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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知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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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男女法定结婚年龄是多少?

《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婚姻法》规定的是结婚的最低年龄,是划分违法婚姻与合法婚姻的年龄界限,只有达到了法定结婚年龄才能结婚,否则就是违法。

2.哪些情况禁止结婚?

《婚姻法》第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3.什么是血亲?

血亲分为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自然血亲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如兄弟姐妹;拟制血亲,包括养亲和有抚养关系的继亲,如养父母、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拟制血亲虽无血缘关系,但法律确认其与自然血亲有同等的权利义务的亲属。

4.什么是直系血亲?什么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直系血亲是指和自己具有直接血缘关系的血亲,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的亲属。如父母和子女,祖父母和孙子女,外祖父母和外孙子女等。

旁系血亲是指具有间接血缘关系的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出自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包括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之间(包括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同源于祖父母的堂兄弟姐妹或姑表兄弟姐妹之间,同源于外祖父母的姨表或舅表兄弟姐妹之间以及不同辈的叔、伯、姑、舅与侄(女)、甥(女)之间。5.在我国,患有哪些疾病是禁止结婚的?

《婚姻法》第7条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哪些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可借鉴《母婴保健法》的规定来判断禁止结婚或暂缓结婚的疾病,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

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是指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6.哪些情况算重婚?

以下情况都属于重婚:

(1)有配偶的人未办理离婚手续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

(2)有配偶的人,虽未登记结婚,但事实上与他人以夫妻名义而公开同居生活的;

(3)无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与之登记结婚的;

(4)无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对于重婚的,不仅要解除其重婚关系,还应当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责任。

7.什么是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根据有关法律,只有在1994年2月1日前双方就已经开始同居关系的,且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的,才会被认定为事实婚姻。而在此之后开始同居的,都只能算未婚同居关系。

8.按习俗给付的彩礼在何种条件下需要返还?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却未共同生活,现要求离婚的;(3)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现在双方离婚的。

例如:张某经人介绍与刘某相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按照当地农村的风俗习惯,男方张某给付女方刘某人民币2万元作为彩礼。后来刘某经过了解发现张某脾气暴躁,要求解除与张某的恋爱关系,张某提出刘某必须全额返还彩礼,刘某则坚称没有法律依据。经法院审理查明,张某给付的彩礼是以结婚为条件的,现在双方恋爱结束、结婚未成,刘应酌情返还部分彩礼,遂判决刘某返还张某彩礼16000元。

9.结婚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结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允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2)关于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4)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

例如:2005年,王某和梁某在外地打工时恋爱,两人相约回乡举行了婚礼,因

为女方粱某未满20周岁,两人暂未办理结婚登记。2006年3月,王某与另一女子牟某相恋并办理了结婚证,梁某诉至法院,要求追究王某的重婚罪。法院经审理认为,梁某与王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因此不是合法婚姻,仅是非法同居关系。10.怎样办理结婚登记?

结婚登记应由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并向婚姻登记机关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2)

本人无配偶以及和对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例如:连某与张某按照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后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就相携出外打工。2006年,两人打工的工厂改善福利,为已婚夫妇提供夫妻房,但是需持有结婚

证方可申请。为了节省路费,连某一人回乡办理,民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向连某告知必须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场才能办理,后张某坐车赶回,两人方才顺利办理了结婚证。

11.结婚登记可以由别人代办吗?

不能。《婚姻法》第8条规定,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12.哪些是无效婚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无效婚姻:(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例如:常某和胡某结婚后一直没有生育。常某因生意关系经常出差,1997年结

识了年青漂亮的夏某,常某为之倾倒,于是热烈追求夏某。在常某的鲜花和猛烈攻势之下,3个月后,夏某被常某所俘虏,常某在夏某的家乡买了一套房子,此后,常某经常借“出差”之机与夏某同居在一起。一年多之后,不知道常某已结婚的夏某多次督促常某办理登记结婚,常某为了稳住夏某,瞒着妻子通过关系出

具了未婚证明,1999年在夏某的家乡办理了结婚登记。从此,常某过上了“一夫二妻”的生活。天下没有不透风的墙,常某的重婚行为终于被妻子发现,2003年2月,胡某作为申请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宣告常某与夏某的婚姻关系无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常某与夏某之结婚属重婚行为,故依法判决宣告常某与夏某的婚姻无效。同时,虽然胡某没有要求追究常某的重婚责任,但法院审查后认为应当追究常某的刑事责任,于是将有关证据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后经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作出判决,常某构成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13.哪些是可撤销婚姻?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例如:2001年,强某在某市打工期间结识了同乡刘某,刘某对强某一见钟情,认识不久后要求和强某确立恋爱关系。强某觉得刘某平时对自己也很体贴,人长得也帅,所以就同意了。经过一段时间的了解,强某发现刘某不仅脾气暴躁,还有酗酒、赌博等恶习,就要求中止恋爱关系。刘某不同意,还多次上强某家吵闹,并威胁强某如果不与他结婚,就杀死强某一家。迫于刘某的淫威,2002年强某与刘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在共同生活期间,刘某多次因生活琐事对强某大打出手。强某不堪忍受,于2003年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与刘某的婚姻。法院经审理查明,两人在结婚前,刘某确实存在着威胁、恐吓等言行,遂依法撤销了刘某与强某的婚姻。

14.《婚姻法》对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的法律后果是如何规定的?

《婚姻法》第12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15.什么是夫妻人身关系?

夫妻人身关系是指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人格、身份、地位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16.什么是夫妻财产关系?

