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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19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19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19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名称: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4年2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3] 542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5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为强制性国家标准, 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九九三年七月十六日

1.0.1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Z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1.0.3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1.0.3的规定。

居住区小区组团

户数(F3)10000-160003000-5000300-1000

人口 (人)30000-5000010000-150001000-3000

1.0.3a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1.0.4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1.0.5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0.5.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1.0.5.2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1.0.5.3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社会经济、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其纳入规划;

1.0.5.4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安全、卫生、方便、舒适和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

1.0.5.5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

1.0.5.6为工业化生产、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条件;

1.0.5.7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

1.0.5.8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

1.0.6居住区规划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代号

2.0.1城市居住区

—般称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被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

(30000-50000人)相对应Z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2居住小区

—般称小区,是指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7080-15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3居住组团

—般称组团Z指般被小河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

(IOOOO-3000人)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4居住区用地(R )

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等四项用地的总称。

2.0.5住宅用地(ROI)

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

2.0.6公共服务设施用地(R02 )

—般称公建用地,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的用地,应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属场院、绿地和配建停车场等。

2.0.7道路用地(R03 )

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及非公建配建的居民汽车地面停放场地。

2.0.8居住区(级)道路

—般用以划分小区的道路。在大城市中通常与城市支路同级。

2.0.9小区(级)路

—般用以划分组团的道路。

2.0.10组团(级)路

上接小区路、下连宅间小路的道路。

2.0.11宅间小路

住宅建筑之间连接各住宅入口的道路。

2.0.12公共绿地(R04)

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集中绿地,应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它块状带状绿地等。

2.0.13配建设施

和公共绿地的总称。

与人口规模或与住宅规模相对应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

2.0.14其它用地(E)

规划范围内除居住区用地以外的各种用地,应包括非直接为本区居民配建的道路用地、其它单位用地、保留的自然村或不可建设用地等。

2.0.15公共活动中心

配套公建相对集中的居住区中心、小区中心和组团中心等。

2.0.16道路红线

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

2.0.17建筑线

—般称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

2.0.18日照间距系数

根据日照标准确定的房屋间距与遮挡房屋檐高的比值。

2.0.19建筑小品

既有功能要求,又具有点缀、装饰和美化作用的、从属于某一建筑空间环境的小体量建筑、游憩观赏设施和指示性标志物等的统称。

2.0.20住宅平均层数

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基底总面积的比值(层)。

2.0.21高层住宅(大于等于10层)比例

高层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率(%)。

2.0.22中高层住宅(7~9层)比例

中高层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率(%)O

2.0.23人口毛密度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容纳的规划人口数量(Λ∕hr∩2)o 2.0.24人口净密度

每公顷住宅用地上容纳的规划人口数量(Λ∕hr∩2)o 2.0.25住宅建筑套密度(毛)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套数(套/ h m2 )。

2.0.26住宅建筑套密度(净)

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套数(套/ h m2 )。2.0.27住宅面积毛密度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m2∕h m2 )。

2.0.28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

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万r∩2∕hr∩2)

2.0.29建筑面积毛密度

也称容积率,是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

(m2∕hm2 )或以居住区总建筑面积(万m2 )与居住区用地(万m2 )的比值表示。

2.0.30住宅建筑净密度

住宅建筑基底总面积与住宅用地面积的比率(%)O

2.0.31建筑密度

居住区用地内,各类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居住区用地的比率(% )o

2.0.32绿地率

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居住区用地的比率

(%)o

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其中包括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不应包括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

2.0.32a停车率

指居住区内居民车的停车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o

2.0.32 b地面停车率

居民汽车的地面停车拉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

2.0.33拆建比

拆除的原有建筑总面积与新建的建筑总面积的比值。

3用地与建筑

3.0.1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应包括居住区用地和其它用地两类。其各类、项用地名称可采用本规范第2童规定的代号标示。

3.0.2居住区用地构成中,各项用地面积和所占比例应符合下列规定:

3.0.2.1居住区用地平衡表的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 ,第A.0.5 条的要求。参与居住区用地平衡的用地应为构成居住区用地平衡的用地应为构成居住区用地的四项用地,其它用地不参与平衡;

3.0.2.2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

3.0.2规定。

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表3.0.2

用地构成居住区小区组团

1住宅用iffi(R01)50 ~ 6055 ~ 6570 ~ 80

2公建用地(R02)15 ~ 2512 ~ 226 ~ 12

3道路用iffi(R03)10 ~ 189 ~ 177 ~ 15

4公共绿地(R04)7.5 ~ 185 ~ 153 ~ 6

居住区用地(RlOolOolOO

3.0.3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0.3规定。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m2∕Λ)

表3.0.3

居住规模层数建筑气候区划

居住区I、U、VI、VII

III、VlV

低层33 ~ 4730 ~ 4328 ~ 40

多层20 ~ 2819 ~ 2718 ~ 25

多层、高层:L7~ 2617 ~ 2617 ~ 26

小区低层30 ~ 4328 ~ 4026 ~ 30

多层20 ~ 2819 ~ 2618 ~ 25

中高层17 ~ 2415 ~ 2214 ~ 20

高层10 ~ 1510 ~ 1510 ~ 15

组团低层25 ~ 3523 ~ 3221 ~ 30

多层16 ~ 2315 ~ 2214 ~ 20

中高层14 ~ 2013 ~ 1812 ~ 16

高层8 ~ 118 ~ 118 ~ 11

注:本表各项指标按每户3.2人计算。

3.0.4居住区内建筑应包括住宅建筑W公共服务设施建筑(也称公

建)两部分;在居住区规划用地内的其它建筑的设置,应符合无污染不扰民的要求。

4规划布局与空间环境

4.0.1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应综合考虑周边环境、路网结构、公建与住宅布局、群体组合、绿地系统及窖环境等的内在联系,构成一个完善的、相对独立的有机整体,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4.0.1.1方便居民生活,有利安全防卫和物业管理:

4.0.1.2组织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公共活动中心,方便经营、使用和社会化服务;

4.0.1.3合理组织人流、车流和车辆停放,创造安全、安静、方便的居住环境;

4.0.2居住区的空间与环境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4.0.2.1规划布局和建筑应体现地方特色,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4.0.2.2合理设置公共服务设施,避免烟、气(味)、尘及嗓场对居民的污染和干扰;

4.0.2.3精心设置建筑小品,丰富及美化环境;

4.0.2.4注重景观和空间的完整性,市政公用站点等宜与住宅或公建结合安排;供电、电讯、路灯等管线宜地下埋设;

4.0.2.5公共活动空间的环境设计,应处理好建筑、道路、广场、院落、绿地和建筑小品之间及其与人的活动之间的相互关系.

4.0.3便于寻访、识别和街道命名。

4.0.4在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范围内进行住宅建设,其规划设计必须遵循保护规划的指导;居住区内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古树名木必须依法予以保护;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建筑和构筑物,不得环境风貌。

5住宅

5?0?1住宅建筑的规划设计,应综合考虑用地条件、选型、朝向、间距、绿地、层数与密度、布置方式、群体组合、富环境和不同使用者的需要等因素确定。

5.0.1a宜安排一定比例的老年人居住建筑。

5.0.2住宅间距民,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

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5.0.2.1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一定的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3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气候区划I、口、皿、VII气候区IV气候区V、Vl

气候区

大城市中小城市大城市中小城市

日照标准日大寒日冬至日

日照0?^(h)>2>3≥l

有效日照时间带(h)8 ~ 169 ~ 15

计算起点底层窗台面

注:1、建筑气候区划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0.1条的规定。

2、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坪0.9m高的外墙位置。

5.0.2.2住宅正面间距,应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也可采用表5.0.2—2不同方位间Ji时斤减系数换算。

0° ~ 15。(含)15。~ 30°(含)30。~ 45。(含)45。~

60。(含)>60°

折减值1.0L0.9L0.8L0.9L0.95L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2、L 为当地正南向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3、本表指标仅用于无其它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住宅之间。

5.0.2.3宅侧面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m ;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m ;

(2 )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觉卫生因素,适当加大间距。

5.0.3住宅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5.0.3.1选用环境条件优越的地段布置住宅,其布置应合理紧凑;

5.0.3.2面街布置的住宅,其出入口应避免直接开向城市道路和居

住区级道路;

5.0.3.3在I、II、IV、VII建筑气候区,主要应利于住宅冬季的日照、防寒、保温与防风沙的侵袭;在III、IV建筑气候区,主要应考虑住宅夏季防热和组织自然通风、导风入室的要求;

5.0.3.4在丘陵和山区,除考虑住宅布置与主导风向的关系外,尚应重视因地形变化而产生的地方风对住宅建筑防寒、保温或自然通风的影响;

5.0.3.5老年人居住建筑宜靠近相关服务设施和公共绿地。

5.0.4住宅的设计标准,应任命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的规定,宜采用多种户型和多种面积标准。

5.0.5住宅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5.0.5.1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综合经济效益,确定经济的住宅层数与合理的层数结构;

5.0.5.2无电梯住宅不应超过六层。在地形起伏较大的地区,当住宅分层入口时,可按进入住宅后的单程上或下的层数计算。

5.0.6住宅净密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5.0.

6.1住宅建筑净密度的最大值,不应超过表5.0.6-1的规定。

(略)

5.0.

6.2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的最大值不应超过表5.0.6—2的规定。

(略)

6公共服务设施

6.0.1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它八类设施。

6.0.2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

6.0.3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项目,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6条规定。配建指标,应以表6.0.3规定的千人总指标和分类指标控制,并应湮循下列原则:

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指标(叶/千人)表6.0.3

居住区小区组团

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用地面积

总指标1668 ~ 3293

(2228 ~ 4213)2172 ~ 5559

(2762 ~ 6329)968 ~ 2397

(1338 ~ 2977)1091 ~ 3835

(1491 ~ 4585)362 ~ 856

(703 ~ 1356)488 ~ 1058

(868 ~ 1578)

中教育600 ~ 12001000 ~ 2400330 ~ 1200708 ~ 2400160 ~

400300 ~ 500

医疗卫生(含医院)78 ~ 198

(178 ~ 398)138 ~ 378

(298 ~ 548)38 ~ 9878 ~ 2286 ~ 2012 ~ 40

文体125 ~ 245225 ~ 64545 ~ 7565 ~ 10518 ~ 2440 ~ 60 商业服务708 ~ 910600 ~ 940450 ~ 570100 ~ 600150 ~ 370100 ~ 400

社区服务59 ~ 46476 ~ 66859 ~ 29276 ~ 32819 ~ 3216 ~ 28 金融邮电(含银行、邮电局)20 ~ 30

(60 ~ 80)25 ~ 5016 ~ 2222 ~ 34-—

市政公用倍居民存车处)40 ~ 150

(460 ~ 820)70 ~ 360

(500 ~ 960)30 ~ 140

(400 ~ 720)50 ~ 140

(450 ~ 760)9 ~ 10

(350 ~ 510)20 ~ 30

(400 ~ 550)

行政管理其它46 ~ 9637 ~ 72 .....

