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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长仁劫机案

卓长仁劫机案
卓长仁劫机案

卓长仁劫机案

1983年,从沈阳机场运载105名乘客飞往上海的中国民航296号班机,自沈阳东塔机场起飞后,被机上乘客卓长仨、姜洪军、安卫建、王彦大、吴云飞和高东萍等6名持枪歹徒采用暴力和威胁的方式劫持。他们用枪射击驾驶舱门锁,破门闯入驾驶舱后,对舱内人员射击,将报务员王永昌和领航员王培富击成重伤。威逼机长王仪轩和副驾驶员和长林改变航程,并用枪顶着机长的头和威胁乘客要与全杌同归于尽, 还强行乱推驾驶杆,使飞机在颠簸倾斜、忽高忽低(最低离地面600米)的状态下飞行,严重危及着飞机和全机人员的安全。飞机被迫在我国渤海湾、沈阳、大连和丹东的上空盘旋后飞经朝鲜人民共和国,又飞人了韩国领空,被韩国4架鬼怪式战斗机拦截,迫降在该国的春川军用机场。飞机降落后,罪犯们又控制飞机和机上人员长达8小时之久,最后向韩国当局缴械并受到拘留。

事发后,韩国有关当局对事实进行了调查,并迅速将情况通知了中国政府和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理事会。

中国外交部收到通知后,向韩国提出请求按照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立即将被劫持的航空器以及机组人员和乘客交给中国民航当局,并将劫机嫌疑犯引渡给中国处理。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理事会主席阿萨德?科泰特,秘书长朗贝尔致电韩国当局,表示对中国民航296号班机被非法劫持一事的密切关注,并相信韩国将不遗余力地安全地交还乘客、机组人员和飞机,按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大会的决议和韩国参加的1970年《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规定对劫机嫌疑犯予以惩处。

随后经韩国民航局局长金彻荣的同意,中国民航局局长沈图率民航工作组一行33人于1983年5月7日赴汉城协商处理这一事件。经与韩国代表谈判签署了一份关于交还乘客、机组人员和飞机问题的备忘录。按备忘录规定,被劫持的飞机上的乘客除3名日本乘客回日本外,其余中国乘客和机组人员都先后返回中国。被劫持的飞机经韩国有关部门作了技术检修后归还了中国。

对于劫机嫌疑犯,韩国拒绝了中国的引渡请求,而坚持由其自行决定进行审讯和实施法律制裁。1983年6月1日,韩国汉城地方检察院以违反韩国《航空安全法》、《移民管制法》和《武器及爆炸物品管制法》对6名劫机嫌疑犯提起诉讼。7月18日,汉城地方刑事法院开始审判。经审理后法院作出判决,判处卓长仨、姜洪军有期徒刑6年,安卫建、王彦大有期徒刑4年,吴云飞和高东萍有期徒刑2年。

问题:

(1)韩国对中国被劫持地96号民航机、机组人员及其乘客所采取的措施是否符合《海牙公约》

的规定?

(2)韩国拒绝引渡卓长仁等罪犯是否违反国际法?为什么?

(3)中国请求引渡卓长仁等的根据是什么?

(4)什么是“或引渡或起诉原则”?该原则有何意义?

答:(1)对于被非法劫持的航空器及其内的机组人员和乘客,依公约规定,航空器的降落地国应予保护。《海牙公约》第九条规定:“当第一条第一款所指的任何行为(指用暴力或暴力威胁,或用任何其他胁迫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或任何此类未遂行为)已经或即将实施时,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恢复或维护合法机长对航空器的控制。”“前款所述情况下,航空器或其旅客或机组人员所在的任何缔约国,应对乘客和机组人员尽快继续其旅行提供方便,并将航空器和所载货物不迟延地交还给合法的所有人。”韩国对我国被劫持的296号民航客机的机组成员和乘客提供了方便,应日本乘客要求让他们返回了日本,协助中国乘客和机组人顺利返回中国。并将航空器交还给中国。所以说,韩国是严格遵守了《海牙公约》的规定的。

(2)在本案中,韩国属于航空器降落地国、发现并逮捕罪犯的国家,根据《东京公约》和《海牙公约》,韩国具有管辖权,韩国拒绝引渡卓长仁等罪犯是不违反国际法。

(3)中国请求引渡卓长仁等罪犯的根据是《海牙公约》的第4条,我国是被劫飞机的登记国和罪犯的国籍国,对他们的罪行有管辖权。

(4)“或引渡或起诉原则”是指在其境内发现被指称的罪犯的缔约国,如不将此人引渡,则不论罪行是否在其境内发生,应无例外地将此案件提交其主管当局以便起诉。该当局应按照本国法律以对待任何严重性质的普通罪行案件的同样方式作出决定。这种规定主要是为了保证对犯有劫机罪的人,无论在何处,都不致于因任何国家不对其加以逮捕和审判而逃脱惩罚。因而不仅使各缔约国享有对罪行实行管辖的权利,同时也使各国负有严厉惩罚犯罪的义务。

卓长仁劫机案案例分析

分析: (1)韩国对中国被劫持的96号民航机、机组人员及其乘客所采取措施是否符合《海牙公约》的规定? (2)韩国拒绝引渡卓长仁等罪犯是否违反国际法?为什么? (3)中国请求引渡卓长仁等的根据是什么? 答: 1983年5月5日,从沈阳机场载客105名飞往上海的中国民航班机296号,自沈阳东塔机场起飞后,被机上乘客卓长仁、姜洪军、安卫康、王彦大、高云萍和吴云飞等6名持枪歹徒采用暴力和威胁的方式劫持。他们用枪射击驾驶舱门锁,破门闯入驾驶舱后,对舱内人员射击,将报务员王永昌和领航员王培富击成重伤;威逼机长王仪轩和副驾驶员和长林改变航向,并用枪顶住机长的头,威胁乘客要与全机同归于尽;还强行乱推驾驶杆,使飞机颠簸倾斜、忽高忽低(最低高度为离地600米)地飞行,严重危及飞机和全机人员的安全。飞机被迫在我国渤海湾、沈阳、大连和丹东的上空盘旋后飞经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后飞入韩国领空,被韩国四架鬼怪式战斗机拦截,迫降在该国的春川军用机场。飞机降落后,罪犯们又控制了飞机和机上人员达8个小时之久。最后,他们向韩国当局缴械并被拘留。 事发后,韩国有关当局对事实进行了调查,并迅速将情况通知了中国政府和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理事会。 中国外交部接到通知后,向韩国提出请求,要求按照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立即将被劫持的航空器以及机组人员、乘客交给中国民航当局,并将劫机罪犯引渡给中国处理。国际民用航空组织致电韩国当局,表示对中国民航296号班机被非法劫持一事的密切关注,并希望韩国将不遗余力地安全交还乘客、机组人员和飞机,按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大会的决议和韩国参加的1970年《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的规定,对劫机犯予以惩处。 随后,经韩国民航局局长金彻荣的同意,中国民航局局长沈图率民航工作组于1983年5月7日赴汉城协商处理这一事件。经与韩国代表谈判,签署了一份关于交还乘客、机组人员和飞机问题的备忘录。按备忘录规定,被劫持的飞机上的乘客,除3名日本乘客回日本外,其余中国乘客和机组人员都先后返回中国。被劫持的飞机经韩国有关部门做了技术检修后归还给中国。 〖判决及其依据〗

