眠”降低功耗避免产生火灾隐患。 九、不要让电器长时间待机,否则容易造成电器损坏或诱发

火灾。 十、空调等大功率电器,不能长时间不间断使用,应间断使 用或调到较小功耗使用。 十一、电脑显示器和机箱散发热量比较高,应保持良好的散热通风环境,电脑周围应保持10—20厘米的空间。 十二、雷雨天气要及时关闭电脑等办公用品的电源。 十三、下班必须关闭电器开关,确保办公室内电器设施电源全部断开。 十四、不得在办公室燃烧废纸、文件、资料或使用明火照明。十五、办公室禁止吸烟,吸烟区不得乱扔烟头,烟头应扔进防火烟灰桶,以免引起火灾事故。 十六、保持消防疏散通道畅通,禁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 十七、禁止私自挪用、损坏灭火器和消防设施。 十八、禁止携带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十九、

城镇工业园区的消防建设

安全管理编号:LX-FS-A20713 城镇工业园区的消防建设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plan the important work to be done in the future, and require the personnel to jointly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or activity reaches the specified standard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城镇工业园区的消防建设 使用说明:本安全管理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安全相关工作进行具有统筹性,导向性的规划,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城镇工业园区的消防建设编者按: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乡镇经济和城乡一体化建设取得显著成效,各地招商引资方兴未艾,城镇工业园区如雨后春笋,蓬勃兴起。但是,由于城镇工业园区缺乏总体规划,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注重资金、项目的引进,却缺乏对园区消防安全规划的同步考虑和消防基础设施的投入,致使工业园区和园区内的企业普遍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火灾事故屡有发生,经济损失严重。 当前我国城镇工业园区消防安全建设情况良莠不齐,从发现的问题中可以看出:最突出的问题是园区

建筑工地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措施正式版

In the schedule of the activity, the time and the progress of the completion of the project content are described in detail to make the progress consistent with the plan.建筑工地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措施正式版

建筑工地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措施正 式版 下载提示:此解决方案资料适用于工作或活动的进度安排中,详细说明各阶段的时间和项目内容完成的进度,而完成上述需要实施方案的人员对整体有全方位的认识和评估能力,尽力让实施的时间进度与方案所计划的时间吻合。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当前,许多建筑工地因电焊、遗留火种、电线短路等引起的火灾屡见不鲜,一场场无情的大火暴露了一些单位和个人消防安全意识相当薄弱、防火自救能力低下、违章违规操作、没有制定消防安全应急措施和应急预案等违规现象,也从根本上暴露了当前我国一些建筑工地面临的消防安全问题,防火工作不容乐观。虽然有关部门对工地消防安全问题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定、措施,但由于思想上不重视、麻痹大意,措施不落实、不到位,管理不善等这样那样的原因,导致工地火灾事故仍

时有发生,严重的甚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及人员伤亡,当前,春季已经到来,各建筑工地已逐渐恢复正常施工,这时强化对建筑工地的消防安全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建筑物密集且耐火等级低、易燃、可燃材料随意堆放、缺少必要的消防器材、随意堆放建筑材料堵塞了消防车道、明火作业区堆放易燃、可燃材料,以及危险物品库房混用等等是建筑工地内普遍存在的火灾隐患。有的建筑物未经消防部门审批,擅自施工,有的虽然经过消防审批但施工单位按着建设单位的意图擅自改变局部的平面设计,还有一些单位装修时遮挡消防设施,减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和疏散走道设计时净宽度和数量,从而留下了

广东省深圳经济特区消防管理条例细则

广东省深圳经济特区消防管理条例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和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市公安机关是消防工作的主管机关,市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国土、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劳动、城管等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公安消防机构做好消防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履行消防安全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发生。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消防机构举报。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意识。 每年11月9日为我市消防宣传日。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火灾预防 第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领导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依照消防法律、法规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全面责任。 第八条劳动部门应当把消防法律、法规和专业消防知识纳入劳动技能培训的内容;教育机构应当对学生开展消防基础知识教育;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应当经常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的宣传工作。 第九条市规划国土部门在制定城市规划时,应当会同市公安消防机构,就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和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制定专项规划。

