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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在线监测标准(试行)

污染物在线监测标准(试行)
污染物在线监测标准(试行)

神华北京国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标准

GHFD-09-TB-03-2012

目次

前言................................................................................II 引言...............................................................................I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总则 (2)

5 烟气在线监测 (3)

5.1 一般规定 (3)

5.2 烟气在线监测技术要求 (3)

5.3 烟气在线监测调试验收 (7)

5.4 烟气在线监测运行维护 (7)

5.5 技术档案管理 (8)

6 废水在线监测 (9)

6.1 一般规定 (9)

6.2 废水在线监测技术要求 (9)

6.3 废水在线监测调试验收 (9)

6.4 废水在线监测运行维护 (10)

6.5 技术档案管理 (10)

附录A(资料性附录) 烟气污染物排放监测实时数据 (11)

前言

本标准根据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神华北京国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安健环监察部提出。

本标准由神华北京国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科技信息部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神华国华(北京)电力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甘泉、何伟、闫振东、史晓宏。

本标准主要审定人员:程辉科、胡秀丽、周洪光、程鑫。

本标准由神华北京国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安健环监察部负责解释。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引言

为进一步规范国华电力公司火力发电厂污染物在线监测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管理工作,提高在线监测系统的测量数据准确性和投运率,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依据现行行业标准《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 75)和《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 76)以及《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 353)系列标准等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编制。

污染物在线监测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国华电力公司污染物在线监测建设、运行和维护基本技术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和改造的环保设施烟气污染物和废水排放在线监测的配置、设备选型、安装、调试以及所有机组污染物在线监测的运行和维护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DL/T 960-2005 燃煤电厂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订货技术条件

HJ/T 75-2007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 76-2007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HJ/T 212 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HJ/T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

国发[2007]36号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

环保总局令第28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环发[2008]6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教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烟气在线监测系统 Flue Gas Monitoring System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和脱硫/脱硝装置烟气监测系统的总称。是以自动分析仪器为核心,运用现代传感器技术、自动测量技术、自动控制技术、计算机应用技术以及相关专用分析软件和通信网络组成的综合性监测系统。一般由采样、测试、数据采集和处理三个子系统组成。

采样系统:采集、输送烟气或使烟气与测试系统隔离。

测试系统:监测污染物,显示物理量或污染物浓度。

数据采集、处理系统:采集并处理数据,生成图谱、报表、具有控制、自动操作功能。

3.2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 Continuous Emission Monitoring System(CEMS)

安装在电厂烟气排放出口,用于连续测定烟气中颗粒物和/或气态污染物浓度和排放量,计算、显示和打印各种参数并能通过数据、图文传输系统传输至固定污染源监控系统的烟气在线监测系统。 3.3

烟气参数连续监测系统 Continuous Monitoring System(CMS)

连续测定烟气除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以外参数的全部设备。包括:氧量、烟气流速、烟气温度、压力。

3.4

废水在线监测系统 Waste Water Monitoring System(WWMS)

安装在厂界排水口现场用于监控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流量。由自动采样器、自动分析仪和数据采集传输设备组成的监测体系。

3.5

标准状态 Standard State

烟气在温度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中所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的数值。

3.6

氧含量 O2 content

燃料燃烧时,烟气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来表示。

3.7

相对准确度 Relative Accuracy

在线测量仪器与参比方法同步测量时,在相同时间区间内其测量数据对之间的平均误差系数。 3.8

参比方法 Reference Method

国家或行业发布的标准方法。

3.9

校准 Calibration

用标准装置或标准物质对监测仪器进行校零/跨、线性误差和响应时间等的检测。

3.10

校验 Checkout/Verification

用参比方法监测仪器(含取样系统、分析系统)检测结果进行相对准确度、相关系数、置信区间、允许区间、相对误差、绝对误差等的对比检测。

3.11

技术验收 Technical Check and Acceptance

由有资质的第三方用参比方法对监测仪器测量结果进行相对准确度、相对误差、绝对误差的对比检测和联网验收。

4 总则

4.1 污染物在线监测系统的设置应依据环保设施工艺系统运行要求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设置。

4.2 污染物在线监测系统的选型、安装、运行、审查、监测质量控制、数据采集和联网传输,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4.3 烟气污染物排放口应安装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必须与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时传输数据。烟气污染物中汞排放监测应按照国家及地方环保部门要求配置。

4.4 电厂主控室、主办公楼应设置烟气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显示屏,显示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数值及执行标准限值(见附表)。

4.5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由第三方运行和维护的,接受委托的第三方应当依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4.6 建立建全污染物在线监测系统设备相关制度和台帐,明确相关部门和责任人。

