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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租合同的法律效力

转租合同的法律效力

房屋转租是承租人不退出租赁关系而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使用并获得收益的行为。它与租赁权的转让虽然相似,但性质是不同的。由于房屋的使用收益与出租人的利益密切相关,因此近现代各国民法在规定房屋转租制度时,形成了放任主义、限制主义和区别主义三种基本立法模式。放任主义认为转租乃承租人的权利,如无目标性约定,承租人原则上可以转租,主要以法国、奥地利等国为代表;所谓限制主义则规定非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转租,以德国、日本等国为代表;而区别主义则强调区别不同情况或放任转租或限制转租,以意大利、俄罗斯及我国台湾地区为主要代表。

我国民法对于房屋转租采取限制主义的态度。我国《》第二百二十四条对转租作了明确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由于房屋转租在实践中经常

发生,而且与一般的租赁相比,其法律关系更为复杂,现行法律对此所作的规定过于简单,无法解决实践中产生的各种纠纷。本文试图对转租的若干问题作一些探讨,以期对实践有所裨益。

一、房屋转租合同的法律特征

房屋转租合同是指房屋的承租人不退出租赁关系,把自己从出租人那里承租的房屋再出租给第三人的合同。在这里,我们把原房屋的出租人称为出租人,把房屋的第一承租人称为承租人,把第三人称为次承租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房屋转租合同有以下特征:

1、房屋转租合同是以原的存在为前提。任何一个转租合同必然存在一个租赁合同,没有租赁合同,也不存在转租合同。转租合同是租赁合同成立后,承租另行与承租人就房屋租赁协商一致而成立的合同。

2、出租人的同意是房屋转租合同订立的前提条件。转租合同的订立应当取得房屋出租人同意,这种同意可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合同法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租赁合同的解除,转租合同也就无存在的根据,转租合同应自动解除。房屋转租尽管取得了人的同意,但房屋出租人并不是房屋转租合同的当事人。转租合同的当事人只能是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承受者,即房屋的承租人和次承租人。

3、出租人与次承租人无任何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之

间权利义务因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而产生,出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次承租人对租赁物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赔偿,法律未规定出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出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不可能存在权利义务关系。

4、房屋转租不是房屋租赁权的转让。租赁权转让是指承租人将租赁权转让给第三人,承租人退出租赁关系,而租赁关系存在于受让人与出租人之间。而在房屋转租中,承租人不退出租赁关系,而租赁关系存在于受让人与出租人之间。而在房屋转租中,承租人不退出租赁关系,仍然承担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转租与租赁权转让在法律性质上是不同的。

另外,转租合同中所规定的转租中使用收益,系以原租赁权范围为限,但经出租人特许者除外。对于转租合同中关于转租期限,我国法律未作特别规定,笔者认为,转租是以原租赁关系到为基础,具有附属性,故转租期限不应长于原租赁所余的期限。

二、房屋转租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效力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一定法律拘束力。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民法通则的规定,基本概括了有效合同的标准。房屋转租合同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应认定转租合同有效。笔者认为在以下几种情况下转租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1、房屋承租人将房屋转租给次承租人,已经取得房屋出租人的书面或者口头同意,这种行为完全符合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此订立的合同应认定为有效。房屋承租人将房屋转租给次承租

人,未取得房屋出租人的同意,但房屋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房屋承租人将房屋转租给次承租人未作反对表示的(默示),应视为已经取得了房屋出租人的同意,该房屋转租合同有效。

2、房屋承租人将房屋转租给次承租人,未取得房屋出租人的同意,房屋出租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房屋转租合同应认定为效力待定。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合同继续有效,……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房屋出租人在不知道情下的转租,出租人知情后可能会产生两种态度,一种是同意;一种是不同意。如果出租人同意转租,那么转租合同有效;如果出租人不同意转租,那么就意味着出租人有权解除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如果出租人解除该合同,转租合同也就无效。因此,在房屋出租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的转租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3、房屋承租人将房屋转租给次承租人,未经房屋出租人同意,

房屋出租人在知道该事实后,虽反对房屋转租,但未与承租人解除原租赁合同,该房屋转租合同也应有效。合同法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没有规定合同无效。因此在出租人提出解除原房屋租赁合同的情况下,转租合同应予以解除。

三、房屋次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在给“次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下定义之前,首先应该解决一个问题,什么是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公民、法人作为房屋承租人时,对于出租人在出卖其出租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他人购买的权利。那么,次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次承租人基于其转承租关系,对于出租人在出卖其出租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通过承租人来行使优先于他人购买的权利。

(一)次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理论依据

关于次承租人是否能享有对房屋的优先购买权,一直是学界争论的一个问题,有的学者认为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因出租人与次承租人不存在直接权利义务关系,出租人欲出卖房屋时,即使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次承租人仍不享有该项权利。

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优先购买权的设定给所有权的行使设置了一个合法的负担,其以牺牲出卖人和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为代价,换取对特定主体的特殊保护。转租关系先于买卖关系而存在,将这种既存的社会关系稳