夫妻财产关系是指夫妻双方在家庭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和一方个人财产的内容,还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17.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包括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

例如:陈某和陆某因为感情不和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双方没有子女,对婚后财产的分割也没有异议,争议的焦点是陈某经营的纺织厂。陆某认为纺织厂的所有资产她也有权分割,而陈某则认为纺织厂是他的个人婚前财产,妻子无权分割。经核算,纺织厂的总资产约300万元,婚后的增值约100万元。后经法院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作出解释和调解,婚后的生产经营收益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因此纺织厂归陈某所有,由陈某补偿现金60万元给陆某,双方对离婚和财产分割达成了一致意见,法院为此出具了离婚调解书。

18.哪些财产是只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为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丈夫或妻子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例如:古某在某市投资多年,并在某市一次性付款购买了自己的住房。结婚后由于夫妻产生矛盾。双方同意离婚,但在财产分割的时候,女方提出分割古某的房屋,或者由古某按照房屋现在的市场价值补偿一半现金。法院经审理查明,房屋是古某结婚前购买的,属于占某的婚前个人财产,并不因为结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女方是无权主张权利的。

19.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购置的大件商品是共同财产吗?

《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也就是说,如果夫妻双方未就家庭财产的归属作约定,则认为家庭财产是共有的,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是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购置的,也应当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

例如:贾某和王某于2003年年初结婚,婚后一直住在贾某父母家中。2005年,王某以自己的名义在某小区购买了一套住房。后来二人感情出现重大裂痕,2006年,贾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在诉讼中,双方都同意离婚,但是在财产的分割上产生了分歧。王某坚持认为她购买房子的钱完全是自己的积蓄,不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但是贾某却认为这套房子是王某用他的钱买的,要求法院判令该房子归自己所有。法院经审理查明,贾某和王某结婚后并没有对财产的归属作约定,现在王某没有证据证明该套房产是用自己的个人财产购买的,贾某也提供不了相应的证据,因此推定该房是夫妻共同财产。

20.夫妻一方擅自处理共同财产的行为有效吗?

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平等的处理权”是指丈夫和妻子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在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时,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但是他人有理由相信这种处分是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时,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例如:陆某和王某2003年结婚,由于婚前两人一直在外租房居住,夫妻俩结婚后的第一件大事就是购置房产,经过反复地比较和斟酌,两人最后选中了一套价值70万元的楼房。考虑到银行的利息较高,两人决定不办理按揭,而是拿出各自的积蓄一次性付清了房款。由于丈夫出钱较多(40万),在办产权证时就只写了丈夫陆某一人的名字。2005年,夫妻之间产生了矛盾,王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在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过程中,王某忽然发现房产在自己起诉后不久就转到了丈夫好友焦某的名下,当她找到焦某时,对方声称房子是陆某自愿送给他的,并且已经过户。王某无奈,只得再次将丈夫陆某和焦某一起诉至法院,要求将房屋产

权恢复原状,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案件中进行分割。法院经审理查明,该房是二人结婚以后购置的,虽然陆某支付了大部分房款,但仍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离婚时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陆某在处分该房时,理应和妻子平等协商,取得王某的同意后方可实施,而焦某明知陆某和王某夫妇有矛盾,且没有支付房款就取得房屋产权,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因此判决陆某擅自转让房产的行为无效,该房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男女双方满足什么条件才能结婚【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男女双方满足什么条件才能结婚【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下面是小编精心为您整理的“男女双方满足什么条件才能结婚”,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更多详细内容请继续关注我们哦。 《婚姻法》中规定的结婚条件就包括: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4.禁止结婚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 5.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结婚。 一、满足什么条件才能结婚 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这一规定是婚姻自由原则的具体化,是结婚的必备的、首要条件。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这六个字,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首先,结婚必须双方自愿,而不是一厢情愿,不许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其次,是本人自愿,而不是依他人的意愿为转移,不许父母等第三者加以包办;再次,是完全自愿,而不是勉强同意,这就排除了一方或双方半自愿半包办的情况。“不许任何一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是对“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补充和强调。前面的规定是从正面的肯定,后面的规定是从反面加以限制。 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我国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以鼓励。”

法定婚龄是指法律上规定的男女结婚的最低年龄。双方或一方低于法定婚龄,不得结婚;达到或者高于法定婚龄后才允许结婚。这样规定是有充分科学根据的,是完全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它的基本精神是限制早婚,鼓励晚婚、晚育。 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婚姻法在“结婚”一章中并未对一夫一妻制作专门规定,但在总则一章中已明确规定实行一夫一妻,禁止重婚。因此在审查结婚申请时,必须严格掌握这个条件,认真核实。申请结婚必须是未婚者或者丧偶、离婚的人,避免发生重婚。 二、符合什么条件才可以结婚?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结婚的条件包括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男女双方只有既符合法律规定的必备条件,又不存在禁止条件,婚姻关系才能合法成立。 禁止结婚的条件包括: 1.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 我国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这是因为血亲很近的亲属间发生婚姻关系,会把某些肉体上、精神上的弱点、缺陷遗传下来,容易生出痴呆、智力和体力都较弱的后代。 2.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结婚。 我国婚姻法规定:“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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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生活有哪些常见的法律小知识 一、结婚离婚是自由,妨害自由受制裁 禁止包办、买卖等于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包办婚姻主要是父母等无视当事人的意志,强迫其结婚离婚的行为。 买卖婚姻是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强迫他人结婚的一种包办婚姻的行为。近年来,由于经济利益的刺激和落后的思想观念,在一些农村地区甚至一些经济较为发达的地方,买卖婚姻日益增多,拐卖妇女的现象也日益严重。 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其表现形式也很多,例如:父母干涉子女婚姻、子女干涉丧偶或离异的父母再婚、干涉离婚自由、干涉复婚自由、干涉男到女家落户,等等。 对以上行为《婚姻法》第3条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严重干涉婚姻自由的,将受到刑法制裁 我国《刑法》第257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40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婚约法律无规定,处理不好惹纠纷 婚约引发人身关系纠纷,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对婚约不予保护,不强制履行。双方同意解除婚约的,可自行解除。一方要求解除婚约的,也无须征得对方的同意,单方就可以解除。因此,如果订婚的一方当事人到法院去要求法院保护或者解除他们之间的“未婚配偶关系”,甚至是要求强制履行“结婚的义务”,人民法院是不会予以受理的。 赠送的财产,酌情返还 对正常的因婚约引发的财产纠纷,一般的解决原则有以下几点:(一)对以结婚为目的而赠送的财产(包括订婚信物),价值较高的,应酌情予以返还;(二)对订婚期间,当事人双方一般性的经济往来或者是赠送的价值不高的物品,受赠人可以不予返还。 “青春补偿费”,法律不支持