国际法案列分析

1.“露斯坦尼亚号”案 问题:德国击沉“露斯坦尼亚号”在战争法上会引起哪些后果 参考答案: 德国击沉“露斯坦尼亚号”在战争法上引起两个后果: (1)禁止攻击非武装商船,根据1930年在伦敦签订的《限制和裁减海军军备的国际条约》,“潜水艇在对商船的行动中,必需遵守水面军舰所应遵守的国际法规则:不得在预先安置旅客、船员和船舶文书于安全地方以前击沉商船或使其不能航行。”“露斯坦尼亚号”是一艘非武装商船,德国击沉该船是应承担战争法责任的。 (2)不得伤害中立国国民。根据传统的中立法,中立国的人或货物应受到保护,德国应该赔偿128名美国国民的损失。总之,德国滥用潜艇用鱼雷造成不分皂白的大量伤亡,是战争法所禁止的。 2.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案 问题: 1.什么是战犯战争犯罪属于什么性质 2.为什么说纽伦堡军事法庭对德国战犯的审判发展了战争法 3.纽伦堡法庭审判德国战犯的根据是什么 年联合国大会确定了哪7项原则 5.确立战争罪行的概念及意义是什么 参考答案:(1)战犯指在战争中从事违犯战争法规和惯例行为的实施者,主要包括领导者、组织者、教唆者、共谋者等。战争犯罪是破坏世界和平,危害人类安全的犯罪,属于国际性罪行。

(2)因为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对德国战犯的审判实践时国际社会依据国际法对战争犯罪的各种行为进行审判和处罚的成功范例,其不仅创立了惩治战犯的各项原则,还表明建立国际法庭惩治战争犯罪是一种使国际得以遵守和执行的良好形式,为以后建立国际审判罪犯的机制积累了经验。 (3)1945年《关于控诉及惩处欧洲各轴心国家主要战犯协定》及其附件《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 (4)共七项原则:a国家主权平等原则b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c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d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原则e集体协助原则f普遍遵守原则g不干涉内政原则" (5)没有侵略便不会有国际战争,没有国际战争便不会有杀伤、破坏、虐待俘虏、残害平民等各种战争罪行,战争犯罪是危害全人类的最严重的国际罪行,确定其概念和性质,有利于惩治这类犯罪,追究犯罪者的责任,同时也使后人遵守国际法成为顺理成章之事。 3、“露斯坦尼亚号”案 问题:德国击沉“露斯坦尼亚号”在战争法上会引起哪些后果 参考答案:美国对尼加拉瓜的港口布雷和封锁等行为不符合国际法。这是因为:首先,美国在尼加拉瓜港口设置水雷并进行封锁活动,并非出于行使集体自卫权的要求,因而,美国的上述行动违反了禁止使用武力原则,构成了对尼加拉瓜非法使用武力和武力相威胁。其次,美国在尼加拉瓜港口布雷,造成了对第三国船舶和人员的人身及财产的损害,违反了构成1967年海牙第八号公约基础的人道主义原则。最后,美国的行动违反了国家领土主权原则;本案中美国的行为是对尼加拉瓜非法使用武力,违反了人道主义原则,侵犯了尼

盘点中国大陆1982年以来空难事故全解

盘点中国大陆1982年以来空难事故全解

盘点中国大陆1982年以来空难事故:幸存者寥寥 1.1982年中国民航三叉戟阳朔撞山空难 时间:1982年4月26日地点:广西阳朔 飞机状况:三叉戟(Trident2E)/1975年原英国德.哈维兰公司(现在的英国宇航公司)制造飞机注册号:B-266/中国民航广州管理局机上人员:机组8人,旅客104人执行航班:3303航班广州--桂林伤亡情况:全部遇难 事故简介:在向桂林奇峰岭机场进近过程中,失去控制,于16:45猛烈撞击阳朔附近的崩山粉碎性解体,原因不详 2.1982年中国民航IL18广州事故 时间:1982年12月24日地点:广州白云机场 飞机状况:IL18B/前苏联伊留申航空设计局1959年制造飞机注册号:B-202 机上人员:机组11人,旅客58人执行航班:长沙--广州 伤亡情况:旅客25人遇难 事故简介:在广州机场五边进近飞行时,客舱冒烟,机组判断为电器起火,切断总电源,飞机落地采用紧急刹车,在联络道口处将飞机成功停稳,旅客开始从前舱门放下的工作梯开始撤离,但撤到第11名旅客时,舱内烟雾变浓,随后转为明火,大火最终在1小时后扑灭,飞机完全报废。 原因分析: 1.旅客在机上吸烟,不慎将烟头掉入地板,引起失火; 2.机长处理、配合不当,未判明火源,正确处置,并向塔台报告; 3.广州机场消防队只有一人值班,其余人员均去吃饭,致使飞机在地面发生大火后10分钟才到达现场。 3.1983年中国民航三叉戟桂林地面撞机事故 时间:1983年9月14日地点:广西桂林 飞机状况:三叉戟(Trident2E)/1975年原英国德.哈维兰公司(现在的英国宇航公司)制造飞机注册号:B-264/中国民航广州管理局机上人员:机组6人,旅客100人执行航班:桂林--北京首都伤亡情况:旅客11人遇难

