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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0)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0)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0)

【编者按】《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0)》全文共7万余字,现摘要刊登。报告全文将由中国法制出版社于近日出版。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0)

摘要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全年共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313件,比2009年增长5%。另有2009年旧存案件50件,2010全年共有各类在审案件363件,审结317件。2010年知识产权案件呈现出如下特点:因法律规定较为原则需要明确具体界限的疑难案件所占比重越来越大;裁判结果对当事人切身利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越来越多,其中涉及争夺市场的专利、技术秘密和商标案件显得尤为突出;专业技术事实认定困难的案件越来越多,其中涉及生物、化工、医药等高新技术领域的案件显得尤为突出;关联案件明显增多,从管辖到实体,从侵权到确权,从追究刑事责任到请求民事赔偿,从地方人民法院到最高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均穷尽各种程序的攻防手段以维护自身权益,反映出市场主体之间竞争的激烈,增加了知识产权案件审理和协调的工作难度;网络技术的发展,方便了知识产权产品的传播,创新了商业经营模式,也影响了相关行业原有利益的分配格局,因此而引发的新类型知识产权纠纷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明显增多;涉外案件的裁判规则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等。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往年发布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经验的基础上,从2010

年已经有最终结论性意见的案件中,精选了36件案件的裁判中涉及的43个具有普遍性指导意义的问题,形成本年度报告并予以发布。本年度报告选用的案件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在具体的知识产权案件中对法律适用和裁判方法问题的认识和探索,而裁判具有较强的个案色彩,法律适用本身亦是一个与时俱进的过程,相关司法政策也会随着社会经济科技文化发展状况而进行相应调整,对此有关方面在参考借鉴本年度报告的法律适用意见时应充分注意。

一、专利案件审判

(一)专利民事案件审判

1.解释权利要求时应当遵循的若干原则

在孙守辉与肯德基公司等专利侵权案【(2009)民申字第1622号】中,最高人民法院适用200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遵循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权利要求中的术语在说明书未作特别解释的情况下应采用通常理解、不同权利要求中采用的相关技术术语应当解释为具有相同的含义、考虑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和无效宣告程序中为保证获得专利权或者维持专利权有效而对专利权保护范围作出的限制等原则,正确地确定了本专利的保护范围。

2.对权利要求的内容存在不同理解时应根据说明书和附图进行解释

在新绿环公司等与台山公司专利侵权案【(2010)民申字第871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如果对权利要求的表述内容产生不同理解,导致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产生争议,说明书及其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本案中,仅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对“竹、木、植物纤维”三者关系的文字表述看,很难判断三者是“和”还是“或”的关系。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实施例的记载:“镁质胶凝植物纤维层是由

氯化镁、氧化镁和竹纤维或木糠或植物纤维制成的混合物。”由此可见,“竹、木、植物纤维”的含义应当包括选择关系,即三者具备其中之一即可。

3.权利要求的术语在说明书中有明确的特定含义,应根据说明书的界定解释权利要求用语

在福建多棱钢公司与启东八菱钢丸公司专利侵权案【(2010)民申字第979号】中,对于当事人存在争议的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术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虽然该术语在相关行业领域并没有明确的定义,但涉案专利说明书中的记载指明了其具有的特定的含义,并且该界定明确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所以应当以说明书的界定理解权利要求用语的含义。

4.专利侵权纠纷中技术特征等同的认定

在竞业公司与永昌公司专利侵权案【(2010)民申字第181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判断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技术特征是否等同时,不仅要考虑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是否属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技术特征,还要考虑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技术特征相比,是否属于基本相同的技术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只有以上两个方面的条件同时具备,才能够认定二者属于等同的技术特征。

5.为克服权利要求不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的缺陷而修改权利要求可导致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

在澳诺公司与午时公司等专利侵权案【(2009)民提字第20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从涉案专利审批文档中可以看出,专利申请人进行的修改是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涉案专利申请公开文本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过宽,在实质上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审查意见而进行的;被诉侵权产品的相应技术特征属于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程序中放弃的技术方案,不应当认为其与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等同而将其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6.专利权人在授权确权程序中的意见陈述可导致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

在优他公司与万高公司等专利侵权案【(2010)民提字第158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专利权人在涉案专利授权和无效宣告程序中作出的意见陈述,以及涉案专利说明书中记载的有关不同工艺条件所具有的技术效果的比较分析,认定被诉侵权产品中的相关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中的对应技术特征不构成等同,被诉侵权产品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7.方法专利权的延及保护

在张喜田与欧意公司等专利侵权案【(2009)民提字第84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方法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只能延及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即使用专利方法获得的原始产品,而不能延及对原始产品作进一步处理后获得的后续产品。

(二)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判

8.对权利要求得到说明书支持的审查判断

在(美国)伊莱利利公司“立体选择性糖基化方法”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案【(2009)知行字第3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并且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如果权利要求的概括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有理由怀疑该上位概括或并列概括所包含的一种或多种下位概念或选择方式不能解决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则应当认为该权利要求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9.判断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基本方法及应关注的设计特征

在本田株式会社“汽车”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案【(2010)行提字第3号】中,最高人民法院分析了判断外观设计相同或者

相近似的基本方法,并认为,在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时,因产品的共性设计特征对于一般消费者的视觉效果的影响比较有限,应关注更多地引起一般消费者注意的其他设计特征的变化。

10.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判断中对设计空间的考虑

在万丰公司“摩轮车车轮”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案【(2010)行提字第5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设计空间对于确定相关设计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具有重要意义;在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判断中,应该考虑设计空间或者说设计者的创作自由度,以便准确确定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设计空间的大小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是可以变化的,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考量外观设计产品的设计空间,需要以专利申请日时的状态为准。

二、著作权案件审判

11.戏曲音乐作品著作权权属的审查及认定

在黄能华、许文霞等与扬子江公司等著作权侵权案【(2010)民申字第556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侵权之诉中,人民法院对相关权属状况进行审查是查清案件事实的必要环节;涉案沪剧音乐中的唱腔音乐与开幕曲、幕间曲及大合唱等场景音乐应作为一个整体作品看待,在历史上对涉案戏曲音乐曲作者署名不尽一致,且署名的案外人未参与侵权诉讼,无法查清相关事实的情况下,其中一位署名作者主张著作权归已所有不应予以支持。

12.作品登记是否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发表

在坤联公司与八航厂等著作权侵权案【(2010)民申字第281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作品登记的主要作用在于证明权利的归属,一般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发表,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不宜以此推定被告接触过原告作品。

13.境外影视作品著作权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以获得行政审批为条件

在中凯公司与水木年华网吧等著作权侵权案【(2010)民提字第39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境外影视作品著作权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以获得行政审批为条件。

14.买卖书号出版的图书的复制发行主体及侵权行为的认定在李长福与中国文史出版社著作权侵权案【(2010)民提字第117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出版社卖书号给书商,由书商负责编辑、印刷或发行图书,应当认定书商是复制发行图书的实质主体。

