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_网络诽谤_信息被转发500次即可判刑_陈菲

_网络诽谤_信息被转发500次即可判刑_陈菲

_网络诽谤_信息被转发500次即可判刑_陈菲
_网络诽谤_信息被转发500次即可判刑_陈菲

新华每日电讯/2013年/9月/10日/第004版

每日焦点

“网络诽谤”信息被转发500次即可判刑

解读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五大焦点

记者陈菲华春雨杨维汉

新华社北京9月9日电题(记者陈菲、华春雨、杨维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9日公布。针对司法解释中的五大焦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谢望原、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院长林维、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曲新久、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北京师范大学教授王志祥对此进行了解读。

焦点一:明确“网络诽谤”犯罪标准诽谤信息被转发达500次可判刑

某明星被潜规则、某政协委员是外国籍……通过网络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对公民名誉权的侵害往往范围更广、速度更快、程度更深。对于这种行为如何认定?怎样才算构成犯罪?

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罪或诽谤罪。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对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构成诽谤罪的两个要件“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分别予以了明确。

根据解释,“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或“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即可认定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同时规定:“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情节严重”:(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谢望原指出,国家赋予公民充分的言论自由。但即便如此,并不意味着可以随心所欲地发表任何不负责任的言论。正因为如此,绝大多数国家刑法均规定有“诽谤罪”。

谢望原认为,我国刑法规定的诽谤罪一个显著特点是,只有“情节严重的”诽谤行为才构成诽谤罪,而一般的诽谤行为只能作为民事侵权或行政违法行为处理。

长期以来,何谓“情节严重”一直是诽谤罪认定中的一大难题。“现在,司法解释予以了明确。这就意味着凡是利用信息网络恶意发表诽谤他人信息,达到上述四项标准之一的,行为人必须承担相应刑事责任。”谢望原说。

孙军工表示,若行为人不明知是他人捏造的虚假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发布、转发的,即使对被害人的名誉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也不构成诽谤罪。

孙军工说,解释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行为构成诽谤罪的标准,规定了较为严格的“门槛”。这充分体现了在依法、准确打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犯罪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保护广大网民的表达权,最大限度地体现教育、引导为主的精神。

焦点二:网络诽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可公诉

按照刑法规定,诽谤罪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外,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即自诉案件。被害人如果没有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能对实施诽谤的行为人处以刑罚,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为了准确界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正确适用公诉程序,解释列举了七种情形:(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林维说:“考虑到网络诽谤行为的匿名性、智能性和高度危害性,如果对于诽谤案件的公诉范围仍然过度限制,势必使得公民个人举证不能,因而无法充分保障自身权益,也无法实现社会秩序的良性维持。”

林维认为,一方面要尊重公民自己提起诉讼的权利,另一方面也必须考虑到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诽谤行为,合理适度地扩张公诉范围,完善信息网络诽谤案件自诉转公诉的衔接机制,通过刑事侦查、起诉、审判,及时对此类犯罪加以惩处,实现公民权利的充分保障和社会秩序、国家利益的维护。

“解释对该问题作出了适当的规定,既保证了公民个人权利的自我行使,同时也保证国家刑事司法权的适度介入,使得刑事司法权能够作为最后的保障适时介入,维持信息网络秩序的健康发展。”林维说。

焦点三:网上散布谣言起哄闹事可追究寻衅滋事罪

网络上,一些不法分子常常利用网络信息的迅速扩散、不易彻底根除等特性,借助网络辱骂、恐吓他人。还有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信息网络恶意编造、散布虚假信息,起哄闹事,引发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构成寻衅滋事罪。解释结合信息网络的“工具属性”和“公共属性”,规定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寻衅滋事犯罪的两种基本行为方式。

一是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二是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曲新久认为,现代社会已经进入信息社会,对“公共场所”概念做符合信息社会变化的解释是可以接受的,互联网各类网站、主页、留言板等网络空间具有“公共场所”属性。

“‘公共场所’是公众聚会、出入、交流的场所,既包括现实世界真实存在的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等场所,也包括互联网上开放性的电子信息交流‘场所’。”曲新久说。

曲新久指出,尽管在信息网络公共空间“起哄闹事”行为,没有造成网络上“公共场所秩序”的混乱,但是造成现实社会秩序严重混乱危害更大,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的“破坏社会秩序的”的要求。解释将编造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等行为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兼顾了保障人权与保护社会。

焦点四:发布真实信息勒索他人也可认定敲诈勒索罪

针对在网络上通过“发帖”或者“删帖”的形式,威胁要挟他人索取财物的,司法解释予以了明确规定。

解释规定,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孙军工表示,不管是“发帖型”还是“删帖型”,这两种手段,实质上都是借助信息网络,主动对被害人实施要挟、威胁行为,进而索取公私财物,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的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他还强调,这条规定使用了“信息”而非“虚假信息”的表述。因此,行为人威胁将要在信息网络上发布涉及被害人、被害单位的负面信息即使是真实的,但只要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以发布、删除该负面信息为由勒索公私财物的,仍然构成敲诈勒索罪。

周光权认为,近年来,人民法院对利用网络实施的敲诈勒索犯罪,作了大量判决,特别是对在网上寻找所谓的负面信息进行综合、加工整理,选定目标对象并以在网上发布或扬言利用自己的媒体资源发布负面帖子、揭露对方隐私为由向被害人施加压力、索要财物的案件等。解释是在刑法规定的框架内总结、提炼了以往司法实务的经验。