定下来,避免因出租房屋所有权的任意处分而使次承租人生活发生大的变动,应赋予次承租人享有顺位在先的优先购买的权力。

其次,给次承租人以优先购买权有利于简公交易程序、降低交易成本、增进效率,此与优先购买权制度设计目的相吻合。著名法学家王泽鉴认为:私法上有两个原则:自由和效率。转租赁关系从属于私法这个范畴同样要实现“自由和效率”,在转租关系中,如何实现优化配置、物尽其用是法律应当作出的价值选择。

第三,法律制度的内在理念之一是保护弱势,实现公平正义,较承租人而言,次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更容易因房屋所有权的任意处分而受侵害。在这一涉及三方的法律关系到中,次承租人是真正的弱势。给予次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符合公平正义的原则。

第四,转租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广泛而大量地存在,尤其在城市房地产交易中,许多写字楼、店铺及居民住宅等以转租的形式存在。写字楼、店铺等的租赁权人出于商业利益的考虑,往往对租赁房屋投入了高昂的装修费用、广告费用及其他费用。而随着人们对生活品质的追求,甚至于住房等也往往涉及价格高昂的装修费用。次承租人作为利用主体,其优先购买权顺位在先,既可避免其投入的成本遭受无谓的损失,也能够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充分发挥物的经济效益。

(二)次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的法律特征

1、次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以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的存在为基础。在转租合同关系中,存在出租人与承租人,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两个租赁合同关系,次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无直接的合同关系。因而次承租人不能直接享有优先购买权。次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只能在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基础才能存在。

2、次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以承租人不主张的优先购买权为前提。法律直接规定了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在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权时,次承租人不能享有优先购买权。转租合同法律关系的产生以原租赁合同关系为基础,原租赁合同解除转租合同应当解除,如果转租合同的次承租人与原租赁合同的承租人都均等的享有优先购买权,就丧失了承租的基础地位。因此,只有在承租人不主张优先购买权时,次承租人才能间接的主张优先购买权。

3、转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不得超越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范围。次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以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为基础的,没有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就不能产生次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次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应当以不超越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范围为原则。

4、次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应受一定的限制。由于次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无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次承租人不能直接向出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权,次承租人在先例优先购买权时,应通过承租人来行使,即由次承租人向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权,承租人应以自己的名义向出租人主张该权利。

5、通知义务的承担。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下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合同法规定了通知义务由出租人承担。在转租合同关系中,通知义务该由谁承担,法律未作明确规定。由于出租人与转租合同中,承租人作为出租人出租其所承租的房屋,因此,原合同的承租人应对次租人承担通知义务。如果承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应承担民事责任该应与出租人对承租人所承担的民事责任不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8国家条的规定,出租人不履行通知义务,承租人可以向法院请求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但在转租法律关系中,出租人出卖房屋,应由承租人通知次承租人,如果承租人未履行通知义务,不能由此请求宣告该买卖行为无效。因为出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无权利义务关系。承租人

的过失行为,不影响出卖行为的效力。承租人不履行通知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种责任一般表现为未履行通知义务而导致次承租人因要搬迁而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的责任。

关于次承租人优先购买权问题,我国现行法律未作规定,理论界与实务中也很少论及。但是,在转租现象普遍存在的今天对其进行讨论有着重大意义。因此,我们呼吁立法上对次承租人权利予以充分重视。黄海兵

合同附件

附件三:装饰、设备标准 1、外墙:外墙涂料与外墙面砖。 2、内墙:粉刷层完。 3、顶棚:粉刷层完。 4、地面:水泥砂桨压光地面。 5、门窗:入户门为钢质防盗门,窗为铝合金中空玻璃。 6、厨房:毛墙、毛地、天燃气管线入户,给排水管线到位。 7、卫生间:毛墙、毛地、给排水管线到位。 8、阳台:铝合金封闭式阳台。 9、电梯:4台垂直升降梯。 10、公共部位: (1)楼梯踏步均为水泥砂桨地面,扶手施工到位。 (2)强电线路按精装修标准要求安装到位。 (3)弱电线路按精装修标准要求安装到位。 (4)水源为二次加压水源。 (5)电梯前厅及走道为精装修交付。 (6)入户大堂为精装修交付。 11、套内精装修标准,甲、乙双方另行签定《室内装饰装修标准确认书》。 附件四:合同补充协议 出卖人与买受人双方协商一致,就本合同未尽事项订立以下补充条款: 第一条合同签订: 1、合同双方相互之间的通知应当以书面通知为准(另有约定除外),合同中填写的地址必须是可以通过普通信函联系的有效地址,任何一方的合同约定地址发生变化,都必须在15日内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合同对方,否则,须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2、双方声明,除书面记载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本补充协议中之外,任何出卖人的置业顾问(包括出卖人授权代理人)的口头承诺和保证,均不构成出卖人的合同义务。出卖人提供的楼书、陈列的模型、发布的广告、装饰效果图等宣传资料并不是出售商品房准确的表述,也不是交付的标准,不作为出卖人的要约,实际的社区规划、施工设计以政府相关部门规划最终审批文件和本合同约定为准。 4、出卖人已在本项目销售现场向买受人明示了本合同示范文本、补充协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屋面积测绘报告(预测算)》、《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法律法规规定应明示的文件、证书及重要提示,同时按照买受人要求作出了合理说明。买受人已阅悉并理解上述明示的文件、证书及重要提示,且无异议。