注:①居住区级指标含小区和组团级指标,小区级含组团级指标;

②公共服务设施总用地的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0.2规定;

③总指标未含其它类,使用时应根据规划设计要求确定本类面积

指标;

④小区医疗卫生类未含门诊所;

⑤市政公用类未含锅炉房。在采暖地区应自行确定。

6.0.3.1各地应按表6.0.3中规定所确定的本规范附录A第A.0.6 条中有关项目及其具体指标控制;

6.03.2本规范附录A第A.0.6条和表6.0.3在使用时可根据规划布局开式和规划用地四周的设施条件,对配建项目进行合理的归并、调整,但不应少于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千人总指标;

6.0.3.3当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界于组团和小区之间或小区和居住区之间时,除配建下一级应配建的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及规划用地周围的设施条件,增配高一级的有关项目及增加有关指标;

6.0.3.4 (取消)

6.0.3.5 (取消)

6.0.3.6旧区改建和城市边缘的居住区,其配建项目与千人总指标可酌情增减,但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6.0.3.7凡国家确定的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均应按国家人防部门的有关规定配建防空地下室,并应遵循平战结合的原则,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相结合,统筹安排。将居住区使用部分的面积,按其使用性质纳入配套公建;

6.0.3.8居住区配套公建各项目的设置要求,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 第

A.0.7条的规定。对其中的服务内容可酌情选用。

6.0.4居住区配套公建各项目的规划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6.0.4.1根据不同项目的使用性质和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Z应采用相对集中与适当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合理布局。并应利于发挥设施效益,方便经营管理、使用和减少干扰;

6.0.4.2商业服务与金融邮电、文体等有关项目宜集中布置,形成居住区各级公共活动中心;

6.0.4.3基层服务设施的设置应方便居民,满足服务半径的要求。

6.0.4.4配套公建的规划布局和设计应考虑发展需要。

6.0.5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集贸市场和人流较多的公共建筑,必须相应配建公共停四场(库),并就符合下列规定:

6.0.5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集贸市场和人流较多的公共建筑,必须相应配建公共停四场(库),并就符合下列规定:6.0.5.1配建公共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控制指标Z应符合表6.0.5的规定。

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停车位控制指标表6.0.5

单位自行车机动车

公共中心车位/100叶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7.5大于或等于0.45

商业中心车位/100叶营业面积大于或等于7.5大于或等于0.45

集贸市场

车位/100叶营业场地大于或等于7.5大于或等于0.30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16修订版)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Code for urban Residential Areas Planning&Design (2016年版) 修订说明 本次局部修订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请组织开展城市排水相关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函》(建标标函2013 [46]号)的要求,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12年版)进行修订而成。 本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增补符合低影响开发的建设要求,对地下空间使用、绿地与绿化设计、道路设计、竖向设计等内容进行了调整和补充;进一步完善道路规划和停车场库配置要求。 本规范中下划线表示修改的内容;用黑体字表示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1 总则 1.0.5 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0.5.1 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1.0.5.2 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1.0.5.3 符合所在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气候特点与环境条件; 1.0.5.3a符合低影响开发的建设要求,充分利用河湖水域,促进雨水的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

【条文说明】 1.0.5 本条是编制居住区规划设计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2、术语、代号 2.0.32 绿地率 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居住区用地面积的比率(%)。 居住区内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其中包括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不应包括其它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 4 规划布局与空间环境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16修订条文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90180-93(2002 年版) 1、修订原则 1、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 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23 号)的精神,实事求是、科学修订。 2、坚持因地制宜、综合利用、统筹兼顾、优化配置的指导思想,充分结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有效落实有关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和技术措施,与住房城乡建设部《海绵城市建设设计指南》有效衔接,保证标准实施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2、主要修订内容 增补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中,涉及对城市排水防涝有利的做法、设施等技术 措施,主要将涉及现行规范的第1章“总则”、第7章“绿地”、第8章“道路”、和第9 章“竖向”。 第 1 章“总则”现有条文 1.0.5 条(共包括八款 1.0.5.1-1.0.5.8)中修改 1.0.5.3 款,增加1.0.5.3a 款; 第7 章“绿地”增加两个条文,7.0.6 、7.0.7 ; 第8 章“道路”增加一个条文8.0.7 ; 第9 章“竖向”删除第9.0.4 条,在现有条文“9.0.2 居住区竖向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共包括六款9.021-9.026 )”中,增加两款9.027、9.0.2.8 。 3、具体修改条款 1 总则 本章建议修改第1.0.5.3条文,并增加一个条文,即:

1.0.5.3 符合所在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气候条件、民族习俗、传统风貌等地 方特征条件; 1.0.5.3a 促进雨水的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满足内涝灾害防治、面源污染控制及雨水资源化利用的要求; 【条文说明】为提升城市在适应环境变化和应对自然灾害等方面具有良好的“弹性”,提升城市生态系统功能和减少城市洪涝灾害的发生,居住区规划应充分结合现状地形地貌进行场地设计与建筑布局,保护并合理利用场地内原有的湿地、坑塘、沟渠,考虑更多利用自然力量排水,同时控制面源污染,采用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落实建设自然存积、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 建议修改的第 1.0.5.3 条内容如下: 1.0.5.3 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社会经济、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其纳入规划; 7 绿地 在本章现有条文的基础上增加两个条文,即: 7.0.6 居住区的绿地应结合场地雨水规划进行设计,可根据需要因地制宜地采用兼有调蓄、净化、转输功能的绿化方式。 【条文说明】城市居住区的绿化用地应结合海绵城市建设的“渗、滞、蓄、净、用、排”等低影响开发措施进行设计、建造或改造。居住区规划、建设应充分结合现状条件,对区内雨水的收集与排放进行统筹设计,如充分利用场地原有的坑塘、沟渠、水面,设计为适宜居住区使用的景观水体;采用下凹式绿地、浅草沟、渗透塘、湿塘等绿化方式,但必须注意,承担调蓄功能的绿地应种植抗涝、耐旱性强的植物。这些具有调蓄功能的绿化方式,即可美化居住环境,又可在暴雨时起到调蓄雨水、减少和净化雨水径流的作用,同时提高了居住区绿化用地的综合利用效率。 7.0.7 小游园、小广场等硬质铺装地面宜采用透水铺装。 【条文说明】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 总则 1.1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是与《城市规划法》和《省实施办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其适用范围同《省实施办法》。 1.3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规定。 1.4 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 2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1 城市用地分类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 - 90 )执行。

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的水域),可以计人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小城市)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 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规定见表2.2.3。 表2.2.3 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 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2.2.3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实施。城市新建居住区应按国家和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 2.3 建筑基地控制指标、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12.doc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一) 页面功能[发表评论] [查看评论] [推荐] [投稿] [字体:大中小] [打印] [关闭] [编辑:zjx ] 浏览2825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3]542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5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J137-90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三年七月十六日 一、总则 1、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3、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以下图表中的规定。其规划组织结构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

4、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5、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2) 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3)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其纳入规划; 4)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方便、舒适、安全、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 5) 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 6) 为工业化生产、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条件; 7) 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 8) 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 6、居住区规划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规定。 二、术语、代号 1、城市居住区 一般称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被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城市规划设计(6小时快题)2009—2018

苏州科技学院 二○○九年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专业:城市规划与设计考试科目:城市规划设计(6小时快题)科目代码:511 请考生注意:试题解答务请考生做在专用“答题纸”上; 做在其它地方的解答将视为无效答题,不予评分。 注:本试题“答题纸”为自带的1号描图纸 某职工生活区详细规划设计 一、基地条件 苏南某城市拟在市郊保税区附近新建一职工生活区。基地位于市中心城区北侧,基地东侧为保税区,北侧为工业用地,西侧和南侧为规划居住用地,规划设计范围用地面积13.3公顷。基地东侧有一宽度为20米的规划河道,东侧绿线控制见附图;东侧城市干道港华路红线宽度40米(设中央绿化隔离带);其它周边道路红线宽度24米。基地地势平坦,有小河在其中穿过。要求打造符合城市居民、精英白领和进城务工者等不同人群生活需求,且环境优美、社会和谐的生活社区。 二、建设内容 1. 住宅与单身宿舍 建筑面积19万平方米。其中: A单身宿舍(打工楼):建筑面积约10万平方米;要求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4人/间,带卫生间,不设上下铺,单廊; B单身公寓:总面积约3万平方米,1室1,厅厨卫全,小于70平方米/套。 C住宅:总面积约6万平方米,2室或3室,厅厨卫全,90-120平方米/套。 A与B、C宜设在不同楼内。 2.商业服务设施 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包括旅馆(5000平方米)、商店、超市、食堂及餐饮、综合服务、金融、邮电等。 3. 文化活动设施 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包括文化活动站、职业培训学校(4000平方米)、网吧、娱乐设施等。 4.管理、服务设施 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包括社区管理、物业管理、卫生所等设施。 第 1 页共3页

城市规划设计规范指标大全

规划设计规范常用指标 居住区教育配套建筑指标: 居民量幼儿园小学中学 4000居民以上●● 8000居民● 配比数量40名/千人80名/千人80名/千人 最低面积配比(平方米) 幼儿园班数4班6班9班12班 用地面积1800 平方米2700 平方米3700 平方米4700 平方米建筑面积1200 平方米1800 平方米2500 平方米3200 平方米 小学班数12班18班24班30班用地面积9700 11800 13600 15700 建筑面积2900 4300 5100 6200 班数18班24班30班36班用地面积15500 18100 31700 37000 建筑面积6300 8200 9100 11700 居住区人口分区控制规模: 居住区小区组团 户数10000-15000 2000-4000 300-700 人数30000-50000 7000-15000 1000-3000

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 用地构成居住区小区组团 1 住宅用地(R01)50-60 55-65 70-80 2 公建用地(R02)15-25 12-22 6-12 3 道路用地(R03)10-18 9-17 7-15 4 公共绿地(R04)7.5-18 5-1 5 3- 6 居住区用地(R)100 100 100 停车位配置比例 名称单位自行车机动车公共中心车位/100㎡建筑面积7.5 0.3 商业中心车位/100㎡营业面积7.5 0.3 集贸市场车位/100㎡营业场地7.5 --- 饮食店车位/100㎡营业面积 3.6 1.7 医院、门诊所车位/100㎡建筑面积 1.5 0.2 居住区用地指标 项目平均每居民用地(平方米) 小区用地14.5-22.0 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1.5-2.0 居住区级道路用地 1.5-2.0 居住区级公共绿地 1.0-2.0 其它用地 1.0 合计19.5-29.0

