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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行政救济的途径审批稿

简述行政救济的途径审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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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行政救济的途径 YKK standardization office【 YKK5AB- YKK08- YKK2C- YKK18】

1.简述行政救?济的途径。

监察救济立法救济复议救济诉讼救济

2.简述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关系。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依法?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提?出申诉,由受理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认定评价并?作出决定的?一种行政法?律活动。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以该?机关为被告?依法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决的?司法活动。

?共同点:·法律位阶相?同,为我国基本?法·制定制度目?的相同(维权与监督?)·程序启动方?式相同(不告不理)·为一种居中?裁决行为、基本原则(合法、公开、公正)

?不同点:·受理机构及?人员性质不?同·特征及其审?查范围不同?(准司法及合?理性审查)·申请形式和?审理方式不?同·受案范围不?一致(人身权财产?权为限、具体行为)·审查依据和?是否适用调?解规定不同?(除行政赔偿?外不适用)·是否收取案?件受理费·审级规制和?法律效力不?同·提起时间和?审理期限不?同

3简述行政?诉讼。

调整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系统?,包括规定法?院和诉讼参?加人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的各种诉讼?活动的规则?,以及规范与?此有关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则?。

4简述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区别?。

·诉讼目的·提起诉讼主?体(双方、反诉)·举证责任·适用法律

5简述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

·宪法的要求? ·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6简述行政?诉讼法的功?能。

·平衡功能·人权保障功?能·提供社会公?正功能

7简述法国?行政诉讼制?度的特点。

·由独立于普?通法院的行?政法院受理?·设置权限争?议法院解决?两法院的冲?突·适用由行政?法院判例所?确定的原则?为基本原则?·三审终审原?则·除此之外,设立多个专?门法庭

8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历程?。

·中国成立前?行政诉讼的?历史发展

·中国成立后?的行政诉讼?制度的历史?发展

萌芽:(1949-1958)《中政协共同?纲领》(1949-12-20)《最高人民法?院试行组织?条例》(1949-5)宪法第7条?

空白:(1958-1979)

建立和发展?阶段:(1979-今)1989年?7届2次大?会通过诉讼?法,90年10?月1日施行?

9简述英美?法系国家的?行政诉讼制?度。

·有普通法院?受理·受普通法院?的司法审查?·普通法院受?理行政案件?适用普通法?原则

10简述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与?行政主体的?区别。

·行政主体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一般指国家?机关·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指经?过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因实施国家?行政权而发?生的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行政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般包括国?家行政机关?、行政相对人?。

11简述行?政诉讼法律?关系客体与?审理对象的?关系。

·客体:诉讼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案件事实?真相、实体和程序?法律关系的?争议

·审理对象: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12论述行?政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权利:起诉、上诉、申诉、复议,使用本民族?语言、辩论、有权委托代?理人、查阅庭审材?料(秘密除外)、申请回避、撤诉、裁定停止执?行

·义务:依法行使、遵守法庭秩?序、在举证期限?内如实陈述?案件事实的?义务、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率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

13简述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原?则——(含义:人民法院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拥?有司法审查?权,包

括受理、审理和裁判?的权利,审查的内容?主要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而不是适当?性问题。)。

·不包括(共有的:辩论原则、审判权独立?行使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当事人诉讼?法律地位平?等原则、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原则、检察院对诉?讼进行监督?原则)

·特有的: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14.如何理解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双方?地位平等原?则。

·具有别与民?诉、刑诉的特殊?性(不再是管理?与被管理者?)

·二者都是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无贵贱之分?

·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有法律?规定(被告负举证?责任)

15简述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内容。

·(受理申诉、自行发现)——抗诉(违反法律规?定的,有权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

16简述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原则。

·行政主体的?行为的内涵?与外延,是否为行政?行为内容

·受行政主体?的行为侵害?的权益的性?质-人身权、财产权

·法律法规的?特别规定(限制性与扩?张性规定)

17简述《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

第2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的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11条:p419

第12条:不可提起的?诉讼·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指定?的奖惩、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法律规定有?行政机关最?总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

18.简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1条1款:公、法、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受案范?围

·1条2款:不属于受案?范围的有:a12条规?定;b公、国家安全等?依照刑诉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c调解行为?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d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e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述?的重复处理?行为;f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19简述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管?辖的范围。

·确定发明专?利权的、海关处理的?案件

·国务院部门?及省级的人?民政府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起诉的?案件·本辖区重大?、复杂的案件?

20.简述行政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

·专属管辖:以诉讼标的?所在地为准?

·共同管辖:(限制人生自?由的、行政复议的?);有先收到起?诉状的法院?管辖

21简述行?政诉讼管辖?权转移的情?形

·上级对下级?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有审判权,可先行受理?再交其审理?

·将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下级认为有?需要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22论述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范围?。

不要求其具?有主观或客?观上的利害?关系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3.简述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转移的情形?有哪些?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在?诉讼中死亡?,其近亲属可?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诉讼中终止?,承受其权利?的也可提起?诉讼

24行政诉?讼共同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的区别?有哪些?

·诉讼标的(同类or同?一)

·参加诉讼的?方式(追加or申?请)

4.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种类?有哪些?

·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受害?人或被处罚?的人

·与行政机关?共同署名作?出处理决定?的非行政机?关

·确权案件中?主张权利的?人

·共同利害关?系人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对象作出相?关联、矛盾的行政?行为,不被诉的其?他机关作为?第三人

25.行政诉讼委?托代理人的?范围有哪些??

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公?民的近亲属?或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

26司法审?查,亦称“违宪审查”是西方国家?通过司法程?序来审查、裁决立法和?行政机关是?否违宪的一?种基本制度?;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针?对的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的审?查,不包括法律?上违宪的审?查

27行政诉?讼撤诉的种?类。

·原告申请撤?诉

·被告改变自?己的具体行?政行为并得?到原告的同?意,经法院审查?准许的撤诉?