发生在中国的航空事故

1964年6月20日台湾CT-106号班机坠毁 1964年6月20日,台湾CT-106号班机是一架C-46型飞机,原定由台中水湳机场飞往台北松山机场,但起飞后五分钟即坠毁于台中县神冈乡,机上57人全部遇难,受难者当中有许多当时到台湾参加亚洲影展的贵宾,包括新加坡导演陆运涛夫妇。据事后了解,本次事件应属于台湾第一件劫事件,因劫机不成而将驾驶员杀害,造成坠毁。 1968年2月16日台湾CT-010号班机坠毁 1968年2月16日,台湾民航空运公司的波音727型客机超级翠华号执飞CT-010号航班时,从香港将飞抵台北松山机场前,因为拦截ILS讯号失败,在台北县林口乡山区坠毁,造成21人死亡。 1972年6月15日香港国泰700Z号航班爆炸坠毁 1972年6月15日,香港国泰航空公司的700Z航班事发当天从新加坡起飞,中途停泰国曼谷后,继续飞往香港。越南当地时间下午2时,飞到越南南部上空约29000尺高度,正以每小时560公里的速度巡航是,突然发生爆炸。机上十名机组人员以及71名乘客全部丧生。时候泰国警方逮捕一名男子,该男子为了诈领妻女的保险金,因而策划此次爆炸案。 1976年1月21日民航安-24型飞机在长沙坠毁 1976年1月21日,中国民航安-24型自广州飞长沙,在进场降落时坠毁。全部40人遇难。

1981年8月22日台湾远东航空103号班机解体 1981年8月22日,编号B-2603飞机执行103号航班的飞行任务,从台北松山机场飞往高雄国际机场,起飞14分钟后,失压解体,机首坠毁于苗栗县三义乡,其他机身散布于苗栗县的铜锣乡、苑里镇以及通霄镇山区。机组人员6人,旅客104人全部遇难。其中包括日本著名女作家向田邦子。 1982年4月26日中国民航3303号航班失事 1982年4月26日下午,中国民航一架三叉戟(Trident 2E)3303号航班从广州飞往桂林途中,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县上空失事,在向桂林奇峰岭机场进近过程中,失去控制,于16:45猛烈撞击阳朔附近的崩山粉碎性解体,原因不详。造成机上112人全部罹难。 时间:1982年4月26日 地点:广西阳朔 飞机状况:三叉戟(Trident 2E)/1975年原英国德.哈维兰公司(现在的英国宇航公司)制造 飞机注册号:B-266/中国民航广州管理局 机上人员:机组8人,旅客104人 执行航班:3303航班广州--桂林 伤亡情况:全部遇难 事故简介:在向桂林奇峰岭机场进近过程中,失去控制,于16:45猛烈撞击阳朔附近的崩山粉碎性解体,原因不详 1982年12月24日一架伊尔-18B在广州机场失火 1982年12月24日,一架伊尔-18B在从长沙飞往广州时,在广州白云国际机场失火,机上旅客58人,机组人员11人,其中旅客25人罹难。在广州机场五边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二):卓长仁劫机案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二):卓长仁劫机案 一、本案的主要案情 本案卓长仁劫机案即为中国民航296号客面被劫持事件。 1983年5月5日上午10时49分,中国民航三叉戟296号班机从沈阳东塔机场起飞前上海.机上共105人,其中机组人员9名,日本人3名. 11时20分左右,飞机飞临渤海湾时,以卓长仁,安卫建为首的6名武装暴徒突然冲到驾驶舱门口,用枪猛射驾驶舱门锁,踢开舱门后持枪闯入驾驶舱对机组人员射击,当即将报务员和领航员打成重伤.紧接着,武装暴徒又用手枪逼迫机长和领航员立即改变航向,向南朝鲜飞去.296号客机被迫降落在南朝鲜的春川军用直升飞机场.5月6日上午9时,除被劫持飞机的暴徒击伤的两名机组人员外,其他7名机组人员和296号上的全体乘客均被送往汉城市内的谢拉顿饭店. 南朝鲜军事当局将6名劫持犯拘留,并对事实情况进行调查.之后,南朝鲜军事当局立即把情况向中华人民共国和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报告. 我国外交部得到这项通知后,要求南朝鲜当局根据国际航空公约的有关条款,立即把被劫持的飞机连同机上的全体机组人员和全体乘客交还中国民航,将劫持飞机的罪犯交给中国处理.同时,并由中国民航局局长率领工作小组前往南朝鲜进行妥善处理. 5月6日,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主席阿萨德·科泰特秘书长朗贝尔也致电南朝鲜当局,对中国民航班机被非法劫持一事表示严重关切,并相信南朝鲜将不遗余力地安全放还旅客,机组人员和飞机,按照国际民航组织大会的决议以及南朝鲜参加的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1970年海牙公约对劫机罪犯予以惩处. 经南朝鲜同意,5月7日上午8时,中国民航工作组到达南朝鲜处理这一劫机事件.经过双方磋商结果,被劫持飞机上的旅客和机组人员将和中国民航工作组同乘一架波音707专机返回中国;被劫持的中国三叉戟客机,一俟技术性问题获得解决就归还给中国;受伤的一名机组人员将继续留在南朝鲜就医,然后回国. 但是,双方关于6名劫持罪犯的处置问题未取得一致的意见.中国方面指出:按照中国的法律和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这些劫持罪犯理应交还给中国方面处理.南朝鲜方面表示:不能把罪犯交还给中国,并声称南朝鲜主面已决定对他们进行审讯和实施法律的制裁.中国方面对6名劫持罪犯尚未被交还中国表示遗憾,并且声明保留就此问题进一步交涉的权利. 5月10日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之722特种部队

武警722特种部队 武警特警学院特战队,隶属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代号WJ——722T,也就是有名的722特种部队,国外一般称之为SPC或红色尖兵。这支由武警总部直接指挥的特别突击队担负着机场保卫、处突维稳、反恐作战等一系列重大任务。 简介 中国的反恐怖特种部队(被誉为“东方反恐劲旅”(SPC),Special Police of China意为中国特警。)始建于1982年7月22日,当时为公安部警字第722特种部队,也称反劫机特种警察部队,位于现在的北京机场附近,主要任务是对抗如慕尼黑奥运会恐怖袭击之类的事件。组建之初,队员从全军中抽调精英,主要干部军官来自总部直属的空降15军。 队员训练模拟实战环境 到了1983年4月5日,随着武警总部成立,该部队改隶武警总部下辖部队,更名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特种警察大队”,后又称“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特种警察学校”。1999年8月,武警四川总队

女子特警队移师北京,成为武警特种警察学院的第一支女子特警作战队 2000年5月,经中央军委批准,正式被命名“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特种警察学院(Special Police of China)”,简称SPC。在武警和公安部内部,他们被戏称为“食品厂(因为食品厂的拼音缩写也是SPC)”。 在中国武装力量发展中,SPC是一支非常特别的部队。这支部队成立时正值中国与西方国家的蜜月期,组建伊始就吸收了西方国家比较先进的特种反恐作战理论。同级别的德国GSG9反恐特种部队成立于1972,美国三角州特种部队成立于1977年,而SPC是中国武装力量中最早和国际接轨的部队。 在这里的训练场上,从空中的飞机到地面下的地铁,各种训练设施一应俱全。能够成为这支部队的一员,那就意味着你进入了反恐部队国家队的行列,这是许多有志于成为特战精兵的战士们心中的最高理想。 任务 这个大队从成立之初就时刻为了一项重要的任务做着充分的准备,这项任务就是反恐。

