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中国专利申请与管理

中国专利申请与管理

中国专利申请与管理
中国专利申请与管理

利代理人何时不再“夕阳红”?

这是一个年轻的朝阳行业,核心从业人员的年龄却有6成超过55岁。这是一个急需人才的行业,进入21世纪以来全省却只有43人通过了资格考试——

(湖南日报记者胡宇芬通讯员何萍田蓉晖报道)

古稀之年的宁星耀,每天还在为自己开办的专利事务所而忙碌。25年前《专利法》颁布实施时,身为省专利管理局副局长的宁星耀第一批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并见证了湖南省首件专利的诞生。“儿子在浙江绍兴当专利代理人,劝了几年,他今年终于打算回来帮我。”4月初的长沙,记者见到宁老,听到了这个消息。

找到了年轻的好帮手,这让宁老的很多同行心生羡慕。“长沙几大专利事务所的头头都是我们这些上世纪80年代考取专利代理人资格的。干这行的30岁以下的寥寥无几。”年过半百的刘熙告诉记者,“前几年小心翼翼培养了一个好苗子,谁知又跑到外省去了。”

“找人难,找年轻人更难”,成为了当前全省专利代理行业面临的最大问题。何谓专利代理人?简单地说,就是帮助别人对专利这种无形资产进行理财的人。据统计,到2009年底全省只有372人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而去年省内执业的专利代理人仅有120人,分布在全省23家专利代理机构。120人中,上世纪80年代获得专利代理人资格的73人,上世纪90年代获得专利代理人资格的28人,2000年至2008年获得专利代理人资格的只有19人。

这样一来,执业专利代理人年龄严重老化也就不可避免。全省执业专利代理人55岁以上的超过60%,40岁以下的只有14人;23家专利代理机构中,有10家代理机构全部由退休人员组成,执业专利代理人的平均年龄超过了55岁,年龄最大的79岁。继续发展下去,也就是说在10年之后可能出现后继乏人的状况。

这样一来,也导致了专利代理机构小而弱。全省23家专利代理机构中,大部分只有为数很少的几个执业专利代理人,仅有3家涉外专利代理机构执业专利代理人数超过了10人,这其中还包括一部分人虽然在代理机构进行执业注册但实际上很少从事专利代理工作。“一人包打天下”的专利事务所并不少见。

这样一来,很难满足高端市场的需求。执业专利代理人年龄结构严重老化,知识结构上难免有欠缺,加上机构小而弱,忽视业务培训和同行交流,目前大多数只能为发明人提供撰写专利申请文件等服务,更深层次的专利预警分析、专利信息利用、专利布局等还无法承担。省内一些大企业只好到北京等大城市寻找专利代理机构。

为了解开专利代理这个朝阳行业的人才困局,省知识产权局一直在努力。去年不仅恢复了停考5年的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长沙考点考务工作,还及时出台鼓励政策。良好的政策环境,使得去年长沙考点报考人数创历史新高,达到617人,其中40岁以下的近八成,24名考生获得了专利代理人资格,相当于近几年获得代理人资格的总和,刷新了我省历史记录。

当然,专利代理人才的涌现非一日之功。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被称为“天下第一难考”,既要有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历,又要熟悉专利法和有关的法律知识,还要从事过两年以上科学技术工作或者法律工作,对个人素质要求非常高。20多年来,湖南考取该从业资格的不到400人,且大部分在高校和科研院所及政府部门工作,还有60多人

在外省市从事专利代理工作。特别是近些年来,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越发严格,通过率更低,能够过关斩将的“新鲜血液”本就不多,还流走了一些,的确是“人才难得,一将难求”。

可以肯定,专利代理人才的短缺还会在一段时间内存在。“在美国等发达国家,专利代理人被称为金领一族,收入和社会地位很高。如今,湖南每年的专利申请量都在万件以上,且每年以百分之十几的速度增长,企业在专利预警、专利纠纷、专利布局等方面的需求也越来越多,许多企业高薪都聘不到专利工程师。粗略估计湖南专利代理人才的缺口达5000人左右,企业对专利工程师需求量在1000人以上。省知识产权局正在通过知识产权战略的深入实施,鼓励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科研人员和有工科背景的律师参加代理人考试,并通过专项培训和强化训练解决企业专利人才短缺的突出问题。”省知识产权局副局长陈仲伯告诉记者。

正在为未来打拼的理工科大学生们,你们的职业规划里有没有想过专利代理人这条路

信息来源:《知识产权》2007年第2期作者:郑友德张坚李薇薇

一、美国专利代理制度简述

1.美国专利代理人/专利律师的执业资格规定

美国专利代理的执业人员分为专利代理人(patent agent)和专利律师(patent attorney),其人数为世界之首。根据美国专利商标局公布的数据,截至2006年11月26日,美国全国共有8130名注册专利代理人,25544名注册专利律师。[1]专利代理人是通过在美国专利商标局申请并符合注册条件,每年从事专利代理事务的个人。一个人只通过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而没有通过普通律师执业资格考试,则仅被称为专利代理人。专利律师是满足专利代理人的条件且已经在任何美国联邦法院或任何州的最高法院从业的律师。

[2]

由于专利代理服务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任何一个人要取得执业资格,必须通过资格考试。注册与纪律委员会负责资格考试工作。每一个报考者都必须符合下述要求:持有一个公认的技术科目的合格学位(A类);获准在指定的学术机构学习但没有取得A类中学士学位以及专业训练(B类);任何通过每州工程审查部举办的工程基础考试的人。考试形式均为笔试,即50个选择题(1997年取消了文书撰写),内容涉及专利法,美国专利商标局条例,执业实践,诉讼程序及其他内容。每年考试后即公开考试内容。通过考试取得执业资格后没有规定必要的和任意的研修。但是如果申请人曾担任美国专利商标局专利审查或商标审查的工作达4年以上,则享有资格考试豁免权。美国专利代理人和专利律师执业前,必须向美国专利商标局进行注册登记。

美国专利商标局下设注册和纪律委员会(Ofrice of Enrollment and Discipline),对注册专利代理人和专利律师进行管理,如果出现有可能违反执业规范的行为,就要接受纪律委员会主席主持的调查,调查属实,则由美国专利商标局专员执行相应处罚。

2.美国专利代理人/专利律师的执业范围

专利律师根据专利局的规则,可以代理由专利局受理的相关业务:第一,到美国专利商标局做专利申请的陈述说明(不能代理商标申请);第二,撰写专利有效性和专利侵权的说明书,为申请外国专利提供建议、翻译和联络工作;第三,允许其代理由专利局受理的行政审判业务,同时也可代理仲裁、调解业务,但是关于著作权法的业务,不具有律师资格者是不允许其代理的;第四,办理与专利许可或转让合同相关的事务。依据美国律师协会模范规则第一条第七款的规定,禁止一个律师同时代理原被告双方业务。并且,模范规则第一条第十款进一步规定,前述规定适用于这一律师所属的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

美国的专利代理人主要是向委托人提供与专利有关的法律咨询;为委托人撰写专利申请文件、代理委托人向美国专利商标局办理专利审查和授权方面的所有手续。

3.美国专利代理人/专利律师的执业模式

美国每个州都制定州法以规范专利律师的执业活动。所有州都允许个人执业和合伙执业,至于法人形式,有一些州则不允许。不同模式的事务所,律师的人数也不同。现在多数原来的合伙制事务所都改成了有限责任合伙(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LLP)、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LLC)、专业服务公司(Professional corporation,PC)等。近年来的发展趋势则是越来越多的州开始允许律师或具有律师资格者、具有会计师等资格的律师共同经营综合法律事务所,以应对日益复杂的委托业务和诉讼代理,其数量正在逐年增加。另外,由于没有相关法律规定的限制,专利律师和专利代理人被其他律师、企业、大学、政府机关雇佣的例子很多,现在比例大约有40%。

二、欧盟专利代理制度简述

(一)欧洲专利局专利代理师制度

欧洲专利律师(European patent attorney)是由欧洲专利公约规定的一种执业资格,是指通过资格考试,有权在欧洲专利局代理专利事务的执业代理人。目前,欧洲专利律师约为5840人。正在执业的专利律师的比例大约为20%,根据执业代理人协会的粗略推定,有2/3的专业代理人在专利事务所工作,另外1/3则受雇于公司企业。

