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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丹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2017)

耿丹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2017)
耿丹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2017)

耿丹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2017)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北京工业大学耿丹学院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学院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事先向学院请假(并提供有关证明),并报请院长批准后方为有效,请假时限为二周内。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两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两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院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入学体检复查由学院指定医院进行。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下同)诊断,确认暂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立即办理离校手续。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须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院提出入学申请(附医院诊断证明),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确认,符合体检要求,由学院复查合格后,可按当年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当兵学生保留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要求规定的报到时间办理注册手续,按学年缴纳学费。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开学二周内无正当事由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学籍异动等原因导致学生进入新的年级、专业的,学费缴纳以学院财务处相关规定标准执行。

学院严格执行在校学生学籍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在规定时间内将在校学生信息报送教育部进行学年电子注册。

第二章请假与考勤

第五条学院培养计划规定的上课、实验(上机)、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军训、入学(毕业)教育、社会实践等,均应进行考勤。

第六条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无法参加学习和学院所规定的活动时,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第七条任课教师和学生考勤员上课可采取多种方式(如:前置作业完成情

况检查、随堂测验、课程体验调查、扫描二维码等多种方式考勤,不主张采取点名等浪费时间方式考勤)完成对学生的考勤,并做好考勤记录,考勤情况应作为评定学生平时学习成绩的组成部分,并且作为纪律处分的依据。

第三章学制、学习年限与学分

第八条学院本科专业基准学制为四年。实行四年十学期组合学分制,共240 学分,其中第五学期为认知实习学期,第八学期为专业实习学期。各专业也可以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的需要将实习延伸到相邻学期内。

学生可在4至6年内完成学业。凡不能在基准学制内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延长学习时间,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从入学时间起至毕业,含休学、降级、保留入学资格时间)最长6年,超过6年(服兵役时间除外)者,不予注册学籍。

第九条学院实行组合学分制培养,以学分绩点表示学生的学习质量:

(一)学分的计算:以学生学习时计算该门课程的学分。原则上学习25小时并通过相应评价考核可获得1学分。学分数可取小数点后两位的0或5值。

*注:

1.主辅修双学位,要求在前两年修满80学分原专业核心课程基础上,后两年再

修新专业核心课程80学分,以及主专业拓展模块20学分(其中12可置换通识任选学分,8为比单学位多修的学分),同时还必须完成交叉专业的毕业设计(论文)。

2.行为学分由学生事务办公室依据《耿丹学院学生行为学分认定办法》进行考核

3.信息素养学分由校图书馆依据《耿丹学院学生“信息素养学分”分年度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4.第五学期和第八学期的实习时间可根据需要向前后两个学期延伸。

(二)考核成绩与学分绩点的对应关系,详见附件;

(三)根据专业培养计划,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自主学习,每学期至少须修读20学分课程,最高修读不超过40学分课程。通常在一个专业学习四年累计总学分不少于240学分;

(四)准许毕业的学分要求,是指学生在基准学制或学习年限内修满专业培养计划规定学分。常规情况下准许毕业的总学分是240学分,主辅修双学位准许毕业的总学分至少是248学分。

第四章评价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学生应按所属专业制定的专业培养计划和学期课程表学习,参加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学习与评价,成绩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学分;成绩不合格者不能获得学分。评价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单,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评价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试以百分制给出成绩,满60分为及格,并取相应学分;考查按百分制或五级分制【优(100~90分)、良(89~80分)、中(79~70分)、及格(69~60分)、不及格(59~0分)】给出成绩,满60分或及格取得相应学分。各类专业教学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军训等必修实践环节按五级分制给出成绩。

第十二条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包括作业、实验、上机、测验、随堂考查、出勤)和结课考核等综合评定,根据模块课程教学大纲,开课初由任课教师向学生公布学习产出目标、教学安排以及评价方法。原则上要求过程评价权重为70-80%,期末笔试权重为20-30%,具体到每门课程,可以因课程性质决定不同评价方式与权重。课程考核难易标准的设计应恰当,以保证每一门课程的各项形成性考核项目的考核成绩分布原则上应当符合正态分布(例如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及以下比例接近1:4:4:1或2:3:3:2,数学期望在(75~80)之间)。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该在每次考核之后即时填写并公布《过程考核记载表》(含缺考信息)。

每个学期期末考核结束之后,各专业评价委员会将召开专门会议逐一审议确认该学期每个在校生的每门课程的总评成绩有效。并且在随后一周内将课程总评成绩通过教务管理系统向每一位学生公布,学生可以登录教务管理系统进行查询。

第十三条以下三种情形学生所学的某门课程成绩将被认定为不及格,该课程绩点为零,成绩管理系统记录为不及格或“F”:

(1)课程结束时,《过程考核记录表》中考核总评成绩低于60分;

(2)在课程教学大纲规定的所有N+1次过程考核项目中(详见该课程《过程考核记载表》,其中“N”表示平时考核的次数(通常N≥3),“1”代表结课考核或课程最终考核项目),如果考核项目“1”的考核成绩低于该项满分的40%,则该课程将认定为不及格。

(3)课程平时考核成绩未达到平时总成绩60%(该学生无资格参加该门课程的结课考试)。

第十四条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学习和竞赛课综合评定。对因身体疾病或某些生理缺陷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可依据医院证明及学院校医确认,一般要求学生参加考勤,以观课并适当健身活动,也可以根据学生数量适当开设保健班,由体育课任课教师综合考查,给出视为体育课合格或不合格成绩。

第十五条缓考:

(一)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课程结课考核,须在考核前出示有关证明向所在系申请缓考,并报教学事务办公室备案。同一门课程只能申请一次缓考;缓考后不再补考。

(二)缓考通常在下一学期开学前第零周进行,缓考卷面成绩与平时成绩加权(两项所占比例依据该课程教学大纲的规定)求和作为该门课程的最终成绩。若缓考后总评成绩不及格,必须重修。