·视为申请撤?诉(消极的不作?为,两次传票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不缴纳诉讼?费用的)

28简述起?诉不停止执?行制度的例?外情况。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29简述行?政诉讼缺席?判决的情形?。

①被告经法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②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不?予准许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30简述原?告的举证范?围。

·证明自己原?诉主体的合?法性(利害关系及?诉讼时效)

·有明确的被?告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31简述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特征?。

·强调行政机?关的举证责?任,未将其与法?院和原告第?三人举证责?任放在同一?地位

·行政机关的?举证责任是?单方责任,不同于民诉?的谁主张谁?举证·举证包括事?实与法律规?范,举证时限为?答辩期内(10内)

32.简述被告的?举证范围。

·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进?行举证

·对原告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行政处罚的?事实承担责?任

·对有利于自?己的程序意?义的事实,如管辖异议?、回避

33.简述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调查和?收集证据的?情形。

·有权调查取?证:(1)原告或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供?了证据线索?,但无法自行?收集而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2)当事人应当?提供而无法?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的。

·应主动调查?取证:(l)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勘验的。(2)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矛盾无法认?定,需要进一步?核实的。(3)人民法院认?为必须调取?的其他证据?。

34简述法?院对起诉的?审查内容。

·是否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是否遵循了?法律关于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关系?的规定

·是否符合法?律对起诉期?限的规定

·是否为重复?诉讼

35简述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

·向法院提起?诉讼的3个?月,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服复议决?议的或不予?受理的,可在复议届?满之日起1?5日内·复议决定不?知道的为2?年

·具体行政不?知的,不动产20?年,动产5年

36.简述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

·以一审的程?序审理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提审的案件?,不能上诉,为终审判决?、裁定

37.简述二审程?序的审理方?式。

·书面审理(一审裁判认?定事实不清?楚的适用)

·开庭审理

38简述行?政审判的法?律依据。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3?9简述39?人民法院对?规章的审查?范围。

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p?508

40简述行?政审判规范?之间的冲突?及处理。

·又称法律冲?突,指同一事项?,不同法律规?范有不同内?容的规定,导致在效力?上的相互抵?触

·层级冲突,上位法优先?;同级冲突,由有权机关?决定或裁决?;新旧冲突,新法优先;种属冲突,特别法优先?;地域冲突,以属地原则?;国际条约的?位阶和适用?(位阶于宪法?与基本法律?之间,条约与国内?法相抵触时?,宜先适用条?约)

41简述撤?销判决的情?形。

·主要证据不?足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违反法定程?序

·超越职权

·滥用职权

42.简述行政诉?讼判决的类?型。

·判决内容:维持、驳回诉讼请?求、确认、撤销、履行、变更、情况、行政附带民?事、行政赔偿

·解决争议范?围:全部和部分?

·双反是否全?部出庭:对席与缺席?

·是否满足诉?求:肯定、否定与部分?肯定

·是否有确定?力:确定与未确?定

·作出判决法?院的审级:一审与二审?

·法院在诉讼?中的地位及?当事人能否?上诉:终审与非终?审

·诉讼类型和?判决力:形成、给付、确认之诉

43简述行?政诉讼裁定?的适用范围?。

不予受理;

驳回起诉;

管辖异议;

终结诉讼;

中止诉讼;

移送或者指?定管辖;

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财产保全;

先予执行;

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

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

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44如何区?分行政诉讼?中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

·所谓“事实问题”,是指探寻本?案发生过或?将要发生的?行为、

事件、行为人的主?观意愿或其?他心理状态?时所产生的?问题

·受案范所谓?“法律问题”,指的是对已?认定的事实?,按照法律规?范应如何作?出评价的问?题。

·粹的“事实问题”独立于法律?而存在,其产生、解决均无需?法律的介入?;纯粹的“法律问题”也只需通过?法律规范的?解释、识别或选择?予以解答,跟案件事实?无涉。

45涉外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指当事人一?方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我国进行的?

行政诉讼。具体说,就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因?不服我国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起诉于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审判案件的?活动。

·特征:标的是中国?政府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争议发?生在中国领?域内;须以中国法?律进行

46.简述涉外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

·当不同的国?内法和国际?法及其他法?律规范发生?冲突时,审理相应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选择适用法?律规范的制?度。

·条约优先。

·特别规定优?先。

47试论述?涉外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平等、对等、适用有关国?际条约、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适用中国语?言文字

48简述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种类?。

·原告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要求相对?人进行民事?赔偿的?依权利受侵?害人的请求?作赔偿和权?属争议作裁?决的

·原告不同、被告也不同?:?作行政处罚?决定的,权利被侵害?者作为行政?诉讼第三人?要求改变数?额和方式的?;?作出行政处?罚赔偿搜受?害人和国家?而拒绝履行?的,代表国家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行政机关裁?决公民、法人和组织?之间民事争?议的,一方提起行?政诉讼,他方提起民?事诉讼的

49简述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

·行政案件已?经成立

·具体行政引?起两种不同?性质的争议?

·分属不同诉?讼系列的诉?讼请求之间?存在内在的?关联性

·民诉在行政?诉讼中提出?

·属同一法院?管辖

50论述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原则。

·坚持对两种?诉讼的不同?审查权限。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必须既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又符合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

·实行“先行政后民?事”的审理顺序?。

·对于行政诉?讼,应当按照行?政诉讼的原?则和程序规?定进行

51原告诉?求与司法审?查的关系?

