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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窗法雨》读后感

《西窗法雨》读后感
《西窗法雨》读后感

法理学读书报告

一次启蒙性的阅读

刘星先生的

《西窗法雨》

《西窗法雨》①读书报告

前言:那是不经意的一瞥,让我结识了“他”——《西窗法雨》。没有别的,单单那富有诗意的书名就吸引了我,让我停下了那匆匆的步伐。《西窗法雨》,多么有诗意呀,单从名字看来,便十分有味道。不像《法律是什么》②﹑《社会契约论》③等那么无趣,仿佛有一种独特的魅力,自有一股无形的美感。这在法学书籍中应该很少有的名字吧!

单单一个特别的书名还没能打动我去阅读,却能引起我了解“他”的兴趣,于是我迫不及待翻开书籍,便看到了那序:“小文论方圆”④,文中,中山大学教授程文超评价此书说:“开的是西窗,下的是法雨”“窗小,雨也不大”“雨不仅潜入了夜,也潜入了心”。看完序,我便不能自拔了,决定要啃下这本书。办理了外借,回到宿舍把它放在了枕头底下,不是不想马上阅读,只是希望能在一个适当的环境下去慢慢品味。

总觉得法学与文学相距很远,读完此书,才发现是没遇上高手。刘星先生是讲法律的。法律自然是枯燥的。但刘星先生却有化枯燥为有趣的本事。他善讲故事,用文学的眼光。他的叙述短小﹑精彩且语言风趣幽默,往往几句话就抓住了我。他有明确的叙述目的,能将故事在不知不觉中引向他要讲述的道理。巧妙地故事使刘星先生的道理有着亲切感,而不是瞪起的眼睛﹑板起的面孔。

用“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来形容刘星先生的《西窗法语》,再贴切也不过了。刘星先生以其渊博的学识和深厚的法学素养为国人开了一扇西窗,用思绪和笔尖牵出一道道细雨,寂静无声的下着。读刘星先生的《西窗法雨》,不仅是一种匮乏知识的摄取和春雨般的滋润,更是一种自省和鞭策。他无形之中引领着我们踏入法学的殿堂,感悟法学的奥妙!

《西窗法雨》——我的法学启蒙书!

一﹑法律的遵与违

“法律的遵与违”这个话题可能提的有点奇怪。一般人都会认为,法律一旦制定出来,当然要遵守它,这种话题本身就莫名其妙。在开篇一文“苏格拉底的慎重”⑤得知:苏格拉底明知当时的法律存在不公,却依然要去遵守法律,以维护法律的正义。我最先的情感是无法接受苏格拉底的选择。我觉得他很傻,他的这种慎重是否真的能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但仔细想想,其实苏格拉底的选择应该是一种殉道,理性地说,那是一种绝对的震撼!对他来说,仿佛任何一条探索正义的道路都需要血的祭奠!而他理所当然要为了维护法律的正义而献身。他用自己的行动表明了他对法律的神圣性、至上性和权威性的认可,并将其对法律的自觉认同通过自己的行动表现出来。这就是对法律的信仰!刘星先生借此向我们昭示:慎重对待法律,哪怕是自己认为不公正的法律。而这种慎重又依赖于我们每一个人对法律的信仰,法律必须深入人心,才能得到尊重和遵守。为此,我们这些学法的人是否更应该对苏格垃底的肃然起敬?我们是否更应该毫不犹豫地去遵守法律呢?

在《法理学》⑥的“法治与法治国家概述”⑦中有这么一段话:“只要法律已经规定,任何人与组织不得以任何正当或不正当的目的(理由)去违背法律规则,而只能遵照执行。无论发生什么具体情况,甚至是法律本身发生不正当的情况,也要依法办事在法律面前,只有严格遵循才是正当的。”由此可见,法律在任何情况下都是要遵守的。另外,在“为什么要遵守法律?”⑧一文中刘星先生也谈到了对于法律为什么要去遵守的问题。从所有的回答中我们都可以看到一个共同点,那就是希望给遵守法律的行为一个道德上合理的基础,同时也希望法律本身能够成为真正的公正与正义。

但如果法律本体就是非正义的,我们是否需要去遵守呢?正如美国南北战争以前存在的黑奴制法律,我国清朝末年镇压老百姓的残酷的严刑峻法以及我们时常提到的德国纳粹法律和南非种族歧视时期

的法律等等。可以说去支持这些法律就是不道德的,那我们要去遵守吗?也许我们都会说:“可以不去遵守它们,遵守它们实在是善恶不分!”但仅仅因为觉得这些法律存在不公就不去遵守它们,那以后可能人人都会以此找借口逃避法律的约束。因为价值判断这东西有时就是见仁见智,谁也无法拟出一个判定法律好坏的标准。那么法律的好坏就全看个人了。这样一来,社会就全乱套了。

再看看“善良违法”⑨一文中的另外一个案例,英国威尔士当地居民因为对电视台节目安排的不满而拒绝缴纳电视费,电视台则将居民告到法院并取得胜诉,但居民却宁愿接受法律的处罚也要继续拒交电视费。这又如何处理呢?他们是公然违法呀!这种方法可行吗?有人会说,不行,他们认为,对于法律,不论觉得怎样不好,都应该遵守,有啥意见完全可以用舆论方式通过法律允许的途径向政府反映,那种违法行为无论在政治上还是在道德上都不应得到赞许。在我们脑海里这种说法是最容易接受的。但仔细想想,也许在法律上这些居民的违法行为是不应赞许的;但在道德和政治上,却是可以赞许的。因为他们没有使用暴力,他们完全有勇气接受法律的制裁。而且,他们的行为实在非常有益地已略微刺激的方式去提醒政府考虑自己的法律政策(有时简单的意见反映是不能起到这种有益的刺激作用的),这完全有利于法律的修正与改革。他们是善良违法呀!

至此,我对于法律的遵与违的选择感到很无奈,“苏格拉底的慎重”要求人们慎重地对待法律(哪怕是认为不正当的法律),可“法律的缺陷与人的智慧”又鼓励人们去辨别“恶法非法”,然后再去“善良违法”。问题在于:当现实的法律摆在我们面前,而又隐隐约约感觉其有些不妥时,我们到底如何是好?以至于我自己都无法给出一个肯定的答复。世俗的法律难免会有缺陷,这是不可否认亦是无法避免的,毕竟法律是人制定的,难免有考虑不周的地方存在不公的地方。如果把每一件事都不能尽善尽美作为它潜藏危机的托词的话,我们又有什么必要去信任甚至信仰法律?但在某种程度上,高于国家法律的更高的原则指的是存在于人们心中的正义基础上的判断。也就是常说“公道自在人心”。就像法上“法”⑩一文中的安提戈涅一样,选择自己的

行为从而选择自认为更好的法律秩序。但具体对于法律的遵与违,我想大家心里都有一个自己的答案吧!

归根到底,对于学法的人来说,最大的无奈莫过于做一道法律的单项选择题。无论选择了哪个,都是对心灵的背叛。要么背叛良知,要么背叛正义。苏格拉底正是背叛了自己的道德上的良知而维护了法律上的正义;英国威尔士当地居民则背叛了法律上的正义而维护了自己道德上的良知。那身为法律人的我们是否更应该理智地看问题,将道德与法律分开呢?如若不能将道德与法律分开,我们是否将会深陷在情与理中不能自拔呢?但将法律道德化又是法律的一种倒退还是升华呢?也许我们学法的价值便在于寻求法律与道德的衡平吧!而法律遵与违的平衡也就在于法律与道德的衡平吧!

作为法律人,理智要求我们看到的不再是个体主义,而是衡平,当他们之间存在矛盾时我们要随时调整道德和法律的砝码,将损害减小到最低程度,甚至为此而牺牲一些东西!

作为法律人,我们不仅是要看前方的风景,更应该修缮甚至规划前方的风景,因为这样的时代赋予我们这样的使命!

①《西窗法雨》,刘星著,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2。“西窗法雨”曾在《南方周末》以专栏的形式连载。

②《法律是什么》,刘星著,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01。

③《社会契约论》,〔法〕卢梭著。

④见程文超教授为《西窗法雨》作的序言“小文论方圆”。

⑤《西窗法雨》第1、2页。

⑥《法理学》,张文显主编,第三版,法律出版社

⑦《法理学》第83、84页。

⑧《西窗法雨》第89、90页。

⑨《西窗法雨》第29、30页。

⑩《西窗法雨》第3、4页。

二﹑权利问题

权利向来是人们关注的话题,毕竟它牵扯到了每个人的利益。《西窗法雨》中有一篇随笔题为“权利:天生的与永恒的”①一文中,刘星先生谈到了有关自然权利。无论法律是否承认,自然权利都是永恒的。正如生命权就是一种自然权利,一种与生俱来的权利。那国家可否因为某种原因而剥夺人们的某种自然权利呢?在“死刑的存废”②,说的正是社会上激烈讨论的问题。对于死刑的存废问题,我以前一直是墙头草,觉得两方都有道理,但看了《西窗法雨》,我坚定地站到了废除死刑这一立场上。在我们的观念里,杀人偿命是天经地义的事,我们认为这很公平。但说到底,这只是以血还血的等害报复观念。换种说法,既然我们认为杀人者是可恶的,那么杀死杀人者的人又将如何定位?人的生命是神圣的,不应该被剥夺,无论是以怎样的名义。死刑只是众多刑法中的一种,而刑法的本质,是要引起罪犯内心的忏悔,使之回归社会,重新做人。剥夺罪犯生命权的死刑显然违反了刑法的本质。人死了又如何重新做人?