第十六条学生无故不参加结课考试(含缓考)、请假未获批准及参加考试不交试卷者,视为旷考。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登陆成绩时必须在标注栏中注明“旷考”字样。

对于旷考的学生,所旷考课程学分以零绩点纳入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公式的分母总和中核算一次(即使该门课程之后重修合格或调整出教学计划)。

报名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英语专四、专八考试)的学生如果主观弃考,该生将被取消下一次考试的报名资格。由于主观弃考而引发的一切后果由旷考学生本人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凡是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教师在登录该课程成绩时,需在备注栏注明“作弊”字样,该课程成绩以0分计,必须重修。根据《北京工业大学耿丹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并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补考:

本校对于学生学习成绩的评价以形成性评价为主。因此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凡是总评成绩不及格的课程,只能参加以后学期该门课程的重修学习,学院不再组织补考。

第十九条重修、免修、免考:

(一)重修

1.学生在基准学制内若某门课程总评成绩不及格,或者对于考核成绩不满意,可以参加以后学期该门课程的重修。

2.重修课程成绩记载:

重修考核不及格者,按重修实际取得成绩记载。

对于重修考核及格的情况:

百分制按照60+(重修考核评定成绩-60)×0.75记录;

五级制(及格、不及格除外)按重修考核评定成绩降一档记录。

对于因重修出现一门课程有两个以上成绩记录的情况,教务系统资审时将保留其中的最高成绩作为该门课程的最终成绩并核算绩点。

3. 对于降级的学生,降级之前所有的不及格课程的首次重修按首次学习成绩记录,同时学籍处理时在教务系统中删除降级之前不及格课程成绩。

4、在校学习期间,每门课最多允许重修两次,第一次重修免费,第二次重修需按照学院相关标准缴纳费用。专业课每学分收费金额标准(元)等于学生所在年级专业四年学费总和除以该生所在年级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毕业学分总和(结果按四舍五入法取整数)。

通识课每学分收费金额标准(元)按照同年级最低学费的专业收费标准计算。

重修课程的安排应符合每学期修读最高不超过40学分。

(二)免修、免考:

1.成绩优良、自学能力强或学有特长的学生,以前各学期无不及格课程,可以申请免修高年级的某门课程,直接参加考核。学生应在该课程开课之初办理申请免修注册手续。平时提交自学笔记,完成过程作业,通过过程考核并取得平时总成绩的60%,再参加该课程的期末结课考试。总评成绩按照教学大纲规定的比例加权求和,及格者取得该课程学分。若不及格记为首次学习成绩不及格。免修课程的安排应符合每学期修读最高不超过40学分。

2.学生不得免修思政课、体育课(因身体原因按规定认定免修者除外)、各种实践性课程;

3.对于已经取得相关学习证书、网络公开课证书(须经学院认可)的可以免修免考对应课程。如英语四级成绩425分以上或雅思成绩5.5以上,可以免修免考大学英语课程,相关认证办法由学科部上报教学指导委员会通过后执行,教学事务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升级、学业预警、留级

第二十条升级:

学生每学年按照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学院对学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升级的应获学分最低要求,规定如下:

(一)一年级末,学生所获得的总学分不低于第一学年规定学分的75%;

(二)二年级末,学生所获得的总学分不低于第一学年、第二学年规定学分之和的90%;

(三)三年级末,学生所获得的总学分不低于第一学年、第二学年、第三学年规定学分之和的95%;

(四)四年级末(基准学制内),按照其培养计划规定的毕业总学分审核认定毕业(结业)资格。

第二十一条学业预警:

在每学期或每学年结束(缓考者需参加下一学期开学前的缓考考试)后,学院对每一位学生清理一次课程学习学分总量:

(一)学生在每学期末所获学分未达到学分要求的,学院将对学生本人提出学业预警;

(二)学生累计学年所获学分未达到升级学分要求的,学院将对学生实行留级处理。

第二十二条留级:

(一)学院教学事务办公室对留级学生进行低一年级学籍重新编班,并将其已修读且合格的同类课程予以学分互认,未合格的课程成绩给予清零处理;

(二)留级学生必须按照留级以后的年级专业培养计划修读,包含凡未获得学分课程和少数因年级差异课程。留级当年未获得学分课程必须跟班学习,之前未获得学分课程可不跟班重修,所修课程成绩的评定执行本文第十三、十四条规定,按首次考核记载成绩;且不允许修读高年级课程、参加毕业设计(论文)和答辩;

(三)学生留级后,按照留级后所在年级专业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四)学生在校期间最多只允许两次留级。

第六章退学

第二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不论何种原因(服兵役除外),在校学习时间达到6年且未完成学业者;

(二)学生在校期间留级两次后,学年累计学分仍未达到其所在专业年级最低学分要求者;

(三)休学期满,未按期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未获批准者;

(四)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二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院规定的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七)本人自愿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四条退学手续办理流程:

(一)对学生强制退学处理,由教学事务办公室按第二十三条复核并提出退学处理意见,经教学指导委员会或学生工作委员会审议,并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对于自愿申请退学者,由本人及家长提出申请,经教学事务办公室审核,教学副院长批准后执行。

(二)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退学决定书一经送达即产生效力。同时上报北京市教委及教育部学生信息网。

第二十五条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退学学生,应当自学院批准之日起,在二周内办理退学手续并离校,其本人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被取消学籍或开除学籍、已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三)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在退学决定书送达10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据《耿丹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并告知申诉人;若需要改变原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学生就同一事件向学院申诉一次为限,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章转专业、专业分流