2019新婚姻法第三者是否会被判刑 【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2019新婚姻法第三者是否会被判刑【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下面是小编精心为您整理的“2019新婚姻法第三者是否会被判刑”,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更多详细内容请继续关注我们哦。 从重婚罪的类型中我们知道,如果第三者是明知道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或者以夫妻名义与有配偶者共同生活的,构成重婚罪,可以追究第三者的刑事责任,会被判刑。因此,重婚罪的犯罪主体不仅仅是有重婚行为的一方,作为第三者,其实也是有可能被认定为此罪。 一、2018新婚姻法第三者是否会被判刑 从重婚罪的类型中我们知道,如果第三者是明知道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或者以夫妻名义与有配偶者共同生活的,构成重婚罪,可以追究第三者的刑事责任,会被判刑。 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 二、重婚罪有以下构成要件: 1、本罪的主体,由于重婚罪具有对合偶性的特点,单个人不能构成。 本罪主体为两种人: (1)重婚者。所谓“重婚者”,是指有配偶而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的人。“有配偶”是指男有妻,女有夫。这种夫妻关系,是指经依法登记而成立的夫妻关系,包括事实婚姻。

(2)相婚者。所谓“相婚者”,是指本人无配偶,但明知他人有配偶与之结婚的人,与有配偶的人结婚也只有一个婚姻关系,从严格意义上来讲是无婚可重。但根据刑法规定,如果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可能构成重婚罪。 根据法律要求,此种情况必须以明知他人有配偶为要件,不明知者则不构成重婚罪。 2、本罪侵害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 3、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 三、犯重婚罪判多长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于1994年12月14日在《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中指出: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实践中,在明知道对方已经结婚,还仍旧与之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第三者,就会被认定构成重婚罪。那么之后就会按照《刑法》中的量刑规定,追究第三者的刑事责任。不过,要是第三者对对方已有婚

家庭婚姻咨询师第一套基础试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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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当事人的志同道合 B.爱情 C.共同的经济地位 D.忠贞专一 8.对恋人之间的婚前性行为应以()为主。 A.引导、教育 B.打击、压制 C.鼓励、倡导 D.听之任之 9.老龄化问题主要是()的研究课题。 A.家庭社会学 B.家庭理财 C.婚姻家庭心理学 D.家庭教育 10.家庭社会学的功能分析论主要关注()。 A.矛盾性 B.冲突性 C.一致性 D.变革性 11.家庭结构包括()。 A.代际结构 B.居所结构 C.经济结构 D.从属结构 12.单身家庭是指()。 A.单身父亲或母亲和孩子组成的家庭 B.有单身成员的家庭 C.无子女夫妻离婚后各自组成的一个人的家庭 D.未婚或离婚后且无子女的一个人的家庭 13.核心家庭是指()。 A.同辈亲属组成的家庭 B.一对夫妇及其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 C.新婚夫妇组成的家庭 D.没有长辈亲属参与的家庭 14.多数情况下,离婚对当事人的影响()。 A.妻子的创伤超过丈夫 B.丈夫的创伤超过妻子 C.双方的创伤其实是一样的 D.双方的创伤是暂时和被夸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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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师2015年秋季《婚姻家庭法》期末考核答案 《婚姻家庭法》 满分100分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 1、人工生育子女 答:人工生育子女即人工受精生育子女,法律上成为辅助生殖技术,是指根据生物遗传工程理论,采用人工方法取出精子或卵子,然后用人工方法将精子或受精卵胚胎注入妇女子宫内,使其受孕所生育的子女。 2、涉外婚姻 答:涉外婚姻,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广义的涉外婚姻,是指不同国籍的公民,或同一国家的公民在他国结婚、复婚或离婚。狭义的涉外婚姻,仅指在中国境内,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或者外国公民和外国公民依据我国的法律结婚、复婚或离婚。 婚姻家庭法自考试题 3、诉讼离婚 答: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而诉至法院,由法院对离婚纠纷进行管辖和处理的法律制度。 4、包办婚姻 答:包办婚姻是指包括父母在内的第三者,违背婚姻自由原则,在完全违背当事人意愿的情况下强迫其缔结的婚姻。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 1、简述结婚合意的有效条件。 答:有效的结婚合意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出于有婚姻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婚姻行为能力的取得,以到达法定婚龄并具有婚姻的意思能力为必要条件; ②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③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符合法定方式。 2、民族婚姻家庭特征。 答:民族婚姻家庭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一) 在民族婚姻家庭的主体中,双方或一方为少数民族。 (二) 民族婚姻家庭关系的内容具有明显的民族特色。 (三) 民族婚姻家庭各方面具有强烈的地方特色。 (四) 民族婚姻家庭具有强烈的传统习俗特色。 3、我国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及其法律地位。 答: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是指生父母承认非婚生子女而领为自己子女的行为,旨在通过法定程序使非婚生子女婚生化,它是在非婚生子女无法准正的条件下出现的, 以使其取得婚生子女的身份。我国法律并未对非婚生子女的认领作出相关规定,但在审判实践中出现过相关案件。在诉讼中,一般由生母向人民法院提供有关证据,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委托专门的血液鉴定部门进行亲子鉴定。经鉴定证据确凿,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孩子的生父对其认领并负担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独立生活为止。对于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生父母,非婚生子女有要求给付抚育费的权利。我国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 三、论述题(共20分) 1、试述婚姻自由原则。