在“少数人的权利”③中,美国纽约市市长戴维·丁金斯郑重宣布,市政府将对男女同性恋者之间的关系予以承认。也就是说,异性婚姻家庭享有的权利,同性“家庭伴侣”同样可以享有。众所周知,数百年来,同性恋从未得到过大多数人道德上的认可,更不用说国家法律的认可了。其实正是因为大多数人不喜欢,所以同性恋才招至了法律的摒弃。在西方的法律文化中,大多数人的意见的确是法律得以产生的重要依据。但是,西方人还有这样一种观念:法律不仅要关心人多数人,而且要关心少数人,因为法律是跟所有人有关的。他们相信,少数人的权利同样是一种应予承认的权利,那么,怎样调解人多数人的意见与少数人的权利之间的冲突呢?换句话说,在什么条件下才可承认少数人的权利呢?某些西方人认为,如果一个人的所作所为不会影响他人的自由,那么他便应享有这个行为的权利。另外有人认为,当大多数人的利益不足以成为否认个人行为的充分理由时,个人

就具有了权利;而且不难想象,正像少数人的意见有时会变成多数人的意见一样,少数人的权利有时也会变成多数人的权利。总而言之,大多数人的喜恶似乎不能作为个人权利的惟一立法依据。因此就不难明白,为什么在西方文化中人们时常会听到这样一种声音:认真地看待权利。

在现今的社会问题争论中,人们较多涉及的一个问题就是男性权利和女性权利,而一旦话及权利,这又成为法律问题了。从“女人与男人一样?”④一文中我们得知了为什么要男女平等的多方面原因,但要想实现真正法律上的男女平等实在不易。在中国,我们早就在法律上大书特书男女平等了。然而,我们却还要苦恼为何在实践中女性时常遭到歧视。或许,我们也应在法律的文化背景来一番反思。显然,假如认定了在价值上男女平等观念是不可动摇的,那么,就应找些有力的学理来营造相应的文化背景。而对于有力的学理,我想,西方女权主义者想出的两个颇有意趣的驳斥理由是可以“拿来”用用的:第一,他们认为,男性沙文主义或男性霸权肯定是硬将一些本属猜测的东西归之于男性的本质或女性的本质。换句话说,尽管男女生理有别,但依赖感、非理性、温柔、感情用事之类的东西并不是女性与生俱来的本质,而勇猛、理性、客观等也不是男性的本质。大谈女性或男性的本质如何如何,纯粹是男权分子的形而上学式的偏见,因为并无实验的证据证明这些。第二,他们说,女性有时显露的依赖性、非理性和软弱性等,完全是男权意识形态占统治地位的社会造成的,在男权意识形态诱导下,女性才不自觉地自塑为“依赖”、“不愿理性思考”、“软弱”等。

“俄勒冈州女工的胜利”⑤一案也说明了维护女权的必要性,一位从爱尔兰移民美国的女工,与美国俄勒冈州一家洗衣店的老板穆勒签了一份雇佣合同。合约定:女工每日工作时何为14小时,否则老板有权拒付工资。在实在无法忍受长时间工作的情况下,女工终向老板穆勒提出减少工时的要求。但是,穆勒断然拒绝了女工的要求。女工无奈,只好起诉,最后女工胜诉。在过去,女工在承担义务时与男人并无两样,而权利却是差远了;现在则不同,不仅义务相对男人而言

减少,而且男人没有的权利女人照样享有。所以,虽然案件的判决已近一百年,但是美国人仍时常把它挂在嘴边而津津乐道,并且以此为例案,告诫人们注意妇女权益得之不易和大有继续争取女权之必要。

一个人来到世间,首先享有的法定权利是人身权利,以及获得父母抚养和教育的权利;从儿童、少年到青年,有作为公民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具备劳动能力时,有劳动的权利;达到法定年龄,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登记结婚的权利……可见,法定权利伴随每个公民度过其一生。由此可见,权利对于每个人的重要性。

随着我国社会各项法制的加强,法制教育的不断深入,中国法制进一步的完善与加强,人们的法律意识也发生了日新月异的变化。人们对权利的的追求越来越高,每个人都在努力地维护自己的权利和争取更多的权利。尽管在某些方面还存在些问题但这无疑是一个很好社会现象。

作为一个大学生,我们在追求自己的个人权利时要遵循客观性原则,不要盲目地追求权利,在追求权利的同时应当客观的正视权利和义务,做出充分的理性思考,意识到自己所追求的权利是否是可观可行的。不能因为过分强调自己的权利而忽视他人的权利甚至侵犯他人的权利。

作为一个大学生,我们要树立起正确的权利意识,但也不能忘记所应承担的义务,树立正确的社会主义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争做一个文明的,体现时代精神的大学!

①《西窗法雨》第25、26页。

②《西窗法雨》第27、28页。

③《西窗法雨》第19、20页。

④《西窗法雨》第21、22页。

⑤《西窗法雨》第23、24页。

三﹑法律的制裁

日常生活中,一旦法律追究起来某件事来就无可避免的涉及到对当事人的相关法律制裁。而什么样的行为需要法律制裁,法律制裁的程度等等往往就存在一些不确定性。处理不好更会引起人们对法律的公正性的怀疑等等。

按一般人的理解,法治的一个重要含义是:法无明文不为罪,法无明文不处罚。这个含义有一个十分重要的伦理依据:如果一个人被明确告之不能做什么之后他还做,那么对其惩罚便可成立;反之,则不成立。而这个根据又类似中国人常常说的一句话:知者为罪,不知者不为罪。

值得注意的是,在西方法律文化中,“法无明文不处罚”的原则被严格甚至机械地格守着。“法无明文不处罚”①一文中讲到了,几年前,在澳大利亚悉尼北部的曼利海滩,越来越多的浪漫裸体运动爱好者开始出现。当地政府决定要“依法”加以禁止。因为在1919年澳大利亚颁布的一部《地方政府法案》中,有这样的规定:市一级政府可以在游泳者“着装不当、修补不当、衣料透明等不文明”的情况下,禁止游泳者的行为,而且可以对其提起法律诉讼。政府经过研究,终于拿定主意向法院起诉。法院却认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着装的情形,因此,法院只能驳回政府的起诉。法院补充说,如果涉及公民的法律处罚,法院必须慎而又慎,而慎而又慎就必须“法无明文不处罚”。

另外,学过刑法的人都知道,把一个人视为罪犯,或把他的行为叫做犯罪,是因为他既有恶劣行为也有主观过错。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人思想上没有可指责的地方,我们不能将他视为罪犯从而加以惩罚。但是,在一些英语国家,有时即使被告人没有主观上的过错,法律照样给他定罪量刑。《西窗法雨》中“没有过错的犯罪”②一文讲到了一个案例,英国有个叫乌德洛的烟草批发商,因为出售掺假的烟草而被法院判罚了一大笔罚金。其实,乌德洛对于他那里出来的烟草

为何有假的实在不知情。但法院一看案情,二话没说就判乌德洛犯有出售掺假烟草罪,罚金一笔。在这起假烟草案,这叫做“严格责任”,其意思是讲不论你有没有过错都要负刊事责任。我们会觉得,这似乎有点不公平:这个商人没有过错为什么还要这样对待他?然而有的西方人肯定地回答:当然有这个必要!他们认为,如果这般惩罚了乌德洛,他就会想许多方法来避免进假货。这样就不会贩卖假货了。更为重要的是,这种罚钱不是一般的罚款,是刑事罚金,是有了犯罪的名声之后的判刑。这般刑事处罚是人们最为害怕的。一般罚款赔了钱可以再挣。可是刑事处罚是不折不扣的黑锅,要背一辈子。所以,没有过错也要惩罚,就是让人们再提高一下自己的责任意识。

有些人也许还会为该商人抱不平,但在“防患于未然”③一文中还有一个案件,案例中图伦兹并没有犯罪,只是因为他由于仇视心理有了一些强奸杀人的想法念头并向朋友大肆渲染而被拘留半年。我挺纳闷的:这样就被监禁是否合法呢?刘星先生告诉我:“西方人刑罚的目的不仅是为了惩罚犯罪,也是为了教育和维护社会的安全”。因此采取了这种“防患于未然”的措施,而且事实证明,“这样做真的有效果”。这不禁引起我一连串的思索:“我国是否可以借鉴这种措施呢?”“如何有效坚定一个人的这种有这种心理不及时制止将会带来社会危害呢?”等等。

以上讲的都是在没有真正犯罪下的法律制裁,但在真正犯罪的情况下又可以做出怎样的法律制裁呢?《西窗法雨》中有一篇随笔题为“死刑的存废”④,说的正是社会上激烈讨论的问题。在我们的观念里,杀人偿命是天经地义的事,我们认为这是恶有恶报,认为这很公平。但说到底,刑法的本质是要引起罪犯内心的忏悔,使之回归社会,重新做人。剥夺罪犯性命的死刑显然违反了刑法的本质。人死了又如何重新做人?也许有人要说,每一个死刑的判定都是严格按照程序办理的,是正义的。难道程序正义便代表着结果正义吗?看看自两千多年前的汉代就有的死刑错案吧,面对那么多无辜在死刑中丧命的亡魂,你还能说出正义二字吗?