擅自转租合同效力

擅自转租合同效力 2010年3月15日,黄某将自己的一间店面房租给了徐某开早餐店,双方约定租期为3年,自2010年3月15日起至2013年3月15日止,租金每年3.5万元,每年的3月15日一次性付清一年的租金。因生意不景气,20011年3月16日,在黄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徐某与余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徐某将承租的店面转租给了余某经营茶叶生意,双方约定:租期自2011年3月16日起至2013年3月15日止,租金9万元,租金订立协议时一次性付清,租期结束店面自然收回,并约定未经徐某同意余某不能转租。双方未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2011年12月,余某的茶叶生意门庭冷落,便找到徐某协商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退回余下的租金,徐某不同意。余某无奈,遂以徐某转租店面未经房主黄某同意,徐某无权出租房屋,且房屋租赁合同未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其与徐某签订的合同无效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徐某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并要求徐某退还已支付租金9万元。 意见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店面转租合同是否有效存在

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的徐某与余某订立的店面 转租合同无效。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 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 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未经原出租人同意转租合同无效,乘租人擅 自转租系无权处分行为。同时我国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也对此作出规定,未征得出租人同意和办理登记备案,擅自转租房屋的,其租赁行为无效,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故徐某私自转租房屋的行 为应属无效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中的徐某与余某订立的店面 房转租合同有效,应依法予以保护。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对于租赁合同,在未经原所有权 人的同意的前提下,承租人是否有权转租?承租人擅自转租是否导致转租合同必然无效?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对合同无效作了明确具体

房屋转租协议(简洁版)

房屋转租协议 转租方(甲方): 受转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房屋租赁条例》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将其依法承租的房屋转租给乙方使用,由乙方向甲方支付租金等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转租房屋的情况 1、甲方依法承租的,由甲方将上述承租房屋次卧(以下简称该房屋)转租给乙方。 2、该房屋的使用范围、条件要求;现有装修、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均参照甲方与原出租人的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原房屋租赁合同)。 二、转租期限及交付日期 1、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于__年__月__向乙方交付该房屋。转租期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甲方保证该转租期限未超出租赁合同的租期。 2、转租期满,本协议效力终止。乙方若续租,需和原出租方协商,签订房屋租赁协议。 三、租金、支付方式 1、甲、乙双方约定,该房屋月租金总计为(__币)___元,共月,并支付押金1000元,现金结算,共计元(大写:整)。 2、租赁期满,押金由原出租方退还乙方。 四、其它费用 1、在房屋转租期间,乙方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暖气、物业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负责支付的上述费用,计算或分摊办法、支付方式和时间根据原出租方的意见办理结算。 五.效力范围 本转租协议作为甲乙双方处理转租关系优先适用,甲方和原出租房签订的原房屋租赁合同所规定条件对乙方同样具有约束力。

六、其它未尽事宜 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有关现行法规办理或提交有关仲裁机关进行仲裁。 甲方签字:(出租人)乙方签字:(承租人) 身份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码: 电话:电话: 时间:时间:

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法律效力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s://www.wendangku.net/doc/8213891099.html,/souask/ 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法律效力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在经济活动中对《合同法》的依赖性和需求性越来越高。实践证明“市场经济就是合同经济、信用经济、法律经济。合同是联结生产、流通、消费的纽带,是经济合作、技术交流、贸易往来的法律形式,是维护商业信用的法律保障”(1)同时人们注意到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一些人们所不愿看到的非正常现象如:用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或因某种原因所签定的无效合同等,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3}合同法为何作出这样的规定,我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 一、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涵义和特征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无效,是自始确定、当然无效.自始无效是从合同成立时就无效;确定无效是确定无疑地无效,这与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由权利人确定不同;当然无效是指合同无效不以任何人主张和法院、仲裁机构的确定为要件。其特征大致有五种情况:一是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签订立的合同“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欺骗他人而使他人陷入错误而与之订立合同的行为。欺骗他人的方法包括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目的是为了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胁迫”是一方当事人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而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恐惧并与之订立合同的行为。胁迫行为给对方当事人施加的一种威胁,这种威胁必须是非法的。二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恶意串通的合同。“恶意串通”是指合同当事人在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某种行为将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而故意共同实施该行为。三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以合法形式

房屋转租合同模板(标准版)

编号:FB-HT-05021 房屋转租合同(标准版) Sublet contrac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编订:x原创设计

房屋转租合同(标准版) 转租人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承租人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当事人就房屋一部转租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转租人经得出租人的同意,就承租的坐落_______市______地号(门牌)市区路_______号)层楼房、其楼上全部_______平方米转租与承租人为居住使用。 第二条转租期限 ______年____月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_月____日止,计_____年。 第三条租金 1.每月租金人民币_____元,每月____日以前缴纳。 2.保证金人民币____元,于转租期满交还房屋时