焦点五:违反规定有偿“删帖”“发帖”可认定非法经营罪

提到“网络水军”,大家并不陌生。他们由网络公关公司雇佣,以获取利益为目的,在互联网上集体炒作某个话题或人物,以宣传、推销或攻击某些人或产品。这些受雇人员在“网络推手”的带领下,以各种手法和名目在各大互联网论坛上发帖,为他人发帖回帖造势。

对此,解释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王志祥认为,根据该规定,当前比较突出的“网络水军”、网络公关公司的非法经营行为应当予以定罪处罚。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合法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在我国并非完全处在空白状态。由此可以看出,“网络水军”、网络公关公司的行为就可能对合法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造成危害。

孙军工强调,这条规定必须以行为人明知所发布的信息是虚假信息为前提。“如果行为人不明知所发布的信息为虚假信息,即使收取了一定的费用,也不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但对于通过信息网络向他人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的,司法解释不要求行为人明知所删除的信息为虚假信息。

“国家依法保护信息网络用户正常的、合法的信息交流活动,这属于信息网络服务基本市场管理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孙军工说,“行为人有偿删除信息网络用户发布的真实信息的行为,既侵犯了广大网民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信息网络服务市场秩序,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于法有据。”

“网络反腐”举报内容

非故意捏造不追究刑责

新华社北京9月9日电(记者杨维汉、华春雨)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9日在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新闻发布会上说,当前,“网络反腐”、“微博反腐”对于反腐倡廉工作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广大网民通过信息网络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对待,负责任地核实,及时公布调查结果。

“即使检举、揭发的部分内容失实,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不属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就不应以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孙军工说。

评论

拉起网络世界的法律“高压线”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9日发布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将治理网络谣言等违法犯罪的行动进一步纳入法治轨道,同时也为网络世界拉起了明确的法律“高压线”。

从“谣翻中国”的“秦火火”到借维权敛财的周禄宝,从泄私愤造谣的傅学胜到自建网站敲诈勒索的仲伟……近年来,网络社会飞速发展,利用网络实施的诽谤、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也随之增加。由于网络信息传播速度惊人,一些网络造谣、传谣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甚大,不仅严重侵害公民权益、扰乱公共秩序,甚至导致群体性事件。明确划分网络言论的法律边界势在必行。

传播效果越强,信息发布责任就越大。最新司法解释对网络诽谤等犯罪的行为手段、危害后果进行界定,同时对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轻罪与重罪作出区分,提出明确的量化标准。据此,不仅能为当前认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诽谤等犯罪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又为公民在网络世界设置了

行为底线。

网络谣言止于法治,止于良好的社会道德环境。但也必须看到,刑罚是“最后的手段”,动用刑罚定要慎重。司法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不枉不纵,不私不盲,以保障公民正当的言论表达。

(记者邹伟、杨维汉)新华社北京9月9日电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十六条谈网络侮辱、诽谤重点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十六条 谈网络侮辱、诽谤行为的相关注意事项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梁栩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下称《修正案》现已实施,本次的《修正案》有不少亮点,其加强了针对不同领域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同时亦根据司法实践情况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的罪名。在新规施行后,新条款的出现或原有条款的修改让部分罪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新的情况,本文将根据《修正案》的第十六条,探讨该条文增加后,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实施侮辱、诽谤行为时,被害人提起自诉的相关新情况。 《修正案》施行后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下划线部分为新增条款: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该款条文制定的必要性】 尽管侮辱、非法罪早已入刑,但立法者在制定该两个罪名时,只要针对的系在现实世界中所施行的侮辱、诽谤行为。随着信息网络的兴起,网络上存在的多侮辱、诽谤行为均系通过匿名、 在不同的平台上发表。考虑到侮辱、诽谤罪一般情况下告诉才处理,此时该行为的被害人在维权或希望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时,则面临取证困难、被告不明确等情况,很多时候被害人甚至连行为人的真实姓名、住所地均不清楚。

正是考虑到该行为被害人取证难甚至根本无力取证的情况,立法者便于原条文中增加该第三款,此时,对于被害人难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必要的协助,以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信息网络事实侮辱、诽谤行为的认定】 实务中,考虑到信息网络的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泛等特点,许多在现实世界中进行的侮辱、诽谤行为亦会通过信息网络进行传播,即在实施相关行为的过程中,现实与网络存在一定的交叉。故在适用该罪名第三款规定时,应严格把握通过公安机关协助获取的证据应能够证明行为人系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相关行为这一事实。 如行为人通过张贴大字报对被害人进行侮辱,并将照片传到微博、微信等平台中,此时若被害人取证确有困难,则公安机关予以协助取证的应系行为人通过信息网络平台传播相关图片的证据,而非其张贴大字报的相关行为。否则,将会导致该条文的滥用,与侮辱、诽谤罪“不告不理”的特点相违背。 【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认定】 尽管《修正案》为被害人取证提供了新的途径,但在实践中应就何为提供证据确有困难进行细致的划分,不能随意地认定,对此笔者认为,对于下列情况,可认定为“确有困难”: 1.被害人因自身情况取证困难 对于年迈、身体患有严重疾病的被害人,由于对于其在刑事诉讼的进程中无法较好地进行取证事宜,故在面对此类被害人提起自诉而又未委托代理人的案件时,人民法院可认定其具有取证困难的情形,要求公安机关予以必要协助。 2.所需的证据被害人无法获取 刑事自诉案件中,往往需要被害人提供被告的信息,才可予以立案。网络上被害人了解的往往是被告的网名或是简称,并不了解其真实的身份信息。此时被害人并不具备查询被告真实信息