《国际公法》第二次作业题库(案例)

《国际公法》第二次作业题库:案例讨论题 1.北海大陆架案 1966年,以联邦德国为一方,以丹麦和荷兰为另一方,就他们之间在北海的大陆架划界问题发生了争端。欧洲北海自1959年在荷兰近岸地区发现大型天然气田后,引起各国对北海大陆架油气田勘探开发的重视。 1963—1966年,北海5个沿岸国(英国、挪威、丹麦、荷兰、联邦德国)先后公布了本国关于大陆架的法令,并陆续进行了一系列双边划界活动。其中,联邦德国与荷兰、丹麦的大陆架划界拖得最久。 虽然联邦德国与荷兰在1964年12月1日,与丹麦在1965年9日分别订有双边协定,但只解决了两国间近海岸部分的大陆架分界线,即从海岸到海面25海里至30海里之处的分界线,主要适用等距离原则划出;而这些点之外伸向北海中心的分界线则无法达成任何协议。产生僵局的原因是:丹麦和荷兰坚持整条边界线应采用1958年《大陆架公约》第6条规定的等距离原则划出。他们认为,不论德国与该公约的关系如何(德国不是该公约缔约国),德国有义务接受以“等距离—特殊情况”方法为基础划界,因为该方法的使用不仅仅是一项条约义务,而且是习惯国际法的一项规则。 与此相反,德国认为,在习惯国际法中没有等距离线这样的原则,而且用这种方法划分北海大陆架疆界对它来说是极不公平的。因为德国的海岸线是凹入的,从其两端划出的等距离线会交叉,这将使德国的大陆架成为一个小得不成比例的三角形。1966年3月31日,荷兰 1与丹麦就它们之间的大陆架分界线达成协议。该分界线以等距离原则为基础,始于一条将英国的大陆架与北海东半部分离的疆界上的一点,延伸至联邦德国海岸外的一点,这样就阻止了联邦德国将其大陆架展至北海中部与英国的大陆架界线相接。1967年2月,联邦德国分别同丹麦和荷兰订立特别协定,将划分大陆架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这两个协议请求法院判定:“在划分属于这三个国家的北海大陆架的区域时应适用什么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并承诺在此之后按照法院指明的原则和规则划界。

非法干扰行为和知名劫机事件

非法干扰行为 非法干扰行为:指违反有关航空安全的规定,危害或足以危害民用机场、航空器运行 安全或秩序,以及有关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的行为。非法干扰行为的类别:《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蒙特利尔议定书》规定的,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恐怖主义罪行):实施或者企图实施劫持、爆炸航空器,袭击、爆炸机场等行为。 《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民航局第193号令CCAR-332)中使用的定义,非法干扰行为,是指诸如危害民用航空和航空运输安全的行为或未遂行为,即:(一)非法劫持飞行中的航空器; (二)非法劫持地面上的航空器; (三)在航空器上或机场扣留人质; (四)强行闯入航空器、机场或航空设施场所; (五)为犯罪目的而将武器或危险装置或材料带入航空器或机场; (六)散布诸如危害飞行中或地面上的航空器、机场或民航设施场所内的旅客、机组、地面人员或大众安全的虚假信息。 国际反非法干扰行为的立法实践 《中国民用航空》杂志2010年第08期|作者:李福海张立华|字号:[ 大中小 ] 随着民用航空业的不断发展,非法干扰民用航空安全行为对民用航空运输的影响越来越大。本文对打击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的国际条约的立法过程进行了综述分析,对我国民航有关法律法规立法实践具有一定借鉴意义。一、引言非法干扰民用航空安全行为(简称“非法干扰行为”)有着较长的历史,最早可以追溯到1931年发生在秘鲁的第一起相关记录。目前非法干扰行为已屡见不鲜,所造成的危害也有目共睹。据国际民航组织不完全统计,1970-1998年共发生1072起非法干扰事件,死亡人数达3103人,受伤人数达2569人。近年来,部分非法干扰行为甚至上升为恐怖活动,成为国际社会的一大公害。例如,2001 年“9.11”事件造成机上直接死亡人数266人,地面间接死亡人数多达几千人。2009年12月25日,在美国西北航空公司由阿姆斯特丹飞往底特律的253号航班上发生一起旅客炸机未遂的严重非法干扰事件。由于非法干扰行为直接影响到国际民用航空运输的正常运转,严重危害到世界经济和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因此世界各国都一直致力于国际反非法干扰行为立法实践,并制定打击措施。联合国安理会、国际民用航空组织除发布宣言和通过各项决议、制定公约外,还制定了根据情节从重处罚的量刑标准。二、关于反非法干扰行为的国际公 约有关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的国际条约主要有四个:一是《关于航空器内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简称《东京公约》);二是《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简称《海牙公约》);三是《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简称《蒙特利尔公约》);四是《补充1971年9月23日在蒙特利尔制订的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的制止在为国际民用航空服务的机场上的非法暴力行为的议定书》(简称《蒙特利尔公约补充议定书》)。这四个公约是特别寻求为若干与航空器、国际机场和其他航空设施有关的具体犯法行为确定普遍管辖权的国际文书,对各缔约国起诉或引渡指控的罪