建筑工地消防管理制度范本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建筑工地消防管理制度(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77887建筑工地消防管理制度 Construction site fire management system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1.+总则 为了认真贯彻消防工作“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指导方针,使每个职:I:懂{剠肖防工作的重要慨增强群众防范意lR,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现结合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巾忆]·以下防火管理制良 2,消防安全管理控制图 3,施工现场防火的安全管理 (1)施工现场负责人应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工作,建设单位应积极督促施工单位具椒责现场的消防管理和检查工作。 (2)施工现场发生火警或火灾,应立即报告公安消防部门,并组织力量扑救。 (3)施工现场的焊割作业,必须符合防火要求,并严格执

行“电焊十不烧”规定。 (4)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寸,施二E总平面图、施工方法和施工技术均要杓:合消防要求。 (5)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维护、管理、定期更新,保证完整好用。 (6)施工现场夜间应有照明设备,保持消防车通道1场通无阻,并要安排力量加强值班巡逻。 (7)在土建施工时,应先将消防器材和设施配备好,有条件的应敷设好室外消防水管和消k概 (8)施工现场用电,应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加强电源管理,防止发生电气火灾 (9)施工现场应明确划分用火作业、易燃可燃材料堆场、仓库、易燃废品集中站和生活区等区昆 (10)施工现场都要建立、健全防火检查制度,发现火险隐患,必须立即消除,一时难以消除的隐患,要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限期糙改。 (11)施工单位在承建工程项目签订的“工程合同”中,必须有防火安全的内容,会同建设单位

广东省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0201.doc

广东省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0201 中国消防在线 | 时间: 2007-05-29 | 文章来源: 第一章总 第一条为了加强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的规定,结 第二条本省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以下简称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高层工业建筑、高层住宅建筑及单层主体建筑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按 第三条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自 第四条本规定由高层公共建筑的建设单位(或产权单位,下同)以及设计、施工安装、 第二章 第五条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施工期间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协助,投

入使用后由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共同负责。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使用单位分别签订消防安全 第六条高层公共建筑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的主要领导人或法定代表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有全面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是消防安全责 高层公共建筑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设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或配备专(兼) 第七条同一高层公共建筑内有两个以上施工或使用单位的,由建设单位牵头,成立由建设单位和施工或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消防安全责任人组成的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统一管理消防工作。以承包、租赁等形式使用高层公共建筑的,应当建立以建设单位为主、各承包或承租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消防安全责任人参加的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建设单位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或个人签定消防安全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并按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约定,督促、指 第八条 (一)

办公室、办公区域消防管理制度

办公室、办公区域消防管理 制度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5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办公室、办公区 消防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消防管理,并切实做好防火工作,避免发生火灾事故,特制定本中心消防管理制度。 二、消防负责人: 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责任人: 三、消防区域:所有办公室、公共场所 消防重点部位: 消防器材包括:消火栓、水龙带、灭火器等。 四、消防管理规定: 1、消防器材要放在明显、干燥、取用方便处,任何人不得随便挪动位置;由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保养及管理,使其始终处于完好、有效状态; 2、消防、疏散通道应保持整洁畅通,不得堆积存放物品,消防指示标志要保持完好; 3、严禁违规使用电器,不准超负荷使用电源,对线路要定期检查,一旦发现电源、电线、电器设备发生故障,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及时报修;不得私自乱接电线,如需要更改线路,应找酒店工程部专业人员;