15.行政区划地图的可版权性及其保护程度

在刘凯与达茂旗政府等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2008)民申字第47-1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独立创作完成的地图,如果在整体构图、客观地理要素的选择及表现形式上具有独创性,可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行政区划图中关于行政区的整体形状、位臵以及各内设辖区的形状和位臵等,由于系客观存在,表达方式非常有限,在认定侵权时应不予考虑。

三、商标案件审判

(一)商标民事案件审判

16.判断商标近似时对被诉侵权人的主观意图、相关标识使用的历史和现状等因素的考虑

在(法国)拉科斯特公司与(新加坡)鳄鱼国际公司等“鳄鱼图形”商标侵权案【(2009)民三终字第3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意义上的商标近似应当是指混淆性近似,即足以造成市场混淆的近似;由于不同案件诉争标识涉及情况的复杂性,认定商标近似除通常要考虑其构成要素的近似程度外,还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被诉侵权人的主观意图、注册商标与诉争标识使用的历史和现状等其他相关因素,在此基础上认定诉争商标是否构成混淆性近似。

17.判断商标近似时对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等因素的考虑

在嘉禾县锻造厂与华光机械公司等商标侵权案【(2010)民提字第27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认定被诉侵权标识与主张权利的注册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视所涉商标或其构成要素的显著程度、市场知名度等具体情况,在考虑和对比文字的字形、读音和含义,图形的构图和颜色,或者各构成要素的组合结构等基础上,对其整体或者主要部分是否具有市场混淆的可能性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18.企业字号与他人在先注册商标冲突的处理规则

在李惠廷与大连王将公司商标侵权案【(2010)民提字第15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了企业字号与他人在先注册商标冲突案件的处理规则,指出停止使用企业名称与规范使用企业名称是两种不同的责任方式,并明确了适用这两种责任方式的具体情形。

(二)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判

19.对含有国名的标志申请注册为商标的审查判断

在“中国劲酒”商标驳回复审行政案【(2010)行提字第4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是指该标志作为整体同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如果该标志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但其与其他要素相结合,作为一个整体已不再与我国国家名称构成相同或者近似的,则不宜认定为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

20.判断复制、摹仿驰名商标时对被异议人已有近似注册商标的考虑

在“苹果男人”商标异议复审行政案【(2009)行提字第2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对被异议商标是否复制、摹仿驰名商标进行判断时,如果在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之前,被异议人在同类别商品上已经拥有近似的注册商标,法院应该比较被异议商标与被异议人自己的注册商标、他人的驰名商标之间的近似程

度。被异议商标与被异议人已经在同类别商品上注册的商标近似程度较高,不宜认定被异议商标构成对他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

21.药品商品名称能否作为在先权利受到商标法的保护

在“可立停”商标争议行政案【(2010)知行字第52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经实际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药品商品名称,可以作为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在先权利受到法律保护。

22.主张权利者使用争议标志的意图、行为和效果对其受法律保护的影响

在“索爱”商标争议行政案【(2010)知行字第48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的争议商标“索爱”,无论是作为未注册商标的简称,还是作为企业名称或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简称,其受法律保护的前提是,对该标识主张权利的人必须有实际使用该标识的行为,且该标识已能够识别其商品来源;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索尼爱立信公司并无将争议商标作为其商业标识的意图和行为,相关媒体对其手机产品的相关报道不能为该公司创设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权益。

四、竞争案件审判

23.注册商标侵犯他人在先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伟雄集团公司与顺德正野公司等不正当竞争案【(2008)民提字第36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企业名称,特别是字号,本质上属于一种财产权益,字号所产生的相关权益可以承继;将在先使用而有一定市场知名度的企业字号申请注册为商标并予以使用,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的,侵犯在先的企业字号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停止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民事责任。

24.商业机会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条件

在“海带配额”不正当竞争案【(2009)民申字第1065号】

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正常情况下能够合理预期获得的商业机会,可以成为法律特别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法益;但基于商业机会的开放性和不确定性,只有当竞争对手不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通过不正当手段攫取他人可以合理预期获得的商业机会时,才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

25.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条件与标准

在前述“海带配额”不正当竞争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原则规定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法律对该种竞争行为未作出特别规定,二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因该竞争行为而受到了实际损害,三是该种竞争行为因确属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而具有不正当性或者说可责性;对于竞争行为尤其是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列举规定的行为的正当性,应当以该行为是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作为基本判断标准;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诚实信用原则主要体现为公认的商业道德;商业道德所体现的是一种商业伦理,是交易参与者共同和普遍认可的行为标准,应按照特定商业领域中市场交易参与者即经济人的伦理标准来加以评判。

26.职工在职期间筹划设立与所在单位具有竞争关系的新公司的行为正当性判断

在前述“海带配额”不正当竞争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职工在职期间筹划设立与所在单位具有竞争关系的新公司,为自己离职后的生涯作适当准备,并不当然具有不正当性;只有当职工的有关行为违反了法定或者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况下,才能够认定该行为本身具有不正当性。

27.离职员工运用个人技能为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公司工作的行为正当性判断

在前述“海带配额”不正当竞争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职工在工作中掌握和积累的知识、经验和技能,除属于单位的商业秘密的情形外,构成其人格的组成部分,职工离职后有自主利用的自由;在既没有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又没有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况下,劳动者运用自己在原用人单位学习的知识、经验与技能为其他与原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单位服务的,不宜简单地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原则规定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28.获得外观设计专利的商品外观在专利权终止后能否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获得保护

在“晨光笔特有装潢”不正当竞争案【(2010)民提字第16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外观设计专利权终止后,该设计并不当然进入公有领域,在符合条件时还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规定而得到制止混淆的保护。

29.商品外观形状构造获得知名商品特有装潢保护的条件

在前述“晨光笔特有装潢”不正当竞争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凡是具有美化商品作用、外部可视的装饰,都属于装潢,通常包括文字图案类和形状构造类两种类型;与外在于商品之上的文字图案类装潢相比,内在于商品之中的形状构造类装潢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需要满足更严格的条件;这些条件一般至少包括:1、该形状构造应该具有区别于一般常见设计的显著特征。

2、通过在市场上的使用,相关公众已经将该形状构造与特定生产者、提供者联系起来,即该形状构造通过使用获得了第二含义。

五、知识产权合同案件审判

30.不具备“两店一年”条件的特许人所签特许经营合同的效力

在广西高院请示案【(2010)民三他字第18号】中,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批复认为,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关于“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的规定,属于行政法规的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特许人不具备上述条件,并

不当然导致其与他人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无效。

31.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所签特许经营合同的效力及特许人的认定

在广西高院请示案【(2010)民三他字第19号】中,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批复认为,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关于“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规定,可以认定为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与他人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可以认定为无效;此外,在具体案件审判中,法院要注意结合特许经营资源的拥有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在商务主管部门的备案信息、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实际提供者、涉案合同的签字人和签约名义及签字人与特许经营资源拥有人或者实际控制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等因素,准确认定涉案合同的特许人,依法妥善审理好相关案件。