我们都知道:刑罚是一种最严厉的法律制裁,它不仅可以剥夺犯

罪人的财产权与政治权,还可以限制或者有期、无限期地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甚至可以剥夺犯罪人的生命。而其他法律措施绝对排除对生命的剥夺,一般也不涉及违法人的人身自由,即使是剥夺人身自由(如行政拘留),时间也极为短暂。刑罚只适用于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人,对其他违法者不得适用刑罚。而其他法律制裁主要适用于仅有一般违法行为但没有构成犯罪的人,同时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适用于犯罪人(在对犯罪人科处刑罚的同时,也可以给予其他法律制裁)。

法律制裁的目的是:恢复被破坏的法律秩序、教育违法者本人、保护现行的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

我国古代儒家法律思想是先教后杀,特别重视教化教育。死也得让人死个明白。没有判处死刑的,教化教育的意义就更加重大和实际了。因为,早晚这个人要从监狱中出来,回归到社会中,如果其仍混沌不清,还有可能做错事,对社会不利。治病讲究对症下药,治犯法也得对症下药,犯什么事儿都一律以徒刑对待,不一定效果最好。法律制裁的方法也应不断创新,在某种犯罪不需要处刑时,可以考虑免除法律制裁;在需要使用法律制裁的情况下,首先要考虑法律制裁目的的需要,即对社会的警戒作用;其次考虑报应的要求,以报应的标准限定法律制裁的程度,从而达到甚刑、轻刑以适应人文和谐的目的。

①《西窗法雨》第93、94页。

②《西窗法雨》第125、126页。

③《西窗法雨》第123、124页。

④《西窗法雨》第27、28页。

结语

对于《西窗法雨》,我非常赞同黄树森先生的评价:我愿将全书归纳为:一袭纵横捭阖下的法趣谈,一阖学养驳杂下的法议论,一掬情感积淀下的法情结。灵动,缜密,成熟,读之,感到一种法理精神的欢愉洗礼,一种法理智慧的痛快淋浴。

法律只有恒久的问题,没有终结的答案——这是我看完《西窗法雨》后最大的体会。永恒的只是问题,而不是答案。但我们不必沮丧,刘星先生认为“法是使我们生活得更好”,把握生活每一天,把握法治足迹的每一个闪光点,不断的思索,不断的追求,我们就可以做到与法律共舞!

“法律是禅,悟到多深是多深!”,而《西窗法雨》正是引导我不停、不断地去悟,去接近法律。期望刘星先生的“西窗”常开,“雨”一直下!

西窗法雨读后感

西窗法雨读后感 导读: 西窗法雨读后感(一) 《西窗法雨》,单从名字看来,便十分有味道,不像《法律是什么》那么无趣,仿佛有一种独特的魅力,自有一股无形的美感。上网打上《西窗法雨》,从回馈的消息看,《西窗法雨》在法学界乃至文学界都颇受赞赏,甚至有人说:谁要是看了《西窗法雨》后悔的,可以把书卖给他,可见《西窗法雨》的可读性。 对于《西窗法雨》,黄树森先生评价道:我愿将全书归纳为:一袭纵横捭阖下的法趣谈,一阖学养驳杂下的法议论,一掬情感积淀下的法情结。灵动,缜密,成熟,读之,感到一种法理精神的欢愉洗礼,一种法理智慧的痛快淋浴,这则评价是我在读过《西窗法雨》后看到的,觉得实在是贴切。我相信读过《西窗法雨》的人都不会否认,读《西窗法雨》让人有一种如沐春风,很舒适的感觉。 不得不佩服,刘星老师的确是个不可多得的写手,他巧妙地将枯燥的法律与文学融为一体,以活泼细腻的笔触将一份可口的法学大餐呈现在人们面前。他很懂得把握文章的长度,深入浅出,让人不会有饱胀感而又意犹未尽;他的文章内容丰富充实,正是验证了“麻雀虽小,五脏俱全”这一句话,实在是言简意赅;他的写作手法极为巧妙,往往从趣事趣案下手,如药引般引导读者进入他要论述的主题,继而叙述法学原理,领你进入法学世界。 西窗法雨读后感(二)

西窗法雨真的是一本很不错的书,难得的一本让人不会觉得枯燥,有兴趣读下去的法律书籍。它以精彩的案例为载体,巧妙地将枯燥的法律与文学融为一体。刘星老师更是以亲切家常、平和幽默的手法漫谈西方法律文化,使文章变得更加通俗易懂。虽然说的是西方法律文化现象,但是它启蒙着中国人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不着痕迹地调动着读者的思维,引领读者一步一步地走进法律世界,领略“法”的奥秘。 对于《西窗法雨》,黄树森先生评价道:“我愿将全书归纳为:一袭纵横捭阖下的法趣谈,一阖学养驳杂下的法议论,一掬情感积淀下的法情结。灵动,缜密,成熟,读之,感到一种法理精神的欢愉洗礼,一种法理智慧的痛快淋裕”。不得不说这实在是贴切,我相信读过《西窗法雨》的人都不会否认,读《西窗法雨》让人有一种如沐春风,很舒适的感觉。 书中引用了许多精彩的案例和故事,其中有几则让我影响深刻。苏格拉底誓死不越狱就是其中的一个。苏格拉底是个着名的哲学家。此人述而不作,性格倔强,尤其喜好运用“辩证法”将那些自以为学富五车的人驳得哑口无言,(最终)得罪了一些自以为是的“智者”。于是,这些“智者”便利用雅典荒诞不经的法律,控告苏格拉底传授对诸神不敬的学问(言论?),腐化及误导青年,并且还真的把他送进了监狱。在狱中,他被判饮毒而死。临行前,苏格拉底的学生克力同来看他,告诉他朋友们决定帮助他越狱,而且一切已安排妥当。可是苏格拉底却坦然自若,表示不越狱。克力同提出各种理由来说服他,

读书报告格式要求与参考范本

Record the situation and lessons learned, find out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form future countermeasures.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 读书报告格式要求与参考

编号:FS-DY-20588 读书报告格式要求与参考 读书报告格式内容 1、作者简介、内容概要; 2、本书在表达(如用一问一答的形式)、处理等方面的特别之处; 3、作者在书中传递的讯息; 4、书中令人深刻难忘的部分以及你个人最喜爱的部分; 5、个人对本书的评价和观感(如是否值得向其它读者推介); 6、读后感:(1)书中情节引起的联想 (2)书中内容引起的疑问 (3)本书令你有何提醒、启发及反思 7、从本书获得的收获; 8、引用本书或其它书籍的内容,或日常用语 9、总结

读书报告注意事项 一. 读书报告有没有一定的格式 对初写读书报告的同学来说,学校会有一般的格式要求,让其有所遵循。一般地,只要有书名、有作者,其一的作用是,让别人知道你看过这本书。 二. 写读书报告的第一步 写读书报告的第一步是一面看书一面写,不论有甚么感想、疑问和见解,都随即把它们写下来。 如果书是自己的,可以直接写在书随笔记下一些想法。 三. 不止读一本书 要把一本书的读书报告写好,除了对这本书要有较透彻的了解之外,还要对作者、对作者所处的时代,对这本书写作的背景有所了解。如果有条件的话,最好能同时找到其他有关的书来看,包括: 1. 作者的传记; 2. 作者其他作品; 3. 别人对这本书的研究; 4. 其他作者的回顾或有关著作

西窗法雨读书笔记

西窗法雨 价值判断这东西,有事就是见仁见智。所以,有些西方人相信,必须慎重对待自己认为不好的法律。吧自己的标准强加于人,便容易导致没有理性没有秩序而只有暴力。 西方人时常认为,当世俗法律和更高的法则发生冲突的时候,更有义务去服从后者。这样才能防止世俗社会中有人利用法律造成专制。 人无法摆脱时间命运的安排,但可以选择自己的行为,从而选择自认为更好的法律秩序。 大家都说,法律的有点在于它具有稳定性和明确性。可是,很多人并未意识到,它的优点也正是它的缺点。正式因为它具有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所以遇到特殊情况便无法随机调整;正式因为它具有明确性,不能模棱两可,所以遇到未曾遇见过的情形,便难以灵活处置。而人的智慧就可以随机应变。(如果再加上人的自觉自律,那么在治国上能说认知不如法治吗?) 其实,法律的缺陷是法律本身固有和无法消除的。而最后选择法治,仅仅觉得法治比人治要可靠,因为,人的自觉自律是不恒常的。