无息返还。 第四条使用转租物的限制 1.本转租房屋系供居住之用。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转租房屋全部或一部分转租、出借、顶让,或以其他变相方法由他人使用转租房屋。 3.乙方于转租期满应即将转租房屋迁让交还,不得向甲方请求迁移费或任何费用。 4.转租房屋不得供非法使用;或存放危险物品影响公共安全。 5.转租房屋有改装设施的必要,乙方取得甲方的同意后得自行装设,但不得损害原有建筑,乙方于交还转租房屋时并应负责回复原状。 第五条危险负担 乙方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方式使用转租房屋,除因天灾地变等不可抗拒的情形外,因乙方的过失致转租房屋损毁,应负损害赔偿之责。转租房屋因自然的损坏有修缮必要时,由甲方负责修理。

劳动合同示范文本(通用)

劳动合同 (通用)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劳动者): 签订日期:年月日

注意事项 一、本合同文本供用人单位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使用。 二、用人单位应当与招用的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就劳动合同的内容协商一致。 三、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四、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五、劳动合同应使用蓝、黑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不得涂改。确需涂改的,双方应在涂改处签字或盖章确认。 六、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劳动者应本人签字,不得由他人代签。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交劳动者的不得由用人单位代为保管。

甲方(用人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注册地: 经营地: 联系电话: 乙方(劳动者):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或其他有效证件名称证件号:)户籍地址: 经常居住地(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甲乙双方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双方约定按下列第种方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从用工之日起至年月日止。 2.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止,其中,试用期从用工之日起至年月日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止。甲方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工作任务完成。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劳动合同附件

深圳市劳动合同(附件) ●乙方在甲方就职期间获取的文件、资料、稿件、表格等业务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客户名单、合作目的、价格、营业额、无论是口头、书面或是电脑文件形式的。无论是客户的或是本公司的均属甲方商业秘密。乙方必须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向外透露;并绝对禁止使用这商业秘密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违反本规定。乙方须赔偿甲方一切经济损失。 ●乙方在合同期内若受甲方出资技术培训,因个人原因辞职或自行 离职,应按培训费的50%赔偿,培训结束后工作满一年或由双方协商解除合同的减免该培训费用。 ●甲乙双方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乙方(各部门经理叁年内、 员工壹年内)不得在与本单位生产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从事同类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如违反规定乙方须赔偿甲方一切经济损失。 ●甲乙双方确立劳动合同后,乙方在工作时间以外从事与甲方工作 内容无关的行为为乙方个人行为,甲方对此不负任何责任。乙方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因工外出长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的。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乙方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2、酗酒导致伤亡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4、违反公司规定,造成的意外伤害,例如打架等。 ●员工在接手重要技术研发和市场营销项目期间,辞职可能导致公司 业务无法正常运转的,公司有权暂时拒绝员工的辞职,直至本项工作完成为止,若员工执意辞职,公司可拒付员工工资,并要求员工赔偿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若由此造成重大损失,公司有权按照相关法律程序向员工提起诉讼。 甲方以上规章制度和专项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与今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转租,转租合同的效力如何

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转租,转租合同的效力如何 有些租客在租房子的时候,遇到工作上的调动,无法继续的将房子租下去,但是又离租房合同还有一段时间,在不想要违约的情况下,有些人就会将房子转租给别人。那么,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转租,转租合同的效力如何?听听律伴网小编给出的具体意见。 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转租,转租合同的效力如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租赁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害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同时,我国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32条规定:未征得出租人同意和办理登记备案,擅自转租房屋的,其租赁行为无效,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对此。不少人认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转租的合同无效。笔者认为这种观点过于草率。 对于这两处规范性文件的关系问题,笔者以为:合同法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一部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而且其出台时间远远晚于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故其效力远远高于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我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同时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合同法》的解释(二)对合同效力的认定上规定为以法律和行政法规为依据。我国《合同法》以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原则,对合同无效的认定标准上采取严格原则,其目的是鼓励交易,繁荣经济。只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可作为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地方法规和行政规章,一般不能作为判定依据。所以,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未征得出租人同意和办理登记备案,擅自转租房屋的,其租赁行为无效”的规定仅具有行政管理效力,并不具有司法效力,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是否生效的依据。 但是,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是否就意味着擅自转租的合同无效或效力待定呢?笔者认为未必如此。 首先,笔者认为不能因为转租合同未经出租人事先同意而当然地认定为无效。因为合同法明确规定认定合同无效必须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于擅自转租的行为,出租人可以任意解除合同,也可以不解除,法律并没有一概禁止转租。 其次,不能因为出租人不同意转租而认定转租合同无效。在出租人解除原租赁合同前,原租赁合同和转租合同均有效,只不过转租合同只约束转租人和转承租人。即使出租人解除了合同,转租合同仍然对合同双方有一定约束力,转承租人可以根据转租合同的约定要求转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出租人不同意转租而主张解除合同只导致转租合同从出租人提出该主张起终止。转租的生效要件之一是租赁合同的有效存在,即转租人有承租权。随着原租赁关

