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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陷阱,让求职者频花冤枉钱

招聘陷阱,让求职者频花冤枉钱
招聘陷阱,让求职者频花冤枉钱

招聘陷阱,让求职者频花冤枉钱

保证金、抵押金、报名费,这些招聘中本不应收取的费用,却被招聘公司以各种名义不断收取,而急于应聘的求职者为了尽快上岗而如数缴纳。近日,本报接连接到应聘者投诉称,不少招聘公司以招聘为名变相收取各类费用,之后却迟迟不给安排工作,收取押金也不予退还,更有一些公司在收费后竟然人去楼空。

事件1

未上班就让离职

几天前,正在省会打工的赵先生看到一名为“四通八达”的商贸公司的招聘信息,他便找到这家公司并参加了面试。7月25日面试当天,该公司有关人员就告诉赵先生已经通过面试,只要交上岗证、健康证及劳动就业金等费用共560元,第二天就可以来上班。7月27日,当赵先生兴致勃勃地来到“公司”上班时,却被告知去北京的公司上班,而不是事先说好的在石家庄工作。这时,赵先生意识到可能上当了,但出于求职心切,还是去了北京。去北京后,发现所提供的北京总公司根本不存在。气愤之余,赵先生又找到了“四通八达”要求退钱。可公司拿回收据之后,只答应退100元,其条件是必须写一份离职申请。最终,赵先生没有写离职申请,只拿回了50元钱。因为惟一的证据???收据已经被公司收走了。

事件2

两家公司竟是同一招聘人员

席女士前不久看到一则招聘广告,称某大型物流公司新近成立分公司,急聘大量工作人员,于是便和朋友一起前去应聘。“他们在东方大厦18**号房间办公,简单看了我们的资料后,要我们第二天就来上班。”第二天上午,当席女士

再次到来时,对方表示要先交300元服装押金和100元的工资卡费用。“当时对方详细登记我们的工装号,看上去挺正规。”席女士表示,当时自己并未多心,直接交了钱,并按要求下午前来签协议。“然而签协议的时候我却发现,协议上没有公司公章,而且要再交300元保证金。”对此席女士疑心不已,表示要求退还工装费和卡费,拒绝签订协议。通过和其他应聘者交流,席女士了解到,该大厦12**还有一家公司在招聘,情况和该公司一模一样。“我们又到该公司应聘,发现两家不同名字的公司却是同一批招聘人员。”最终,经过反复交涉,席女士讨回了200元费用。

事件3

交费后公司人去楼空

打工者小李的应聘遭遇更让人气愤,虽然交了近1200元的费用,却依然没能顺利安排工作,公司反而在一夜之间人去楼空。小李告诉记者,因看到一家公司在招聘押运员,而且每月有1200元的优厚待遇,“应聘之前我还打电话过去咨询,对方表示不会收取任何费用,只要带身份证和学历资格证就可以了。”然而正式应聘时,对方却先后要求交押金、保险费、服装费等总计近1200元的费用。小李告诉记者,虽然对方给自己开具了收据,但上面却没有任何公章,而且后来这些收据还被以“改发正式收据”为由收回了。应聘当日下午,深感此事蹊跷的小李再次来到该公司,却发现该公司已经人去楼空。“虽然已经报警,但是至今却无任何线索。”

提醒

去正规劳动市场找工作

面对诸多的招聘陷阱,记者咨询了石家庄市劳动监察部门。该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根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报名费、订金、保证金、抵押金等费用。因此,对于那些一味收取各项费用的招聘公司要多加留心。同时,该工作人员提醒广大应聘者,寻找工作时一定要到正规的劳动力市场,不能轻信招聘广告的“甜言蜜语”。在应聘过程中,要仔细核对公司的各类证件,例如工商部门营业证,劳动部门许可证,收取费用时要需的物价部门许可证,对于那些不能出示相关证件和正规协议、合同的公司,一定要勇于拒绝,切不可因求职心切误入陷阱。

大学生就业权益的保护(精)