纠正人的犯罪的手段只有两个:心灵的教训和肉体的制裁。前者是道德,后者是法律。洋人以为人性恶,觉得教育的力量是软弱的,教育无法抑制人的犯罪倾向,因此特别喜欢用法律(圣经影响)。 西方人班相信,纠正以及防止政府犯错误的最好办法,就是“以权力制约权力”。而“以权力制约权力”首先表现为法院存在于政府旁边。如果法院存在于政府之中,那人们只能寄希望于政府及人员的“道德自律”了。 在西方的法律文化中,政府被认为是除了为公共利益进行管理之外,别无特权。就是在管理中,政府也要遵守自己的承诺。政府是为民众权利而产生的,当然不能随意破坏民众权利。与此同时,东方政府的“回答”市场不存在“承诺”的含义,而是“赐予”。 政府是基于契约而产生的,政府也要遵守契约。 西方人就是以这种方式讲述“权力是人民给予的”,同时以此告诫在公领域不要想到“上下关系”,而要想到“契约关系”。 法律不仅要关心大多数人,而且关心少数人,因为法律

《西窗法雨》读书报告

《西窗法雨》读书报告 一、全书简介 《西窗法雨》以亲切家常、平和幽默的手法漫谈西方法律文化,对似乎是信手拈来的法律现象进行点拨评说,不着痕迹地调动着读者的思维,去思考中国的问题。 二、摘录&感想 读完《西窗法雨》,我认为这本书着重于引发读者在两个问题上的思考——法律在实施的时候有哪些问题值得注意?法律是有缺陷的,我们 应该如何对待有缺陷的法律?因此,我想从以上两个角度来谈一谈我的 感想。 1.看来,有必要重新思考一下“法治”的精义。应该认为,其精义不在于 “凡事必讼”,而在于各种治理手段并存的情况下,法律具有最高的权威。 ——《官司的成本计算》 2.所以,要谈论“法治的国家”,首先就要谈论国家行为的规则约束,而要 谈论国家的规则约束,似乎就要说法律的最终效力来源于社会规则。— —《法律的最终效力》 3.不仅存在形式正义的问题,而且它是法律最基本的问题。——《法律形 式上的正义》 4.西方人一般相信,纠正以及防止政府犯错误的最好办法,就是“以权力 制约权力”。而“以权力制约权力”首先表现在法院存在于政府旁边。如 果法院存在于政府之中,那人们寄希望于政府及其人员的“道德自律” 了。——《政府旁边的法院》 5.当法律不能实现公正时,公正本身便是超越法律的判决依据。——《法 律与公正》 6.但是,西方人还有这样一种观念:法律不仅要关心大多数人,而且要关 心少数人,因为法律是跟所有人有关的。他们相信,少数人的权利同样 是一种应予承认的权利。——《少数人的权利》 首先,广义上而言,法律的目的是实现正义;狭义上而言,法律的目的是保障权利和义务。所以,法律在实施的时候应该时时围绕它的目的。 法律在实施的时候最容易也是最引人关注的问题就是是否公正。有关这一点,我摘抄了4、5两段话。我认为,它们是解决不公正问题的两个 有效手段。如果是有人为了一己私利,滥用职权,从而妨碍了法律实施 的公正,那么最有效的解决办法就是有效的监管。西方人所提出的“政 府旁边的法院”就是行政和监督的分离。虽然这种方法并不完全适用于 中国的国情,但是,这种思想却是完全值得借鉴的。如果法律在实施的

法语读书笔记

法政学院 本科生学年论文 《西窗法语》读书笔记 班级: 2012级法学汉班 学号: 20121105513 姓名西镇 指导教师:李春晖 2013年7月 《西窗法语》读书笔记 法政学院 2012级法学汉班西镇 指导教师李春晖 一、作者简介 二、内容概要 《西窗法雨》以亲切家常、平和幽默的手法漫谈西方法律文化,对似乎是信手拈来的法 律现象材料进行点拨评说,说的是西方法律文化现象,却时时启蒙着中国人的法律意识和法 治观念,不着痕迹地调动着读者的思维,去思考中国的问题。《西窗法雨》文章短小、精彩, 通过讲故事的方式使读者在不知不觉中领略作者颇为尖端、颇为前沿的研究心得,在这样的 论说里,进入法律的智慧天地,享受智慧的乐趣。作为法学启蒙读物,十分适合法律初学者 翻阅,比如像我这样接触法学刚一年的大学生。该书于17年前开始连载于《南方周末》,其 后花城出版社于1998年出版,并有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2008年再版,共三个版本。我所 读的是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对比前两版,该版增加了插图,作者是希望通过图文并茂进一 步打开正文思考的想象空间。 三、读书印象 一、《苏格拉底的慎重》讲述了著名哲学家苏格拉底面对雅典不公平的法律放弃越狱而选 择饮毒自尽的故事。面对良法与恶法的态度,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有人说,恶法也是 法应该遵守;有人说,恶法不是法,不应遵守。苏格拉底选择了前者,充分树立了司法的权 威,有利于建立良好的法律秩序,但忽视了个人的利益,有可能会助长恶法的专制。而在《善 良违法》一文中讲述了1970年母语为威尔士语的英国威尔士地区的居民因为电视台大量播放 英语节目拒交电视接收费,法院依政府规定判决居民补交电视接收费的事情。威尔士人选择 不遵守,虽然会破坏司法权威,给他人以借口逃避法律的约束,从而破坏社会秩序。但也能促使政府反思自己的法律,使法律修改的更加公正合理。 二、《“全法治”与“半法治”》中讲到的特工泄密案表明“全法治”便是西方国家的政府 在法律面前没有特权,法律在政府之上。历史上的中国是个“半法治”的国家,现在在朝着 “全法治”的目标努力。我觉得,一国法治与否,就看政府是否受法律约束。政府也会犯错, 中国人让政府自我教育,而西方国家则让法院纠正。于是产生了我国与西方的政府与法院关 系的不同,中国是政府的法院,西方是政府边上的法院。“西方人一般相信,纠正以及防止政 府犯错误的最好方法,就是‘以权力制约权力’。而‘以权力制约权力’首先表现在法院存在 于政府的旁边。如果法院存在于政府之中,那人们只能寄希望于政府及其人员的‘道德自律’ 了”,这就是“全法治”与“半法治”。 三、《权利:天生的和永恒的》告诉我,自然权利是国家法律必须尊重某些最基本的自然 权利,因为国家制定法律权利本身也是自然的授权,而且国家制定法律权利只能是对人们原 有的自然权力的肯定,而不是什么恩赐。自然权利不是国家和法律赐予的,而是人们与生俱 来的权利,是无法剥夺的。 四、随着一些国家法律规定废除死刑,在今天的中国也开始讨论起是否要废除死刑这个

读书报告格式及要求

读书报告格式及要求 读书报告格式要求 一、读书报告有没有一定的格式 对初学写读书报告的同学来说,老师会介绍一般的格式给他们, 让他们有所遵循。只要有书名、有作者,其它可集中读后感来写。最 花费笔墨的是内容概要,其作用是让别人知道你看过这本书。至于写 读后感的方式却是多种多样,没有任何规范。能够写成很抒情的散文,很尖锐的评论,很精辟的分析,很周详的比较……要看书的性质,也 要看你感想的性质。 二、写读书报告的第一步 写读书报告的第一步是一面看书一面写,不论有什么感想,疑问 和见解,都随即把它们写下来。如果书是自己的,能够直接写在书上;如果书不是自己的,就要准备一本读书札记簿,写在本子上。书看完了,把自己写下来的那些感受浏览一次,就会发现几个重要能够发挥的。把这几个重点列出来,有时间的话,把书有选择地再看一遍,以 便你想论述的重点,找寻更多的资料或例证。有需要时,还能够再找 其它相关的书籍来补充你的论点。这样,你阅读的收获会丰富得多, 你写的读书报告也会有分量得多。 三、不要只读一本书 四、赞扬与批评 初学写读书报告,大多拜倒在作品之前,大大夸奖一番。不过赞 扬与批评都需要见地,公式化的赞美之词:内容丰富,描写细腻,刻 画入微,感人肺腑,文章清丽……全是废话。赞要赞到作品的节骨眼上,是这本书独有的、最突出的优点。批评当然比赞扬更难,因为写 读书报告的人学养往往逊于作者,要能指出一本书的缺点,而又能言 之成理,使人信服,实在并非易事。但不容易并不表示不能够这样做,