·原告的诉讼?请求决定了?法院的审理?范围,法院一般只?应在原告请?求范围就具?体请求事项?进行审理。(行政诉讼实?行的全案审?理的原则,只要原告对?行政行为不?服诉至法院?,法院对该行?政行为的审?查不受原告?诉讼请求的?限制,需要从事实?证据、程序、适用规范三?个方面进行?审查,但又“不告不理”)

·告的诉讼请?求还决定了?法院审查的?深度和广度?,并对法院的?裁判形式产?生一定的影?响。

04第四章具体行政行为概述

第四章具体行政行为概述 第一节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 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和构成 具体行政行为,是我国行政法上的重要制度和行政法学上的重要概念。行政诉讼法以国家立法形式明确提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最高人民法院在1991年和1999年对此作出过两次司法解释。这些解释在很大程度上是从诉讼程序角度进行的,但是为阐明和发展这一制度提供了基础。 1991年的司法解释说,“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1999年的司法解释改变 了表达方式,把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解释同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结合起来。首先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法诉讼的受案范围;然后再列举提出不属于这一受案范围的六种行政行为。1999年的解释认为,法 院受理的行政案件中的行政行为,是与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有关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产生实际影响的作为和不作为。这种意义上的行政行为,实际上包括了单方行为和双方行为。上述解释和认识的出发点和作用,是通过解释行政行为的内涵来确定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这与行政法上具体行政行为制度的含义和作用并不完全相同。 从理论上说,具体行政行为是对有共同法律特征的一类行政措施的概括,赋予具

备这些特征的行政措施以确定的法律效果,形成一个特定的法律制度。这些共同法律特征具有构成要素的性质。因此了解具体行政行为概念的途径,就是认识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法律特征,并且以此掌握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素。 具体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作出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是狭义的具体行政行为。这一定义强调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单方行政职权行为。这种意义上的具体行政行为,通过其构成要素与行政事实行为、抽象行政行为、行政合同行为、刑事法行为区别开来。构成上述意义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要素有以下各项: 1、具体行政行为是法律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行政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的目的是要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使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得以建立、变更或者消灭。强调具体行政行为是法律行为,是为了指出它是行政法上的意志行为和有法律约束力的处理,以便与行政事实行为和准备性、部分性行政行为区分开来。 行政事实行为是不以建立、变更或者消灭当事人法律上权利义务为目的的行政活动。这种行为既可以是一种意思表示,也可以是一种实际操作。例如,提出供公众参考的信息、建议或者指导,交通管理部门在公共交通道路上设置交通安全指示标志,工商管理部门销毁已经依法没收的假冒产品。 准备性、部分性行政行为,是为最终作出权利义务安排进行的程序性阶段性工作行为。它主要会涉及一些行政监督检查活动。例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在公共道路上对所有过往车辆进行的车速测量活动,各种车辆不得拒绝和躲避。但是这些义务属于公民对国家的一般义务,检测活动本身也不构成独立完整的具体行政行为。 上述两类行政行为虽然不构成行政法上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是它们仍然属于

行政许可中违法的表现及相对人救济的途径

行政许可中违法的表现及相对人救济的途径 一、表现(共28种)行政违法 15种行政执法不作为的行为 一、对依法申请的行政行为,不按照规定履行受理、审查、决定等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履行检查、检验、检测、检疫等监督职责的; 三、对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未予处罚或者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四、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后,不按照规定履行调查、处理等职责的; 五、应当履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权和财产权等法定职责而拒绝履行的; 六、依法应当给予行政赔偿、补偿,不予赔偿或者补偿的; 七、行政相对人询问有关行政许可、行政给付条件、程序、标准等事项,敷衍塞责、推诿、拖延或者拒绝答复的; 八、不按照规定履行执法协调职责或者配合协调工作的; 九、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达成一致的执法协调意见的; 十、未按照规定开展行政处罚执法资格培训、考试等管理工作的; 十一、未按照规定做好制定实施方案、建立配套制度等法规、规章实施准备工作的;十二、未按照规定对法规、规章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定期评估的; 十三、未按照规定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的; 十四、未按照规定建立案卷评查制度、组织开展案卷评查工作,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案卷评查的; 十五、其他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 13种行政执法乱作为的行为 一、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行为的; 二、未按照规定履行调查取证、告知、听证等法定程序,做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决定的; 三、超越行政执法职权的; 四、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五、违反规定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 六、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做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的; 七、违反规定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查封、扣押、没收、征收的财物的; 八、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 九、不具有行政处罚执法资格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执法证件的;

某公司银行部组织架构与职责概述

公司银行部组织架构与职责概述 一、组织架构: 二、职责描述 公司银行总部部门职责概述 1.编制公司业务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发展计划、市场营销策略和经费 预算 2.组织实施公司业务年度发展计划,完成公司银行线各项发展任务和营 销指标 3.建立健全公司业务客户数据库,实现对客户分级管理和时实动态数据 分析 4.开发公司产品,组织市场推广和各个渠道产品销售 5.建立、培养客户经理队伍、产品经理队伍和业务管理队伍,形成激励 机制 6.负责制定公司业务管理制度、业务手册、服务标准、人员任职资格和 考核办法,承担行政管理工作和培训工作 7.负责对公司银行部组成部门的管理,与总行相关部门协商工作 8.管控、推动分支机构市场营销活动,解决分支机构市场营销中的问题, 设法提高销售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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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三段式案例分析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研究生课程论文封面 课程名称宪法与行政法 开课时间2015年9月19-20日 学院法政学院 专业方向行政管理 学号2015216029 姓名李玮钢 学位类别MPA 任课教师黄勇斌 交稿日期2015年10月17日 成绩 评阅日期 评阅教师 签名 浙江师范大学研究生学院制 行政法案例分析 [案例介绍] 原告李某某在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华山村396-2号建有一间二层房屋。2013年6月27日,三被告浙江苍南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苍南县国土资源局、苍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共同署名发出通知,在灵溪镇华山村396-2号原告的房屋上予以张贴。该通知内容如下:“你(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在华山村建砖结构房,已涉嫌违反我国土地管理及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应当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自行拆除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为此,特通知你在2013年7月1日前自行纠正。否则,相关部门将依法立案处理。特此通知注:本通知系行政指导性行为。”原告未在上述期限内拆除房屋。2013年7月

