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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

湖南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
湖南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

湖南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

2003年6月5日

总则

第一条:为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物价政策,加强运价管理,维护正常运输秩序,发挥汽车运输在国民中的积极作用,更好地为商品生产、商品流通和人民群众需要服务,根据交通部(88)交公路字201号文发布的《汽车旅客、货物运输规则》和(84)交公路字148号文颁发的《汽车运价规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原《湖南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进行修订,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是我省公路客、货运价及有关杂费计算的具体规定,凡在本省从事公路客、货营业性运输、发生运费关系,不论是全民、集体、个体(联户),均按本《细则》规定办理。

第三条:汽车运价实行全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汽车运价及主要杂项收费标准(包括旅游车、城市出租车),由省交通厅会同省物价局制定。

省辖长沙、株洲、湘潭、邵阳、岳阳、常德、大庸八市城区(含市郊区)的装卸搬运价格,由省管理。各地、州、市所属县(市)城区的装卸搬运价格,由地、州、市交通局(委)、物价局管理。

第一章货物运价

第四条:整车、零担和包车运输

托运方一次托运货物在三吨(含三吨)以上或虽不足三吨,但其性质、体积、形状需要一辆三吨及三吨以上车辆运输的为整车运输;托运方一次托运货物不足三吨的为零担运输;把车辆包给托运方安排使用,并按时间或里程计算运费的运输为包车运输。

第五条:货物重量单位

整车货物运输以吨为单位,尾数不足百千克时四舍五入。零担货物运输以千克为单位,起码计费重量为10千克,尾数不足一千克时四舍五入。

第六条:货物重量计算

一、一般货物一律按实际重量(含货物本身包装、衬垫及运输需要的附属物品)计算,以过磅为准;

二、大批散装货物不便过磅计重,经承托双方协商,可按货物装车标记测算重量或量尺测方计重;

三、砖、瓦、砂、石、木材等按统一规定的重量换算标准计重(附表四);

四、凡同一标准规格和重量的成包、成件货物,以一标准件重量计算全部货物重量。接运其他运输工具的货物,无过磅条件的,按前列运输工具货票中的计费重量计重;

五、每立方米重量不足迹333千克的为轻泡货物。轻泡货物以体积计算,每立方米折算333千克,每0 .003立方米折算一千克;

六、家禽、牲畜整车运输和凡作整车的货物,在监理部门规定的高度、宽度和长度限度内或由托运人自理装车的,均按车辆核定载重吨位计重。超过时按实计重;

七、凡使用大型平板车、电杆车、冷藏车、各类罐车运输特种货物时,均按车辆核定载重吨计重。超过时按实计重。

第七条:里程单位

货物运输计费里程以公里为单位,尾数不足一公里,进整为一公里。

第八条:里程确定与计算

一、货物运输计费里程,包括营运里程和装卸里程,营运里程以湖南省交通厅颁发的现行《湖南省公路营运里程图表》为准。货物运输起码计费里程为五公里,超过五公里时按实计算。

未经核定的营运线路的里程,由承、托双方协商,共同查定,报当地交通局(委)备案。

二、整车货物运输,多点装(卸)的,其计费里程自第一个装(卸)货点至最后一个装(卸)货点的行驶里程相加计算。

三、同一运输区间有两条及以上营运路线可供行驶时,应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与计费里程,如因自然灾害、路阻或因货物性质、交通管理要求等需要绕道行驶时,应按实际行驶里程为计费里程。

第九条:计价单位

货物运输整车以吨为单位;零担以千克公里为单位。计时运输以吨位小时为单位。运费结算尾数以角为单位,角以下四舍五入。

第十条:运价线路分级及运费计算

一、货物运输,运价线路分为二级,具体划分按湖南省交通厅一九八八年三月绘制的《湖南省公路运价线路分级示意图》中的一、二级运价线路合并为一级运价线路等级,原三级运价线路为二级运价线路等级。

二、跨越不同价率的线路货物运输,按分段计算相加,一次四舍五入进整,核收全程运费,不得采用均价计算。

第十一条:货物运输基本运价

货物运输基本运价是指整车普通货物,普通车型(中型吨位)行驶在一级运价路线上的运价,即0.28元/吨公里。

第十二条:普通车型整车货物运价

普通货物:一级线路上为每吨公里0.28元;二级线路上为0.35元。

特种货物:不分运价线路等级每吨公里0 .35元(特种货物分类见附表五)。

第十三条:零担货物运价

零担普通货物:不分运价线路等级,省内运输每千克公里0.00035元,省际运输每千克公里0.00038元。

零担特种货物:不分运价线路等级,省内运输每千克公里0.0004元,省际运输每千克公里0.0005元。

第十四条:小型汽车运价

二吨以下(不含二吨)小型货车。不分运价线路等级和货类,每吨公里0.45元。

三吨以下(不含三吨)小型货车。不分运价线路等级和货类,每吨公里0.42元。

第十五条:拖拉机运价

大、中型拖拉机按汽车普通车型运价执行。

手扶拖拉机按二吨以下(不含二吨)小型汽车运价执行。

第十六条:短途运输运价

一、运距在25公里以内(含25公里)为短途运输。短途运输运价以货物种类、线路等级运价为基础,加吨次附加费计算,吨次附加费标准为,5公里内为1.5元;6—10公里为1.2元;11—15公里为0.9元;16—20公里为0.6元;21—25公里为0.3元。(见附表一)

二、短途运输运价和吨次附加费的计算,以起运地点为准,起运点在城区的按城区标准计费,起运点在城区范围以外的按长途运输中的短途运输标准计费。

第十七条:特种运输

一、凡货物件重5吨(不含15吨)以上或长度10米(不含10米)以上和需要15吨及以上车辆运输的货物,由承托双方协商作价。在运输过程中,需拆除建筑、排除路障、加固桥梁、整修道路和随车护路的费用以及指挥人员的差旅费等均由托运方负担。

二、特种车辆运输特种货物,按特种货物运价计算,利用特种车辆运输普通货物,按普通货物运价计算。

第十八条:铁(铝)制封闭箱式中型货车运价因货物运输需要或应货主要求,由铁(铝)制封闭箱式中型货车承运的货物,不分运价线路等级、货类,每吨公里0.35元。

冷藏车不分运价线路等级、货类,每吨公里0.45元。

第十九条:包车运价

一、普通车型计时包车,按每车吨每小时20公里和线路等级运价及货类计算吨位小时运价。小型货车、铁(铝)制封闭箱式中型货车按每车吨每小时25公里和车型运价计算。特种车型货车由承托双方协商作价办理。

二、包车计费时间以车辆抵达托运人指定地点到完成任务时止的时间(承运方延误的时间应予扣除)。包车计费时间起码为四小时,不足半小时以半小时计算。

三、包车运费按计费时间,吨位小时运价及包用车辆核定载重吨位计算。应包车人要求整日包车,每日按八小时计,如实际行驶里程超过160公里时,按实际行驶里程计费。

四、计时包车空驶损失费,自车站(库)至托运人指定运输地点到完成任务地,返回车站(库)的实际往返空驶里程,按车型及一级线路运价的50%收取。

第二十条:货物运价的加成和减成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运输,应在运价的基础上加成,但最高幅度不得超过20%。

一、应托运方要求或因货物性质,道路条件限制行驶速度的物资;

二、应托运方要求当天派车立即起运或限定到达时间的急运物资;

三、非营运线路(国家未负责养护的道路)单程运输物资。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运输,可在规定运价基础上协商减成。

一、同一托运方提供的回程贷源,回程部分运费可减20%;

