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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教材精华版精华版备考资料

——弘扬宪法精神

1.宪法是法律的“制度笼子”

法律精要

我国现行宪法在序言中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我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宪法确认和规定了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运行机制和基本制度,为法治的实现和运作提供了根本法的依据。宪法是一个国家的人民所达成的最低限度的共识,它具有固化、维护、增进社会共识的作用。

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宪法是国家一切制度、规则的总依据、总源头,我们古人说“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宪法就是那个能够生万物的“一”。所以,《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立法法》第七十八条则更明确地指出: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如果说“法治中国”是一棵大树,那么宪法就是整棵大树的树干。

法治故事

2007年3月,重庆旧城改造中出现了史上最牛钉子户,从此公众开始关注强制拆迁中的权利保护问题。2009年4月,上海市闵行区居民潘某不肯在明显低于市场价的拆迁协议上签字,结果遭遇强制拆迁。面对强拆队伍,潘某用燃烧瓶抵抗暴力拆迁,几小时后,房屋最终被推平。

2009年12月7日,北京大学法学院姜明安教授等5位学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了《关于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审查的建议》,指出2001年颁布、施行并沿用至今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与《宪法》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规定存在严重抵触。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决定,废除违宪和侵犯公民财产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保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取而代之。

法理探微

虽然宪法明文规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是法律的“制度笼子”,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违法有后果,违宪无所谓”的现象,少数人甚至认为宪法只是一纸宣言,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根本大法未受重视,人们宪法意识淡薄。“举重以明轻”,宪法权威尚且如此,更无须说其他法律权威了。违宪行为得不到及时惩处和纠正,是对宪法和依法治国的最大破坏,而对一次违宪行为及时追究的重大意义要胜过1000次对宪法条文的宣讲价值。

尊崇宪法,宪法至上,并不意味着要把宪法“供奉”起来,而是要让宪法确定的每一项制度都能得到有效实施,宪法规定的每一项公民权利都能得到切实保障。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监督能力建设,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这些都将为宪法的正确实施提供坚实基础。

2.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升级版

法律精要

1945年,黄炎培与毛泽东进行了一场著名对话,提出了“历史周期律”的命题,正确的答案到底在哪里?考察古今中外的历史经验教训,通过政治、经济等多角度研究分析,我们认为,只有厉行法治,切实确立依宪治国,才有可能跳出“历史周期律”。所以,2012年12

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指出: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2014年9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指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指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

依法治国当然是宪法之治。依法治国的“法”指的是以宪法为核心由各种法律规范组成的完整法律体系。其中,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和法律效力,是整个法律体系的核心。因此,强调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这实际上是宪法地位和作用的必然要求。

宪法确认了法治的核心价值与基本要求,宪法共识是最根本的国家共识。当前,我国处在多元利益格局不断分化的社会转型阶段,只有通过理性协商、全民讨论并借由一套缜密的立宪程序外化而成的宪法,才能凝聚全民最大的共识,才能避免因观念的歧见造成行动的冲突,才能防止因利益的纠纷引发彼此的对抗,才能消弭各人自以为是而带来的社会混沌无序的状态。宪法决定了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运行机制和基本制度。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肯定并确认了人民主权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法律至上原则、正当程序原则和权力制约原则等基本原则,并将其具体化。宪法更多地规定了法治国家的基本制度,包括政党制度、选举制度、权力运行制度等。

法治故事

1967年8月5日,国家主席刘少奇在中南海院内经受了又一次批斗之后,手拿《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说道:“你们怎样对待我个人,这无关紧要,但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我要捍卫国家主席的尊严。谁罢免了我国家主席?要审判,也要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我个人也是一个公民,宪法保障每一个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破坏宪法的人是要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的!”国家主席发出的宪法之问,不仅是领导人个人的悲剧,也是整个国家在那一时刻的悲剧。走出“文革”劫难的人们深刻地认识到,没有法治就不可能有国家的长治久安,依法治国和依宪治国在当下已取得基本社会共识。

法理探微

宪法是“纲”,其他法律法规是“目”,“纲”举才能“目”张。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升级版。实现依宪治国必然需要一个立宪、行宪和护宪的过程,我国已有一部基本适应现实需求的宪法,但行宪和护宪的工作却相当滞后。因此,当下强调依宪治国,首要的是各级领导干部及公务员学会依宪办事。政府官员在行使公共权力时,应先在自己的思

想意识深处思考“这个事情宪法是怎么规定的?”“宪法上有依据吗?”“这个行为可能违宪吗?”等等,认识到所有国家机关的权力都是人民通过宪法赋予的,只有切实按照宪法行使权力,才能真正地履行好职责,树立宪法权威。其次,需要培育全社会的宪法信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依宪治国要求宪法得到全社会的普遍遵守,必须是建立在全社会对宪法信仰的基础之上。如果老百姓在自己吃亏的时候,能够自觉地意识到“我的权益宪法上是怎么保护的”“我的宪法权利是否受到侵犯”等。如果“宪法”一词能如此进入社会公众的思维方式中,那么,依宪治国所要追求的价值目标就已经基本达到。