第二十六条学生入学后,通常按录取专业就读四年,直至毕业。同时学院也允许学生根据自身的特点和兴趣爱好选择转专业学习。在基准学制内,原则上

给予每个学生在第一学期末和第二学期末两次转专业机会,对于学习能力强,修满专业第一学年和第二学年规定学分,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50的学生,允许在第二学年末申请转专业辅修双学位。具体规定如下:

(一)第一学期末,学生可申请转专业一次。获得学院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必须利用业余时间自学新专业第一学期的专业核心课知识,无需参加考试,若转专业前的第一学期有未完成的专业核心课程学分,必须重修新专业第一学期的相同学分专业核心课程并参加考核,以补齐所差学分;

(二)第一学期末,当学生申请转入专业与转出专业属学科或学习内容跨度较大时,也可选择第二学期先修选修课学分,第二学年编入低一年级转入专业学习,毕业要求仍为修满240学分,可以参加原入学年级毕业资审;

(三)对于上述第(一)条、第(二)条学生申请转专业的情况,学生都必须签署学习承诺书,承诺:(1)本人是独立理性思考后做出的转专业选择,并且为自己的选择负责;(2)本人了解转专业后由于未学新转入专业第一学期已开设核心课所带来的学习困难,在上述第(一)条、第(二)条转专业后继续学习方式中,本人选择第(X)条继续学习;

(四)第一学期末和第二学期末,学生对所学专业确有困难或其它特殊原因的,也可申请降转到其他专业学习。第一学期完成学分少于18分以上者必须降转。已经完成的课程学分学院予以认定;

(五)第二学年末,修满某个专业第一学年和第二学年规定学分,且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50的学生,可根据自身的特点和兴趣爱好选择转新专业作为主专业学习(同时需取得新专业拓展学分20分)并把原专业作为辅修。或者也可选择转原专业作为主专业学习(同时需取得原专业拓展学分20分)并把新专业作为辅修。

第二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一般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鉴于艺术类学生入学考试的特殊性,艺术类学生一律不得跨学科转专业;

(二)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以及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不准转专业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学生转专业须按如下要求办理:

(一)学生在系内转专业,经系主任同意,教学事务办公室批准;

(二)学生跨系转专业,必须按照学院规定的时间提出转专业书面申请,并且由转出系签署意见后经转入系进行专业测试或面试,根据可接纳数量择优录取,经转入系主任签署意见;

(三)教学事务办公室审核并报主管教学院长批准;教学事务办公室予以学籍备案,下发转专业通知书到学生本人及相关系。凡未获批准者,不得转专业。

(四)学生转专业是自我发展路径的慎重选择。学会选择并且为自己的选择承担责任,是养成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转专业后的学生,如果在基准学制内不能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总学分,将只能结业、肄业。

第二十九条专业分流:

按专业类招生的学生,在修完专业大类核心课程后,按照该系专业类培养方案设置的若干拓展方向,同时参考学生自身发展目标、兴趣特长、和个人学习能力,进行专业分流,教学事务办公室予以专业学籍备案。学生在分流后的某一拓展方向继续修读后续拓展课程,达到该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方可毕业。

第八章主辅修双学位、辅修专业

第三十条主辅修双学位

为了鼓励支持学生按照自己的兴趣选择专业并实现跨专业全面发展,学院实行主辅修双学位制。通常学生按录取专业作为主修专业学习四年。在完成第一、二学年所修专业规定学分且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50分的情况下,普通类招生专业学生可选择跨学科辅修另一个学位学习;艺术类招生专业不允许与普通类招生专业之间进行双学位学习。

选择主辅修双学位的学生,在接下来两年必须在原专业或新专业中选择其一为主专业,并修满20分主专业拓展模块课程(可免修通识拓展模块的12学分),同时修满新专业核心模块课程80学分,还必须要完成交叉学科毕业设计。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授予主辅两个学位。

辅修双学位学习申请通常在基准学制的第二学年末提出,通过所属系上报教学事务办公室审批。有关学习必须在基准学制或最长学习年限6年内完成。

第三十一条辅修专业

从有利于培养交叉领域人才的角度考虑,学院允许学生在学习主修专业的基础上,跨学科辅修其他专业。学生辅修专业通常必须在修满三年主专业的专业核心模块80学分和专业拓展模块40分、且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50分的前提下,选择辅修专业的40分专业核心模块学习并通过考核取得相应学分,同时必须完成交叉学科毕业设计(论文)。

第二学年末选择主辅修双学位学习的学生,如不符合学位授予条件但主修专业学分达到100学分(核心模块80学分,拓展模块20学分)、辅修专业核心模块达到80学分、其它课程完成培养计划规定要求同时完成交叉学科毕业设计(论文)的,可授予主修专业的毕业证书和辅修专业的辅修证书。

第一学年末平转专业的学生。已经修过的原专业核心课程,如果已经修够40学分,将视同实质等效于其新专业第四学年拓展课程40学分,在取得新专业前三年课程学分、完成交叉专业的毕业设计并可获得毕业证的前提下,学院另颁发辅修专业课程成绩证明及证书。

辅修专业学习申请通常在基准学制的第一学年末或第三学年末提出,通过所属系上报教学事务办公室审批。有关学习必须在基准学制或最长学习年限6年内完成。

第九章转学

第三十二条学生入学后一般应在本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在本院学习者,可申请转学。因病转学者,须附学院指定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

第三十三条学生转学须按如下要求办理:

(一)须经两校同意,并由转出院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二)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转出本院者,户口必须迁出本院,已缴学费原则上不退还;

(三)凡从其他院校转入我院的学生,均需试读一个学期(转入手续暂缓,但需按我院标准缴纳学费)。如在一个学期中,思想行为和学习能力等方面均能达到我院要求,从第二学期开学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成为我院正式学生;如在试读一个学期之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即视其为未达到我院要求:

1.不能坚持学习,自己提出休学或退学申请的;

2.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3.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4.学期末考试成绩有2 门(含)以上不及格者;