婚姻法对冷暴力怎么办的规定内容有哪些 【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婚姻法对冷暴力怎么办的规定内容有哪些【婚姻家庭法律 知识】 (一)漠不关心。(二)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三)恶语中伤、冷嘲热讽。(四)停止或敷衍性生活。(五)对家事完全不负责任。 一、冷暴力的具体表现 婚姻法冷暴力就是夫妻双方在产生矛盾时,通过对对方表现出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最明显的特征就是漠不关心对方、没有语言和情感的沟通、或是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做一切家庭劳动。具体表现如下: (一)漠不关心。 (二)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 (三)恶语中伤、冷嘲热讽。 (四)停止或敷衍性生活。 (五)对家事完全不负责任。 二、《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 2016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明确规定:“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在此之前,关于“家庭暴力”的定义出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适用〈婚姻法〉的解释》当中,该《解释》当中对家庭暴力的定义是:“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明确增加了“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这就是将我们常说的“冷暴力”纳入了家庭暴力保护的范畴。这是截至目前我国在法律层面对“冷暴力”首次且唯一的法律规定,现有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对“家庭暴力”的规定要么只有原则性的规定,要么没有明确的界定,《反家庭暴力法》这一专门法的颁布实施,有力地弥补了这一法律空白。 其实有的时候在婚姻中遇到的冷暴力比直接殴打或者谩骂还要 严重。那么婚姻中面对冷暴力怎么办。暴力是被禁止的。所以当我们遇到冷暴力的时候,首先我们一定要冷静下来,现在不要着急着去辩解或者找谁的对错,等大家都冷静的时候再进行讨论。相信每个人都不是那么无理取闹的,只要在一个人情绪最激动的时候才可能做出过激的事情。当然,如果实在没有办法解决,那根据《反家庭暴力法》中的规定,我们也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来结束两个人的婚姻。 ————————————————————— 摘要:(一)漠不关心。(二)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三)恶语中伤、冷嘲热讽。(四)停止或敷衍性生活。(五)对家事完全不负责任。

婚姻家庭法所有知识点总结

第一节婚姻家庭 婚姻家庭的概念 1、婚姻的定义: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法自愿缔结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两性结合。 应把握四个层次:婚姻必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必须是社会规范所认可的结合;必须是男女两性合法结合;必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 2、家庭的定义:是指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所产生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组成的共同体,家庭关系则是由法律所规范的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3、家庭的特征:a由一定范围的亲属组成,至少有两人。以一定的亲属关系为前提条件,有固定身份称谓,家庭成员只能限制在亲属的一定范围内,家庭成员一定是亲属,亲属不一定是家庭成员。 b 组成家庭的亲属一般有三个来源:婚姻,血缘,法律拟制。 c 被法律确认和调整的家庭,以权利义务为实体内容,即作为家庭成员的亲属之间在法律上存在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完备的婚姻家庭立法既要注意调整家庭关系,还要注意调整家庭外的亲属关系) d 家庭作为社会关系的特定形式,既是由人所组成的社会共同体,又是以一定的物为基础的财产集合体。婚姻家庭法一方面应规范亲属身份关系,另一方面还应建立合理有效的家庭财产制度。 4、婚姻与家庭的关系:在本质上,婚姻和家庭都是一种社会关系。其中,婚姻是家庭的前提,家庭是婚姻成立的结果,也是婚姻的结构载体;在微观和现实表现上,婚姻当事人双方组成里最初的家庭,然后才有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家庭关系。一般来说,家庭关系包括婚姻关系,家庭成员的权利义务则包括夫妻的权利义务。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上,个体化的婚姻是造就家庭的基本动力之一。因此,婚姻是否稳定,影响到家庭是否稳定,婚姻质量的好坏决定着家庭的命运。 婚姻家庭的结构与职能 5、婚姻的结构:历史上经历了群婚结构、偶婚结构和个体婚结构。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是个体婚的变种。一夫一妻是协调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的最佳婚姻结构。 6、婚姻的职能:性爱职能、生育职能、扶助职能。 7、家庭的结构: (一)核心家庭,由一对夫妇及其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 1)配偶家庭:只有一对夫妇而没有子女共同生活的家庭 ①未育配偶家庭:尚未生育子女或根本不准备生育子女的一对夫妇所组成的家庭 ②空巢家庭:子女均已成年并单独成家生活或子女不幸死亡,只剩下夫妇两人的老年型家庭。2)单亲家庭:由于死亡或离婚而只剩下夫妇中一方与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包括父单亲家庭和母单亲家庭,属于缺损家庭之一。 (二)扩大家庭,与核心家庭相对应,扩大家庭指由两对或两对以上夫妇及其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其表现形式主要有两类: 1)主干家庭,又叫直系家庭,或异代扩大家庭:由两对或两对以上均异代夫妇与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是核心家庭异代、纵向扩大的结果。 ①一对夫妇与男方或女方父母以及未婚子女所组成的家庭(占多数) ②一对夫妇与男方或女方父母、未婚子女、未婚弟妹或兄姐所组成的家庭。 ③特殊或不完整形式:只有两对或两对以上均异代的夫妇而没有未婚青少年的配偶主干家庭;夫妇或父母缺损一方的单亲主干家庭。 2)联合家庭,又叫复合家庭:由至少两对或两对以上同代夫妇及其未婚子女所组成的家庭,