如果做得到,这篇读书报告会更容易受到欣赏。既指出优点又指出缺点,当然是常用的做法,不过很容易变成一种公式,四平八稳的结果 是不汤不水。所以赞扬不容易,批评难,又赞扬又批评也不简单。 ...第一范文§网整理该文章,版权归原作者、原出处所有>>> 五、点与面 读书报告可对一本书全面论述,全面的结果很容易流于浮面,样 样都谈到了,但仅仅泛泛之论,倒不如抓住你最有感受、最有心得的 几点来谈。因为你谈得集中、深入,自然能给读者比较深刻的印象。 六、不要引用太多 好的读书报告应以写报告人自己的意见为主要内容,原文能够作 为举例加以引述,但不宜太多。引述其它人对这本书的看法也要适可 而止,不要连篇累牍的抄。否则看过之后,只觉得绝大部分是别的唾余,写读书报告的仅仅一个人云亦云的抄录者。 七、读书报告的内容可包括:1、作者简介、内容概要; 2、本书在表达(如用一问一答的形式)、处理等方面的特别之处; 3、书中叫人深刻难忘的部分; 4、作者在书中传递的讯息; 5、个人最喜爱的部分; 6、对本书的评价和观感(如是否值得向其它读者推介); 7、读后感:(1)书中情节引起的联想 (2)书中内容引起的疑问 (3)本书令你有何提醒、启发及反思 (4)本书引起的思想上的转变

《西窗法雨.》读书报告

《西窗法雨》读书报告 西窗法雨,不知道作者是否是临窗听雨思法看世界之意? 简单的语言,却在解决人们历来争论不休的问题。他以独特的视角与平易却犀利的语言,以故事的形式向我们讲诉他的法律观。但他却又不是直接讲诉,而是层层剖析。不是直接陈述他的观点,而是将许多理由一并放出来,用信手拈来的法律现象材料进行点播评说,不着痕迹的调动我们的思维,留给我们无尽的思考。正如序中所讲,作者不仅讨论其‘然’,更讨论其‘‘所以然’’,不仅讨论法律的制定,更讨论为什么制定。他有开阔的视野和深厚的功底,不仅对西方传统法律了如指掌,更有更深层次的思考。 读了这本书,我把它大致分为:法的遵守与违背、权力问题、法律的制裁三部分。 首先法律的遵守与违背。 在本书中‘苏格拉底的慎重’,苏格拉底誓死不越狱,尽管他是充分聪明智慧的看出了法律对于他的不公正。于是,作者提出对待自己认为不公正的法律,态度要慎重。诚如,所谓智者见智,人仁者见仁,对价值判断也总是见仁见智。如果把自己的标准强加于人便容易导致多数人的暴政。暴力会取代理性与秩序,因为这里的一部分人认为的公正对于另一部分人来说却是不公正,便难以有裁判公正的尺度。同样对于包括我在内的许多中国人对于苏格拉底的做法是不理解的,但与此同时,我们更多的是应该看到法律的作用,规范社会秩序,是不容被破坏的。如果以苏格拉底的价值观而否定了法律,那么整个社会规则也会随之逐渐被否定,那么法律法规便失去了它建立的意义。 同样宗教义务与世俗法律义务之间有着难以调和的冲突而引发的对法律的遵守与否的问题。在作者所讲的故事中,依据宗教法律义务安提戈涅要为她的兄弟举行葬礼,但依据法律她的这一权利又是被禁止的。安提戈涅称这是她良心上的要求,是道德要准则和宗教要求。西方人认为此岸世界是没有彼岸世界那么完美的。在彼岸世界中,神或上帝是无所不能的。相对的在此岸世界中,由于人性中的种种天生自然缺陷,世间总有许多这样又或是那样的不完美,因而人们要进行自我完善,进而以彼岸世界的法则作为最终标准判断自己的行为。同理中国长期存在的社会规则家族法规也是如此,它是人们对道德和彼岸世界的追求,也是一种人性底线。应该被法律所承认和尊重。但是,所有的宗教义务社会规则我们都应该遵守吗?哲学上所讲,世界上绝对错误的就是绝对本身。由此,一些泯灭人性和不符合人的道德追求的宗教义务与家族法规我们都也要遵守吗?法律应该退居它之外吗?显然是不对的,这种宗教义务与家族法规是没有资本去超越法律的高度的。从而,我很赞同作者在此书中所提出的:人无法摆脱世间命运的安排,但可以选择自己的行为,从而选择自认为更好的法律秩序。但从而又因此而引发更好的法律秩序标准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多的是应对法律慎重,以人性标准和道德为最高准则。 权利问题。 权利向来被众多人关注与争议的问题,其涉及面广到每个人每个物。先看作者讲到的同性恋权利得到保护的问题。他提到我们要认真对待权利,如果一个人的所作所为不会影响他人的自由,那么他便享有这个行为的权利。同性恋的权利被剥夺其多半原因是她们的人数占少数,甚至可以理解为这是多数人的暴政的结果。但是,如果有一天同性恋的人数占了人类的多数,那么人们还会觉得同性恋

《西窗法语》读后感

《西窗法雨》读书笔记 在看这本书之前,先是被书题所吸引,乍一眼看上去,以为这是一本文学散文集。但是一看目录,全是讲述法律的一些文章,便有些兴味索然,以为内容会尤为艰涩难懂。待看完第一篇《苏格拉底的“慎重”》后,我的兴趣再一次被提了起来,直到看完全书。 不得不承认,这是一本讲述法理的非常“好看”的书,将枯燥无味的法学理论知识与文学相结合,应该算是其吸引读者目光的关键点了。每一篇文章都引用了一则西方经典的小故事来引出作者想要表达的观点或是想要读者去思考的问题——如,苏格拉底选择尊重他并不认同的法律、亚当和夏娃偷尝禁果的神话、安提戈涅挑战国王法令、辛普森的最终命运等等。一个个妙趣横生的故事,被作者用短小精悍的篇幅容纳下来,一个个来自西方的古今经典案件,成为思考中国法制问题的“玉引”。这或许正是作者思维的独到之处,“声东击西”,说别人家的故事,思考自己家的法律。 程文超先生在序言中写到:“开的是‘西窗’,下的是‘法雨’。‘窗’小,‘雨’也不大……开办者大约有使它‘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的意思。可那‘雨’不仅‘潜入’了‘夜’,也‘潜入’了‘心’。”这句评价真是半点错也没有的。即便是我这个从未研读过法理的学子,读完后便也会在心中有一点波澜,有一些思绪。 有几处是我印象极深的,便也想谈谈自己的看法。 “从古至今,有些西方人似乎就不像中国人这么‘坚决’。他们认为,对待自己认为不公的法律,态度要慎重。理由是,人们要法律,就是想要社会有个方圆,有个秩序。”苏格拉底面对遵守法律和越狱,犹豫了,但最终选择遵守;换做是中国人,大多数应该真的会如书中说的“坚决”二字那样,毫不犹豫地越狱而去吧。其实中国有句古话,“没规矩不成方圆”,算的是耳熟能详了。“规矩”是为人定的,“法律”则是人为社会而定的,就是为了让社会更加安定,所以,如果我们不去“守法”,法律变成了一具空壳,便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和价值。我们觉得法律有些地方不公正,我们可以试着去反映,试图让法律更加完善,但是决不能因为“我们的认为”而不遵守它。只有我们去慎重对待那些我们认为“不公”的法律,“规矩”才能发挥它的约束作用,社会有了“方圆”才能更加安定和谐。由此,我由衷地敬佩苏格拉底这位“叛逆”的哲学先行者。 “法律的优点在于它具有的稳定性和明确性……而人的智慧就可以随机应变,灵活处断。”法律的稳定和明确,使得法官在判断案件时可以有确切的明文依据,但是,与此同时,也给了“人的智慧”以可钻的空子。就像书里解释的,法律因此而不能随时更改,这就让优点在

读书报告的基本格式要求

读书报告的基本格式要求 怎样写读书报告 一、读书报告有没有一定的格式对初学写读书报告的同学来说,老师会介绍一般的格式给他们,让他们有所遵循。只要有书名、有作者,其它可集中读后感来写。最花费笔墨的是内容概要,其作用是让别人知道你看过这本书。至于写读后感的方式却是多种多样,没有任何规范。可以写成很抒情的散文,很尖锐的评论,很精辟的分析,很周详的比较……要看书的性质,也要看你感想的性质。 二、写读书报告的第一步写读书报告的第一步是一面看书一面写,不论有什么感想,疑问和见解,都随即把它们写下来。如果书是自己的,可以直接写在书上;如果书不是自己的,就要准备一本读书札记簿,写在本子上。书看完了,把自己写下来的那些感受浏览一次,就会发现几个重要可以发挥的。把这几个重点列出来,有时间的话,把书有选择地再看一遍,以便你想论述的重点,找寻更多的资料或例证。有需要时,还可以再找其它有关的书籍来补充你的论点。这样,你阅读的收获会丰富得多,你写的读书报告也会有分量得多。

