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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检查内容

职业卫生检查内容
职业卫生检查内容

一、成立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组,负责对全市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除煤矿外)进行检查。

组长:乔志强

成员:吴刚刘超

二、检查内容:

1、用人单位是否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用人单位是否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用人单位是否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用人单位是否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5、用人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用人单位是否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是否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是否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

6、用人单位是否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用人单位必须是否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是否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

8、用人单位是否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是否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是否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9、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是否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10、用人单位是否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是否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11、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是否经过职业卫生培训,是否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并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12、用人单位是否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职业健康安全检查表

职业健康安全检查表 序号检查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 (√/×) 备注 1组织 机构 设置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 专业人员 2平面 布局 检查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平面布局情况: 1)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2)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场所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 隔离 3制度 规程 制定职业卫生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制度及贯彻实施 情况 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制度及落实情况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 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预案

序号检查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 (√/×) 备注 4用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和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有毒物品的作业 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 5监护 档案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 建立健全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6作业 现场 工作场所应符合下列要求: 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4)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劳动者生理、心理 健康的要求 5)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 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 施 6)高毒作业场所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序号检查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 (√/×) 备注 7 材料 和设 备管 理 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 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 对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8警示 标志 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 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 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 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 对可能产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 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备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 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9应急 设备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 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 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 使用 10教育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

职业卫生专项检查实施方案

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专项检查的实施方案 为了认真贯彻《长治市煤炭工业局关于开展全市煤矿职业健康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长煤局经发【2017】189号)的文件精神,规范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切实保护从业人员身心健康及合法权益,特制订方案如下: 一、成立专项检查领导组 组长:矿长 副组长:安全副矿长 防治水助理 成员:调度室、技术科、安全科、通风科、机电科、用工科、供应科、职业卫生科等科室负责人。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职业安全科,主任由安全科科长担任。 1、组长职责: 组长:负责本次专项活动的全面工作。 副组长:指挥各相关科室及其专项活动中对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相关事项,并做好汇总工作,同时在本次检查中确保不走过场,不留盲区、不留死角。 2、成员职责: (1)、认真学习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专项检查的实施方案。 (2)、积极配合领导组完成本次专项检查,确保专项活动的圆

满完成。 (3)、认真细致进行检查,积极提供各种专项检查资料并上报组长。 二、检查内容 1、煤矿企业是否落实企业职业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成立职业危害防治领导组和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2、煤矿企业是否建立职业卫生责任制、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职业卫生档案。 3、煤矿企业是否定期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申报职业危害因素和落实职业健康工作情况统计报表制度情况。 4、煤矿工作场所是否设置符合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在职业病危害严重岗位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示 5、煤矿企业是否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定期检测和各类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治理情况。 6、煤矿企业是否为劳动者提供合格个体防护用品,并监督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 7、煤矿企业是否按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8、煤矿企业是否委托具备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开展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 9、煤矿企业是否安排未经煤矿安全知识培训合格的人员入井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采样、检测工作、评价及结果报告和公布情况。

职业卫生公告栏范本

职业卫生公告栏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了预防、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的健康。 二、范围:全体员工。 三、责任部门:安全部及相关主管单位 四、程序: 1、总则 ⑴、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公司监督、部门负责、分级管理、定期考核”的管理体制。公司内部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做好职业卫生工作。 ⑵、公司职业卫生工作实行总经理负总责,公司对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对本公司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与考核负责。 ⑶、职业卫生工作是公司安全、健康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在建立、执行安全管理体系过程中,必须按本规定做好职业卫生有关工作。 ⑷、工会组织应依法维护职工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组织实施对本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 ⑸、公司对在职业卫生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个人或单位给予奖励。 2、机构与管理 ⑴、公司职业卫生领导小组主管职业卫生工作,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职业卫生日常管理的具体工作。 ⑵、公司安委会负责指导职业卫生工作,应有领导分管职业卫生工作。 ⑶、内部应建立职业卫生“管理网络”,负责各级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⑷、建立职业卫生工作例会制度。制定计划、研究工作、布置任务,通报公司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监测、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及劳动保护检查考核、职业卫生隐患检查及治理等情况。 ⑸、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职工能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的有关待遇。 ⑹、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包括健康监护费、职业病诊疗康 复伤残费、有毒有害物质监测仪器设备购置费、监测费、职业卫生宣传 教育费、培训费、管理费、职业病危害调查费等)应列入公司年度资金 计划,专款专用,其经费支出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⑺、各管理部门,在其岗位责任制中应列入相关的职业卫生责任条款,协助做好职业卫生工作。