5.经查实,在转学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6.根据《耿丹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因违法、违规、违纪,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7.其他因违反《耿丹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校规校纪的规定,受到批评或纪律处分的学生,学院有权取消学生继续试读资格。

未达到我院要求的学生,一律不予接收转入我院,不予注册我院学籍。

第三十四条对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入我院的;

(三)已经在本院试读一个学期,视为未达到我院要求的;

(四)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院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五)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六)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

(七)跨学科门类的;

(八)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五条凡申请转专业、转学的学生,未经学院批准办理手续前,必须在原专业或原校学习。

第十章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六条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办理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二)学生因特殊原因或事由(如家庭困难、自费出国留学等)等需暂时中断学业者;

(三)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学生休学应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北京工业大学耿丹学院学生休学申请表》,经教学事务办公室批准,方可休学。

第三十七条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的,该学期按休学计算,休学时间计算在学院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

第三十八条学生应征入伍服兵役(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内。

第三十九条休学学生应当在办理休学手续后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外埠学生户口不变更。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不得参加学院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不得滞留在学院,学院不对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四十条学生申请复学,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期满前的学期末,持有关证件和本人留存的《北京工业大学耿丹学院学生休学申请表》,向所在系提交复学申请,并填写《北京工业大学耿丹学院学生复学申请表》;

(二)申请复学时,因病休学的学生复学,应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身体康复证明,经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因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复学,需提供必要的证明,经学院审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复学学生一般应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当下一年级无后续专业时,由学院编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四十一条在休学期间,若学生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不准予复学,取消其保留的学籍,予以退学,按本文第二十四、第二十五条执行。

第十一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二条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按专业毕业规定总学分审核,所获得学分达到专业毕业规定总学分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学生在校基准学制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成绩有不合格,未能达到毕业规定学分要求的,准予结业,学院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结业学生在结业后一年内,可向学院申请不合格课程的重修和考试(每门课限一次),或补做毕业设计(论文)并答辩。按规定缴纳费用,考核成绩全部合格后并达到专业毕业规定总学分要求的,填写《耿丹学院结业生申请毕业审核(确认)表》,经学院审核通过准予毕业并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发毕业证日期填写。

学院不受理超过最长学习年限学生的学业审核申请。

第四十五条对获得毕业资格的学生,按照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管理的条例标准,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通过的,由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结业学生按本文第四十四条规定完成的,可按本条学位授予条例标准审核,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通过合格者,由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学位证书授予时间须按发证时间填写。

第四十六条对学满一年及以上退学的学生,可向学生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批准备案及教育部学生信息网注册。

第四十八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院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对于错发的学历证书,学院予以追回并宣布无效。

第四十九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予补发证书。经本人申请,学院学位办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2012年以前毕业的学生学位证书若有遗失,须在北京工业大学学位管理部门出具证明书。证明书与原

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五十条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

平均学分绩点可以根据需要按学期、学年、总修业年限或培养计划规定科目等方式计算。计算结果用四舍五入法精确到小数点后第二位。计算平均学分绩点时要把学生计算时段所修所有课程考核成绩计算在内。

特别规定以下两种情况,以零绩点纳入平均学分绩点考核:

1.对于选课后连续三次不上课也不退选的学生,若平时成绩不及格,成绩计为零,该选修课学分以零绩点纳入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公式的分母总和中核算一次(即使该生选修学分达到教学计划要求或再次选修该门课程并考试合格)。

2.对于旷考的学生,所旷考课程学分以零绩点纳入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公式的分母总和中核算一次(不论该门课程之后是否被列入教学计划或重修是否合格)。

分数100~90 89~80 79~70 69~60 59~0

绩点5.0~

4.0

3.9~

3.0

2.9~

2.0

1.9~

1.0

等级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绩点 4.5 3.5 2.5 1.5 0

分数100~

90

89~80 79~70 69~60 59~0

等级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二级分制“等级”与百分制“分数”、“绩点”对应关系如下:

等级通过不通过

分数80 59~0

绩点 3.0 0

例如:某个学生一学期修读5门课程,学分及课程成绩分别为:

则该学生这个学期的平均学分绩点为(结果保留小数点后第二位):(3×2.3+2×2.5+6×3.0+4×1.6+5×1.5)÷(3+2+6+4+5)=2.19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自2017级本科生开始实施,由教务办负责解释,报教学指导委员会通过后执行。

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

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和改革学校管理,大面积提高教育质量,制定《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二、新生入学 第二条初中毕业生经升学考试合格,并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 第三条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开学后两周不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并且下一年不得报名参加升学考试;如因病或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必须在开学后两周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 第四条学校不准擅自接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新生。新生入学后,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即取消其学籍:伪造有关证件冒名顶替者;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其他学校在籍学生;同级学校已经毕业的学生。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按市建立统一学号,直到毕业。学生在休学、复学后以及在本市围转者,学号保持不变。学号共九位数,一、二位为入学年度,三、四位为县、市、区代号,五、六位为学校代号,七、八、九位为学生代号。 学生跨省、市转学的,转出学校即注销其学号。在省跨市转学的,由转入学校为其建立新学号,并注明该生为转学学生。注销和新建学号,都必须及时报告教育主管部门。

学生按每班四十五人编班为宜,并按规定建立学籍卡和学生档案。 新生入学后,学生花名册连同学号一式三份,一份留学校,两份报教育主管部门。 三、转学 第六条学生不准任意转学。全家户口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县迁移的学生可准予转学。 第七条学生转学由本人或家长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审查后,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开出全省统一的转学证明。由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学生持转学证明、家长调动工作证明、户籍迁移证明以及会考成绩单和平时成绩报告单,到转入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入学手续。入学手续一般在开学后两周办好。会考成绩单由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加盖公章后有效。学生档案由转出学校在一月交转入学校。 学生休学期间以及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 第八条重点高中一般不接收转学生,在学额许可的情况下,可以接收同级重点高中的转学生,便须经必要的摸底测验,合格者方可转入。 第九条学校不得拒收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安排的正常转学生,也不得接收没有正常转学手续的学生。 学生转学必须转入与原校就读时相同的年级,转入低于原校的年级者,取消其学籍。