二、同一托运方交由原车货物的包装物回程利载,空容器和辅助材料,按车辆核定载重吨位40%计费。

第二十一条:专项物资运输

凡在矿区、基建(公路基建)工地范围内,担任大宗的煤矿产品、建设材料等专项物资运输可以执行专项物资运价。

专项物资运价由承托双方协商确定。但最高运价不得超过基本运价的40%。

第二十二条:跨省运输运价

整车货物运输跨省运价按起运点交通物价部门的规定计收全程运费,也可以按省际运输协议办理。

第二十三条:调车费

凡因下列情况之一者,其往返空驶里程按车型、车辆核定载重吨位和线路运价的50%计收调车费。

一、应托运方要求由车辆驻地调往外地装运物资的(如果在调车过程中发生捎运,应扣除该路段的调车费,然后再计算实际空驶里程调车费)。

二、应托运方要求,车辆开至约定地点,因托运方责任使装贷落空。

第二十四条:延滞(误)费

因下列情况之一,应计收车辆延滞(误)费,按车型计时运价50%计算。延滞(误)费,一小时内免收,超过一小时,以半小时为单位递进累计计算,不足半小时进整为半小时。

一、由于托运方或收货方责任,车辆开至约定地点装卸,延迟装卸所造成车辆停歇;

二、应托运方要求,在货物装运过程中,对车辆设备需要进行改装、修复使车辆停歇;

三、因托运方责任,使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停滞;

四、由托运方或收货单位组织装卸的货物,超过规定的装卸时间(附表三)

五、因托运方提供的装卸场地、货物性质等原因影响吊车作业时,每吨每小时按6元计收;

六、根据运输合同规定,由于承运方责任,未按规定时间供车,由承运方向托运方支付对等的延滞(误)费。

第二十五:吊、铲、叉车作业费

一、吊车作业费按货物实际重量(含包装重量)计收。货物单件重量在4吨以下(不含4吨)每吨次按3.5元计收,4—8吨(含8吨)每吨次按6元计收,8—15吨,每吨次按9元计收。因货物原因,需要计时作业时,其计时作业费按每车吨每小时6元计。

二、铲车作业费按货物实际重量计算,每吨次按0.50元计收。如物资单位租用铲车或因客观原因影响铲车正常作业时,按每车吨每小时20元计收。

三、叉车作业费按货物实际重量(含包装重量)计算。货物件重在3吨以内(含3吨),每吨次按3.5元、件重在3—5吨(含5吨),每吨次按6元计收。需要计时作业时,按每车吨每小时6元计收。

四、吊车、铲车、叉车调车归建费,按车辆实际行驶里程和车辆的标记吨位0.30元/吨公里计收.

第二十六条:车辆、货物处置费

应托运方要求,运输特种货物需要对车辆进行临时改装、拆卸和清理恢复的工料所需费用,货物的商检、检疫、防疫和车辆必须进行特殊清洗,消毒所需的费用,均由托运方支付。

第二十七条:车辆空驶损失补贴费

跨省整车货物运输,全程发生的空驶里程,按车辆核定载重吨位货物基本运价50%计收空驶损失补贴费。

省内整车货物运输不得收取空驶损失费。

第二十八条:装卸、中转、仓理费

一、整车货物装卸,按当地交通、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零担货物装卸每50千克为一计费单位,不足50千克按50千克计,货物件重在150千克以内(含150千克)每一计费单位装卸费各0.20元。货物件重150千克以上和危险、贵重、鲜活物资,每一计费单位装卸费各0.40元。

三、凡受理负责发送和达到的零担货物在仓期间占仓、移位、堆码、整理包装等,收取零担货物仓理费,以50千克为计费单位,不足50千克按50千克计,其仓理费为0.40元(起运、到达站各0.20元)

四、凡需要经过中转的零担货物,每增加一次中转,加收一次中转装卸费和中转仓理费,其收费标准按本条第二、三款规定计收。

第二十九条:道路通行费

车辆在运输过程中经过的道路、桥梁、渡口、隧道发生的费用,省内按省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标准、省外按当地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均由承运方向贷主代收代付。

车辆在行进中经过渡口、隧道以及立交桥、跨线桥时,如发生货物倒装,所需费用由货主负担。

第三十条:货物运杂费

一、整车货物运输所需用的铁丝、绳索、码钉等,如果由承运方为货主代买,其费用由货主负担,

二、保管费

整货物原则上不予保管,如特殊原因,需由车站保管者,免费保管一天,次日起,每日每吨收费一元,从第六日起加倍计收。

零担货物运抵到达站后,从通知(书面凭邮戳日期,电话凭电话记录)收货方提货的次日起,免费保管二日,自第三日起核收保管费。零担货物保管费按每10千克每日收费0.2元,不足一日按一日计收,超过五日,从第六日起加收费。

三、变更手续费

托运方已托运的货物,要求变更到达站,变更收贷单位或取消贷物托运手续时,收取变更手续费。整车每票1.3元,零碎担每票0.7元。

四、标签、标志费

托运零担货物使用运输部门专用标签、标志,应收取标签、标志工本费,每个0.05元(附表二)

第三十一条:途中停运运杂费

一、货物运输过程中,因自然灾害、道路阻滞无法完成全程运输,货物需要就近卸存或拨运的,其卸存和拨运费用,由托运方负担,已完成的运程运费照收,退还未完成里程部分的运费。如托运方要求将原来货物运回起运站,去程完成里程费照收,退还未完成里程运费,并免费运回。

二、应托运方要求绕道行驶或改变到达地方时,全程运费按实际行程核收。免收手续费。

三、因变更运输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托运方负担。

第二章客运运价

第三十二条:客车分类

客车分为:普通、宽座(无空调中级型和全空调高级型)、中型、小型客车。按不同车型和载客设施执行不同的差别运价费率。

一、普通客车系指大型客车横排(不包括通道),可以装置4个及以上的座位,且座位总数为31座以上又无特殊设备的。

二、宽座客车:分为全空调高级型和无空调中级型二种。全空调高级型是指舒适性高、密封性好,具有高级可调式软座椅和全空调、音响等设备的;无空调中级型指普通客车座位减少15%以上,舒适性较高,备有宽、高靠软座椅的。

三、中型客车:是指横排(包括通道的可折式座椅),最多只能装置4个座位,座位总数为16至30座的客车。

四、小型客车:是指横排最多只能装置3个座位,座位总数为15座及以下客车(不包括轿车)。

五、凡经营宽座客车—全空调高级型和无空调中级型,并按该车型运价费率计算票价的,须经省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审验,发放车型票价经营许可证,实行挂牌经营。

第三十三条:运价线路分级

一、旅客运输线路分为三级:国道、省道、县与县之间的线路以及不属于上述线路的柏油路和水泥路原则上为一级运价线路;其他国养公路原则上为二级线路;其余为三级线路。线路具体划分按一九八八年三月湖南省交通厅绘制的“湖南省公路运价线路分级示意图”执行。

二、因道路大修、自然灾害损坏,需要临时改变运价线路等级,由所在地、州、市交通、物价部门提出意见,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归口,上报省交通厅、物价局审批。

第三十四条: 计价单位

计程运价以人公里为单位,计时运价以座位小时为单位。

第三十五条:里程单位及里程确定

里程以公里为计算单位,尾数不足一公里进整为一公里。

营运里程,由省交通主管部门核定。因道路或车站改建后里程的变更,由所在地、州、市交通主管部门路测核准,向省交通厅、省公路运输管理局报备。

第三十六条:计费进程计算

一、运输旅客计费里程,按旅客乘车站至到达站的区间里程计算,旅客在两站之间下车按前方第一个站计费,在两站之间上车,按后方第一个站计费。

二、因线路大修或路线阻滞,客班车必须临时改(绕)道行驶时,须经省公路运输管理局批准,可按改(绕)道行驶的实际里程计费。公路大修竣工后即行取消。

第三十七条:客票票价分类

一、客票分为:普通车票价,宽座车票价(无空调中级型和全空调高级型)、中型车票价、小型车票价、儿童及残废军人票价。

二、成人及身高超过1.3米的儿童购买全价票;身高1.1米至1.3米的儿童购买儿童票,残废军人凭民政部门颁发的《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证》购买优待票。儿童票和优待票按全价票的50%计费。