欧洲专利律师必须是欧洲专利公约缔约国的公民,且已通过欧洲专利律师执业资格考试,在欧洲专利公

约缔约·国拥有自己的经营场所或者供职单位。若要成为欧洲专利律师则须按照欧洲专利局的规定形式提交相应文件资料进行注册登记,成为欧洲专利局执业代理人协会(Institute of Professional Representatives before the European Patent Office)的会员,其行为符合协会行为规范的要求。专利代理人协会纪律委员会和欧洲专利局纪律委员会和纪律处罚复议委员会作为执业纪律检察机构。

欧洲专利律师执业资格考试由欧洲专利局专员任命的考试委员会主持和管理。考试涉及的法律和条约包括:欧洲专利公约(EPC)、专利合作条约(PCT)、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EPO申诉委员会的案例汇编及有关国家的法律。考试内容包括起草专利诉讼文书,诉讼答辩状和撰写异议书,法律问答。

欧洲专利律师执业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一个人如果具备理工科大学同等学历水平,并拥有相关技术,保证其掌握相应专业知识,且已完成3年的全日制培训课程,或者是在欧洲专利律师指导下进行更长时间的实践活动,又或者具备在欧洲专利局或类似机构4年以上从事审查职务的工作经历,可申请参加欧洲专利律师的资格考试。取得执业资格后,欧洲专利律师必须进行3年的研修。

欧洲专利代理人的业务范围,仅仅限于欧洲专利申请业务,即只能向其委托人就如何保护其发明创作提出建议,根据现有技术评价一项发明创造的可专利性,并撰写专利申请。原则上不允许双方代理。欧洲专利律师是否可以从事其他执业工作,诸如咨询,给出意见,谈判,许可协议的执行及类似活动,取决于其执业活动所在地的缔约国的国内法律规定。

对于欧洲专利律师的执业模式,欧洲专利公约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要服从每一个成员国国内法的规定。

(二)英国专利代理制度

1.英国专利代理人执业资格规定

作为一种职业,英国专利代理人(专利律师)自19世纪晚期就已经出现了。专利代理人特许协会成立于1882年,以促进和规范专利代理职业。第一个专利代理人于1889年登记注册,从那时起,专利代理人特许协会就一直管理注册登记工作。商标代理人特许协会成立于1934年。可见,专利代理人和商标代理人的执业资格是分开的,分别管理。在撒切尔政府解除管制的趋势影响下,英国对专利代理人(专利律师)执业的相关规定相对比较宽松。在许多案件中,都可以看到专利律师与其他欧洲国家的专利律师之间的合作。

在英国,任何人若想取得专利代理人或商标代理人执业资格则必须报考执业资格考试。每个报考者只要中等教育的成绩良好,获得大学或理工学院授予的学位,然后通过任何一门考试委员会认可的考试即可参加以专利法和程序法为内容的基础考试。通过后,可申请参加高级考试。(允许在考前提出豁免要求,经过审查予以批准。)申请人通过基础考试和高级考试后,在一个专利代理人管理下进行2年实习活动,如果是其自己单独实践,则要求经过4年方可取得执业资格。英国专利局负责专利律师的注册登记工作。

2.英国专利代理人执业范围

英国专利代理人(专利律师)执业范围包括:向专利局提出专利、外观设计、商标的申请手续及处理;代理其当事人在专利地区法院和专利高等法院出庭,仅限于因为不服缺席判决而上诉的案件;代理专利权的异议、无效申请,准备专利有效性和专利侵权的意见书;关于知识产权合同的事实陈述和侵权谈判中的陈述;代理针对进口侵权产品而申请法院禁令并要求损害赔偿;对诉讼结果、专利、商标、外观设计的有效性,陈述其见解和看法。为了使专利代理人能够对专利局有关专利的决定提出追诉,而授予其出庭的权利和辩论的权利。另外,专利代理人还可代理在基层裁判所诉讼的专利、外观设计案件。允许其代理仲裁、调解与著作权相关的法律业务,还可开展合同洽谈业务。

商标代理人的执业范围包括商标、外观设计的申请手续及处理,但不能在法庭上陈述意见。

普通律师有其专属执业范围,例如只有普通律师能够代理专利高等法院的专利侵权诉讼。此外,商标代理人不能代理的商标侵权案件,不能代理的上诉至高等法院不服专利局裁决的案件都属于普通律师的代理权限。

3.英国专利代理人的执业模式

英国专利局允许专利事务所以法人形式执业,也允许其代理向专利局进行申请陈述。一个以法人形式执

业的专利事务所或商标事务所必须全部由专利代理人或者商标代理人组成。英国目前几乎所有的专利事务所要么是个人开业要么是合伙执业,所有的合伙人原则上都承担无限责任。在一定条件下也可设立一个有限责任的合伙。一个专利律师也可受雇于他人而进行相关执行活动。

专利代理人可以雇佣会计师、律师、其他资格者或非资格者。另外,专利代理人还可同注册商标代理人共同组建合伙组织。其设立无须经国家专门管理部门的认可和登记。只是对其出资者作出限制性规定:在出资者中,至少有1个担任管理职务的出资者是注册专利代理人,有四分之一担任管理职务的出资者是专利代理人。

除专利代理人外可以开展知识产权业务的资格者还有法庭律师和事务律师。法庭律师可在高等裁判所、上诉法院、上议院拥有陈述意见的独占权;代理他人在专利厅、商标厅办理有关手续的权利。事务律师除法庭辩论外,可以代理他人办理专利、商标、外观设计的相关业务手续;可以对知识产权陈述正式意见,为裁判案件作法律业务的准备工作及提出指示;为法庭律师所代理的案件作出说明;为有关知识产权的转让合同、许可合同、保证合同制作书面材料;同时拥有在基层裁判所出庭和辩论的权利。

(三)法国专利代理制度

1.法国专利代理人的执业资格规定

法国知识产权律师大约1400人,代理人约有500人。法国知识产权律师大多是个人执业,少量以联合执业形式开展业务活动。欧洲国家的公司企业大多倾向由他们自己提交专利申请而不是依靠知识产权律师。知识产权律师的主要客户是外国人、小公司和个人。

在法国,一个品行良好的人通过知识产权律师资格考试后在一个执业律师指导下从事3年的实践工作,即可取得专利代理人的执业资格;然后可选择以个人开业形式或作为组织成员或受雇于另一个知识产权律师从事相应的知识产权律师执业活动。同时向知识产权局的资格委员会登记为“知识产权律师登记名单”的成员。在法国,除了专利代理人或者普通律师,任何人都不能从事专利服务实践活动。

法国专利代理人执业资格考试每两年一次。由知识产权局考试委员会(其中包括一些知识产权律师)主持。参加专利律师考试者必须获得一个理工科学位;3年工作实践;接受1年的专业训练。参加商标律师考试者必须获得一个法学学位;3年工作实践;接受1年的专业训练。专利律师考试内容涉及两部分:一是根据一份技术报告起草索赔文书;二是起草一份判定侵权的专家报告。考试分成笔试和口试。如果考生的笔试成绩在及格线左右,而口试成绩较好者可获准通过。考试合格后,无须再研修。

法国的专利代理人和商标代理人是相互独立的执业资格,其资格考试,专业培训和执业范围都不相同。但是,绝大多数专利代理人都持有商标代理人的资格。但是商标代理人不得代理专利申请。

专利代理人有义务向专利代理人协会进行注册登记,其执业符合协会颁布的行为规范的要求。

2.法国专利代理人执业活动范围

法国的专利代理人的执业服务范围很宽泛,不仅可以代理向专利局进行申请陈述,起草申请文件,还可以受理有关知识产权的咨询业务。专利代理人经常做一些检索工作,使得申请人可以在检索结果的基础上自愿修正其权利主张,从而增进其待申请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专利代理人不能开展诉讼代理业务,包括调解业务。只有普通律师可作为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代理人。在实际诉讼中,专利代理人只是律师的助理。禁止律师在诉讼中的双方代理。