六、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责任承担

32.数字图书馆侵犯著作权案件中重复诉讼的认定与赔偿责任的确定

在李昌奎与超星数图公司、贵州大学等著作权侵权案【(2010)民提字第159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权利人针对数字图书馆运营商及不同用户提起的侵权诉讼,因被诉侵权主体不完全相同,诉讼请求不能互相涵盖,故不构成重复诉讼,但对权利人赔偿损失的请求能否予以支持,应当进行综合考量;若权利人在以前诉讼中获得的赔偿足以补偿其因本案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本案被告不应再向权利人承担赔偿责任。

3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销售商的赔偿责任的确定在波马公司与广客宇公司商标侵权案【(2009)民申字第1882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销售商在未与制造者构成共同侵权、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时,仅就其销售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不应一

并承担制造者应当承担的责任,更不能由其赔偿权利人因侵权而受到的所有损失。

34.专利权人错误申请海关扣留货物而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确定

在兆鹰公司与艾格尔公司专利侵权案【(2010)民申字第1180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知识产权权利人错误申请海关扣留他人出口货物,他人实际交货时间因此违反合同约定,他人根据合同应支付的迟延交货违约金属于其经济损失。

七、关于知识产权诉讼证据与程序

35.人民法院应否受理因商标注册申请权权属产生的争议

在酒业公司与与湘西公司等确认商标申请权权属案【(2010)民监字第407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在商标注册申请过程中因申请权权属发生的争议,属于民事纠纷,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条件,人民法院即应予以受理。

36.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在阿迪达斯公司与阿迪王公司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2010)民申字第1114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不适用于涉外知识产权案件。

37.宣告专利权无效行政诉讼对侵犯专利权民事诉讼的影响在张保忠与黔江电器厂等专利侵权案【(2010)民申字第1038号】中,在二审判决被告承担侵犯专利权责任,但专利权已经于二审判决之前被宣告无效且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被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宣告专利权无效决定还处于行政诉讼程序,而本申请再审案的审查以该行政诉讼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因此,在上述行政诉讼审结之前,应中止本案诉讼,并中止原审判决的执行。

38.当事人未在行政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应否采纳

在“国医”商标撤销复审行政案【(2010)知行字第28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行政诉讼程序中,人民法院对于原告提交的新证据一般不予采纳,并非一概不予采纳,且不予采纳的前提条件是原告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

39.互联网下载图片证据的认定和举证责任的分配

在华盖公司与重庆外运公司著作权侵权案【(2010)民提字第199号】中,最高人民法院再审采信了华盖公司提供的旨在证明涉案作品权属的互联网下载图片等证据,根据该下载图片上的署名,结合重庆外运公司未提交相反证据的事实等具体情况认定下载图片的署名人为作者;并以重庆外运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对涉案作品的使用有合法依据为由,推定涉案作品在重庆外运公司使用之前已经公开发表,即认定了重庆外运公司已实际接触涉案作品的事实。

40.新产品制造方法专利侵权纠纷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及“新产品”的认定

在前述张喜田与欧意公司等专利侵权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新产品制造方法专利侵权纠纷中,由被诉侵权人承担证明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举证责任,需满足一定的前提条件,即权利人能够证明依照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属于新产品,并且被诉侵权人制造的产品与依照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属于同样的产品;在认定一项方法专利是否属于新产品制造方法专利时,应当以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为依据;所谓“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是指使用专利方法获得的原始产品,而不包括对该原始产品作进一步处理后获得的后续产品。

41.药品制备方法发明专利侵权纠纷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和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查明

在(美国)伊莱利利公司与豪森公司专利侵权案【(2009)民三终字第6号】中,最高人民法院强调了被诉侵权人对于新产

品的制造方法承担倒臵举证责任的条件,并在查明相关技术事实的情况下,认定被诉侵权药品制备方法的相关技术内容应由专利权人承担举证责任。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化学理论基本知识、专利说明书和杂志发表论文披露的技术内容、被诉侵权人补充的确证实验的结论等证据,认定鉴定结论关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相关技术内容的推定具有事实基础,原审法院采信鉴定结论并无不当。

42.专利侵权纠纷中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查明

在前述优他公司与万高公司等专利侵权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能够查明被诉侵权产品的完整生产工艺,无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工艺不完整为由推定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工艺与专利等同;即使认为被诉侵权人没有按照现有证据载明的生产工艺生产被诉侵权产品,也应当依法进行证据保全,譬如现场勘验、查封扣押生产记录等,而不是简单地进行推定。

43.新产品制造方法专利侵权纠纷中被诉侵权人实施自有方法抗辩的审查

在前述张喜田与欧意公司等专利侵权案中,在鉴定机构依照被诉侵权人主张的自有方法无法制得被诉侵权产品,被诉侵权人主张其实施自有方法存在一定的技巧和诀窍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请求,对被诉侵权人制造相关产品的方法进行了现场试验,由被诉侵权人进行试验验证,试验结果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证明被诉侵权人依照自有方法能够制得被诉侵权产品,故最高人民法院支持了被诉侵权人实施自有方法的抗辩主张。

关于知识产权的调查报告

关于知识产权的调查报告 一、加大专利法宣传力度,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为应对“入世”,通过广泛的普法宣传,广大的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和群众的专利意识普遍增强。累计举办各类培训班、讲座XXX多场次,有XX多万人次先后参加学习培训;举办知识产权工作者培训班XX多期,帮助企事业单位培训了XXX多名合格的知识产权工作者;有XX多个企业被先后列入专利工作试点和专利工作重点服务及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和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实施推进计划,这部分企业率先做到:明确专利工作机构和分管专利工作的领导,匹配合格的专利工作人员,建立专利管理工作制度,开展知识产权战略的研究和实施。 二、加强自主知识产权建设,专利申请量大幅度提高 XXXX年以来我市累计申请专利XXXX件,授予专利权XXXX件。进入XX世纪以来,专利申请量的增长幅度明显加快,近四年的专利申请量超过了XXXX年前十五年的累计专利申请量。XXXX年全市申请专利XXX件,XXXX年申请专利XXX件,比上年增长XX%;XXXX年申请专利XXX件,比上年增长XXX%;XXXX年专利申请量突破XXXX件,比上年增长XX%以上。一部分专利项目的实施,产生了很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XXXX年对XX个专利产业化项目调查统计,当年新增产值X亿多元,利税X仟多万元。

三、知识产权工作体系逐步健全完善,专利工作得到了重视和加强 各级政府加强了对知识产权工作的领导和支持,市、县都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机构,XXXX年底前市政府批准成立了扬州市知识产权局,江都市在县(市)区中率先建立了知识产权局,仪征市、宝应县建立了知识产权办公室,高邮市、邗江区、维扬区、广陵区也在科技局内设立了知识产权办公室等相关机构,配备了相应的人员和经费。XXXX年,扬州市专利事务所进行了改制,成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营专利中介服务机构。为了鼓励专利申请,XXXX年以来,市级和县级都先后建立了专利申请资助资金并制订管理办法,加大对专利申请的支持。XXXX年,江都市从财政中拿出XXX万元,用于对专利申请、保护和产业化进行资助和奖励。 四、知识产权工作仍不能适应“入世”的要求 一是机关干部、企事业领导层人员参加专利法学习培训的人数,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二是企事业掌握和运用知识产权战略的能力和水平不够,具有知识产权战略的企业很少,绝大部数企业处于制造业的第一阶段,几乎没有自主知识产权,更谈不上知识产权战略,不能适应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形势的要求;三是高新技术企业、支柱产业的自主知识产权少,XX%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至今没有申请过专利;四是知