婚姻家庭普法讲座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婚姻家庭普法讲座 篇一:社区普法讲座——婚姻家庭继承法律讲座 ?“家家学法,户户平安” ?妇女维权法律知识讲座 ?——婚姻家庭继承问题 ?主讲人:*** 专题一:婚姻家庭问题 一、事实婚姻、同居关系、重婚、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若干问题 三、婚姻关系的解除 四、婚前婚后房产归属及分割 一、事实婚姻、同居关系、重婚、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 1、事实婚姻 概念: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根据有关法律,只有在1994年2月1日前双方就已经开始同居关系的,且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的,才会被认定为事实婚姻。而在此之后开始同居的,都只能算未婚同居关系。 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 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 (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 (2)双方自愿结婚; (3)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2、同居 第一种情形为异性暂时居住在一起,未进行结婚登记(不符合传统观念,但法律未明确禁止)。 第二种情形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有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存在法律过错,离婚时存在损害赔偿问题)。 同居财产分配原则为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不存在法定继承问题。 3、重婚: 概念: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重婚无效,且涉及刑事犯罪问题:按刑法规定,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罪属于可选择的自诉案件)。 以下情况都属于重婚: ?(1)有配偶的人未办理离婚手续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 ?(2)有配偶的人,虽未登记结婚,但事实上与他人以夫妻名义而公开同居生活的; ?(3)无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与之登记结婚的; ?(4)无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与之以夫妻名 义共同生活。 对于重婚的,不仅要解除其重婚关系,还应当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责任。 4、无效婚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 (4)未到法定婚龄的(注:起诉时已达法定婚龄的,其婚姻转化为有效婚姻)。 5、可撤销婚姻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

婚姻家庭法

第一章绪论 考情分析: 学习本章,要求考生坚持唯物主义的婚姻家庭观,正确认识婚姻家庭的社会本质,掌握婚姻家庭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内在联系,了解婚姻家庭制度的各种历史类型以及其演进过程。多以选择、名词解释的形式出现。考生应注意掌握,如:【09、1单选】、【08、1单选、多选】、【07、10多选】、【06、10单选】、【05、10单选、多选】、【04、10多选】、【03、10名词解释】、【02、10多选、名词解释】。 串讲内容: 1、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及其含义(名词解释、多选、简答,考查频率一般) 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其有如下三层含义: (1)婚姻须为异性结合,同性结合不成其为婚姻。(2)婚姻须为具有配偶身份的结合,不具有此等身份的结合不成其为婚姻。(3)作为婚姻的结合须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否则,男女双方即使在事实上共同生活也不成其为婚姻。 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形成的亲属团体和生活单位。(02年10月名词解释) 其有如下在层含义:(1)家庭是一个亲属团体;(2)家庭须有共同经济,如以家庭为单位组织生产、组织消费等,家庭历来都是社会中最基本的生活单位;(3)家庭既是亲属团体又是生活单位。 2、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名词解释,考查频率一般) 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家庭:是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其成员依法互享权利、互负义务的亲属团体。 3、婚姻家庭的属性(单选、多选、简答,考查频率较高) 婚姻家庭是以两性结合与血缘联系为其自然条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其属性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说明。 (1)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 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人类固有的性的本能,是婚姻的生理学上的基础。通过生育而实现的种的繁衍和由此而形成的血缘联系,是家庭这一亲属团体的生物学上的功能。通过两性结合、生育行为而实现的人口的再生产,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如果没有上述自然前提或自然因素,婚姻家庭是不可能出现于人类社会的。 我们应当正视婚姻的自然属性。婚姻家庭立法应当考虑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例如:法律不承认同性结合具有婚姻的效力,以到达法定婚龄为婚姻成立的必备要件,以当事人有一定范围的血亲关系和患特定的疾病为婚姻成立的障碍,以有生理缺陷、无行为能力作为婚姻成立的障碍或离婚的理由等。 (2)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 婚姻家庭是社会的产物,而不是自然的产物。婚姻家庭本身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任何婚姻家庭都不是抽象的,脱离社会而存在的。社会性是人的本质属性,也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是其社会属性而非自然属性。婚姻家庭是一定的物质社会关系和一定的思想社会关系的结合。婚姻家庭中的物质社会关系,是同作为一定社会经济基础的生产关系相适应的,不同社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和生产组织形式等,决定了婚姻家庭领域的经济关系的性质和特点。婚姻家庭中的思想社会关系,是同一定社会的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相适应的,具体表现在思想感情、伦理道德、法律和习惯等诸多方面。 4、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单选、多选,考查频率很高)(1)实现人口再生产的功能;(2)组织经济生活的功能;(3)文化教育功能。 6、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 (1)原始社会中的群婚制与对偶婚制(单选、多选、名词解释,考查频率较高)

2016年秋季《婚姻家庭法》期末考核

期末作业考核 《婚姻家庭法》 满分100分 一、简答题(每题8分,共32分) 1、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什么? 答: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指社会制度赋予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它具体表现在: (1)婚姻家庭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它的产生、形成和发展变化,取决于社会生产关系。 (2)人类自从脱离动物界以来,就以社会一员的身份从事物质资料的生产和人口的再生产。 (3)婚姻家庭关系受到上层建筑诸因素的制约和影响。 2、简述收养的法律特征。 答:收养是指公民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从而使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建立拟制亲子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收养行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收养是一种法律行为。 (2)收养是变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3)收养不能发生于直系血亲关系之间。 (4)收养形成一种拟制血亲关系。 3、简述我国对婚约的态度和处理原则。 答: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我国对婚约的态度和处理原则包括以下三点:(1)订婚不是结婚必要程序和条件。法律既不禁止订婚,也不提倡订婚。婚约没有法律约束力。 (2)对因婚约解除或短暂婚姻生活引起的财物纠纷的处理,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第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4、简述我国离婚登记应具备的条件。 答:登记离婚制度是指允许婚姻当事人通过行政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准予办理离婚登记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对离婚的意愿必须是一致和真实的;双方当事人不得违反《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和《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2)查明双方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对于子女问题的处理,包括离婚后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负担数额、给付的期限和办法;对于财产问题的处理,包括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以及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登记离婚时,要求双方当事人已就上述