10日,三被告浙江苍南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苍南县国土资源局、苍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联合组织人员强制拆除了上述房屋。原告不服该强制行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另查明,浙江苍南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是苍南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 [案例分析] 一、权利与救济 1、权利侵害 本案原告李某某基于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可以主张自己的财产权。原告李某某在苍南县灵溪镇华山村396-2号建有的一间二层房屋,在法律上是属于该李某某所有的财产,该财产权是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 2、诉讼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行政法与行政救济法复习提纲

题型:判断10*1’单项5 多选题5 问答10’+15’案例4*9’ 考试时间:2013年12月23日 5、6节课 考试地点:B202 案例: 1、2002年5月,某村委会经镇政府同意,在本村荒山开办一采石场,随后承包给了村民张某、李某经营,因二人不交第二年的承包费,村委会在请镇政府出面协调未果的情况下,请县矿产局进行干预,县矿产局调查后认为,该采石场未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村委会不具备发包采矿权的主体资格,其所收承包费属非法所得,故做出处罚决定,责令张、李二人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的产品,没收采出的产品,没收村委会及张、李二人的违法所得。 问题:(1)如果张、李二人申请复议,谁可作为行政复议机关? (2)在行政复议中,村委会的法律身份如何? (3)如果复议机关认为县矿产局的处罚决定应该撤销,但张、李二人并未提出赔偿请求,对二人的财产损失,复议机关应如何处理? (4)如复议决定送达生效后,县矿产局无故拖延不予履行,依法应当如何处理?答:(1)县政府与县矿产局可以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因为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村委会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也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与张、李二人一起参加行政复议。因为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3)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对行政赔偿问题同时做出决定,责令县矿产局返还没收的矿石和村委会的收入,或赔偿相应的价款。因为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产、征收财产、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4)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行政复议机关责令其限期履行。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2、某县城“网吧、游戏厅一条街”上,有近百家网吧和游戏厅。许多中小学生一放学就前往玩游戏上网,有的甚至为此旷课和彻夜不归。为此,广大家长反映极大,强烈要求关闭这些网吧和游戏厅。2001年5月,先公安局和文化局根据上级的统一部署,开展了“整治网吧和游戏厅”的联合执法大检查。在检查过程中,要求所有经营者将已经取得的文化经营许可证和消防许可证交由两局联合设立的执法办公室重新审核。在审核过程中,根据市公安局和市文化局联合下发的通知,对60多家经营场所面积没有达到100平米的经营者的许可证,都以公安局和文化局共同署名的形式予以吊销。方某也因经因面积只有60平米而被吊销了文化经营许可证和消防许可证。方某对公安局和文化局的决定不服,分别向市公安局和市文化局提起复议申请,市公安局和市文化局都未予受理,并告知方某应向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县人民政府受理行政复议后发现原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通知》没有法律依据,中止了行政复议,将该《通知》转送市人民政

企业概述

第一章:企业概述 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品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独立核算经济组织。所以企业就是赢利+工具。 企业的一般要素:1、拥有资源——人、财、物、时间、技术 2、经营业务——生产、流通、服务 3、经营场所——办公室、厂房 4、一定员工——员工、管理者 5、法人资格——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6、赢利目的——获取利润 只有具备了这些要素,一个企业才能发展壮大起来。 企业的责任:包括:1、经济责任:所有者保值增值、债权人偿还债务、企业增收赢利 、员工增收。 2、社会责任:政治、法律、公益、安全。 责任就是把件件事情做好,就是对自己及其所管理的人员行为的结果100%承担,并承担由此而来的种种后果。不去推卸,不找理由。然后,积极设法改变可能发生的种种后果。我们一直以来讲责、权、利三者统一,按照这个顺序,责是放在第一位的。事实上,责任的重要性远远超越了权、利。真正有责任心的人可以通过多种多样的形式和方法表现出他的责任,而不只是权力能够表现自的责任,权力只是表现责任的一种形式而已。他们在没有权、利的情况下还是会设法负责,因为责任是一种义务,不是一种条件。只不过,他们负责的方式不同而已。如果把企业比喻成一座大厦,那么每个员工的责任感就是这座大厦的基石。责任心是企业对员工的基本要求,古人把“知耻近乎勇”视为美德,清人王永彬在《围炉夜话》中也说:“人之足传,在有德不在有位;世所相信,在能行不在能言”,也说明做人要有良好的道德约束和责任心。 在前面我们了解了企业的概念以及企业相关概念,对企业这一事物有了初步的了解。但是我们知道对于事物的认识应该是区分不同的层次、不同的角度的。对于企业的认识也应该是这样的一个过程,对企业进行划分研究,有利于我们对企业这一事物的进一步认识。 关于公司制企业,有如下特点:一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二法人团体;三治理结构明晰。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区别也有比较深刻的了解。 在第二节,通过对现代企业制度的概念的理解,得出了现代企业制度基本特征: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这四个特点。 虽然一节课的时间是短暂的,但是也让我对企业的认识不仅仅于此,还有更明确且深入的,也有其他方面的认识。真是获益匪浅。

行政法案例分析论文

食品工程学院孟双双学号:20102926677 行政法案例分析论文 某村农民多年以种植粮棉为主,但收益不大。该乡人民政府为让农民尽快富裕起来,解放思想,动脑筋。经多次到外地考察,乡政府认为种植花木比种植粮棉赚钱,便向全乡农民发出《倡议书》,号召农民改种花木;还在某村作试点,某村66户农民强制性推广种花木。可经营一年后,他们不仅没有赢利,反尔亏损。于是,该村66户农民不断上访,要求乡政府赔偿损失。上访无果后,最后66户农民便以乡政府为被告,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人民法院以被告的行为属于行政指导,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原告不服,上诉至上一级人民法院。 本案66户农民是否有权对乡政府弃粮种花的“倡议’’行为提起诉讼,首要的关键是政府的“倡议”行为属于“行政指导”,还是“具体行政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9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88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8号)第1条规定,“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 所谓行政指导,系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其所管辖事务的范围内,对于特定的行政相对人运用非强制性手段,获得相对人的同意或协助,指导行政相对人采取或不采取某种行为,以实现一定行政目的的行为。行政指导的最大特征是:它是一种规劝性、引导性行为,不具