第三十八条:旅客基本运价及差别运价费率

一、旅客运输基本运价是指普通客车行驶在一级运价线路上每人公里的运价,即每人公里0.035元。

二、普通客车运价:一级运价线路每人公里0.035元;二能运价线路0.043元;三级运价线路0.052元。

三、宽座客车运价

无空调中级型客车:一级运价线路每人公里0.042元;二级运价线路0.049元;三级运价线路0.058元。

全空调高级型客车:不分运价线路等级每人公里0.08元(含空调费5%)。

四、中型客车运价(16-30座);一级运价线路每人公里0.042元;二级运价线路0.049元;三级运价线路0.058元。

五、小型客车运价(15座以下,不包括轿车);一级运价线路每人公里0.05元;二级运价线路0.055元;三级运价线路0.06元。

以上运价费率均含保险费2%,不含每人公里0.003元的客运附加费。(附表六)

第三十九条:客票票价计算

一、按照车型、行驶的运价线路等级和里程分别按不同费率以及客运附加费一并计算。其公式是

全程票价=起止站里程×(路级÷车型的人公里运价+客运附加费)。

如遇有收费的桥梁、渡口、道路、隧道,在全程票价的基础上,另加过渡、过桥、过路和过隧道费。

二、全程票价凡一次经过几个不同运价线路等级的,分别按各线路等级费率分段计算相加后,一次进整,起码票价为0.30元,超过起码票价的按实计算。票价尾数以角为单位,角以下四舍五入。

三、凡经营者在同一线路上运营,同一车型,同一营运方式,必须执行同一客票价,不得高于规定的客票价。如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往下浮动时,必须事前报批,县内班线由县交通主管部门核批;地区内跨县班线由地、州、市交通主管部门核批;跨地区、跨省班线由省公路运输管理局核批,并向省交通厅报备。

第四十条:夜间旅客班车票价

省内旅游点南岳、慈利和铁路沿线的主要城市长沙、岳阳、株洲、衡阳、邵阳、娄底、怀化、冷水滩、郴州、大庸及与上述地区对开的客班车为及时疏导旅客,在北京时间晚八点以后至次日凌晨五点以前(夏令时晚九点以后至次日凌晨四点以前),始发的并且在此段时间行驶的,以及跨省运输夜间行驶(北京时间晚八点至次日凌晨五时)的路段,夜班车可在规定的运价基础上加价20%。

第四十一条:跨省旅客运价

省际客班车,按各省运价分段计算相加一次进整计算全程票价,也可按省际运输协议办理,采取对等办法计算全程客票价。

第四十二条:包车运价

一、计程包车运价

1. 计程包车按车辆驶抵载客地点起至包用完毕地点止,所行驶的实际里程,近客车核定的载客量(超过的按实际人数)和所包用车型及运价线路等级运价计算。省外行驶里程,按二级线路运价计算。

2.计程包车起码计费进程为15公里,超过15公里按实际行驶里程计算。一时内(八小时)往返行驶进程超过200公里以上时,全程运费可优惠10%。

3.儿童集体包车(小学生及以下)乘车人数可在车辆定员数上增载50%,护送大人每车不得超过车辆定员数的10%。一日内(八小时),往返包车里程超过160公里以上时,全程运费可优惠5%。

4.沿途多点停靠参观的计程包车,按计程加停歇延滞费计收运费。日用车时间达到八小时及以上(运方延误时间和途中用餐每次半小时除外),行程不足160公里者,按160公里计算,超过160公里时,按实际行驶里程计费。半天(四小时)减半计算。

二、计时包车运价

1.普通客车每车座小时运价,按每车座每小时20公里二级线路运价折算。小型、中型客车及宽座客车每车座小时运价,按车型每车座每小时25公里一级线路运价折算。其运费按包车计费时间、客车核定载客时和包用车型车座小时运价计算。起码计费时间为4小时,超过4小时以上,尾数不足半小时,以半小时递进计费。

2.市区包车运输、包用普通客车每座每日(以八小时计)7.40元,宽座无空调中级型客车每座每日9.00元,宽座全空调高级型客车每座每日16.60元(以上均含客运附加费)。

3.包车运输计费时间按车辆到达约定地点至用车完毕的实际包用时间计算。承运方延误的时间应予扣除。

4.连续多日(二日及以上)计时包车,运费可适当减成,减成比例由承运方与包车方协商确定。

三、因道路受阻,车辆无法绕道继续行进包车人要求原车返回始发地,按往返实际行驶里程(时间)运费50%计收。

第四十三条:行包运价

一、行包运输计费单位为千克公里,其费率为每千克公里0.0006元。运费尾数以角为单位,角以下四舍五入。

二、旅客随车托运行包,每件重量不得超过30千克,体积不得超过0.09立方米。

三、轻泡行包按0.003立方米折合一千克计算计费重量。轻泡行包是指每一千克重而体积超过0.003立方米的行包。

四、按规定以物品件数为单位托运的行包为计件行包,如未拆散的缝纫机、自行车等(折算重量见附表八)。

五、旅客随身携带上车的小件物品,每一张全票(含残废军人票)免费10千克,每一张儿童票免费5千克。体积不能超过

0.02立方米,长度不能超过1.8米,并以能放置本人座位下或车内行李架上为限。超过上述限额的应办理托运。占用座位时,按实际占用座位数购票。

在保证安全、卫生的条件下,乘坐城乡班车的旅客,可携带少量家禽和家畜,但必须装入容器,具体规定如下:

1.免费携带鸡、鸭、兔共二只(雏生每5只折算1只)。

2.仔猪、仔羊(10千克以下)各一只,超过限额的应办理托运。

六、邮件、电影拷贝、录相带,自办发行的报刊、杂志按行包运价计费。

第四十四条:包车取消费

包车单位取消包车,未造成空驶者,用车前一日取消,按预定包用客车计时包车运价一天(8小时)运费的5%,用车当日取消,按10%收取包车取消费。

承运单位未征得用户同意,单方取消包车(不论何种原因)按用户取消包车办理,由承运单位向用户支付包车取消费。如在预定用车时间以后通知用户,承运单位还应支付供车延误费。

第四十五条:车辆空驶费

不论计程、计时包车,应用车单位(人)需要,从外站(地)或从车站驶抵包车地点,往返实际空驶里程按照包用车型核定载客量和相应的运价50%计收调车空驶费。因故取消包车造成的往返空驶,除收取调车空驶费外,还需收取包车取消费。

第四十六条:包车延滞、停歇和供车延误费

一、计程包车每天累计停歇时间超过一小时后(每次进餐半小时和运方责任延误的时间除外),其超过部分应计收车辆延滞费。应包车单位的需要,车辆在约定时间开至约定地点后,由于包车单位(人)责任造成车辆停歇,其停歇时间应按实际停歇时间收取车辆停歇费。由于运方责任,未按约定时间提供车辆,延误时间,承运方应按实际延误时间付给包车单位(人)供车延误费。

二、车辆延滞费、车辆停歇费、供车延误费按包用车型核定载客量,计时包车车座小时运价的50%计费。延滞费、停歇费和延误费以半小时为计算单位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算。

第四十七条:道路通行费

在本省内凡经省政府批准收费的渡口,桥梁、道路、隧道可向旅客代收代付。过渡、过桥费每票各0.2元,其他按省物价局规定收费。省境外的过渡、过桥、隧道、道路等费,按当地政府有关收费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手续费

一、旅客退票费

1.旅客在当次班车开车时间二小时前办理退票,按票面金额10%计收退票费,不足三角按三角计收;开车前二小时内办理退票,按票面金额20%计收退票费,不足五角按五角计收;开车后一小时内办理退票,按票面金额50%计收退票费,不足一元按一元计收。开车一小时后,不办理退票,客票作废。

2.全空调高级型客车开车24小时前办理退票,按票面金额10%计收退票费,不足五角按五角计收;开车前24小时内按50%收取退票费,开车后不办理退票。

3.旅客中途下车不办理退票,如因急病、伤或临产必须中途终止旅行时,凭医院诊断证明和原客票,经车站值班人员确认无误后,退还未乘区段票款,免收退票费。

4.签证改乘以及车上售出的客票,均不能退票。

5.凡因路阻,客车不能继续行驶,旅客自愿在被阻站(点)停止旅行,应退还未乘区段票款。自愿返回出发站的,免费送回,退还全部票款;自愿在被阻站(点)等候换车,经站、车人员在客票上签证,可继续乘车。中途退给旅客的票款,经办站可回原发站或运方收回。