国际公法案例题汇总

《国际公法》主观题汇总 一、光华寮案 问题 (1)日本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后,日本的法院是否可以受理台湾当局代表中国的诉讼?为什么? (2)日本京都地方法院1977年的最初判决是否符合国际法?为什么? (3)1982年及其后日本各级法院对光华寮案的的判决或裁定是符合国际法的吗?为什么?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的政府,台湾当局不具有独立的国际法主体地位,因而不能代表中国在日本法院起诉。日本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的政府,即构成国际法上的政府承认,其法律效果对日本国内机关,特别是司法机关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日本法院不能受理台湾当局代表中国的诉讼,否则就违反了国际法的准则。 2、日本京都地方法院1977年的最初判决符合国际法。因为日本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的政府,所以前中国政府对中国国家财产的所有权和支配权已经转移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3、1982年及其后日本各级法院对光华寮的判决或裁定不符合国际法。它违背了国际法有关政府承认和政府继承的基本规则,违背了日本政府应承担的相应国际义务,并且以司法判决的形式制造了“一中一台”或“两个中国”,构成对中国内政的干涉,从而违背了国际法基本原则。 二、湖广铁路债券案 问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否在美国享有豁免权?为什么? (2)美国1976年的《国有主权豁免法》是否适用湖广铁路债券案?为什么? (3)为什么说湖广铁路的债券是恶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否有义务继承?为什么?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美国享有豁免权。这是因为,国家主权豁免是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其根据是联合国宪章所确认的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家与国家之间是完全独立和平等的,任何一个国家不能对另一个国家行使管辖的权利,一个国家的法院没有经过国家同意,不能受理以外国国家作为诉讼对象的案件。中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无可非议地享有司法豁免权。 2、美国1976年的《国有主权豁免法》不适用湖广铁路债券案。这是因为,美国地方法院以一个主权国家作为被告诉讼,行使管辖权,作出缺席判决甚至以强制执行其判决相威胁,这是完全违反国家主权平等的国际法原则,违反联合国宪章。对于这种将美国国内法和美国法院的管辖强加于中国,损害了中国主权,损害中国民族尊严的行为,中国政府理应坚决拒绝。现在,本案由于中国坚决站在维护国家主权的立场上,坚持国际法的原则,最后并没有有按照美国法院的"缺席判决"执行。1987年3月9日,美国最高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了美国债券持有人的复审要求,撤销了不利于中国的判决。 3、湖广铁路的债券是恶债,因为因为这次借债是1911年,清朝政府为了维护其反动统治和镇压中国人民的辛亥革命,勾结在华划分势力范围的帝国主义列强决定加快修建铁路,由于财政危机只能向帝国主义借债。中国政府无任何义务继承这笔用于镇压革命的恶债。因为,这涉及新政府对前政府的债权问题,新政府如何处理债权取决了该政府政策利益等方面,国际法上的继承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它是一个国家或新政府如何处理旧国家或旧政府在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问题。在这里,只涉及到新政府的债务继承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推翻国民党政府而建立的新政府并且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因此,我国政府在处理旧政府

鲜为人知的桂林11.24空难之谜

鲜为人知的桂林11.24空难之谜 文/朱明川引子说起那些我参与过的案子,最让我害怕面对的当属“桂林11.24空难”,此案有个秘密从未被媒体提及,后来成为了我的梦魇之一。“桂林11.24空难”在当时很轰动,那个年代的人应该都有耳闻,我在这里先简单地讲一下吧。1992年11月24日清晨,某航空公司一架波音737-300型飞机从广州白云机场起飞,执行飞往桂林的任务。大约7时54分,该架飞机在广西阳朔土岭山粉碎性解体,机上133名乘客和8名机组人员全部遇难。严格地讲,“桂林11.24空难”在世界航空史上的罹难人数不是最多的,可却在许多人的心中留下了大问号,当年留下的迷雾一直没有散去。在维基百科上,甚至没有那次空难的相关条文,其他空难却记录了一些大体信息,是什么原因让维基百科连一则简讯般的条文也不留给“桂林11.24空难”呢?既然连坚持真相的维基百科都没有能公布相关讯息,那么其他地方更是查不到“桂林11.24空难”的内容了,网络流传的也只是一些人杜撰出来的传说故事罢了。究竟,那起空难里隐藏了什么秘密?让我慢慢告诉你。第1节:从天而降的地狱1992年11月,我随某官员到桂林陆军学院(该院在2005年的裁军中已被撤销)视察一项军事工程进度。同月24日早上8点,我们正在看连队操练,忽然就听到了一阵紧急集合的号

声。当时,我就觉得奇怪,因为桂林陆军学院是院校部队,一般只负责学院里面的教学、勤务以及保障任务,除非遇到重大自然灾害事故或者真打仗了,否则不会有紧急集合这回事。我陪同的那名官员位高权重,若真发生了大事,他没有去现场,反而会落人话柄。自然,我们跟着去了,同时也渐渐发觉事情很严重。其他方面我不清楚,单说桂林陆军学院,当时紧急集合过后,连平时最起码的战前动员都来不及做,指导员就叫大家出发了。我算过名单,一起去现场的人有428个人,集合只用了2分钟。集合后,大家就上了军用卡车,除了坐在车头驾驶室的人,其他人看不到路,他们都不知道要去哪。我是狐假虎威,借着某官员的官威,也坐在了车头的位置,视线是一目了然。在车开了将近1个多小时后,车队就从柏油路进入了乡间小路,可让我惊讶的是,从进入小路开始,居然每隔10多米就有两名公安警卫着,往里面又走了约摸20多分钟,路旁的公安就换成了武警战士。当时,我就感觉那一趟任务很不一般,事实证明,我的预感没错。到底发生了什么事?外星人的飞碟坠毁?这故事太老掉牙了!那是发生了战争吗?桂林又不是边境城市,这怎么可能!那是挖到了古墓?这素材被小说家写烂了,我没必要再重复,何况我是法医,这事肯定与我的职业有关。实际上,当时我了解的情况不多,领导肯定是知情的,可他和指导员都一样,全说到了那边你就知道了。我那时还很懵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

1: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案 问题: 1. 什么是战犯?战争犯罪属于什么性质? 2. 为什么说纽伦堡军事法庭对德国战犯的审判发展了战争法? 3. 纽伦堡法庭审判德国战犯的根据是什么? 4. 1946年联合国大会确定了哪7项原则? 5. 确立战争罪行的概念及意义是什么? 答案: (1)参与策划、准备、发动或进行侵略战争,或犯有违反战争法规和惯例、违反人道原则等严重罪行,被认为是战争犯罪。战争犯罪的组织者、教唆者、领导者和共犯者称为战争罪犯或战争犯罪分子,简称战犯。战争犯罪是对全人类的最严重侵害,是严重的国际罪行。 (2)纽伦堡审判是国际法上历史性的创举。它综合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的一系列国际宣言、法令、条约中所确定的规则,在实践中确认了一项国际法原则:发动侵略战争是严重的国际罪行,有关国家和个人必须为此承担国际责任并应受到惩罚。纽伦堡审判确定战争罪行的概念和性质,可以为审判战犯提供依据,有利于对战争犯罪进行惩处,对以后对战争犯罪的审判和惩处起到了指导作用,也起到了警世世人的作用。这对国际法,尤其是战争法和国际责任法的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和影响。 (3)依据1945年《关于控诉及惩处欧洲各轴心国家主要战犯协定》,及《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 (4)七项原则是: ①从事构成违反国际法的犯罪行为人承担个人责任,并因此而受到惩罚; ②不违反所在国的国内法不能作为免除国际法责任的理由; ③被告的地位不能作为免除国际责任的理由; ④政府或上级命令不作为免除国际责任的理由; ⑤被控有违反国际法罪行的人有权得到公平审判; ⑥违反国际法的罪行是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和违反人道罪; ⑦共谋上述罪行是违反国际法的罪行。 2:英伊石油公司案 (1)国际法院认定这种特许权协定不构成国际法上条约的法律与事实依据是什么? (2)一国政府与一外国公司签定的合作开采其自然资源的协定的法律性质是什么?这种协定应受何种法律调整?为什么? (3)一国政府是否有权变更或废除它与一外国公司鉴定的合作开采其自然资源的协定?该国政府是否对其为公共目的的单方废除这种协定行为承担国际责任? 答案: 3:北海大陆架案 (1)什么是大陆架划界的自然延伸原则? (2)什么是大陆架划界的公平原则? (3)根据国际法院在本案中的判决,自然延伸原则与公平原则在相邻或相向国家间大陆架划界中是否能同时适用? 答案:

电大国际公法任务2案例讨论题

案例讨论题 1. 北海大陆架案 1966年,以联邦德国为一方,以丹麦和荷兰为另一方,就他们之间在北海的大陆架划界问题发生了争端。欧洲北海自1959年在荷兰近岸地区发现大型天然气田后,引起各国对北海大陆架油气田勘探开发的重视。 1963—1966年,北海5个沿岸国(英国、挪威、丹麦、荷兰、联邦德国)先后公布了本国关于大陆架的法令,并陆续进行了一系列双边划界活动。其中,联邦德国与荷兰、丹麦的大陆架划界拖得最久。虽然联邦德国与荷兰在1964年12月1日,与丹麦在1965年9日分别订有双边协定,但只解决了两国间近海岸部分的大陆架分界线,即从海岸到海面25海里至30海里之处的分界线,主要适用等距离原则划出;而这些点之外伸向北海中心的分界线则无法达成任何协议。产生僵局的原因是:丹麦和荷兰坚持整条边界线应采用1958年《大陆架公约》第6条规定的等距离原则划出。他们认为,不论德国与该公约的关系如何(德国不是该公约缔约国),德国有义务接受以“等距离—特殊情况”方法为基础划界,因为该方法的使用不仅仅是一项条约义务,而且是习惯国际法的一项规则。 与此相反,德国认为,在习惯国际法中没有等距离线这样的原则,而且用这种方法划分北海大陆架疆界对它来说是极不公平的。因为德国的海岸线是凹入的,从其两端划出的等距离线会交叉,这将使德国的大陆架成为一个小得不成比例的三角形。1966年3月31日,荷兰

与丹麦就它们之间的大陆架分界线达成协议。该分界线以等距离原则为基础,始于一条将英国的大陆架与北海东半部分离的疆界上的一点,延伸至联邦德国海岸外的一点,这样就阻止了联邦德国将其大陆架展至北海中部与英国的大陆架界线相接。1967年2月,联邦德国分别同丹麦和荷兰订立特别协定,将划分大陆架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这两个协议请求法院判定:“在划分属于这三个国家的北海大陆架的区域时应适用什么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并承诺在此之后按照法院指明的原则和规则划界。 国际法院于1969年2月20日发布其判决。法院在判决中首先拒绝了丹麦和荷兰提出的等距离原则是大陆架概念中所固有的原则的观点。法院不否认等距离法是一种简便的方法,但这并不足以使某种方法一变而为法律规则。 法院接着审查了“等距离—特殊情况原则”是习惯国际法的一部分的论点。法院得出结论, 《大陆架公约》签订之时, 并不存在像等距离原则这样的习惯国际法规则, 公约第6条也没有使这一原则具体化。法院承认,在某些情况下, 有关的国家的确同意按等距离原则划分彼此之间的大陆架疆界, 但没有任何证据表明, 它们这样做是因为感到习惯法规则使它们有义务这样做。 法院同样驳回了荷兰和丹麦提出的另一项抗辩:等距离原则即使在《大陆架公约》制定之时还不是习惯法规则,但是自公约制定以来,这样的规则已经形成。 法院认为,采用划界方法的一个先决条件是,按照公平原则, 通过谈

1982年上海劫机案真相

1982年上海劫机案真相 保卫干部劫持专机1982年7月30日,上海虹桥机场,非洲某国陆军总司令M少将率领高级军事代表团结束在沪访问,准备乘“子爵号”专机飞赴北京。8时30分,舱门缓缓关闭,驾驶员张景海、副驾驶兰丁寿、领航员刘铁军做好了起飞准备。9时12分,“子爵号”发动、起飞。 9时20分,“子爵号”飞抵江苏无锡上空。有一个人悄悄地离开座位,溜进了靠近驾驶舱的洗手间,然后趁领航员刘铁军推开舱门到后舱向地面报告飞行状态的机会,冲进驾驶舱反锁了舱门。 “不许动!立即改变航向,飞到台湾桃园机场!不许报告!不老实就打死你们!”那人一把扯掉了驾驶员的飞行帽,把报话系统卡断了。张景海、兰丁寿本能地回过头,简直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劫机歹徒是随团国家某机关保卫干部 郑延武。 迅速报告空军首长 刘铁军正欲返回驾驶舱,耳机中突然传出了张景海的声音:“不好,有人劫持飞机!”他立即悄悄返回后舱向地面指挥部报告:专机在无锡附近上空被劫持。 电波划破长空传到地面指挥部,传到空军作战室,

空军值班首长立即用专线电话向空军一号首长紧急报告。几分钟后,空军首长驱车赶到空军作战室。“子爵号”接到命令:“一定要保护外宾的绝对安全,有情况马上报告。” 刘铁军立即召集客舱和服务舱机组人员开会通报情况,经过讨论形成五条决议:坚决粉碎歹徒的阴谋;将机上发生的一切写成文字材料装入密封匣以防不测;绝不能让外宾知道专机被劫;向中方随团首长汇报;做好准备随时配合驾驶飞机的中队长、副中队长行动。 一切安排妥当,刘铁军又来到了驾驶舱外,拎起了 闪着寒光的太平斧。 驾驶员巧妙让专机北上郑延武锁死舱门后抽出手枪,把汽油泼在了地板上,掏出一个打火机。“不能蛮干。”张景海 不动声色的思忖着。他瞅了瞅兰丁寿,兰丁寿微微点了点头。 兰丁寿趁郑延武擦汗时悄悄地关闭了右舵罗盘转换开关,此时飞机已完全由张景海一人操纵。张景海心领神会,悄悄启动了左舵罗盘开关。郑延武吼叫时,兰丁寿扭动了已经被关闭的右舵罗盘指示开关。郑延武不知道右舵罗盘已经不起作用,“子爵号”并没有掉头南下,而是在盘旋北上。张 景海于是神不知鬼不觉地打开了底部通气孔,以便加快汽油挥发。