大学生就业权益的保护 一、当前大学生就业形势概况 就业是民生之本,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具体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自2001年以来,我国高校毕业生数量逐年大幅增加,从2001年的114万人,到2004年的280万人,再到2008年的559万人,屡创历史新高。在二○○八年社会蓝皮书发布暨中国社会形势报告会上,中国社科院表示,2007年全国495万高校毕业生中,至今仍有100万人没有找到工作,而2009年又有610万应届毕业生涌入劳动力市场,加之宏观经济受到自然灾害和国际金融风暴影响,大学生就业形势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巨大压力。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称《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自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个里程碑。《劳动合同法》的颁布与实施,对于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劳动合同法》的颁布无疑受到了用人单位和高校毕业生的高度关注,它必将对今后大学生就业市场产生震动性的影响。那么,《劳动合同法》对大学生就业究竟是“雪中送炭”还是“雪上加霜”呢?我个人认为,对于大学生而言,《劳动合同法》既是福音,也是挑战!它一方面有利于保障求职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使得用人单位在招聘大学生时更加谨慎挑剔,进一步加剧了大学生就业市场上供大于求的矛盾。 二、《劳动合同法》保障大学生合法权益 面对增多粥少的就业形势,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劳动合同法》给他们撑起了“保护伞”,在劳动合同签订、劳动报酬、试用期限等诸多方面,该法均给予了不同程度的保障。 (一)劳动合同的签订 鉴于目前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较为普遍,《劳动合同法》特别强调,“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大学生求职应当注意这一环节。《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方面的义务: 第一,劳动合同应当在建立劳动关系的一个月内订立; 第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第三,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四,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事项; 第五,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二)试用期限 试用期是一个敏感的阶段,应聘的毕业生虽已踏进用人单位,但在成为正式员工前总是惴惴不安,生怕失去眼前工作,所以对用人单位总是百依百顺答应一切要求。一些用人单位摸透了毕业生的这种心理,借机牟取非法利益,主要采取以下几种手段: 一是随意确定试用期。试用期原本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相互了解对方而约定的考察期,然而却成了很多用人单位使用廉价劳动力的一个堂而皇之的借口。针对此现象,《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

最新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作业

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作业 中医系09中医四班 分析求职各阶段侵权情形及其对策 大学生在求职时可能将面临各种骗局和陷阱。毕业生在校期间虽然掌握了文化知识和一定的专业知识,还拥有一定的社会实践经验,但总体来说,还缺少人生阅历,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知识贮备普遍不足。,为帮助涉世未深的大学生擦亮慧眼。辨别真假,提高警惕避免上当,下面介绍一些求职过程中常见的侵权违法行为以能引以为戒. 一、招聘面试阶段 1、欺骗宣传 一些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夸大单位规模、发展前景、工资待遇等情况,或者隐瞒单位实情;有的用人单位千方百计了解毕业生的情况,却设法回避毕业生提出的了解单位的问题。这些都将导致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之间信息不对称,侵犯了毕业生的知情权。更有甚者,恶意欺骗宣传,宣称“高薪”“高福利”“高岗位”诱惑毕业生从事名不副实的工作,严重损害毕业生利益。 广大毕业生应脚踏实地,不要投机取巧,不要相信天上能掉馅饼,增强抗拒诱惑的能力,避免落入不法分子的圈套。 2、招聘歧视 平等就业都是法律权利,但近些年出现了不少招聘中的歧视行为:(1)性别歧视。(2)身体歧视。(3)户籍歧视。以上歧视行为侵犯了广大毕业生的平等就业权,需要理直气壮地予以谴责。 3、违规收费 国家有关部门早就明文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应聘者收取报名费、押金、保证金等费用,对员工地培训费用应当从成本中支出。因此毕业生在求职时要区分用人单位哪些做法是合理的哪些做法是不合理的,对于各种名目的收费要坚决抵制。