婚姻家庭包括哪些法律

婚姻家庭包括哪些法律 篇一: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包括哪些内容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http:// 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包括哪些内容 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包括哪些内容? 婚姻家庭权益,是具有特定亲属身份的婚姻双方和其他家庭成员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合法利益的总称。我国婚姻法对夫妻、父母子女、祖孙、兄弟姐妹的婚姻家庭权益有集中、系统的规定。婚姻家庭权益的享有不因主体的性别而异,夫与妻、男性和女性家庭成员的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七章,以9个条文,对保障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做了若干具有实际针对性的规定,这

是对婚姻法的重要补充。贯彻执行这些规定,对促进婚姻家庭领域里男女两性在实际生活中的平等,对构建和谐家庭、和谐社会,都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的婚姻家庭权益,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①关于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的原则性规定;②妇女的婚姻自主权; ③为了保护孕、产妇女身心健康在一定期限内限制男方的离婚请求权;④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⑤女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权利;⑥离婚时在住房问题上对女方的保护;⑦母亲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⑥在法定情形下照顾女方抚养子女的合理要求;⑨保障妇女的生育权和生殖健康。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http:/// 篇二:婚姻家庭相关的若干法律问题 婚姻家庭继承相关的若干法律问题大家好!我是广东海东律师事务所钟佩娟律师。为践行广东省今年实行一村居

一法律顾问,送法下村居的服务活动。今天我很荣幸能在这里和大家见面并一起探讨一些与婚姻家庭法律相关的知识。 一、事实婚姻问题 符合现行法律规定条件的事实婚姻,在目前的并不多见,但是当事人咨询的时候时常会问到,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没有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在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在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法院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 讲这个问题的同时,也带出了一个继承方面的问题,就是两个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如果一人死亡,另一人请求继承其遗产,怎么处理?按照法律规定,也依照上述的

婚姻家庭知识点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婚姻家庭知识点 篇一:婚姻家庭咨询师基础知识重点 第一章职业道德的复习重点 1、职业道德是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应遵循的行为准则,涵盖了从业人员与服务对象,职业与员工,职业与职业之间的关系。(p1) 2、根据道德的表现形式,道德可分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3大领域(p2) 3、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认为,道德是人类特有的,由社会经济关系决定的,依靠内心信念、社会舆论和风俗习惯等方式来调整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以及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的特殊行为规范的总和。(p2) 4、道德内涵:(1)一个社会的道德的性质和内容,是由社会生产方式和经济关系决定的。(2)道德是以善与恶,好与坏,偏私与公正等作为标准来调整人们之间的行为的。(3)道德不是有专门的机构来制定和强制执行的,而是依靠社会舆论和人们的内心信念,传统思想和教育的力量来调

节的。(p3) 5、职业道德鲜明地表达了职业义务、职业责任、职业行为上的道德准则。(p3) 6、职业道德的特点:一、鲜明的行业性二、适用的有限性三、表现形式的多样性四、严格的纪律性五、相对继承性六、利益相关性(p4-5) 7、职业道德的导向作用表现在:(1)坚持正确的企业理想,提高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社会责任感(2)引导企业和从业人员集中智慧和力量,促进企业健康发展(3)引导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符合企业发展的具体要求,确保从业人员的岗位活动不出偏差。(p6) 8、职业道德的整合功能体现在以下3方面:(1)通过企业目标团结员工,促进企业凝聚力(2)不断调整单位内部利益关系,化解内部矛盾,发挥员工的主观能动性(3)增强威慑力,防止投机、越轨心理,消除偏离正常轨道的不良行为(p6) 9、职业道德的基本功能包括:导向功能、规范功能、整合功能、激励功能(p6) 10、职业道德具有激发从业人员产生内在动力的作用。激励功能课通过以下途径来实现:一是通过教育引导帮助人员树立崇高的职业理想;二是通过树立榜样、先进典型,对从业人员产生良好的感召力;三通过考评进行奖惩,从而在

婚姻法培训教案

婚姻法培训教案 课程名称:婚姻法培训讲义 授课对象:作业站、场职单位 参考资料:婚姻法条例 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深入开展婚姻法讲义,让大家对婚姻法有个初步的了解,对以后得人民调解工作有着至关重要的帮助。 教学内容:今天我将分三部分向大家介绍婚姻法的知识第一部分是讲“结婚和婚姻的效力”接着第二部分讲“夫妻财产关系”最后第三部分讲“离婚”。 第一部分结婚和婚姻的效力 基本介绍结婚有称婚姻关系的成立是指男女双方依法定条件和程序建立夫妻关系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需要说明的有三点 1、我国法律规定结婚的行为主体必须是男女异性同性间不能结婚。 2、结婚的行为严格受到法定条件和程序的规范要符合立法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结婚不是儿戏中国作为一个相对保守的国度对结婚的限制是非常严格的要达到一定的条件比如男女双方都要达到年龄男 22 岁女 20 岁没有达到的不能结婚程序上也有要求所谓程序上的要求比如结婚双方一定要到相关部门登记否则国家法律现在