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规范学生日常行为,树立厚德、博学、唯实、求新的校风,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须知》中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报到注册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如审查时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因病或应征入伍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

遇。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须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一年,一年之内如果病未痊愈的,可适当延长一年,但须向学校提出申请;应征入伍保留入学资格四年。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含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 (三)本人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合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在家休养的,可按第五条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对学生做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应由学校招生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应出具书面决定并送达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及生源地省级招生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

【学校管理规章制度】学生学籍管理条例

学生学籍管理条例 一、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改革和加强学校管理,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和《青岛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籍管理工作由学校教导处负责。 二、新生入学 第三条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须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前向学校教导处请假。如开学两周内不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由学校教导处按统编学号顺序填写“在校学生注册备案登记表”,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市教委普教处备案,方可取得学籍。教导处对所有在籍学生须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并按规定时间到市教育局基教处验印。在校学生学籍档案应留教导处保存。未经学校同意,不得移交其它单位。学生毕业后,移交学校档案室存档永久保存。 第五条新生入学,如发现有伪造证件、其他学校在籍生或同级学校已毕业学生等情况之一者,报请市教育局基教处,取消其学籍。 第六条新生入学,由教导处集体为学生办理学生证,教导处应按有关规定加强学生证管理工作。学生证编号填写学生统编学号。 第七条招生班额按市教育局规定执行。 三、转学和借读 第八条由外地转入的学生,由家长持学生常驻本地户口、

转学证明、学生档案,经学校审查同意盖章后,再到区科教局教育科审查备案盖章后到市教育局基教处办理审批手续,经市教育局基教处审批同意后方可入学。未经学校和市教委普教处同意,任何人不得接收学生。 由外地转入的学生除交验上述转学证明材料外,还需同时持原地(市)教育主管部门的转学介绍信、省统编学号、地(市)会考办公室出具的会考成绩证明(外省转入我校的,须经省级会考机构出具的会考成绩证明),否则不予接收。 第九条转往外地的学生,应持户口迁移证明和接收学校的接收涵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到市教育局基教处办理转出审批手续,最后到学校教导处提取学籍档案。接收涵留教导处存档。 第十条学生跨省、市及区(市)到我校借读的,按《青岛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管理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到外地借读的学生,应持当地接收学生证明信到我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方可外出借读,同时学校教导处应保留该生的学籍,并及时上报市教育局基教处。 第十二条境外人员子女要求到我校借读的按市教育局有关办法办理。 四、休学和退学 第十三条在校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的,由学生家长持区、市(含区、市)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原始病历,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批同意,填写休学审批表并加盖公章上报市教育局基教处批准后,可予休学。 第十四条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持医院证明,续办休学手续。 第十五条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办理休学手续,确需休学

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一、学籍的取得与保持 1、根据地方政府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规定,学校招收常住户籍在本辖区内达到小学毕业学历或具有同等学历的适龄儿童。 2、新招收的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持《入学通知书》,到学校按规定程序完清报名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注册的,须凭学生家长(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下同)或有关单位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但延期不得超过一周。 3、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凡已取得学籍的学生取得相应的一个由教育局下达的全区统一编排的学籍编号。 4、在校学生在新学期开始时必须按学校规定日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的应凭学生家长或有关单位证明到校请假。不请假者,视为旷课。未经请假而无故逾期四周不报到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5、实施义务教育,凡辍学学生经动员仍不入学,由学校向学生家长或单位发出《限期复学通知书》,敦促学生复学。学生自动离校,经 动员仍不能复学者,学籍注销。 6、凡已取得学籍的学生,不能同时在其他学校取得学籍。 二、转学、借读 7、学生因常住户口随家长迁移或其他特殊原因,在本校就读有困难的,可向学校申请转学,并按下列程序办理转学手续。 (1)学生或学生家长持《转学申请书》(需经班主任签字)、变更 后的《户口簿》(或户口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到学校教务处提 出转学申请。 (2)学校审核,符合转学条件者,填写《初中学生转学联系表》并转教务处主任和校长签署意见。 (3)将《中学生转学联系表》报经区教育局教育科审批。 (4)持经教育局审批同意的转学联系表与户口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联系,在征得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由原校开具有关证明,到转入学校报到注册,插入适当的班级学习。

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建立和完善科学严谨、实用高效的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三条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由省、市(州)、县(市、区)三级教育行政部门与学校共同管理,以市(州)教育行政部门为主。学校主要负责信息录入、信息备份,为学生建立纸质和电子学籍档案。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配合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学籍核查、监督,市(州)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学籍注册、日常管理。省教育厅主要负责制定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指导、监督、检查各地和学校学籍管理工作。 第四条全省建立统一的普通高中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网络管理系统,对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实施电子化管理。 第二章入学、注册 第五条学校要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招生计划、招生办法等录取学生。学生须持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学校发放给本人的录取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的,须由监护人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延期期限不超过两周。开学后两周内不到校办理入学手续,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对新入学学生进行注册登记。在学生入学时组织学生完整填写《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登记表》(附件2),编制《四川省普通高中级高一新生花名册》(附件3),按照管理权限及时上报县(市、区)、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务必于9月30日前对学校上报的《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登记表》和《四川省普通高中级高一新生花名册》进行审核、确认,按省教育厅规定的编号规则(附件1)编制学籍号(学生身份证号为辅号)和学业水平考试考籍号,完成学籍电子注册,学生取得学籍。电子注册后,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每年10月30日前将《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登记表》和《四川省普通高中级高一新生花名册》(电子版)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 学校各年级统一以入学年份命名。如2010年入学的,应写为2010级。 被录取的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未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的,学校不得为其注册登记。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对违规招收的学生一律不得注册学籍。 第七条经复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入学资格,注销其学籍。 (一)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的; (二)高中阶段在籍的; (三)高中阶段已毕业、结业(肄业)的。 第八条凡属跨市(州)范围违规招生取得学籍的,其学籍无效,由违规学校所在市(州)教育行政部门予以取消。 第三章考勤、评价