网络安全知识测试题

网络安全知识测试题 姓名得分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50题,共计50分) 1、以下关于计算机病毒的特征说法正确的是:()。 A.计算机病毒只具有破坏性,没有其他特征 B.计算机病毒具有破坏性,不具有传染性 C.破坏性和传染性是计算机病毒两大主要特征 D.计算机病毒只具有传染性,不具有破坏性 2、计算机病毒的危害性表现在()。 A.能造成计算机部分配置永久性失效 B.影响程序的执行或破坏用户数据与程序 C.不影响计算机的运行速度 D.不影响计算机的运算结果 3、下面有关计算机病毒的说法,描述正确的是()。 A.计算机病毒是一个MIS程序 B.计算机病毒是对人体有害的传染性疾病 C.计算机病毒是一个能够通过自身传染,起破坏作用的计算机程序 D.计算机病毒是一段程序,只会影响计算机系统,但不会影响计算机网络 4、计算机病毒具有()。 A.传播性、潜伏性、破坏性 B.传播性、破坏性、易读性 C.潜伏性、破坏性、易读性 D.传播性、潜伏性、安全性 5、计算机病毒不具有( )特征。 A.破坏性 B.隐蔽性 C.传染性 D.无针对性 6、网络病毒不具有( )特点。 A.传播速度快 B.难以清除 C.传播方式单一 D.危害大 7、( )是一种基于远程控制的黑客工具,它通常寄生于用户的计算机系统中,盗窃用户信息,并通过网络发送给黑客。 A.文件病毒 B.木马 C.引导型病毒 D.蠕虫 8、“信息安全”中的“信息”是指()。 A、以电子形式存在的数据 B、计算机网络

C、信息本身、信息处理过程、信息处理设施和信息处理都 D、软硬件平台 9、工信部为综合治理网络环境所确定的"三谁原则"不包括()。 A、谁主管,谁负责 B、谁获利,谁负责 C、谁经营,谁负责 D、谁接入,谁负责 10、以下关于计算机病毒的说法,正确的有()。 A.用消毒软件杀灭病毒以后的计算机内存肯定没有病毒活动 B.没有病毒活动的计算机不必杀毒 C.最新的杀毒软件,也不一定能清除计算机内的病毒 D.良性病毒对计算机没有损害 11、目前使用的防杀病毒软件的作用是()。 A.检查计算机是否感染病毒,并消除已感染的任何病毒 B.杜绝病毒对计算机的侵害 C.检查计算机是否感染病毒,并清除部分已感染的病毒 D.查出已感染的任何病毒,清除部分已感染的病毒 12、( )是一种可以自我复制的完全独立的程序,它的传播不需要借助被感染主机的其他程序。他可以自动创建与其功能相同的副本,并在没人干涉的情况下自动运行。 A.文件病毒 B.木马 C.引导型病毒 D.蠕虫 13、( )是指保证系统中的数据不被无关人员识别。 A.可靠性 B.可用性 C.完整性 D.保密性 14、“在因特网上没有人知道对方是一个人还是一条狗”这个故事最能说明()。 A.身份认证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B.网络上所有的活动都是不可见的 C.网络应用中存在不严肃性 D.计算机网络是一个虚拟的世界 15、信息安全领域内最关键和最薄弱的环节是( )。 A.技术 B.策略 C.管理制度 D.人 16、在以下人为的恶意攻击行为中,属于主动攻击的是()。 A.数据篡改及破坏 B.数据窃听 C.数据流分析 D.非法访问 17、对利用软件缺陷进行的网络攻击,最有效的防范方法是()。 A.及时更新补丁程序 B.安装防病毒软件并及时更新病毒库 C.安装防火墙 D.安装漏洞扫描软件

网络非法经营案件如何请对律师

网络非法经营案件如何请对律师 王如僧:广强律师事务所网络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首席辩护律师周筱赟:广强律师事务所网络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一,什么是网络非法经营?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而网络非法经营,是指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的非法经营行为。 由于现阶段金融交易、公民生活等各方面逐渐依赖于计算机以及网络系统,故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层出不穷,包括各种非法经营行为,也会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如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如烟草、金银及其他贵金属;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即“地下钱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非法买卖外汇;擅自经

营国际或涉港澳台电信业务;擅自发行、销售彩票(即“私彩”)等,均可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布,明确规定了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二、网络非法经营案件要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 一旦你的亲人因涉嫌网络非法经营被刑事拘留,应应及时委托律师介入,充分重视“黄金37天”。 你的亲人被拘留后,一般都是先拘留30天,在将满30天时,公安机关会将案件材料移送检察院的侦查监督部门审查批准逮捕,侦查监督部门自收到材料之日开始,7天之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此从拘留到逮捕,期限通常都是37天。

论网络诽谤的刑事责任若干问题(20069)

目录 一、网络诽谤及其特点 (1) (一)诽谤罪及网络诽谤 (1) (二)网络诽谤的特点 (2) 二、近年来中外网络诽谤案件概览 (3) 三、网络诽谤的犯罪主体范围 (6) 四、网络诽谤的行为范围 (8) 五、网络诽谤的对象范围 (10) (一)普通诽谤的对象为地方党政领导人的情形 (11) (二)网络诽谤的对象为地方党政领导人的情形 (12) 六、网络诽谤的自诉与公诉 (13) 参考文献 (14)