三、不要只读一本书要把一本书的读书报告写好,除了对这本书要有较透彻的了解之外,还要对作者、对作者所处的时代,对这本书写作的背景有所了解。如果有条件的话,最好能同时找到其它有关的书来看,包括:1、作者的传记;2、作者其它作品;3、别人对这本书的研究;4、其它作者的回顾或有关著作(如巴金的《回想录》与杨绛的《干校十记》等)。当然不是每一个人都有条件或需要这样做,但能够这样做,写出来的读书报告一定扎实得多,丰厚得多。 四、赞扬与批评初学写读书报告,大多拜倒在作品之前,大大夸奖一番。可是赞扬与批评都需要见地,公式化的赞美之词:内容丰富,描写细腻,刻画入微,感人肺腑,文章清丽……全是废话。赞要赞到作品的节骨眼上,最好是这本书独有的、最突出的优点。批评当然比赞扬更难,因为写读书报告的人学养往往逊于作者,要能指出一本书的缺点,而又能言之成理,使人信服,实在并非易事。但不容易并不表示不可以这样做,如果做得到,这篇读书报告会更容易受到欣赏。既指出优点又指出缺点,当然是常用的做法,可是很容易变成一种公式,四平八稳的结果是不汤不水。因此赞扬不容易,批评难,又赞扬又批评也不简单。

西窗法雨读后感

在法雨滋润下成长 --理科生读西窗法雨的入门升华在入学之时,我只是个法学小生,对于法律的认识只立足于一个普通公民 所该做并且遵守的基本准则之上,对于法律的意义与概念是一无所知,在老师的推荐下我结识了这位好友----《西窗法雨》,这几天我沉醉于她,迷恋于她,我是个干涩的理科男,但在这本书里,我滋润,我就像一个干瘪的海绵,正飞速饥渴的吸食这法律的美好与神秘,正如程文超所说,这开的是“西窗”下的是法雨。“窗”小,“雨”也不大,“此等好文章”汇成了书,“雨”便成了湖。 从一个个短小精炼的小文章里,刘星老师用简明精悍的语言,向我们读者耐心仔细的讲解着法律的精髓与中西法律的对比。 我们会常常在这本书里看到鲜明的中西法律的对比,从西方法律入手,开始渐渐引出中国法律,从第一文《苏格拉德的慎重》中我就颇受启发,苏格拉底即便受到了不公的法律制裁被判饮毒而死,也没有选择越狱逃离,依旧遵守法律,依法服刑。为后人留下了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既然有些法律不公正就可以去不遵从么?在我看来,在研究法律的合理性要用到理论法学去研究甚至用到哲学、伦理学、经济学、政治学的方法去研究。在如今已经被制定当然有它的合理性、公平性与实用性,所以为了创建一个方圆有秩序的社会,遵守法律的规定是每个人应尽的义务。 在西方旧时,一些人们将法律更上层的宗教法(更高法)看的更重,但也有部分人认为遵照国家制定的法律更具有实效性,国家制定的法律,比较好把握,而那些更高法则之类的东西时长很抽象,有时甚至不知所云,所以应以国家的法律为最终标准,否则人世间便会失去明确的行为准则。 在读罢《公法与私法》一文后,我受益匪浅。 文章两则分别关于公法与私法的两个有关案例引出公私法,再从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的一句话:宪法是有关罗马国家稳定的法,私法是涉及个人利益的法,事实上,它们有的造福于公共利益,有的则造福于私人。总体而言,公法与私法分类的基本意义在于便于法律的适用。区分二者的实益在于,易于确定法律关系的性质,应适用何种法律规定,应采用何种救济方法或制裁手段,以及案件应由何种性质的法院或审判庭受理,应适用何种诉讼程序。梁慧星先生在谈及公法与私法的分类时说,法律之分为公法与私法,乃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重大成果。他同时引用德国学者基尔克的论断:公法与私法的区别是今日整个法秩序的基础。如果这一区别被混淆,甚至无视公法与私法的本质差异,作为社会调整器的法律将会失灵,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将会处于混乱之中。 一般来说,在国家与公民、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中,国家和政府是公共权力的代表,对各种社会公共事务实施管理并向人民提供服务,但这些管理和服务并非管理者随心所欲,而是应当纳入法治的范围。公法的基本内容就是为规范国家权力和政府行为而存在的,其根本目的是通过控制公权力来维护私权利。与公法中所面对的国家与公民、政府与社会之间非平等的社会关系不同,

西窗法语读后感

西窗法雨读后感 刚开始接触法学书籍,难免觉得深奥且枯燥无味,坚持不下去。经过老师的推荐,我选择了《西窗法雨》作为我法学知识的敲门砖。刘星教授的《西窗法雨》是一本“普法”性质的法学随笔文集。该书以亲切家常、平和幽默的手法漫谈西方法律文化,对似乎是信手拈来的法律现象材料进行点拨评说,说的是西方法律文化现象,却时时启蒙着中国人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不着痕迹地调动着读者的思维,去思考中国的问题。文章短小、精彩,通过讲故事的方式使读者在不知不觉中领略作者颇为尖端、颇为前沿的研究心得,在这样的论说里,进入法律的智慧天地,享受智慧的乐趣。 用西方经典的“法律故事”阐释法理,是这本书最大的特点。通过一个法律故事开篇,而后从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引入一个“法律理论”。最后阐述该“法理”对中国当下的现实意义和作者的思考。说的是“别人”的故事,讲的是自己的“法理”。从小故事里体现大智慧,用通俗化的语言阐释晦涩的法理,还真不是随便谁都能写的来的。从普罗大众的视角,生动的讲述了七十余个法律故事,既有百姓耳熟能详的苏格拉底被判死刑案,也有后来成为美国宪政历程里程碑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还有轰动全美的辛普森杀妻案等。故事背后的法理涉及到司法独立、三权分立、程序正义等普遍的法律理论,也涉及到刑事、民事、行政各部门法的一些法理。 读了这本书后,让我印象最深刻的是《苏格拉底的慎重》这一章,这里面主要讲述了这么一个故事,苏格拉底是一位哲学家,他很喜欢用辩证法将那些自以为学富五车的人博得哑口无言。正是因为这个原因,他得罪了很多自以为是的“智者”。于是这些智者便利用雅典荒诞不经的法律,控告苏格拉底传授对诸神不敬的学问,腐化及误导青年,并且还真的把他送进了监狱。在狱中,他被判饮毒而死。临行前,苏格拉底的学生来看他,告诉他朋友们准备帮助他越狱,而且一切已安排妥当。可是苏格拉底却坦然自若表示不越狱。朋友们告诉他雅典的法律不公正,尊重这样的法律简直是迂腐。但他却反问越狱正当吗?一般中国人的思想是,既然法律不公正,为什么还要遵守?有些西方人似乎不像中国人那么“开窍”。有些法律或许不好甚至可恶,但这不应该成为我们挑战法律尊严的借口。否则逃避法律的约束只能导致社会的混乱无序。苏格拉底的伟大,他对待不公的法律,选择了慎重的态度,他用一死,来维护法律的尊严,来向世人证明了法律应有的秩序和每个人都应该遵守的不可抛弃的义务。他有自己的法律信仰。他认为作为一个国家的公民,即使知道法律是不公正的,但是也必须要去遵守,因为这是一个公民的责任。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西方人对法律的信仰由来已久,他们相信法律的权威,任何人都不会随便破坏法律的尊严,即使他们知道有时法律是不公正的。在中国人看来这似乎是不可理喻的。因为当时雅典的法律是“不公正”的。但其实,法律的制定,都只能使一部分人获益,另一部分人受损。因而,法律无所谓对错和公不公正,只有相对公正。苏格拉底选择死,是觉得自己有服从法律的义务,即使他知道当时制定的法律有诸多弊端,但如文中所说“人们要法律,就是想要社会有个方圆,有个秩序”。我想,他是为了这个方圆而牺牲的。西方人相信,要慎重地对待自己认为不好的法律。其实在我们国家制定的法律中,虽然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保护的是绝大多数人的权益,人民当家作主,但其实也会有让社会中的一些人觉得“不公平”,我觉得这是不可避免的。 法律不可能是十全十美的,甚至说法律有很多缺陷。法律在保证了一大批人利益的同时,也损害了其他小部分人的利益。不能因为自己是利益损害者,就去

