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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项目和标准

湖南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统筹项目和计发标准一览

一、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项目和标准

(一)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我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项目和标准。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前,我省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金主要分为两部分:一是按国家规定比例计发的基本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特殊贡献费和生活补助费;二是按绝对额计发的生活补贴及其他各项政策性补贴。

1、按国家规定比例计发的基本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特殊贡献费和生活补助费,一般以职工退休前的标准

2、按绝对额计的生活补贴及其他各项政策性补贴。

根据政策规定,退休退职人员除可享受按一定比例计发的退休待遇外,还可享受按绝对额计发的生活补贴

(二)1995年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建立至1997年统一制度前我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项目和标准。

1995年,省人民政府下发湘政发[1995]18号文件,我省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规定职工凡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累计满10年及其以上的(含视同缴费年限,),从办理退休手续之下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改革后的基本养老金由3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以职工退休时上年度本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当地政府规定比例缴费满25年及其以上者按25%发给。缴费不足25年者,每少1年,计发比例相应减少0.5个百分点。

第二部分:以职工退休前3年本人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缴费每满1年,按本人平均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本项制度实施后当年退休的,计发比例为1.4%。从第二年开始,1.4%的比例数随着职工工资的增长而逐年降低,直至基本养老金的替代率达到国家规定的目标时为止。当上年本省职工实际工资增长率在1%以上时,1.4%的比例降低0.03至0.05个百分点;实际工资增长率在1%以下时,不予降低。每年具体的降低幅度由省劳动厅确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部分: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除以个人帐户实际应记费月数发给,实际记费月数超过420个月的只除以420。

职工退休时按上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国家和省原来的规定计发数额的(以1994年12月31日档案记载的基本工资或标准工资为基数,按国家和省规定的计发比例计发),差额部分予以补足。高于按国家和省

原来的规定计发数额的,增加幅度低于5%的,按实际增加幅度发给;如增加幅度高于5%,改革后当年退休的增加幅度不超过5%,从第二年至第五年退休的,增加幅度每年可递增2个百分点,第六年不再限制。

职工虽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年限累计不满10年的,每满1年,按离岗时上年度本省职工月平均工资2个月的标准,发给养老生活补助金,一次付清。

(三)1998年养老保险制度统一后我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项目和标准。

1997年,根据国务院国发[1997]26号文件精神,省人民政府下发湘政发[1997]43号文件,在我省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一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规定企业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且履行了缴费(指单位和个人同时中额缴费,下同)义务,应予办理退休手续。其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发:

1、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职工,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其中,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本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

2、1996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1998年1月1日以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简称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职工,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过渡性调节金组成。其中,过渡性养老金为职工建立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年限乘以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乘以1.4%。过渡性调节金最高不超过13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州、市确定)。列式如下: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

基础养老金=退休时本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

个人帐户养老金=本人帐户帐户累计储存额÷120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1.4%×建立个人帐户前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

过渡性调节金≤130元

统一制度初期(1998—2002)年底),为了保证职工退休后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实行新老办法对比计算的做法。凡按照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老办法(老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以职工1994年12

月31日档案记载的基本工资或标准工资为基数,按国家和省规定的计发比例计发数额加上1995年度至本人退休前一年按政策规定正常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计发的待遇标准,差额部分予以补齐;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统一制度实施当年退休的增加幅度不得超过10%,从第2年至第5年退休时的增加幅度每年可递增5个百分点,至第6年不再限制,同时取消新老办法对比计算的做法。

对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或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且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可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组成。

对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后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再按其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两个月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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