试析网络诽谤刑事责任的若干问题 【内容摘要】网络诽谤具备传播快、影响广、成本低等特点,致使这种犯罪比较容易实施,而且由于网络诽谤的高匿名性,被害人往往找不到传播者,难以对其起诉。要有效追究网络诽谤的刑事责任,首先我们要正确认定网络诽谤,准确区别有罪或无罪,明确其犯罪主体犯罪对象与犯罪客观方面的范围,再进一步研究采用公诉解决应符合的条件. 【关键词】网络诽谤刑事责任自诉公诉管辖权 随着现阶段网络的普及和发展,一些利用网络等媒介的新型犯罪行为也应此而滋生。网络诽谤是一种利用网络平台和媒体舆论作为媒介的新形式的诽谤行为,具有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影响广、成本相对低廉、危害难以消除以及难以查清行为人等特点,与传统的诽谤行为有显著区别。近年来,网络秩序的问题日益突出,网络上的诽谤行为屡见不鲜,甚至有不法分子将代替他人实施网络诽谤作为职业从而收取费用,使之职业化。因而网络诽谤问题及其治理防范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重视。 一、网络诽谤及其特点 (一)诽谤罪及网络诽谤①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246条第1款的规定,所谓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某种事实,损坏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该条第2款则明文规定:“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换言之,诽谤罪是以被害人自行起诉为原则的,仅在“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特殊情况下才转化为公诉罪,并追 ①刑法第246条第1款的规定,所谓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某种事实,损坏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网络谣言的危害及治理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用户的普及,我们很大的一部分生活融入到网络中,我们在网上购物、获取信息、咨询、娱乐等。网络同时也成为影响巨大的新媒体平台,网络迅捷、及时、简易等方面的特点快速促进社会信息的流通;但同时也导致网络成为滋生各种谣言的放大镜,引起一系列的连锁反应,对我们的生活和社会引起巨大的负面效应与危害。 同时,网络谣言还会损害公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近日,甘肃兰州出现食盐“涨价停产”等谣言,引发了新一轮抢盐风波。部分市民轻信谣言,开始大量购买食盐,很多商场、商铺的食盐被抢购一空。抢购到盐的人短期吃不完造成浪费,而真正需要盐的,尤其是一些餐饮机构,又因抢购买不到盐。陈柏峰说,“与事实偏差较大或完全相左的谣言谎话,借助网络和个别不负责任媒体的传播,很容易误导不明真相的网民,损害许多公众的利益。” 网络谣言之所以能够传播,很大程度上是谣言的制造者利用了一些人的心理弱点。中国社会学学会副会长、天津社会科学院首席专家潘允康表示,有些人喜欢求新、求奇,常常抱着“别人不知道的我知道”的心态,以寻求刺激;有些人则是从众心理,“别人知道的,我也应该知道”;当然还有一些人的素质不高,缺乏基本的分析能力和判断能力,即使有些谣言毫无逻辑、漏洞百出也信以为真。 潘允康进一步表示,有些网络谣言可称得上是“妖言”,极具蛊惑性和危害性。它利用人们的心理弱点,如同引诱人们吸食毒品一样,慢慢地让人“上瘾”,麻醉人的神经,扰乱人的生理功能,让人的心理也变得越来越不正常、不健康,进而破坏家庭、诱发犯罪,败坏社会风气,危害社会正常秩序。 造谣传谣不是言论自由 中央党校社会学教授吴忠民认为,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政府应该以宽容、包容、虚心的态度,畅通社会公众正常的意见表达渠道,保障公民言论自由,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但是,社会公众在享受言论自由这一基本权利的同时,也应该承担社会责任,履行公民义务,自觉抵制网络谣言,维护舆论环境,根除网络谣言存在的土壤。 夏学銮表示,网络虽然为人们的交流提供了载体和工具,但网络聊天还是要从人们的嘴里说出去,网页留言也要靠人们在键盘上敲打进去,一言一语都是人们思想的反映。虚拟社会依托现实社会而存在,虚拟社会的行为主体仍然是现实社会中真实存在的每一个人。因此,每个人在现实社会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并不会因为自己存在方式的变化而改变或消失。 针对“网络谣言也是言论自由的表现”这一观点,潘允康表示,首先,自由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自由应该是符合国情、有益于经济社会发展的自由,即使是在西方社会,如果有言论、谣言影响到社会的稳定与发展,也会受到制裁。因此,网络谣言并不属于自由的范围。其次,自由应该是在既有的法律制度框架内,享受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权利。人是生活在社会之中的,人的社会化以及取得公民资格的最起码条件,就是要遵守法律规范,正确处理社会关系,遵守道德底线、法治底线和事实底线。谣言往往都是有所指向的,无论是针对人还是事件的谣言,都难免会侵害他人的正当权益,危害社会公共秩序,因此,这不仅仅是违反社会道德的,也是违反法律的,不仅应该坚决抵制,而且应该受到相应的制裁。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支振锋认为,网络谣言不仅在我国出现,在世界范围内也是一个亟待治理的问题,几乎没有哪个国家能对网络谣言免疫。他举例说,韩国数名艺人不堪网络谣言的压力而轻生;大地震后的日本,谣言90%来自网络。支振锋表示,“言论自由”不应该是网络谣言得以豁免的保护伞。从国际上来看,韩国和日本纷纷表示要出台相关法律来治理网络谣言,英国也试图以隐私等相关法律来揭开匿名这一“互联网斗篷”,美国则宣布“数字世界将不再是一个没有法律约束的疆域 铲除网络谣言需要全民行动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这是一个常识。随着互联网与经济社会联系的日益密切,网络不再是虚拟空间,而是现实生活的一部分,是现实生活的延伸。在互联网中活动的每个人,在现实生活中都能一一找到对应。恶意编造传播网络谣言,对现实生活造成的冲击真实可感,一点也不虚拟。 为此,吴忠民指出,应将遏制网络谣言在内的社会舆论监管纳入法治轨道,形成常态化的监管机制,依法加强互联网管理,依法追究网络谣言制造者和传播者的法律责任。 南开大学法学院讲师向波表示,从法制建设角度来说,铲除网络谣言首先要界定网络谣言的概念、由谁来