3.法国专利代理人的执业模式

目前,在法国被认可的经营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不具有法人人格,主要包括个人经营、公益团体、公益职业团体、协同组合;二是具有法人人格,包括根据知识产权法第422条第3款规定设立的公司法人及第422条第7款规定设立的社团法人;自由职业民事公司(可以是有限公司也可以是股份公司);商法上的公司(可以是有限公司也可以是股份公司);经营利益共同体。

一个知识产权律师可以受雇于一个公司或其他普通律师机构或其他知识产权律师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知识产权律师还可以与其他类似职业共同投资设立公共服务机构(SCM—societe civile de moyens),经济合作机构(GIE—groupe ments d’interet economique)和欧盟经济合作组织(GEIE—groupements

d’interet economique)。但知识产权律师不能与普通律师共同开办事务所联合执业。任何受雇于一专利事

务所的普通律师不能使用普通律师的称谓,也不能作为普通律师出庭代理案件。

(四)德国专利代理制度

1.德国专利律师的执业资格规定

在德国,那些受雇于专利代理事务所和受雇于公司的专利律师有很大差异,甚至在名称上都不同,受雇于专利代理事务所的称专利律师或专利代理人(Patentanwalt,专利代理事务所律师),受雇于公司的称专利顾问律师(Pantentassesor)。其执业范围与专利律师相似,但是不超出其雇主公司的活动范围。由于德国绝大多数大公司都有自己的知识产权事业部专门处理申请事宜,因此专利律师的当事人通常都是中小型公司和外国申请者。

普通律师往往代理商标案件。德国专利律师人数:截至2005年底,批准备案的专利律师为2402人。德国所有的专利律师必须加入专利律师协会。专利局特派专员负责专利律师组织的监督管理。专利评估师协会(VVP):这是一个自发组织,大约有270名专利评估师和约400名专利工程师。

要成为德国的专利律师需要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德国国籍或有住所、有技术背景并经过技术和法律方面的实习和培训、通过专利律师考试。

德国的专利律师要求经过严格的培训和考试才能取得资格。首先应取得理工科大学学位且应当具有至少一年的工作经验,然后需要在一专利事务所或一公司专利事业部接受3年的执业培训,或者是直接由专利局或一专利法院提供的3年培训。任何完成专利律师培训的人都可以参加考试。同时在专利局或专利法院从事技术职务达10年以上者都可以不接受培训而直接参加考试。

德国专利律师资格考试由联邦司法部任命的考试管理委员会主持。考试包括笔试及撰写文书,内容是关于工业产权保护和实践活动的理论性测试,还有口试,内容涉及工业产权法,民法,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条约,外国工业产权法,专利律师法。考试合格后,向德国专利局进行注册登记以取得执业资格。

取得执业资格后,必须要经过大约三年的必要研修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在专利律师或者助理专利律师的指导下进行至少2年的执业培训;在专利局进行4个月的培训以及在专利法院进行8个月的培训。

2.德国专利律师的执业范围

德国专利律师,除了代理向德国专利局进行申请活动和准备相关文书资料之外,还负责提供专家意见书,不仅可以代理第三方处理涉及工业产权法中专利和商标的问题还可以代理涉及其他权利的案件,比如电脑程序和植物新品种等。代理关于商标局及联邦专利裁判所所管辖的业务。代理在联邦裁判所的审决取消诉讼、强制实施权诉讼。另外,还可代理由仲裁裁判所受理的业务。但是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及联邦裁判所的控告案件,只能由律师代理,专利律师只能作为普通律师的助理。

3.德国专利律师的执业模式

德国专利律师除了个人开业之外,还允许合伙执业和设立有限公司的形式。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设立分支机构。目前,大约有10个专利事务所是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进行执业的,但向专利局进行申请活动的只能是律师个人。不允许不具备专利律师执业资格的人成为专利事务所的投资人。作为有限公司,必须在区裁判所登记,并且应向专利代理人协会咨询,还应取得专利局长官的认可。

法律并未禁止专利律师聘请普通律师作为第三方当事人的代理律师进行诉讼。法律也未禁止非专利律师的个人聘请普通律师作为第三方当事人的代理律师进行诉讼。然而,法律禁止专利律师作为其雇主的代理人出庭。专利评估师则没有类似规定,有权成为其雇主即公司的代理人。

三、亚洲专利代理制度简述

(一)中国的专利代理制度

1.中国专利代理人的执业资格规定

中国专利代理行业始于上个世纪80年代。当时近万名科技人员接受了由原中国专利局举办的涉及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专利申请文件撰写、专利审批程序等科目的专门培训,取得为期两年的专利代理人临时证书,形成了最初阶段的我国专利代理人队伍。这些人员组建了我国第一批专利代理机构,一类只能代理国内专利业务,另一类则可以代理国外专利业务。其后,随着专利法、专利代理专门法律法规的陆续出台,我国专利代理从业人数和专利代理机构越来越多,执业服务也越来越规范。2001年开始逐步对专利代理行

业进行市场化改革,给这个新兴行业带来了新的气象和发展契机,有利于专利代理机构之间的公平竞争,有利于发挥专利代理人的积极性。

在我国,专利代理人的执业实行双证制,即必须同时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和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书。通过全国统一的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人才能获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这种资格考试以前每2年一次,从2006年开始改为每年一次。具有理工科大专以上学历、2年实践经验、品行良好的18周岁以上的中国公民方能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后,在专利代理机构中连续实习满1年、由专利代理机构聘用的70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方可以领取专利代理执业证书。领取了专利代理执业证书的专利代理人必须加入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方可以正式执业。

截至2005年底,我国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人员共8010人;领取专利代理执业证书的专职代理人共4228人。其中近一半都分布在北京、上海、广东等经济发达地区。专利代理机构共有598家,其中涉外115家,非涉外483家。

2.中国专利代理人的执业范围

根据我国《专利代理条例》的规定,专利代理机构承办的事务应包括:提供专利事务方面的咨询;代写专利申请文件,办理专利申请,请求实质审查或者复审的有关事务,提出异议,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有关事务;办理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让以及专利许可的有关事务,接受聘请,委派专利代理人担任专利顾问;办理其他有关事务。如果涉及涉外专利代理,专利代理人还要将外文资料正确翻译成中文,并根据专利法对其进行修改等。

我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专利权的授予采取登记制度,即香港对专利发明不进行实质审查,只进行程序登记。香港没有专利代理人制度,任何公司和个人都可以申请专利和代理与专利有关的事务,实际上,主要由当地的律师事务所和大陆的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完成。专利法律诉讼则主要由律师事务所完成。尽管香港没有专门的专利代理机构,但是其专利代理市场并不混乱,主要原因是社会诚信度比较好。

(二)日本专利代理制度

1.日本弁理士的执业资格规定

日本的专利代理人称为“弁理士”,规范专利制度的法律为《弁理士法》。原则上,要成为一名弁理士,他首先必须是日本国公民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年满20周岁),在日本国内有住所,然后通过专利律师资格考试。弁理士的执业考试有两种类型:初级考试(针对非大学毕业生)和综合考试(包括选择题、论述题、口试,主要是知识产权法)。具有律师资格,或者从事专利复审、审查工作7年以上的专员免试。考试合格的人在日本弁理士会登记注册人即成为弁理士。

截至2003年,日本全国共有弁理士5671人,大约有2/3的弁理士都集中于东京执业。近年来,弁理士人数增长很快,尽管如此,工业企业仍提出许多新的需求,如增加弁理士培训项目,增加弁理士人数,解除广告发布的限制,允许弁理士与普通律师联合执业等。

2.日本弁理士的执业范围

弁理士的执业活动包括:代理自然人向专利委员会进行工业产权申请,准备专家意见书,准备申请文件,代理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判决无效,在侵权诉讼中协助诉讼律师。以前,日本弁理士不能出庭代理专利诉讼,但2003年日本修改了《弁理士法》,根据该法第六条,对于行政诉讼,弁理士可以成为诉讼代理人,对于专利侵权诉讼,经过特定侵权诉讼知识培训和考试并在日本弁理士会获得附记注册的弁理士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与律师一起出庭,也可以在法院统一的情况下单独出庭。