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法服务; 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 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6、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的作业; 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患职业病的劳动者有权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享受下列工伤保险待遇: 1、医疗费:因患职业病进行诊疗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 2、住院伙食补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 3、康复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 4、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普及型辅助器具标准支付; 5、停工留薪期待遇: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支付; 6、生活护理补助费:经评残并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生活护理补助费由工伤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 7、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经鉴定为十级至一级伤残的,按照伤残等级享受相当于6个月至24个月的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8、伤残津贴:经鉴定为四级至一级伤残的,按照规定享受相当于本人工资75%至90%的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9、死亡补助金:因职业中毒死亡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不低于48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一次支付; 10、丧葬补助金:因职业中毒死亡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一次支付; 11、供养亲属抚恤金:因职业中毒死亡的,对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亲属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抚恤金,对其配偶每月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发给,对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每人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发给。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项监督检查表

附件1 2017年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项监督检查表机构名称: 检查类别 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检查结果及问题描述序号事项 (一)资质条件符合情况1 经能力考核合格的专职技术人 员数量是否满足资质认可条件。 1.核查专职技术人员与资质认可时能力考核人员是否 一致。 2.抽查专职技术人员(特别是技术报告中出现的人员) 劳动合同、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材料。 2 职业卫生工程和公共卫生专业 人员是否满足资质认可条件。 1.核查职业卫生工程和公共卫生专业人员与资质认可 时能力考核人员是否一致。 2.核查职业卫生工程和公共卫生专业人员毕业证书、 技术职称证书原件。 3是否建有职业卫生检测实验室。 1.查验实验室计量认证证书原件。 2.查阅实验室用房产权证明(或租住合同)。 3.对实验室进行实地勘察,核查与资质认可时布局是 否一致。 4 是否取得计量认证证书并在有 效期内。 查验计量认证证书及证书附表原件。 5 工作场所(实验室、档案室)面 积是否满足资质认可条件。 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观察估测。必要时,可以对工作 场所面积进行实地勘测。 6 仪器设备种类和数量是否满足 资质认可条件。 1.对仪器设备(重点是大型仪器设备,包括分析天平、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原子荧光分光光度计、气相色 谱仪等)进行现场核查。 2.抽查仪器设备购置凭证。(必要时)

检查类别 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检查结果及问题描述序号事项 (二)资质管理合规情况 7 是否存在超出资质证书业务 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 的行为。 1.核查评价报告所涉行业是否超范围。 2.核查检测报告所涉行业是否超范围。 8 是否存在违规委托检测的行 为。 抽查检测项目与评价项目检测部分的检测报告及原 始记录: 1.核查委托检测单位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2.核查是否与委托检测单位签订委托协议书。 3.核查委托检测项目是否满足计量认证限制或保存期 限限制要求。 4.核查委托检测样品数量是否满足要求。 5.核查委托检测是否经建设单位同意。 9 是否存在使用非本单位专职 技术人员从事技术服务的行 为。 1.随机查验专职技术人员(特别是技术报告中出现的 人员)劳动合同、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材 料。 2.人员访谈。 10 是否存在使用本单位未经培 训合格人员从事技术服务的 行为。 1.查阅原始记录,核查是否存在未经能力考核人员签 字的情况。 2.相关专职技术人员质询。 11 是否按要求对仪器设备进行 了定期计量检定或校准。 1.查阅仪器设备计量检定或校准证书原件。 2.查看计量检定或校准状态标识。 12 是否按规范要求进行了职业 卫生评价报告信息公开。 查阅评价报告网上信息公开记录(重点查阅2017年 完成的评价报告)。