网络实名制的宪法问题思考

网络实名制的宪法问题思考 ——公民言论自由与隐私权保护 摘要:随着计算机网络的普及,政府推行网络实名化监管的活动逐渐走向高潮。在这一进程中,必然伴随着对公民权益的损害,也引发了许多权利问题和现实性问题,不利于互联网和现实社会的发展。本文从网络实名制的概述出发,探讨了网络实名制与言论自由权、隐私权两个典型的宪法问题,提出了保障公民网络基本权利的替代性措施,最终论证了网络实名制在我国是行不通的。 关键词:网络实名制;言论自由;隐私权 2013年3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其中“2014年完成的任务”第十三条为“出台并实施信息网络实名登记制度。而此前,2012年8月23日,最早实行,也是唯一实行网络实名制的国家——韩国,判决网络实名制违宪,在韩国实施五年之久的网络实名制退出了历史舞台。我们由此反思,网络实名制在中国能实行吗?一、网络实名制理论概述 实名是指自然人在社会中使用能够被辨认的区别于他人的标志或代码。匿名常是指自然人以姓名或真实身份之外的某种符号出现在交流视野中。互联网为网民提供了一种在网络上进行文字和思想表达与交流的虚拟空间,同时,它通过技术、习惯和法律可以对网民活动加以规范。 实名制,一种近年来开始兴起的制度,即在办理和进行某项业务时需要提供有效的能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或资料,最初是因为网瘾低龄化而开始试水,而如今随着网络化的不断发展,各种各样虚拟身份的交易日益重要而已经成为一项趋势,其很大程度上带来了安全保障,但另一方面其对个人隐私可能的侵犯也需要人们去探索研究。[1] 网络实名制,是指在从事互联网活动中,以真实身份或以他人可辨认的身份参与活动。互联网空间中的主体,主要包括:(1)ISP,即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如中国移动。(2)ICP,即互联网内容提供商,如新浪、搜狐等。(3)网民用户。本文所指互联网实名制是指狭义网络用户实名制。

利用网络、手机进行违法犯罪的行为

利用网络、手机进行违法犯罪的行为有哪些? 12类网络违法行为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的; 五、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或者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的; 六、在互联网上建立赌博网站、网页,提供赌博投注服务的; 七、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的; 八、利用互联网发表、传播有害信息,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九、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重大安全事故的; 十、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不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违法行为的; 十一、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管理制度的违法犯罪行为; 十二、其他网络违法行为。

5类利用手机违法行为 一、是假冒银行或银联名义发送手机违法短信进行诈骗或者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 二、是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内容或者教唆犯罪、传授犯罪方法的; 三、是非法销售枪支、弹药、爆炸物、走私车、毒品、迷魂药、淫秽物品、假钞、假发票或者明知犯罪所得赃物的; 四、是发布假中奖、假婚介、假招聘,或者引诱、介绍他人卖淫嫖娼的; 五、是多次发送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以及含有其他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禁止性规定的内容的。 短信诈骗的七种常见手段 据市公安局民警介绍,虽然手机的短信犯罪行为五花八门,但最终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种: 1.“您的朋友13XXXXXXXXX为您点播了一首XX歌曲,以此表达他的思念和祝福,请你拨打9XXXX收听”。———回电话听歌可能会造成高额话费。 2.屡次听到铃声,一接电话又挂。按照号码回拨,对方的录音提示:“欢迎致电香港六合彩……香港中心驻XX为广大彩民爱好者提供信息,透露特码。联系电话1395983XXXX。”———以非法“六合彩”招揽客人,而回电话可能既损失话费又容易上当。 3.“XX,我现在在外出差,手机马上快没钱了,麻烦帮我买张充值卡,再用短信告知卡号和密码。”———该机已被盗,现持机人用盗得的手机发送短信给手机通讯录内的联系人,骗取对方话费。

舆情信息工作情况汇报

舆情信息工作情况汇报 XX单位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紧密结合本单位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建立健全社会舆情汇集和分析机制,畅通社情民意反映渠道。以网络建设为基础,以制度建设为保障,以舆情信息质量为重点,收集报送有代表性、典型性、倾向性、苗头性的舆情信息,加强对舆情走势的深入分析,提出有效得力的对策建议,对涉及本单位工作内容及时进行跟帖回复,围绕重点、跟踪势点、把握难点,为领导服务,为决策服务。具体工作内容如下。 一、建立了舆情信息工作网络。 成立了本单位舆情信息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XX同志担任,副组长由XX同志担任,成员为各部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XX兼任,负责单位舆情信息工作的统筹管理及编发《XXX舆情信息专报》。 二、及时上报舆情信息。 各舆情信息员负责收集舆情信息,一旦在网络上发现反映本单位相关问题的信息,将其拷贝后注明报送单位、时间、报送承办人、审核人,发送到本单位舆情信息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一周上报一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收集各单位报送的舆情信息,定期进行筛选,编辑《XXX舆情信息专报》,并送单位领导批阅。对单位领导批阅后的舆情信息,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领导批示内容进行处理,分送各相关部门阅