中山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山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四章课程选修与免修 第五章主、辅修和双专业、双学位第六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七章休学与复学第八章退学 第九章考勤与处分第十章毕业、结业和肄业第十一章自费出国留学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中山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新生,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在规定期限内来函向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请假,并附有关证明。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体检标准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退回生源地,情节恶劣者,转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条凡体检复查不合格的新生暂不予注册。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证明,短期内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校医院签署意见,报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审批,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往返路费和医疗费自理。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可以在下一年六月份向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提出入学申请,并提交医院开具的健康检查及诊断证明,由学校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教育部学籍管理规定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教育部学籍管理规定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提高教育质量,教育部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3+2”分段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前三年学籍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国家、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具有统筹管理的责任。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按照省级有关部门职业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 第五条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1.基本信息; 2.思想品德评价材料; 3.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 4.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 5.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 6.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学籍档案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六条学校应当将新生基本信息,各年级学生变动名册及时输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报教育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上报至国家教育行政部门。 第七条新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应当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如在学校规定期限内不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发现其不符合招生条件,应当注销其学籍,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新生实行春、秋两季注册,春季注册截止日期为4月20日;秋季注册截止日期为11月20日。 第十条外籍或无国籍人员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应当按照国家留学生管理办法办理就读手续。港、澳、台学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就读手续。 第十一条东部、中部和西部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招收的学生,注册及学籍管理由学生当前就读学校按学校所在省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重复注册学籍。 学校不得以虚假学生信息注册学生学籍,不得为同一学生以不同类型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身份分别注册学籍,不得以不同类型职业学校身份分别向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学生学籍。 第三章学习形式与修业年限 第十二条学校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基本学

xxxx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西安市××××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西安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特制定下列学籍管理办法。 一、入学 一年级新生入学,学校给按上级主管部门划定的本校招收范围内的时龄儿童发放入学通知书,办理报名注册手续。新生入学后,学校教导处建立新生的学籍卡和电子学籍档案,并按规定时间上报新生电子档案。 二、转学与借读 1.学生因家长变动工作地区、家庭搬迁(户籍普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转学的,经学生家长(监护人)申请,申请时需出具居住地变动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并报转出和转入学校主管区县教育局审核批准,办理转学手续。 未经接收学校同意,原校不得开具转学证明。学校不接收无转学证明的学生。 2. 申请借读的学生,应持原学校所在地区县教育局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同意流出就读证明、原学校的学籍证明,非本市户籍学生还要出具监护人户籍证明(或暂住证)及本人在本市暂住证,向借读学校所在地区县教育局申请,经区县教育局批准,学校办理借读手续。 借读生借读期限一般为一学期至一学年。特殊情况可延长。

3. 毕业班学生一般不办理转学。学生在休学期间、受处分期间不得转学。 4、学校对转入学生的转学证明和转出学生的转学证明存根,每学期应整理成册,并建档保存。 5、学校接收的转学学生,按其原就读年级插班学习。 三、休学、复学 1、学生因特殊原因,一学期内累计请假(包括病、事假)时间超过上课总时数三分之一仍不能到校上课,无法继续跟班学习者,应办理休学。 休学由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提出申请,出具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签署意见,报上级教育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2、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在休学期满前半个月内由学生家长持相关证明向学校申请,经区教育局批准可继续延长休学期限。 学生休学期满,未提出延期休学申请,又不到校就读者,由学校督促其尽快复学。 3、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或休学期间要求复学的,应持休学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因病休学的应提交区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学校签署意见,报区教育局审核批准后,即可复学。 复学学生按其实际学力程度编入相应年级。 四、流失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附件: 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实行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和其他学校开办的中等职业教育班;适用于学年制和学分制学业水平管理的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工作。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入学,也可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入学。 第四条学校按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的书面申请.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对按省(市、县)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的学生,由学校在开学后到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办理注册手续。对按专业大类招收的新生,入学后按专

业大类注册,确定专业方向后再按专业方向注册。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 新生注册获得学籍或从外省转入学籍后,江苏省教育厅为该学生编制全省唯一的学籍号①及电子注册号②.①学籍号为学生在校期间的唯一身份标识码,不随学生学籍的变动而变化。学籍号为一组22位编码:1—8位为学校代码(学校代码为所属组织机构对应的行政区划代码+2位的序号组成),9-12位为该学生的入学年份,13-18位为专业代码(采用教育部2010版专业代码,若修读教育部2000版专业,则前两位为0),19-20位为班级号,21-22位为班内学生序号。②电子注册号为学生在校期间的学籍唯一标识,随学生学籍的变动而变化。电子注册号为26位编码:1-4位为该学生的入学年份,5-12位为学校代码(学校代码为所属组织机构对应的行政区划代码+ 2位的序号组成),13—16位为该学生的毕业年份,17-22位为专业代码(采用教育部2010版专业代码,若修读教育部2000版专业,则前两位为0),23-24位为班级号,25—26位为班内学生序号。 第五条学校应当对取得学籍的学生及时建立学籍档案,基本内容包括: 1.基本信息; 2.思想品德评价材料; 3.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 4.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 5.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 6.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汇编