有强制性。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把它表述为“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这一表述,只是表明:行政指导是不具有强制力的;而不意味着:行政指导有两类,一类是不具有强制力的,另一类是具有强制力的。如果某种“行政指导”具有“强制力”,那只能说:这是一种名为“行政指导”,实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 行政指导行为一般通过“建议”、“倡议”、“指导”等形式表达出来,但最重要的是看它的实质内容。如果实质内容上该行为具有强制力,那不管其冠之什么名称,都按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行政指导认定。在本案中,乡政府的《倡议书》,从形式上看,不具有强制力,显然属于“行政指导”的范畴。但从实际操作来看,乡政府强制在一个村试点,显然不具有“指导性”,而具有“强制性”,所以,这是一种名为“行政指导”实为强制性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对66户农民的起诉理应受理。 离石县人民法院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五日 原告任建国,男,29岁,山西省孝义市高阳煤矿司机。 被告山西省吕梁行政公署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花德荣,主任。 原告任建国不服山西省吕梁行政公署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的 对其维持劳动教养一年的复查决定,向山西省离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谈完善我国的行政救济制度范文

一、行政救济概述 我们认为,解释行政救济的含义或概念,应包含下面几点 1.行政救济应以行政主体作为或不作为。这里的行政主体包括之职权行政主体,正如有些概念提到的“行政机关”,也包括授权行政主体。行政主体当作为而不为之,或不当作为而为之或者作为但不合或者作为并且合法。总之,行政作为或不作为已经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带来影响。这些都可以启动行政救济程序。 2.以行政主体进行为辅。对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信访等救济程序,应有行政相对人,主动启动程序,对行政进行补偿。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该因自己的行为而给行政相对人带来的不利影响,应一并处理,否则这个行政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至少说是不完善不健全的。 3.行政救济应是由法律法规规定的一系列制度的总称。主要包括信访制度、行政复议制度、行政诉讼制度、行政赔偿制度、行政补偿制度等;申请、受理、处理、执行各个环节都应有章可循,便于操作。如不符合这一点,某活动即使有救济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作用,也只能是一种活动,尚不能称其是行政救济体系中的一项制度,如行政相对人在权益受损后的揭发、检举和控告行为。 4.行政救济不应是事前救济。救济应是一种补救机制,应有一个需补救的前行为,这个行为是作为或不作为的行政行为。 当前,我国行政救济的途径总的来说包括六种,即监察救济、立法救济、复议救济、诉讼救济、行政赔偿和补偿救济以及信访救济。监察救济的特征体现在内部性上,只针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可以向监察机关申诉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人事处分等内部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监察机关申诉。立法救济则是立法机关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监督,但与公民并无直接的关系。复议救济是行政机关内部的自我监督机制和自我纠错机制,是主要的救济途径之一。诉讼救济是我国最主要的救济手段。信访救济则是我国特有的一种制度,虽然带有人治的色彩,但是在发挥救济作用方面还是起到一定的作用。我们认为,所谓行政救济,应是指因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给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带来不利,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此不利后果进行一系列补救制度的总称。 随着行政权力的日益膨胀,救济制度也是需要不断发展和完善的。具体表现在救济手段的增加、救济范围的扩大、权利人享有的权利要不断增多等方面。当前我国行政救济的现状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仍然落后,但最终犹豫生产力的不断提升和国际大环境的影响,今后发展趋势会朝着积极的方向发展,我国公民享有的每一项权利将都会取得相应的救济。 二、目前我国的行政救济现状与不足 (一)目前我国已建立了行政救济法律体系。我国颁布了《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概述

一行政诉讼法概述 (一)行政诉讼与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诉,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行政诉讼法》第条)行政诉讼法是指调整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诉讼法是程序法,与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构成完整的 诉讼法律体系。 行政诉讼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1989年4月4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二)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行政诉讼的共有原则 这些原则与其他诉讼活动如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原则相同的, 是诉讼活动的一般准则,又称为一般原则。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辩论原则 、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合议制原则、回避原则 公开审判原则、两审终审制原则 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 这些原则是行政诉讼自身所特有的,与其他诉讼活动的原则是完全不同的。 、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 又称有限管辖原则,是指对于行政纠纷,人民法院只管辖并 解决其中的一部分。这与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的完全管辖权 不同。 、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⑴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审查的对象是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

为。 限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 限于外部行政行为,不审查内部行政行为 ⑵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原则上对合理性不审查) 是否超出了法定界限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⑶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的依据 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和地方规章是参照的依据。 、不适用调解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进行调解。(第条) 因为行政诉讼处理的是行政争议,而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 行政机关依职权实施的,行政职权属于国家权力,是不能通过调解而放 弃或让步的。 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第条) 、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 含义: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因为相对人的起诉而停止执行,在诉讼期间,依然具有法律效力。 理论上:是国家行政管理连续性、有效性和不间断性的必然要求。 实践上:对行政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并消除其存在的违法状态,可 能发生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例外:(第条) ⑴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⑵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将会造 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⑶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司法有限变更原则。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一般不享有司法变更权,仅限于在行政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及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行政救济概述)【圣才出品】

第十八章行政救济概述 18.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一、行政救济的基本概念 1.概念 行政救济是国家为受到公共行政(国家公行政和社会公行政)侵害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的行政法上的补救的制度。根据我国的现行立法,我国行政法上的法律救济,是为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主体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法律补救的制度。 (1)现行宪法为行政法上的救济制度提供了根本法依据。 (2)行政法上救济制度的保护对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和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不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均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律救济。但公益性救济也可期待,2014年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之后,我国将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制度,此后,由社会组织、民间团体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也将是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发展趋势。 (3)我国对公民和公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实行有区别的权利保护制度。 (4)行政法上救济制度的基础是行政侵权责任法。行政侵权案件与行政协议或者行政合同案件,是行政法律救济中的基本案件类型,而行政侵权案件在行政法律救济中长期占据