第八章 航空器受非法干扰的应急管理

第八章对非法干扰行为的反应 第二节非法干扰行为的类型 1非法劫持地面航空器。 2非法劫持飞行中的航空器。 3爆炸威胁地面航空器。 4爆炸威胁飞行中的航空器。 5爆炸威胁机场重要场所和设施。 6非法干扰或冲击机场。 7在机场或航空器内扣留人质。 8生化威胁。 9其它针对机场的严重非法干扰行为。 第三节处置依据及原则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援规则》(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90号)、《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4.机场)、《国际民航公约附件17——防止对国际民用航空进行非法干扰行为的安全保卫》、《国家反劫机总体处置预案》、《处置非法干扰民用航空器安全行为程序》,地方政府的紧急预案以及国际民航组织《机场勤务手册》第七部分“机场应急计划”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为有效防范和处置针对民用航空安全的各类非法干扰事件,保证机场正常运行秩序,结合白云机场场地及运行管理特点,制定了对非法干扰活动的反应处置程序。 应急处置原则: 1处置决策以最大限度地保证国家安全、人机安全为最高原则,当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和伤害减至最小。 2 尽量保证遭受非法干扰行为的航空器滞留于地面。 3旅客和机组的安全获释是首要目标,应当优先于其他一切考虑。

4谈判始终优先于武力的使用,直至决策人认为没有继续谈判的可能性。 5保证通信渠道的畅通、程序的执行和设备的使用。 组织机构及各机构职责: 非法干扰处置组织机构 非法干扰处置组织机构图 职责和要求 非法干扰处置领导小组是机场处置非法干扰事件的最高决策机构,其职责如下: (1)负责组织、指挥在机场发生的非法干扰行为的应急处置行动。 (2)负责向上级领导汇报应急处置行动情况。 (3)根据应急处置行动实施情况,发布紧急情况解除指令。 (4)负责组织、指挥应急处置演练。 (5)负责组织修改、审定对非法干扰行为的处置方案。 8.4.2.2机场应急处置现场总指挥 现场总指挥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其授权人担任,全面负责处置非法干扰行为的指挥工作。现场总指挥职责如下: (1)接到应急处置中心报告后,立即赶赴应急处置中心或紧急事件现场,全面负责应急处置行动的组织、指挥工作。 (2)对应急处置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经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策后实施处置。 (3)向上级领导汇报应急处置行动的情况。 (4)非法干扰事件处置结束后,下达行动结束的指令。

各航空公司空姐整理的飞机上的笑话

(一)飞机落地了,由于广播的乘务员老想着赶班车去东直门,于是广播成了“女士们,先生们,我们的飞机已经抵达首都北京东直门机场”旅客疯了…… (二)飞机抵达纽约,应该是肯尼迪机场,最后广播成了“我们已经抵达纽约肯德基机场” (三)回到北京,落地前乘务员要做好签封工作,刚签封完就有旅客要可乐,乘务员说“我们都封了”结果客人很不理解:“我就要个可乐,你们就疯(封)啦?!” (四)飞机机械故障延误了,过了一会又可以走了,旅客问为什么?乘务员说“没事儿,就换了一个敢开的机长。” (五)飞机落地了,还在滑行,旅客就都站起来拿行李,为了安全,要广播“女士们,先生们,我们的飞机还在滑行,请您坐好,并关闭头顶上方的行李架”结果一着急广播成了“女士们,先生们,我们的飞机滑得还行……”这时候,“叮--咚”内话响了,机长说“谁夸我呢?!” (六)乘务员广播“女士们,先生们,请您坐在跑道上,系好安全带,我们的飞机马上就要起飞了……” (七)话说,飞机起飞的时候,轰鸣声甚大,坐在头等仓的乘乘对另一乘乘说:“看,那个旅客的鼻毛露出来了”另一乘乘没有听见,大声问到:“什么?!”又大声重复一边还是没有听到,只见那个旅客走过来,说:“小姐,她说,我的鼻毛露出来了!!” (八)一天乘务长和一乘务员迎客,上来一名外国黑人。乘务长小声的对乘务员说:“你看那外国人可真黑啊~!(笑)”第2秒钟外国黑人回头对哪个乘务长说:“就你白!” (九)乘乘:我们有雪碧可乐矿泉水请问你需要喝什么?旅客:饮料! (十)乘乘:今天为您提供的热早餐有面条和点心,请问你需要哪一种?旅客沉思半晌:米饭! (十一)据闻俄罗斯最近又发生了一起劫机事件。 在一架莫斯科飞往巴库的班机上,一名青年男子突然掏出一把玩具手枪大喊:“劫机!我要劫机!我要和机长对话!!”机长赶紧战战兢兢地过来了,小心冀冀地说道:“先生,您有什么意见尽管说,您的要求我们都尽量满足,请您先放下枪好吗?这样以免伤及无辜……”

中国历史故事-卓长仁劫机案谈判始末——中韩交往的一次破冰之旅

中国历史故事-卓长仁劫机案谈判始末——中韩交往的一次破 冰之旅 作为2012年中国重要的外交纪念日之一,中韩将在8月迎来建交20周年。自1992年8月24日起,紧密的经贸、文化交往及官方互动,两国的相互影响水乳交融。 向历史回溯,围绕1983年5月卓长仁劫机案而展开的艰难谈判,可以说是中韩两国交往的一次破冰之旅。 当时,从沈阳飞往上海的296次航班被卓长仁等6人劫持,最后在韩国东北部江原道迫降。虽然当时两国尚未建立外交关系,但是从5月5日案发,到5 月9日结束谈判,短短不到一周,双方就稳妥解决了这一事件。 1997年,已经赴台的卓长仁等3人因绑架杀人案被执行死刑,其他3人也淡出公众视野。而中国工作组历史性地首次赴韩国谈判,则推开了两国交往的大门。 就卓长仁劫机案谈判过程及其影响,《瞭望东方周刊》日前专门访问了当时担任中方工作组翻译的外交部退休官员蒋正才。 今年78岁的蒋正才是重庆人,毕业于朝鲜金日成大学朝鲜语文系。卓长仁劫机案发生时,他担、任外交部亚洲司一处(朝蒙处)副处长。他从上世纪50年代开始参与中朝外交,直到1998年自中国驻韩国釜山总领事馆总领事职位上退休,是中国最了解朝鲜半岛事务的人之一。 当时,这个工作组不仅带回了被劫持的飞机和机组、乘客,也带回了两国改善关系的努力与希望。 蒋正才口述了处理这件突发,事件的始末。 意外的破冰之旅 卓长仁劫机案发生在中韩关系比较微妙的时候。从整个事件的处理来看,韩国方面非常积极主动。这是当时的大背景决定的。因为我们先后和美国建交、和日本恢复邦交,韩国也就迫切希望与我建立联系。我们当时则主要是怎么走出去的问题,是怎么从“文革”那种封闭状态进一步开展对外交往的问题。