办,对相关部门处理舆情的情况组织文字回应,送相关领导审批后在网络上予以回复。 三、建立了健全的网络发言人工作制度。 本单位的网络发言人即为单位的新闻发言人。各舆情信息员发现涉及本单位工作的论坛贴文后及时上报,网络发言人对涉及本单位工作或上级舆情信息部门布置的重大网上舆情撰写引导主帖,进行跟评,并转帖正面报道或贴文,同时参与网上日常讨论及策划重大网络宣传活动。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 1、进一步建立完善网络舆情信息工作机制。 由于网络传播主体泛化分散的特殊性,同时网上信息能够得到广大网民的重视并予以接纳,因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对网络舆论予以正确的引导。我单位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网络舆情工作机构,明确网络舆情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分级负责制;网络舆情工作实绩纳入年终考核。单位各部门明确工作重点和任务,特别是要针对网络舆情反应强烈、内容集中的问题制定应对措施并细化工作目标,做到责任到人,确保网络舆情落到实处。 2、严格规范网络舆情回帖的工作内容 及时对网民反映的相关问题及时回应,加强对回复内容的审查,确保相关回复内容既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又符合相关文件的要求,同时杜绝在回复内容中出现错字、别字以

网络谣言转发超500次 可构成诽谤罪

网络谣言转发超500次可构成诽谤罪 昨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下称《解释》)公布。该司法解释通过厘清信息网络发表言论的法律边界,为惩治利用网络实施诽谤等犯罪提供明确的法律标尺。 《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该司法解释今天起实施。 ◎要点速读 ☆诽谤信息被转发超500次可判刑 ☆行为人不明知而发布转发的不构成诽谤罪☆在网络辱骂恐吓 他人属于寻衅滋事罪☆有偿删帖可被追究刑责 ☆举报部分内容失实但非故意不属诽谤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重点释疑 转发量系实证研究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近年来,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日渐增多,特别是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进行造谣诽谤等违法犯罪现象比较突出。出台司法解释目的是结合新型犯罪方式的特点,对刑法相关条文的法律适用依法进行解释,为在司法实践中准确惩治相关犯罪提供明确的司法解释依据。 鉴于此,两高进行了一年多的深入调研,对存在问题进行了系统梳理,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并借鉴其他国家通行的法律规制原则,经反复研究论证,制定了这部司法解释。孙军工表示,设置转发量,是考虑到转发信息会造成多人浏览该转发信息的后果,对于数字的确定,是经过实证研究和专业论证而确定的。 司法解释对利用网络

“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及实施诽谤行为“情节严重”的认定,利用网络实施诽谤犯罪适用公诉程序的条件,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的认定,严厉打击信息网络共同犯罪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该司法解释通过厘清信息网络发表言论的法律边界,为惩治利用网络实施诽谤等犯罪提供明确的法律标尺。 □焦点1 明确“网络诽谤”入罪标准谣言被转发超500次可判刑 ■司法解释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法律依据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个条文的罪名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并同日颁布 新修订的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修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明确,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50条以上的将入罪。司法解释将于2017年6月1日起实施。 司法解释规定,具有10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包括: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被他人用于犯罪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50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500条以上的;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等。 司法解释明确,实施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具有4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包括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入罪标准10倍以上的等。 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行为人系初犯,全部退赃,并确有悔改表现的,司法解释规定,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确有必

网络谣言传播与管理

1 2012年5月31日 日 期: 徐明阳 指导教师: 2011年 入学时间: 人文学院 学 院: 公共关系学 专 业: 11公关S1 班 级: 唐 佳 姓 名: 20113450051 学 号: 网络谣言的传播与管理 题 目: 危机公关课程期末论文

网络谣言的传播与管理 摘要 随着网络时代的快速发展和全民微博的时代,已经改变了原有的信息传播方式,但这也使得谣言的传播渠道范围更加宽广。本文针对2012年1月至5月的几个网络谣言,运用传播学和危机传播管理的相关理论,分析这些网络谣言在网络媒介环境中的成因、类型和传播模式,并对此提出如何对网络谣言进行管理的方法和措施。 关键词:谣言;网络谣言;网络谣言传播;网络谣言管理 2

目录 一、引言 (4) (一)研究背景 (4) (二)研究方法 (4) 1.文献研究法 (4) 2.案例分析法 (4) 二、危机理论概述 (5) (一)危机概述 (5) 1.危机 (5) 2.谣言(危机与谣言的关系、谣言的概念、类型、特点、传播模式)5 3.网络谣言(网络谣言的概念、特点、传播模式) (6) (二)危机传播管理(谣言管理) (7) 1.媒介管理 (7) 2.沟通管理 (7) 三、网络谣言传播与管理的相关案例分析 (8) (一)2012年上半年网络谣言事件 (8) (二)从网络谣言事件看网络谣言的传播与管理 (9) 1.网络谣言的形成 (9) 2.网络谣言的特征 (10) 3.网络谣言传播的失真机制 (10) (三)网络谣言的管理 (11) 1.现阶段针对网络谣言所采取的管理措施 (11) 2.网络谣言的管理措施 (12) 四、总结 (13) 3

