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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

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网络安全管理互联网

【发文字号】皖政办[2016]28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06.24

【实施日期】2016.06.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皖政办〔2016〕2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24日

安徽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56号)及环保部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部署,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严格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坚持全面设点、全省联网、自动预警、依法追责,努力建设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公众监督的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到2020年,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基本实现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生态状况监测全覆盖,各级各类监测数据系统互联互通,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化能力和保障水平明显提升,监测与监管协同联动,初步建成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为加快建设创新型生态强省提供有力保障。

二、完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省环保厅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整合优化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建设涵盖大气、水、土壤、噪声、辐射、生态等要素,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全省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客观、准确、及时反映环境质量状况。

(一)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在各地布设能自动监测6项环境空气污染物基本项目的监测点位。国控监测点位主要布设在各市城区,省控监测点位主要布设在各县(市)城区,国控、省控监测点位总数不少于143个。各市可根据环境管理需要加密布设市控点位,监测范围逐步覆盖重点工业园区、主要城市道路。在主要公路、港口、码头等区域布设交通运输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各市、县人民政府。以下均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水环境质量监测。国控、省控监测点位主要布设在淮河、长江、新安江干流,重要的一、二级支流及径流量较大的三级支流,重点湖库,能监控跨省界、市界重要水

体,手工监测断面总数不少于317个,自动监测点位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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