二、行包退票手续每票0.40元;

三、城市区内送票手续费每票0.50元;

四、补票手续费每票0.50元。

第四十九条:行包装卸、中转保管费

一、装卸费

行包由受托点至装上客车或从客车上卸至车站交付点,每件重30千克及以下,装卸一次各收0.30元,超过30千克,加倍收取装卸费,每中转一次加收装、卸费各一次。

二、保管费

行包到达后,免费保管二天,从第三天起每件每天收保管费0.30元,从第六天起加倍计收。保管费总值不得超过该行包价值的50%。

第五十条:行包标签费,每个0.50元

第五十一条:小件物品寄存费

小件物品当日寄存每件每日收寄存费0.30元。连续寄存从第二日起加倍计收寄存保管费。(附表七)

第五十二条:罚款

一、经查出旅客无票或无效客票以及不符合规定的客票乘车,除补收始发站至到达站全程票款外并处以票款100%的罚款,还应收取补票手续费。

二、途中上车的旅客在下车前未补票者,经查觉后,按无票乘车处理。

三、旅客要求越站乘车,经同意,只补收从原到达站至新到达站的票价。

附则

第五十三条:经济特区,涉外运输、超大件运输和国际、国内集装箱汽车运输的费收规则,按交通部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经批准自一九九一年元月一日起执行。原《湖南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本细则的解释,补充及修改权属湖南省交通厅、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汽车货运价格费率表

附表一

湖南省汽车货物运输杂费费率表

附表二(一)

附表二(二)

湖南公路汽车运输货物装卸时间定额表附表三

湖南省汽车运输部分建筑材料重量换算表附表四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一般医疗器械实施细则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一般医疗器械实施细则(试行)(试点修改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根据《医 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应当根据产品的特点,按照医疗器械生产 质量管理规范和本细则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 作为质量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实现全过程中实施风险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除无菌医疗器械、植入性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等已发布分类实 施细则以外的其他医疗器械的设计开发、生产、销售和服务的全过程。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规定各机构的职责、权限,明确质量管理职能。 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第五条生产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以下职责: 1.组织制定生产企业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2.组织策划并确定产品实现过程,确保满足顾客要求; 3.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所需的人力资源、 基础设施和工 作环境; 4.组织实施管理评审并保持记录; 5.指定人员负责相关法律法规的收集,确保相应法律法规在企业内部贯彻和执行。 第六条生产企业负责人应当确定一名管理者代表,负责建立、实施并保持质量管理体系, 报告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和改进需求,提高企业员工满足法规和顾客要求的意识。 第三章资源管理 第七条生产、技术和质量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当掌握医疗器械的法规、具有质量管理的实 践经验和相应的专业知识,有能力对生产和质量管理中的实际问题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 第八条生产企业应当确定影响医疗器械质量的岗位,规定这些岗位人员所必须具备的专业知识水平、工作技能、工 作经验,并对从事这些岗位工作人员的能力进行评价,对未满足规定要求的,要采取相应的措施,以满足要求。医疗 器械生产操作及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经过相应技术培训,具有相关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山东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概要

山东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汽车运价管理,维护旅客、货主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事业持续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的《汽车运价规则》、《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山东省境内道路运输管理及参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旅客、货主,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汽车运价包括汽车旅客运价、汽车货物运价。 第四条汽车运价根据运输性质、运输形式和市场竞争程度等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汽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执行政府制定的价格。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在政府规定的指导价格范围内,自主确定和调整具体执行价格。 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的,道路运输经营者自主确定或由承托双方协商确定价格。 第六条制定和调整汽车运价,应当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根据道路运输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考虑运输条件的差别,合理确定道路运输的价格水平。 第二章旅客运价 第七条道路班车客运主要实行政府指导价,采取制定上限运价 和上限票价的管理方式。 加班车、定线旅游车客运价格按照道路班车客运管理,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八条农村道路客运实行政府定价。

农村道路客运是指依法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资格,在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起(讫点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或经许可同意在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某一特定区域内运营的客运班车(线。 农村道路客运实行低票价政策,执行与城市公共交通相同的相关税费优惠和政府补贴。 第九条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道路旅客运输实行政府定价。 第十条 7座以下道路班车客运、非定线旅游客运、包车客运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承托运双方根据车型、车辆等级、里程等协商确定。 竞争充分的线路可以实行市场调节价。竞争充分的线路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省际道路班车客运票价由运输企业按照客运线路起点、终点省(自治区、直辖市运价水平协商确定。同一条客运线路上的相同车型、相同等级客车的票价水平应当基本一致。 第十二条运价单位: (一计程运价:元/人〃千米 (二计时运价:元/座位〃小时 (三行包运价:元/千克〃千米 第十三条计费里程: (一里程单位: 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l千米,四舍五入。

甲供材料管理细则

甲供材料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一、目的 为保证甲供材料及时供应,确保甲供材料质量,从而确保工程项目的进度与质量,降低工程材料成本,提高公司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合范围 本制度适合于公司各工程项目甲供材料管理。 三、管理职责分工 1、采购部是甲供材料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甲供材料的采购、移交管理等工作; 2、项目部、工程管理部负责甲供材料的检验及投入使用的材料质量的监控工作; 3、成本部负责审核甲供材料进场数量与工程量核算数量,竣工后结算。 第二章、甲供材料管理 一、甲供材料计划管理 1、采购部按照承包合同规定的主材范围、供货厂家、主材单价和数量进行采购,保证所购材料能够满足质量及使用等要求。 2、用料单位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设计图纸、设计变更等相关资料编制项目材料需用总体计划,按周期(周或月)提前15天对甲供材料进场计划进行提报(部分甲供材根据现场实际情况

制定提报时间),项目部对进场计划进行核审后,递交采购部进行采购。特殊情况以及需要紧急采购的,须在备注栏里注明原因。《甲供材料提料单》见附表。 二、甲供材料现场管理 1、用料单位在接到材料进场通知后,提前做好场地规划、清底、平场、疏通道路、安排上、下车劳动力及相关机具等准备工作,用料单位必须指定专职收料人与甲方对接,进行验收及数量签字确认,出具指定此人收料签字确认有效证明。 2、项目部、工程管理部及用料单位共同对进场甲供材料按照来料凭证、材质证书进行检查验收,包括核准验收来料的品名、规格、型号、包装、标识,对来料的质量进行检验,对来料的数量进行计量统计,检查材料证书资料是否齐全,验收过程中所产生的数据必须在《甲供材料进场验收单》中注明,不得有修改。《甲供材料进场验收单》见附表。 3、验收合格后,采购部与用料单位办理材料交接手续、签认、凭证管理,并按规定做好计量检测原始记录,建立台帐并按规定要求进行登记。《甲供材料移交单》见附表。 4、经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材料不得办理验收手续,现场做好记录,将不合格产品隔离堆放,严禁投入使用,采购部协调沟通供料厂家办理退场工作。 5、用料单位根据材料的性能、现场条件、季节变化对存放材料进行科学的保管和保养。