2020司法考试刑法考前必背50条

2020司法考试刑法考前必背50条 2016司法考试刑法考前必背50条 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 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2、对于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 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3、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 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4、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 5、对幼女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 论处。 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 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6、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均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猥亵 儿童。 7、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 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8、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

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以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 9、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 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 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 处罚。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 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成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 10、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 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11、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食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用于食品生产、销售的非食品原料,情节严重的,依 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 饲料添加剂,或者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原料,情节严重的,依照 非法经营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12、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 经营罪定罪处罚。 14、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15、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成立诽谤罪;同一诽谤信息 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 次以上的,成立诽谤罪。 16、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快速准确全面的获取网络舆情信息

快速准确全面的获取网络舆情信息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创新,网络正在改变当前社会的舆情环境,网络舆情其表现方式主要为:新闻评论、BBS论坛、博客、播客、聚合新闻(RSS)、新闻跟帖及转帖等等。近年来,网络舆情对政治生活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影响与日俱增,一些重大的网络舆情事件使人们开始认识到网络对社会监督起到的巨大作用。同时,网络舆情突发事件如果处理不当,极有可能诱发民众的不良情绪,引发群众的违规和过激行为,进而对社会稳定形成严重威胁。教育系统关系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本身热点问题很多,历来是敌对势力渗透和破坏的重点,因此,分析网络舆情的应对策略,建立监测预警机制,必将对网络文化的健康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当前,互联网作为新兴大众主流媒体,其特有的快捷性、延展性、互动性、即时性等传播特性,使得网络传播的舆情环境更为复杂。作为社会思潮和社会心理的动态反映,网络舆情生成主要是由网民通过论坛发帖、新闻跟帖评论等而形成的“民间网络舆论场。但由于网民参与度高、表达自由度大、意见交互便捷,其舆论反响较大,所以存在舆论主体相对模糊、舆论内容多元、缺乏理性引导等不足。同时,网上自由传播行为还存在着社会监管的滞后和缺陷,网络“把关人”缺位、社会管理机制缺失和网民自律意识的缺乏,导致网上有害、虚假信息泛滥,网络舆论的产生、扩散和形成处于自在无序的状态中。网络舆论的草根化介多元化、多极化和匿名化的交织作用,使网络舆论更加具有不确定性、易爆发性和偏激性,网民道德自律、网络传播行业自律和管理有待加强,网络舆情环境越来越复杂,网络舆情危机频发。 面对负面、不实和不理性舆情信息可能造成的舆情危机,基于舆情信息采集的舆情监测和舆情预警就显得格外有必要。其实,不论在传统媒体时代还是在新媒体时代,舆情始终存在于一定的社会空间和不同的传播载体。在突发事件舆情生成扩散过程中,每一个舆情场域的信息传播渠道、场域中不同角色及其舆情影响力都有明显差别,其产生的舆情信息量和舆情影响面都是不认同。所以舆情信息采集必须覆盖这些场域,以获取全面、多样的信息,在相互比较、相互补充中发现有价值的舆情,分析隐藏与舆情背后的社情民意,支持处置主体的舆情引导。 互联网时代,要想达到舆情信息的快速准确采集,需要充分做到网上舆情采集和网下舆情收集的互补,利用自动化的舆情监测工具,以网上舆情信息采集为主,保证舆情信息采集速度和数量。目前,国内许多软件公司开发除了多种网络舆情监测、采集、分析软件,像捷讯安舆情监测云平台就可以利用互联网信息采集技术、智能信息处理技术和全文检索技术,对境内外网络中的新闻网页、论坛、贴吧、博客、新闻评论等网络资源进行实施24小时不间断全网采集、定向采集和智能分析,把互联网读薄,读透。根据用户的网络舆情监测和定向追踪等信息需求,形成简报、报告、图表等分析结果,从而帮助用户及时掌握舆情动向,为领导和舆情工作部门提供信息参考和决策支持。 输入关键字监测指定网站,可以监测新闻网站、论坛、博客、微博以及国外媒体网站等;监测后的信息,可以在舆情服务平台中管理、导出简报、生成图表等,为用户全面掌握互联网舆情动态,做出正确舆论引导,提供分析依据;快速、准确、全面、分布式的特点及优势。帮助我们第一时间监测到互联网上的舆论信息。 通过网络舆情信息的采集,帮助舆情监测分析人员第一时间掌握相关的事件或问题,追踪传播源头,捕捉舆论拐点,分析舆情变化趋势,做到对舆情事件的“先知先觉”。