职业病卫生管理制度

职业病卫生管理制度 导读:本文职业病卫生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职业病卫生管理制度(一) 1、目的:为了预防、控制、消防职业痛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的健康。 2、范围:全体员工。 3、责任者:安全部、制造部、中央研究所、工程部、采购销售部、行政保卫科。 4、程序: 4.1总则 4.1.1 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公司监督、部门负责、分级管理,定期考核”的管理体制。企业内部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做好职业卫生工作。 4.1.2 第四条企业职业卫生工作实行一把手负总责,企业对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职责卫生管理部门对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与考核负责。 4.1.3 职业卫生工作是企业安全、健康、环境(HSE)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在执行HSE管理体系过程中,必须按本规定做好职业卫生有关工作。

4.1.4 各级工会组织应依法维护职工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组织实施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 4.1.5 企业对在职业卫生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个人或单位给予奖励。 4.2机构与管理 4.2.1 公司安全部在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主管职业卫生工作。公司健康安全科在安全部领导下,负责职业卫生日常管理的具体工作。 4.2.2 企业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会负责指导职业卫生工作,应有领导分管职业卫生工作。 4.2.3 内部应建立职业卫生“管理网络”,负责各级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4.2.4 建立职业卫生工作例会制度。制定计划,研究工作,布置任务,通报企业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监测、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及劳动防护检查考核、职业卫生隐患检查及治理等情况。 4.2.5 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职工能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的有关待遇。 4.2.6 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包括健康监护费、职业病诊疗康复伤残费、尘毒监测仪器设备购置费、监测费、职业卫生宣传教育费、培训费、管理费、职业病危害调查费、职防科研费等)应列入企业年度资金计划,专款专用,其经费支出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职业卫生知识培训.doc

职业卫生知识培训 第一部分职业病的基本概念 职业病是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过程中,由生产性有害因素所引起的特异性疾病,这是一种需要赔偿的疾病,因此有的国家称之为需要赔偿的疾病。职业病具有法定性,即职业病范围和处理办法由国家统一制定和公布。发现职业病必须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病人享有相应的劳保待遇和赔偿。 有些疾病虽然与职业有关,但职业有害因素不是该病的直接原因,而是致该病发生的诸多因素之一,例如:搬运工的腰酸背痛,精细作业工人的视力低下,高温作业工人的高血压等。这些疾病称为职业性多发病,又称为与职业有关的疾病,但不属于法定职业病的范围。2002年国家颁布的职业病目录,规定了10大类115种职业,我市常见的有:正乙烷中毒、二氯乙烷中毒、三氯乙烯中毒、中毒性肝病、矽肺、电光性眼炎等。 第二部分职业病防治法的内容 1.哪些单位必须遵守《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病防治法》适用于我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不但任何企业、事业单位(如医疗卫生和科研机构、高校等单位的实验室)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必须遵守《职业病防治法》,监督机构以及用人单位提供服务的各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也必须遵守《职业病防治法》。此外,其职业病防治活动也应遵守,参照该法执行有关规定。 2.哪些劳动者受《职业病防治法》保护? 所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都受《职业病防治法》保护。不管用人单位属什么性质,属什么经济类型,是否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着事实雇佣关系,其劳动者即受该法保护。 此外,国家机关、人民军队等特殊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保护参照执行《职业病防治法》。 3. 用人单位为什么要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 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让其了解各有害因素对人的危害,提高防护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是预防职业病发生的有效途径之一。 4. 什么是职业病危害因素? 职业病危害因素是指对从事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因素。这些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如“天拿 水”、“胶水”、“清洗剂”等有机溶剂类毒物,铅、锰等金属毒物,粉尘 等)、物理(如噪声、高频、微波、紫外线、X射线等)、生物(如炭疽杆菌、森林脑炎病毒等)因素以及在工作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如不合理的生产布局、劳动制度等)。 5. 劳动者依法享有哪些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具体权利如下:

职业卫生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总结

仅供参考[整理] 安全管理文书 职业卫生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总结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第1 页共7 页

