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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

沈阳市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完善预算管理制度,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5〕4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结合国务院、省、市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改革和完善转移支付管理等部署和要求,以各地区、各部门为主体,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避免资金使用“碎片化”,盘活各领域“沉睡”的财政资金,把“零钱”化为“整钱”,统筹用于发展急需的重点领域和优先保障民生支出,增加资金有效供给,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近期目标:盘活各领域财政沉淀资金取得明显进展,初步建立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机制,促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

“十三五”目标: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机制更加成熟,将所有预算资金纳入财政部门统一分配,做到预算一个“盘子”、收入一个“笼子”、支出一个“口子”,推动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确保财政资金优化配置。

(三)实施原则。

1.全面统筹。通过统筹使用各类资金、盘活用好结转结余资金、加快预算资金下达执行等,构建起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的总体框架。

2.分层推进。以项目、科目、部门、政府预算体系、跨年度预算、各类收入、增量与存量、编制与执行等为切入点,有序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

3.远近结合。既要立足当前,解决目前预算执行偏慢、财政存量资金规模较大的突出问题,把盘活的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又要着眼长远,进一步加大各类资金整合力度,完善政府预算体系。

4.改革创新。既要善于总结和推广已有的成功经验和做法,用改革创新方法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又要通过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促使地方各级政府和部门主动作为,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

5.依法依规。既要严格按照预算法及有关法规规定,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又要对各地区先行先试予以必要授权,推动修改相关的预算资金管理办法。

二、主要任务

(一)推进项目资金的统筹使用。

1.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对已列入规划的项目适当安排前期费,提前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评审、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前期准备工作;做好前期准备后,按规定程序编入预算,确保预算一旦批复或下达,资金就能实际使用。同时,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和项目实施进度等情况,认真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及时提出支付申请。(牵头单位:市直项目主管部门;推进时间:长期推进)

2/加快项目预算批复和下达。预算经同级人大批准后,要按照规定时间及时批复、下达并拨付资金。加快据实结算项目下达进度,一般采取当年列入部门预算或上半年预拨、下年清算的方式。强化年度预算理念,项目跨年度实施的,要根据资金需求情况分年安排预算。(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直项目主管部门;推进时间:长期推进)

3.加快项目预算执行进度。对于未进行概算批复、预算审核、工程中标等前期手续的项目,抓紧完善前期手续;对于已中标、开始施工的项目,抓紧推进项目进度;对于已完工的项目,尽快落实工程验收、结算、决算等收尾工作,以满足资金拨付条件,加快预算执行。

项目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尽快使用资金。(牵头单位:市直项目主管部门;推进时间:长期推进)

4.加快项目资金审核支付。各级财政部门需加快资金审核和支付,内设相关机构要各司其职。认真审核各部门和单位的用款申请,对重点和大额支出项目,审核后跟踪后续进展;及时下达用款额度并办理资金支付,对据实结算项目根据实际需求引入预拨和清算制度。各部门需加快结存在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资金的支出进度,尽早形成实际支出。(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直项目主管部门;推进时间:长期推进)

5.建立项目动态调整机制。实时跟踪了解项目执行情况,项目预算执行进度较慢的,同级财政可按一定比例收回资金,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资金支持的领域。(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直项目主管部门;推进时间:长期推进)

6.加强项目库管理。结合财政中期规划,加强项目库管理,发挥项目库的基础支撑作用,对没有进入项目库的项目一般不得安排预算;规范项目设置,做细做实项目库,全面反映项目的执行单位、历年预算安排、结转结余资金、绩效评价结果等情况;实施项目全周期滚动管理,逐步完善项目退出机制。(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直项目主管部门;推进时间:长期推进)

7.修订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结合新形势、新要求,修订和完善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规范和加强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项目预算管理,明确预算编制、执行时限。(牵头单位:市财政局;推进时间:2015-2016年)