4、侵犯隐私 毕业生在求职时,会在相关领域如网络和求职材料上留下自己的信息资料,,这些信息属于个人隐私的一部分,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泄漏、出售。因此,毕业生求职时不要随便将个人资料留给不可靠的单位和个人,投放网络时要选择安全防范能力强和可靠性高的网站,同时注意保密设置内容的选项。在面试时,一些用人单位的提问会涉及个人隐私,如果与工作无关或者出于恶意,毕业生有权拒绝回答;如果是出于安排合适岗位的考虑或者 考察应变能力,毕业生可以视情况回答。用人单位因此获得毕业生的个人隐私后,负有保密的义务,否则构成侵权。 5、侵犯知识产权 个别用人单位通过招聘时要求毕业生提供作品或者完成某项设计工作等方式,取得并盗用毕业生的智力成果。所以广大毕业生尤其是设计类、计算机类的毕业生应该提高警惕,增强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采取适当措施降低用人单位使用作品的可能性。 6、虚假试用 一些不法企业利用试用期廉价使用毕业生。规定试用期是正常的招聘行为。但有些企业在试用毕业生时劳动强度高工资报酬低,在试用期结束后又借口种种理由辞去毕业生,更有甚者,还向毕业生收取所谓培训费。所以广大毕业生在求职时一定要就试用期问题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在试用期间要注意保留有关工资、工作时间、工作能力的证据,以备必要时维护自己的权利。 7、非法中介 一些不法分子冒充合法机构,通过广告宣传,虚构招聘岗位,收取中介费后便人间蒸发。更有些私人机构互相勾结,串通欺骗求职者,举办所谓招聘会,接收大量简历,并不招一兵一卒,意在敛取求职者的钱财。奉劝广大毕业生不要轻信那些无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和场所,求职应去政府举办或者政府审查许可的有信誉的人才市场和人才服务机构。 一、签订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阶段

大学生就业权益及保护

大学生就业权益及保护

大学生就业权益及其法律保护 摘要:大学生的就业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近些年来,大学毕业生人数增多、就业形势严峻,毕业生面临着来自各方面的压力。就刚刚毕业即将步入社会的大学生来说自身就业权益的维护显得格外重要。本文将主要针对大学生的就业权益进行论述。 关键词:大学生就业权益法律保护 大学生在就业市场中属于弱势群体,在求职的过程中,存在各种各样可能的“陷阱”,求职者应提高警惕,加强自我保护的意识。了解熟知就业的相关政策法规,熟悉毕业后的就业的流程,从而使自己在就业时学会用政策法规保护自己,少走弯路,少受不合理的侵犯,成功就业。要做到顺利就业,在择业中就必须明确自己所享有的权利。只有明确了这些权利,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害。 一、大学毕业生享有的主要就业权益 (一)获得招聘信息的权利。就业信息是毕业生成功就业的前提和必要条件,只有具有充分的就业招聘信息,才能结合自身情况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职业和用人单位。大学生获取信息的渠道有很多,如网络、学校招聘会、报纸杂志、电视媒体、亲戚朋友介绍、单位公告等等。信息权利主要包括四个方面:1、信息公开:所有用人信息向全体毕业生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和截留。2、信息及时:信息及时也就是毕业生获取的信息必须及时有效,而不能将过时无利用价值的信息传递给学生。3、信息全面:毕业生有权获得准确、全面的就业信息,以便对用人单位有全面的了解,从而做出符合自身要求的选择。 (二)享有就业指导权。我国《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为毕业生、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学校应成立专门机构,安排专门人员对毕业生进行指导,包括:①向毕业生宣传国家的有关就业方针、政策;②宣传毕业生就业的有关原则、规定和程序;③对毕业生进行择业技巧的指导,引导毕业生根据国家需要、社会需要,结合个人实际情况进行择业。 (三)被学校推荐的权利。学校推荐经常会在较大程度上影响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录用或淘汰,毕业生在就业中有权得到学校按真实情况进行推荐。高校在就业工作中的一个重要职责就是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毕业生享有的被推荐权应包含这样几方面内容:如实推荐、公正推荐、择优推荐。 (四)自主选择职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选择职业的权利。因此,作为求职的毕业生,在就业市场上享有自主选择职业的权利,可以按照自己的兴趣、爱好和能力去选择自己喜欢和擅长的职业。家长、学校和用人单位,可以为初出校门、缺乏工作经验的毕业生,提供择业

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自测题

题干 【单选】劳动合同的解除不包括以下哪些情况 选择一项: A.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B. 行政主管部门强制解除 C.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D. 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下列表述错误的有: 选择一项: A.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依法成立的调解本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的群众性组织。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 B.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前,必须经过劳动争议调解程序 C. 劳动争议诉讼是处理劳动争议的最终程序 D. 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前,必须经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 下列有关就业权益的表述,正确的是: 选择一项: A. 损害毕业生就业权益,并不必然导致法律责任的承担; B. 毕业生就业最重要的事情是努力找份好工作,不必花时间和精力关注自身就业权益的保护问题; C. 关注就业权益会被单位认作“刺头”,对毕业生的事业发展是非常不利的。 D. 权益相对人有保证权益享有人权益实现的义务; 【单选】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 选择一项: A. 12小时