关于鞍山地区知识产权犯罪问题的调研报告

关于鞍山地区知识产权犯罪问题的调研报告 一、调研目的与意义 严重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是破坏知识产权的管理制度、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行为。1997年刑法修订设立专节的侵犯知识产权罪以来,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审理了一批涉及知识产权犯罪的案件,惩办了一批犯罪分子,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初步树立了我国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形象。然而,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犯罪有愈演愈烈之势,在打击犯罪方面仍有大量的执法问题亟待解决。 针对上述现实情况和问题,我们期望通过本次调究,认真分析我国某些城市知识产权犯罪的现状,找出目前治理知识犯罪中所存在的各种问题,为及时制定适合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防治对策提供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使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有新的更大的发展,全面提升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水平。 二、鞍山地区近几年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基本情况及其特点 先来看一组鞍山地区人民检察院近几年来办理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数量及种类的大体数据,2002年及之前,鞍山地区人民检察院尚未呈捕及立案起诉过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案件。而2004年已上升到9宗12人。

2005年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继续有上升的势头,出现了侵犯著作权等新类型犯罪,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仍有发生。 大体看来,鞍山地区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具有以下特点: (一)案件主要集中在假冒注册商标罪和侵犯商业秘密罪方面。 在全国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方面,侵犯商标权与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也都占了绝大多数,全国公安机关1998年至2003年所立的侵犯商标权案件甚至占到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立案总数的80%1,这主要是因为假冒注册商标的投入成本低、阻力小、获利大,尤其是假冒世界名牌、驰名商标等,更成了一个明显趋势。侵犯商业秘密方面,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导致有些企业人员将自己掌握的原单位商业秘密提供给新单位,有的企业不惜重金收买有关人员,将他人商业秘密据为已有,甚至还有不法分子以应聘方式窃取核心商业秘密以便另起炉灶等,新的犯罪形式层出不穷。 (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数量急剧增长。 鞍山地区2002年及之前办理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数量为零,2003年为4宗6人,2004年上升到9宗12人;并且,2004年受理的侵犯商标权案件出现了新的罪名,即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2005年成功起诉一宗侵犯著作权案。这一方面也与鞍山地区加大了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有很大关系。 (三)作案手法较隐弊,并带有一定的计划性。 主体方面,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大多是在同一公司从事研发工作的技术人员,犯罪手段技术含量较高,不容易被发现和提取证据;而假冒注册商标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通常是从事加工生产的工厂负责人,有的已分工明确并形成“产、供、销”一条龙,2004年办理的李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就属于该种情况。 二、当前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难点 通过鞍山地区近两年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相关情况,结合我国目前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力度和其它地区的处境,笔者认为:当前打击知识产权犯罪难的主要原因除现行法律规定不完善之外,还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本身的特点也决定了打击方面的难度。 1、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 无形财产的特性决定了其侵权易而取证难,尤其是在商业秘密方面,核心秘密往往可以很方便地拷在一张磁盘上,甚至通过网络邮件等泄露,同时这些证 1见新华网《公安部:当前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呈现七大特点》 https://www.wendangku.net/doc/8c17196051.html,/chinese/law/730358.htm

知识产权案例分析

研究生课程论文封面 课程名称:知识产权 论文题目:乔丹起诉中国乔丹体育案例分析学生班级; 学生姓名: 任课教师: 学位类别:工程硕士

“飞人”乔丹起诉中国乔丹体育案例分析 一、案情回顾 经过一年的等待,2013 年4 月27 日上午,备受关注的美国篮球巨星“飞人乔丹”诉“乔丹体育”姓名权纠纷案在上海二中院开庭。庭审中,原告方表示,被告乔丹体育未经授权使用他的中文名字、球衣号码23 号,这样的攀附行为是对乔丹姓名权的侵犯,要求乔丹体育立即停止滥用其姓名的行为,并让中国消费者了解他跟乔丹体育没有任何关系。被告方则表示,Michael Jordan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并且中文“乔丹”不是Michael Jordan 的姓名,只是英美普通姓氏“Jordan”的中文惯常翻译,不构成我国法律下的姓名权客体。双方虽表现出调解意愿,但围绕“乔丹”二字的去留分歧仍巨大。法庭未当庭宣判。从去年年初,在“乔丹体育”上市前夕,“飞人乔丹”一纸诉状令其上市止步至今,一年多的时间过去了,这场姓名权与商标权的纠纷战相信很快就要落下帷幕,但是其中出现的争议焦点仍令人回味、深思。下文将围绕本案出现的六大争议焦点及其法理分析展开。 二、相关法律条文及法理分析 (一)乔丹的姓名权是否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 被告称:我国《民法通则》对姓名权的保护适用于在中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而乔丹是美国公民,且从未在中国居住过,不是中国领域内的外国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原告称: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并未限定被保护人的国籍范围。 我认为,乔丹的姓名权应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从该法能够推导出,外国人的人格权如果在中国被侵害,可以适用于该规定,向中国的法院起诉。其次,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并未限定被保护人的国籍范围。再者,国外的商业形象权尚未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但我国司法实践中并不否认姓名权,尤其是名人的姓名权具有民事财产权益,并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最后,根据体系解释,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姓名权和生命权、健康权的体系

知识产权保护调研报告正式版

For the things that have been done in a certain period, the general inspection of the system is also a specific general analysis to find out the shortcomings and deficiencies 知识产权保护调研报告正 式版

知识产权保护调研报告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报告资料适用于某一时期已经做过的事情,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总检查、总评价,同时也是一次具体的总分析、总研究,找出成绩、缺点和不足,并找出可提升点和教训记录成文,为以后遇到同类事项提供借鉴的经验。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进入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与技术的创新已成为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关于目前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不足之处,比如知识产权保护的观念不强,企业知识产权拥有量较低,知识产权的流失严重等,已经引起了广泛关注。但是,就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往往只注重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尤其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大量外资涌入国门,国际企业

竞争国内化,国内企业竞争国际化态势日益明显。中外合资合作形式已经成为外国企业与国内企业实现双赢的重要选择。然而,在某些领域,由于外企实力强劲,或者国内企业意识欠缺,这种结合往往是建立在国内企业知识产权的正当权益削弱甚至流失的基础上的。 为了解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状况,市知识产权局有关人员调研了三菱电梯有限公司、耀华皮尔金顿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日立电器有限公司、三菱电机上菱空调机有限公司等单位,并在闵行区知识产权局召开了闵行区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座谈会,福祥陶瓷有限公司、东杰电气(中国)有限公司、紫江