3.宪法是人民权利的保证书

法律精要

宪法与公民的生活密切相关,公民在宪法中处于主体地位,宪法是公民的生活规范。主要表现在:

第一,通过确认国家政权的归属,授予国家机关以权力并且规范权力的行使,从而表明公民在国家中的地位和作用,表明国家权力运行的出发点及其归宿与公民意志和利益的关系。众所周知,任何江山都是人民的江山,天下是天下人的天下,即我国宪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二,通过规定国家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国策,从而给公民的生活提供明确的指引。公民的生活是指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中的各种活动。由于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必须对国家和社会各个方面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因而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的活动,都必须遵循宪法所确认的各项原则。

第三,通过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从而直接、全面地将宪法与公民生活紧密地融为一体。权利是利益的法律表现形式,而宪法则是人权的根本保障书。众所周知,我国现行宪法所要保障的是每一个人的生命权、财产权、参政权和平等权等一系列的基本权利,任何政府机构与个人不得侵犯。这也正是宪法的权威和意义所在。

综上所述,宪法是公民权利的根本保证书。

法治故事

齐玉苓与陈晓琪是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初中学生,在1990年的中专考试中,齐玉苓被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录取,陈晓琪预考被淘汰,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给齐玉苓发出录取通知书,由滕州市第八中学转交。陈晓琪从滕州市第八中学领取齐玉苓的录取通知书,在其父亲陈克政的策划下,运用各种手段,以齐玉苓的名义到济宁市商业学校就

读直至毕业。毕业后,陈晓琪仍然使用齐玉苓的姓名,在中国银行滕州市支行工作。1999年1月29日,得知真相的齐玉苓以侵害其姓名权和受教育权为由,以陈晓琪、陈克政、济宁市商业学校、滕州市第八中学和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为被告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6万元和精神损失40万元。此案经历了一审、二审,2001年8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为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是我国法院首次引用宪法有关公民教育权的规定做出的司法判决,开创了法院引用宪法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先河,被称为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

法理探微

在许多人的观念中,关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的论断耳熟能详,并由此想当然地主要从国家经济、政治层面来理解宪法,甚至将宪法仅仅视为政治法,似乎宪法虽然是国家的根本法,却与公民的生活并无太多的关系,从而视宪法为可望而不可即的“神坛之物”。但其实,宪法与我们的生活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就在我们身边。比如我国不同地区之间高考录取分数不平等,是否侵犯了宪法赋予公民的平等权和受教育权?不少单位和部门“分房以男为主”的政策

是否有违宪法规定的平等权之嫌?等等问题经新闻媒体聚焦之后,我们会发现,宪法不是高高地挂在墙上的所谓“根本法”,而是切切实实的、无处不在的、无时不在的根本法!古希腊圣贤亚里士多德曾指出,宪法原来就是公民的生活规范,宪法是公民的生活方式。宪法在表面上主要是政治问题,但最终还是生活问题,是生活方式和生活质量问题。因此,什么样的政权,必然决定着公民实行什么样的生活方式并决定着其生活的实际状况,决定着公民生活状况的发展趋势和前景。比如塔利班统治时期的阿富汗,以及反塔利班北方联盟摧毁塔利班政权之后的阿富汗就是真实写照。让宪法真真切切地存在于老百姓的日常生活,而不是高高在上的“国家的根本法”,归根到底要靠宪法全面、彻底的实施,让社会大众感觉到宪法与我们同呼吸、共命运,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是它指引着我们通往目的地的途径,是它给我们的权益以最重要、最彻底的保护。唯有如此,宪法的至上权威才能最终树立。

4.“三个自信”下的国家宪法日

法律精要

党的十八大报告要求全党要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这“三个自信”提得非常有针对性,非常必要。我国自1840年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以后,曾经一度迷失了方向、失去了自信。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制度,形成了自己的理论体系,找到了适合中国国情的发展道路。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成果。所以,坚定道路、理论、制度自信,首先必须坚定宪法自信。而我国1982年制定的现行宪法是值得我们自信的好宪法。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30年来的发展历程充分证明,我国宪法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是充分体现人民共同意志、充分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充分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好宪法,是推动国家发展进步、保证人民创造幸福生活、保障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好宪法,是我们国家和人民经受住各种困难和风险考验、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根本法制保证。”

坚定宪法自信,设立国家宪法日是一个重要措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将每年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指出,为了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之所以规定在12月4日,是因为现行宪法是于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而早在200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将12月4日设定为法制宣传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设立国家宪法日,是通过法定程序对政治仪式的一种法律确认。