4.7 污染物在线监测系统运行维护人员应经过相关培训合格后上岗。

4.8 负责污染物在线监测系统设备的巡检、维护保养和定期校准和校验。

4.9 按照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求提交污染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设备日常运行自检报告。

4.10 配合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固定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

5 烟气在线监测

5.1 一般规定

5.1.1 烟气污染物在线监测系统技术性能指标、安装位置、调试检验方法、日常运行管理、日常运行质量保证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 75)的有关规定。

5.1.2 烟气在线监测系统检测项目和监测方法应依据环保设施工艺系统运行要求确定。

5.1.3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应按照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求设置,同时还应满足(HJ/T 75)中数据审核和上报的相关要求。

5.1.4 应配合环保部门对新建及改造的CEMS进行技术验收,技术验收包括参比方法验收和联网验收两部分。

5.1.5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EMS)因故障不能正常采集、传输数据时应当采用人工监测方法报送数据。

5.1.6 烟气在线监测系统应有制造计量器具CMC标志,进口产品应取得我国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器具批准证书。同时还必须是通过国家环保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适用性检测合格,并在有效期内的产品。

5.1.7 安装烟气汞排放监测系统的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环保部门的要求开展相关工作,做好测试记录及监测系统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5.2 烟气在线监测技术要求

5.2.1 烟气在线监测配置

5.2.1.1 脱硫系统入口、出口应根据工艺流程对烟气在线监测系统进行配置,并能对每套脱硫装置相关参数进行单独监测。

5.2.1.2 脱硫系统出口烟气在线监测系统同时用于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时,其配置应满足《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75)、《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T/T76要求,并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求联网。

5.2.1.3 当两台及以上脱硫装置共用一个烟筒时宜将CEMS测点设在烟囱上,并在每个脱硫装置出口另外设工艺控制用烟气在线监测系统;如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明确要求监控每台脱硫装置排放情况时,每台脱硫装置出口烟气在线监测系统应按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要求配置。

5.2.1.4 SCR脱硝系统反应器入口和出口均应设置烟气在线监测系统;SNCR脱硝装置应在出口设置烟气在线监测系统。

5.2.1.5 除尘器出口烟尘在线监测系统可与脱硫入口烟气在线监测系统合并设置。

5.2.1.6 烟气污染物在线监测系统采用每套分析仪配置一套采样装置的方式。

表示任选一种气体参数测量仪和气态污染物CEMS

图1 CEMS示意图

5.2.2 烟气在线监测设备选型

5.2.2.1 烟气在线监测系统选型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 76-2007)中5.8的主要技术指标要求,同时仪器所采用的分析原理应与被测污染物浓度范围相适应。

5.2.2.2 新建机组和改造的烟气在线监测系统宜选用具有自动校准功能的仪表。

5.2.2.3 烟气采样探头和伴热电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燃煤电厂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订货技术条件》(DL/T 960-2005)中4.2.1.2项或4.2.2.2项的有关规定。

5.2.2.4 监测仪表配有伴热电缆时,伴热温度应大于120℃。

5.2.2.5 伴热电缆应设有温度测点,测点位置设置应能反映取样管线伴热情况,并在控制单元或DCS 上显示伴热电缆温度低报警。

5.2.2.6 烟气在线监测系统采样管线长度应满足气态污染物测量响应时间不大于180s的要求,CEMS 采样管线长度应尽量短,以减小采样管线对测量精确度的影响。

5.2.2.7 CEMS测量单元选型应满足:气态和颗粒污染物相对误差不超过±10%,线性相关系数≥0.85。

5.2.2.8 CEMS数据传输系统在意外断电后又重新供电的情况下应能可靠地自动启动恢复运行状态,并记录故障时的时间和恢复运行时的时间。同时所保存的数据不应丢失。

5.2.2.9 CEMS数据采集传输仪应自带备用电池或安装不间断(UPS)电源,在外部供电中断的情况下能保证设备连续工作6h。

5.2.2.10 烟气在线监测系统应具有自动清洗系统,清洗的范围至少包括:采样探头、采样管线、皮托流速测压管和测量颗粒物的光学镜头等。净化系统应能克服烟气压力,保持光学镜头和插入烟道或管道探头的清洁。

5.2.3 监测项目

5.2.3.1 脱硫系统入口至少应监测SO2、O2浓度,并根据工艺控制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求增设其它气体参数监测。当出口仅用于脱硫控制时,应监测SO2、O2的浓度。

5.2.3.2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EMS)监测项目至少应包括:SO2、NO X、O2、烟尘、烟气温度、流量、压力、湿度。

5.2.3.3 SCR脱硝系统反应器入口监测项目:NO X、O2的浓度;反应器出口监测项目:NO X、O2、NH3的浓度。

5.2.3.4 对于未设置气-气换热器 (GGH)的脱硫系统,可将颗粒物CEMS安装在脱硫装置入口。通过参比方法同步测定脱硫系统进、出口颗粒物排放量,计算出排放浓度系数,其实际排放浓度值按下式计算:

K=G1/G2 (1)

C1=K*C2 (2)

式中:

C1-计算所得的脱硫装置出口颗粒物排放浓度,mg/m3;

C2-脱硫装置进口颗粒物CEMS所测得的颗粒物浓度,mg/m3。

K-颗粒物排放浓度系数;

G1-参比方法测得的脱硫装置出口颗粒物排放量,kg/h;

G2-参比方法测得的脱硫装置进口颗粒物排放量,kg/h;

5.2.4 测点选择及安装要求

5.2.4.1 烟气在线监测系统测点位置选择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 75-2007)中

6.2.2、6.2.9和6.2.10的有关规定,优先选择垂直管段和烟道负压区域,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部位。

5.2.4.2 安装在烟囱上的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其具体位置应满足当地环保主管部门的要求。

5.2.4.3 安装位置的测量路径不得出现水雾和水滴,烟气流不得有分层现象。

5.2.4.4 测点应选择在烟气流速大于5m/s的位置。

5.2.4.5 烟道上预留的参比方法采样孔和采样平台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1996)中4.2.2、4.2.3的有关规定。采样平台设置在高处时,应有通往平台的Z字梯、旋梯或升降梯。

5.2.4.6 抽取法采样探头到除湿装置或分析仪的整个管路,其倾斜度不得小于5°。

5.2.4.7 烟气在线监测系统应有三级防雷系统,防止发生雷击事故。

5.2.4.8 仪器设备应有漏电保护装置和良好的接地措施,以保证人身安全和仪器运行安全。

5.2.5 分析仪表间配置要求

5.2.5.1 烟气在线监测系统分析仪表间应密闭,并应安装温度调节装置。室内温度保持在16℃~28℃,相对湿度平均值应不大于85%。

5.2.5.2 烟气在线监测系统机柜安装处应设有样气冷凝水自动排放的设施。同时对于配有空气压缩机的监测系统,也应有自动排放空气压缩机冷凝水的设施。

5.2.5.3 检测后的废气应直接排出分析仪表间。

5.2.5.4 分析仪表间应预留足够操作和散热的空间。

5.2.5.5 安装CEMS的分析仪表间应设二级门禁管理。

5.2.6 数据处理与存储

5.2.

6.1 DCS上显示的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浓度,必须执行《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规定,折算为基准氧含量浓度值。各类热能转化设施的基准氧含量按表1的规定执行。

表1 基准含氧量表

序号 热能转化设施类型 基准氧含量(O2)/%

1 燃煤锅炉 6

2 燃油锅炉及燃气锅炉 3

3 燃气轮机组 15

5.2.

6.2 DCS上显示的气态污染物浓度均应以mg/Nm3为单位。就地仪表显示数值单位为ppm的应进行转换,ppm与mg/Nm3的转换系数如下:

SO2:1ppm =2.86mg/Nm3

NO2 :1ppm=2.05mg/Nm3

NO:1ppm=1.34mg/Nm3

NH3:1ppm= 0.76mg/Nm3

NO2=1.53NO

5.2.

6.3 氮氧化物(NO X)浓度数值应以NO2计。

5.2.

6.4 远传报警信号至少包括:伴热电缆温度低、吹扫空气压力低以及其它系统故障等。

5.2.

6.5 烟气在线监测系统的数据采集系统应能根据测定的数据和仪器运行状态自动在测定的数据后面给出状态标记。

5.2.

6.6 数据存储装置容量应满足至少存储1年的烟气排放连续记录数据。

5.2.7 通讯接口配置

5.2.7.1 数据采集单元应至少有5个串行通讯接口(RS232/RS422/RS485中的一种);至少8个模拟量输入通道(分辨率至少达到12位)和4个开关量输入通道。

5.2.7.2 应留有以太网通讯接口或/和RJ11接口,具体根据国家及当地环保监督管理部门数据通讯要求确定。

5.2.8 通讯数据

烟气CEMS应按照国家及当地环保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数据,数据处理方式应按《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 76-2007附录B的有关规定执行。

上传至DCS及电厂信息管理系统中的烟气污染物及烟气参数应与上传至当地环保监督管理部门的数据保持一致。传送的数据至少包括:

——原烟气SO2浓度和O2含量

——净烟气SO2浓度、NO X浓度、烟尘浓度和O2含量

——净烟气流量、温度、压力和湿度

5.3 烟气在线监测调试验收

5.3.1 烟气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或改造后应至少连续正常运行168h后,才能进行调试检测,调试检测周期为72h。

5.3.2 调试检测期间不允许计划外的检修和调节。如因烟气在线监测系统故障、污染源故障或断电等原因造成调试检测中断,在上述原因恢复正常后应重新进行72h调试检测。