知识产权调研报告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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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紫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英海底系统有限公司等10多家企业的知识产权事务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一、合资合作企业成立时,企业的合同和章程中都没有关于企业知识产权的规定。这有多方面的原因,有的是因为企业成立时间较早,知识产权意识不强,也有的是因为企业成立初期,没有涉及到知识产权的内容,还有的合作企业,中方只投入土地,甚至不参加经营管理,收益也是固定的(即土地的租赁费用),对知识产权更是不会关心。这带来很多问题,如企业知识产权权利的归属问题,特别是在合资期满后如何分配问题;新开发的知识产权权益的归属问题;企业日常知识产权的管理问题。因为成立时没有约定,实践中各个企业因其本身情况的不同,只能采取不同的操作办法,或再协商签订新的合同、或者作出新的管理规定。但这也衍生出许多新的问题。因此,建议在相应的合资合作企业合同和章程范本中加入专门关于知识产权的条款,在相应的法律规定或审批程序中要求合资合作企业成立时对知识产权要有相关规定。 二、新开发知识产权权益的归属问题。调查中发现,新开发的技术和品牌的知识产权权益归属问题往往与企业的股权分配情况紧密相关。通常中方控股的企业新诞生的知识产权是属于合资合作企业的,其权益也是按照股权分配的。有人提出,通常中方人员是独立地完成新技术的开发,但也要将知识产权的权益分配给外方,有些不公平。但实际上,更不公平的是在外方控股的企

知识产权与技术贸易案例分析报告

对部分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的分析报告 中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之痛 知识产权是什么,对现阶段的中国企业来说,已经不是最重要的了。最重要的是要知道知识产权能干什么和怎么干好—— ——对部分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的分析报告之一 知识产权报记者 李启章 吴 辉? 张 璇 裴 宏 曾旭辉 徐 进 中国企业的专利化生存之痛(上) 据调查,目前中国DVD 企业比鼎盛时期大大减少,仅剩的为数不多的企业一息尚存,惨淡经营。是资金断裂、管理不善还是决策错误?其实,同日益严峻的专利化生存环境的变化相比,这些内部原因都微不足道。在今天,专利不仅关乎企业财富的多少,更关乎企业的生死存亡。 专利制度源于西方发达国家,跨国企业对专利战已经习以为常。在WTO 的框架下,传统关税壁垒已经逐渐削弱。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和商标已成为跨国公司市场竞争的有力武器。 近些年来,中国经济飞速发展,中国企业充分发挥自己的资源优势和成本优势,表现出令众多跨国企业无法招架的市场竞争力。据统计,中国彩电、电冰箱、录放机、照相机、摩托车、皮鞋等的出口量均占国内产量一半以上,有近百种商品产量名列世界第一。特别引人注目的是,近年来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知识产权与技术贸易案例分析报告 【最新资料,WORD 文档,可编辑修改】

出口增长迅速,成为拉动外贸增长的重要力量。2002年至2004年,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分别为679亿美元、1103亿美元、1655亿美元,增幅分别为46.1%、62.6%和50.2%。今年上半年,中国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额达到1802.6亿美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6.2%,其中出口935.2亿美元,增长32.4%。新技术产品出口的大幅增长,直接挤占了传统跨国企业的国际市场份额,甚至引起了恐慌。为了保护自己的市场利益,一些企业接连向中国企业发起专利诉讼,兴起国际诉讼。 这些专利纠纷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一是规模越来越大,国外企业或组织索要的专利费用和赔偿额越来越多,动辄数以亿计;二是范围越来越广,从打火机、拉链等传统产业到生物制药、数码芯片等高科技产业,纠纷涉及的产业和部门越来越多;三是发生频率越来越高,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已提出了针对中国的337条款调查数目在不断增加,已经启动的111个调查中有42个涉及中国内地和香港。从1998年到现在,334起反倾销调查中,中国占47个,涉及农产品、制造业产品等多个领域;四是手段越来越隐蔽,专利往往隐藏在标准和技术壁垒之后发挥作用;五是外国企业往往结成产业同盟对中国整个行业或主导企业提起专利诉讼,对中国相关产业发展造成的影响越来越大,甚至对某些产业的经济安全构成了威胁。 面对种种专利纠纷,中国大部分企业往往事到临头才手忙脚乱,最终吃亏甚至失去立足之地。综观近几年的教训,中国企业吃亏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在国际市场上,跨国企业倚仗国家强势的经济和科技背景,利用自己掌握的专利技术,以及对专利制度的透彻理解和专利战术的熟练运用,对中国企业频频发难,意欲维护或抢占市场份额。一些跨国企业筑起的专利壁垒也越

知识产权调研报告3篇

知识产权调研报告3篇 本文目录知识产权调研报告民营企业利用知识产权制度情况调研报告知识产权保护调研报告范文 进入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与技术的创新已成为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关于目前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不足之处,比如知识产权保护的观念不强,企业知识产权拥有量较低,知识产权的流失严重等,已经引起了广泛关注。但是,就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往往只注重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尤其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大量外资涌入国门,国际企业竞争国内化,国内企业竞争国际化态势日益明显。中外合资合作形式已经成为外国企业与国内企业实现双赢的重要选择。然而,在某些领域,由于外企实力强劲,或者国内企业意识欠缺,这种结合往往是建立在国内企业知识产权的正当权益削弱甚至流失的基础上的。 为了解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状况,市知识产权局有关人员调研了三菱电梯有限公司、耀华皮尔金顿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日立电器有限公司、三菱电机上菱空调机有限公司等单位,并在闵行区知识产权局召开了闵行区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座谈会,福祥陶瓷有限公司、东杰电气(中国)有限公

司、紫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英海底系统有限公司等10多家企业的知识产权事务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一、合资合作企业成立时,企业的合同和章程中都没有关于企业知识产权的规定。这有多方面的原因,有的是因为企业成立时间较早,知识产权意识不强,也有的是因为企业成立初期,没有涉及到知识产权的内容,还有的合作企业,中方只投入土地,甚至不参加经营管理,收益也是固定的(即土地的租赁费用),对知识产权更是不会关心。这带来很多问题,如企业知识产权权利的归属问题,特别是在合资期满后如何分配问题;新开发的知识产权权益的归属问题;企业日常知识产权的管理问题。因为成立时没有约定,实践中各个企业因其本身情况的不同,只能采取不同的操作办法,或再协商签订新的合同、或者作出新的管理规定。但这也衍生出许多新的问题。因此,建议在相应的合资合作企业合同和章程范本中加入专门关于知识产权的条款,在相应的法律规定或审批程序中要求合资合作企业成立时对知识产权要有相关规定。 二、新开发知识产权权益的归属问题。调查中发现,新开发的技术和品牌的知识产权权益归属问题往往与企业的股权分配情况紧密相关。通常中方控股的企业新诞生的知识产权是属于合资合作企业的,其权益也是按照股权分配的。有人提出,通常中方人员是独立地完成新技术的开发,但也要将知识产权的权益分配给外方,有些不公平。但实际上,更不公平的是在外方控股的企