但是如何通过设立国家宪法日实现“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目的呢?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同时也规定了一个具体的保障措施,即国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该保障措施的法定含义是,有关国家机关具有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的法定义务。比如,国家领导人每年在国家宪法日,公开发表电视讲话或撰写文章,以示对宪法的尊重和捍卫。

法治故事

设立宪法日并不稀奇,许多国家都有自己的宪法日。

9月17日是美国宪法正式签署的纪念日,也是美国的宪法纪念日。当天,一般会举办新公民的入籍仪式。在重要的周年纪念日,美国总统还会发表讲话。同时,美国联邦机构还会为雇员提供有关宪法教育和训练的材料,一些接受联邦拨款的教育机构也必须举行有关美国宪法的教育活动。

12月12日是俄罗斯的宪法日。俄罗斯一般会组织多种多样的庆祝活动,从总统演讲到群众游行,甚至是选美活动。比如2008年12月12日,俄罗斯举行“宪法小姐”选举活动。

12月10日是泰国宪法纪念日。这一天,泰国多个政府部门公务

官员及政治家与民众代表共同举行纪念活动,以纪念泰国第七世皇在1932年进行的泰国史上首次民主立宪活动。

法理探微

伯尔曼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习近平说:“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我们要通过不懈努力,在全社会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提高全体人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宪法意识和法制观念”。宪法的生命和力量源泉深藏在民众心里,公民的宪法意识是宪法得以实施和实现的根本保证。通过每年一度的“国家宪法日”普及宪法知识,使宪法为广大民众所熟悉、掌握,使宪法及宪法所包含的价值——民主、法治、平等、自由等成为全社会的核心价值体系,增强社会各界对宪法的信心。同时,国家宪法日不光是简单地让人们知晓宪法的宣传,有关部门将通过实际案例和实际效果使社会各界深化对宪法内容和效力的直观感受,促进宪法权威和宪法信仰得到落实。只有这样,全社会才能逐渐形成一种宪法文化,形成一种尊崇宪法、应用宪法,使宪法融入群众生活的良好氛围。

5.宪法宣誓之名和实

法律精要

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2015年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明确全国人大选举或决定任命的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政府、法院、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誓词如下:“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可以看到,宣誓主体范围包括各级人大选举或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国家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等国家领导人,以及“一府两院”的国家工作人员。就誓词内容而言,它包含对国家和对公民两个方面:对国家,宣誓主体表达捍卫宪法、忠于职守之心,为国家、民族与集体利益做贡献;对公民,在履行自己相应职责的基础上,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誓词中的三个“忠于”——忠于宪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是誓词中最重要的内容。因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现代化国家的建设目标,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方向,所以这八个字

既是目标也是方向,同时也是中国共产党十八大提出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兴国之魂。

法治故事

国家公职人员在任职时向宪法宣誓,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普遍采取的一种制度。据统计,在193个有成文宪法的国家中,明确做出相关规定的有177个。在2016年1月15日举行的福建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闭幕式上,新当选的福建省省长于伟国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于伟国因此成为全国首个面向宪法宣誓就职的省长。

2015年12月4日湖南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湖南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规定全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法理探微

宪法宣誓制度之“名”在于“仪式”,是认真对待宪法的一种公开表达。宪法宣誓有具体仪式,在万众瞩目的场合下,全社会都盯着宣誓人表示其会如何对待责任和职权,这有助于培养宣誓人对宪法和法律的敬畏之心,并将之内化为对宣誓人的道德约束和法律约束。此外,宪法宣誓的庄严性和神圣性强化了公民对宪法的认识,使宪法不再是一个抽象的名词,不再只是写在纸上,而是突出人民权利本位的理念,督促公民去主动监督宣誓主体的职务行为,进而在全社会强化宪法至上的法治理念。

宪法宣誓制度之“实”在于“宪法”,是宪法实施的一种重要方式。宪法宣誓制度围绕宪法而构建,“忠于宪法”表达了宣誓人维护或捍卫宪法的决心;宪法宣誓制度直接凸显了宪法所确立的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将认真对待权利与权力的理念表现得淋漓尽致,认真对待权利意味着宪法实施以保障公民权利为依归;认真对待权力则意味着权力授予应经受住合宪性审查,两者相互结合,从而将“宪法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实体化、具体化。

庄严的仪式、郑重的誓言,让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将会使学习宪法、敬重宪法、遵守宪法、捍卫宪法成为一种新的社会常态。但是宪法宣誓制度只有“名”与“实”一致,才能真正成为宣誓主体无法抗拒且不得逾越的“紧箍咒”。倘若拒绝宣誓或违誓,又有何种后果?欧里庇得斯的悲剧《希波吕托斯》有言:我的舌头发了誓,但是我的心却没有发誓。该当如何?如何防止宪法宣誓异化为一场夸夸其谈的作秀?这可能是我们今后应该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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