4、严禁在办公区随地扔烟头,焚烧纸张、使用明火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5、全体人员要认真学习有关消防安全知识,掌握消防设施的使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6、全体人员要熟悉本单位消防安全标志、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掌握疏散程序、逃生技能;并根据火灾危险性,积极参加有针对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7、全体员工要做到消防知识技能“四懂四会”,即懂得本中心火灾的危险性,懂得本中心火灾的应对措施,懂得扑救火灾的方法,懂得自救逃生的方法;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疏散逃生; 8、值日人员应做好每日巡查,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每周对办公区域及重点部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要及时整改;下班前值日人员负责切断公共场所所有电源、锁好门窗,如有人晚走则负责做好上述工作;其他人员负责切断各自办公室电器电源; 9、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工业园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标准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工业园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标 准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工业园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标准版) 为了加强工业园区的消防管理,保障公共设施及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由物业管理处和工业园区所有人员共同遵照执行。 二、工业园区的防火工作,依据“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实行综合治理,并接受市公安消防局的领导和监督。 三、工业园区的防火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由产权单位组织管理,物业管理处具体负责,由消防部门监督实施。 四、物业管理处的防火工作职责: 1、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防火安全知识,对客户进行经常性的防火安全教育; 2、制订防火管理制度,并监督保障实施; 3、定期组织开展防火自查,及时掌握辖区物业的防火情况,协调有关方面采取相应保障措施;

4、保证公共区域疏散通道的畅通; 5、定期对辖区公共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使其处理良好备用状态; 6、正常情况下消防设施的停水停电不得过夜,特殊原因需要过夜的,必须经有关人员同意,并及时通知所有人员加强防范; 7、领导义务消防组织,进行扑救初期火灾和安全疏散演练; 8、严禁载有危险品的车辆进入本区域或停放; 9、组织人员补救初期火灾,对情况严重难以扑灭的,应及时打“119”电话求救,并协助维持火场秩序,配合事故处理。 五、工业园区经营人员的消防职责和义务: 1、遵守电器安全使用规定,严禁乱拉临时电气线路,严禁超负荷使用电器; 2、不得随意堆放、晾晒易燃物,严禁乱扔烟头,严禁将带有火种的杂物或其它易燃物倒入垃圾桶,严禁在垃圾桶内烧垃圾; 3、室内不得存放超过0.5公斤的汽油、酒精、香蕉水等易燃品; 4、严禁占用、堵塞任何消防通道、楼梯走道、天台出品或其他

