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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议新专利法视野中的平行进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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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议新专利法视野中的平行进口制度

作者:刘笑含

来源:《消费导刊·理论版》2009年第08期

[摘要]平行进口问题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实践与理论探讨曾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论题,世界各国对平行进口由原来的绝对禁止逐步转向限制认可,这一趋势在我国新颁布的2009年新《专利法》第六十九条也有体现。笔者将针对新专利法的相关规定,论述平行进口可能带来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建议,为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提供参考。

[关键词]平行进口专利竞争

作者简介:刘笑含(1985-),女,华东政法大学08级知识产权专业硕士研究生,山东威海人。

一、平行进口含义及特点

(一)平行进口的含义

平行进口,是指未经知识产权权利人同意或者授权的进口商,将由知识产权权利人自己或经其同意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投放市场的知识产品向知识产权人或独占被许可人所在国家或地区进行进口产品的行为。其实质上是一种知识产权权利与知识产权产品在国际市场上跨国或跨地区相向流动的过程。西方有学者称“平行进口为国际贸易中最令人困惑和难以理解的问题”。[1]

(二)平行进口产品的特点

在实践中平行进口表现为各种方式,有的方式被称为“返销”或者“重新进口”等,但无论何种方式,平行进口都表现出以下特点:1.平行进口产品与具有明显地域性特点的知识产权有关。平行进口的纠纷总是与具有明显地域性特点的知识产权相关联,如专利和商标。[2]知识

产权的地域性是产生平行进口的基本原因,正是基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依照本国知识产权法才拥有对未经其许可而进口的含有知识产权的产品的进口禁止权,从而引发平行进口纠纷。2.平行进口产品是权利人合法授权生产的产品。在进口国被反对的平行进口产品为权利人在国外授权生产的拥有合法授权的产品,因而,这种产品是“真品”。该产品可以是权利人在国外自己生产的产品,也可以是权利人授权被许可方生产的产品,也可以是权利人设立的子公司生产的产品,但无论何种形式,都是权利人曾经授权生产的产品。

二、各国立法对比与我国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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