公路客运企业应准确划分应税收入

公路客运企业应准确划分应税收入 刘国琦朱恭平 “营改增”试点后,公路客运站与旅客运输合一单位(即站运合一企业),应划分为交通运输业和物流辅助服务两个类别,分别按收入和不同税率(或征收率)计算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明确,公路客运属于交通运输业中的陆路运输服务。公路客运站属于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运输组织服务、中转换乘服务、车辆调度服务、票务服务、货物打包整理、车辆停放服务等业务活动。 运输收入与客运场站服务收入如何划分 《交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汽车运价规则通知》(交运发〔2009〕275)第三章第三条规定,本规则规定的汽车运价包括汽车旅客运价和汽车货物运价,其中客运票价=客运车型运价(含2%的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保障金)×旅客计费里程(营运线路公路里程+城市市区里程)+旅客站务费+车辆通行费+燃油附加费+其他法定收费。《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交公路发〔1996〕263号)第五条规定,客运站为承运人代为客源组织、售票、检查、发车、运费结算等客运业务,按客运运费的一定比例,向承运人计收客运代理费。客运代理费率按不同场站设施、服务内容和吸引旅客能力等具体条件确定。最高不超过以下标准:一级站10%;二级站8%;三级站和三级以下站6%。站级标准执行交通部统一规定。也可以按上述费率标准采取定额收费办法计收。按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项第(四)条“销售额”中第四款规定,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的余额为销售额,其从承运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不得抵扣。客运站常规做法是,按出售车票收入总额并在上述比例范围内确定客运代理收入。 风险提示 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项第(六)条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其中,班车,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实务中,公路客运企业一般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即按运输收入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客运代理收入按6%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由于旅客运输收入和客运代理收入在增值税计税方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上存在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一般医疗器械实施细则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一般医疗器械实施细则(试行)(试点修改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规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根据《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应当根据产品的特点,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和本细则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 作为质量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实现全过程中实施风险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除无菌医疗器械、植入性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等已发布分类实施细则以外的其他医疗器械的设计开发、生产、销售和服务的全过程。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规定各机构的职责、权限,明确质量管理职能。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第五条生产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以下职责: 1.组织制定生产企业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2.组织策划并确定产品实现过程,确保满足顾客要求; 3.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所需的人力资源、基础设施和工作环境; 4.组织实施管理评审并保持记录; 5.指定人员负责相关法律法规的收集,确保相应法律法规在企业部贯彻和执行。 第六条生产企业负责人应当确定一名管理者代表,负责建立、实施并保持质量管理体系,报告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和改进需求,提高企业员工满足法规和顾客要求的意识。 第三章资源管理 第七条生产、技术和质量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当掌握医疗器械的法规、具有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和相应的专业知识,有能力对生产和质量管理中的实际问题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 第八条生产企业应当确定影响医疗器械质量的岗位,规定这些岗位人员所必须具备的专业知识水平、工作技能、工作经验,并对从事这些岗位工作人员的能力进行评价,对未满足规定要求的,要采取相应的措施,以满足要求。医疗器械生产操作及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经过相应技术培训,具有相关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湖北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

湖北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湖北省汽车运输价格行为,维护旅客、货主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联合颁发的《汽车运价规则》、《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是本省汽车运输价格制定的依据。凡在本省境内参与营业性汽车运输活动(城市公共交通、出租车除外)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旅客、货主,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规定的汽车运价包括:汽车旅客运输价格、汽车货物运输价格以及相关服务收费。 第四条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制定和调整汽车运价时,应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对方案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论证,以适应运输市场的发展,反映运输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根据不同运输条件实行差别运价,合理确定道路运输的比价关系,促进道路运输市场健康发展和价格形成机制不断完善。 第二章旅客运价 第五条道路班车客运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六条农村道路班车客运实行政府定价。农村道路班车客运是指县(市、区)内或者毗邻县(市)间起(讫)点至少有一端在乡镇(含行政村、自然村)的客运班车(线)。

第七条卧铺客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企业自主定价。 第八条包车客运、非定线旅游客运、与其他运输方式竞争充分的班线客运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承、托运或对开双方根据里程、车辆等级等协商确定。包车客运可分为计程包车和计时包车,具体规定按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发的《汽车运价规则》(交运发[2009]275号)执行。 第九条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道路旅客运输实行政府定价。由下达指令性任务的同级政府或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定线旅游包车、加班车客运运价按照班车车型运价执行。 第十一条跨省班车客运运价按省际不同运价率和里程分段计算,也可按起、讫点省份运价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运价单位 一、计程运价:元/人千米 二、计时运价:元/座位小时 三、行包运价:元/千克千米 第十三条计费里程 一、里程单位: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l千米,按四舍五入进整为l千米。 二、里程确定:道路班车客运计费里程,以交通运输部颁发的《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和湖北省交通运输厅颁发的公路营运里程

甲供材料管理办法

甲供材料管理办法

甲供材料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1、为有效规范甲供材料的管理,杜绝工程项目在建设中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的现象,同时也为更好地控制进货源头,保证工程质量,加快施工进度,最大限度地降低工程造价,依据公司物资管理相关规定以及工程项目的招标文件、合同文本中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2、甲供材料主要指钢材(包含板材和线材)、水泥、木材、管材、商品混凝土、砌块(包含砖、浆砌块等)、沙石料等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也包括燃油、电缆、五金类材料等。 3、本办法适用于天池能源工程项目建设。 4、本办法解释权归天池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技改指挥部 第二章甲供材料的管理部门及职责 对土建工程建设而言,甲供材料的主管部门为天池能源技改指挥部(或由公司指定某部门负责),其他关联部门为法律部、审计部、财务部、审计部、造价公司、监理公司(如果有)等,各部门职责如下: 1、技改指挥部:依据工程项目的类别、大小,在立项、招标或合同谈判时确定是否采用甲供材料,划定甲供材料的种类、数量、规格及各项技术指标或等级,并在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 2、技改工程部(或指定的其他部门):技改工程部为甲供材料的实施部门,负责和审计、法律、造价等部门共同完成甲供材料的询价、招标(或议标)以及谈判,确定供应商,签订供应合同。同时负责甲供材料的供应计划、进场、核算等工作,为最终的工程结算提供准确数据。 3、法律部:负责甲供材料合同、协议的签订审查工作,确保供应合同或协议在法律层面上的完整和严谨,防范风险的存在。 4、审计部:负责对甲供材料的审计工作,核对材料的规格、数量以及

供应程序是否完整,并审核甲供材料的结(决)算。 5、造价公司:负责向业主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提供甲供材料的设计种类、规格及数量,为业主提供判断和分析的依据,复核甲供材料的设计用量和实际用量,做好工程的结(决)算工作。 6、监理公司:负责对甲供材料的进场把关,做好材料的品相、规格、数量等内容的检查和相关试验检测工作,杜绝不合格的材料进场。 7、财务部:复核甲供材料的结算,负责对甲供材料款的支付和扣回工作(按合同约定的支付条款和要求执行)。 第三章供应商的选择 在业主方确定某项工程采用甲供材料后,由技改工程部协同审计、财务、法律、造价等部门通过询价、招标(或议标)等程序来选择最终的供应商,并遵循以下原则: 1、依据设计文件和规范要求,明确甲供材料的种类、规格、数量、技术指标等,确保甲供材料各项技术指标符合设计文件及国家规范要求。 2、询价:通过市场调查或咨询以及和各兄弟单位对接,对各供应商的材料进行性价比分析,同时考察各供应商的资质、业绩、信誉等,将资质等级高、业绩和信誉良好的单位纳入邀标或议标的范围。 3、审批程序:完成前期的调查、询价以及对各供应商的考察后,将所有的资料汇总后形成报告上报领导审批。报告审批后,即可开始编制招标文件,进行招标活动。 4、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总体概要说明,2、货物的详细说明,3、供货方式,4、供货期限,时间要作详细要求,并有奖罚措施, 5、投标单位的资格及条件,投标单位不少于3-5家,将材料设备的技术参数要求作为严格要求, 6、投标产生的费用由投标单位自负, 7、现场考察,投标单位考察施工现场,由工程部、审计、造价等相关部门对合格的投标单位进行考察, 8、招标材料的资金及付款情况说明 9、招标文件内容、目录、格式、资料等作统一说明和要求,10、招标

省道路运输管理及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

附件: 甘肃省道路运输价格管理 及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交运发[2009]275号),认真执行《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保护承运人、旅客(托运人)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事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是我省汽车运价计算和管理道路运输价格的依据。凡在我省境内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活动的经营者和旅客、货主以及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规定的汽车运价主要包括道路汽车旅客运输价格和汽车货物运输价格,不包括城市出租运价和城市公共交通运价。 第二章价格制定和管理

第一节价格制定 第四条政府价格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制定道路汽车运输价格和监督检查的主管机关,按照以下权限制定和管理道路运输价格: 省级政府价格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省道路运输价格,制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道路客运运价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以及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指令性货物运输价格。 市级人民政府价格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经授权可制定本辖区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道路客运运价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以及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指令性货物运输价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道路运输价格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省内道路运输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定价方式。 省内农村道路客运实行政府定价。 省内道路汽车旅客运输价格(不含农村道路客运、非定线旅游客运和包车客运)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基本运价由省级政府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经营者可以基本运价为基准下浮制定票价。