(二)推进重点科目资金的统筹使用。

重点推进科技、教育、农业、节能环保、医疗卫生等重点科目资金的统筹,既要统筹安排当年预算资金,也要加快消化历年结转结余资金。

1.推进科技、人才资金优化整合。加快推进将目前分散在各部门科技、人才等方面资金,优化整合为科学技术专项和人才专项等两大类,并制定或修订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科技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委组织部等相关部门;推进时间:2015-2016年)

2.推进教育资金优化整合。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优化各级政府各类教育资金支出方向。基础教育优质均衡为主,坚持政府主导,促进公平;职业教育以服务发展、促进就业为导向,加快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高等教育以内涵发展、提高质量为主线,推动本科高校主动融入产业转型升级和创新驱动发展,向应用型转变。统筹优化市级教育专项资金支出,建立市级综合奖补制度,对各地区履行事权和支出责任、落实中期财政规划和教育五年规划纲要,促进教育改革发展提升办学质量等工作情况,实施年度综合绩效考核,并实行综合奖补。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困难等区域倾斜,逐步缩小区域、城乡、校际差距。(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教育局;推进时间:2015-2016年)

3.推进节能环保资金优化整合。按照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总体要求,梳理市本级现有节能环保领域专项资金,统筹整合优化为节能低碳、资源综合利用、环境监测监察、大气污染治理、水污染防治、土壤环境修复治理、生态恢复保护等7大类。建立总量控制、动态管理机制,增强节能环保领域内不同专项资金间的统筹使用力度。(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农经委、建委、林业局等相关部门;推进时间:2015-2016年)

4.推进涉农资金优化整合。逐步将涉农专项资金整合为农业综合发展、农业生产发展、水利发展、林业改革发展、农村社会发展、扶贫开发、土地综合治理等7大类支出,实现优化整合。积极扩大因素法切块下达、项目库建设、归并性质相近资金等措施,优化涉农资金管理方式。财政支农资金整合以区、县(市)为主体,对上级财政部门分配下达的财政支农资金,各区县(市)要与本级财政支农资金结合,统筹安排,放大使用。业务主管部门对整合的

资金按经济性质和相关管理要求梳理归类,原则上按照原资金来源规定的方向和用途使用资金。(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农经委、水利局、林业局、扶贫办、规划国土局等涉农资金管理部门;推进时间:2015-2016年)

5.推进医疗卫生资金优化整合。全面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整合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补助资金,逐步将医疗卫生领域其他资金整合为医疗保障、公共卫生、医疗服务等3大类,重点支持基本公共卫生、重大疾病预防控制、妇幼健康、计划生育、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等相关部门;推进时间:长期推进)

6.推动重点支出挂钩相关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工作。推动尽快修订重点支出同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挂钩事项的相关规定。对相关领域支出根据推进改革的需要和确需保障的内容统筹安排,优先保障,不再采取先确定支出总额再安排具体项目的办法。(地方法规由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直各部门配合市人大或其常委会做好相关工作,市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直各部门做好相关工作;推进时间:2015-2016年)

(三)推进部门资金的统筹使用。

1.推进统一预算分配权。对基建投资、科技、教育、文化、社保就业、工业、农业、服务业等各领域切块管理的资金,应加强与其他财政资金的统筹协调,按照统一的预算管理流程进行编制,年初预算要明确到具体项目和地区,相应纳入市直部门预算和市对下转移支付预算,逐步取消年初预算资金在执行中的二次分配,避免“资金等项目”。梳理基建投资、科技资金等各领域财政资金交叉重复情况,规范支出范围。对某一领域已安排支出的项目,其他财政资金原则上不再安排,避免重复安排支出和固化投向;对多个领域财政资金都安排支出的项目,应制定统一的资金管理办法,实行统一的资金分配方式。(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局、交通局、规划国土局、经济和信息化委等相关部门;推进时间:2015-2016年)

2.推进部门内部资金的统筹使用。修订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厘清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的内涵界限,除经费自理事业单位外,逐步取消项目支出中用于本部门编制内人员经费的支出。严格控制每个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项目个数,在调整优化政府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的基础上,项级科目下一般不再拆分成不同的专项资金。(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直项目主管部门;2015-2016年)