职业卫生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总结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加强职业监管力度,强化企业第一责任人意识,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决定开展职业卫生专项整治工作,并下发了通知),于5月下旬至9月底开展职业卫生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本次整治活动情况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 各地卫生监督机构对这次专项行动比较重视,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来认识这项工作。各地均成立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淄博市等监督所的领导小组由所长挂帅,加强了领导,进行了精心组织和周密安排。按照全省统一要求和行动方案的具体安排,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对本辖区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研究和部署。确定了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重点人群以及工作目标、方法和步骤,制定了本地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通过转发通知或召开专题会议等形式将通知精神传达到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明确了责任,提高了认识,对本辖区的专项整治工作作了具体安排部署,确保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加强宣传,狠抓落实,务求实效 国家规定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为每年4月的最后一周,这次专项整治活动与宣传周时间间隔较近,各地将专项整治活动和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有机结合,采取了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及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活动。除发放宣传材料、制作黑板报、宣传栏、利用广播、电台、报刊等新闻媒体进行宣传外,还组织卫生监督人员深入到企业广泛宣传职业病防治知识,有些市还制作专题节目, 第 2 页共 7 页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本情况调查表1

附件1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本情况调查表 填表人:固定电话:手机:

填表说明 1.用人单位:指依法设立、且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工矿商贸领域企业的产生职业病危害且调查期间正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 2.用人单位规模: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进行规模分类。 部分行业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说明: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3. 用人单位类别:根据工商执照进行判定,其中产业活动单

位一般指从属于某企业法人单位下,在一个场所相对独立组织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的单位,能够掌握收入和支出等业务核算资料的单位。作为集团公司的组成部分,由下属各产业活动经营单位填报调查表后,分别向属地安全监管部门上报,集团公司不用汇总上报。 4.工作场所地址,指用人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地点。 5.行业分类,指用人单位所从事的职业活动类型,在右边相应的方框内打勾。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大类,并结合职业病危害程度进行划分。建设项目有关情况向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上报。 6.职工总数,指用人单位的所有职工总数,包括正式工、合同工、临时工和劳务派遣工。数据统计节点为填表当时。 7.接触职业病危害总人数,指用人单位接触各种职业病危害的总人数。由于一个人可能接触多种职业病危害因素,总人数不能由接触粉尘、化学毒物、放射性物质、物理有害因素和生物有害因素的人数简单相加,同时接触多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按实际人数算,不能重复统计,例如,某工作场所内既触粉尘又接触噪声的1个劳动者,按接触职业病危害1人统计。 接触职业病危害总人数,可采用工作场所内在岗职工人数减去不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的简单计算方式获得。 8.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指在生产一线相对固定的岗位或从事相对固定的工种,需要长时间接触到粉尘、化学毒物、放射性物质、物理有害因素、生物有害因素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人数;以及用人单位有关人员在日常工作过程中,可能长时间接触到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 在统计单类职业病危害人数时,是按接触人次统计,可重复统计。例如1个电焊岗位人员,既接触电焊粉尘,又接触化学毒物、物理有害因素,这时,分别按照接触1人次粉尘、1人次化学毒物和1人次物理有害因素计算。 9.接触粉尘危害人数,指用人单位接触粉尘危害的人数。依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粉尘危害种类包括矽尘(游离二氧化硅含量超过10%的无机性粉尘)、煤尘、石墨尘、炭黑尘、石棉尘、滑石尘、水泥尘、云母尘、陶瓷尘、铝尘、电焊烟尘、