房屋转租协议模板

房屋转租合同 转租方(甲方): 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联系方式: 承租方(乙方): 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联系方式: 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甲方同意将本合同项下房屋出租给乙方,为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责任,特此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1、甲方从依法承租的位于 屋的房地产(原合同见附件)按照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转租约定,由甲方将上述承租房屋部分转租给乙方。 2、房屋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以上述原合同附件为准,该附件作为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满交还房屋时的验收依据。 第二条乙方租赁房屋用途 租赁该房屋用途为居住,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改变本合同项下房屋用途,不得改变房屋整体架构,不得损害损害屋内原房东配备的设施。

第三条租赁期限 第四条租金 丿元。 第五条租赁保证金 甲、乙双方同意乙方以人民币 待租赁期满或解除本合同之日,甲方将保证金无息退回乙方。 如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违约、拖欠甲方的租金和其他任何费用 ,甲方则有 权直接在该保证金中予以扣除,租赁保证金不足以补偿上述费用的,乙方负责 补足。 第六条 租金及租赁保证金支付款时间、方式 方式一:一次性付清 1、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向甲方支付: 方式二:月付 1、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向甲方支付: (1)首期一个月租金即人民币 (2)租赁保证金为人民币 租赁期限共 年9月15日止。 个月 天,自 2018年 5月5日起至 2018 租金按照转租时间收取,当月 号至下月 号为1个月,每月 元交甲方作为租赁保证金(押金), (1) 一次性付清租金即人民币 元; (2)租赁保证金为人民币 丿元。 上述租金及租赁保证金合计为人民币 丿元。

【案例精解】采取欺诈手段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案例精解】采取欺诈手段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具 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采取欺诈手段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某国有公司欲招聘一名销售部经理,要求应聘者需具有本科学历、三年以上销售经验。招聘 信息发出去后,一周内收到数百份应聘简历,公司在数百份简历中挑选出十位应聘者参加面 试,其中应聘者张武的条件非常符合公司的要求,张武的简历上注明的是国内某著名高校的 硕士研究生毕业,并有在某外资企业中担任过3年销售主管的工作经历,经过面试,公司最终决定聘用张武为本公司的销售部经理,并为期2年的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如果一方 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须赔付对方五万元的违约金。张武上任后,销售部的业绩一月不如一月, 许多销售部的工作人员反映,张武对销售一窍不通。经过公司的调查,原来张武只具有专科学历,并且毕业之后一直待业在家,其研究生学历证明以及工作经历证明均是其父母花钱买 来的。于是公司决定解雇张武,张武接到解雇通知书后,要求公司支付五万元的违约金,公 司拒绝了其要求。张武随即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约金,劳 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张武在应聘时存在欺诈行为,裁决张武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公司不需要支付张武违约金。 【义贤专家律师评析】: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一方采取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做出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显示公平的行 为也是无效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是劳动 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协商一致、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约,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须在合法、平等、自愿的基础上 签订。如果通过胁迫、欺诈或违法手段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的 劳动合同自始无效。如果劳动合同中有部分条款违法法律规定,或者就该部分条款协商的时 候存在胁迫、欺诈的行为,该部分条款无效,但不影响整个劳动合同的效力。因此,我国的〈〈劳动法》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 同为无效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需要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本案中,(更多讯息请关注义贤官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8213891099.html,)张武采用欺诈手段去应聘,违背了签订劳动合同需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的原则,因此,因此其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 效的劳动合同,公司可以不履行劳动合同中的内容。 新法新规:新的〈〈劳动合同法》对于无效的劳动合同的规定做了更加具体的规定,其中对于用人单位的限制更加严格,〈〈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 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由劳动行政部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确定。"〈〈劳动合同法》的这些规定更加有利于无效劳动合同的正确处理,并且对于无效劳动合同的情形增加了一项:“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这更加有利于规范劳动合同制度的完善,更加有利于规范用工市场。 【义贤专家律师提醒】: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时,不得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欺诈或胁迫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和劳动者约定约定违反法律规定的条款。并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也不能在劳动合同中规定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 同,否则,该劳动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劳动者可以不履行该劳动合同。同时劳动者也不可 采取欺诈、胁迫的手段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更多讯息请加入义贤HR法务沙龙q的 群173265467)或者与用人单位约定一些违反法律规定的条款,否则,用人单位可以拒绝履行该劳动合同。

合同附件

合同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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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海派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附件) 发包方(甲方) : 施工单位(乙方) : 合同编号 :

目录 1:------------------------------------致客户书 2:--------------------------------施工补充条款 4:--------------------------------施工工艺做法 5:----------------------------常规项目工艺做法 6:--------------------------------水电补充条款 8:------------------------------------施工用表