3.推进跨部门资金的统筹使用。加强跨部门资金的清理整合,对同一工作事项,原则上应按照部门职责分工,明确由一个部门负责,资金相应列入其部门预算;确需分解为由多个部门负责的,应按照项目和资金性质明确牵头部门,制定统一的资金管理办法,并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规定分别列入各自部门预算,减少部门间横向分配资金。(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直项目主管部门;推进时间:2015-2016年)

4.推进部门职责调整和整合。深化机构改革,理顺部门间的职责划分,优化政府机构职能配置和工作流程,加强政府监管,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牵头单位:市编委办;推进时间:长期推进)

(四)推进政府预算体系的统筹协调。

1.加大政府性基金预算转列一般公共预算的力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政府性基金预算中未列入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的收入项目,3年内逐步调整转列一般公共预算,并统筹使用。从2016年1月1日起,将水土保持补偿费、政府住房基金、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等基金转列一般公共预算。上述基金转列后,仍主要用于或专项用于安排相关支出,且收入规模增加的,支出规模原则上相应增加。(牵头单位:市财政局;推进时间:2016-2018年)

2.加大政府性基金预算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力度。暂时保留在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资金,与一般公共预算投向类似的,应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使用,或制定统一的资金管理办法,实行统一的资金分配方式。对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规模超过该项基金当年收入30%的部分,应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统筹使用。(牵头单位:市财政局;推进时间:2016-2018年)

3.推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协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范围限定用于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对国有企业的资本金注入及国有企业政策性补贴等方面。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这方面的资金逐步退出。(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国资委等相关部门;推进时间:长期推进)

4.推进专项收入统筹使用。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做好2016年先行取消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等专项收入专款专用相关工作,对相关领域支出统筹安排保障。新出台的收入政策一般不得规定以收定支、专款专用。(牵头单位:市财政局;推进时间:2016-2018年)

(五)推进跨年度预算的统筹协调。

1.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一般公共预算的结余资金,应当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一般公共预算执行中如出现超收,超收收入用于冲减赤字、化解政府债务或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如出现短收,通过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其他预算资金、削减支出等方式弥补。(牵头单位:市财政局;推进时间:2015-2016年)

2.编制3年滚动财政规划。对未来3年重大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分析预测,对规划期内一些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大项目,研究政策目标、运行机制和评价办法。3年滚动财政规划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5年规划纲要及相关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相衔接,强化3年滚动财政规划对年度预算的约束。(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直各部门;推进时间:2015-2016年)

3.加快推进重点领域3年滚动财政规划。在水利投资运营、义务教育、卫生、社保就业、环保等重点领域开展3年滚动财政规划试点。对列入3年滚动财政规划的项目资金,因特殊原因无法使用的,各部门要及时调剂用于规划内的其他项目,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水利局、教育局、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环保局等相关部门,2015-2016年)

4.推进各类规划与财政规划相衔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5年规划纲要及相关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等,一般不得规定重点支出同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挂钩事项。部门、行业规划涉及财政政策和资金支持的,要与3年滚动财政规划相衔接。(牵头单位:市直各部门;推进时间:长期推进)

(六)推进规范各类收入及其统筹使用。

加大各类收入统筹使用力度,进一步理顺税费关系,清理、整合和规范政府性基金和专项收入,逐步建立税收收入为主导、非税收入适当补充的收入体系。

1.加强财政收入管理。依法依规组织税收收入,坚持“依法征收、应收尽收、不收过头税”的原则,探索精细化管理的方法,确保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贯彻落实非税收入收缴改革工作要求,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和标准征收非税收入,不得擅自减收、免收、缓收,确需减、免、缓交的,按照法律法规从严履行审批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国有资本收益的管理。(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直各部门;推进时间:长期推进)

2.严格执行国家清理压缩政府性基金和专项收入等非税收入的政策。按照国家、省规定取消政策效应不明显、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政府性基金和专项收入项目;归并征收对象相同、计征方式和资金用途相似、重复设置的政府性基金和专项收入项目。不得越权审批收费