5.3.3 调试检测内容包括:零点/跨度漂移技术指标、颗粒物CEMS相关校准技术指标、气态污染物(含O2)CEMS线性误差/响应时间/准确度技术指标、流速速度场系数和系数精密度技术指标等调试检测。

5.3.4 调试检测合格后才能进行技术验收,技术验收应达到《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 75-2007中7.2和7.6所规定的参比方法验收和联网验收技术指标的要求。

5.4 烟气在线监测设备运行维护

5.4.1 日常巡检

5.4.1.1 日常巡检项目:取样系统和预处理系统运行状况、烟气分析仪工作状况、系统辅助设备运行状况、系统校准工作等必检项以及仪器使用说明书中规定的其它检查项目,巡检应每天一次。

5.4.1.2 巡检记录包括:检查项目、检查日期、被检项目的运行状态等内容,每次巡检应记录并至少保存一年。

5.4.2 日常维护保养

5.4.2.1 日常维护保养应根据烟气在线监测系统的设备说明书要求对保养内容、保养周期或耗材更换周期等做出明确规定,每次保养情况应记录并归档。每次进行备件或材料更换时,更换的备件或材料品名、规格、数量等应记录并归档。如更换的是标准物质,还需记录新标准物质的来源、有效期和浓度等信息。

5.4.2.2 对日常巡检或维护中发现的故障或问题,系统管理维护人员应及时处理并记录。对于一些容易诊断的故障,如电磁控制失灵、泵膜裂损、气路堵塞、数据采集死机、通讯和电源故障等,应在24h 内及时解决;对不易维修的仪器故障,若72h内无法排除,应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5.4.3 定期校准

5.4.3.1 抽取式烟气在线监测系统的气态污染物测量单元应每3个月至少进行一次全系统的校准,要求零气和标准气体与被测气体通过的路径(如:采样探头、过滤器、洗涤器、调节器)一致,并进行零点和跨度、线性误差和响应时间的检测。

5.4.3.2 具有自动校准功能的抽取式烟气在线监测系统的气态污染物测量单元应每24h自动校准一次仪器零点和跨度。

5.4.3.3 无自动校准功能的烟气在线监测系统的气态污染物测量单元每15d应至少用零气和接近烟气中污染物浓度的标准气体校准一次仪器零点和工作点。

5.4.3.4 无自动校准功能的烟气在线监测系统的颗粒物测量单元应每3个月至少用校准装置校准一次仪器零点和跨度。

5.4.3.5 无自动校准功能的流速CMS每3个月至少校准一次仪器的零点或/和跨度。

5.4.4 定期维护

5.4.4.1 停炉期间应清洁颗粒物测量单元的光学镜面。

5.4.4.2 每30d应清洗一次隔离烟气与光学探头的玻璃视窗,检查一次仪器光路的准直情况;对吹扫空气保护装置进行一次维护,检查空气压缩机或鼓风机、软管、过滤器等部件。

5.4.4.3 每3个月应检查一次烟气自动监测系统的气态污染物测量单元的采样探头的管路积灰和气体冷却部件、转换器、泵膜老化状态。更换一次采样探头滤料和吹扫以及稀释空气的除湿、滤芯等材料。

5.4.4.4 每3个月应检查一次流速探头的积灰和腐蚀情况、反吹泵和管路的工作状态。

5.4.4.5 每天检查预处理系统和空气压缩机(如果有)内冷凝水排放情况。

5.4.5 定期校验

5.4.5.1 每6个月应对烟气在线监测系统进行一次校验,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定期检验也可采用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督性监测结果。校验采用参比方法和烟气在线监测系统同时段数据进行比对。

5.4.5.2 校验时必须有专人负责监督机组工况,并使工况在测试期间保持相对稳定。

5.4.5.3 参比方法测定气态污染物时,采样前和采样后应立即用标准气体进行校准。

5.4.5.4 进行零点和量程校准时,应使零气和标准气体与样品气体通过的路径相同。

5.4.5.5 当校验结果不符合《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 75)的有关规定时,应扩展为对颗粒物在线监测方法的相关系数的校正或/和评估气态污染物在线监测系统的相对准确度或/和流速CMS的速度场系数(或相关性)的校正。所取样品数不少于9对。

5.5 技术档案管理

5.5.1 设备技术资料

设备技术资料包括:设备台账、烟气在线监测设备技术协议书;仪器计量证书;仪器环保认定证书;合格证;烟气在线监测系统操作使用维护说明书;采样点和参比点设计图;烟道设备安装图;仪器间布置图;端子接线图;安装调试与运行报告;验收监测报告;联网报告等。