读书报告格式

读书报告格式 Document number【980KGB-6898YT-769T8CB-246UT-18GG08】

读书报告格式 怎样写读书报告 一、读书报告有没有一定的格式 对初学写读书报告的同学来说,老师会介绍一般的格式给他们,让他们有所遵循。只要有书名、有作者,其它可集中读后感来写。最花费笔墨的是内容概要,其作用是让别人知道你看过这本书。至于写读后感的方式却是多种多样,没有任何规范。可以写成很抒情的散文,很尖锐的评论,很精辟的分析,很周详的比较……要看书的性质,也要看你感想的性质。 二、写读书报告的第一步 写读书报告的第一步是一面看书一面写,不论有什么感想,疑问和见解,都随即把它们写下来。如果书是自己的,可以直接写在书上;如果书不是自己的,就要准备一本读书札记簿,写在本子上。书看完了,把自己写下来的那些感受浏览一次,就会发现几个重要可以发挥的。把这几个重点列出来,有时间的话,把书有选择地再看一遍,以便你想论述的重点,找寻更多的资料或例证。有需要时,还可以再找其它有关的书籍来补充你的论点。这样,你阅读的收获会丰富得多,你写的读书报告也会有分量得多。 三、不要只读一本书

要把一本书的读书报告写好,除了对这本书要有较透彻的了解之外,还要对作者、对作者所处的时代,对这本书写作的背景有所了解。如果有条件的话,最好能同时找到其它有关的书来看,包括:1、作者的传记;2、作者其它作品;3、别人对这本书的研究;4、其它作者的回顾或有关着作(如巴金的《回想录》与杨绛的《干校十记》等)。当然不是每一个人都有条件或需要这样做,但能够这样做,写出来的读书报告一定扎实得多,丰厚得多。 四、赞扬与批评 初学写读书报告,大多拜倒在作品之前,大大夸奖一番。可是赞扬与批评都需要见地,公式化的赞美之词:内容丰富,描写细腻,刻画入微,感人肺腑,文章清丽……全是废话。赞要赞到作品的节骨眼上,最好是这本书独有的、最突出的优点。批评当然比赞扬更难,因为写读书报告的人学养往往逊于作者,要能指出一本书的缺点,而又能言之成理,使人信服,实在并非易事。但不容易并不表示不可以这样做,如果做得到,这篇读书报告会更容易受到欣赏。既指出优点又指出缺点,当然是常用的做法,可是很容易变成一种公式,四平八稳的结果是不汤不水。因此赞扬不容易,批评难,又赞扬又批评也不简单。 ...范文大全网整理该文章,版权归原作者、原出处所有>>> 五、点与面

西窗法雨读后感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服务,优质的文档,谢谢阅读/双击去除 西窗法雨读后感 篇一:西窗法雨读后感 西窗法雨真的是一本很不错的书,难得的一本让人不会觉得枯燥,有兴趣读下去的法律书籍。它以精彩的案例为载体,巧妙地将枯燥的法律与文学融为一体。刘星老师更是以亲切家常、平和幽默的手法漫谈西方法律文化,使文章变得更加通俗易懂。虽然说的是西方法律文化现象,但是它启蒙着中国人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不着痕迹地调动着读者的思维,引领读者一步一步地走进法律世界,领略“法”的奥秘。

对于《西窗法雨》,黄树森先生评价道:“我愿将全书归纳为:一袭纵横捭阖下的法趣谈,一阖学养驳杂下的法议论,一掬情感积淀下的法情结。灵动,缜密,成熟,读之,感到一种法理精神的欢愉洗礼,一种法理智慧的痛快淋裕”。不得不说这实在是贴切,我相信读过《西窗法雨》的人都不会否认,读《西窗法雨》让人有一种如沐春风,很舒适的感觉。 书中引用了许多精彩的案例和故事,其中有几则让我影响深刻。苏格拉底誓死不越狱就是其中的一个。苏格拉底是个著名的哲学家。此人述而不作,性格倔强,尤其喜好运用“辩证法”将那些自以为学富五车的人驳得哑口无言,(最终)得罪了一些自以为是的“智者”。于是,这些“智者”便利用雅典荒诞不经的法律,控告苏格拉底传授对诸神不敬的学问(言论?),腐化及误导青年,并且还真的把他送进了监狱。在狱中,他被判饮毒而死。临行前,苏格拉底的学生克力同来看他,告诉他朋友们决定帮助他越狱,而且一切已安排妥当。可是苏格拉底却坦然自若,表示不越狱。克力同提出各种理由来说服他,告诉他雅典的法律不公正,遵守这样的法律简直是迂腐,但仍然无效。苏格拉底还反问:越

西窗法雨读后感五篇

西窗法雨读书笔记_西窗法雨读后感五篇 西窗法雨读书笔记【篇一】 在我们心中,法学从来就是厚重的,法学著作似乎也常以一贯的严谨示人,以至于我们不得不正襟危坐地捧读,所以,在一次很偶 然的机会读到这本《西窗法雨》时,才会让人心里一动:原来,我 们的法律也可以如此生动,读《西窗法雨》有感。 作者用一种亲切家常的语气,以平和幽默的手法将西方的法律文化娓娓道来,似乎不沾半点烟尘,平淡的就像是在向我们讲述邻家 趣事。在小幽默之中溶进了大智慧,在小事情之中融入了大法理。 当我们的眼睛扫过那薄薄的书册,思绪也随着作者的指引飘忽起来,似羚羊挂角,了无痕迹,但是,合上书本,却有一种淡淡的感悟在 心头,虽然只是蜻蜓点水的一点,却让我们在不知不觉中领略到了 作者颇为尖端、颇为前沿的研究心得。 第一次,我们如此真切地感受到了,法律不仅仅是一种冰冷的规范,不仅仅是一条条死板的条文,法律是我们身边一个个鲜活的面孔,是这些鲜活的面孔构成的社会生活,是这些社会生活中体现出 来的人类的高超智慧。作者给我们讲"政府旁边的法院"、讲"政府的 承诺"、讲"道德的法律强制"、讲"隐含的法律规则"、讲"正义的自 然性质"等这一切,只是为了和读者一起培养"反省的能力",引导我 们形成对法律与道德的最深层次思考,"既然我们喜欢上了法治,假 设一下人性的不完善或许就是必要的",让我们能对法律的作用有一 个起码的认识,"人们要法律,就是想要社会有个方圆,有个秩序". 以史为鉴,可知兴亡,读后感《读《西窗法雨》有感》。旁征博引的目的显然不是为了嬉笑怒骂,而是为了古为今用;妙笔生花的初 衷也不是为了卖弄文采,而是为了西为中用。虽然作者说的是西方 法律文化现象,却时时启蒙着中国人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不着 痕迹地调动着读者的思维,去思考中国的问题。在作者刻意为我们

个人读西窗法雨有感

科目:法学基础 题目:读《西窗法雨》有感 姓名:陈华康 学号:3110102242 专业:社科

读《西窗法雨》有感 陈华康 刘星老师一向来都是我比较喜欢的法律方面的作者。他在《南方周末》所开辟的法学随笔专栏,我有空的时候也喜欢去关注一下。在我看来,他的风格属于比较平和的,不是那种很严肃的,一天到晚讲专业术语的枯燥的老学究。《西窗法雨》很好的继承了他的法学专栏里的那种风格,轻松愉快,却丝丝入扣,严谨简洁,细致深入。一反法律枯燥的印象,极其适合非专业人士的法律普及。或许刘星老师的本意也在于推广法律意识,而不是为那些科班出身的专业人士上专业课。就如所取的书名——西窗法雨,读这本书果真有着坐在窗边,听淅淅沥沥的雨声的意境,各种各样的法学哲理便如润物无声的细雨般在我们享受之时就已经在我们的内心深处播下了法学的种子。 我多年的语文学习经历告诉我要想真正的读懂一本书仅仅了解书的本身是不够。作者的人生历程会在他的作品里留下足够多的印记。只有真正的了解作者才能真正的看到作者隐藏在文字下面的深沉思想。刘星老师虽然是一个正统的科班出身,他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但他后来的发展历程完全是“不务正业”。先为解放军侦察兵,后为建筑设计描绘员,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都是和法律八竿子打不着的关系。直到后来,刘老师才回归正统,回到了政法大学当上了博士生导师。从他的工作经历就可以看出,刘老师就不是一个拘泥于正统的人。他本身的性格中就存在着创新和叛逆精神,不是那种一板一眼的人。性格也就决定了他的写作风格。丰富的从业经历,给了他丰富的人生阅历,能够更加透彻的看待问题,这就和那些传统的法学教授有了本质的区别。学校和社会是完全不同的两个世界。而法律注重的是实践,理论永远是理论。刘老师是一个有故事的人,所以他的书字里行间就透出了一种对社会的思考和对世事的豁达。刘老师对西方的法理学很关注,他的很多观点都是属于西方的。从文字中我们可以看出刘老师对西方法律的推崇,同时也可以品味到刘老师对我国法律的期待。这也许和刘老师曾经做过一段时间的访美学者有关,西方法律对他影响颇深。 《西窗法雨》与刘老师的另一本法律著作《法律是什么》都是涉及西方法律的,但却有着本质的不同。具体说来,《法律是什么》更加具有现实意义,刘老师从一般读者的角度对西方法理学进行深入解读,例证简洁,对科班出身的有着

