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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最全面)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最全面)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最全面)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一、公共场所经营单位需取得有效公共场所“卫生可证”后能营业,做到亮证经营并按照规定定期到卫生监督部门复核。

二、建立本单位从业人员健康档案,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应按规定定期进行健康体检,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后,持有效的健康合格证能从事本职工作。

三、发现患有“五病”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从业人员时,按规定及时调离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岗位。

四、空调场所应有新风供给,新风入口应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空调器过滤材料应定期清洗或更新。

五、场禁止吸烟并有明显禁烟标识。

六、商场应设置顾客休息室或休息区,设保洁工具存放处。

七、所有场所应保持环境清洁。

八、卫生间应保持清洁卫生,应有有效的排气装置。

证照管理制度

一、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依法办齐卫生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等证照可营业;各种证照禁止涂改、伪造、转让、倒卖。

二、卫生可证悬挂在场所醒目处,经营单位名称、地址、负责人及可经营项目应与实际情况和营业执照相符。新建、扩建、改建旅店业,

按规定程序申领卫生可证。

三、专人负责管理单位各种证照,按相关法规规定按时办理卫生可证等证照审验、变更、换证手续,避免持过期失效证照。

四、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上岗,并按要求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复检、复训,禁止无证上岗或持过期失效证件上岗。

五、供顾客使用的沐浴、洗发用品等化妆品必须符合《化妆品卫生规》,并能提供化妆品生产厂家有效的卫生可证和产品检验报告等复印件。

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

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以《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为根据,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健康体检,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可上岗工作。

二、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关的卫生法规和基本卫生知识。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卫生知识培训后可上岗工作。

三、建立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档案,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检测机构进行体检,并上报应体检从业人员。从业人员必须持健康证上岗。

四、对健康体检中发现的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患者,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五、树立良好的卫生习惯,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要做到“四勤”即勤洗澡、勤理发、勤剪指甲、勤换工作服。保持手的清洁,加工时不留(染)指甲、不染(烫)发、不带饰物、男生不留长发。

公共场所空调系统卫生管理制度

1、凡设有空调的各类公共场所必须加强空调卫生管理工作,并设专人负责。

2、各类空调场所必须有足够的新风供应,新风量不得低于20m3/人.h,新风口必须设在室外并远离污染源,新风口应定期清洗。

3、空调系统的各处过滤器的滤网必须定期清洗,不得积尘,保持干净完整,清洗的频次视滤网的清洁状况而定。

4、回风口、出风口、排气口等处应定期清洗,保持干净,不得积尘,保持完整不破损。出风口四不应有黑烟迹。

5、风机房应保持干净整洁,无杂物,不能作仓库用或其他用途用。风机房不得积水。

6、设立空调系统清洗记录簿和检查记录簿,记录每次清洗及检查的情况。

7、各类空调场所必须重视排气,采用机械排气的,排气扇及入风口应保持清洁干净,不积尘,排气扇应能正常运转。

8、采用集中式空调的单位,必须加强冷却塔卫生管理,应每半年更换冷却水一次(或按有关规定更换)。

公共场所用品用具卫生管理制度

一、公共场所使用的用品用具及一次性用品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使用前应洗净消毒、按卫生要求保管,一次性用品禁重复使用。

二、公共场所必须设有专用公共用具洗消间和洗消设施,并有明显标志。公用杯具、毛巾布草、浴盆、脸盆、脚盆、拖鞋每客用后必须格按照一洗二过三消毒的程序进行洗消,并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三、设有毛巾布草供应的公共场所必须设专用干净布草间(柜)

和专用脏布草回收间,干净布草间应设有带门专用布草柜,布草应分类存放。

四、公共场所各类用品用具的运输应采用密闭式进行,应分有干净和肮脏用品用具的运输工具和容器,并有明显标志区分。

五、公共场所应有健全的用品用具清洗消毒制度和保洁制度。

六、公共场所的各类用品用具数量应配备足够能供转用,一般应不少于满负荷量的三倍量。

七、公共场所的用品用具应符合《公共场所用品卫生标准》(WS205-2001)和相应各类场所的相关卫生要求。

八、公共场所供客人用的各类食品用具餐具必须符合《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

九、理发、烫发、染发、美容用的化学制剂、化妆品应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GB7916-87《化妆品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