城市规划快题设计常用规范

城市规划快题设计常用规范 选址和布置 第2.1.1条大中型商店建筑基地宜选择在城市商业地区或主要道路的适宜位置。 大中型菜市场类建筑基地,通路出口距城市干道交叉路口红线转弯起点处不应小于70m。 小区内的商店建筑服务半径不宜超过300m。 第2.1.2条商店建筑不宜设在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厂房、仓库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附近;如因用地条件所限,其安全距离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2.1.3条大中型商店建筑应有不少于两个面的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相邻接;或基地应有不小于1/4的周边总长度和建筑物不少于两个出入口与一边城市道路相邻接。 第2.1.4条大中型商店基地内,在建筑物背面或侧面,应设置净宽度不小于4m的运输道路。基地内消防车道也可与运输道路结合设置。 第2.1.5条新建大中型商店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前,按当地规划部门要求,应留有适当集散场地。 第2.1.6条大中型商店建筑,如附近无公共停车场地时,按当地规划部门要求,应在基地内设停车场地或在建筑物内设停车库。 步行商业街设计规范 第2.2.1条步行商业街内应禁止车辆通行,并应符合城市规划和消防、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2.2.2条原有城市道路改为步行商业街时,必须具备邻近道路能负担该区段车流量的条件。 第2.2.3条步行商业街的宽度,根据不同情况,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改、扩建两边建筑与道路成为步行商业街的红线宽度不宜小于10m; 二、新建步行商业街可按街内有无设施和人行流量确定其宽度,并应留出不小于5m 的宽度供消防车通行。 第2.2.4条步行商业街长度不宜大于500m并在每间距不大于160m处,宜设横穿该街区的消防车道。 第2.2.5条步行商业街上空如设有顶盖时,净高不宜小于5.50m,其构造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并采用安全的采光材料。 第2.2.6条步行商业街两侧如为多层建筑,因交通功能而设置外廊、天桥和梯道时,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2.2.7条步行商业街的各个出入口附近应设置停车场地。 5.3 商业步行区 5.3.1 商业步行区的紧急安全疏散出口间隔距离不得大于160m。区内的道路网密度可采用13-18km/km2。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制定了相关技术规定,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德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及《建德市域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建德市域总体规划》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管理活动,均按本规定执行。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条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并遵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 90)进行分类。 第四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附录五《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附录五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提供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五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除外),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核定建筑容量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并参照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但办公、商业建筑与居住建筑混杂时,办公、商业建筑的容积率,应通过选址论证报告进行分析并且原则上不大于3.5。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八条新建建筑间距,应当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视觉卫生、管线埋设、土地合理利用等要求,还必须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九条低、多层建筑(不含高度5m以下的门卫、变配电房、电信交接间、小库房、车库等附属建、构筑物,下同)之间的间距 (一)居住建筑正面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 )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南侧(东、西)侧遮挡建筑高度1.2倍 3、两幢建筑非平行布置,当夹角小于等于30 时,按平行关系

城市规划规范大全完整版

《城市规划规范大全》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 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CJJ 57-94 [附条文说明]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 50220-95 [附条文说明] 防洪标准GB 50201-94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 村镇规划标准GB 50188-93(附条文说明)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 50280-98(附条文说明)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282—98(附条文说明)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附条文说明) 城市用地分类代码CJJ 46-91 公园设计规范CJJ 48-92(附条文说明)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GJJ83-99(附条文说明) 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 50293-1999(附条文说明)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 50331-2002(附条文说明)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附条文说明)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97(附条文说明) 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CJJ 34-2002(附条文说明) 环境卫生术语标准CJJ 65-95(附条文说明) 风景园林图例图示标准CJJ 67-95(附条文说明)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 85-2002(附条文说明) 城市容貌标准CJT 12-1999 乡镇集贸市场规划设计标准CJJT87-2000(附条文说明) 园林基本术语标准CJJT91-2002(附条文说明) 城市规划制图标准CJJT97-2003(附条文说明)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附条文说明] 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 37-90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浅析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标准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 (2002年版) 1 总则 1.0.1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 1.0.2 本规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1.0.3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1.0.3 的规定。 表1.0.3 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 1.0.3a 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1.0.4 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1.0.5 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0.5.1 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1.0.5.2 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1.0.5.3 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社会经济、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基纳入规划; 1.0.5.4 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安全、卫生、方便、舒适、和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 1.0.5.5 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 1.0.5.6 为工业化生产、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条件; 1.0.5.7 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 1.0.5.8 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 1.0.6 居住区规划设计除执行本规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代号 2.0.1 城市居住区 一般称城市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