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一、实行学籍管理分级责任制 小学学籍实行分级负责管理,既教育局依据省市文件规定相关政策,教育科通过中心校间接管理全市农村小学学籍;各镇乡中心校安排专职人员(小学教研员)负责所辖小学学籍的验章、管理。 学校由教导处负责学籍的管理工作。 二、严格学籍管理权限和手续 省、市教育部门有关学籍管理的政策性文件,是我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各级各校一定要严格执行。 (一)入学 依据省市文件,学校接收新生入学时应首先认定该生是否属于学校服务范围,坚持“两个统一”的原则:既学生户籍所在地与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相统一、学生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常住地统一,实行“按时免试、就近入学”。凡年满6周岁(截至当年8月31日)的儿童,按就近入学的原则,凭实际常住地户口薄、房产证明到就近小学报名登记入学。教育局和各小学相关工作人员要严格审查学生身份,对不符合入学条件的学生一律不得接受,一经查出违反规定入学者,一律清退。 凡年满6周岁的流动儿童,其法定监护人在流入地居住并取得公安部门颁发的暂住证,同时取得就业证明或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的,可由其法定监护人持原居住地户口薄及以上证件到教育局指定的学校登记借读。 小学一般不接受不足龄的儿童入学 学生入学后,由教育局按上级规定统一为一年级新生建立学籍(借读生建临时借读学籍),按照省市有关规定,乡镇学生学籍号由中心校统一编排。

1、转学条件 学生有下列理由之一者,准予转学:户口及家庭住址迁移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转学者。学生转学必须提供转入学校所在地户口本和房产证明(房产证或购房有效票据)。 2、转学手续办理程序 A、由乡镇小学转往城区小学,由学生监护人持迁入地户口本、房产证明,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初步认定合格后,持转出校开具的证明信、学籍表到转出校所在地中心校开具正式转学证明,然后持相关证件到教育科审批。 B、乡镇之间相互转学,由学生监护人持迁入地户口本、房产证明,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初步认定合格后,持转出校开具的证明信、学籍表到转出校所在地中心校开具正式转学证明,然后持相关证件到转入校所在地中心校审批。 C、外地转入我市的需持转入学校所在地户口本、住房证明到教育科审批。 D、由我市转往外地的,需持转学证明等相关证件到教育科审批。 对符合转学条件并按规定经中心校或教育科审批的学生,接收学校核实无误后应在三日内安排学生入学。 对不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原学校和所在地中心校不得开具转学证明。未按规定审批,各中小学不得私自接收学生转学。 转学在每学期初开学两周内办理,除工作调动或住址迁移等原因外,学期中途一般不予办理。 学生转学一律不得变更年级。 无特殊情况,毕业年级学生不得转学。 学生受处分期间一般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中央民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央民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民大校发﹝2009﹞8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等方面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施学分制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学籍管理 一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录取为本校的学生必须持《中央民族大学录取通知书》和其他有关证件,按期来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说明原因。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含)。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退回原家庭户口所在地;情节恶劣者,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认为在一年内可治愈并达到体检标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因身体健康原因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下一学年开

学前持入学申请书、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和学校指定医院开具的身体康复诊断证明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待遇,并应在批准后一周内办理完离校手续。逾期不离校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初,学生必须按时凭学生证到各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方可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未准、或者履行请假手续逾期两周(含)不到学校注册者,按退学处理。 第六条学生在每学年第一学期注册时,须按学校有关收费规定缴纳费用,未缴纳费用者,不得注册和修习课程。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二学制、学分与课程 第七条标准学制为4年的,学习年限为3-5年,标准学制为5年的,学习年限为4-6年。实行双学期制,每学年分为两个标准学期,一般每学期为20周,根据当年春节日期有所调整。学生毕业时间为每年的7月份。 1.学生不能在标准学制内完成学业,可提出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延长的学习年限不得超过一年。 2.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应在标准学制最后一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向院系提出申请,并填写延长学习年限申请表,经院系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逾期不予受理。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案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规范学籍管理,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提高教育教案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xx学院新生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请假须经学校招生部门批准方为有效。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由各系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复查,由学校医院组织健康复查。政治思想品德和身体复查合格者,填发学生证,予以新生电子注册;待新生电子注册成功后,正式取得xx学院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退回父母或抚养人所在地。情节恶劣的,由学校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由学校招生部门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并在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原单位或回家治疗,户口迁回原籍;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两周向学校招生部门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可以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所在系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交清学费或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注册。

邵阳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邵阳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邵院政字[]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案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规范学籍管理,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提高教育教案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邵阳学院新生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请假须经学校招生部门批准方为有效。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由各系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复查,由学校医院组织健康复查。政治思想品德和身体复查合格者,填发学生证,予以新生电子注册;待新生电子注册成功后,正式取得邵阳学院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退回父母或抚养人所在地。情节恶劣的,由学校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由学校招生部门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并在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原单位或回家治疗,户口迁回原籍;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两周向学校招生部门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可以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所在系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交清学费或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注册。 未办理请假手续,逾期两周不来校注册者,由学生所在系申请,学生工作处审核,报教务处按自动退学处理并注销学籍。 第三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初中学校学籍管理制度范文

初中学校学籍管理制度范文 三、到注册学校以外的其他学校就读的初中学生,称“暂读生”。 对经教育主管部门直接批准安排的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对现役军人、部队转业干部子女应优先照顾入学;对残 疾学生,应特殊照顾。 四、休学和复学:在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的,由学生家长持区、市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原始病历,向学校提交 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查同意,填写休学证明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 批准后,可予休学。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持医院证明,续办休学手续。 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办理休学手续,确需休学的,应持区(市)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原始病历,经学校校长、教导主任和班主任 签字后,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学生休学期满,须按期复学。复学时,首先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和原休学证明信及医院建议 复学证明,经学校审查同意后,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并重新注册,方可复学。 学生除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不得中途退学或辍学,确实丧失学习能力的,必须由家长申请,并提交区(市)级以上医院的证明,经教 育主管部门批准,学校方可开具退学证明,准予退学。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发给毕业证书,只能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对未参加毕业考试或中途离校者,一律不发给毕业证书,可发给学历证明。 学历证书遗失一律不予补办。必要时本人可向毕业学校提出申请,学校核实原始档案后,可依据有关规定如实出具证明信。 六、普通中学编班人数:初中每班人数按照区教育局的有关要求进行,特殊情况由区教育局基教科科同意再行办理。