设备管理制度包括: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定期比对监测、定期校准维护、运行信息公开、设施故障预防和应急措施等制度。

5.5.2 运行维护记录

日常维护记录包括:在线监测设备运行信息、日常巡检、维护保养、定期比对监测、校准维护记录、设备故障检修记录、异常和缺失数据的记录及原因分析等内容。各项记录表格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教程》中“第十四章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企业表格”的格式填写。

6 废水在线监测

6.1 一般规定

6.1.1 对设有废水排放口的单位应根据排水性质条件和国家及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配置在线监测系统。所有测量参数应有接入辅网的接口。

6.1.2 废水在线监测系统的测量技术选择和技术指标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 353的有关规定。

6.1.3 废水在线监测系统应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进口仪器应具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同时还应具备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产品适用性检测合格报告和国家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仪器的名称、型号必须与上述各类证书相符,且在有效期内。

6.2 废水在线监测技术要求

6.2.1 废水在线监测系统应具有异常、缺失数据标记和处理功能。

6.2.2 废水在线监测应有污染物校准系统和标准曲线参数管理系统。

6.2.3 测量仪表性能要求

主要污染物:零点漂移≤±5%F.S、量程漂移≤±5%F.S、相应时间≤60min、相对误差≤±10.0%F.S、相关系数≥0.99。

流量测量:误差移≤±5%。

6.2.4 废水在线监测系统应支持RS-232、RS-485协议,具体要求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 212)的有关规定。

6.2.5 当系统意外断电且再度上电时,应能自动排出系统内残存的试样、试剂等,并自动清洗,自动复位到重新开始测定的状态。

6.2.6 废水在线监测系统应有两级门禁管理系统。

6.3 废水在线监测调试验收

6.3.1 废水在线监测系统调试验收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 354的有关规定执行。

6.3.2 试运行期间废水在线监测系统应至少连续正常运行60d。

6.3.3 废水在线监测系统调试检测周期为72h。在调试检测期间,不允许计划外维护、检修和调节仪器。因排放源故障或在线监测系统故障造成调试中断时,在排放源或在线监测系统恢复正常后,需要重新开始进行72h的调试检测。

6.4 废水在线监测运行维护

6.4.1 运行与日常维护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 355)的有关规定及电厂的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6.4.2 除流量测量外,运行维护人员每月应对所有自动分析仪至少进行1次参比方法校验。

6.5 技术档案管理

6.5.1 设备技术资料

设备技术资料包括:设备台账、仪器计量证书;仪器环保认定证书;合格证;仪器使用维护说明书;接地系统图;端子接线图;验收监测报告等。

设备管理制度包括:仪器设备操作、使用和维护规程;岗位责任制;定期校验制度;设备故障预防与处理制度等。

6.5.2 运行维护记录

运行维护记录包括:设备操作、使用维护保养记录;运行、巡检记录;定期校准、校验记录及台帐;标准物质和易耗品的定期更换记录;设备故障状况及处理记录等。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烟气污染物排放监测实时数据

表A.1 烟气污染物排放监测实时数据

标准限项目名称 单位 #1机组 #2机组 #3机组 #4机组 …

值 烟尘浓度 mg/Nm3

SO2浓度 mg/Nm3

NOx浓度 mg/Nm3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 代替GB3548-83、GB4276-84、 GB4277-84、GB4282-84、 GB4286-84、GB4911-85、 GB4912-85、GB4913-85、| GB4916-85、GB4917-85、 GBJ4-73各标准中的废气部分 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4-12批准1997-01-01实施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教学内容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 放标准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气、污泥的污染物控制项目及其排放和控制限值、处理工艺和消毒要求、取样与监测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产生污泥及废气排放的控制,医疗机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验收后的排放管理。当医疗机构的办公区、非医疗生活区等污水与病区污水合流收集时,其综合污水排放均执行本标准。建有分流污水收集系统的医疗机构,其非病区生活区污水排放执行GB8978的相关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和本标准表5、表6所列分析方法标准及规范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097海水水质标准 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91地表水和污水检测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医疗机构 medical organization 指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急救站等。 3.2医疗机构污水 medical organization wastewater 指医疗机构门诊、病房、手术室、各类检验室、病理解剖室、放射室、洗