知识产权法期末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 1.张某与李某两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分别于1999年4月5日和2000年2月1日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试分析李某能获得该发明专利权的法律依据和条件。 答:李某获得该发明专利权的法律依据是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具体条件是: (1)在我国,在张某的申请日前,没有任何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先提出专利申请,且有效存在;也没有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取得过专利权;或者虽然有人在张某的申请日前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提出过专利申请,但是其专利申请未被受理,或者受理后专利申请公开前被驳回、被撤回、被视为撤回、被放弃;(2)张某的专利申请未被受理,或者受理后专利申请公开前被驳回、被撤回、被视为撤回、被放弃; (3)在张某的申请日后李某的申请日前,没有其他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提出专利申请;或者虽然有人在此间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提出过专利申请,但是其专利申请未被受理,或者受理后专利申请公开前被驳回、被撤回、被视为撤回、被放弃; (4)该发明本身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取得专利权的实质条件; (3)李某提出的专利申请符合专利法的规定; (4)李某按照法律的规定办理了各项相应的手续,并交纳了规定的费用;(5)李某自始至终未放弃专利申请权,也没有转让其专利申请权。 2.某作品原件上只有刘一守一人的署名。试分析刘一守不是该作品作者的可能性。 答: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第4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该项规定表明,在没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在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上以作者方式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推定为该作品的作者。因此,根据该实例所提供的条件,可以初步推定刘一守是该作品的作者。 但是,在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在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上以作者方式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能不是作者,而没有署名的人,可能是作者。因此,刘一守不是该作品作者的可能情况有: (1)真正的作者因疏忽大意,误将自己的姓名写成了“刘一守”,而且刘一守也不是其笔名、假名等; (2)真正的作者未曾在作品原件上署名,而刘一守是该作品原件的所有权人,于是擅自在该原件上以作者身份署上了自己的姓名; (3)此例所说的原件并不是该作品的真正原件,而是刘一守剽窃他人作品的原件,而后以作者身份在其剽窃件上署上了自己的姓名; (4)刘一守是该作品的实际创作者,但该作品是一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品,其作者应当是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刘一守却以作者身份在该作品原件上署上了自己的姓名; (5)刘一守是某领导人的秘书,该作品的确是其为领导撰写的报告,但却错误地在该作品原件上署上了自己的姓名;

知识产权分析报告

知识产权分析报告 一、xxxxxxxxxxxxxxx关键技术项目涉及的知识产权及其权属, 合法性与稳定性分析;

主要专注在XX技术,主要围绕技术特征采用开发的xxxxxxxxxxxxxxx关键技术,在半金属、低金属、非金属xxxxCCCCxx的制备方法、摩擦材料应用的工艺上突破,技术稳定,专利集中在企业核心骨干的职务发明,所有权都为公司所有,研发团队相当稳定,技术人员梯度合理和衔接顺畅,专利检索和文献查新过程中在所检文献以及时限范围内,国内外未见文献报道。 二、知识产权对相关经济活动的作用及影响分析; 公司以技术中心为主体,以项目小组为落实体,在研发阶段和生产、检测过程中提升知识产权的引导力。让项目的知识产权成为科技、经济和法律相结合的典型形式,促进和保障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基本法律机制,其内容和作用形式主要表现为激励机制、调节机制以及规范与保障机制。 为了有效地发挥知识产权机制促进和保障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的作用,必须注意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加以及时与合理的完善。知识经济的兴起使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保护范围、保护期限、保护力度等方面都面临新的问题,需要及时作出调整和变革。但企业在完善时还应注意其合理与适度的问题,尤其要处理好鼓励知识的生产与促进知识的传播、利用的关系以及遵循专

利申报与适当保护技术机密之间的关系。 知识产权之所以是科技、经济和法律相结合的产物,客体主要是科技成果,其内容是法定权利,其核心是法律的确认和保护,其目的和后果是企业和团队获得经济利益,促进产业经济的发展。科技成果无疑是知识产权的核心部分,其在知识经济的发展中起着龙头作用。 正如美国专利与商标局副局长卡森斯基所言:“科技发展的速度已成为经济增长的主导因素,而知识产权则是经济发展的动力。”在现有的国际环境中,综合国力的增强日益突出地表现为以专利为代表的科技创新、发明,提高整体的创新能力。有人甚至提出知识产权问题是一个国家的经济主权问题,衡量一个企业的科技水平和创新能力的标志。 知识产权机制是促进和保障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法律机制。知识产权必然与法律联系在一起,知识产权机制实质上是一种法律机制。倘若产权未能得到界定和保护,则创新的积极性只能依赖于一点零星的自发性,但是,知识的创造需要巨大的智力和物力投入,并伴随着巨大的风险,尤其是现代高技术的开发需要付出更高的代价,如果别人可以任意地、无偿地利用他人的智力创造成果,那幺知识创造者的利益就得不到保护,其继续智力创造的积极性就会受到抑制,最终会阻碍科技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 首先,知识产权的激励机制在于知识产权法基于知识创造

知识产权保护调研报告样本

知识产权保护调研 报告 1 2020年4月19日

精选范文:知识产权保护调研报告(共2篇)进入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与技术的创新已成为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关于当前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不足之处,比如知识产权保护的观念不强,企业知识产权拥有量较低,知识产权的流失严重等,已经引起了广泛关注。可是,就中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往往只注重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速,特别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大量外资涌入国门,国际企业竞争国内化,国内企业竞争国际化态势日益明显。中外合资合作形式已经成为外国企业与国内企业实现双赢的重要选择。然而,在某些领域,由于外企实力强劲,或者国内企业意识欠缺,这种结合往往是建立在国内企业知识产权的正当权益削弱甚至流失的基础上的。为了解@#$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状况, @#$市知识产权局有关人员调研了@#$三菱电梯有限公司、@#$耀华皮尔金顿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日立电器有限公司、@#$三菱电机上菱空调机有限公司等单位,并在闵行区知识产权局召开了闵行区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座谈会,@#$福祥陶瓷有限公司、东杰电气(中国)有限公司、紫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英海底系统有限公司等10多家企业的知识产权事务负责人参加了会议。在调研发现,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存在诸多问题,主 2 2020年4月19日

要有以下十点:一、合资合作企业成立时,企业的合同和章程中都没有关于企业知识产权的规定。这有多方面的原因,有的是因为企业成立时间较早,知识产权意识不强,也有的是因为企业成立初期,没有涉及到知识产权的内容,还有的合作企业,中方只投入土地,甚至不参加经营管理,收益也是固定的(即土地的租赁费用),对知识产权更是不会关心。这带来很多问题,如企业知识产权权利的归属问题,特别是在合资期满后如何分配问题;新开发的知识产权权益的归属问题;企业日常知识产权的管理问题。因为成立时没有约定,实践中各个企业因其本身情况的不同,只能采取不同的操作办法,或再协商签订新的合同、或者作出新的管理规定。但这也衍生出许多新的问题。因此,建议在相应的合资合作企业合同和章程范本中加入专门关于知识产权的条款,在相应的法律规定或审批程序中要求合资合作企业成立时对知识产权要有相关规定。 二、新开发知识产权权益的归属问题。调查中发现,新开发的技术和品牌的知识产权权益归属问题往往与企业的股权分配情况紧密相关。一般中方控股的企业新诞生的知识产权是属于合资合作企业的,其权益也是按照股权分配的。有人提出,一般中方人员是独立地完成新技术的开发,但也要将知识产权的权益分配给外方,有些不公平。但实际上,更不公平的是在外方控股的企业,外方将知识产权权利牢牢地掌握在自己的手里。很多企业尽管是在国内双方共 3 2020年4月19日