是不承认事实婚姻的。对年龄的要求就是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而登记则是形式要件。 3、结婚行为在法律上后果就是建立夫妻关系。这个不用多说。正是因为结婚有这样那样的实质上的或形式上的要求所以如果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存在不法原因当事人之间缔结的婚姻关系可能就归于无效或者属于可撤消的婚姻。 所谓无效和可撤消的婚姻是民法上常用的概念简单介绍一下。无效就是指没有效力比如结婚的两个人是兄妹哪怕男女双方都想结婚国家法律也是不允许的哪怕他们拿了结婚证他们的婚姻也是无效的并且无效在任何时候都是无效的就算他们手上拿着结婚证此时他们的婚姻也是无效的。可撤消是一种特殊的状态撤消之前是有效的撤消之后就无效了而且是至始无效。比如某男买了一个被拐买的女人做他的老婆由于这个女人刚开始也比较害怕大山里跑都不知道往哪里跑而且那个男的也威胁她说要是她跑就打死她她挺害怕的于是就和男的进行了婚姻登记这种就是典型的被胁迫而达成的婚姻关系属于可撤消的婚姻就是说如果这个女的过了段时间跑到民政部门或者法院说她当时是被胁迫的要求宣布撤销婚姻关系是可以得到支持的。可撤消婚姻的当事人如果行使撤销权其后果就是婚姻归于无效。而且也是从始归于无效。

婚姻家庭咨询师技能知识点

第二章夫妻关系咨询 一、建立健康夫妻关系的重点内容 1、信任诚实、信任诺言和忠实是信任的基本元素;夫妻之间不欺骗,不误导,不隐瞒。2.承诺夫妻之间需要信守承诺,言出必行;对自己在关系中的行为负责。3.技能夫妻之间需要互相理解,表达需求,互相倾听,商量和处理冲突,做有意义的沟通;学会共同理财;扮演好各自的角色,学会做一个称职的、有责任心的丈夫/妻子;理解彼 此之间的想法,沟通思考方式或者行动方式。 4.关心关心彼此是指支持伴侣的成长需求、个人利益并且在乎夫妻之间的伴侣关系。 5.尊重和感激给予伴侣正向的回应和回馈,避免做伤害彼此关系的事。夫妻之间需要尊重各自在婚姻关系中的角色;无论对方对还是错,都尽量妥协;对双方和双方之间的关系有合理的预期。6.努力夫妻之间需要参与婚姻的成长;控制言行,学会自控;一起决策、解决问题和处理冲突;在教训中吸取经验;努力做到最好。 二、新婚磨合期夫妻关系的调适方法 1.理解新婚期的摩擦是正常现象降低对婚姻的期望值,从现实的角度去面对婚姻中出现的问题。实际上,正常的争吵也是婚姻中有效的沟通方式,便于夫妻发现婚姻中存在的问题,并得以及时的解决。 2.要以积极的心态走出婚姻幻想化的误区当对婚姻的幻想在现实面前破灭的时候,积极的心态就显得尤其重要。降低对婚姻的期望值并不是让夫妻对婚姻不抱有任何期望,而是要棍据双方的实际情况来给婚姻制定发展方向,求同存异,共建和谐的婚姻生活。 3.理解和关心对方理解意味着换位思考,从对方的角度看待婚姻中存在的问题。 4.了解对方生活习惯新婚后的冲突很多是由生活习惯的不同造成的,并不是有心为之。这就需要在生活中进行磨合。 5.包容对方的差异,宽容对方的缺点进入婚姻状态后,需要磨合的地方一下都暴露在双方的面前。只有包容才会平复心境,做到真正的求同存异。6、差异可在生活中逐渐靠拢过分委曲求全并不能真正解决存在的问题。真正的爱是平等的,相互吸引的,相互尊重的,相互爱惜的和相互信赖的。恰当的解决方法是找到双发都能接纳的方式,形成新的行为规范。 三、新婚期间常见性问题 1、性交失败新婚期间男子容易泄精过早,很难在刚开始性生活时就控制得很理想。“蜜月阳痿”也是新婚期间容易发生的另一种男性性问题。 2、外阴出血有些妇女处女膜过于厚韧,如果男方过于粗暴可能造成处 女膜严重撕裂而出血较多。

婚姻家庭法一名词解释考试必备

1、婚姻家庭是社会关系的特定形式,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特定的社会联系和交往方式。 2、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3、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形成的亲属团体和生活单位。 4、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就法律关系的角度而言,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5、家庭,是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其成员依法互享权利、互负义务的亲属团体 6、婚姻家庭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不可缺少的自然前提或自然因素。 7、群婚制是指人们结成不大的群体共同劳动、共同生活,同一群体的成员在两性关系方面是没有任何限制的。群体之间的关系,无法用后世的亲属成为加以区别。 8、血缘群婚已经排除了不同辈分的直系血亲之间的两性关系,不同辈分的异性间有着严格的婚姻禁例,两性关系是按世代来划分的。是群婚制的一种低级形式。 9、对偶婚制视为从群婚制到一夫一妻制的过渡。一对男女在或短或长的时间相对稳定地同居生活,这种现象在群婚制下或更早的时代便已出现,但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不可能成为一种普遍同性的制度。 10、所谓形式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是指以婚姻家庭法(或其他类似的名称)为名的规范性文件,它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是一定国家的婚姻家庭制度在法律上的全面反映。 11、所谓实际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是一定国家中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全部法律规范的总和。 12、婚姻家庭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借以发生和终止的法律事实,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3、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是一定国家的婚姻家庭立法的指导思想,是婚姻家庭制度本质和特征在法律上的集中反映。 14、婚姻自由在有些法律中亦称婚姻自主,系指男女公民均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本人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来自外力的强迫或干涉。 15、一夫一妻制亦称单偶制或双单式婚姻,是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婚姻形式。一夫一妻制的普遍实现,是我国婚姻家庭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之一。 16、男女平等原则作为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婚姻家庭主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不因性别而异。 17、重婚是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行为。在重婚关系中,一方或双方的合法婚姻并未终止,故对发生于后的违法结合以重婚相称。 18、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19、家庭暴力是发生于家庭内部的,即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20、婚姻家庭法中所说的虐待,是指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身体上、精神上蒙受损害的行为。 21婚姻家庭法中所说的遗弃,是指法定亲属中依法负有扶养、抚养、赡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受扶养、抚养、赡养的另一方拒不履行其义务的行为,遗弃总是以不作为的形式而出现的。 22、亲属是指人们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23、宗族亦称宗亲、本亲或内亲,在古代亲属制度中居于最重要的地位。宗族以本宗男子为主体,还包括在室女和来归之妇,前者指本宗尚未外嫁的女性,后者指嫁入本宗的女性。