衣房、太平间等处排出的诊疗、生活及粪便污水。当医疗机构其他污水与上述污水混合排出时一律视为医疗机构污水。 3.3污泥 sludge 指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栅渣、沉淀污泥和化粪池污泥。 3.4废气 waste gas 指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有害气体。 4技术内容 4.1污水排放要求 4.1.1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1的规定。 4.1.2县级及县级以上或20张床位及以上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2的规定。直接或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的污水执行排放标准,排入终端已建有正常运行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下水道的污水,执行预处理标准。 4.1.3县级以下或20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所有医疗机构污水经消毒处理后方可排放。 4.1.4禁止向GB3838I、II类水域和III类水域的饮用水保护区和游泳区,GB3097一、二类海域直接排放医疗机构污水。 4.1.5带传染病房的综合医疗机构,应将传染病房污水与非传染病房污水分开。传染病房的污水、粪便经过消毒后方可与其他污水合并处理。 4.1.6采用含氯消毒剂进行消毒的医疗机构污水,若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应进行脱氯处理,使总余氯小于0.5mg/L。 表1 传染病、结核病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 序号控制项目标准值 1 粪大肠菌群数(MPN/L) 100 2 肠道致病菌不得检出 3 肠道病毒不得检出 4 结核杆菌不得检出 5 PH 6-9 6 化学需氧量(COD)浓度(mg/L)

2018年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大全

2018年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大全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1.2 适用范围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 GB16297-1996 ) 代替GB3548-83 、GB4276-84 、 GB4277-84 、GB4282-84 、 GB4286-84 、GB4911-85 、 GB4912-85 、GB4913-85 、| GB4916-85 、GB4917-85 、 GBJ4-73 各标准中的废气部分 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4-12 批准1997 -01-01 实施 、尸、-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 —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 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的计算

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计算 A1 当排气筒1和排气筒2排放同一种污染物,其距离小于该两个排气筒的高度之和时,应以一个等效排气筒代表该两个排气筒。 A2 等效排气筒的有关参数计算方法如下: A2.1 等效排气筒污染物排放速率按下式计算 Q=Q1+Q2 式中:Q-等效排气筒某污染物排放速率: Q1、Q2-排气筒1和排气筒2的某污染物排放速率。 A2.2 等效排气筒高度按下式计算 H=) 式中:h-等效排气筒高度; h1、h2-排气筒1和排气筒2的高度。 A2.3 等效排气筒的位置 等效排气筒的位置,应于排气筒1和排气筒2的连线上,若以排气筒1为原点,则等效排气筒的位置应距原点为: x=a(Q-Q1)/Q=aQ2/Q 式中:x-等效排气筒距排气筒1距离; a-排气筒1至排气筒2的距离; Q1、Q2、Q-同A2.1 附录B(标准的附录) 确定某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内插法和外推法 B1 某排气筒高度处于表列两高度之间,用内插法计算其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按下式计算: Q=Q a+(Q a+1-Q a)(h-h a)/(h a+1-h a) 式中:Q-某排气筒最市允许排放速率; Q a-比某气筒低的表列限值中的最大值; Q a+1-比某排气筒高的表列限值中的最小值;

h-某排气筒的几何高度; h a-比某排气筒低的表列高度中的最大值; h a+1-比某排气筒高的表列高度中的最小值。 B2 某排气筒高度高于本标准表列排气筒高度的最高值,用外推法计算其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按下式计算: 式中:Q-某排气筒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Q b-表列排气筒最高高度对应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h-某排气筒的高度; h b-表列排气筒的最高高度; B3 某排气筒高度低于本标准表列排气筒高度的最低值,用外推法计算其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按下式计算: 式中:Q-某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Q c-表列排气筒最低高度对应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h-某排气筒的高度; h c-表列排气筒的最低高度。 附录C(标准的附录)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设置方法 C1 由于无组织排放的实际情况是多种多样的,故本附录仅对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设置进行原则性指导,实际监测时应根据情况因地制宜设置监控点。 C2 单位周界监控点的设置方法 当本标准规定控制点设于单位周界时,监控点按下述原则和方法设置: C2.1 下列各点为必须遵循的原则。 C2.1.1 监控点一般应设于周界外10米范围内,但若现场条件不允许(例如周界沿河岸分布),可将监控点移至周界内侧。 C2.1.2 监控点应设于周界浓度最高点。 C2.1.3 若经估算预测,无组织排放的最大落地浓度区域超出10米范围之外,可将监控点移至该区域之内设置。 C2.1.4 为了确定浓度的最高点,实际监控点最多可设置4个。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气、污泥的污染物控制项目及其排放和控制限值、处理工艺和消毒要求、取样与监测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产生污泥及废气排放的控制,医疗机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验收后的排放管理。当医疗机构的办公区、非医疗生活区等污水与病区污水合流收集时,其综合污水排放均执行本标准。建有分流污水收集系统的医疗机构,其非病区生活区污水排放执行GB8978的相关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和本标准表5、表6所列分析方法标准及规范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HJ/T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91 地表水和污水检测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医疗机构 medical organization 指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急救站等。 3.2 医疗机构污水medical organization wastewater 指医疗机构门诊、病房、手术室、各类检验室、病理解剖室、放射室、洗衣房、太平间等处排出的诊疗、生活及粪便污水。当医疗机构其他污水与上述污水混合排出时一律视为医疗机构污水。 3.3 污泥 sludge 指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栅渣、沉淀污泥和化粪池污泥。 3.4 废气 waste gas 指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有害气体。 4 技术内容 4.1 污水排放要求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Integrated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GB16297-1996 代替GB3548-83、GB4276-84、 GB4277-84、GB4282-84、 GB4286-84、GB4911-85、 GB4912-85、GB4913-85、 GB4916-85、GB4917-85、 GBJ4-73各标准中的废气部分 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4-12批准 1997-01-01实施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1.2 适用范围 1.2.1 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