关于知识产权的案例分析

高分悬赏关于知识产权的案例分析 李某是某美术学院的高材生,在某厂担任美术设计。该厂近年来一直生产大理石装饰,产品销路平平。为了开发新产品,王某开发出一种新工艺,用大理石料制作浮雕。厂领导对此项设计非常重视,打算将此设计投入生产。由于大理石浮雕都是根据世界名画再创作的,厂里不知道这种使用是否可以。为慎重起见,他们向有关部门求教,询问大理石浮雕是否能够得到法律保护,如获保护应履行什么程序。 大理石浮雕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如果是,是否需要履行什么手续?根据世界名画制作浮雕是否为法律所允许,怎样能够保证不侵权? 问题补充: 最佳答案 依照<<著作权法>>,大理石浮雕属于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由于是借鉴名画进行的创作,是名画的再创作的作品,所以享有著作权. 关于大理石浮雕的著作权你可以在所属的省市级版权部门进行作品的自愿登记,不会收费,同时可以作为将来产生纠纷的证据. 关于世界名画的著作权问题有两方面,一个是著作权人,即画家若过逝50年,则超过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另一个是若画家没有过逝,则要取得他的同意,依照《著作权法》,新衍生的作品是不能干扰原作品的著作权的。 另,如果浮雕是批量生产的话,可以对生产技术进行专利申请。

图书目录 案例1 商业秘密的范围和侵权认定——胡江耀诉吴义辉、缪铮、周玲丽侵害商业经营秘密纠纷案 案例2 对侵犯商业秘密案件重点审查秘密点——李孟凌诉威信县羊藿酒业有限公司、晤通市远昌酒业有限公司商标侵权、侵害商业技术秘密纠纷案 第二章侵犯商标权案件 案例3 商标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发生权利冲突案件的审理与认定——昆明市官渡区金氏炒货厂诉昆明市官渡区金津食品厂商标侵权纠纷案 案例4 商标权与商号权的法律冲突——柳文东、柳文君诉孙国平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案例5 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权利冲突如何解决——昆明新大地制漆有限公司诉云南新大地化工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6 如何审查注册商标承印人印制行为的合法性——济南红河饮料制剂经营部诉昆明耀达印刷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案例7 涉外商标转让合同效力的认定——中国土产畜产云南茶叶进出口公司诉云南茶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案例8 地名商标的正当使用及侵权判定标准——云南大江旅游漂流有限公司诉昆明风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案例9 商标字号化使用的侵权判定——河北三河福成养牛集团总公司诉哈尔滨 福成饮食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10 使用印有注册商标的废纸箱是否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云南思茅兴洋茶叶有限公司诉思茅市鸿丰汽车运输经贸有限公司、曾小斌商标侵权纠纷案 第三章侵犯著作权案件 案例11 卡拉OK播放音乐电视作品是否构成侵权——华纳唱片有限公司诉昆明好乐迪音乐娱乐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案例12 著作权归属的认定——王川波诉中国电力出版社、曾昭桂、昆明新知图书城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例13 作品的独创性判断标准如何确定——毕然诉范稳、人民文学出版社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例14 专有出版权的侵权判定——广西美术出版社诉昆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黄德基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例15 录音制品制作者权的证明标准及免费在线播放他人音乐作品的侵权认定——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云南省电信有限公司保山市分公司、云南省电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案例16 就同一题材创作的两种汉字输入法之间抄袭与否的比对认定——王希其等六人诉北京三维天然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宜昌市天码软件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武汉大学出版社、成都大恒计算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发现权、发明权、科技成果权、著作权纠纷案案例17 作品名称是否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赵继康诉曲靖卷烟厂著作权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18 依法保护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和财产权——陈睿诉云南省杂技团委托创作纠纷案案例19 作者和委托人,著作权到底该归哪一方——王正昌诉伽峰山乡村营地有限公司著作

知识产权保护调研报告范文

---------------------------------------------------------------范文最新推荐------------------------------------------------------ 知识产权保护调研报告范文 Normal07.8 磅02falsefalsefalseMicrosoftInternetExplorer4/* Style Definitions */table.MsoNormalTable{mso-style-name:普通表格;mso-tstyle-rowband-size:0;mso-tstyle-colband-size:0;mso- style-noshow:yes;mso-style-parent:”“;mso-padding-alt:0cm 5.4pt 0cm 5.4pt;mso-para-margin:0cm;mso-para-margin-bottom:.0001pt;ms o-pagination:widow-orphan;font-size:10.0pt;font-family:”Ti mes New Roman”;mso-fareast-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mso-ansi-language:#0400;mso-fareast-language:#0400; mso-bidi-language:#0400;} 进入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与技术的创新已成为企业生存和发展的 关键。关于目前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不足之处,比如知识产权保护的 观念不强,企业知识产权拥有量较低,知识产权的流失严重等,已经 引起了广泛关注。但是,就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往往只注 重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的中外合资合 作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尤其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大量外资涌入国门,国际企业竞争国内化,国内企业竞争国际化态势日益明显。中外 1 / 16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归纳)

六、案例分析(10分) 某食品厂是“乐华”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该商标使用在罐头商品上,某厂在罐头上使用未注册商标“月华”牌,且包装是用与“乐华”商标相似装潢。某仓储公司帮助某厂运输、存储“月华”罐头并在某商场销售。请回答问题: 1、“月华”与“乐华”是否构成商标近似?为什么? 2、某厂的商标是否侵犯了“乐华”的商标权?为什么? 3、某仓储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 4、某商场是否应承担责任? 六、案例分析(10分) 1、构成商标近似。因为“月华”与“乐花”同音且容易造成混淆。主要从、形、音、义三个方面综合分析。 2、侵犯了“月华”的商标权。应考虑两个因素:(1)两个商标相同或近似;(2)行为人使用该商品的商标相同或近似。 3、某仓储公司的责任分两种情况:一是在其不知的情况无责任,在其明知的情况下要承担责任。 4、某商场要承担侵权责任。商标法第52条第二项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

41.某与某两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分别于1999年4月5日和2000年2月1日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试分析某能获得该发明专利权的法律依据和条件。 42.某作品原件上只有一守一人的署名。试分析一守不是该作品作者的可能性。 43.天外天公司将“天外天”作为商标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使用在第11类的取暖器上。但未获核准注册。试分析“天外天”公司未获核准注册的理由。 参考答案 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 41.某与某两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分别于1999年4月5日和2000年2月1日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试分析某能获得该发明专利权的法律依据和条件。答:某获得该发明专利权的法律依据是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具体条件是: (1)在我国,在某的申请日前,没有任何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先提出专利申请,且有效存在;也没有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取得过专利权;或者虽然有人在某的申请日前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提出过专利申请,但是其专利申请未被受理,或者受理后专利申请公开前被驳回、被撤回、被视为撤回、被放弃;