卓长仁劫机案

卓长仁劫机案 1983年,从沈阳机场运载105名乘客飞往上海的中国民航296号班机,自沈阳东塔机场起飞后,被机上乘客卓长仨、姜洪军、安卫建、王彦大、吴云飞和高东萍等6名持枪歹徒采用暴力和威胁的方式劫持。他们用枪射击驾驶舱门锁,破门闯入驾驶舱后,对舱内人员射击,将报务员王永昌和领航员王培富击成重伤。威逼机长王仪轩和副驾驶员和长林改变航程,并用枪顶着机长的头和威胁乘客要与全杌同归于尽, 还强行乱推驾驶杆,使飞机在颠簸倾斜、忽高忽低(最低离地面600米)的状态下飞行,严重危及着飞机和全机人员的安全。飞机被迫在我国渤海湾、沈阳、大连和丹东的上空盘旋后飞经朝鲜人民共和国,又飞人了韩国领空,被韩国4架鬼怪式战斗机拦截,迫降在该国的春川军用机场。飞机降落后,罪犯们又控制飞机和机上人员长达8小时之久,最后向韩国当局缴械并受到拘留。 事发后,韩国有关当局对事实进行了调查,并迅速将情况通知了中国政府和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理事会。 中国外交部收到通知后,向韩国提出请求按照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立即将被劫持的航空器以及机组人员和乘客交给中国民航当局,并将劫机嫌疑犯引渡给中国处理。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理事会主席阿萨德?科泰特,秘书长朗贝尔致电韩国当局,表示对中国民航296号班机被非法劫持一事的密切关注,并相信韩国将不遗余力地安全地交还乘客、机组人员和飞机,按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大会的决议和韩国参加的1970年《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规定对劫机嫌疑犯予以惩处。 随后经韩国民航局局长金彻荣的同意,中国民航局局长沈图率民航工作组一行33人于1983年5月7日赴汉城协商处理这一事件。经与韩国代表谈判签署了一份关于交还乘客、机组人员和飞机问题的备忘录。按备忘录规定,被劫持的飞机上的乘客除3名日本乘客回日本外,其余中国乘客和机组人员都先后返回中国。被劫持的飞机经韩国有关部门作了技术检修后归还了中国。 对于劫机嫌疑犯,韩国拒绝了中国的引渡请求,而坚持由其自行决定进行审讯和实施法律制裁。1983年6月1日,韩国汉城地方检察院以违反韩国《航空安全法》、《移民管制法》和《武器及爆炸物品管制法》对6名劫机嫌疑犯提起诉讼。7月18日,汉城地方刑事法院开始审判。经审理后法院作出判决,判处卓长仨、姜洪军有期徒刑6年,安卫建、王彦大有期徒刑4年,吴云飞和高东萍有期徒刑2年。 问题: (1)韩国对中国被劫持地96号民航机、机组人员及其乘客所采取的措施是否符合《海牙公约》 的规定? (2)韩国拒绝引渡卓长仁等罪犯是否违反国际法?为什么? (3)中国请求引渡卓长仁等的根据是什么? (4)什么是“或引渡或起诉原则”?该原则有何意义? 答:(1)对于被非法劫持的航空器及其内的机组人员和乘客,依公约规定,航空器的降落地国应予保护。《海牙公约》第九条规定:“当第一条第一款所指的任何行为(指用暴力或暴力威胁,或用任何其他胁迫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或任何此类未遂行为)已经或即将实施时,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恢复或维护合法机长对航空器的控制。”“前款所述情况下,航空器或其旅客或机组人员所在的任何缔约国,应对乘客和机组人员尽快继续其旅行提供方便,并将航空器和所载货物不迟延地交还给合法的所有人。”韩国对我国被劫持的296号民航客机的机组成员和乘客提供了方便,应日本乘客要求让他们返回了日本,协助中国乘客和机组人顺利返回中国。并将航空器交还给中国。所以说,韩国是严格遵守了《海牙公约》的规定的。

论反劫机的正确方法

论反劫机的正确方法 提要 飞机是中长距离最好的选择:省时,安全,并且快界,但如果遇到劫机,就可能不再快捷,严重的则可能危及飞行安全,更有甚者会危及乘客安全以至国家财产的安全。飞行员不但因该非好每次飞行任务,也要从各方面来防止劫机事件的发生,万一发生也要认真对待。本文通过结合有关劫机的具体事例,主要分析劫机对世界航空所造成的危害,劫机者的目的,以加深对反劫机的势在必行,以及探讨如何处置劫机,诸如此类的问题。 关键词:飞行安全劫机反劫机 引言: 在本世纪六十年代末到八十年代初,由于很多不法分子使用非法手段劫持航空器,导致千余无辜旅客的死伤,(图P11,《论三个反劫机公约》) 如图可见,由于劫机这种机上犯罪而导致的死伤人数是不可低估的现在世界上的关于反飞机劫持的法律条文很多,对劫机者的惩罚措施也相当严厉,劫持飞机的数目却没有被遏制住,我们应如何应对劫机者呢?劫机者的动机是什么呢,到底对航空业的危害又有多么“重大”呢。下面将具体分析这些内容。

一、关于反劫机的法律条文 自从1903年第一架飞机由莱特兄弟发明到现在已经有一个世纪了,而最早的全世界性质的关于航空法的条约是1919年<<巴黎公约>>的缔结。据可查到的资料,世界上第一次劫持飞机事件发生在一九三二年秘、鲁的几名失败“革命者”的劫机逃走。也就是说劫机事件也有半个多世纪的历史背景了。 劫机者在英文单词中以“嗨杰克”(Hijack)表示,“嗨杰克”一词源出于美国历史上盗匪的黑话。对其来源有两种说法!一种说法是:十八世纪时,在北美开发过程中,一些公路拦劫强盗招呼埋伏在公路两边的同伴时所使用的暗号:“嗨!杰克”。喊这句话就表示“该动手了”的意思。另一种说法是:二十世纪初,美国历史上的“禁酒时代”,贩酒走私集团劫夺对方时,突然用手枪顶住该人的腰背时的喊话: “嗨,杰克,举起手来!”不论哪种说法正确,对“Hijack”一词出于匪帮黑话这一点,是没有争议的。也就是说劫机是一种非法行为,是一种犯罪,既然是犯罪就应该有相关法律给予制裁,<<巴黎公约>>还没有意识到关于劫机这一点.所以给了劫机者的可乘之机,在一九六三年九月出台了<<东京公约>>,这是第一部具有国际性质并且内容涉及劫机事件的公约,它的全名是<<关于在航空器上犯罪及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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