交通部汽车运价规则

交通部汽车运价规则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价格管理公路运输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汽车运价规则》(发布日期:1991年2月22日实施日期:1991年5月1日)废止 【发布部门】交通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84.02.06 【实施日期】1984.05.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交通部汽车运价规则 第一条为正确执行国家价格政策,统一全国汽车运价计算办法,加强运输市场管理,协调各省、市、自治区之间运价,发挥汽车运输在各种运输方式中应有的作用,更好地为工农业生产发展、城乡物资交流和人民生活服务。本着运价基本上要和价值相适应,在提高运输质量和社会经济效益的基础上,实行簿利多运和按不同运输条件分别计价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汽车客货运价是国家计划价格的组成部分,汽车运价规则是计算公路汽车客货运

费的依据。凡在国内从事公路和城市营业性汽车运输发生运费结算关系者,一律按本规则办理。 第三条根据运价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省、市、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规则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和汽车客货运价率、费率。按省、市、自治区物价管理权限批准后,报送交通部备案。 第四条经济特区,涉外运输、国际联运和国际、国内集装箱汽车运输的费收规则,另行规定。 货物运输的计费重量 第五条重量单位 整车货物运输以吨为单位,尾数不足十公斤时,四舍五入。零担货物运输以公斤为单位,起码计费重量为十公斤,不足十公斤者按十公斤计费,超过十公斤者,以实际重量计费;尾数不足一公斤时,四舍五入。 第六条重量确定 一般货物:无论整车、零担货物,计费重量均按实际毛重计算。 轻浮货物:是指一公斤重的货物,体积超过四立方分米或每立方米重量不足二百五十公斤的货物。按下列规定计重: 整车运输货物装载的高度、宽度和长度不得超过监理部门规定的限度,以车辆标记吨位计重; 零担运输以货物包装最高、最长、最宽部分计算体积,按每四立方分米折算一公斤或每

无菌医疗器械实施细则(2)

无菌医疗器械实施细则(2) 第四十四条生产过程中产生粉尘、烟雾、毒害物、射线和紫外线的厂房、设备应当安装相应的防护装置,建立对工作环境条件的要 求并形成文件,以进行监视和控制。 第四十五条在生产过程中必须进行清洁处理或者从产品上去除处理物时,生产企业应当编制并实施对医疗器械清洁的形成文件的要求。对无菌医疗器械应当进行污染的控制,并对灭菌过程进行控制。 第四十六条洁净室(区)内选用的设备与工艺装备应当具有防尘、防污染措施。 第四十七条与物料或产品直接接触的设备、工艺装备及管道表面应当无毒、耐腐蚀,不与物料或产品发生化学反应与粘连。 第四十八条生产设备所用的润滑剂、冷却剂、清洗剂及在洁净区内通过模具成型后不清洗的零配件所用的脱模剂,均不得对产品造 成污染。 第四十九条生产企业应当制定工位器具的管理文件,所选用的工位器具应能避免产品在存放和搬运中被污染和损坏。 第五十条进入洁净室(区)的物品,包括原料和零配件等必须按程序进行净化处理;对于需清洁处理的零配件,末道清洁处理应当在相 应级别的洁净室(区)内进行,末道清洁处理介质应当满足产品质量 的要求。 第五十一条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清场的管理规定,以防止产品的交叉污染,并做好清场记录。 第五十二条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批号管理规定,明确生产批号和灭菌批号的关系,规定每批产品应形成的记录。

第五十三条生产企业应当选择适宜的方法对产品进行灭菌或采用适宜的无菌加工技术以保证产品无菌,并执行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第五十四条如果生产过程的结果不能或不易被后续的检验和试验加以验证,则应对该过程进行确认。生产企业应当鉴定过程确认的 人员的资格。应当保持确认活动和结果的记录。 如生产和服务提供过程中采用的计算机软件对医疗器械满足规定要求的能力有影响,则应当编制确认的程序,在初次应用以及软件 的任何更改应用前予以确认并保持记录。 第五十五条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无菌医疗器械灭菌过程确认的程序并形成文件。灭菌过程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在初次使用前进行确认,必要时要再确认,并保持灭菌过程确认记录。 第五十六条生产企业应当制定灭菌过程的控制文件,保持每一灭菌批的灭菌过程参数记录,灭菌记录应可追溯到医疗器械的每一生 产批。 第五十七条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保持每批产品的生产记录,生产记录应当满足医疗器械可追溯性要求,并标明生产数量和入库数量。 第五十八条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产品标识的控制程序并形成文件,规定在产品实现的全过程中,以适宜的方法对产品进行标识,以便 识别,防止混用和错用。 第五十九条生产企业应当标识产品的检验和试验状态,以确保在产品形成的全过程中,只有通过所要求的检验和试验合格的产品才 能被放行。 第六十条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可追溯性的程序并形成文件,规定医疗器械可追溯性的范围、程度、唯一性标识和所要求的记录。 第六十一条产品的说明书、标签、包装和标识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的相应法规及标准要求。