和基金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认真落实国家税费改革相关政策。对国家、省、市决定取消、归并、调整的收入项目,不得擅自恢复或者继续收取,及时推动修订地方相关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国家清理压缩政府性基金和专项收入政策由市财政局牵头、市直相关部门配合,修订相关地方法规由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直各部门配合市人大或其常委会做好相关工作,修订相关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直各部门做好相关工作;推进时间:2015-2016年)

3.实行目录清单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政府性基金和专项收入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开项目名称、设立依据、征收方式和标准、收入规模等,提高政策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牵头单位:市财政局;推进时间:2015-2016年)

4.严格执行国家从严控制设立收入项目的有关规定。对于需要新设立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项目的,应有明确的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经国务院批准,并明确征收期限。(牵头单位:市财政局;推进时间:长期推进)

(七)推进财政存量资金的统筹使用。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各项要求,全面盘活结转结余资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预算周转金等各类存量资金。

1.推进结转结余资金的统筹使用。对各部门的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一律收回统筹使用,收回的资金项目需要在以后年度继续实施的,应作为新的预算项目,按照预算管理程序重新申请、统筹安排。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形成的结转资金,结转年度超过一年的,逐项进行核对,不须继续执行的,收回财政总预算统筹安排。对市及市以上专项资金形成的结余结转,各地区不得自行调剂使用。各级财政除国库集中支付结余及国家另有规定外,一律不得按权责发生制列支,已按权责发生制核算的存量资金,要结合当前财政经济形势在两年内使用完毕。(牵头单位:市财政局;推进时间:2015-2016年)

2.推进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统筹使用。根据实际需要将闲置不用的预算周转金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合理控制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规模,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在编制年度预算调入使用后的规模一般不超过当年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总额(含对下级转移支付)的5%。(牵头单位:市财政局;推进时间:2015-2016年)

3建立健全财政存量资金与预算安排统筹结合的机制。从2016年起,对上年末财政存量资金规模较大的地区或部门,适当压缩下年财政预算安排规模。其中,对上年末财政存量资金规模较大的地区,按一定比例相应核减对其下年转移支付规模;对上年末财政存量资金规模较大的部门,按一定比例相应核减其下年公用经费或项目支出规模。(牵头单位:市财政局;推进时间:2015-2016年)

(八)推进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的统筹协调。

统筹协调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工作,既要加强预算编制管理,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为预算执行打好基础,又要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为预算编制提供重要参考。

1.严格控制代编事项,细化预算编制,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按照预算法和国务院的规定,各级财政应严格控制代编预算,对确需代编预算的事项,应及时报同级政府批准,并于当年6月30日前下达;逾期未下达的,收回同级财政总预算统筹使用。(牵头单位:市财政局;推进时间:2015-2016年)

2.提高地方预算完整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于中央及省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除需由市本级直接安排的支出和中央、省指标下达较晚的转移支付资金外,其余部分全部提前下达至区县(市);对市级自有财力安排的转移支付资金,将按因素法分配且金额相对固定的转移支付提前下达的比例逐步提高到90%。下一年度转移支付指标应当于11月30日前提前下达。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将上级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指标全额编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

并准确列入相关收支科目。(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直各部门;推进时间:2015-2016年)

3.落实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要求。根据预算法有关规定,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本级人大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严格按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编制年度预算。(牵头单位:市财政局;推进时间:长期推进)

4.严格预算调整。硬化预算约束,年度预算执行中除救灾等应急支出通过动支预备费等解决外,一般不出台增加当年支出的政策,必须出台的政策,应通过以后年度预算安排资金。加强预算执行监管,提高预算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并将预算执行结果与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相结合。(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直各部门;推进时间:2015-2016年)

(九)推进债务资金的统筹使用。

1.编制3年政府债务偿还滚动规划。分年度落实政府存量债务到期偿还本金,根据协议利率标准测算应偿还利息,编制年度政府债务还本付息计划,并纳入政府预算和部门预算,实行3年滚动管理。按照分年度政府债务还本付息额度筹措落实偿债资金,并与政府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等相衔接。(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直各部门;推进时间:长期推进)