浅析舆论监督与网络诽谤

浅析舆论监督与网络诽谤 [摘要]网络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对于人们的工作与生活无疑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网络信息特有的时效性和广泛性,能够拓宽舆论监督的渠道,有利于法治建设的制度化与透明化;另一方面,网络信息传播的无序性和市场性,也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严重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秩序。文章从对舆论监督与网络诽谤的定义出发,对现行法律法规中对两者界定的现状进行分析,为合理区分舆论监督与网络诽谤在司法实践中界限提供建议。 [关键词]舆论监督;网络诽谤;问题;措施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的经济和社会生活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网络社会的到来不仅改变了人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方式,而且对公共权力的运作方式带来了重大的影响。所谓舆论监督,就是社会各界通过广播、影视、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来揭示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并促使其解决的一种监督方式。作为公众实现话语权相对宽松的平台,微博等各类媒体近年来受到国内公众的广泛青睐,也成为公众舆论监督发起的重要场所。 然而,媒体传播的低门槛也使一些人借助网络等现代传播信息手段,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名誉,使得谣言与不实信息在短时间内大范围扩散,造成网络诽谤。与传统的诽谤罪相比,网络诽谤罪有以下特点:1.传播范围广。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克服了地域性的限制,其信息接收群体数量之大是其他传播方式不可比拟的;2.传播速度快。利用网络提供的高效平台,诽谤信息的发布和散布基本不需要中间环节和时间间隔;3.传播成本低且相对自由。很多网络平台都是免费自由开放,而对于传播内容的审核通常只局限在形式上,很难预见到传播可能带来的不良影响和不利后果;4.匿名性。很多网络平台上发表言论都不需要个人真实信息。这虽然给网民揭露社会上的不法现象以支持,但也因此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肆意散布谣言而又轻松规避法律的制裁。 针对借舆论监督而制造网络诽谤现象,我国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进行规制。根据我国《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解释》第二条明确了“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并且,《解释》第四条规定“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刑法》与《解释》的规定看似已采取措施规制了借助舆论监督手段捏造、散布虚假事实,对他人进行网络诽谤的行为,但在一定程度上容易误伤一些积极进行舆论监督、并无诽谤目的的举报者。

网络安全复习题

一、填空和选择类型 1在网络安全领域,Internet可分为(国际化)、(社会化)、(开放化)、(个人化)四个特点。 2信息安全范畴内对电脑非法入侵者称之为(黑客)或(骇客)。 3计算机犯罪可以归纳为(破坏计算机)(擅用信息系统)(滥用信息系统)(破坏安全系统)四种。 4计算机犯罪集中在(机密信息系统)和(金融系统)两方面。 5计算机犯罪与传统的犯罪相比有许多不同的特点:(危害性)(知识性)(隐蔽性)(广域性) 6多数IDS以(特征检测为主),(异常检测为辅)。 8网络安全实施过程,即(边界防卫)、(入侵检测)、(安全反应)和(破坏恢复) 9网络安全内涵包括:(机密性confidentiality)、(完整性integrity)、(可用性availability)、(可控性)与(可审查性) 10一般信息系统会(提供认证)、(访问控制)、(抗抵赖全服务)。11计算机系统安全包括(物理安全)、(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12信息安全领域的安全威胁主要指的是:(泄漏信息)、(破坏信息)、(拒绝服务) 13从信息安全威胁的来源上可分为(内部威胁)和(外部威胁) 14从信息安全威胁的动机上可分为(偶发性)和(故意性) 15从信息安全威胁的结果上可分成(主动威胁)和(被动威胁) 16信息防护主要有(软硬件加密保护技术)和(网络保密技术)二种技术 17实时防御主要包括(入侵检测)、(应急响应)、(灾难恢复)和(防守反击)等方面。 18信息安全技术具有(对抗性\多样性)和(秘密性)的特征 19安全服务与安全机制的关系是(多对多) 20日常安全威胁多数源自(管理松懈)或(安全意识)淡薄 21电磁泄漏的两种方式: (1)辐射泄漏 (2)传导泄漏 22电子设备的辐射强度主要取决于:(1)功率和频率 (2)与辐射源的距离 (3屏蔽状况 23抑制信息泄露的主要技术途径:(1)电子隐蔽 (2)物理抑制 24磁盘信息清除技术:(直流消磁法)和(交流消磁法)。 25磁盘信息加密技术包括:文件名加密、目录加密、程序加密、数据库加密、和整盘数据加密等不同保密强度。 26防止无线传输信号泄密的技术:(跳频)、(干扰)、(加密)。 27有线传输主要的窃密方法有:(1)搭线窃听 (2)串音泄密 (3)载波

网络社会治安问题及防范措

网络社会治安问题及防范措施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 指导老师:陈红玉 08级信息网络安全监察专业 李文照

关键词:网络犯罪青少年危害思想 内容提要:通过分析网络犯罪现状及根源,进而了解现今网络社会存在的普遍问题。对网络犯罪必须坚持“预防 为主,打防结合”的方针,针对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 体,应注重引导,加强道德教育。

随着现代教育技术的普及,网络已经悄然走进了我们的生活,在不知不觉中改变着我们周围的事物,上网已成为人们获取知识,了解信息的渠道之一。互联网的广泛应用,已成为我们所处的这个时代的需要,同时,网络社会的治安问题也成为公安工作的新视点。 一网络犯罪现状 (一)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持续上升,危害性大。随着计算机信息网络的普及应用,国家、集体、个人的事务都逐渐运行到信息网络上,针对国家、集体或个人的犯罪将表现为利用或针对网络的犯罪。甚至国家之间的战争或仇视,也将主要表现为摧毁对方的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危害性极大。 (二)侵犯公私财物的案件呈多发趋势。随着网上银行和电子支付交易的流行,网上盗窃、诈骗、网上敲诈勒索、利用网络非法传销等犯罪被犯罪分子移植到计算机网络中,高科技给这类犯罪带来了更大的欺骗性和隐蔽性。 (三)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案件增幅较大。随着病毒、木马等恶意程序逐渐向利益性的转变,此类案件在近几年来发展十分迅猛。公安部资料统计:2006年被截获的新病毒共有234211个,其中90%以上带有明显的利益特征,有窃取个人资料、各种帐号密码等行为。2007年上半年,江民反病毒中心共截获新病毒73972种,1至6月全国共有14081895台计算机感染了病毒,这些恶意代码的传播最主要的目的就是窃取计算机中的信息,可能包括个人的隐私、国家秘密和各类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3〕21号,2013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9次会议、2013年9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规定,对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第四条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