职业卫生常见问题简答题

一、化学性肺水肿 吸入高浓度刺激性气体后,所引起的以肺间质及肺泡腔内液体过多聚集为特征的疾病。最终可引起呼吸功能衰竭;是刺激性气体所致最严重的危害和职业病常见的急症之一。发展过程分为四期:刺激期、潜伏期、肺水肿期、恢复期。 常见的窒息气体有:一氧化碳CO 、硫化氢H S 、氰化氢HCN 、甲烷CH ⑴单纯窒息性气体:如二氧化碳、氮气、水蒸气、甲烷等; ⑵化学窒息性气体:①血液窒息性气体:如一氧化碳、苯胺; ②细胞窒息性气体:如硫化氢、氰化氢。 三、化学窒息性气体 能对血液或组织产生特殊的化学作用,使血液运送氧的能力或组织利用氧的能力发生障碍,引起组织缺氧或细胞内窒息的气体。 四、职业流调主要包括: 接触水平的观察与估计、工人健康状况、人口统计资料等三项内容。 五、含尘气流进入呼吸道后,主要通过撞击、布朗运动、重力沉积、静电沉积、截留而沉降。 六、赫恩小体(Heinz body): 赫恩小体:苯的氨基硝基化合物代谢产物,(除作用于血红蛋白的铁原子和红细胞的还原型古胱甘肽(GSH)外,还可)直接作用于珠蛋白分子中的巯基,使珠蛋白变性而沉积在红细胞内,使红细胞内出现包涵体,即称为赫恩小体。 八、影响矽肺病发生的主要因素有哪些? 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二氧化硅类型、粉尘浓度、分散度、接尘时间、防护措施、接触者的个体状况等因素。 十、在生产性有害因素中,与化学因素相比,物理因素具有哪些特点? ⑴绝大多数自然存在;⑵具有特定的物理参数,危害与否及程度均由参数决定;⑶来源明确;⑷空间分布不均匀;⑸存在状态不同,有连续和脉冲之分。⑹对人体的危害与物理参数不呈直线相关关系。 十二、结合中毒表现说说一氧化碳和氰化氢毒作用机制的异同点。 相同点:二者都可以与细胞色素结合,使之失去递电子能力,阻断呼吸链,导致细胞窒息; 不同点:一氧化碳主要的毒作用机制是与血红蛋白结合,使之失去携氧能力,此过程是氧的运输障碍;氰化氢则主要是阻断呼吸链,此过程是氧的利用障碍,此时静脉血与动脉血同样呈鲜红色,中毒者皮肤,黏膜呈樱桃红色。 硫化氢中毒的机理: (1)主要是硫化氢与氧化型细胞色素氧化酶的Fe3+结合;抑制电子传递和氧的利用,抑制呼吸酶的活性,导致组织细胞缺氧,造成细胞内窒息。 (2)与谷胱甘肽的巯基结合,使谷胱甘肽失活加重了组织细胞的缺氧; (3)另外,高浓度的硫化氢通过嗅神经、呼吸道粘膜神经核、颈动脉窦及主动脉体的化学感受器的强烈刺激,导致呼吸麻痹甚至死亡。 十五、影响噪声对机体作用的因素有哪些? 答案要点:⑴噪声的强度和频谱特性;⑵接触时间和接触方式;⑶噪声性质;⑷其他有害因素共同存在;⑸机体健康状况以及个人敏感;⑹个体防护 十八、简述苯的中毒机制(六版内容)

职业卫生专项检查表.doc

检查区域 : 序 项目 号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设备有中1 文说明书 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2 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 职业卫生专项检查表 日期 检查评价 标准检查方法备注 符合不符合及主要问题 依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 识》( GBZ158)和《高毒物品作业岗 现场查看记录查看等 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 现场查看主要产生粉尘、有毒物质 现场查看记录查看等 或放射性的设备,有无警示标识、 使用、生产、经营产生职业病危 3 害的化学品,有中文说明书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4 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配置现 场急救用品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5 有害工作场所,配置冲洗设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现场检查(可参考《工业企业设计 卫生标准》( GBZ1)附录 在酸、碱作业场所必须配备应急喷 淋洗眼器,保证一旦发生事故,劳 动者及时获得冲洗 现场查看原料包装,有 没有中文说明书 劳动者可及时获取药 品 现场查看洗眼器等

一般有毒作业场所设置黄色区 6 域警示线、高毒作业场所设置 红色区域警示线 在醒目位置公布有关职业病防 7 治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在醒目位置公布职业病危害事 8 故应急救援措施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9 评价结果告知 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10 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 中文警示说明 11 职业病防护设施台帐齐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现场查看记录查看等 现场检查核实公告栏 现场查看 检查通过公告栏、书面 通知或其他有效方式 告知情况 , 现场询问 3 现场查看记录查看等 现场查阅台帐,检修、 维修记录 配备标准参照《个体防护装备选用 12 按标准配备个人防护用品(PPE) 规范》( GB/T11651) 现场查看记录查看等