城市规划考研快题设计

城市规划考研快题设计 快题使用的工具: 铅笔:2H,要买真的,最好是中华牌。(三只以上,如果你准备用铅笔画透视图,就要多准备几种规格,至少要有HB、2B) 钢笔:如果你能画一手出色的钢笔画,是很让人羡慕的,如果直接画没有把握,就用铅笔先画好。钢笔最好用特细的PARKER或者财会笔也行(10元一支)。墨水一定不要用普通的炭素。PARKER纯黑或老板牌都可以。(根据个人习惯可以中性笔代替) 马克笔:马克笔干的很快,颜色不会扩散,图纸效果很好。根据个人习惯彩铅或水彩笔也可以。 图纸:一般由组织考试的学校提供,自己可以带几张A1及A2的素描纸和硫酸纸,作为画草图之用,自己带的图纸要裁好,打好图框,也可以用铅笔画好一些方格。 其它需要准备的工具:计算器,橡皮(两块)、小刀、胶带(双面胶或透明胶)(如果考试是在自己的城市,最好带上图板)、40cm三角板(要一套)、80cm的丁字尺、小圆模版、圆规等。 食品:红牛两罐(或脉动或激活1瓶)、巧克力若干块(这就足够了,虽然可能是8个小时,但你没有那么多时间和心情大吃大喝) 说明书和各项图纸的要求 下面的这些内容修改一下可以写到设计说明当中,一般说明字数都不会要求太多,注意写到点子上,别缺项就行 1、规划构思: 例如:小区各组团规划强调多样化的住宅与人情化的生活场所的塑造,增强居民归属感,适应市场上多层次的选择,住宅类型设计体现多样化(就是题中可能要求的多层与高层相结合)。建筑群体平面与空间组合...... 总平面规划图:住宅,公建,绿地,铺地,水面,道路,地下停车入口,地上停车场布置 别忘了画上指北针,图例,图名,比例,写上说明,计算出大致的指标(不用太准,评分的人不会去算,但不能相差过大,让人一眼就看出来) 布局结构: 小区由XX个组团组成,中部为公共会所及中心绿地......根据题中所给的地理位置,说明你的组团布置是符合当地的生活习惯和气候特点...... 结构分析图:用圆圈或椭圆圈表示各个组团,画个各种中心(如中心绿地,公建中心等) 交通组织: 做到路网安排清晰合理、道路等级主次分明,既方便车辆行驶停放,又便于居民出行交往。充分考虑人流和车流分布情况,充分为残疾人及老幼人群利益考虑,进行了盲道和无障碍坡道设计。 交通分析图:主次入口,车行道(小区级道路、组团级道路,道路宽度,断面)、步行道(铺装广场)、停车场(库)。 公共服务设施 按照服务半径,符合居民出行特点和活动规律,中心区仅环境宜人,而且又方便居民使用和集中统一管理。运动场停车场库、市政设施便民原则,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布置。(文化站,社区,公厕,给水配电,商服,小学,托幼) 公建配置分析图:画出服务半径,如小学500M,托幼300M等。 景观绿化系统: 绿化系统由中心广场绿地、组团绿地、住宅院落绿地组成。 景观轴线,景观节点,景观界面,视觉廊道,乡土树种富有地方格调的绿化系统。 分析图:各级绿地,专属绿地,步行景观廊道,水面,轴线,节点,界面 用地及主要经济技术指标(一般以下这些就够了) 项目单位数值比例人均面积

2011版城市规划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乡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编制本规定。 第二条本技术规定以国家和安徽省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并结合亳州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在本市中心城区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从事与城乡规划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技术规定。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 第四条城市用地分类 (一)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二)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它相关因素。 (三)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四)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按照住建部门颁布实施的建设用地分类标准采用用地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标准

(一)城市建设用地应包括居住用地(R)、公共设施用地(C)、工业用地(M)、仓储用地(W)、对外交通用地(T)、道路广场用地(S)、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G)和特殊用地(D)九大类用地,不包括水域和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全市城市建设用地的人均指标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中的规定。 (二)在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各类主要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和人均单项指标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城市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表 (一)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开发区总体规划)和本规定表1《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执行。 (二)凡表1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三)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1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后执行。 (四)不宜在底层为大型商业、农贸市场的建筑上建设居住建筑。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1

(城市规划)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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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2002年版) 1总则 1.0.1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1.0.3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各级标准 控制规模,应符合表1.0.3的规定。 表1.0.3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 1.0.3a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可采用居住区一小区一组团、居住区一组团、小区一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1.0.4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1.0.5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0.5.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1.0.5.2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1.0.5.3 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社会经济、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基纳入规划; 1.0.5.4 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安全、卫生、方便、舒适、和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 1.0.5.5 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 1.0.5.6 为工业化生产、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条件; 1.0.5.7 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 1.0.5.8 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 1.0.6 居住区规划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代号 2.0.1 城市居住区 一般称城市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城市干道或 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2 居住小区 一般称小区,是指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0?15000 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