17:-----------------------------装修工程验收表 21:-------------------------客户授权施工责任书

致客户书 尊敬的客户: 您好! 感谢您旋转安徽海派装饰公司,我们将用优质的服务,完美的设计与精良的施工,衷心汇报您对我公司的支持与厚爱。 当您与我公司签订《家装施工合同》时,您即收到这份(合同附件),为了维护您的合法权益,避免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不愉快的问题,请您详细阅读!并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与指正。 客户须知 1:设计师口头承诺您的任何条件,必须在合同或预算中注明,否则视为无效。 2:工程款必须交到公司财务或店面经理。(监理、项目经理、设计师不得代收工程款,如有特殊情况,请与店面经理协商)。 3:工程首期款交到公司财务或店面经理三天后,工队进场施工。 4:各种施工图纸必须经甲(客户)、乙(设计师)双方签字认可,店面经理审核后,乙方工人才能施工。 5:材料进场,监理必须填写《材料验收单》,客户认可后,公司工队才能施工。 6:公司工队进场后,客户必须填写《成品交接单》(一式两份,其中一份交给工队)客户和乙方施工人员在施工现场随身携带贵重物品请自行保管,如发生丢失或损坏,公司部予赔偿) 7:电路施工完毕,甲方必须核实数量、质量、签字验收合格后,工队才能封补。 8:如有防水工程,客户必须签订《闭水试验单》,工队才能施工。 9:工程施工将严格按照图纸和预算书实施。若出现增减项内容双方必须填写《工程变更单》。10:客户和施工人员私下达成的任何协议(包括借给公司工队钱款等)出现问题,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11:施工过程中,客户变换使用材料超出原预算规定的等级标准时,差额由客户承担。 12:水、电路改造工程收费标准以工程实际发生量为准。 13:工程咨询热线:8888888 工程投诉热线:8888888客户服务热线:8888888

擅自转租合同效力

擅自转租合同效力 网为了提供许多各种各样的重要的合同信息,合同已经渗入了平常生活的各个方面,如果你想处理好生活中的各个繁琐细节的问题,那可需要增进对合同的了解哦.下面是小编跟大家分享的有关合同的信息,仅供参考. 2010年3月15日,黄某将自己的一间店面房租给了徐某开早餐店,双方约定租期为3年,自2010年3月15日起至2013年3月15日止,租金每年3.5万元,每年的3月15日一次性付清一年的租金.因生意不景气,20011年3月16日,在黄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徐某与余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徐某将承租的店面转租给了余某经营茶叶生意,双方约定:租期自2011年3月16日起至2013年3月15日止,租金9万元,租金订立协议时一次性付清,租期结束店面自然收回,并约定未经徐某同意余某不能转租.双方未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2011年12月,余某的茶叶生意门庭冷落,便找到徐某协商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退回余下的租金,徐某不同意.余某无奈,遂以徐某转租店面未经房主黄某同意,徐某无权出租房屋,且房屋租赁合同未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其与徐某签订的合同无效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徐某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并要求徐某退还已支付租金9万元. 离职,在我们的工作生活中是非常常见的一种现象,那么关于离职协议书,你有什么了解呢?下面是由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离职协议书范本简单”,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离职协议书范本简 2020-07-14

建房前先要把合同签了,这样才能保障房子在规定时间内建好交房.下面是由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建房合同协议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建房合同协议书(一)甲方(卖方):____ 2020-07-09 进行代购,为了确保产品的质量,促进合作,要签好合同.下面是由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产品代购合同范本2020”,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产品代购合同范本2020(一)被代理商( 2020-06-19 我们想要买车,但是担心自己不会选择,或者需要大批量采购,需要让人代购.下面是由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汽车代购合同范本”,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汽车代购合同范本(一)甲方:_ 2020-06-19 把需要的成品交给其他代理人或者代购商来帮忙采购,这样会节省很多成本.下面是由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产品代购合同范本”,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产品代购合同范本(一)委托方(甲 2020-06-19 在转租合同中更是有非常多的要点是需要去注意的,这个时候合同模板就是非常的重要.下面是由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店铺转租合同模板”,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店铺转租合同模板(一)

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的区别有哪些

一、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的区别有哪些 (一)合同效力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的必须履行其合同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这个“法律效力”不是说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说由于合同当事人的意志符合国家意志和社会利益,国家赋予当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当事人严格履行合同,否则即依靠国家强制力,要当事人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的效力可分为四大类,即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二)物权效力 物权效力是指大陆法民法理论对物权法律效力的概括。通常认为包括三方面: (1)物权具有对世效力和排他效力,它仅凭借权利人的对物支配行为即可实现,并可排除第三人的不法干涉,它对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具有普遍约束力。 (2)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归一力,其标的物不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物权人依法均可向实际占有人主张权利,追索原物,以回复初始权利状态。有学说认为,物权的排他力和追及力均应概括为物权的请求权效力。

(3)物权具有优先效力,在同一物上有数种权利并存时,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而行使的效力,有担保偾权具有优先于无担保债权而行使的效力。 (三)区分原则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二、物权的优先效力如何体现 1、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 例如,享有担保物权的人较之普通债权人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2、同一物上有数个物权并存时,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 即物权相互间也有优先效力的问题。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同一物之上设立多个物权,例如为担保同一债权而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性质相同的担保物权,此时应当根据设立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之间的效力根据物权成立时间的先后而确定,这是一般原则。在不同种类的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三、合同效力待定的情形有哪些