根据《日本弁理士法》的规定,弁理士不能代理在其过去任职的法院或者专利委员会审理的案件,也不能代理其竞争对手已受理的案件。弁理士未经授权不得披露机密信息或者从事有违其行为准则的行为。一名弁理士有权拒绝提交自己手中持有的与其当事人商业活动相关的任何文件资料。

3.日本弁理士的执业模式

绝大部分弁理士,要么是自己设立一个事务所,要么是受雇于人。专利事务所中大约3/4是一人设立的事务所,而十人以上的专利事务所只有1%。专门在公司企业供职的弁理士不多,大概只占总数的10%。

四、专利代理制度发展趋势分析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及知识产权企业战略重要性的不断提高,可以预见,今后对于具有技术背景的法律工作者——专利代理人或专利律师的需求将会不断增加,人才问题是专利代理的核心问题之一。人才问题应该包括人才的数量和质量两个方面,须为具有技术背景者更易获得法律工作者的资格创造有利条件。因此,首当其冲须改革现行专利代理人考试制度。为减少应试者过重的负担,试题的构成及范围应当合理化。对于已持有专利代理人资格者,必须进行登记,且规定未加入专利代理人协会者,不能开展专利代理业务。但是不难发现,强制加入制度,如同“双刃剑”,有正反两个方面。在对其进行合理指导和有效监督的同时,也产生了阻碍其自由竞争的负面影响。因此,美国、韩国等国,没有强制专利代理人加入专利代理人协会。就其本身而言,随着专利代理人数量的增加,根据各国动向、其他行业动向的变化,可将督察专员、外部检查组等导人该制度,以提升该制度的正面优势,强化专利代理人制度。另外,精确审查现行的专利代理人协会规则,根据该规则的目的将某些事项条文化,成为该规则的一部分,以简化行政事前参与。另一方面,专利事务所也应通过个人事务所之间协作及联合,雇佣不同的专家,尽可能联合所有具有资格者来共同经营综合事务所,以顺应当前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发展需求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从产业界等角度出发,应由使用者自己选择专利代理人或是其他律师来为其服务,以解决专利服务领域的人力资源紧张、服务单一的现状,同时也可引入竞争机制促进该领域正态发展。专利代理人可为其提供多样化的服务,不仅仅只停留在通常的合同代理业务(包括合同洽谈代理、合同书的制作、谈判等),其业务的对象也不应该仅限于工业所有权,还应包括与之联系较深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著作权、植物品种、半导体集成电路配置等相关法规。为防止因大幅度增加专利代理人而降低其素质或能力,应同时推行强化研修机制。

今后,伴随着知识产权市场的扩大和诉讼案件数量的增加,为应对有关生物、金融、工程等最尖端技术的诉讼,审判机关应不断提高知识产权专业人员的素质和数量,对知识产权裁判官进行强化培训,聘请技术专家等,以适应现代知识产权诉讼的裁判体制;同时,建立高效且易于操作的纠纷处理机制以提高工作效率。而作为技术和法律专家的专利代理人,其权利不应仅限于技术说明和权利范围内的法庭陈述,还可同诉讼代理人、律师一起行使调查取证、准备书面材料、和解交涉等方面的权利,即确立严格遵守职业伦理和规则的专利代理人侵害诉讼代理权。

【注释】

*郑友德,作者系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知以产权与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张坚,作者系华中科技大学教育科学研究院教育法学方向博士研究生,湖北省司法厅厅长。

***李薇薇,作者系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讲师。

[1]美国专利商标局官方公布数据,http://des.uspt.gov/OEDCI/index.jsP,2006年11月30日浏览。

[2]胡惠平,“专利代理人——知识产权的保护神”,《中国人才》2002年第4期,第52页。

我国社会管理的提出及发展历程

我国社会管理的提出及发展历程 1、关于“社会管理”的理解 ?西方社会所说的社会管理并不必然是政府的社会管理,公共部门、私营部门,乃至第三部门都可以进行有效的社会管理。 ?在中国,对社会管理的理解带有强烈的“国家(或政府)中心论”色彩。直接或间接把社会管理等同于“政府的社会管理”。 ?“社会管理是政府运用法律、法规、政策直接或间接对社会发展社会发展不同领域和各个环节进行组织、协调、服务、监督和控制的过程。” ?一是社会管理的主体除了政府或国家外,还包括各类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 ?二是社会管理不仅包含政府利用行政法律等强制手段进行的管制、约束和规范,更包括政府与其他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社会的自我管理。 ?李学举:“社会管理是政府和社会组织为促进社会系统协调运转,对社会系统的组成部分、社会生活的不同领域以及社会发展的各个环节进行组织、协调、服务、监督和控制的过程。” ?何增科:“社会管理是政府和民间组织运用多种资源和手段,对社会生活、社会事务、社会组织进行规范、协调、服务的过程,目的是满足社会成员生存和发展的基本需求,解决社会问题,提高社会生活质量。” 在现代国家和市场经济背景下,社会管理有两个基本内容: ?一是实现和维护公民的社会权利; ?二是把多元化的社会有效地组织起来,实现国家与社会互动的结构化。 2、社会管理的提出 ?十六届四中全会:“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 ?十六届六中全会:“必须创新社会管理体制,整合社会管理资源,提高社会管理水平,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体现服务。” ?十七大:再一次明确了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 ?“十二五”规划:第九篇“标本兼治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从五个方面对社会管理领域提出了整体部署

湘潭大学专利管理办法

附件: 湘潭大学专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学校和发明人的合法权益,积极有效地组织专利申请,促进专利技术的推广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处归口管理全校的专利工作,管理专利许可贸易和技术贸易中有关专利事项;组织专利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协调学校与有关单位及专利发明人的关系;负责专利申请咨询、专利成果登记和专利报奖。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我校所有职务发明。本办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二章专利申请 第四条学校只受理、资助职务发明,职务发明必须以湘潭大学为申请人进行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属职务发

明: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三)主要利用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四)离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我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我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对于来我校合作研究的访问学者、客座人员以及外单位来我校学习与进修的人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问题,有关单位应通过书面协议加以明确,没有协议的参照上述条款规定处理。 第五条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学校,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学校持有,任何人不得私自进行转让。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个人所有。 第六条职务成果发明人或设计者申请专利,首先填写《湘潭大学专利(软件登记)申请审批表》(见附件),经学院预审,报科技处审批后,向专利机构办理专利申请。 第七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由科技处负责审查,申请保密专利。 第八条专利的国际申请,应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保密审查,再委托相关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第九条职务发明专利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须经科技处批准,与当事人订立书面合同,并按照《专利法》和《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登记备案。 第十条发明人在收到专利授权证书后,应及时将授权证书交科技处登记归档,其成果方可作为绩效考核、奖励、

浅谈中国大陆发明专利申请一般流程

浅谈中国大陆发明专利申请一般流程 中国大陆地区的发明专利申请一般流程与其他国家的发明专利申请流程是不一样的,也与中国大陆地区的另两种专利类型,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申请流程不一样。本文仅对于中国大陆地区的发明专利申请一般流程进行了简要梳理,以供各位读者朋友们参考交流。 一、发明专利概念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比如:产品发明(如仪器,设备等)和方法发明(制造方法)两大类。 二、发明专利申请流程 受理阶段、初步审查阶段、公布阶段、实质审查阶段、授权阶段及后续年费维持阶段。 1、受理阶段: 如果符合受理条件,专利局将确定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并且核实过文件清单后,发出受理通知书,通知申请人。 如果是电子提交的申请,一般情况下会在2-3个工作日收到电子版受理通知书和缴纳申请费通知书/费用减缓审批通知书。 如果申请的同时,申请人提出了保密审查请求,一般情况下会在5-6个工作日连同上述通知书,收到《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意见通知书》,告知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是否需要保密,是否可以去海外国家或地区进行申请。 (邮寄申请文件:根据专利实施细则第四条,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递交日。) 上述官文的发文时间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也排除电子系统运营问题及节假日等关系,只仅供大家参考。