城市规划相关规范

城市规划相关规范 目录如下: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2002版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市建设部分] 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CJJ 57-94 [附条文说明]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GB 50220-95 [附条文说明] 防洪标准GB 50201-94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 村镇规划标准 GB 50188-93(附条文说明)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 GBT 50280-98(附条文说明)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282—98(附条文说明)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附条文说明) 城市用地分类代码 CJJ 46-91 公园设计规范 CJJ 48-92(附条文说明)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GJJ83-99(附条文说明) 城市电力规划规范 GB 50293-1999(附条文说明)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 GBT 50331-2002(附条文说明)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附条文说明) 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35-2002(附条文说明)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00(附条文说明)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97(附条文说明) 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 CJJ 34-2002(附条文说明) 环境卫生术语标准 CJJ 65-95(附条文说明) 风景园林图例图示标准 CJJ 67-95(附条文说明)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 CJJT 85-2002(附条文说明) 城市容貌标准 CJT 12-1999 乡镇集贸市场规划设计标准CJJT87-2000(附条文说明) 园林基本术语标准CJJT91-2002(附条文说明) 环境卫生设施与设备图形符号设施标志CJ 28.1-91 环境卫生设施与设备图形符号设施图例 CJ 28.2-91 环境卫生设施与设备图形符号机械与设备CJ 28.3-91 城市规划制图标准CJJT97-2003(附条文说明)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附条文说明] 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 CJJ 37-90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 50280 98条文说明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 50280 98条文说明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 50280 98条文说明 前言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92]490号文的要求,《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由建设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主编,建设部体改法规司参加编制。经建设部1998年8月13日以建标[1998]1号文批准发布。 为便于广大城市规划的设计、管理、教学、科研等有关单位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本标准,《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编制组根据国家计委关于编制标准、规范条文说明的统一要求,按《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的章、节、条的顺序,编制了条文说明,供国内有关部门和单位参考。在使用中如发现有不够完善之处,请将意见函寄我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城市规划标准技术归口办公室,以供今后修改时参考。 通信地址:北京三里河路9号,邮政编码:100037 本条文说明仅供有关部门和单位执行本标准时使用,不得翻印。 中华人民建设部 1998年8月 2 城市和城市化 2.0.1 居民点 我国的居民点分为城市和乡村两大类,城市又分为市和建制镇,县城均设建制镇;乡村分为集镇和村庄,集镇是乡人民政府所在地。 2.0.2 城市(城镇) 城市是一定地区的经济、政治和文化中心。城市的行政概念,在我国是指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和建制镇。国家要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县城均设建制镇。 2.0.3 市 在我国的行政区划中,市是经国家批准建制的行政地域,是中央直辖市、省直辖市和地辖市的统称。市按人口规模又分为大城市、中等城市和小城市。 2.0.4 镇 在我国的行政区划中,镇是建制镇的简称。我国的镇是包括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和县以下的建制镇。2.0.5 市域 在我国现行行政区划中,实行市领导县(又称市带县)的市,其市域所包含所领导县的全部行政管辖范围。实行县改市的市,其市含原县的全部行政管辖范围。 2.0.6 卫星城镇 卫星城镇是城市发展过程中的一种城市类型。兴建卫星城镇的目的在于防止大城市市区人口规模的过度膨胀,旨在吸引大城市市区人口前往居住,并吸引从外地准备进入大城市市区的人口。 3 城市规划概述 3.0.1 城镇体系规划 根据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在城市总体规划纲要阶段,即应原则确定市(县)域城镇体系的结构和布局。市域和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包括:分析区域发展条件和制约因素,提出区域城镇发展战略,确定资源开发、产业配置和保护生态环境、历史文化遗产的综合目标;预测区域城镇化水平,调整现有城镇体系的规模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6)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6)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6) 【标 题】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 规范》(一) 【颁布日期】 2006-3-23 【颁布单位】 国家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 【实施日期】 2006-3-23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3]542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5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J137-90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三年七月十六日 一、总 则 1、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3、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以下图表中的规定。其规划组织结构可采用居住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 居住区 小区 组团 —— 户数(户) 10000~15000 2000~4000 300~700 人口(人) 30000~50000 7000~15000 1000~3000 4、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5、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2) 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3)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其纳入规划; 4)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方便、舒适、安全、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 5) 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 6) 为工业化生产、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条件; 7) 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

城市规划做快题设计总结

经验]快速设计备考指南 快题使用的工具: 铅笔:2H,要买真的,最好是中华牌。(三只以上,如果你准备用铅笔画透视图,就要多准备几种规格,至少要有HB、2B) 钢笔:如果你能画一手出色的钢笔画,是很让人羡慕的,如果直接画没有把握,就用铅笔先画好。钢笔最好用特细的PARKER或者财会笔也行(10元一支)。墨水一定不要用普通的炭素。PARKER纯黑或老板牌都可以。(根据个人习惯可以中性笔代替) 马克笔:马克笔干的很快,颜色不会扩散,图纸效果很好。根据个人习惯彩铅或水彩笔也可以。 图纸:一般由组织考试的学校提供,自己可以带几张A1及A2的素描纸和硫酸纸,作为画草图之用,自己带的图纸要裁好,打好图框,也可以用铅笔画好一些方格。 其它需要准备的工具:计算器,橡皮(两块)、小刀、胶带(双面胶或透明胶)(如果考试是在自己的城市,最好带上图板)、40cm三角板(要一套)、80cm的丁字尺、小圆模版、圆规等。 食品:红牛两罐(或脉动或激活1瓶)、巧克力若干块(这就足够了,虽然可能是8个小时,但你没有那么多时间和心情大吃大喝) 说明书和各项图纸的要求 下面的这些内容修改一下可以写到设计说明当中,一般说明字数都不会要求太多,注意写到点子上,别缺项就行 1、规划构思: 例如:小区各组团规划强调多样化的住宅与人情化的生活场所的塑造,增强居民归属感,适应市场上多层次的选择,住宅类型设计体现多样化(就是题中可能要求的多层与高层相结合)。建筑群体平面与空间组合...... 总平面规划图:住宅,公建,绿地,铺地,水面,道路,地下停车入口,地上停车场布置 别忘了画上指北针,图例,图名,比例,写上说明,计算出大致的指标(不用太准,评分的人不会去算,但不能相差过大,让人一眼就看出来) 布局结构: 小区由XX个组团组成,中部为公共会所及中心绿地......根据题中所给的地理位置,说明你的组团布置是符合当地的生活习惯和气候特点...... 结构分析图:用圆圈或椭圆圈表示各个组团,画个各种中心(如中心绿地,公建中心等) 交通组织: 做到路网安排清晰合理、道路等级主次分明,既方便车辆行驶停放,又便于居民出行交往。充分考虑人流和车流分布情况,充分为残疾人及老幼人群利益考虑,进行了盲道和无障碍坡道设计。 交通分析图:主次入口,车行道(小区级道路、组团级道路,道路宽度,断面)、步行道(铺装广场)、停车场(库)。 公共服务设施 按照服务半径,符合居民出行特点和活动规律,中心区仅环境宜人,而且又方便居民使用和集中统一管理。运动场停车场库、市政设施便民原则,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布置。(文化站,社区,公厕,给水配电,商服,小学,托幼) 公建配置分析图:画出服务半径,如小学500M,托幼300M等。 景观绿化系统: 绿化系统由中心广场绿地、组团绿地、住宅院落绿地组成。 景观轴线,景观节点,景观界面,视觉廊道,乡土树种富有地方格调的绿化系统。