重要和突出的位置。 2.特征 行政法上的救济制度具有明显的公法性质,不同于民事法律上的侵权责任。包括:(1)有关权利救济的行政争议,以行政职务侵权行为的存在为前提。行政职务活动及其有效的行政决定,一般说来具有法律上的公定力,非经过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和撤销。因此为了保证行政管理的统一和秩序,防止行政任意和专断,由行政侵权引起的争议一定要经过法定程序根据法律的规定来解决。 (2)行政法上对权利的救济需要通过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改变或者撤销行政决定才能实现。所以提供行政法上的有效法律救济的国家机关,需要有直接或者间接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和改变、撤销行政决定的法律权能。 二、行政救济的种类 行政法上法律救济的种类,按照法律救济程序性的严格程度,可以分为严格程式化的法律救济和灵活程式化的法律救济。按照法律救济的处理方式和了结方式,可以分为审理机构的裁决方式和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方式。按照当事人的法律救济提起权,分为基于公民申诉控告权、行政复议申请权、行政诉讼起诉权和国家赔偿请求权的救济。 1.申诉和控告 (1)向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申诉。指认为受到国家行政机关侵权的人民群众向地方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提出申诉,由地方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受理的活动。 (2)向行政监察机关提出控告。公民对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监察机关处理公民控告的重要方式,是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监察建议。行政监察是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法律

行政行为概述

行政行为概述 第一节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 (一)行政行为与行政法学 行政行为主要是一个理论概念,是行政主体行使权力的外在表现形式,是行政权力的具体实现。行政行为理论是全部行政法学理论的精髓和柱石。 (二)行政行为的定义 行政行为的4层含义 1、主体要素 2、职权要素 3、法律要素 4、外部要素 二、行政行为的特征 (一)行政行为的执行性 (二)行政行为的单方性 (三)行政行为的裁量性 (四)行政行为职权和职责的统一性 第二节行政行为的形式与内容 一、行政行为的形式 行政行为的形式是指行政活动实施过程中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 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 (一)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是指具有许可职权的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以颁发书面证照的形式,依法赋予其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或资格的行为。 (二)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是指行政机关对杯管理者是否遵守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活动所进行的检视、调查、查验。 (三)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即行政机关对违法者的惩戒制裁,它是在行政监督检查后的一种行为方式。(四)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为便于日后作出行政决定或实现行政目的,而采取的暂时性控制措施。 (五)行政征收 行政征收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以强制的方式无偿向相对人征集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实物的行政行为。 特点 1.行政征收的主体是依法负有行政征收职能的行政机关或其它组织。 2.行政征收的对象是负有法律所规定的有缴纳义务的相对人。 3.行政征收的目的是为保证国家和公共利益的需要。 4.行政征收是无偿取得相对人的财产。 5.行政征收具有突出的羁束性与强制性。 行政征收主要有以下几类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之行政救济

第十章行政救济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的申请人的损失包括() A、所有损失 B、直接损失 C、间接损失 D、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王某被公安机关非法拘禁,该案中赔偿请求人是() A、王某 B、王某父母 C、王某之妻 D、王某的成年子女 3、市工商局的赔偿费用由()财政支出。 A、市工商局 B、省工商局 C、市人民政府 D、省人民政府 4、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赔偿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 A、5倍 B、10倍 C、15倍 D、20倍 5、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实行() A、两审终审制 B、一级复议制 C、一级审查制 D、以上都不对 6、对某省一行政公署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向()申请复议。 A、该省人民政府 B、该省行政公署 C、国务院 D、该省人大 7、对某市公安局西城派出所作的拘留10天的行政处罚不服申请的复议,由()管辖。 A、市公安局 B、市公安局的上一级公安机关 C、西城派出所 D、市人民政府 8、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 A、可以申请复议 B、不可以申请复议 C、法院判决后,不服可再申请复议 D、撤诉后再申请复议 二、多项选择题: 1、行政复议应遵循()原则。 A、合法、及时、准确、便民 B、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复议权 C、书面复议原则 D、一级复议制 2、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

A、申请人 B、被申请人 C、第三人 D、复议代理人 3、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以()为依据。 A、法律 B、法规 C、规章 D、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 4、对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管辖。 A、本级工作部门 B、本级人民政府 C、上一级工作部门 D、上一级人民政府 5、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的,国家应予赔偿。 A、违法实施行政处罚 B、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C、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 D、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为 6、我国行政赔偿的方式除金钱赔偿外,还包括() A、恢复原状 B、停止侵害 C、排除妨碍 D、返还财产 7、我国行政赔偿的途径有() A、单独就赔偿问题向行政机关提出 B、单独就赔偿问题向人民法院提出 C、在行政复议程序中与其他问题一并提出 D、在行政诉讼中与其他问题一并提出 三、判断题: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给相对人造成损害的,国家需要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2、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均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3、乡镇政府工作人员扣押人质解决纠纷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由此造成的损失国家负赔偿责任。() 4、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许可行为造成申请人以外的其他人财产损失的,国家均应负责赔偿。() 5、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进行行政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 6、行政复议只能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 7、复议机关所作出的复议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8、行政复议决定一律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简答题:

行政法案例

1、行政主体的行政权由谁赋予,来源于谁? 2、为何行政主体可以对相对人进行管理、支配? 3、为何相对人必须服从行政主体的管理和支配? 4、行政主体是否只有权力,无职责?为何 答案: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由权力机关赋予,来源于人民 2、权利的让与 3、权力的特性(国家意志性、强制性) 4、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未制定义务教育法之前,教育局与学生之间是行政关系,是否一定要完成九年制教育是学生个人的事,教育局无权要求必须读完九年。而一旦《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那么教育局与学生之间就是行政法律关系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因为纳入了行政法律规范调整范围,教育局就有权力来约束未读完九年的学生; 案例一王某骑自行车经常违章穿红灯。一天,王某在穿红灯时被警察张某拦下。鉴于以往对穿红灯的人仅仅给予警告或罚款,效果不好,张某这次改变了方法,他责令王某在路口管理三个小时的交通以代替10元罚款。事后问王某的感受,王某认为这种方法给他的教训很深,自此他再也不违章穿红灯了。你认为警察的做法: ①合法合理,对屡教不改的人就应该这样 ②合法但不合理,应该区别对待 ③合理但不合法,虽然有效果,但不应提倡 ④不论是否合法合理,只要有效,就应该提倡 答:正确选项应该是合理但不合法。 说它合理,是因为它确实有效,能教育违法者并达到行政管理目的。 说它不合法,是因为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对这种违法行为采取如此处理方式。 我们必须将合理的措施及时通过立法将其提升为合法的措施。 案例二2004年6月20日,某汽车驾驶员胡某开车拉一车鲜鱼送往一市场。撞上拉板车的卞某。卞某大腿轻微擦伤。胡某见状,立即停车扶他去附近一家医院包扎伤口。卞的儿子与公安分局某警察关系密切,便由该警察出面,扣留了胡某的汽车。胡某请求先让其将活鱼送去,且表示卞某的治疗费等由他承担,决不赖账。但该警察死活不允。胡哀求无效,无奈只好回家取现金来赎车。这样一耽搁,整车鱼大半死亡,造成很大损失。胡某认为是公安人员的行为造成了这一结果,于2004年7月3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该公安分局赔偿损失。 答:本案例中的警察显然违反了行政合法原则和合理原则。 首先,碰撞事故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法可以不予处罚。 其次,没有根据客观实际(运输的是活鱼)作出处理,违背合理原则。

行政救济的概念

1.行政救济的概念:是指为受到国家公共行政(国家公行政和社会公行政)侵害的个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的行政法上的补救制度。 2.行政复议的概念: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 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3.行政概念的特征(5):行政复议所处理的争议时行政争议;行政复议以具体行政行为为 审查对象,并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行政复议主要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也可以通过听证的方式审理;一种依法申请而产生的行为;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又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 4.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5)合法原则(主体合法、依据合法、程序合法);公正原则(1 行政机关应当从合法性和合理性两个、层面来审查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2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查明所有与案件有关的实施,审查被申请人用于作出被申请的具体行为的证据是否合法取得,对事实的认定和案件的定性是否符合规则……3行政机关应当正当、合理地行使行政复议自由量裁);公开原则(行政复议过程公开、行政信息公开);及时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的期限;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敦促行政复议当事人遵守法定的期限);便民原则(为申请人提供便利条件,为当事人进行复议活动的便利条件) 5.一级复议制度:是指行政争议经过行政复议机关一次审理并作出裁决之后,申请人即使 不服,也不得向有关行政机关再次申请的复议,而只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一种法律制度。2内容:1,行政相对人不服具体行政行为的,只能行使一次行政复议的申请权。 2,行政复议机关对一个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只能作出一个行政复议决定3只有法律规定可以进行多级行政复议的,才能构成一级行政复议制度的例外) 6.书面复议制度: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以及有关被 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规范性文件和证据进行非公开性的审查,并在此基础上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制度。内容:行政复议机关主要是通过书面材料

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

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对象,就特定的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具有特定性和直接性。它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并对特定对象的权利义务作出决规定。而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他调整的是不特定多数人以及多件事项。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 1行政许可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2条的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即行政许可时指行政主体根据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相对人从事法律一般禁止的行为的权利和资格的法律行为。 2行政许可的法律特征 行政许可是一种行政赋权行为。行政许可以禁止义务的存在为前提。行政许可的内容是直接赋予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和资格。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通常为要式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的设定 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设定,主体做出了较为细致的规定,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设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却须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行政征收和征用 行政征收的含义和特征 行政征收是指国家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依法向行政相对方强制的无偿的征集一定数额金钱或实物的行政行为。其特征为强制性,无偿性法定性。 行政征收的内容与分类 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行政征收的内容主要有1税收征收,2建设资金征收3资源费征收4排污费征收5管路费征收6滞纳金征收 以行政征收发生的根据为标准可以分为三大类,因使用权而引起的征收。资源费建设资金征收可以归入此类,因行政法上的义务而引起的征收。税收管理费的征收均可归入此类。3 因违法行政法的规定而引起的征收。排污费滞纳金的征收可归入此类。 行政征用 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有偿取得相对方财产或劳务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的区别 从法律后果看,行政征收的后果是财产所有权,从相对方转归国家,而行政征用的后果则是行政主体暂时取得了被征用方财产的使用权。不发生财产所有权转移,从行为的标的看征收的标的一般仅限与财产。而征用的标的除财产外还可能包括劳务。从能否取得的补偿来看,征收是无偿的,而征用一般是有偿的。行政主体应当给予被征用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行政确认 行政确认的概念特征及主要形式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其他行政行为相比行政确认具有如下特征,他是要式行政行为。它是羁术行政行为。他的外部表现形式往往为技术鉴定书等。在较大程度上受技术规范的制约,并由此决定行政相对方的法律地位和权利和义务。