甲供材料、设备管理系统规定

第四卷 第二部分 附件4-7 甲供甲指材料、设备管理规定

甲供甲指材料、设备管理规定 1责任分工 1.1发包单位(以下称建设单位): 1.1.1及时提供设计图纸、设计变更、洽商等资料及甲供甲指材料、设备清单供总包单位提 量使用。 1.1.2建设单位采购部具体负责监督各方工作,划分甲供甲指材料、设备的种类和提出报量 时间要求,审核监理单位审定后提、报量,及现场实测耗量签订供货合同,审核发料、领料汇总表,随时监督甲供甲指材料、设备库存及材料、设备的发放情况,督促供货单位按计划到货,按总包报表补货,提供发料预算量参考表,拨付到货款并组织竣工结算;对不按本规定执行的单位进行处罚。 1.2监理单位: 1.2.1监理单位负责监督并审定总包单位的材料、设备提、报量及现场甲供甲指材料、设备 的实测耗量,如审定后的提、报量在工程中出现问题,监理单位应承担部分责任。1.2.2监理单位监督发包单位对材料、设备的管理,协助总包单位验货并在验货时最终对进 场材料、设备的质量把关(有最终质量否决权),监控甲供甲指材料、设备管理按规定程序进行。直接对建设单位负责。 1.3承包单位(以下称总包单位): 1.3.1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负责甲供甲指材料、设备的提量、统计工作(此工作应满足 现场材料、设备招投标和实施工程之用),并应核实材料、设备的规格、型号、质量等级等技术要求。详见附表JG-1及附表JG-2。统计好数量签字后报监理工程师审核。 若总包单位提量或管理责任,使建设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双方结算时,承包单位按损失金额的2倍向建设单位支付赔偿金。 1.3.2接货、验货(相关试验)、收货、保管、发货、跟踪、报表、盘点等材料、设备的管 理工作。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检查使用单位对材料、设备的使用部位、安装节点、细部做确与否;检查对已进场材料、设备的使用情况、已安装材料、设备的成品保护情况等的管理;对合同审核会签;提供现场甲供甲指材料、设备的实测耗量,此量应与建设单位共同核定并通知各相关施工单位执行;参与材料、设备的招投标及结算等工作; 在甲供甲指材料、设备管理上直接对监理负责。 1.3.3建设单位将安排部分材料、设备由独立供应单位负责供应而由总包单位负责安装。总 包须与独立供应单位联系,协调有关材料、设备的运送时间及复核提供所需的数量等以确保材料、设备的运送时间不会对总包工程造成任何延误,总包须对其工程进度总计划表中表示有关材料、设备应运至现场的时间,供建设等单位审阅。 1.3.4总包单位应须做好存放材料、设备的库房准备;对材料、设备的存放及保护方法作详 细的安排,并书面呈送建设单位审核及认可,若现场未有足够的仓储空间,则总包须安排工地以外的仓库存放,对此而产生的仓租、保管、二次运输、保险等一切费用由总包单位负责。 1.3.5总包须提前为材料、设备运输做好充分准备,保证材料、设备运输路线畅通及设备与 基础相互匹配;包括设计阶段考虑设备吊装口及运输路线、校核沿线结构荷载,施工阶段对运输路线的及时形成或施工预留,及材料、设备运至现场后的水平、垂直运输(将材料、设备运至各相关现场),以及在必要的部位采取结构加固措施等,费用由总包负责。 2报量、接收及发放 2.1统计报量:总包单位根据设计信息(图纸及变更)、甲供甲指材料、设备清单(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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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汽车货物运价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汽车货物运输价格管理,正确执行国家价格政策,统一全省汽车货物运价计算办法,根据交通部《汽车运价规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计算汽车货物运输费用的依据。在省内从事公路营业性汽车货物运输的经营人、承运人、托运人,发生运结算关系的,均适用本规则。 第二条汽车货物运价是国家计划价格的组成部分,以国家定价为主。汽车货物运价本着运价和价值基本相适应,按不同运输条件,实行差别运价的原则制定。 第二章货物运价 第一节计价标准及运价计算 第三条货物运输计费重量 (一)重量单位 1,整车货物运输以吨为单位。吨以下计至10 千克,尾数不足10 千克,进为10 千克。 2.货物运输以千克力单位。超码计费重量为10千克,超过10 千克,按实际重量计费,尾数 不足 1 千克,进为 1 千克。 (二)重量确定 1,一般货物:无论整车、零担货物,计费重量均按毛重计算。2,轻浮货物:指每立方米不足333 千克的货物。 整车装运轻浮货物,装载重量不足车辆标记载重量,按车辆标记载重量计重。 零担运输轻浮货物以货物包装最长、最宽、最高部位尺寸计算体积,按每 3 立方分米折算 1 千克或每立方米折算333 千克计重。 3,多点装卸货物:整车货物多点装卸,按全程合计最大载重量计重,最大载重量不足车辆标记载重量时,按车辆标记载重计算。 (三)重量计算 1.货物重量一般以起运地过磅为准。起运地不能或不便过磅的,由承托运双方协商确定计费重量。 2.成包成件规格统一的同种货物,以一标准件标记重量计算全部货物重量。3.散装货物,如砖、瓦、砂、石、土、矿石、木材等,按各地、市制定的体积重量换算标准计算。 4.在港、站接运其他运输工具运载的货物,无过磅条件的,比照前列运输工具货票中的计费重量计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无菌医疗器械实施细则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无菌医疗器械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无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根据《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第二类和第三类无菌医疗器械的设计开发、生产、销售和服务的全过程。本实施细则中的无菌医疗器械包括通过最终灭菌的方法或通过无菌加工技术使产品无任何存活微生物的医疗器械。第三条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应当根据产品的特点,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形成文件,加以实施并保持其有效性。作为质量管理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实现全过程中实施风险管理。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规定各机构的职责、权限,明确质量管理职能。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第五条 生产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并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制定生产企业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二)组织策划并确定产品实现过程,确保满足顾客要求;(三)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所需的人力资源、基础设施和工作环境;(四)组织实施管理评审并保持记录;(五)指定专人和部门负责相关法律法规的收集,确保相应法律法规在生产企业内部贯彻和执行。第六条生产企业负责人应当确定一名管理者代表。管理者代表负责建立、实施并保持质量管理体系,报告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和改进需求,提高员工满足法规和顾客要求的意识。第三章资源管理第七条生产、技术和质量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当熟悉医疗器械的法规、具有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有能力对生产和质量管理中的实际问题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第八条从事影响产品质量工作的人员,应当经过相应技术和法规等培训,具有相关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第九条生产企业应当具备并维护产品生产所需的生产场地、生产设备、监视和测量装置、仓储场地等基础设施以及工作环境。生产环境应当符合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第十条若工作环境条件可能对产品质量产生不利影响,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对工作环境条件要求的控制程序并形成文件或作业指导书,以监视和控制工作环境条件。第十一条生产企业应当有整洁的生产环境。厂区的地面、路面周围环境及运输等不应对无菌医疗器械的生产造成污染。行政区、生活区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合理,不得对生产区有不良影响。厂址应当远离有污染的空气和水等污染源的区域。 第十二条生产企业应当确定产品生产中避免污染、在相应级别洁净室(区)内进行生产的过程。空气洁净级别不同的洁净室(区)之间的静压差应大于5帕,洁净室(区)与室外大气的静压差应大于10帕,并应有指示压差的装置。相同级别洁净室间的压差梯度要合理。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中洁净室(区)的级别设置原则见附录。第十三条洁净室(区)应当按照无菌医疗器械的生产工艺流程及所要求的空气洁净度级别进行合理布局。同一洁净室(区)内或相邻洁净室(区)间的生产操作不得互相交叉污染。洁净室(区)的温度和相对湿度应当与产品生产工艺要求相适应。无特殊要求时,温度应当控制在18~28℃,相对湿度控制在45%~65%。第十四条生产厂房应当设置防尘、防止昆虫和其他动物进入的设施。洁净室(区)的门、窗及安全门应当密闭。洁净室(区)的内表面应当便于清洁,能耐受清洗和消毒。第十五条洁净室(区)内使用的压缩空气等工艺用气均应经过净化处理。与产品使用表面直接接触的气体,其对产品的影响程度应当进行验证和控制,以适应所生产产品的要求。第十六条生产企业应当制定洁净室(区)的卫生管理文件,按照规定对洁净室(区)进行清洁、清洗和消毒,并作好记录。所用的消毒剂或消毒方法不得对设备、工艺装备、物料和产品造成污染。消毒剂品种应当定期更换,防止产生耐药菌株。第十七条生产企业应当对洁净室(区)的尘粒、浮游菌或沉降菌、换气次数或风速、静压差、温度和相对湿度进行定期检(监)测,并对初始污染菌和微粒污染是否影响产品质量进行定期检(监)测和验证,检(监)测结果应当记录存档。第十八条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对人员健康的要求,并形成文件。应有人员健康档案。直接接触物料和产品的操作人员每年至少体检一次。患有传染性和感染性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产品的工作。第十九条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对人员服装的要求,并形成文件。生产企业应当制定洁净和无菌工作服的管理规定。洁净工作服和无菌工作服不得脱落纤维和颗粒性物质,无菌工作服应能包盖全部头发、胡须及脚部,并能阻留人体脱落物。第二十条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对人员的清洁要求,并形成文件。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制定洁净室(区)工作人员卫生守则。人员进入洁净室(区)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净化,并穿戴洁净工作服、工作帽、口罩、工作鞋。裸手接触产品的操作人员每隔一定时间应对手再进行一次消毒。第二十一条生产企业应当确定所需要的工艺用水。当生产过程中使用工艺用水时,应当配备相应的制水设备,并有防止污染的措施,用量较大时应通过管道输送至洁净区。工艺用水应当满足产品质量的要求。第二十二条生产企业应当制定工艺用水的管理文件,工艺用水的储罐和输送管道应当满足产品要求,并定期清洗、消毒。第四章文件和记录第二十三条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形成文件。质量管理体系形成的文件应当包括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质量手册、本细则中所要求编制的程序文件、技术文件、作业指导书和记录,以及法规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路运价规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物价局(委员会): 现发布《汽车运价规则》,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汽车运价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统一全国汽车运价计算办法,正确执行《价格法》和国家物价政策,促进汽车运输事业发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计算汽车运费的依据。凡参与营业性汽车运输活动的经营者、旅客、托运人,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规定的汽车运价包括:汽车货物运价、汽车旅客运价。 第四条各级主管部门在制定和调整汽车运价时,应遵循价值规律,反映运输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根据不同运输条件实行差别运价,合理确定汽车运输内部的比价关系,并考虑与其它运输方式的比价关系。 出入境汽车客货运价的制定和调整还应遵循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二章货物运价 第一节计价标准 第五条计费重量 一、计量单位 (一)整批货物运输以吨为单位。 (二)零担货物运输以千克为单位。 (三)集装箱运输以箱为单位。 二、重量确定 (一)一般货物:无论整批、零担货物,计费重量均按毛重计算。 整批货物吨以下计至100千克,尾数不足100千克的,四舍五入。 零担货物起码计费重量为1千克。重量在1千克以上,尾数不足1千克的,四舍五入。 (二)轻泡货物:指每立方米重量不足333千克的货物。 装运整批轻泡货物的高度、长度、宽度,以不超过有关道路交通安全规定为限度,按车辆标记吨位计算重量。 零担运输轻泡货物以货物包装最长、最宽、最高部位尺寸计算体积,按每立方米折合333千克计算重量。 (三)包车运输按车辆的标记吨位计算。 (四)货物重量一般以起运地过磅为准。起运地不能或不便过磅的货物,由承托运双方协商确定计费重量。 (五)散装货物,如砖、瓦、砂、石、土、矿石、木材等,按体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规定重量换算标准计算重量。 第六条计费里程 一、里程单位 货物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米的,进整为1千米。 二、里程确定 (一)货物运输的营运里程,按交通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颁发的《营运里程图》执行。《营运里程图》未核定的里程由承、托双