长沙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第3章城市用地分类和建设用地标准 3.1 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3.1.1 科学的用地分类是促进城市土地合理使用的重要基础工作。本用地分类遵循适应长 沙未来城市发展、市场经济深入发展以及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等要求的修订原则,参照相关国家标准,并结合长沙市近年来的规划实践而制定的。 3.1.2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作为分类的主导因素,兼顾用地的使用目的、出让 方式及所有权属等相关因素。在编制本标准与准则时,充分考虑到长沙市土地管理体制的要求,协调分别由国家建设部颁布的侧重于城市建设用地分类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与由国土资源部颁布的侧重于非建设用地分类和管理的《全国土地分类》(试行)两个标准,并结合长沙城市用地的实际利用情况,力求用地分类的科学性和针对性,在规划和土地管理的实际工作中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并能与两套各有侧重的国家用地分类标准基本衔接。 3.1.3 本标准与准则将城市用地分为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共10大类、48中类、 84小类,以反映城市用地的实际情况,满足城市规划、地政管理及规划研究等工作使用的需要。与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结构相比,大类未变,中类、小类结合长沙实际有所调整。 3.1.4 在编制不同层次的规划以及在规划管理、地政管理和规划研究的不同环节中,对城 市用地的分类要求的深度不同,本标准与准则中确定的大类、中类和小类的三级用地分类体系,可适应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中对用地类型不同深度的要求。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应根据规划及管理工作的性质、内容及深度的具体要求,采用本“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的全部或部分用地类别。在确定一个从土地使用权权属或功能地块角度不能再细分的地块的用地性质时,如果地块上包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独立占地的主要用地性质或使用功能时,在确定地块的用地性质时应按照本“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通过并列列举各用地类别来描述该地块的用地性质。 3.1.5 为使各用地类型具有较好的识别性,便于用地类型在规划图纸及相关文件中的使用, 本“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使用英文字母与阿拉伯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用地的代号采用用地类型名称英文译名中一字母表示;中类用地和小类用地的代号分别在大类e用地代号后增加1~2位阿拉伯数字,形成新的代号来表示。 本“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同层级用地类别之间存在着并列关系,而在大类——中类——小类这个层级序列上,存在着一个大类包含若干并列的中类、一个中类包含着若干并列的小类(部分中类用地没有再细分小类用地的情况除外)的逻辑关系。

优秀住宅小区规划设计五要素

优秀住宅小区规划设计五要素 一、以迂回的设计增强空间层次感 优秀的住宅小区的规划与一般的城市规划是截然不同的。区内主干道应采取迂回形式而不是画十字,打格子,为道路景观提供变化。区内小路则以幽径为主,以减低汽车流量、噪音及保持空气清新。建筑设计方面,应注重空间层次,使小区具备特有个性,居民也因此会对其生活的小区所具有特色而感到骄傲和认同。 二、采取封闭式保证居民的居住生活优越感 封闭式小区当然首要考虑的是安全因素。此外加以封闭的另一原因是为了尽量避免小区内提供的绿化及园林环境、休憩及居民会所等设施被外来人员占用或破坏。 三、注重不同社会阶层居民融合混居 目前内地所见到的社区,在同一小区内有各种户型住宅,最大的住宅单位面积可以是最小单位的10倍,这种形式发展与中国古乡镇发展形式相类似。居民阶层分布方面,有坐名贵汽车出入的富豪,也有依靠公用交通工具早出晚归的小康之家,这规划模式令不同阶层及家庭在生活中可相互接触、交流,不同阶层的小孩可以在同一环境下长大,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四、规划和设计模式注意承接传统文化 在中国传统建筑中,住宅都是围合状,屋内所有房间都以内置空间为景观和采光中心点,此中心空间也成为当时大家庭各成员的生活及交

流接触的空间。但在社会现代化过程中,大家庭形式的社会结构已慢慢被人口较少的小户人家取代,以前传统规划的内向空间已在现代生活小区规划中消失,取而代之是以园林绿化为主题的大片室外空间,表现了建筑师更外向开放的住宅模式。此模式不单改变了居民生活习惯,也使居民有了更多机会相互接触、认识,令整个生活社区显得温馨、有活力,建筑物层次和外立面的处理也变得更轻松,而且有多种变化,成为现代生活居住场所的特色。 五、小区园林景观要善于用水景提升居住品质和项目价值 由于气候、环境等原因,以水为主题的园林景观在南北方都特别受欢迎。另一方面从发展商投资回报角度考虑,一般面对水景的住宅单位可以提高售价为发展商带来20%至30%的利润,因此现在的同类商品房都会以此为主题来吸引置业人士,促进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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