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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组织结构管理制度

公司组织结构管理制度
公司组织结构管理制度

文档序号:XXGS-YXFA-001

版本编号:YXFA -20XX-001

XXX(单位)公司

组织结构管理制度

编制部门:知丁

日期:年月日

组织结构管理制度

1.目的

1.1明确公司的组织结构,明确各部门/分厂、各岗位的管理隶属关系;

1.2规范组织结构的设计,使部门、岗位设置时有章可循;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厂、驻外办事处。

3.内容

3.1组织结构形式

公司目前执行的是直线职能制组织结构形式。即总经理统一领导下的,下设各业务、职能部门的组织结构形式,职能部门为总经理提供管理上的支持及参谋,为业务部门提供管理上的指导及业务上的服务;

3.2管理职系划分及部门设置

3.2.1目前公司职系划分为:经营管理系、研发系、工艺品质系、制造系、制造支持系、营销系、企划管理系。除经营管理系只有管理职外,其它职系均分为管理(事务)职及技术职。职系下面可设立中心,中心是公司的一级部门;

3.2.1.1经营管理系: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研发中心主任、管理者代表等高层领导;

3.2.1.2研发系:研发系目前只有研发中心,研发中心为公司一级部门,随着其规模、职能的发展,可设立与研发业务相关的二级部门;

3.2.1.3工艺品质系:包括品质部及工艺部两个二级部门。其办事机构设立于总厂;

3.2.1.4制造系:包括各分厂及包装部。其中分厂比其它部门高半格,但不属于一级部门,仍然属于副总经理领导下的一个成本中心,分厂下设的部门为三级部门----科/室,分厂设立的相应的科/室,除生产科直接对分厂厂长负责外,其它科/室接受分厂及公司对口职能部门的双重领导,其业务管理权归属于总厂相应的职能部门;

3.2.1.5制造支持系:包括机电部、采购部、PMC部等二级部门;

3.2.1.6营销系:包括国内销售部、大客户部、国际业务部、广州办事处、惠州办事处、售后服务部及PMS部等二级部门,其它办事处等目前尚属三级部门(甚至更低)随着业务的增加可升级至二级部门;

3.2.1.7企划管理系:包括财务部、证券部、综合策划室、人力资源部、后勤管理部等二级部门;

3.3所有二级部门因业务的发展可设立三级部门----科/室、四级部门----主管带领下的组;

3.4管理隶属关系:

3.4.1总经理:为公司最高管理层级,直接对董事长负责,下设副总经理、研发中心主任、总经理助理、总(副)工程师等高层领导;

3.4.2副总经理:直接对总经理负责,下设部门部长或副部长、分厂厂长、高级工程师、副高级工程师、科长、工程师;

3.4.3总工程师:直接对总经理负责,下设副总工程师、部门部长、高(副)级工程师等;

3.4.4厂长:直接对生产副总负责,介于副总经理与部门部长之间,从管理层级上来讲比部长要高半个级别,下面要参与管理本厂的各部门;

3.4.5部门部长:直接对相应主管副总负责,下可设副部长、科长、工程师、高级主管、主管、助理主管、助理工程师、专员、文员、技术员、组长等;

3.4.6(助理)科长:对部门部长或分厂厂长负责,下可设高级主管、主管、工程师、助理主管、助理工程师、专员、文员、技术员、组长等;

3.4.7高级主管:下可设主管、工程师、助理主管、助理工程师、专员、文员、技术员、组长等;

3.4.8主管:下可设工程师、助理主管、助理工程师、专员、文员、技术员、组长等;

3.5组织结构图的制定、变更

3.5.1组织结构图由人力资源部结合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制定,经总经理批准后生效;

3.5.2组织结构图的内容包括:名称、生效时间、组织架构、岗位计划(实际)人数、部门计划(实际)人数、公司计划(实际)人数、审批等内容(详见附页);

3.5.3组织结构图一般随财政年度每半年更改一次,如期间有人事结构调整也可随时对组织结构图作相应调整;

3.5.4 部门/分厂增设四级部门(主管领导下的组)及以下的部门不必申报组织架构变更申请;

3.5.5部门/分厂组织结构需增设三级部门(科长领导下的科)时,需由部门上报相应组织结构图,经部门/分厂负责人、主管副总、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批准后方可生效;

3.5.6如增设二级部门----部或以上的部门时,需经董事会讨论通过;

3.5.6凡未遵循6.5、6.6、6.7规定的,不能增设相应岗位并生成有效人力需求申请表或人员岗位异动单;

4.发布及实施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5.制度管理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在公司人力资源部。知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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