接下来是:什么情况下会不予受理?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专利申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说明书(实用新型无附图)或者权利要求书的,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简要说明的; (二)未使用中文的; (三)不符合本细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 第一百二十一条(一):各类申请文件应当打字或者印刷,字迹呈黑色,整齐清晰,并不得涂改。附图应当用制图工具和黑色墨水绘制,线条应当均匀清晰,并不得涂改。 (四)请求书中缺少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或者缺少地址的; 关于地址:如果是外国人/企业我们只需要写到二级市即可。如加拿大魁北克。(五)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或者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的; 第十八条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本法办理。 第十九条(一):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六)专利申请类别(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不明确或者难以确定的。 2、初步审查阶段: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审查依据) 在实际操作中我个人认为审查员会审查以下内容,欢迎补充: (1)发明名称一般不得超过25个字,特殊情况,化学领域的发明可以允许最多到40个字。 (2)请求书、说明书、保密审查请求(如有)、实质审查请求书(如有)、专利代理委托书(如有)的发明名称是否都一致。 (3)说明书摘要部分不得超过300个字。可以包含发明的化学式。 (4)摘要附图(如有)是否为说明书附图之一。

软件专利申请书模板

软件专利申请书模板 篇一:软件通信类-专利申请参考样本 申请专利需要提供的技术交底材料 (题目----一种适用于不规则幕的多屏幕播放同步控制方法) 1、现有技术状况及其存在缺陷 这部分为背景技术介绍,要求介绍与本发明相关的已有技术发展情况,及其存在的缺点。 在以拼接为主的显示及控制技术中,用于实现图像无缝融合显示的无缝拼接技术是其中的重要技术之一。无缝拼接技术是一种 特殊的、要求比较高的投影显示应用,可以实现多屏图像融合在一起,并将拼接缝隙缩至最小以至于完全重合的拼接技术。近几年来,随着软硬件技术的发展,无缝拼接技术已广泛的应用于展览展示、视觉娱乐、广告等领域。 从拼接效果方面来看,无缝拼接技术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硬 边拼接、重叠拼接和软边融合拼接。硬边拼接有明显分割线(即通常所说的物理拼缝),无法实现全景一体化显示;重叠拼接是两台投影机投出的图像在拼合处以叠加的方式重叠,这种拼接存在着“亮带效果”,拼接后的图像没有一体化的感觉,有明显的“拼接感”,虽然这种重叠拼接没有物理拼接缝,但是有光学亮带,不能达到完 美的“无缝”效果;软边融合拼接通过边缘融合技术的处理,既实 现了两边的完全融合,又消除了重叠拼接引起的过亮区域,并且软

边融合拼接可以适应平面、柱面、球面等各种曲面形状的拼接,具 有更加广泛的适用性。 目前,实现软边融合拼接的处理方法有:一种方法是硬件解决, 通过内置无缝拼接技术的高端投影机或者通过外置无缝拼接处理 器均可实现超大幅画面的无缝融合。采用内置无缝拼接技术的高 端投影机虽然达到了很好的显示效果,但是其缺点是:成本太高,对 市场的大量应用产生了制约;另外,精密的高端设备伴随着复杂的 操作和调试过程,调试所费时间也较长。采用外置无缝拼接处理器 同样面临着成本高的缺点,同时还有支持通道数量少的缺点。另一 方法是软件解决,针对现场展示环境,对影片片源的每帧作变形处理,结合物理“遮光片”的方式进行画面拼接融合。这种方法的缺 点是,一旦展示环境产生变化,或者展示地点需要改变,就必须对播 放片源重新作相关的处理工作,因此,对于系统的维护和更新产生 了极大的困难。 不管是采用何种拼接方式,都与同步控制技术密切相关。 2、本发明的技术 (1)对照本发明通讯过程的主要(软件)流程图,详细说明本发 明通讯过程的步骤; (2)对照本发明通讯装置的结构示意图(标号),详细说明本发 明通讯装置的结构,包括由几个部分组成,各组成部分的连接关系。 (1)一种适用于不规则幕的多屏幕播放同步控制方法,该方法 先采用贝塞尔(Bezier)网格对多屏幕画面进行变形,以使其投影能

专利申报审批管理办法

专利申报审批管理办法 1 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向国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及专利代理公司提交专利申请前,在公司内部进行的专利申报的工作流程,和各部门及人员在前述专利申报工作流程中的职责。 2 目的 为明确专利申报中的各级职责,优化专利申报渠道,确保专利申请符合公司专利战略的前提下,加快专利申请速度、提高专利申请数量和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3 职责 3.1申报部门 3.1.1 申报人 申报人自主完成对发明创造的资料的撰写。 3.1.1 申报人所在部门负责人 申报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对该发明创造的应用情况、重要程度、技术完善程度等进行判断。 3.2 材料研发部 材料研发部负责对发明创造进行审查,并确定专利的申请类型、申请策略、专利权属等,并及时办理专利申请手续,对外包服务工作进行跟踪和监督。 3.3 批准 总经理负责申报专利的批准。 3.4 复审小组 当申报人对材料研发部所给的审批意见提出异议时,复审小组负责根据申请人和材料研发部提供的材料,给出一个权威、公正的判定。 复审小组由发明创造所属技术领域内的相关技术专家和专利管理人员组成。 4流程办理

4.1提出申报 ①申报人是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之一,或是对该发明创造较为熟悉的人。 ②申报人自主完成对发明创造的资料的撰写;对各发明人在本专利的实际贡献率进行确认;办理专利申报审批管理办法中的相关手续。 其中,申报人填写《专利申报审批登记表》(附表1),列出交底资料清单,并把专利代理公司所要求资料附在上述表格后。 4.2 申报人所在部门审批 ①部门负责人应依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对申报人提 交的前述资料进行审核,初步判断申报主题是否具有可专利 性。 ②部门负责人初步判断申报主题具有可专利性后,再对该专利 的应用情况(“产品”或“备用”,在产品中应用的需列出 具体产品型号)、重要程度(“核心技术”或“外围技 术”)、立项情况、技术完善程度(“完善”或“改进 中”,“改进中”的需列出从申报日起剩余的改进期限)等 做出判断。 4.3 材料研发部审批 ①材料研发部指导各部门开展专利申报、审批工作。 ②材料研发部根据公司的知识产权策略,结合发明创造内容及 申报人所在部门的审批情况,对发明创造应做为商业秘密保 护或专利保护做出判断。 ③应做为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材料研发部再对专利的申请类 型、申请策略、申请途径、申请权属等做出确定。 ④应做为商业秘密保护的发明创造,不得申请专利。 4.4 总经理审批 总经理依据以上审批结果和公司知识产权战略,决定是否批准办理专利申请,并对专利申请地域做出选择,国外或PCT申请列出具体国家。 4.5 办理专利申请 申报人将批示过的申报资料(附电子文档)及时送交材料研发部,由材料研发部核对无误后建档,给出编号,办理申请专利手续。 4.6 复审小组的复议

中国专利申请流程说明-模板

中国专利申请流程1 一、专利申请重要性 申请专利并获得专利权后,既可以保护自己的发明成果,防止科研成果流失,获取垄断利润来弥补研发投入,同时也有利于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可以通过申请专利的方式占据新技术及其产品的市场空间,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 二、专利申请类型 我国专利法规定的专利类型有三种: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它又分为产品发明和技术方案的方法发明。产品发明是指一切以有形形式出现的发明,即用物品来表现其发明,例如机器、设备、仪器、用品等。方法发明是指发明人提供的技术解决方案是针对某种物质以一定的作用、使其发生新的技术效果的一种发明。方法发明是通过操作方式、工艺过程的形式来表现其技术方案的。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具有一定形状的产品,没有固定形状的产品和方法以及单纯平面图案为特征的设计不在此保护之列。由于实用新型专利及申请具有无需进行实质审查、审批周期短、收费低的特点,使该类型专利的申请量占总专利申请量的2/3。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即产品的样式。它也包括单纯平面图案为特征的设计。 三、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且申请文件的撰写及手续的办理必须符合法律要求的形式,才能够获得专利权。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即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专利申请撰写过程中提高创造性的若干方法_黄熊