B. 4小时 C. 两天 D. 一天 【单选】毕业生享有某项就业权益,并不意味着 选择一项: A. 用人单位若侵害该项权益,就必然面临法律责任的承担 B. 在该项权益上拥有权益边界范围内的自由 C. 在该权益范围内,享有要求他人不能妨碍自身权益实现的权利 D. 该项权益没有“边界”,可以无限制地行使权益 【单选】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哪一方 选择一项: A.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 B. 劳动监察机构 C.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D. 工会 【单选】下列对毕业生接受就业指导权的理解,不正确的是: 选择一项: A. 毕业生就业指导是高校教学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B. 因为享有接受就业指导权,所以毕业生有权要求学校作出指导其找到自己满意工作的承诺 C. 高校对毕业生进行就业指导是高校的一项法定义务 D. 接受就业指导权是每个毕业生都具有的权利 【单选】在符号劳动争议起诉时效的规定时,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劳动仲裁裁决书之日起()日内起诉。

毕业生就业权益自我保护的五种意识

毕业生就业权益自我保护的五种意识 构建有效的毕业生就业权益保护体系,切实维护多方主体利益,关系到和谐就业关系的建立,关系到学校和社会的稳定,是当前毕业生就业市场有序建设的当务之急。 毕业生就业权益的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我们在强调从法律和制度层面营造一个良好的背景和氛围的同时,也必须加强对于毕业生就业权益自我保护的指导和教育,这种指导和教育必须贯穿于学生的整个大学生活,必须很好地体现在学校的职业生涯规划教育中。毕业生要能真正有效地做到就业权益的自我保护,必须牢固树立以下“五种意识”。 一、法律意识 毕业生小王在新生入学教育的就业指导课上,得知现在的就业市场上陷阱重重。因此学计算机专业的她除了在大一时认真学好法律基础课外,还利用业余时间比较系统地看了《劳动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对于劳动就业的规定有了一个大致的了解。毕业签约时,单位提出“试用期8个月,试用期满后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时,小王依据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识,以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必须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为由与单位据理力争,最终使单位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签订就业协议,较好地保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市场化的就业体制,要求毕业生就业依靠市场这个无形的手,来实现人才资源的合理配臵。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毕业生就业也必须走法制化之路。 因此,毕业生必须了解与就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了解劳动用工的相关规定,并且在学习这些法律、政策、规定的过程中,逐步培养成一种用法律进行思维的意识,即法律意识,进而能在这种意识的指导下,真正做到懂得法律、遵守法律、使用法律。 法律意识要求毕业生在求职过程中,运用法律的思维来思考碰到的一些问题,大体知道法律的规定是怎样的,了解哪些情况是违法的,哪些情况又是政策允许的。只有有了这种意识,才能认识到行为的性质以

大学生求职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大学生求职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正确认识当前我国的就业形势,树立正确的择业观。要转换角色,树立崇高的职业理想,重视人生价值的实现,服从社会需要,追求长远利益,以自身实力,积极主动地迎接社会挑战,在选择职业的同时接受社会的选择,正确卖出人生关键的一步,处理好个性与择业的关系。美国著名心理学家马斯洛曾经把人的需求分为五个层次: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交需求、尊重需求和自我实现,并指出人的需求层次是由低到高逐渐上升的,而当中处于最高层次的自我实现决定了个人抱负对社会的贡献。由此可见,正视就业形势,确定就业方向是职业生涯的基础。 2.在正确认识自我的基础上制定成才目标。正确的目标是成才的基础,这要求我们要充分了解自身的性格、兴趣、爱好、能力、特长及生理特征等,扬长避短,寻求最适合自己特点的职业。再次,要明确自己的成才目标,分步实施,正确规划自己的求职之路,提早考虑好考公务员和考研后再找工作这两条自控程度较高的出路,并一直做充分的准备,就不会太受经济危机的影响,真正做到大一探路大二上路大三赶路大四时找到出路。