行政不作为的救济途径和责任

215 2007.05 行政不作为的救济途径和责任 □ 黄 玮 韩毅琼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 湖北?武汉430060) 摘 要 行政不作为的存在,必然使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受到损害,因此有必要建立相应的救济机制,使受害者得到法律救济。行政不作为如何救济,如何追究行政不作为的法律责任,是行政不作为理论中的重要问题。关键词 行政不作为 救济 责任 中图分类号:D91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7)-215-02 所谓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负有某种作为的法定义务,并且具有作为的可能性而在程序上逾期有所不为的行为。行政不作为的存在!必然会使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受到伤害,有必要建立相应的救济机制!以使受到侵害的权益得到法律救济,这是现代行政法制的要求。而行政不作为如何救济,如何追究法律责任,也一直是行政不作为理论中的重要问题。 一、行政不作为的社会危害性 法治行政的要害在于保持法律对行政的控制,而这一目标只有借助行政程序的作用才能实现。我们能否找到一种无须借助行政程序就可使实体行政法规范直接控制行政行为的方法呢?答案是否定的。因此,我们必须注重行政程序的准确性与完整性。正如有的学者指出“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一般认为,对行政权力行使的程序性要求最 初源自英国古老的自然公正理念,即任何权力都必须公正行使。无程序即无权利,无现代行政程序即无法律对行政的有效制约,行政程序不容违反。然而,行政不作为则是对行政程序违反的典型,它是对行政程序义务的不完全履行甚至不履行。所以,行政不作为有悖于现代行政法治的要求,它与现代市场经济、法治国家建设极不合拍。 二、行政不作为的救济范围 在我国,行政不作为的救济手段主要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两种,从广义角度讲,还包括行政监督机制。我国《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可予行政复议和诉讼救济的行政不作为只能是侵害个人利益的行政不作为,而不能包括侵害公共利益的行政不作为,只能是具体行政行为,而不能是抽象的行政行为。此外,发生在行政复议领域中的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不作为不能受行政诉讼救济,可见,在我国,对行政不作为予以复议和诉讼的救济范围是有限的和较为严格的。为了使行政不作为的弱势相对方得到有效的法律救济,应该扩大行政不作为予以复议和诉讼的救济范围。 (一)关于侵害公共利益的行政不作为 在我国,受传统的个人利益中心论的影响,无论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都以保护相对人的个人利益为目标,因而可予复议 和诉讼救济的范围只限于直接损害特定个人利益的行为,而并不将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包括在内。实质上,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是统一的、一致的,是一种共性与个性的辩证关系。公共利益作为共性存在于作为个性的个人利益之中,作为个性的个人利益是作为共性的公共利益的特殊表现形式。因此,对个人利益的损害,如果该个人利益中包含着公共利益,则从本质上可以说是对公共利益的损害,而对公共利益的损害,如果某个相对人享受着该公共利益,则也可以宣称其个人利益受到了损害。可见,对公共利益的损害与对个人利益的损害从根本上是一致的。只要某个公民享受着该公共利益,同样也应有权请求复议和诉讼救济。 (二)关于抽象行政不作为 抽象行政不作为主要发生在行政立法领域中,是行政主体 不履行行政立法职责的行为。对这种不作为应否纳入行政救济的范围呢?在法国,发生在行政立法领域中的行政不作为是可以受诉讼救济的。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立法者意图某个法律得到迅速实施的时候,可以在法律或者上级机关的条例中规定下级机关必须在合理的时间内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障法律或上级条例的执行。即使法律和上级条例没有规定,如果行政机关由于所负担的职务而必须制定某种条例才能有效地执行职务时,行政机关也有制定条例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应主动制定必要的条例,否则,公民可以请求行政机关采取行动,并可对行政机关的不作为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由于法律或上级条例的出现,而使下级行政机关某项既存的条例丧失继续存在的合法基础时,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法律和上级条例公布后两个月内请求行政机关废除或修改不符合法律情况的条例。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应该废除或修改不符合法律情况的条例。否则就构成不作为,相对人可对此向法院起诉。 第三,由于事实情况的重大变迁,因而使某项既存的条例丧失继续存在的法律基础时,利害关系人可以在任何时候请求行政机关废除或修改丧失存在根据的条例,并可对行政机关的不 法制园地

行政法案例分析

行政法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徐某独自一人从江西到福建泉洲市下属某县一制衣厂打工,原定10月19日返乡参加入伍的体检,并经其10月13日打电话回家里确认。不料,徐某于15日乘上开往省城的长途汽车后便音信全无,其所在制衣厂老板于15日晚给徐某家里打了电话,确认徐某未到后打电话报警。制衣厂所在县的公安分局经举报在距离该厂3里远的一处河道边发现了徐某的尸体,在未贴认尸公告、未找法医鉴定的情况下将死因定性为自然死亡,将尸体定性为无名尸体并焚毁。但死者父母于尸体发现前接到自家亲戚从制衣厂打来的电话称:“徐某浑身是血怕活不长了。”很多人都知道,徐某与制衣厂老板长期来一直有矛盾且当地公安局长和制衣厂老板是本家。死者父母再给那位亲戚打电话时,那位亲戚什么也不肯说了。于是,死者父母便怀疑公安局对尸体进行的处置有毁灭证据之嫌,欲将公安局告上法庭。 简要评析:本案从尸体的发现经过、公安局对尸体的处置行为以及利害关系人的反应来看,都有颇多疑点,但这些随着证据的消灭,从事实上以及法律上都无法查

知,所以这些都不是本文所要探讨的重点。本文将从分析公安局的行为性质入手,对自由裁量这一行政法上无法解决的悖论做出一些探讨。包括:行政自由裁量的概念、产生的原因、法律控制、法律救济四个问题。 一、对公安局行为的定性 公安局的行为显然是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那么在未请法医的情况下将尸体焚烧的行为究竟是违法的行为还是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呢?这是看到这个案件首先需要辨析的问题。那么什么是违法行政行为什么又是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 违法行政行为是不符合合法行政行为构成要件的行政行为。这些要件包括:一是行政行为主体合法;二是行为权限合法;三是行为内容合法;四是行为程序合法;五是行为形式合法。 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负责,所以行为主体满足了法律要求。《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依据此条,公安局验尸行为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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