专利申请撰写过程中提高创造性的若干方法 作者姓名:黄熊 作者单位: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摘要:创造性作为专利申请审查的核心条款,常将大部分专利申请挡在授权大门之外。尽管从根本而言,专利申请的创造性高低取决于技术内容本身而不在于采用的表现手法,然而,专利申请的撰写状况对专利申请的创造性也具有重要影响,进而对授权前景产生作用。下面从创造性概念的性质出发,探讨有利于提升专利申请创造性的方法。 关键词:创造性 反检索 逻辑链 一、创造性概念的性质 根据专利法及审查指南的规定,专利申请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其中“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从该创造性的定义可明确其具有如下三个特性,充分理解这三个特性有利于在撰写申请文件时尽可能地提高专利申请的创造性。 1、相对性。根据创造性概念可知,创造性高低是与“现有技术”比较的结果,“现有技术”在实务中体现为检索的对比文件。依据不同的对比文件审查相同的专利申请,创造性的结论可能截然不同。理论上,由于“现有技术”为申请日之前公开的技术,专利申请的创造性当具有客观高度,但如果作为参考基准的对比文件的技术领域偏离远、技术特征公开少且数量不多,则可抬升专利申请的创造性高度,

相反,对比文件的技术领域接近、技术特征公开多且数量较多,则将压缩专利申请的创造性高度。由此可见,专利申请的创造性高低依据不同的参照基准其结果不同,具有相对性的特点。 2、主观性。如前所言,专利申请的创造性本应具有客观高度,但不可避免掺入主观因素,主要体现为:①检索主观性:创造性依据对比文件审查,而在检索对比文件的过程中,数据库的选择、检索要素的挖掘、检索表达式的编辑、检索结果的筛选等均受个人主观影响,不同的审查员针对相同的专利申请得到的对比文件在数量、范围、与专利申请的相似度等方面可能不同;②审查主观性:创造性审查的主体为假象的“本领域所属技术人员”,但审查员并不生活于“真空”,均会自然不自然地以自身具有的知识能力结构为出发点,对专利申请作出主观性的个体评价;③流转主观性,专利申请来源于发明人、创生于代理人、评价于审查员,囿于语言本身的局限和个体的自身差异,发明人以交底书提供给代理人的发明创造可能已一定程度的失真,代理人经过加工提供给审查员的发明创造可能进一步失真,审查员与代理人进行书面沟通中可能再度出现失真,这些在专利申请流转的各阶段产生的与“真实”发明创造性的差异难以避免。由此可见,专利申请的创造性高低依据不同的个体(包括发明人、代理人、审查员)其结果不同,具有主观性的特点。 3、动态性。创造性的审查过程是对专利申请的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性进行衡量的过程,该过程不是简单的“对错”判断,而是一个持续变动过程:随着审查员对背景技术理解的深入、对比文件检索范围的缩小、申请人(代理人)对技术方案的修改或阐述的明朗化,专利申请的创造性高低将可能发生变化,初判认为具有创造性的专利申请,最终定论可能没有创造性,或者相反。由此可见,专利申请的创

我国社会管理面临的形势与挑战

我国社会管理面临的形势与挑战 袁振龙 当前,我国经济持续发展,社会不断进步,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管理工作面临的总体形势是好的。但我们必须看到,一方面,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改变,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社会主要矛盾没有改变,这表明,社会管理工作面临的总体环境没有根本改变,社会管理的工作任务没有根本变化;另一方面,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管理工作面临着更加错综复杂的形势、更加严峻繁重的任务以及各种难以预料的困难和挑战,这给社会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经济体制改革深化引发的社会心理失衡现象突出 如今,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已经进入攻坚阶段,下一步改革的难度会越来越大。第一,资源配置方式的多样化引发了人们思想观念的激烈冲突,资源配置存在的一些不合理、不合法方式导致人们利益直接受损的现象引发了人们对社会的不满;第二,市场经济主体的多样化导致人们就业方式多样化,带来了不同行业、不同单位的收入差距,由不合理收入分配方式造成的收入差距日益成为人们对社会不满的重要因素;第三,参与社会财富分配的要素日益多样化,目前劳动要素在社会财富分配中所占的比重明显偏低,引发了占劳动就业人口绝大多数的普通劳动者对社会的强烈不满;第四,国有企事业单位改革改制导致一部分职工下岗分流甚至权益受损,引发了分流下岗职工及其家庭对社会的不满;第五,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加深,国外市场变化对企业经营的影响日益扩大,由此可能引发员工权益保护和大规模失业等社会问题,一旦应对不及时,员工合法权益得不到合理维护,就可能引发社会不满甚至酿成事端。种种对社会不满的因素会聚在一起,很容易造成社会心理失衡,进而影响社会安全稳定,在一定时空条件下甚至可能酿成影响社会安全稳定的重大群体性事件。因此,如何及时了解、把握广大人民群众的各种诉求,引导人们把对社会的不满情绪通过正常合理的途径反

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目录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单位知识产权的保护,规范知识产权管理工作,鼓励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一)专利权和技术秘密。主要指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新设计、新配方、新品种等专利权和技术秘密; (二)商标权和商业秘密。主要是指本单位的注册商标、商号等,以及所拥有的未公开的工程、设计、市场、经营、服务、财务、管理等信息; (三)着作权(含计算机软件)。主要指本单位的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及文档资料、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图、摄影、录像、艺术表演、教材、辞书、规范汇编等; (四)国家法律规定保护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三条本单位知识产权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分工协作、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本单位设立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下设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等各专业管理岗位,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负责相关知识产权的管理和具体工作。其他各相关业务部门还应指定本部门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兼职人员。 第五条知识产权管理部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知识产权各类管理规定,协调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划分各岗位的管理范围与职责,指导、监督、检查其他部门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二)审核业务部门的申请,组织和建立知识产权档案管理; (三)代表本单位负责知识产权的申请等对外工作; (四)代表本单位负责知识产权纠纷处理、诉讼等对外工作; (五)参与签订或审核涉及本专业知识产权内容的各类合同、协议,建立知识产权合同档案; (六)组织宣传和学习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知识并交流经验。 第六条本单位员工完成单位工作任务、利用单位名义、利用单位物质条件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属于职务智力劳动成果,其持有权属本单位。 (一)完成本单位工作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是指: 1.执行本单位工作任务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2.履行本岗位职责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3.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属于所在单位的业务范围; 4.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职或调离的员工在离开原单位二年内完成的

专利申请文件撰写方法及技巧

专利文件撰写方法及技巧 备注:研发人员应参考以下说明将技术方案形成书面材料 1、发明创造名称 为技术方案确定一个名称,该名称应当反映技术方案本身的特点,如产品专利的结构特点、方法专利的过程特点等,而不是该技术方案的功能特点,或者说所谓的技术方案本身的特点就是取得该功能的技术措施。禁止使用相对描述词汇,如高、新、快等,禁止使用商业宣传用语,如神奇、精致等,一般不得超过24个字。 2、技术领域 技术方案本身的所属领域,不是该技术方案的应用领域。宽窄适中,如关于一种半导体器件的技术方案,属于电学领域显得过宽,属于一种半导体器件又显得过窄,而微电子技术领域或者半导体技术领域较为适合。 3、背景技术 介绍与本申请之技术方案最接近的已知技术,应当客观、有针对性地介绍,客观就是要避免主观臆断,一是一、二是二;有针对性是指如果一项已知技术仅有一部分与本申请之技术方案有关,那么只需介绍该

部分即可。可以与图结合来介绍已知技术,已知技术可以有一项或者多项。 4、发明内容 (1)发明目的,指出所述已知技术的不足,并且只需指出本申请之技术方案能够克服的不足,从而导出本申请之技术方案的目的,即克服该不足。简化结构,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等也都可以是发明目的的内容。 (2)发明内容,概括地介绍本申请之技术方案,叙述技术方案的框架,包括技术方案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 (3)发明效果,是否实现了发明目的,在什么程度上实现了发明目的,可以从定性、定量两个方面说明,关于电量可以使用技术指标、技术参数等。 5、附图说明 逐幅说明所附图形是什么图,如图×是已知技术之技术方案××示意图,图×是本申请之技术方案××示意图等。无须给出图中各图标的名称,至于图中各部分是什么在说明这些技术方案时同时已经给出。 6、具体实施方式 本部分在重复发明内容的过程中适时加入本申请之技术方案的附加