3.努力学习专业知识,了解并遵守职业道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广泛涉猎,适应社会转型发展的需要,提高自身的能力,做新世纪的人才。专家研究指出,新世纪的人才应该掌握五种基本技能:一、学好外语。二、学会计算机。三、懂得法律。四、有金融知识,会理财。 五、会开车,有汽车驾驶证。只有具备了过硬的本领,才能在求职中脱颖而出。 4.加强社会实践,积累工作经验,并在实践中锻炼良好的心理素质。面对当前就业形势,要敢于竞争、善于竞争,锻炼良好的心理素质、实力和良好的竞技状态,调整收入预期,轻松面试自由应答。 5.扩大交际圈,利用身边的人力资源。既可以找与自己关系较好的学长学姐帮忙介绍工作,也可以利用社会实践中与企业建立良好关系求职找工作,必要时可先降低要求先进入企业实习,获得工作经验在待机而出找一份好工作。 6.最后,要做好求职面试的准备。求职前先多方面手机应征公司的信息,了解公司的经销项目经营理念等并评估是否与自己职业生涯设计一致,从分准备个人资料,设想可能遇到问题,提前演练。在面试时,要仔细聆听,思考后再回应,被考倒时临危不惧,诚信应答,礼貌结束。

毕业生就业权益自我保护的五意识

毕业生就业权益自我保护的五意识 构建有效的毕业生就业权益保护体系,切实维护多方主体利益,关系到和谐就业关系的建立,关系到学校和社会的稳定,是当前毕业生就业市场有序建设的当务之急。 毕业生就业权益的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我们在强调从法律和制度层面营造一个良好的背景和氛围的同时,也必须加强对于毕业生就业权益自我保护的指导和教育,这种指导和教育必须贯穿于学生的整个大学生活,必须很好地体现在学校的职业生涯规划教育中。毕业生要能真正有效地做到就业权益的自我保护,必须牢固树立以下“五种意识”。 法律意识 毕业生小王在新生入学教育的就业指导课上,得知现在的就业市场上陷阱重重。因此学计算机专业的她除了在大一时认真学好法律基础课外,还利用业余时间比较系统地看了《劳动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对于劳动就业的规定有了一个大致的了解。毕业签约时,单位提出“试用期8个月,试用期满后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时,小王依据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识,以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必须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为由与单位据理力争,最终使单位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签订就业协议,较好地保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市场化的就业体制,要求毕业生就业依靠市场这个无形的手,来实现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毕业生就业也必须走法制化之路。 因此,毕业生必须了解与就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了解劳动用工的相关规定,并且在学习这些法律、政策、规定的过程中,逐步培养成一种用法律进行思维的意识,即法律意识,进而能在这种意识的指导下,真正做到懂得法律、遵守法律、使用法律。 法律意识要求毕业生在求职过程中,运用法律的思维来思考碰到的一些问题,大体知道法律的规定是怎样的,了解哪些情况是违法的,哪些情况又是政策允许的。只有有了这种意识,才能认识到行为的性质以及法律后果,才有了进行自我保护的前提。 契约意识 毕业生小张就是由于契约意识淡薄,在就业时碰到了麻烦。小张事先在某公司毕业实习,实习结束后双方达成了就业录用意向。由于相互之间情况比较了解,彼此比较信任,因此双方仅就就业录用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口头约定,小张认为自

大学生求职权益保护

大学生求职权益保护 在当前大学生就业难的背景下,大学生就业权益的保护已经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大学生在就业的过程中常常遭遇各种侵害自己劳动权益的行为,因为误入就业陷阱和受到就业歧视而致使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劳动权益得不到保护的现象屡见不鲜。大学生群体是高等教育下的知识分子,理应具有较高的个人素质,却频繁的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这个问题理应受到重视。大学生本身应当提高警惕,防范陷阱。 本文主要从三个阶段分析毕业生求职个阶段的侵权行为和对策,即招聘面试阶段,签订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阶段,到单位报到上班阶段。 一、招聘面试阶段 1、招聘歧视平等就业都是法律权利,但近些年出现了不少招聘中的歧视行为:(1)性别歧视。这是女生们经常遇到的无奈。有的用人单位不顾社会责任,片面追求利益最大化,在招聘员工时或私下或公开规定“只招男生”或“男生优先”。(2)身体歧视。一些用人单位在缺少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将身体有残疾或疾病的人拒之门外,剥夺了这群人的就业机会;还有一些单位在并无必要的情况下对应聘者的身高、相貌提出要求。(3)户籍歧视。有的用人单位只招收本地户口的毕业生,抬高了外地户口毕业生就业的门槛。以上歧视行为侵犯了广大毕业生的平等就业权,需要理直气壮地予以谴责。 2、虚假广告一些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夸大单位规模、发展前景、