十、公共场所用于用品用具清洗消毒的药物必须符合有关卫生要求。

公共用品用具消毒制度

一、消毒围

公共场所供顾客使用的茶具、杯具、拖鞋、面巾、脸盆、脚盆、浴盆、浴池、床上用品、抽水马桶及座垫、理发工具、美容工具、修脚工具等均需由专(兼)职消毒员按照操作程序,选择适当的消毒法进行消毒,公共用品用具必须做到一客一用(换)一消毒。

二、消毒程序

公共场所用品用具消毒程序为:物理法一洗刷二消毒三保洁;化学法一洗刷、二消毒、三净水冲洗、四保洁。空气、游泳池水消毒按规定执行。

三、消毒法

1、红外线消毒:将洗净后的用品用具放入红外线消毒柜中,

温度保持120℃,消毒15分钟以上。

2、紫外线(臭氧)消毒:将用品用具清洗干净后放入紫外

线消毒箱,照射30分钟—1小时。

3、75%酒精擦试消毒:将用品用具清洗干净后,直接用75%

酒精棉球对物体表面擦试消毒。

4、湿热法消毒:将用品用具清洗干部后,利用各种热原使水温加热至100℃,将消毒物品全部浸末水中,持续煮沸15—30分钟以上;或将洗净物品放入蒸汽柜加热到120℃,15分钟以上。

5、“84”、“94”药物消毒法:将用品用具清洗干净后,“84”“94”按1:200比例放入专用消毒池(桶),清洗干净的消毒物品浸末在消毒液中,并加盖,浸泡时间不少于15—30分钟。

6、外送消毒法:外送物品必须与洗消单位签定洗消合同,并保留好送洗清单。

四、消毒工作记录

消毒工作由专兼职消毒员进行,作好消毒法、作用时间以及消毒物品种类、数量等容的记录,备查。

说明:

金属器械:电剪、剪刀、修脚工具刀、剪等。

塑料制品:梳子、拖鞋、塑料盆等。

棉制品:床上用品、毛巾、浴巾、面巾等

杯饮具:环璃杯、瓷杯等。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制度

1、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要求每年至少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进行检测1次;

2、每年至少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检测1次。包括面盆、浴盆、马桶、床上用品、口杯、浴巾、理发工用具等;

3、自身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应委托具有检测资质并具备检测能力的机构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4、出现检测不合格的情况,应根据不合格项目及时调整工作重点立即采取措施整改,使其符合卫生标准;

5、检测合格后,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

公共场所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一、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有专人负责,专人、专柜保管。

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每年进行一次系统整理。

三、卫生监督部门的检查笔录、意见书等相关材料及本单位日常检查记录、奖惩意见等及时归档。

档案容:经营单位食品卫生申请基础资料、单位卫生机构、卫生区域划分、各项卫生制度、各种监督检查记录、个人健康检查、禁忌调离通知书、卫生知识培训、用品消毒自检记录、检验报告、用品出入库登记、奖惩登记等。

公共场所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和个人需防止危害健康事故的发生,如发生健康危害事故启动紧急应急预案。加强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报告和疫情报告。做好突发危害事件的报告,最大限度的控制健康危害事故的发生,经营单位负责人及卫生负责人,是事故报告责任人,其他人员也有义务报告。

一、报告围:

1.微小气候或空气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所致的虚脱休克;

2.生活饮水遭受污染或饮水污染所致的介水传染性疾病流行和中毒;

3.公共用具、用水和卫生设施遭受污染所致传染性疾病、皮肤病;4.意外事故处致的一氧化碳、氨气、氯气、消毒杀虫剂等中毒。二、发生死亡或同时发生3名以上(含3名)受害病人时,事故报告责任人要在发生事故24小时之,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以及不明原因的疾病时,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布草间卫生管理制度

一、必须设立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用布草间,有清洁专用保洁设施,并且标志明显。

二、配备足够数量的被罩、床单、枕套、枕巾等物品,有利于正常转使用和格清洗消毒。

三、客人使用被罩、床单、枕套、枕巾等物品后,必须格清洗,采取热力消毒或其它法进行格消毒。本店无清洗消毒条件的必须与有资质的洗涤公司签订洗涤协议,确保洗涤消毒效果。经清洗消毒被罩、床单、枕套、枕巾等物品,进入布草间过程中包装密,确保不被污染。进入布草间后经检验合格放入清洁的保洁柜进行保洁。

四、保洁时间较长的被罩、床单、枕套、枕巾等物品,必须再次进行清洗消毒后,可供客人使用。

五、清洗消毒的被罩、床单、枕套、枕巾等物品,必须做好清洗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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