[规章制度]职业病卫生管理制度

职业病卫生管理制度 职业病卫生管理制度(一) 1、目的:为了预防、控制、消防职业痛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的健康。 2、范围:全体员工。 3、责任者:安全部、制造部、中央研究所、工程部、采购销售部、行政保卫科。 4、程序: 4.1总则 4.1.1 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公司监督、部门负责、分级管理,定期考核”的管理体制。企业内部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做好职业卫生工作。 4.1.2 第四条企业职业卫生工作实行一把手负总责,企业对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职责卫生管理部门对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与考核负责。 4.1.3 职业卫生工作是企业安全、健康、环境(HSE)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在执行HSE管理体系过程中,必须按本规定做好职业卫生有关工作。 4.1.4 各级工会组织应依法维护职工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组织实施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 4.1.5 企业对在职业卫生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个人或单位给予奖励。 4.2机构与管理 4.2.1 公司安全部在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主管职业卫生工作。公司健康安全科在安全部领导下,负责职业卫生日常管理的具体工作。 4.2.2 企业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会负责指导职业卫生工作,应有领导分管职业卫生工作。 4.2.3 内部应建立职业卫生“管理网络”,负责各级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4.2.4 建立职业卫生工作例会制度。制定计划,研究工作,布置任务,通报企业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监测、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及劳动防护检查

考核、职业卫生隐患检查及治理等情况。 4.2.5 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职工能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的有关待遇。 4.2.6 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包括健康监护费、职业病诊疗康复伤残费、尘毒监测仪器设备购置费、监测费、职业卫生宣传教育费、培训费、管理费、职业病危害调查费、职防科研费等)应列入企业年度资金计划,专款专用,其经费支出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4.2.7 工会、人事、生产、技术和设备等管理部门,在其岗位责任制中应列入相关的职业卫生责任条款,协助作好职业卫生工作。 4.3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 4.3.1 应加强新建及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应建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审批程序,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参加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 4.3.2 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开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有关工作,并按有关规定报批。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充分考虑和落实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有关建议和措施,应同时建立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等档案。 4.3.3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业卫生验收手续,对不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整改直至达标,否则不得投入生产。 4.3.4 建立健全企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模拟演练,同时进行讲评并持续改进。 4.3.5 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情况和中毒事故时,应及时报告集团公司和地方主管部门,准确提供有关情况,并配合做好救援救护及调查工作。 4.3.6 做好防尘、毒、射线、噪声以及防氮气窒息等防护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未经主管部门允许,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应根据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具体情况,为职工提供有效的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企业应建立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台账。 4.3.7 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亦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4.3.8 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作业环境、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

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制度

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员 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进一步促进职业卫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林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 第三条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集团公司协调、专业公司管理、所属单位负责、定期考核”的管理体制和集团公司、单位内部相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相互协作的工作方式。 第四条单位职业卫生工作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单位对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主体责任。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 管理与考核。 第五条职业卫生工作是单位健康、安全、环境(HSE)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单位在执行HSE管理体系过程中,必须按本制度的要求做好 职业卫生有关工作。 第六条集团公司系统人力资源部门、各级工会组织应依法维护员工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组织实施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民主 管理和群众监督。 第七条集团公司、单位对在职业卫生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个人或单 位给予奖励。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集团公司职业健康安全部在集团公司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 的领导下,主管职业卫生监督工作,配备职业卫生专业人员。 第九条各单位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单位职业卫生工作,单位应有领导分管职业卫生工作,应设有具体负责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 的机构,并配备职业卫生专职人员。 第十条单位应建立职业卫生管理网络,负责职业卫生日常管理工作。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分厂、车间应设立职业卫生监督员。 第十一条单位每年要制定职业卫生计划,总结单位上年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及劳动防护检查考核、 职业卫生隐患检查及治理等情况,布置下一年度任务。 第十二条单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包括健康监护费、尘毒检测仪器设备购置费、监测费、职业卫生宣传教育费、培训费、管理费、职业病危害治理费、职业病防护用品设施配置与维护费、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病危害调查费、工伤保险、职防科研费等)应列入年度职业卫生资金计划,专款专用,其经费支出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第十三条单位人事、人力、生产、技术和工程等管理部门,在其岗位责任制中应列入相关的职业卫生责任条款,协助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做 好职业卫生工作。 第十四条单位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纳入公司综合应急演练计划,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模拟演练,同时进行讲 评并持续改进。 第十五条单位要积极培育职业卫生科技服务与技术支撑体系,争取地方财政支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新