婚姻家庭法期末考试试题

《婚姻家庭法》期末复习题题 一、单项选择(每题1分,共10分。请将所选择答案的番号填写入括号中。) 1、按照罗马法的计算方法,已身与姑父间的亲等数为()亲等。 A.二 B.三 C.四 D.五 2、在我国,形成事实上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属于() A.拟制直系血亲 B.自然直系血亲 C.直系姻亲 D.旁系姻亲 3、在我国,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主体是()。 A.双方当事人 B.受胁迫的当事人 C.当事人的近亲属 D.与当事人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4、死亡宣告被撤销时,被宣告死亡人的原配偶没有再婚,现双方的婚姻关系,()恢复。 A.不准 B.协议 C.重新办理结婚登记后 D.自行 5、在下列父母子女中,双方无法律上权利和义务的是()。 A.生父母与除被收养者外的生子女 B.养父母与养子女 C.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D.无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6、依我国司法解释,夫妻一方婚前个人所得的财产,已在婚后共同生活中消费,损毁、灭失的,离婚时,要求用共同财产补偿的,其处理原则是()。 A.一律补偿 B.适当补偿 C.补偿1/2 D.不得补偿 7、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按罗马法亲等计算法,旁系血亲没有一亲等,至少是二亲等。 B.养子女既可以继承养父母的遗产,也可以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C.妯娌属于配偶的血亲。 D.继父母子女属于直系姻亲。 8、在隔代收养中,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以养祖孙相称,依我国司法解释,该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相互间的权利义务适用婚姻法关于()权利义务的规定。 A.父母子女 B.祖父母与孙子女 C.继父母子女 D.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 9、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李力与张芳原系姨表兄妹关系,后张芳被他人收养,现两人进行节育手术后可结婚。 B.继父母子女一律可以结婚。 C.某甲(男)的外祖母是某乙(女)的曾祖母,故甲乙属禁止结婚的亲属。 D.精神病人并非均不得结婚。 10、女方因人工流产或早产的,男方在()内无权起诉要求离婚。 A.3个月 B.6个月 C.1年 D.2年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0分。请将所选择答案的番号填写入括号内,多选或少选均无分。) 1、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有以下哪些情况而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A.重婚或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的 B.实施家庭暴力的 C.婚前患有性病并致配偶感染的 D.因强奸罪被判无期徒刑的 E.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包括:()

结婚的实质要件包括哪些【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结婚的实质要件包括哪些【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下面是小编精心为您整理的“结婚的实质要件包括哪些”,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更多详细内容请继续关注我们哦。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男女双方结婚的实质要件为:(一)结婚必须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方加以干涉;(二)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三)双方不是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五)双方均无重婚行为。 热门推荐:离婚协议书怎么写离婚需要什么手续分居多久可以自动离婚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彩礼起诉离婚程序就《婚姻法》中规定的男女结婚年龄来看,可以具体分为形式要件、实质要件以及禁止要件。其中形式要件就是需要到规定的机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至于结婚的实质要件,下面就让律师365小编来为大家做详细介绍吧。 一、结婚的实质要件包括哪些 结婚的实质要件,是指结婚当事人本人和双方间的关系须符合结婚的法定要件,包括结婚的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 《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二)非双方自愿的;(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该规定概括了结婚的实质要件。其中,结婚的必备条件,称为积极要件,指结婚双方当事人须全部具备的条件,主要有三条:一是达到法定婚龄,二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三是符合一夫一妻制。 二、结婚的禁止条件 结婚的禁止条件,称为消极要件,是成立婚姻关系的排除要件,指有法律禁止行为的不准结婚的事项,主要有二条:一是禁止近亲结婚,二是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结婚。 1、禁止近亲结婚 直系血亲,是指生育自己或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血亲,即所谓己身所从出或从己身所出的血亲。上溯至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等,下至子女、孙子女、曾孙子女等,皆为直系血亲。直系血亲之间具有直接的从出(生育)关系,禁止结婚的直系血亲应当包括拟制直系血亲,例如养父母与养子女,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虽然这些亲属关系没有血缘关系,不会产生遗传学问题,但是依据我国长期形成的伦理观念和风俗习惯,以及从保护养子女、继子女的原则出发,具有拟制直系血亲的男女双方禁止结婚。 旁系血亲,是指双方之间无从出关系但同由一共同祖先所生的血亲。如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同源于祖父母的伯、叔、姑与侄子女之间,堂(表)兄弟姐妹之间皆为旁系血亲。同父母所生者为全血缘亲属,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所生为半血缘亲属。 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 立法禁止结婚的疾病主要有两大类:①精神方面的疾病,如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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