甲供材料管理细则

甲供材料(设备)管理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与加强甲供材料(设备)的管理,规范完善工作流程,从甲供材料(设备)选用、合同、验收、保管、结算等进行全过程管理,使甲供材料得到有效监控,真实反映材料成本、最终确保工程施工进度,实现公司经济效益的提高,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甲供材料(设备)管理流程 采购计划---供应商选择---招标及合同签订---材料/设备进场计划及验收---进度款支付及结算---供应商后评估 一、采购计划 工程部依据项目整体进度要求,编制《材料(设备)进场计划》,合同管理部依据《材料(设备)进场计划》,综合考虑材料/设备供应商的备货期、运输时间、合同洽谈时间等,编制《材料/设备招标采购计划》,报领导批准; 二、供应商选择 公司各部门推荐一至二家供应商,合同管理部负责组织供应商的考察及整体评估。 三、招标及合同签订 1、采取邀请招标的材料和设备,合同管理部按公司招标采购管理制 度执行; 2、采取简易招标的,由合同管理部按公司招标采购管理制度在各部 门推荐单位中筛选优质供应商,邀请三至五家单位密封报价,并封

存各家单位的样品,做好标识;(简易招标适应于:标的总金额﹤50万或50万≥标的总金额≤100万,且供货期紧张的招采项目) 3、定标后,合同管理部负责甲购材料采购合同准备及前期合同沟通,工程部及规划设计部从技术、供货时间、质量控制及商务报价等角度参与合同谈判,合同管理部、成本部及财务部从价格、付款条件等角度参与合同谈判,经领导批准后办理合同签订手续。由规划设计部负责材料样板封样、并移送工程部保存等相关管理工作。 四、材料进场及验收 工程部根据项目整体进度及施工单位的要求,确定甲供材料(设备)的进场时间,由工程部通知供应商供货,同时通知施工单位做好接货验货准备。 工程部安排施工单位做好接货准备工作(工程部提前协调、落实进场条件,如道路、堆场或仓库等): 验收流程 甲供材料(设备)进场前,由供应商填写《材料验收申请单》报工程部,工程部通知各部门做好验收准备。 甲供材料(设备)进场后,由工程部组织合同部、规划设计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参加验收,并做好统计的原始记录,各单位、部门统一签字确认送货单由工程部留底并抄送其他部门,所有单位和部门的相关人员签署验收合格后,才视为该批材料设备经甲方验收合格。施工单位对接管货物后,对本批次货物的外观质量、规格、数量负责。

湖南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

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 2003年6月5日 总则 第一条:为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物价政策,加强运价管理,维护正常运输秩序,发挥汽车运输在国民中的积极作用,更好地为商品生产、商品流通和人民群众需要服务,根据交通部(88)交公路字201号文发布的《汽车旅客、货物运输规则》和(84)交公路字148号文颁发的《汽车运价规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原《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进行修订,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是我省公路客、货运价及有关杂费计算的具体规定,凡在本省从事公路客、货营业性运输、发生运费关系,不论是全民、集体、个体(联户),均按本《细则》规定办理。 第三条:汽车运价实行全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汽车运价及主要杂项收费标准(包括旅游车、城市出租车),由省交通厅会同省物价局制定。 省辖、株洲、、、、、大庸八市城区(含市郊区)的装卸搬运价格,由省管理。各地、州、市所属县(市)城区的装卸搬运价格,由地、州、市交通局(委)、物价局管理。 第一章货物运价 第四条:整车、零担和包车运输 托运方一次托运货物在三吨(含三吨)以上或虽不足三吨,但其性质、体积、形状需要一辆三吨及三吨以上车辆运输的为整车运输;托运方一次托运货物不足三吨的为零担运输;把车辆包给托运方安排使用,并按时间或里程计算运费的运输为包车运输。 第五条:货物重量单位 整车货物运输以吨为单位,尾数不足百千克时四舍五入。零担货物运输以千克为单位,起码计费重量为10千克,尾数不足一千克时四舍五入。 第六条:货物重量计算 一、一般货物一律按实际重量(含货物本身包装、衬垫及运输需要的附属物品)计算,以过磅为准; 二、大批散装货物不便过磅计重,经承托双方协商,可按货物装车标记测算重量或量尺测方计重;

工程项目甲供设备、材料领用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甲供设备、材料领用管理办法 1范围 1.1本办法规定了技改及建设工程项目甲供设备、材料领用程序。1.2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所有新建、改扩建、技改、技措等建设项目。2职责 2.1工程管理部负责确定技改及建设工程项目甲方供货范围,负责提出采购计划并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设备、材料领用计划单。 2.2物资采购部负责采购及货物发放。 3工作程序和要求 3.1 本公司技改及建设工程项目设备、材料统一由主管部门工程管理部根据设计文件、图纸、变更、签证、及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甲方供货范围并向物资采购部提出委托采购计划。由工程管理部工程项目专业管理岗(项目代表)编制设备、材料采购计划并提交相关采购技术协议、设计图纸等技术资料,经工程管理部项目代表、工程管理部领导盖章确认后发物资采购部。 3.2物资采购部依据工程管理部提交的设备、材料委托采购计划,按照型号、规格、数量、质量等级等要求,经平衡库存后,以合理的价格,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或委托招标采购所需工程设备及材料等工程物资。 3.3施工承包商根据所承担的施工任务,依据设计文件、施工计划、图纸、变更、签证,按照附件二的格式测算并填写《工程设备、材料领用计划单》,注明领用单位,提交工程管理部。

3.4工程管理部工程项目专业管理岗项目代表审核《工程设备、材料领用计划单》施工范围、材料用量,经同意后加盖名章确认,后提交工程管理部领导审批生效。 3.5施工承包商以施工费结算单位的名头,用本公司的物资调拨单,到物资采购部办理甲供设备、材料的领用手续(具体领料程序及地点按本物资采购部设备、材料领用程序执行)。物资采购部以批准的《工程设备、材料领用计划单》为发料的依据,办理出库手续。 3.6施工承包商领用《工程设备、材料领用计划单》上没有或超量的设备、材料,需补办设备、材料领用计划,否则,物资采购部不予发料或按照乙供材料出库。 3.7确定为甲供材以外的施工用料由乙方自行采购(称乙供材)。确定为乙供材范畴的设备及材料的采购申请须经物资采购部领导许可并签字后方能实施该乙供材采购。否则,工程预决算部将对该部分乙供材不予结算。 3.8技改及建设工程甲供设备安装验收后经项目监理确认,工程管理部工程项目专业管理岗和工程预决算部工程造价管理岗在安装单位提供的本公司物资调拨单(第五联设备记录)上盖章确认。公司财务凭有工程管理部工程项目专业管理岗、工程预决算部工程造价管理岗盖章的物资调拨单记入工程费用并核销乙方挂帐。 3.9预算结算主材量审核以现场实际发生量为准。 3.10工程物资调拨单的填写应规范。对填写不规范的领料票,物资采购部不予发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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