职业卫生与职业病概述实用版

YF-ED-J7210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职业卫生与职业病概述实 用版 Management Of Personal, Equipment And Product Safety In Daily Work, So The Labor Process Can Be Carried Out Under Material Conditions And Work Order That Meet Safety Requirements.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职业卫生与职业病概述实用版 提示:该安全管理文档适合使用于日常工作中人身安全、设备和产品安全,以及交通运输安全等方面的管理,使劳动过程在符合安全要求的物质条件和工作秩序下进行,防止伤亡事故、设备事故及各种灾害的发生。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1.什么叫职业卫生? 职业卫生是研究劳动条件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以及研究改善劳动条件、预防职业病的一门预防医学科学。只有创造合理的劳动工作条件,才能使所有从事劳动的人员在体格、精神、社会适应等方面都保持健康。只有防止职业病和与职业有关的疾病,才能降低病伤缺勤,提高劳动生产率。 2.法定职业病的种类 法定职业病是指国家政府主管部门明文规定的职业病。1987年由卫生部、劳动人事部、

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重新颁布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规定了九类99种职业病。 3.劳动者依法受《职业病防治法》保护 所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都受《职业病防治法》保护。不管用人单位属什么性质,属什么经济类型,是否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着事实雇佣关系,其劳动者即受该法保护。 此外,国家机关、人民军队等特殊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保护参照执行《职业病防治法》。 4.劳动者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具体权利如下:

论劳动者职业安全权及其法律保护

论劳动者职业安全权及其法律保护 一、劳动者职业安全权的内涵 职业安全权,是劳动者依法所享有的在劳动的过程中不 受职场危险因素侵害的权利。国内学术界类似的称谓有:职业安全 卫生权、安全卫生保护权、劳动保护权等。[1]而国外一些学者则从 广义上去界定,称为工作环境权、[2]劳动保护权。[3]概念认识上 的差异,反映了学者不同的研究视角和各国立法的态度。就职业安 全的概念界定,从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的规定来看,则是指包括“工作的物质要求与进行或监督工作的人员之间的关系,以及机器、设备、工作时间、工作组织和工作过程对工人身心能力的适应”的“主要行为领域”所产生的安全问题。并特别指出:“与工作有关 的'健康'一词,不仅指没有疾病或并非体弱,也包括与工作安全和 卫生直接有关的影响健康的身心因素。”[4] 职业安全权是劳动权体系中的重要子权利,体现了劳动 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的本质属性和要求。劳动关系是一个矛盾体,

既具有财产属性,又具有人身属性,而人身属性决定了职业安全权 产生的基础。这一权利的产生和发展表明,劳资双方不同的利益驱 动和价值追求,无法通过私法的契约机制来完成对劳动者的全面的 和彻底的保护,而必须导入以国家为主体的公法干预。因此,从性 质上讲,职业安全权是一种与自由权相对应的社会权。“与此(自由权)相对照的是,社会权则是与福利国家或积极性国家的国家观相对 应的基本人权。自由权是在国民自由的范围内要求国家不作为的权利,而社会权则主要是在社会上对经济的弱者进行保护帮助时要求 国家作为的权利。”[5]因此,劳动者实现此项权利的基本手段就是 国家立法,制定职业安全卫生法规,明确用人单位和相关主体的法 定义务,强化政府行政执法能力,使劳动者由传统安全法上的被动 受益主体转变为主动权利主体,并实现安全卫生立法指导思想和理 念上的转变。 职业安全权与其他民事权利、劳动权利相比较,呈现如 下特征:1.人身权特征。生命健康权是人格权首要的和基本的内容,是公民最高的人格利益,是人存在的价值基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 在职场中存在着从属性特征,在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丧失了对自己 行为的完全支配权,受制于用人单位的支配和监督,这是法律所认 可的,但是,正如国际劳工组织的宣言所倡导的劳动不是商品一样,任何场所、任何条件下劳动者都不是资本及其所有者的附属品,而