【案例精解】采取欺诈手段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案例精解】采取欺诈手段签订的劳动合同 不具有法律效力 采取欺诈手段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某国有公司欲招聘一名销售部经理,要求应聘者需具有本科学历、三年以上销售经验。招聘信息发出去后,一周内收到数百份应聘简历,公司在数百份简历中挑选出十位应聘者参加面试,其中应聘者张武的条件非常符合公司的要求,张武的简历上注明的是国内某著名高校的硕士研究生毕业,并有在某外资企业中担任过3年销售主管的工作经历,经过面试,公司最终决定聘用张武为本公司的销售部经理,并为期2年的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如果一方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须赔付对方五万元的违约金。张武上任后,销售部的业绩一月不如一月,许多销售部的工作人员反映,张武对销售一窍不通。经过公司的调查,原来张武只具有专科学历,并且毕业之后一直待业在家,其研究生学历证明以及工作经历证明均是其父母花钱买来的。于是公司决定解雇张武,张武接到解雇通知书后,要求公司支付五万元的违约金,公司拒绝了其要求。张武随即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约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张武在应聘时存在欺诈行为,裁决张武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公司不需要支付张武违约金。 【义贤专家律师评析】: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一方采取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做出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显示公平的行为也是无效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协商一致、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约,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须在合法、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如果通过胁迫、欺诈或违法手段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的劳动合同自始无效。如果劳动合同中有部分条款违法法律规定,或者就该部分条款协商的时候存在胁迫、欺诈的行为,该部分条款无效,但不影响整个劳动合同的效力。因此,我国的《劳动法》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为无效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需要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本案中,(更多讯息请关注义贤官网:)张武采用欺诈手段去应聘,违背了签订劳动合同需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的原则,因此,因此其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劳动合同,公司可以不履行劳动合同中的内容。 新法新规:新的《劳动合同法》对于无效的劳动合同的规定做了更加具体的规定,其中对于用人单位的限制更加严格,《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由劳动行政部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确定。”《劳动合同法》的这些规定更加有利于无效劳动合同的正确处理,并且对于无效劳动合同的情形增加了一项:“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这更加有利于规

合同附件-补充协议(新)

《劳动合同》补充协议 甲乙双方根据双方意愿,就劳动合同的相关其它事项在本附件中共同约定如下: 第一条本协议期限 1.1本协议作为合同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与《劳动合同》不一致, 在不违反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前题下,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生效日期为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协议期限自生效之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终止。 第二条工作岗位和职责 2.1本协议签署时,乙方的工作地点为随甲方工作安排而定。公司将根据规章制度和乙方 的表现和能力等因素确定和调整乙方在公司内部的职务级别,乙方同意遵照执行。 双方同意,除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有特殊约定外,在下列情况下,甲方可对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和/或职务级别作必要调整: A.双方协商同意; B.公司生产经营所必须; C.乙方所在工作岗位不复存在或者被削减; D.乙方不能胜任原工作岗位(详见8.3.B中第一条和第二条) 2.2乙方应严格依据其岗位职责范围和授权,以应有的谨慎努力履行岗位职责。严禁未经 授权、越权或者在原授权终止后对外代表公司的任何行为。 2.3乙方不得在其他任何单位兼职。 本合同及其他任何续期内,除从事自己岗位工作以外,乙方不得从事下列任何行为,否则视为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详见员工手册第六章)。 第三条工作时间 3.1公司依法实行每周不超过40小时的标准工时工作制。具体工作时间由甲方视工作性 质另行安排(详见员工手册)。经公司申请,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公司可以实行其他工时制度,届时将另行书面通知乙方。 第四条劳动报酬 4.1公司根据其实际经营状况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制定并调整工资制度和职工工资水平。 为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和竞争能力,公司将视情况对部分或全部职工实行职工(包括乙方)工资与职工个人业绩及公司效益挂钩的工资政策,鼓励多劳多得、按劳取酬。具体规定详见公司《员工手册》及相关制度。 4.2本协议生效时乙方月工资税前人民币。该岗位工资已包括国家及 地方规定的各项补贴、津贴等。乙方工作岗位和/或职务级别调整,适用调整后工作