工资待遇等情况,或者隐瞒单位实情;有的用人单位千方百计了解毕业生的情况,却设法回避毕业生提出的了解单位的问题。这些都将导致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之间信息不对称,侵犯了毕业生的知情权。更有甚者,恶意欺骗宣传,宣称“高薪”“高福利”“高岗位”诱惑毕业生从事名不副实的工作,严重损害毕业生利益。广大毕业生应脚踏实地,不要投机取巧,不要相信天上能掉馅饼,增强抗拒诱惑的能力,避免落入不法分子的圈套。 3、侵犯隐私大学生在求职时,会在相关领域如网络和求职材料上留下自己的信息资料,比如姓名、年龄、身高、学历、电话、身份证号等,这些信息属于个人隐私的一部分,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泄漏、出售。但可能因为各种原因,如工作人员的疏漏、网络软件的缺陷、不法分子的圈套等,这些信息被用来侵害当事人或谋求商业利益。因此,毕业生求职时不要随便将个人资料留给不可靠的单位和个人,投放网络时要选择安全防范能力强和可靠性高的网站,同时注意保密设置内容的选项。在面试时,一些用人单位的提问会涉及个人隐私,如果与工作无关或者出于恶意,毕业生有权拒绝回答;如果是出于安排合适岗位的考虑或者考察应变能力,毕业生可以视情况回答。用人单位因此获得毕业生的个人隐私后,负有保密的义务,否则构成侵权。 4、非法费用不要交任何招聘单位,以任何名义,向求职者收取抵押金、服装费、产品押金、风险金、报名费、培训费等行为都属非法行为。招聘单位培训本单位的职工,也不准收取培训费。

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论文

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作业 专业:班级:姓名:学号: 分析求职各阶段侵权情形及对策 大学生们在就业市场中属于弱势群体,在求职的过程中,存在各种各样可能的“陷阱”,求职者应提高警惕,加强自我保护的意识。了解就业的相关政策法规,熟悉毕业时就业的流程,从而使大学毕业生在就业时学会用政策法规保护自己,少走弯路,少受损失,成功就业。《劳动合同法》对大学生就业起到了很好的法律保障作用。毕业生要认真对待自己的就业权益,并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就业权益。大学生享有的基本就业权利有:1.自主择业权2.平等就业权3.信息知情权4.公平录用权5.违约求偿权 求职过程可分为三个阶段:1.招聘面试阶段。2.签订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阶段。3.到单位上班阶段。 一、在招聘面试阶段,我们要注意各种陷阱,例如押金陷阱,信息陷阱,宣传陷阱,智力陷阱,高薪陷阱,试用期陷阱等。 1、仔细观察公司的外部环境和人员情况,办公所在地的环境、公司人员的基本素质等。这些摆在眼前的实物,绝不能视而不见,它们都可以较为真实地传递出公司的基本情况。 2、正规的单位都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若面试地点放在临时租借的民房或者小宾馆,或是现场十分简陋,要格外提高警惕。 3、通过上网找资料、发帖询问等,了解公司经营发展概况。对那些无法通过网站资源追踪其踪影的小公司,可以通过和前台、保安、一般职员聊天了解公司现状。 4、对亲人、老师、专业人士、同学、朋友等进行有目的的探询。关乎自己切身利益的事情,千万别不好意思张口,他们站在第三者的客观角度,可以为你提供行之有效的意见和建议。 5、直接交手,试探虚实。在面试时,不用只做个回答者,有提问的机会千万要牢牢把握,别轻易失去一次上佳的了解企业的机会。在应聘过程中,留心观察工作人员的形迹,若是所谓“经理”没有任何专业素养,面试时只谈收钱的肯定是问题公司。 6、在填写个人简历时,不要在规定的表单以外的地方填写你的联系方式,这样会使所有人都看到你的联系方式,从而导致不安全的情况发生;强烈建议求职者只留本人联系电话并保持畅通,勿长时间关机,若非必要最好不留家庭电话。 二、在签订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阶段,我们要注意合同陷阱 1、合同必备条款缺失: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至少应具备以下7种条款: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岗位是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在岗位约定方面,毕业生应该注意避免用人单位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变更劳动合同的条款。 2、违反协议或合同的违约金:按照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或者协议中可以规定违约金的数额但是其有上限。现在规定的上限是12个月的工资总和。 3、超时加班: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劳动者每天的工作时间应不超过8小时,加班不超过3小时;每月的加班时间不超过36小时;每周至少保证劳动者有一个完整的休息日。 4、无社保、福利:社保具有强制性的特点,就是用人单位和个人都需要缴纳。社保目前分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等。 5、向外泄漏求职者个人隐私:一些单位可能将这些个人信息作为其赚钱的资本,非法使用或者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遇到诸如此类的侵权问题,我们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我们的权益维护就业公平相关法律法规。