读《西窗法雨》有感

读《西窗法雨》有感 全书以亲切家常、平和幽默的手法漫谈西方法律文化,对似乎是信手拈来的法律现象材料进行点拨评说,说的是西方法律文化现象,却时时启蒙着中国人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不着痕迹地调动着读者的思维,去思考中国的问题。可谓深入浅出。下面是我对这本书的几点体会。 价值判断这东西,有时就是见仁见智。所以有些西方人相信,必须慎重对待自己认为不好的法律。把自己的标准强加于人,便容易导致没有理性没有秩序而只有暴力。书中谈了苏格拉底没有逃狱的故事,我们一般人肯定认为他太迂腐了,不知变通。但作者由此深入到一个更高的层次,那就是要维护法律的威严。法律不可能是十全十美的,甚至说法律有很多缺陷。法律在保证了一大批人利益的同时,也损害了其他小部分人的利益。不能因为自己是利益损害者,就去逃避法律的判决,不然社会秩序的稳定又怎能保证呢?但这一切成立的前提必须是,最终的判决是依法合法的,哪怕所依据的法律条文存在缺陷。 其实,法律的缺陷是法律本身固有和无法消除的。而最后选择法治,仅仅觉得法治比人治要可靠,因为,人的自觉自律是不恒常的。对比中西方治理社会方法的不同,我们可以把它归咎于对于人性善恶理解的不同。西方社会认为人性本恶,所以他们推崇法治。从《圣经》中夏娃在蛇的诱惑下偷吃了禁果,可以看出西方人认为人一出生就存在各种恶念、欲望。我不认为人没了欲

求是好事,但这一切必须有个界限。那么谁来限定这个界限呢?很明显,西方认为是法律。至于东方,人性本善的观点大行于道。《三字经》开篇就是“人之初,性本善”,这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中国人过度推崇了教化的力量,淡化了法律的作用。所以中国的法治要么不完善,要么人治的影子挥之不去。 从近代以来,西方就已经成为一个“全法治”的社会,从原书中赖特出版回忆录事件可以看出。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同样得接受法律的约束,而不得享有特权。但这对于中国来说,似乎还停留在纸面上。历史上的中国就是个“半法治”的社会,统治者不受法律的约束,人治高于法治。中国古代的平民为什么那么渴盼所属的统治者是个“青天大老爷”?因为比起法律的权威,他们更相信统治者的权威。官员正,则法律正。官员恶,那么法律也就成了统治者为恶的帮凶。但中国的历史上,青天大老爷又能有多少呢?这不得不说是个悲哀。那么到了现代,中国就是个“全法治”的社会了么?显然不是。君不见民怨哀声一片片,官员吃喝卡拿带。君不见落网尽是小老鼠,老虎稳坐钓鱼台。 法律问题许多都是制度选择的结果,它涉及价值观念,“无罪推定”出发点就是价值选择。以此说来,我们可以认为,正式看重权利,所以西方的法律制度有了这样的选择;如果看重义务,历史和现实也许就是另外一种样子了。比如书中的虐待少年案件,明明已有多项证据证明被告有罪,但当庭审判时依然宣布:先推定被告人是无罪的。在中国,这

愿西窗法雨能撒在东窗之上(《西窗法雨》读后感)

愿西窗法雨能撒在东窗之上 一本《西窗法雨》,字并不多,书不算厚,内容不难懂,作为一部法学的入门书它是不错的,因为它是中国人用中文写的!这不是一句废话,因为当你看那些外国人写的理论书,特别是欧洲,美国,俄国等语系不同于我国的国家,翻译的水平不论多高,还是有地方很难搞懂,例如卢梭的《社会契约论》,里面的句子有些很难搞懂,并且太长了;又或者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在里面,黄风先生的翻译是不错,但还是有一些地方令人琢磨不透。但《西窗法雨》则不同,它从内容上看只是一本法学入门书,面向的是初学者,自然而然从内容上就简化不少,让人一看就懂,又发人深思,更主要的是,每一篇里头都有一个故事,想说服或感染人,最好的办法莫过于以例说理,就是这样,《西窗法雨》里的很多方面我都有感触,既有赞同,又有反对;从写法上看,它里面是一篇文章一件事,不需要人一次看完全书,这样给予了读者自由度,并且能让读者感到作者的体贴。 万物本无完美,世界只有追求完美万物的人和并不完美的万物。《西窗法雨》也不例外。 正如那个星期五,读书小组那位不说名字的同学所言,在《西窗法雨》里,看到的是矛盾!“苏格拉底的慎重”与后面的“恶法非法”有矛盾,有人会说没有矛盾,因为前面说的是对待自己认为不公正的法律要慎重,而后面的是纳粹德国的法律,是不正义的,不公正并不等同于不正义,并且前者是要慎重,而不是要绝对服从。但我想说得是,正义是什么标准?人总是在侵占他人利益来扩大自身利益,而正义的存在就是为了保护自身利益,在这基础上才去侵占他人利益。那么对于不正义之法,人该如何是好了呢?又会有人说:“苏格拉底是被自己赞同的程序判处死刑的,而“恶法非法”里的受害者与其妻子是反对纳粹的法律的。《社会契约论》里讲过,在一个政治共同体的成立后,必须要有一个全民同意的议案,那就是少数服从多数。如果没有它的存在,政治共同体的效率就极为低下。而受害人处于当时的德国,不能阻止希特勒上台,这就表明多数人是希望他上台的,我们一直说德国人民在二战时的生活多么悲惨,却忘了这样的生活是因为他们之中大多数的决定所决定。受害人间接得赞同了该法的通过,那么他就应该遵守,否则,就应该脱离这一政治体。法律不因一人而改! 矛盾存在着,但这不一定是刘星老师的矛盾,《西窗法雨》所写得是刘星老师所看见得“西窗”对于“法雨”的看法,人本来就有矛盾存在,对待法律,也是如此;对待《西窗法雨》这本书,我也是如此。 对于《西窗法雨》中某些说法我自己是持反对态度的。如“上下关系”还是“契约关系”那一篇,西方人认为自己和政府是契约关系,听到这里,很多人会想到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并且认为这书绝对肯定了这一关系。我以前也是这样认为,但我看了《社会契约论》后,我明白了这是一个天大的笑话,卢梭不仅没有说人民与政府是契约关系,还告诉读者他是反对这一结论的。《社会契约论》是这样写的:“创制政府的行为绝不是一项契约,而只是一项法律。”拥有立法权的人民赋予政府管理他们的权力,那么政府的权力不就比立法权还大?又会有人说,不,契约中规定政府只能管理人民,而不能统治人民。但政府能管理人民,不就可以凭此来,慢慢地变成统治人民了吗?就像管家与主人一样,如果是契约关系,管家因为贪婪,慢慢开始侵吞主人的“财产”,最终就像国际象棋的特别招数的名字:“王车易位”,不过后者是舍身救主,前者是弑主夺位罢了。那么是法律关系的话呢?管家一辈子都只能是管家,主人永远都是主人,法律是由主人所控制,由此,管家无法合法侵吞主人“财产”无论用任何方法。 有弹就必有赞,对于《西窗法雨》里很多说法我个人都十分赞同,但我觉得献丑就不如藏拙,我无锦上添花之能,就不能在刘星老师的说法上做画蛇添足之事,不然就像刑法对于共同犯罪中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的折中判断方法那样,一个犯人可以是两种类型的犯,好像判断人的种类,分为男人,女人,成年,未成年一样别扭。中国人对于法律的别扭,我不想学。 在《西窗法雨》全书里,不时会出现中国人的习惯做法,而刘星老师就是以中国人的做法与外国人的做法作比较,由此突出外国做法的合理性。这好像有点崇洋媚外,但我却认为这才是爱之切的表现!卢梭在《忏悔录》里讲到:想写一些有益于祖国的书,必须要在祖国外写。为什么,看一下卢梭的一生就知道,有益于瑞士的《社会契约论》被禁,卢梭的荣誉公民称号被废,有益于世界教育的《爱弥儿》,令卢梭晚年生活惨不忍睹。有益于祖国的,一定遭受顽固势力的攻击,因为有益于祖国的,是猛药,俗话说得好“苦口良药利于病,忠言逆耳利于行”,国家最受不了猛药,对于出这药方的医生,必定赶走!但肯出这猛药的医生,并定是最爱这生病的国家! 猛药,《西窗法雨》还不算是,它仅算是温和的药,目的不在于治标又治本,仅在于慢慢治根。就像《西窗法雨》里“地理环境中的法律”那张所说,地理环境会对人们的行为造成不同的影响。对于法律也是一样,在中国这一大国,各地风俗不同,甚至相反。并且在这文明古国,这没被中断历史的文明古国中,人的根性已经千百年长存,扎根太深了。西方法律终究是西方的,西方法律习惯也只是西方的,在这相隔千里的东方大国,能行吗?个人希望可以,但心中的中国人却告诉我:“想一下你自己可以吗,中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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