中国社会管理主体多元化探索

【管理学与企业发展】中国社会管理主体多元化探索 白 彦,李国正(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北京 100871)摘要:十八大报告中提出“政社分开”,这为今后中国社会组织的发展开启了难得的“政策窗口”。一方面,“政府 失灵”所引发的对政府单一化管理模式的弊端逐渐显露,社会各界期待“小政府,大社会”的治理模式;另一方面,新一届政府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政府改革,创新社会治理的决心,为社会组织的发展创造了契机。社会组织具有自身的优势,唯有在转变政府职能的同时,不断推进社会组织的发展才能实现社会管理主体的多元化治理结构。 关键词:社会管理主体;多元化社会组织;政社分开 中图分类号:C91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240(2014)05-0079-05 ①所谓“政社分开”就是:“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政府都要退出。凡可以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事项,一律不设前置审批。” 收稿日期:2014-04-05 基金项目:2013年国家社科基金《社会管理创新背景下民族社会工作制度和模式研究》,编号:13BSH089 作者简介:白彦(1964-),北京人,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博士生导师、副教授,研究方向:公共经济学;李国正(1986-),北京人,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共经济学。 社会科学家SOCIAL SCIENTIST 2014年5月 (第5期,总第205期) May,2014(No.5,G eneral No.205) 从改革开放前的计划经济体制到之后的市场经济体制,经过30多年的发展,我国经济领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政府主导的单一化社会管理模式的弊端渐显,社会各界要求政府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呼声日益强烈。与此同时,我国社会中的企业、社会组织、公民等政治主体意识不断增强,参与社会管理的主观愿望和客观条件也逐渐具备,社会管理主体多元化这一主张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 社会管理主体多元化首先需要政府转变职能,下放权力,明确界定政府与社会组织等权力和责任;其次还需要社会组织能够尽快的自己改革和完善,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承担责任的能力。换言之,政府敢于放权、大胆放权,社会组织也要能够承接政府下放的职能。改革开放以后,经过30多年的改革,我国的行政体制改革已经取得了一些成就,比如实现的政企分开,市场经济体制得以确立,政府职能在不断转变。基于良好的行政 改革基础,十八大后,“政社分开” ①成为未来国家与社会关系发展的一个趋势。一、社会组织的依附式发展问题 社会组织是指为了实现特定的目标而有意识地组合起来的社会群体。主要分为“人民团体、自治团体、行 业团体、学术团体、社区团体、社会团体、公益性基金会” [1]等七种类型。一种新型的社会组织形式。社会组织自身所具有的灵活性、多元化、 非盈利性、志愿性等优势,使得社会组织的发展对于弥补“政府失灵”与“市场失灵”具有重要的意义。工会、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都是社会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的社会组织一般都具有严密的组织体系和庞大的会员人数。就以工会为例,截至目前,中国工会会员已经超过了2亿。如此庞大的社会组织,如果能够使其职能得到充分的发挥,其潜在的作用的发挥将不亚于市场机制的作用。比如,中国工会在成立之初,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对于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和推进革命走

专利管理办法73881

专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的专利工作,明确公司技术的研究开发、申请专利保护、管理专利技术的职责,规范专利技术的使用,保护公司无形资产,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鼓励员工积极进行发明创造,促进公司技术创新和形成公司自主知识产权,推动生产技术进步,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利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经申请获得授权的专利,在我国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申请获得授权的专利,在外国申请获得授权的专利,也包括获得境外申请优先权日的、可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 第三条本公司专利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宣传普及专利知识,激发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推动公司科技进步;提高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加强公司自主知识产权保护、运用和管理。 第四条执行本公司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公司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公司。申请被批准后,公司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公司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做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五条在取得专利申请号及取得专利权后,公司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按有关规定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第六条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专利工作者及有关人员对其内容负有保密的责任。 第二章专利的管理 第七条专利管理的内容包括: (一)专利技术开发; (二)专利申请、维持、放弃的确定,职务与非职务发明的审查;

专利申请的种类有几种

专利申请的种类有几种 近年来,知识产权是受到了国家更多的保护,尤其是其中的专利。而在专利当中,又具体进行了一些种类的划分。那到底,▲专利申请的种类有几种呢?而在申请专利的时候又需要申请人提供哪些文件材料?这些问题,小编都将在下文中为大家解答。 ▲一、专利申请的种类有几种 专利的申请需要一定的流程,内容不同,类型不同,本文将对专利申请进行简单的描述。 专利申请的类型 ▲我国专利申请有三种类型,如下: (一)发明专利: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二)实用新型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三)外观设计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不同专利申请的类型的区别如下: 1、专利授权时间: 发明专利授予专利权通常需要的时间为3年左右。 实用新型专利授予专利权通常需要的时间为1年左右。 外观设计专利授予专利权通常需要的时间为8个月左右。 2、专利权的保护期限: 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是20年。 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限是10年。 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是10年。 ▲二、不同专利申请类型需要的材料 申请专利需要提供的资料: 1、发明创造名称:名称应简单、明确地反映发明创造的主题和类型。 2、背景技术:与本发明创造最相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情况。 3、发明创造的技术方案: 产品类的发明创造:结合附图,清楚、完整地写明各部件名称,及其相互之间的联接关系,并说明其工作过程,所

提供方案以本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电子类的发明创造:提供电路图或框图,并结合图中各电子器件或模块说明其原理; 方法类的发明创造:包括加工工艺、化工产品、药品、食品等,应详细地说明其加工工艺步骤及工艺条件的限定,并根据需要提供相应的工艺流程图;对于计算机、通讯等领域涉及的方法发明创造,则应提供该方法的处理过程,并根据需要提供其流程图。 4、发明创造的有益效果和优点:描述本发明创造与现有技术对比所具有的积极的效果和优点,且所述的优点和效果是由于采用了发明创造的技术方案而直接获得的。 5、附图说明:如果有附图,附图应按机械制图标准绘制。 6、实施例: 产品类和电子类的发明创造:实施例是实现发明创造的一种或多种具体设计方案,如果提供有附图,该部分应结合附图进行说明,并将附图中的标号标注在相应的零件之后,可以根据需要说明其功能、动态构造、工作原理和使用方法等。 方法类的发明创造:应详细说明其工艺过程、操作步骤和具体的工艺参数等,通常应该供多种工艺参数结合的实施例方案;对于计算机、通讯等领域涉及的方法发明创造,则

公司专利管理办法

惜贝儿公司专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企业技术的研究开发、申请专利保护、管理专利技术的职责,规范专利技术的使用,保护企业无形资产,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鼓励员工积极进行发明创造。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之专利,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经申请获得授权的专利,在我国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申请获得授权的专利,在外国申请获得授权的专利,也包括获得境外申请优先权日的、可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 第三条企业的专利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犯。凡本企业(包括企业总部、分公司及各地的分支机构,下同)的员工(含合同制员工、临时工,下同),均应遵守本企业的相关制度。为规范和加强专利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企业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循自愿、平等、等价有偿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企业各级领导、各部门应当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企业专利工作的管理,增强员工专利法律保护意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第二章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六条本企业的专利管理纳入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中,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统一领导下,由专利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负责日常专利事务,技术开发部负责技术开发、提出技术方案保密、技术方案法律保护的方式及具体的措施设想,销售部门负责监督市场相同技术方案产品的状态以及侵权信息的收集,技术科制定与专利技术相关的产品质量标准、工艺操作规程,品质科负责专利产品出厂的检验工作。 专利管理部门应结合市场和专利管理工作的实际,积极开展工作,其基本任务是: (一)根据本企业参与国内和国际市场竞争的实际需要,定期提出本企业专利工作实施策略建议,全面推动本企业开展技术创新过程中的管理工作。