劳动者依法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2

劳动者依法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1、劳动者依法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保护 所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都受《职业病防治法》保护。不管用人单位属什么性质,属什么经济类型,是否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着事实雇佣关系,其劳动者即受该法保护。 此外,国家机关、人民军队等特殊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保护参照执行《职业病防治法》。 2、劳动者享有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职防法》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有: ①享受教育培训权,依法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②享受健康服务权,依法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③享受知情权,有权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危害程度、危害后果、防护措施以及相关待遇等。 ④享受卫生防护权,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预防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⑤享受批评、检举、控告权,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⑥享受拒绝违章作业权,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享受参与决策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⑦享受参与决策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⑧享受工伤社会保险极。 ⑨享受赔偿权,对职业危害造成的健康损害有依法要求赔偿的权利。 ⑩享受特殊保障权,未成年工、女工。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劳动者依法享有特殊职业卫生保护。劳动者发现自己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受到侵害,应当拿起法律武器,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职业病防治法》也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其职业卫生保护权利,不得因劳

2020年职业卫生工作总结

石壕煤矿2017年度职业病危害防治 工作总结 煤矿职业病防治工作关系到广大职工的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也关系到煤矿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2017年以来,我矿职业卫生工作严格按照上级部门和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明确职责,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党政同责”的方针,完善和修订职业卫生十三项管理制度,加强《职业病防治法》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范》的宣传,注重个体劳动保护,对作业场所的监督监测,按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体检等措施,有效地保障了劳动者的健康,维护了广大职工的权益。 一、加强领导管理、明确职责,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1.公司成立了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组,形成了领导主抓,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组织领导体系。按照HSE管理体系要求,制定了《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了工作范围、内容,落实了责任,为加强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1、及时完善和修订了职业病危害防治的各项管理制度及标准化的资料。补充完善矿井十三项管理制度,成立领导小组,明确专职管理人员和检测人员,建立健全我矿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体系和技术体系,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岗位责

任制和操作规程, 2.充分利用班前会、公示栏、培训学习、悬挂宣传横幅等多种形式,做到全员参与培训,有针对性地宣传职业病防治知识,加大对《职业病防治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就职业病防治、预防、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管理等内容进行了宣传教育,通过宣传活动,提高了员工对职业病防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为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创造了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环境。 3.还加强了对各级管理人员、各类操作人员的职业卫生知识的培训,定期举办培训班,培训率达到100%,使员工职业病防治责任和法治意识得到提高,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和用法,使劳动者懂得职业病防治中权益,掌握职业病防治知识。 三、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护管理 1.防护设施 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在各岗位作业场所设置防护设施,建立台账,设定专职管理人员,定期检查与维护。防尘、防噪、防毒、防热害等设施分别由通风队、机电队、皮带队、采掘区队管理,要求各区队建立防护设施台账,定期对防护设施进行巡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护,做好维护记录。 在防尘方面增加了采掘工作面的全断面净化水幕和防尘帘,各转载点喷雾设置管理牌板和警示牌板,井下各巷道

在岗期间职业卫生培训课件

在岗期间职业卫生培训课件 一、培训目的 1、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 2、了解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3、了解本公司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职业病防护措施 4、通过培训,促使全体员工转变观念,从“要我防护”到“我要防护”,积极做好职业病危害的防护 二、培训提纲 1、《职业病防治法》简介 2、职业病危害与职业病基本概念 3、本公司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职业病防护措施 《职业病防治法》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10月27日通过,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职业病防治法》共七章,从第一章至第七章,分别为: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前期预防 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一、立法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 二、《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 1、防治职业病责任在企业,保护劳动者健康是企业应尽的责任 2、职业病防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 管理、综合治理。 3、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提高职业病防治 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4、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 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结果如实告诉劳动者。 三、劳动者依法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所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都受《职业病防治法》的保护。不管用人单位属什么性质,属什么经济类型,是否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着事实雇佣关系,其劳动者即受该法保护。劳动者依法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有: ①教育培训权。依法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②健康服务权。依法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③知情权。有权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程度、危害后果、防护措施以及相关待遇等。 ④职业卫生防护权。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预防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⑤批评、检举、控告权。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机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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