新建锅炉自2014年7月1日起、10t/h以上在用蒸汽锅炉和7MW以上在用热水锅炉自2015年10月1日、10t/h及以下在用蒸汽锅炉和7MW及以下在用热水锅炉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自2016年7月1日废止。各地也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和烟气黑度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以燃煤、燃油和燃气为燃料的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各种容量的层燃炉、抛煤机炉。 使用型煤、水煤浆、煤矸石、石油焦、油页岩、生物质成型燃料等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本标准适用于在用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锅炉boiler 锅炉是利用燃料燃烧释放的热能或其他热能加热热水或其他工质,以生产规定参数(温 度,压力)和品质的蒸汽、热水或其他工质的设备。 3.2在用锅炉in-useboiler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锅炉。 3.3新建锅炉newboiler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锅炉建设项目。 3.4有机热载体锅炉organicfluidboiler 以有机质液体作为热载体工质的锅炉。 3.5标准状态standardcondition 锅炉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 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 3.6烟囱高度stackheight 指从烟囱(或锅炉房)所在的地平面至烟囱出口的高度。 3.7氧含量O2content 燃料燃烧后,烟气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来表示。 3.8重点地区keyregion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大气环境 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大气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 的地区。 3.9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speciallimitationforairpollutants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 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4-12批准1997-01-01实施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 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他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 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 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912—85 轻金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1.2 适用范围 1.2.1 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GB1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执行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执行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炉执行GB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厂执行GB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物质排放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执行GB14761.1~14761.7-93《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摩托车排气执行GB14621-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1.2.2 本标准实施后再行发布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按其适用范围规定的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完整版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 准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I n t e g r a t e d e m i s s i o n s t a n d a r d o f a i r p o l l u t a n t s GB16297-1996 代替GB3548-83、GB4276-84、 GB4277-84、GB4282-84、 GB4286-84、GB4911-85、 GB4912-85、GB4913-85、 GB4916-85、GB4917-85、 GBJ4-73各标准中的废气部分 国家环境保护局 1996-04-12批准 1997-01-01实施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适用范围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 1996-12-06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适用于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_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1.2 适用范围 1.2.1 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 GB1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执行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执行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炉执行GB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厂执行GB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物质排放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执行GB14761.1~14761.7-93《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摩托车排气执行GB14621-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它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1.2.2 本标准实施后再行发布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按其适用范围规定的污染源不再执行本标准。 可编辑

1.2.3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 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16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标准状态 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 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标准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空气为基准。 可编辑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 准 文档编制序号:[KKIDT-LLE0828-LLETD298-POI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Integrated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GB16297-1996 代替GB3548-83、GB4276-84、 GB4277-84、GB4282-84、 GB4286-84、GB4911-85、 GB4912-85、GB4913-85、 GB4916-85、GB4917-85、 GBJ4-73各标准中的废气部分 国家环境保护局 1996-04-12批准 1997-01-01实施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4662005《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 ,.. 序号 控 制 项 目 标 准 值 25 总余氯 1 ) 2 ) /(mg/L) (直接排入水体的要求 ) 0.5 注: 1)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的工艺控制要求为:消毒接触池的接触时间≥ 余氯 6.5~ 10 mg/L 。 1.5h ,接触池出口总 2 )采用其他消毒剂对总余氯不做要求。 GB18466-2005《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污染物控制指标 1、传染病、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 1 传染病、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 1 粪大肠菌群数 /(MPN/L) 100 2 肠道致病菌 不得检出 3 肠道病毒 不得检出 4 结核杆菌 不得检出 5 pH 6~ 9 6 化学需氧量( COD ) 浓度 /( mg/L ) 60 最高允许排放负荷 /[g/( 床位· d)] 60 7 生化需氧量( BOD ) 浓度 /( mg/L ) 20 最高允许排放负荷 /[g/( 床位· d)] 20 8 悬浮物( SS ) 浓度 /( mg/L ) 20 最高允许排放负荷 /[g/( 床位· d)] 20 9 氨氮 /( mg/L ) 15 10 动植物油 /( mg/L ) 5 11 石油类 /( mg/L ) 5 12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 mg/L ) 5 13 色度 /(稀释倍数) 30 14 挥发酚 /( mg/L ) 0.5 15 总氰化物 /( mg/L ) 0.5 1 6 总汞 /( mg/L ) 0.05 1 7 总镉 /( mg/L ) 0.1 1 8 总铬 /( mg/L ) 1.5 1 9 六价铬 /( mg/L ) 0.5 20 总砷 /( mg/L ) 0.5 21 总铅 /( mg/L ) 1.0 22 总银 /( mg/L ) 0.5 23 总α /( Bq/L ) 1 24 总β /( Bq/L ) 10