2.加大存量债务资金和新增债务资金的统筹使用力度。结合地方政府存量债务清理甄别结果,准确掌握未使用政府存量债务规模、债权类型、偿债来源、举债单位和债权人等相关信息,对各部门、各单位尚未使用的政府存量债务资金,分门别类纳入预算管理,与新增债务资金统筹安排使用。一般债务资金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由财政部门统筹用于没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建设;专项债务资金纳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预算,与该项政府性基金统筹用于对应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建设。市级财政部门将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政府债务新增限额及时下达县区财政,提高预算编制的完整性。(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直各部门;推进时间:2015-2016年)

3.加强政府债务偿还规划、国库库款管理与债券发行的统筹协调。根据债务偿还规划、国库库款情况,合理确定置换债券发行期限、各期限发行额度、发行批次和发行时间,减少债券持有期间利息支出,降低政府债券融资成本。(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直各部门;推进时间:长期推进)

4.严格限定债务资金用途。建立政府信用评级制度,按照规定用途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举借债务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或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不得违规投入资本市场或用于楼堂馆所建设,不得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投向高耗能、高污染、产能过剩行业以及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等。(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直各部门;推进时间:长期推进)

(十)推进转移支付资金的统筹使用。

1.优化转移支付结构。进一步规范市对下一般性转移支付分配办法,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重,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继续完善对下转移支付政策,落实国家关于建立财政转移支付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的有关要求。(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直各部门;推进时间:长期推进)

2.清理整合专项转移支付。对目标接近、资金投入方向类同、资金管理方式相近的专项转移支付予以整合。对整合后的专项转移支付,应逐项制定统一的资金管理办法,做到政策目标明确、分配主体统一、分配办法一致、建设标准规范、审批程序唯一、资金投向协调。

加强转移支付项目和部门预算项目的统筹,减少执行中的预算级次调整。(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直各部门;推进时间:2015-2016年)

3.严格控制新设专项。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有关规定设立专项资金。新设立的专项资金应有明确的政策依据、政策目标、资金用途、主管部门和职责分工,并明确时限。(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直各部门;推进时间:长期推进)

4.规范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和使用。一是加快修订完善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对转移支付项目的设立、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等作出规定,原则上做到一个专项资金对应一个管理办法。二是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地区、分项目编制,对用于国家、省和市重大工程、跨地区跨流域的投资项目以及外部性强的重点项目,主要采取项目法分配;对具有地域管理信息优势的项目,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直各部门;推进时间:长期推进)

5.探索专项转移支付分配新方式。对保留的具有一定外部性的竞争性领域专项,应控制资金规模,突出保障重点,逐步改变行政性分配方式,主要采取基金管理等市场化运作模式,鼓励与金融资本相结合,发挥撬动社会资本的杠杆作用。基金主要采取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模式,基金设立应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应有办法(章程)、目标、期限及指定投资领域,委托市场化运作的专业团队管理,重在引导、培育和发展市场,鼓励创新创业;相关部门要加强受托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督促收回资金和上缴收益,统筹用于市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对不适合实行基金管理模式的,原则上不采取事前补助、直接补助的方式,而主要采取贴息、担保补贴等间接方式。(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委、服务业委、旅游局、投融资中心等相关部门;推进时间:2015-2016年)

三、组织保障

(一)建立统筹协调机制。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抓好工作落实。市直有关部门要发挥带头作用,积极作为、主动配合。市财政局要密切关注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加强督促指导。审计部门要加强审计监督,切实推进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各区、县(市)要依据本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实施细则,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建立信息定期统计机制。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信息定期统计制度,认真分析资金整合、预算执行、财政存量资金等有关情况,并及时报送市财政局。

(三)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健全考核指标,对未按规定完成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建立从项目申报到财政资金拨付全过程的权力和责任清单制度,切实明确权责。对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的问题实行一案双查,不仅严肃查处直接当事人,还要追溯追查申报、审批等环节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四)建立信息公开机制。除法定涉密信息外,地方各级政府所有部门预决算都要公开,全面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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