知识产权调研报告

知识产权调研报告 Document number:WTWYT-WYWY-BTGTT-YTTYU-

知识产权保护调研报告 进入知识时代,知识与技术的创新已成为生存和的关键。关于目前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不足之处,比如知识产权保护的观念不强,企业知识产权拥有量较低,知识产权的流失严重等,已经引起了广泛关注。但是,就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往往只注重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尤其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大量外资涌入国门,国际企业竞争国内化,国内企业竞争国际化态势日益明显。中外合资合作形式已经成为外国企业与国内企业实现双赢的重要选择。然而,在某些领域,由于外企实力强劲,或者国内企业意识欠缺,这种结合往往是建立在国内企业知识产权的正当权益削弱甚至流失的基础上的。 为了解@#$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状况,@#$市知识产权局有关人员调研了@#$三菱电梯有限公司、@#$耀华皮尔金顿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日立电器有限公司、@#$三菱电机上菱空调机有限公司等单位,并在闵行区知识产权局召开了闵行区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座谈会,@#$福祥陶瓷有限公司、东杰电气(中国)有限公司、紫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英海底系统有限公司等10多家企业的知识产权事务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在调研发现,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存在诸多问题,主要有以下十点: 一、合资合作企业成立时,企业的合同和章程中都没有关于企业知识产权的规定。这有多方面的原因,有的是因为企业成立时间较早,知识产权意识不强,也有的是因为企业成立初期,没有涉及到知识产权的内容,还有的合作企业,中方只投入土地,甚至不参加经营管理,收益也是固定的(即土地的租赁费用),对知识产权更是不会关心。这带来很多问题,如企业知识产权权利的归属问题,特别是在合资期满后如何分配问题;新开发的知识产权权益的归属问题;企业日常知识产权的管理问题。因为成立时没有约定,实践中各个企业因其本身情况的不同,只能采取不同的操作办法,或再协商签订新的合同、或者作出新的管理规定。但这也衍生出许多新的问题。因此,建议在相应的合资合作企业合同和章程范本中加入专门关于知识产权的条款,在相应的规定或审批程序中要求合资合作企业成立时对知识产权要有相关规定。 二、新开发知识产权权益的归属问题。调查中发现,新开发的技术和品牌的知识产权权益归属问题往往与企业的股权分配情况紧密相关。通常中方控股的企业新诞生的知识产权是属于合资合作企业的,其权益也是按照股权分配的。有人提出,通常中方人员

知识产权保护调研报告优秀范文

知识产权保护调研报告优秀范文 进入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与技术的创新已成为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关于目前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不足之处,比如知识产权保护的观念不强,企业知识产权拥有量较低,知识产权的流失严重等,已经引起了广泛关注。但是,就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往往只注重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尤其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大量外资涌入国门,国际企业竞争国内化,国内企业竞争国际化态势日益明显。中外合资合作形式已经成为外国企业与国内企业实现双赢的重要选择。然而,在某些领域,由于外企实力强劲,或者国内企业意识欠缺,这种结合往往是建立在国内企业知识产权的正当权益削弱甚至流失的基础上的。 为了解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状况,市知识产权局有关人员调研了三菱电梯有限公司、耀华皮尔金顿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日立电器有限公司、三菱电机上菱空调机有限公司等单位,并在XX区知识产权局召开了XX区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座谈会,福祥陶瓷有限公司、东杰电气()有限公司、紫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英海底系统有限公司等10多家企业的知识产权事务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在调研发现,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存在诸多问题,主要有以下十点: 一、合资合作企业成立时,企业的合同和章程中都没有关于企业知识产权的规定。这有多方面的原因,有的是因为企业成立时间较早,知识产权意识不强,也有的是因为企业成立初期,没有涉及到知识产权的内容,还有的合作企业,中方只投入土地,甚至不参加经营管理,收益也是固定的(即土地的租赁费用),对知识产权更是不会关心。这带来很多问题,如企业知识产权权利的归属问题,特别是在合资期满后如何分配问题;新开发的知识产权权益的归属问题;企业日常知识产权的管理问题。因为成立时没有约定,实践中各个企业因其本身情况的不同,只能采取不同的操作办法,或再协商签订新的合同、或者作出新的管理规定。但这也衍生出许多新的问题。因此,建议在相应的合资合作企业合同和章程范本中加入专门关于知识产权的条款,在相应的法律规定或审批程序中要求合资合作企业成立时对知识产权要有相关规定。 二、新开发知识产权权益的归属问题。调查中发现,新开发的技术和品牌的知识产权权益归属问题往往与企业的股权分配情况紧密相关。通常中方控股的企业新诞生的知识产权是属于合资合作企业的,其权益也是按照股权分配的。

知识产权保护调研报告

知识产权保护调研报告 TTA standardization office【TTA 5AB- TTAK 08- TTA 2C】

知识产权保护调研报告 进入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与技术的创新已成为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关于目前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不足之处,比如知识产权保护的观念不强,企业知识产权拥有量较低,知识产权的流失严重等,已经引起了广泛关注。但是,就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往往只注重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尤其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大量外资涌入国门,国际企业竞争国内化,国内企业竞争国际化态势日益明显。中外合资合作形式已经成为外国企业与国内企业实现双赢的重要选择。然而,在某些领域,由于外企实力强劲,或者国内企业意识欠缺,这种结合往往是建立在国内企业知识产权的正当权益削弱甚至流失的基础上的。 为了解@#$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状况,@#$市知识产权局有关人员调研了@#$三菱电梯有限公司、@#$耀华皮尔金顿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日立电器有限公司、@#$三菱电机上菱空调机有限公司等单位,并在闵行区知识产权局召开了闵行区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座谈会,@#$福祥陶瓷有限公司、东杰电气(中国)有限公司、紫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英海底系统有限公司等10多家企业的知识产权事务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在调研发现,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存在诸多问题,主要有以下十点: 一、合资合作企业成立时,企业的合同和章程中都没有关于企业知识产权的规定。这有多方面的原因,有的是因为企业成立时间较早,知识产权意识不强,也有的是因为企业成立初期,没有涉及到知识产权的内容,还有的合作企业,中方只投入土地,甚至不参加经营管理,收益也是固定的(即土地的租赁费用),对知识产权更是不会关心。这带来很多问题,如企业知识产权权利的归属问题,特别是在合资期满后如何分配问题;新开发的知识产权权益的归属问题;企业日常知识产权的管理问题。因为成立时没有约定,实践中各个企业因其本身情况的不同,只能采取不同的操作办法,或再协商签订新的合同、或者作出新的管理规定。但这也衍生出许多新的问题。因此,建议在相应的合资合作企业合同和章程范本中加入专门关于知识产权的条款,在相应的法律规定或审批程序中要求合资合作企业成立时对知识产权要有相关规定。 二、新开发知识产权权益的归属问题。调查中发现,新开发的技术和品牌的知识产权权益归属问题往往与企业的股权分配情况紧密相关。通常中方控股的企业新诞生的知识产权是属于合资合作企业的,其权益也是按照股权分配的。有人提出,通常中方人员是独立地完成新技术的开发,但也要将知识产权的权益分配给外方,有些不公平。但实际上,更不公平的是在外方控股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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