擅自转租租赁合同

篇一:未经房东同意擅自转租的法律后果 未经房东同意擅自转租的法律后果发表时间:2011年01月20日关键词:未经房东同意擅自转租的法律后果阅读次数: 854 作者信息 河北-廊坊高洁律师 咨询热线: 个人网站: 我的主页 摘要 ,在房屋租赁的过程中,无论出租人、承租人还是次承租人均应订立书面合同,同时审查房屋的所有权人是否同意房屋的出租或者是转租,并由房屋所有权人进行签字确认,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案情简介: 2008年4月,李某和爱人来到本地做生意,李某通过中介公司租到了一处住宅楼,房租一年1万元,李某觉得房租很合适,于是便与房东签订了租期为5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并一次性付清了房租5万元、押金5000元。手续办完后,李某对租住的房屋简单进行了装修,购置了家具,便入住该租赁房屋。2009年4月,由于李某家中有事需回家乡,便将租住的房屋以每年1.2万元的价格转租给了王某,转租合同期限为两年,房租是半年一交,李某收取了半年房租便与爱人回到了家乡。 2010年4月,李某回到本地找王某索要未付清的房租,但王某却告知李某,其早于2009年10月与房东重新订立了租房合同,同时向房东支付了一年的房租。李某又找到房东,房东告诉李某,由于李某未经其同意擅自转租已经构成违约了,所以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并退给李某3.5万元。李某不解,其与房东并未约定不能转租,自己没有违约而是房东违约,便来到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面对李某的不解,笔者对该案进行了法律分析,一是帮助李某进行解答,二是提醒广大的二房东,在房屋转租过程中应遵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 一、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转租,出租人依法享有解除权。 根据《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结合本案,李某作为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给王某,依法应当取得房东即出租人的同意,由于李某未经房东同意擅自转租,房东就有权通知李某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或者认定转租无效。对于本案,关键是房东是否在法定期限内通知李某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如果房东是在法定期限内通知的李某,那么李某与房东的房屋租赁合同也就终止了,李某不仅无权向房东主张剩余租赁期内装修残值损失,而且还要依据合同约定向房东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房东未在法定期限内通知李某解除合同,那么房东即丧失解除权,其再以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就不能成立了,人民法院也不予支持,房屋租赁合同对双方仍然具有法律效力。二、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转租,转租合同效力待定。 根据《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结合本案,李某作为二房东与王某订立了租期为两年的转租合同,并未超过其与房东的租赁期限。但由于李某转租时未经房东明确同意,导致转租合同效力待定。如果房东在法定期限内通知李某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李某与王某之间也就丧失了转租依据,那么转租合同不能成立,转租行为归于无效,但在转租期间,房东收取了李某的房租,而房屋的实际使用人却是王某,导

怎么认定居间合同无效,居间合同的法律效力

怎么认定居间合同无效,居间合同的 法律效力 合同主体是否符合规定,房屋是否为法律法规禁止出租。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是否进行过登记备案。还有一种常见的情形是,有人用租来的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若属实,则在出租人明知或应当知道的情况下,这样的租赁合同均是无效的,不受国家法律保护,租金依法没收。 热门城市:普兰店市律师琼海律师黔东南律师庄河市律师省直辖律师玉溪律师铁东区律师柳州律师保山律师日常生活中,房屋居住权是我们每个房屋居住权拥有者所拥有的权利。在房屋中介这一行居间合同可谓是不得不提的一类合同。在签订时,我们应注意到关于居间合同的一些问题,如:怎么认定居间合同无效,这就需要我们知道如何审查居间合同的法律效力。 一、居间合同的样本:

居间合同 甲方(委托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居间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甲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双方充分协商,依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事项 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负责就工程项目(以下称该工程项目),引荐甲方和该项目的建设单位直接洽谈,向甲方提供关于该工程项目的重要信息,并最终促成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该工程项目的承包施工合同。 2、“居间成功”是指甲方与建设单位就该项目签订书面的工程承包施工合同。 二、甲方义务

1、甲方负责提供真实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负责和建设单位进行合同谈判。 2、如果居间成功,则由甲方全面履行和建设单位所签订的承包施工合同。甲方因履行施工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与乙方无关。 3、如果居间成功,则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居间报酬。如果未及时支付,则逾期每日按未支付金额的‰向乙方承担违约金。 三、乙方的义务 1、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有关该工程项目的信息,协助甲方对该工程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2、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的关于该工程项目的上述信息真实可靠。 3、乙方在甲方与建设单位进行合同谈判期间,应尽到作为居间人的慎谨和诚实义务。 四、居间报酬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 1、本项目居间报酬为工程承包施工合同金额的. 2、居间报酬在甲方与乙方引荐的建设单位签订工程项目承包施工合同后的日内付清。

房屋转租协议

房屋转租协议 令狐采学 转租方(甲方):身份证号: 承租方(乙方):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成都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将其依法承租的房屋转租给乙方使用、收益、由乙方向甲方支付租金等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转租房屋的情况 1.甲方依法承租的位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承租房屋),房屋已(告知公房出租人/按房屋租赁合同的转租约定/征得房屋出租人同意),由甲方将上述承租房屋________(全部/部分)即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该房屋)转租给乙方。 2.承租房屋的共用或合同部位的使用范围、条件的要求;现有 装修、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均参照甲方与原出租人的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原房屋租赁合同)。 3. 承租房屋现有装修、附属设施和设备的维护,人为由 _______承担。 二、转租期限及交付日期 1.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向乙方交 付该房屋。 转租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甲方保证该转租期限未超出原房屋租赁合同的租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2. 转租期满,本协议效力终止。乙方若续租,需和原出租方协 商,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如需甲方居间介绍,甲方须善意

履行。 三、租金、支付方式和期限 1. 甲、乙双方约定,该房屋月租金总计为(人民币)________ 元。并支付________元作为押金,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共计________元。 2. 原房屋租赁合同押金________元转交乙方管理,原房屋租赁 合同的租期到期前_____天,乙方与原出租方协商退还押金或续租事宜。 四、其它费用 1. 在房屋转租期间,乙方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气等费 用由乙方承担。 2. 甲方需完成该房屋交付日期前的最近一期的水、电、气等费 用的结算,后续缴费工作有乙方履行。租期起始日水表读数:________,电表读数:________,气表读数:________。物管费________/年,在双方合同签订时由甲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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