建筑工地消防安全问题

一、当前建筑工地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 1、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意识淡薄。许多施工单位重视施工进度、施工质量,就是不重视消防安全,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制订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有的施工单位多层转包或转包给多个施工队伍,造成工地消防安全管理脱节,致使制定了消防安全措施也无法贯彻落实。 2、施工现场易然可燃材料多,堆放比较混乱。有些工地由于受到场地的制约,房屋、棚屋之间,建筑材料跺与垛之间缺乏必要的防火间距,甚至有些材料堆跺堵塞了消防通道,一旦发生火灾,势必造成极大的损失。 3、施工现场的“动火作业”未执行动用明火“三级”审批制度。比如有的电焊施工无证上岗或不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电焊火花很容易引燃施工现场的各种可燃材料造成火灾。 4、施工工地临时线路多,拉接不规范,容易漏电。现代化的施工,各种电气设备在施工中广泛使用。临时性的电气线路纵横交错,容易跑电或漏电,导致电火花引燃物品形成火灾。 5、职工宿舍大多是简易可燃临时用房,屋内人员密集,衣物、被子等可燃较多,乱拉电线现象较多,尤其到了冬季,室内使用电暖器、电热毯取暖,用电炉子做饭等,在用火用电方面稍有不慎就会引起火灾。 6、消防设施存在不足。施工场地大多采用临时水源,水压存在严重不足,且未设置消防水池,尤其是可燃建筑材料附近,一旦发生火灾,扑救火灾最基本的水源问题都解决不了。灭火器也大多未按要求配置。致使发生火灾时,不能及时使用灭火器材。 7、消防知识缺乏,自防自救能力差。施工单位强调的只是施工进度,施工质量,对消防安全的强调较少,未举办过消防培训班,同时大多施工人员来自农村,自我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消防知识了解甚少,一旦发生火灾,自防自救能力差。 二、采取的措施 1、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规章制度,逐级落实安全责任。确定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再按照分级管理原则,把防火责任切实落实到各个施工单位的具体责任人,确保每个环节不失控漏管,要建立健全各项有效的规章制度,可把防火责任与经济利益挂钩,与年终考核结合,实行奖惩制度,全面提高对消防安全重要性的认识。平时加强监督、检查,尽可能做到隐患早发现,措施早制定,设施早到位,保证已有的各种防火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2、严格施工管理,加强防火措施。施工现场的“动火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动用明火“三级”审批制度。同时要加强临时用电管理,采用合格电线,线路合理,电线不要铺设在可燃物上面,严禁乱接乱拉用电,不用老化电线,避免电气起火。 3、合理布置现场。在进行施工组织时,施工现场的总平面布置要符合消防安全规范。针对建筑施工中的火险特点,对施工现场的平面布局进行合理规划,设置消防通道,办公区生活区建筑要设置一定的防火间距,划分明确的用火区,易燃、可燃材料要集中堆放,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存放易燃、可燃材料的仓库要作为防火检查的重点部位,加强日常管理。 4、配全灭火器材,提供消防水源。工程开工前必须按施工组织设计中的防火措施,配置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及设施设备。建筑施工现场重点防火部位(电气焊工作点、办公室、宿舍、食堂、仓库等)要配备齐全且符合要求的灭火器材。 5、加强宿舍管理。宿舍内严禁乱拉乱扯电线,严禁使用电器烧煮食物。严禁使用煤气灶,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6、加强安全教育。施工单位要重视日常的安全教育,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可利用民工业余学校教育培训和黑板报、墙报、宣传栏,介绍一些消防知识、火灾案例,有条件的施工单位,还可组织职工进行灭火演习,从而提高职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办公室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办公室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确保本单位的办公区的防火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办公室应制定防火措施并指定防火安全负责人,其主要职责是:落实执行有关消防安全的规章制度;检查本办公室的消防安全情况;纠正违章行为,及时发现消除消防安全隐患,并向保卫部门报告。 第三条办公室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四条未经保卫部门批准,未做好安全可靠的防护措施,办公室内严禁明火作业。 第五条允许吸烟的办公室应设有烟缸,吸剩的烟头、用过的火源必须熄灭后放入烟缸,不得随手乱扔。打火机应避免在阳光和高压下暴晒暴烤。 第六条办公室内的供配电设施及用电设备,周围30?内不得存放磁带、书刊、纸张等可燃物品;照明灯具与可燃物品安全距离不得小于50?,室内严禁使用电热器具。室内电源插头及接线板应使用合格产品,不得乱拉临时电线,墙壁每个电源插头拖带负荷总量不得超过2000W,接线板不准串接、搭接使用。不准将无插头电器电线直接引入插座进行电路联接。 第七条办公室的出入口及消防通道应保持畅通,不得堵塞。 第八条办公室内废弃的可燃物品、办公设备及办公家具应及时清理或退库处理,不得乱堆、乱放。 第九条室内的消防探头、喷淋头严禁遮挡,严禁在消防管网和喷淋头上吊挂杂物及景片等物品。 第十条消防报警探头下方80?内,严禁存放物品。

第十一条有报警探头、喷淋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排烟设施的室内装修隔断应事先报保卫部门审核,严禁因增建隔断或建房中房破坏消防设施的保护格局。 第十二条办公室工作人员应熟悉各自办公室周围的疏散通道情况并保证其畅通。当发生不可控制的火情时,能迅速撤离,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撤离应通过疏散楼梯,不得乘坐电梯。 第十三条办公室工作人员应熟悉本办公室附近所配置的消防器材和使用方法,发现火情应沉着、迅速进行扑救,同时抢救出重要文件、器材,及时报警和保护好现场。 第十四条每天下班前,各办公室都要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切断电源,关好门窗。

工业园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正式版

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工业园区消防安全管理规 定正式版

工业园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通过共同创造,促进集体发展的明文规则,建立共同的价值观、培养团队精神、加强个人学习方面的行为准则,实现对自我,对组织的价值贡献。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为了加强工业园区的消防管理,保障公共设施及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由物业管理处和工业园区所有人员共同遵照执行。 二、工业园区的防火工作,依据“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实行综合治理,并接受市公安消防局的领导和监督。 三、工业园区的防火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由产权单位组织管理,物业管理处具体负责,由消防部门监督实施。 四、物业管理处的防火工作职责:

1、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防火安全知识,对客户进行经常性的防火安全教育; 2、制订防火管理制度,并监督保障实施; 3、定期组织开展防火自查,及时掌握辖区物业的防火情况,协调有关方面采取相应保障措施; 4、保证公共区域疏散通道的畅通; 5、定期对辖区公共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使其处理良好备用状态; 6、正常情况下消防设施的停水停电不得过夜,特殊原因需要过夜的,必须经有关人员同意,并及时通知所有人员加强防范;

广东省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模板

广东省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 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 依据国家有关消防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宾馆、饭店等旅馆, 餐饮场所, 商场、市场、超市等商店, 体育场馆, 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览厅, 金融证券交易 场所, 公共娱乐场所, 医院, 老年人建筑、托儿所、幼儿园, 寄宿制学校, 公共图书馆, 客运车站, 码头, 民用机场, 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企业、员工集体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 第三条人员密集场所的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消防工作的法定职责, 督促、指导人员密集场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积极施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第四条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应遵守消防法规, 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 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 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保障消防安全。 第五条人员密集场所应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 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 第六条人员密集场所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 一) 落实省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部署和要求, 每年对所主管的单位开展检查考核; ( 二) 落实专人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每季度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 三) 每季度分析本部门和本行业消防安全工作情况, 协调和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 四) 积极施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 五) 消防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七条人员密集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 全面负责该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确定一名消防安全管理人, 并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 一) 贯彻执行消防法规, 保障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符合规定, 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 二) 统筹安排经营、管理等活动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每半年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作情况; ( 三) 为消防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 四) 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 批准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 五) 组织防火检查, 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工业园区消防安全工作方案

工业园区消防安全工作方案 一、高度重视工业园区消防工作。建立健全工业园区消防工作责任机制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做好工业园区消防工作是推进工业园区建设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提高对工业园区消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对工业园区消防工作的领导,严格落实政府和部门消防安全工作“一岗双责”制。各地在研究制定工业园区招商引资和工程建设政策时,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不得制定与消防法律法规相冲突、影响工业园区消防工作发展的政策和规定。要将园区消防工作与园区规划部署和经济建设同部署、同实施、同考核,确保消防工作与工业园区建设发展相适应。要及时研究解决当地工业园区消防安全工作中存在突出问题,积极探索和建立工业园区消防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 二、科学制定和执行消防规划。严格落实消防行政审批,切实控制火灾隐患源头要依据《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各地在规划建设工业园区时。编制既符合实际又适度超前、既突出重点又兼顾全面的消防规划,使工业园区功能布局合理。要将消防规划纳入总体规划同步实施,确保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消防通信等消防基础设施与其他市政设施同规划、同建设、同实施。对已经建成的园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本着“适度整改、全面完善、重点防范”基本原则,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对新建的园区,坚持从源头把关,严格依照消防规划要求,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地抓好建设。对园区

内的建设工程,要严格申报办理消防设计审核、竣工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等审批手续。对不符合工业园区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国土部门不得批准建设项目用地手续,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按规定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项目,未申报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项目,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对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合格的房产部门不得颁发相关房屋权属证书;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企业,安监部门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未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擅自施工、未经消防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建设工程,公安消防机构要依法予以查处。对给予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停产停业的及时将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停产停业情况抄送到有关部门,有关部门要依法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要通过部门之间密切配合和齐抓共管,杜绝园区建设工程先天性火灾隐患的产生。 三、落实消防安全责任。规范消防安全管理 明确园区消防工作责任,各地要加强园区消防工作领导。要通过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等形式,把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到各单位、各部门。园区内企业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岗位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制度,健全消防安全机构,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和巡查,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要认真组织本单位员工进行岗前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自动消防设施值班操作人员、从事火灾危险性作业人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操作等人员参加消防部门组织的专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要主动做好服务,帮助指导园区制定并落实消防规划,建设好公共消防设施;督促指导园区企业申报办理消防安全审批手续并开展日常的消防安全工作,及时将园区企业按规模级别纳入日常消防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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