七、请假:1.在校生每学期开学时,应按时到校。因病、因事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办理请假手续;超过一个月未到校,而又没办理请 假手续者,学校不出示任何证明。 2.平时请假:学生因病、因事不能到校上课者,要凭医院诊断和家长证明办理请假手续。 请假一日由班主任批准; 请假一周至两周之内由教导处批准; 请假两周以上由校长批准。 一、入学管理 1、新生入学,采取入学通知书制,并将入学通知书发给其父母 或其监护人的手里,接到入学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送子女或 其被监护人到指定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3、新生入学后,学校要填写好一式三份的新生花名册,一份学 校教导处存档,一份上交中心校存档,一份上缴县教育局。 4、学校必须给每个学生建立一份义务教育学籍卡,由学校教导 处负责管理,在管理中不允许出现学生学籍不清或分离的现象。 5、学生的学籍档案的内容由班主任负责用黑色钢笔填写,所有 栏目要填齐。学籍档案中的学生成绩和综合性评价要事实求是,要 如实反映学生真实情况。学籍档案应由教导处专用学籍档案柜存档。学生毕业后,学校应把学籍档案归档以备查考。 1、用黑色碳素墨水钢笔填写,必须字迹工整,出现错误不能剔涂,姓名、出生年月日必须与户口相符,不得弄虚作假。凡无档案的,一律不承认学籍,不发毕业证书,不准报考上级学校。 2、学生档案材料包括: (1)新生入学名册表; (2)初中学生花名册(加盖县教育局学籍章);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教育部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1983年1月20日,教育部 为了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又红又专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必须加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管理工作,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教育质量的提高。在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中,坚持健全管理制度同加强思想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因材施教,鼓励先进,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的积极性,使其在德智体诸方面生动活泼地主动地得到发展,培养更多的优秀人才。现对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作如下规定: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的,以旷课论,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过复查、注册的,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须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本人申请,由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县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年修订)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的学风,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大学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新生入学应当持我校规定的有关证件和《录取通知书》,并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事先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的,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学籍。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新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资格期限为1年,学生在提交申请后,应当在一周内办完离校手续。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对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学校指定医院(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专科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四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保留入学资格由招生部门确定,教务处备案。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中学校学籍管理制度.doc

中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校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学校正常的管理秩序,全面提高教学质量,根据省教育厅、市教育局的有关规定和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一、转学制度 1 、因家庭迁移,家长工作调动、部队转业复员,学生要求转入我校就读的,应先与我校教务处联系,开出接收证明后,再到转出学校开出转学证,持家长调令、本人的市区居民户口证明,学籍档案到市直厂矿教育科办理转入手续。 2 、学生因家庭迁移,父母工作调动等原因,要求转出我校,应先向我校出具报告,交存接收学校开出的接收证,经班主任签字,教务处负责人同意后,开出转学证,再到市直厂矿教育科办理转出手续。 3 、转入的学生,按有关规定在该年级学生学籍号末尾依次编定学籍号,并在备注栏注明转人时间和转出学校;转出的学生,应及时注销学籍,并在备注栏注明转出时间和转入学校。学生转出,初中生学籍卡片与学生随转,高中学生入袋档案随转,但学籍记载表须在学校存档。高中学生在市内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 4 、学生的转人必须先办手续后进校。转出转人手续的办理时间统一规定在每学期开学的前三天至后三天,过期不予办理。 二、休学、复学制度 1 、学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须持县级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书,由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经班主任签具意见,教导主任审核同意后,报校长批准,取得休学证明后,方可休学。

2 、学生患有严重传染病,学校应令其休学;请假时间累计超过全学期三分之一以上者,应劝其休学。 3 、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可再办一次休学手续,但连续休学只限两次,如仍不能复学者,高中生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初中生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休学时间。” 4 、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者,应在开学前向学校提出申请,办理复学手续后方可复学。病休复学者,‘学校应审查住院结帐单和病愈证明。不按规定办理休学复学手续者,不能办理学籍转移手续。 5 、学生休学,其学籍应予注销。待学生复学时在下一年级末尾重新依次建立新的学籍,并在备注栏注明休学、复学时间和原在班级。并交存休学、复学的有关资料。 三、退学 1、根据教育法规宇,初中学生,未学满规定年限,不得中途退学。 2、高中学生因特殊情况要求退学者,由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经教导主任审核、校长批准,可以退学。学校根据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 3、高中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自动退学。不发给任何证书或证明。 ①一学期连续旷课一周或累计旷课50节(按每天 6 节课计算)以上者; ②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逾期两周不办理复学或继续休学手续者。 4 、高中学生退学后,学校应及时注销其学籍,其学号不能顶替,学籍档案不能销毁 四、升级、留级、跳级制度

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加强全日制在校生的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诸方面发展,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我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院报到。经学院复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持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在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进行复查。经过复查合格,准予注册的,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的,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或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医院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本人申请,由学院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回家或回原单位进行治疗。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没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的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院教务与科研处提出入学申请,并附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经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生必须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前一周内到学院财务审计处按规定缴纳学杂费、住宿费等费用,凭缴费收据到所在系(部)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注明注册日期并加盖注册章。第二学期开课前一天,由本人持学生证到所在系(部)办公室统一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第六条因故不能按规定日期报到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未经请假,按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转系(专业)与转学 第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系(专业)、转学: 1、学生确有专长,转系(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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