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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条例

(2009年月征求意见稿)

总则

[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制定本条例。

[消防安全委员会及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成立由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消防安全委员会。消防安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指导、督促和综合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定期研究和部署开展消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负责消防工作的机构。

[消防监督管理主体]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安机关实施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负责实施。

[消防日]每年11月9日为全国消防日。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政府宣传教育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针对本地火灾规律和特点,每年制定并发布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计划,并组织有关部门实施,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部门宣传教育职责]教育、人力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编入中小学教材和职业培训教材,督促各类学校、公务员培训机构、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学校消防宣传教育要求]各类学校应当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每学期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题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对寄宿学生应当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用火用电、疏散逃生教育。

[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为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二)统筹安排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组织整改火灾隐患;

(三)根据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单位消防安全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

(四)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单位应当明确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应当组织实施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拟订消防安全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三)开展防火检查,整改火灾隐患;

(四)对本单位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进行检验、维修,确保其完好有效,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五)管理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

(六)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

[消防安全制度]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演练;

(二)消防(控制室)值班,防火巡查、检查,火灾隐患整改;

(三)消防设施、器材检测、维修,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及其线路、管路的检测和管理;

(四)用火、用电、易燃易爆危险品安全管理;

(五)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的组织、管理;

(六)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

[防火检查频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防火检查的内容]防火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并应当填写检查记录:(一)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二)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三)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情况,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保持畅通情况;

(四)用火、用电、易燃易爆危险品、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安全管理情况;

(五)防火巡查和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巡查制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应当至少每二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内容]防火巡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用火、用电以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储存、使用有无违章情况;(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

(三)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四)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填写巡查记录。

[消防设施检测]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的单位,除本单位具备检测能力外,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检测记录或者检测报告应当存档备查。

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

[火灾隐患整改]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对整改情况检查确认。

火灾隐患消除前,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不能确保消防安全的,单位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消防演练

[预案制定]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确定灭火行动、通讯联络、疏散引导、安全防护救护等人员分工;(二)报警和接警处置措施;

(三)扑救初起火灾和应急疏散措施;

(四)通信联络、安全防护救护措施。

托儿所、幼儿园、学校、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等单位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含在火灾发生时保护婴幼儿、学生、老人、残疾人、病人的相应措施。

[演练频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演练,其他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

各类学校每学期至少组织学生开展一次应急疏散和逃生演练。寄宿制学校应当组织寄宿学生进行夜间应急疏散和逃生演练。

同一建筑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根据共同制定的联合灭火和应急救援预案定期演练。

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范围内,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演练要求]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实施消防演练;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在开展消防演练时,应当有针对性地培训员工在火灾或者灾害事故发生时组织、引导在场人员有序疏散的技能。

单位应当配合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开展灭火救援演练。

[修订预案]单位应当结合消防演练情况,对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时修订、完善。

消防组织保障

[志愿队工作职责]愿消防队可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参加防火检查、巡查;在发生火灾时,积极开展火灾扑救,组织应急疏散。

[队伍建设]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

组织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提高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志愿消防队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有针对性的业务训练和演练,定期检查、保养消防装备、器材,提高火灾扑救技能。

[志愿队的保障]志愿消防队所需的经费由建队单位负责。志愿消防队组织队员参加灭火救援、执勤训练活动需要请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准假。志愿消防队员参加志愿消防队的业务活动,组织单位应当提供食宿便利,并适当发放误工补偿和其他补贴。

[抚恤和优待]消防队员在业务训练、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活动中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由民政部门参照现役军人因战因公的有关规定给予伤残、死亡等抚恤;符合革命烈士申报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申报。[损耗补偿]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应急救援

[预案制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灾害事故的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和职责;

(二)灾害事故的防控与预警机制;

(三)灾害事故的报告、现场紧急处置、安全防护救护、通信联络、指挥调动等处置程序;

(四)公安、发展改革、财政、交通运输、民政、安全监管、环境保护等部门和医疗救护、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单位的应急保障措施;

(五)其他需要规定的内容。

应急预案应当适应最不利情况下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并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组织修订和完善。

[应急救援范围]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承担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等的应急救援工作。

[政府领导]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加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跨区域的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领导。

公安消防队现场最高指挥员应当参加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立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应急救援的现场指挥工作。

[力量调动] 灾害事故发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害事故的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进行应急处置,公安消防队现场最高指挥员可以行使消防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职权。

有关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供水、供电、供气、石油化工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提供灾害事故现场临近区域地下水、电、气、油管网情况,保障灾害事故现场用水、照明和设备用电,根据灾害事故现场总指挥的决定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输送。

电信部门应当协调灾害事故现场应急通信保障,保证及时、准确传达灾害事故现场信息和调度指挥命令。

卫生部门应当对灾害事故中的受伤人员进行紧急处理和救治,对可能发

生疫情、染毒的灾害事故现场进行防疫、消毒处置。

民政部门应当根据灾情规模和响应等级,做好灾情信息管理、灾民紧急转移、灾民临时安置和应急救助工作。

气象部门应当对灾害事故现场的气象进行监测,及时为现场提供风向、风速、气压、温度、湿度、雨量等实况和预报。

环保部门应当对现场气体、液体、土壤等环境及时进行监测,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做出正确评估,为现场指挥员决策和消除污染提供科学依据。

[应急救援储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制度,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和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

第八章监督检查

[政府消防工作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定期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消防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评,并将检查、考评情况予以通报。

[检查考评内容]下列消防工作职责落实情况应当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的内容:

(一)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情况;

(二)城乡消防规划编制和审批情况;

(三)公共消防设施、消防组织建设情况;

(四)消防和应急救援经费保障情况;

(五)重大火灾隐患督促整改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落实情况。

[部门消防安全检查]教育、民政、交通运输、铁路、农业、商务、文

化、卫生、司法、广电、体育、林业、旅游、宗教、文物、人防等部门应当根据本行业、本系统的特点,定期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职责,整改火灾隐患。

第十章附则

[名词解释] 消防法和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火灾隐患,是指可能导致或者增加火灾危险性或者危害性的不安全因素,主要包括:

1、影响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

2、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3、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可能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4、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5、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要求,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不能立即改正的;

6、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二)单位,是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生产经营场所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个体工商户。

(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模较大的单位:

1、人员密集场所;

2、国家机关;

3、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4、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5、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6、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7、重要的科研单位;

8、高层公共建筑;

9、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

10、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和堆场;

11、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12、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前款第三项中“规模较大”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

军事设施的具体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的规定确定。

[实施日期]本条例自二〇一〇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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