中国社会研究--社会管理

中国社会研究社会管理

漂族老人和空巢老人 漂族:“漂族”主要来自于农民和农民工家庭,城市的弱势群体,退休、离退休人员,待就业人员的家庭,他们来自的地区主要还是地级市以下的家庭。 漂族成因: 1、大城市的吸引力。 2、中国就业形势的变化。中国社会正经历城市化、人口结构转变、劳动力市场转型、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等一系列结构性因素的变化。 3、中国就业政策的调整。国家就业政策也为一部分人继续留在大城市提供了政策支持。 4、高等教育发展与社会需求的差异。大量接受了大学教育而没有一技之长的大学生面临着就业尴尬局面。 漂族老人: 背景:2011年中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已达1.44亿,占总人口比重超过1/10。随着人口流动性的增大、城市化的发展,“漂族老人”在这一数据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 问题: 一、“漂族老人”放弃了家乡熟悉的社交关系,面对陌生的环境,心理上一时无法适应。如果他们无法自我调节,心理疾病就会乘虚而入。 二、“户口歧视”几乎成为所有“漂族老人”难以释怀的心结,使他们很难享受到暂住地的一些服务,因此他们难以找到归属感。 解决方向:应加快完善对老年人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的统筹政策,为流动老年人创造更多方便。尤其在社区和街道层面,对外来老年人与本地老人应一视同仁,为他们的精神和物质生活提供切实的服务。 “空巢老人”,一般是指子女离家后的中老年夫妇。随着社会老龄化程度的加深,空巢老人越来越多,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 首先,老人要从思想上摆脱中国传统文化影响,建立新型的家庭关系。 减轻对子女的心理依恋。要尽早将家庭关系的重心由纵向关系(父母与子女的关系)转向横向关系(夫妻关系)。适当减少对子女的感情投入,降低对子女回报父母的期望值。特别是子女到了“离巢”的年龄,要有充分的心理准备,逐步减少对子女的依恋状态。 其次,老人要及时地充实新的生活内容,尽快找到新的替代的角色。 如培养兴趣爱好,建立新的人际关系,调整生活方式,参与各种社会活动和公益性劳动等。 再次,儿女应加强对老人的“精神赡养”,常回家看看。 儿女应该在情感上和理智上有体贴父母的习惯,即使“离巢”,也要增加与父母的联系和往来的次数,以避免父母家庭“空巢”综合征的发生。和父母住同一城镇的子女,与父母房子的距离不要太远。 对于身在异地的子女,除了托人照顾父母,恐怕更加要注重对父母的精神赡养了。子女要了解空巢老人在情绪上容易产生不良情绪,应经常与父母通过电话进行感情和

专利管理办法

专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的专利工作,明确公司技术的研究开发、申请专利保护、管理专利技术的职责,规范专利技术的使用,保护公司无形资产,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鼓励员工积极进行发明创造,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形成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推动生产技术进步,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江苏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利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经申请获得授权的专利,在我国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申请获得授权的专利,在外国申请获得授权的专利,也包括获得境外申请优先权日的、可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 第三条本公司专利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宣传普及专利知识,激发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推动我公司科技进步;提高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 第四条执行本公司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公司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公司。申请被批准后,公司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公司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做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五条在取得专利申请号及取得专利权后,公司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按有关规定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第六条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专利工作者及有关人员对其内容负有保密的责任。第二章专利的管理 第七条本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是本公司专利管理的主管部门,其职责包括 (一)根据本公司参与国内和国际市场竞争的实际需要,定期提出本公司专利工作实施策略建议,全面推动本公司开展技术创新过程中的管理工作。 (二)协助有关部门或主管负责人制定和实施年度专利工作计划,包括不断完善各项专利管理规章、督促和调整计划的实施,并做出每年的工作总结。 (三)联系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以及行业知识产权组织,及时了解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的要求以及有关信息,适时反映本公司专利工作的问题和需求。

申请专利的五个步骤

申请专利的五个步骤 对于专利申请,我们申请专利的步骤流程是怎么操作的?在申请专利时,我们把专利材料提交给专利局之后,专利审查员是如何进行专利审查?一起来看看专利申请详细步骤。 专利申请有两种方式:一是个人通过网络途径向国家专利局提交;另外一个也是大部分人都愿意选择代理机构向国家专利局提交。 以上两种方式,不论哪一种方式,我们只要把材料提交给专利局后,官方都是进行保密审查,任何人都无法查询到此专利的进展的情况,我们只能等待官方的消息,这一过程对于专利申请人来说,无疑是一种痛苦的等待过程。 那么国家专利局的审查员是如何审查的呢?具体都要通过哪些程序呢? 第一步:由专利申请人或者代理人向国家专利局提交已经准备好的申请文件。 具体包括: 1、请求书:应准确地说明专利保护的内容和主题。 2、说明书: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发明内容、附图说明等。

3、摘要 4、权利要求书 单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副本以及组织代码机构复印件或者扫描件,需要办理费减的,还需要专利费用减缓证明书。 个人:只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或者正反面照片,暂时没有身份证件的,可以提供户口本复印件。 第二步:下发专利受理通知书,进入初步审查阶段。 初步审查就是所谓的形式审查,主要是审查提供的材料是否有错别字,附图是否清晰,以及撰写方面等其他文件的错误。 第三步:如果经审查一切无误后会下发初审合格通知书或者授权通知书。相反,则会下发审查意见通知书或者补正通知书。 第四步:对于发明专利来说,这只是过了第一关,下一步专利局就会根据申请人的提出或者法律认为有必要进行实质审查,记住这个期限是从申请日开始3年内提出。这一阶段主要是对发明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进行审查。

浅谈中国古代社会管理

浅谈中国古代社会管理 摘要:我国是一个有着五千年历史的文明古国,古代的社会管理内容十分丰富,其中蕴涵着大量的社会管理思想智慧与经验。 当代中国正在走向社会建设与管理的新时代。提高我国社会建设与管理的能力和水平,不仅要借鉴国外社会建设的经验,更要汲取我国古代社会管理的精华。中国古代的社会管理思想、特征,是由中国古代社会的一系列基本特征决定的。宗教神学控制论、道德约束观、礼乐治国论、无为而治以及法家的社会控制思想,是中国古代社会主要的社会管理思想。统一的社会信念和中央政权的强大、注重社会秩序与社会控制、国家力量与社会力量相结合共同治理社会、综合为治,是中国古代社会的主要治理经验。 关键词:中国古代社会管理思想借鉴 导言: 一个事物的发展史,总是在一定的社会大背景下形成,中国古代管理也不例外。我们应该看到中国古代的社会管理上的思想、特征,是由中国古代社会的一系列基本特征决定的。 一、中国古代社会的基本特征 大致看来,中国古代社会具有如下几个基本特点:其一,农业经济为主导;其二,政治组织发达,较早形成了系统的社会等级秩序;其三,国家政权在强制和主宰社会秩序的同时,非常注重思想改造;其四,强调政教分离,严禁宗教干政。中国社会是较早地超越了宗教的社会,社会团体不会屈从于神界,世界观也主要不是通过崇拜仪式来维系;其五,以“家长制”为基础的家族管理制度成为了基层社会自治的基础。此外,从公共道德的层面来考察,一些西方学者认为,中国人较为缺乏公共精神,这也是一个重要特征。 二、管理与社会管理 管理是随着人类和人类社会的诞生而产生的,它最初只限于生产、军事等方面,后来由于国家的出现,管理才逐渐发展起来。一般来说,所谓管理就是指人们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按照自己的利益和意志,有意识地利用这种社会关系或创设新的社会关系以实现对人和物加以调控、配置、组织和规范的一种活动。 社会管理主要是政府和社会组织为促进社会系统协调运转,对社会系统的组成部分、社会生活的不同领域以及社会发展的各个环节进行组织、协调、指导、规范、监督和纠正社会失灵的过程。 社会管理在广义上,是由社会成员组成专门机构对社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事务进行的统筹管理;在狭义上仅指在特定条件下,由权力部门授权对不能划归已有经济、政治和文化部门管理的公共事务进行的专门管理。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