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普适性
作者:王俊奇
来源:《河北大学学报·社科版》2014年第04期
摘要:按生产要素分配就是按生产要素的占有状况和使用状况进行分配。按生产要素分配不仅是市场经济所特有的分配规律,而且是一切经济形态所共有的分配规律。
关键词:马克思;分配;生产要素;普适性
中图分类号: F0-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5-6378(2014)04-0000-00
一、马克思关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基本思想
(一)分配的含义
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离不开物质资料的生产,生产活动是人类一项最基本的实践活动。“我们首先应当确定一切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也就是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这个前提是: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吃喝住穿以及其他一些东西。因此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而且这是这样的历史活动,一切历史的一种基本条件,人们单是为了能够生活就必须每日每时去完成它,现在和几千年前都是这样。”[1]而人类的生产,不是单个人的行为,都是社会的生产,这种社会生产过程都表现出二重性特征:“既是人类生活的物质生存条件的生产过程,又是一个在历史上经济上独特的生产关系中进行的过程,是生产和再生产着这些生产关系本身,因而生产和再生产着这个过程的承担者、他们的物质生存条件和他们的互相关系即他们的一定的社会经济形式的过程。”[2]
分配首先是生产要素的分配,其次才是生产要素的结合即生产,然后才是对生产成果即产品的分配。产品的分配是联接生产和消费的中间环节,是基于人类消费需求而必须进行产品生产之后进而把产品分配给社会成员的活动。产品的生产必须在一定社会生产关系下才能进行,产品的分配也必须在一定社会生产关系下才能进行。不同经济条件下由于生产条件的不同,生产要素配置方式的不同,产品分配的形式则不同;不同经济条件下各生产要素主体由于生产要素的数量、质量和使用效率的不同,可供分配产品的数量则不同。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第五十一章中对资本主义分配进行了明确的阐释:“由每年新追加的劳动新加进的价值……分成三部分,它们采取三种不同的收入形式,这些形式表明,这个价值的一部分属于或归于劳动力的所有者,另一部分属于或归于资本的所有者,第三部分属于或归于地产的所有者。因此,这就是分配的关系或形式,因为它们表示出新生产的总价值在不同生产要素的所有者中间进行分配的关系。”[2]这就是说,分配的对象,是新增加的价值;
参与分配的主体,是不同生产要素所有者。在这里,分配的对象是新增加的财富即使用价值还是新增加财富的价值并不重
要,商品本来就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统一体,是物质内容和社会形式的统一,二者不可分离。分配
使用价值同时就是对价值的分割,分配价值同时就是对使用价值的分割。
由此可见,产品分配至少包含了四个方面的内容:分配的主体、分配的客体、分配的方式、分配的数量。
(二)马克思阐释的按生产要素分配思想
生产要素的分配决定产品的分配。“就整个社会来看……不是生产安排和决定分配,而相反地是分配决定和安排生产……在分配是产品的分配以前,它是(1)生产工具的分配,(2)社会成员在各类生产之间的分配(个人从属于一定的生产关系)——这是同一关系的进一步规定。这种分配包含在生产过程本身中并且决定生产的结构,产品的分配显然只是这种分配的结果。如果在考察生产时把包含在其中的这种分配撇开,生产显然是一个空洞的抽象;相反,有了这种本来构成生产的一个要素的分配,产品的分配自然也就确定了。”[3]
生产要素的分配如何决定产品的分配,马克思从两个方面进行了阐释:
第一,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决定产品的分配权。“劳动力的、资本的和土地所有权,就是商品这些价值组成部分所以会分别属于各自的所有者,并把这些价值组成部分转化为他们的收入的原因。”。“资本家只要付给工人以劳动力的实际价值,就完全有权利,也就是符合于这种生产方式的权利,获得剩余价值。”[4]
第二,一定社会生产方式下生产要素的配置方式决定产品分配的社会形式。“利息和利润作为分配形式,是以资本作为生产要素为前提的。它们是以资本作为生产要素为前提的分配方式……如果劳动不是规定为雇佣劳动,那么,劳动参与产品分配的方式,也就不表现为工资,如在奴隶制度下就是这样。最后,地租——我们直接来看地产参与产品分配的最发达的分配形式——的前提,是作为生产要素的大地产(其实是大农业),而不是土地一般,就像工资的前提不是劳动一般一样。分配关系和分配方式只是表现为生产要素的背面。个人以雇佣劳动的形式参与生产,就以工资形式参与产品、生产成果的分配。分配的结构完全取决于生产的结构,分配本身就是生产的产物,不仅就对象说是如此,而且就形式说也是如此。就对象说,能分配的只是生产的成果,就形式说,参与生产的一定方式决定分配的特殊形式,决定参与分配的形式。”[3]这就是说,资本主义生产要素特殊的配置方式,决定了工资、利润、利息、地租等产品分配的特殊社会形式。
(三)马克思阐释的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普遍适用性
马克思不仅重点阐释了资本主义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思想,而且明确阐释了按生产要素分配规律在整个人类社会的普遍适用性。在《哥达纲领批判》中,他指出:“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例如,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就在于:物质的生产条件以资本和地产的形式掌握在非劳动者手中,而人民大众则只有人身的生产条件,即劳动力。既然生产的要素是这样分配的,那么自然而然地就要产生消费资料的现在这样的分配。如果物质的生产条件是劳动者自己的集体财产,那末同样要产生一种和现在不同的消费资料的分配。”[5]这里所说的生产条件的分配,就是生产要素条件的分配,这同他所阐释的资本主义生产要素分配决定产品分配的观点是一致的。
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一般规定性
上文已经阐明,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决定产品的分配权,一定社会生产方式下生产要素的配置方式决定产品分配的社会形式。这构成了马克思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基本思想,也可以说,这是按生产要素分配含义的质的规定性。那么,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数量又是如何确定的呢?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详细阐释了各生产要素所有者所分配的多少同其拥有生产要素的数量、质量和使用效率的关系。
第一,雇佣工人参与分配的量的规定性。雇佣工人依靠劳动力所有权分配工资,而工资是劳动力价值的货币表现,亦即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劳动力的价值又可以归结为一定量生活资料的价值,另外,同其它商品不同,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还包含历史和道德的因素。决定劳动力价值的因素是不断变化的,凡是影响劳动力价值变化的因素都会影响到工资水平。马克思不仅着重阐释了影响工人整体工资水平的因素,同时,也通过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劳动质量、计时工资、计件工资、简单劳动、复杂劳动等范畴阐释了影响工人个体工资水平的因素。这些因素都可以归结为工人所拥有劳动力要素的数量、质量和使用效率。
第二,职能资本家参与分配的量的规定性。产业资本家、商业资本家、银行资本家等职能资本家由于追求更有利的投资场所展开竞争形成了平均利润,从整个社会来看,职能资本家分配的多少跟其投入资本量的大小成正比,等量资本获得等量利润,但平均利润并不排斥超额利润,同一产业部门内部不同企业之间由于资本运作效率的不同所获利润不同。不难看出,职能资本家所获利润多少同其所拥有的资本数量、质量和使用效率的关系。
第三,借贷资本家参与分配的量的规定性。借贷资本家不能获得超额利润,但不难理解,借贷资本家所获利息的多少同其拥有货币资本的数量和资本运作效率的直接关系。
第四,大土地所有者参与分配的量的规定性。农业工人受雇于农业资本家,耕种农业资本家租用的大土地所有者的土地,农业工人得到工资,农业资本家得到平均利润,大土地所有者得到地租。地租的多少,取决于土地数量的多少,质量的优劣以及土地所有者和农业资本家之间的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