GB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 B大气污染物综合排 放标准 Document serial number【LGGKGB-LGG98YT-LGGT8CB-LGUT-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全文 2009-04-11 11:27:54 来源: 作者: 【】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 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4-12批准 1997-01-01实施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 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他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 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 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912—85 轻金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适用范围 1.2.1 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GB1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执行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执行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炉执行GB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厂执行GB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物质排放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执行~《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摩托车排气执行GB14621-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实施后再行发布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按其适用范围规定的污染源不再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加强对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废气、污泥排放的控制和管理,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有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部分,并取代GB18466-2001《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新、扩、改医疗机构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本标准实施管理,现有医疗机构在2007年12月31日前达到本标准要求。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污水排放要求 2、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1的规定。 3、县级及县级以上或20张床位及以上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2的规定。直接或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的污水执行排放标准,排入终端已建有正常运行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下水道的污水,执行预处理标准。 4、县级以下或20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所有医疗机构污水经消毒处理后方可排放。 5、禁止向GB3838I、II类水域和III类水域的饮用水保护区和游泳区,GB3097 一、二类海域直接排放医疗机构污水。 6、带传染病房的综合医疗机构,应将传染病房污水与非传染病房污水分开。传染病房的污水、粪便经过消毒后方可与其他污水合并处理。 7、采用含氯消毒剂进行消毒的医疗机构污水,若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应进行脱氯处理,使总余氯小于L。

表1 传染病、结核病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 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4-12批准1997-01-01实施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他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允许排放浓度、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3548—83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76—84火zhayao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77—84雷Hg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2—84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6—84船舶工

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1—85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 准·GB4912—85轻金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3—85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6—85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7—85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1、2适用范围 1、 2、1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 GB1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执行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执行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炉执行GB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厂执行GB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物质排放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执行GB1476 1、1~1476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 准 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

本电子版内容如与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的标准文本有出入,以 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的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8466- 2005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 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medical organization 2005-07 - 27 发布 2006-01-01 实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

目录

I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加强 对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废气、污泥排放的控制和管理,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 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污水及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气和污泥的污染物控制项目及其排放限 值、处理工艺与消毒要求、取样与监测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 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有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 放标准部分,并取代 GB18466-2001《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新、扩、改医疗机构自本标准实 施之日起按本标准实施管理,现有医疗机构在 2007 年 12 月 31 日前达到本标准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B、附录 C、附录 D、附录 E 和附录 F 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委托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5 年 07 月 27 日批准。

大气污染物地方排放标准(DB11 501-2017)

ICS13.040.40 Z 60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 501—2017 代替DB11/ 501-2007和DB11/ 237-2004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Integrated emission standards of air pollutants 2017-01-10发布2017-03-01实施

目次 前言................................................................................ II 引言............................................................................... I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3)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5) 5 技术与管理规定 (8) 6 监测要求 (9) 7 标准实施 (13) 附录A(资料性附录)典型污染源受控工艺设施和污染物项目 (15) 附录B(规范性附录)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速率计算 (17) 附录C(规范性附录)污染控制的记录要求 (18)

前言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的有关规则起草。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北京市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 501-2007)和《冶金、建材行业及其它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237-2004)。适用于下列标准的污染源应执行以下相应标准: DB11/ 139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 206 储油库油气排放控制和限值 DB11/ 207 油罐车油气排放控制和检测规范 DB11/ 208 加油站油气排放控制和限值 DB11/ 447 炼油与石油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 502 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 503 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 847 固定式燃气轮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 914 铸锻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 1054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 1055 防水卷材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 1056 固定式内燃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 1201 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DB11/ 1202 木质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 1203 火葬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 1226 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 1227 汽车整车制造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 1228 汽车维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除上述污染源执行北京市地方行业标准,饮食业油烟排放执行GB 18483《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外,其他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执行本标准。本标准实施后,若本市再行发布新的适用相关行业的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该行业执行相应新发布的排放标准。 本标准2007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与DB11/ 501-2007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调整了标准的适用范围; ——修订了部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细化了监测要求。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16 年 12 月29日批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军玲、张增杰、瞿艳芝、俞珊、张双、韩玉花、刘桐珅、朱晓、陈梅梅、孙成春。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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