浅谈大学生就业过程中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和运用

浅谈大学生就业过程中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和运用 就业是民生之本,大学生就业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随着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毕业生就业工作日益市场化。大学生就业过程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的现象比较普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从法律的视角和思维审视目前大学生就业中的现象,不难看出现象的背后有很多令人深思的法律问题。因此,从法律的层面阐述大学生就业权益的内容,寻求权利保护对策,就显得非常有意义。 在当前大学生就业市场中,由于就业法律法规不健全、用人单位的观念、就业权益救济渠道不畅等原因,大学生的就业权益受到侵犯的情形屡见不鲜。因此,大学生要提高法律意识,知晓就业权益法律保护的内容,明确自己在就业时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形成维权意识尤为重要.与此同时,更要加强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大学生就业权益的保护 一、大学生就业中的权益受侵害现状 CCTV与智联招聘网对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问题进行了一个网上调查,结果显示,有74%的求职者遭遇过正当权益被侵害事件。具体说来,有以下三种表现: 大学生就业中的受歧视现象 这种现象比较普遍,主要有户籍歧视,例如,有些地方公务员招考中排除外地生源报考。女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受到的性别歧视,有关调查显示:55.8%的女生认为自己找工作时遭遇了性别歧视,63.7%的女生和47.6%的男生认为当前用人单位在录用大学生是存在着“很歧视”或“比较歧视”女生的现象。另外还有身高歧视、健康状况歧视、婚姻状况歧视、血型歧视等。 (二)大学生就业中遭遇试用期陷阱现象 有些企业在招聘时,并不明确告知试用期,试用期的工资往往很低,企业承诺转正之后工资会大幅度上涨.但是,试用期即将结束时,企业便以各种理由炒求职者的”鱿鱼”.还有些单位违反《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无条件的延长试用期;收取各种名目的押金、培训费;更有甚者毫无资质,招聘大学生搞传销或限制大学生人身自由从事非法活动。 (三)用人单位随意违约或不兑现用人协议书的条款 由于用人单位处于强势地位,导致随意更改就业协议内容、不实际履行就业协议条款,甚至随意解除就业协议。例如,个别单位对实习期的大学生承诺了很多优惠待遇,但当大学生上岗后,这些待遇不兑现或不完全兑现,损害了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再比如,很多企业违反国家规定,不给实习期的大学生交“五险一金”,使得大学生的劳动权益得不到保障。 二、大学生就业权益的主要内容 大学生就业权,是指法律规定或认可的大学生所享有的与就业有关的权利的总称,界定为大学生获得劳动岗位的权利以及在求职过程中的相应权益。其中包括平等就业权、就业自主权、就业信息获取权、接受就业指导权、自荐与被荐权、解约与救济权。大学生就业权是大学生正当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兼具社会权和自由权的内容。 大学生享有平等就业权 平等就业权渊源于我国宪法,是劳动权和平等权共同派生的一个权利,平等就业权综合了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基本人权特征,是一项具有社会性的重要权利。大学生作为中国公民,享有宪法上规定的基本权利。宪法第32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42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这两条规定是平等就业权的宪法依据。我国《劳动法》第12条对该权利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歧视。”因此,当大学在就业过程中受到歧视时,完全可以法据理力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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