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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努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总书记总书记在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上指出,“要切实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完善劳动保护机制,让广大劳动群众实现体面劳动。”随着改革开放和现代化进程的推进,我国现代型劳动关系的基本框架已经形成。同时应当看到的,由于种种历史及现实因素的制约,我国的劳动关系仍然存在着许多明显的不足,不少劳动者的基本权利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推动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的任务十分迫切。

一、从社会公正的高度看待和谐劳动关系问题

社会公正是社会制度和社会政策的基本依据。具体到我国社会来说,只有把劳动关系上升到维护社会公正的高度,才能在基本理念进而在基本制度设计和基本政策安排上真正重视和谐劳动关系的发展。大部分社会成员是劳动者,劳动是大部分社会成员的基本活动,大部分社会成员要用大量时间从事劳动,所以劳动者基本劳动权利的保护问题理应成为社会公正最基本的内容之一,是社会公正题中应有之义。显然,要维护和实现社会公正,就必须重视劳动者基本权利的保护问题,重视劳动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重视和谐劳动关系的发展。唯有如此,才能使劳动者获得平等的社会地位,获得基本的尊严;才能使社会各个群体各尽所能,各得其所。如果不能将劳动关系问题上升到社会公正的高度来对待,那么,劳动关系将会处在一个次属的社会位置,最多只是在考虑社会稳定时将之当成一个比较重要的变数来看待,而一旦社会趋于稳定则劳动关系依然处于不予重视的不确定境地。如果这样,我国的社会公正的维护和实现不可能从总体上有所进展,我国的社会活力也不可能从根本上得到持续有效的激发。

二、进一步激活工会的潜能

在现代社会和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工会的主要职能应当是,工人(雇员)通过工会组织,通过集体谈判方式维护并改善自己的劳动权益和劳动条件。我国的工会组织有着比较重要的社会政治地位,所以,工会组织进一步发展,同市场经济相适应,那么其潜力就可以被极大地激活,从而能够有效地扮演着维护工人(雇员)基本权益的不可替代的重要角色。总书记总书记指出,工会应当“把维护职工群众具体利益同维护全国人民根本利益紧密结合起来,把服务职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同组织职工、教育引导职工紧密结合起来,不断提高为职工群众服务的能力和水平。”至于如何进一步激活工会的潜能,使之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更加有效地维护工人的基本权益,应当进行多种设计,考虑多种可能的路径,在不同类型的企业当中,进行多方位的试点,然后再选择较为成型的方式予以普遍推行。

三、注重雇主组织的规范化建设

一个规范的雇主组织,对于形成健康合理的劳动关系来说是不可或缺的。我国雇主组织建设的关键在于必须有效地解决好三个问题。一是独立性。雇主组织应当符合雇主的合理利益、有着特定的职业化诉求和行为。雇主组织既不能一切皆按政府的指令行事,也不能被某个资本拥有量较大的企业主所操控。二是自律性。雇主群体的主要职能是创造社会财富,此外还应担当必要的社会责任。要做到这一点,雇主群体必须有着一种内在的约束体系,即自律性。这种自律性应当通过雇主组织制定的行规为全体至少是大多数雇主所认同和接受。三是公正性。从社会公正的角度看,社会各个群体都应当依照自己对社会的不同贡献,获得各自在社会经济生活当中恰当合理的位置。从职业分工的角度看,每个社会群体都有着自己特定的职业边界而不能随意越过;从利益获得的角度看,各个群体之间应当“各得其所”,而不能随意侵占别的社会群体的合理利益。

四、形成有效的集体协商制度

在劳动政策当中,集体协商制度是一项基础性的内容。集体协商制度对于形成公正合理的和谐劳动关系至关重要。劳动者可以通过这一制度,借助工会的力量,同雇主一方进行平等的谈判协商,从而形成一种能够为自己接受的、公正合理的劳动保护政策。劳动集体协商是指,劳动者为了维护自身的劳动权利,通过工会或自己推举的代表,同雇主一方通过平等的谈判

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

集体协商制度对我国现阶段的工人来说显得尤其重要。我国的工人尤其是农民工在就业方面面临着巨大的劳动力过剩压力,劳动力价格有时容易被人为压低,劳动者在劳动待遇的争取方面处在一种不利的地位,加之工人的文化水准普遍偏低,缺乏基本的维权常识,往往不懂得使用必要的法律工具来维护自己合理的劳动权益。如果没有有效的集体协商制度,我国的劳动关系必定是不公正、不协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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