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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WTO争端解决机制

浅谈WTO争端解决机制
浅谈WTO争端解决机制

目录

一、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简介 (1)

(一)含义 (1)

(二)一般原则 (1)

1、继续遵守1947年关贸总协定管理争端解决活动的各项原则 (1)

2、解决争端而非通过争端解决过程制定新的法律规则 (1)

3、谨慎、善意地使用争端解决机制 (1)

4、尊重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排他性 (1)

(三)基本程序 (2)

二、WTO争端解决机制运作过程存在的不足——从一个经典案例香蕉案来看 (2)

(一)案情 (2)

(二)分析 (2)

三、可能的进路 (3)

(一)关于败诉方在履行争端解决机构裁决或建议时的义务问题 (3)

(二)关于败诉方的执行措施与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或建议不符合的情况下 (3)

(三)关于依据《谅解书》第21条第5款成立的专家组的运作程序问题 (3)

(四)关于依据《谅解书》第21条第5款成立的专家组所做出裁决的效力问题 (3)

致谢 (5)

参考文献 (6)

中文摘要:

WTO争端解决机制指世界贸易组织WTO,处理成员方之间贸易争端的办法,是乌拉圭回合(Uruguay Round)通过的《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则和程序的谅解协议》(Understanding on Rules and Procedures the Governing Settlement of Disputes,简称DSU)是为WTO 这个多边贸易体制提供保障和可预见性的中心环节,是WTO规则实际有效执行的根本保证。

关键词:争端解决机制;制度缺陷;完善对策

浅谈WTO争端解决机制

一、WTO争端解决机制简介

(一)含义

WTO争端解决机制(DSU)指世界贸易组织WTO,处理成员方之间贸易争端的办法。

(二)一般原则

1、继续遵守1947年关贸总协定管理争端解决活动的各项原则

《DSU》第3条第1款规定:“各成员方确认,遵守在此以前根据1947年关贸总协定第22条和第23条及其进一步制订和完善的各项规则及程序所适用的争端管理的各项原则。”

2、解决争端而非通过争端解决过程制定新的法律规则

一项可为争端各方相互接受且符合适用协定的解决办法是优先谋求的目标。如有关措施被确认为违反任何适用协定,在没有相互同意的解决办法时,争端解决机构的首要目标一般是确保撤销该项措施。补偿规定只有在不可能立即撤销该项措施且作为撤销该项措施前的一项临时办法的条件下才能被援用。

同时,争端解决机构的建议和裁决不得增加或减损各适用协定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对根据适用协定协商和争端解决条款正式提起的各事项的一切解决办法,包括仲裁裁决,应该符合这些适用协定,既不得剥夺或损害任何成员方根据这些适用协定享有的利益,又不得阻碍这些适用协定任何目标的实现。

3、谨慎、善意地使用争端解决机制

《DSU》规定:“各成员方在投诉前应对这些程序下的行动是否有效作出判断。”“要求调解和使用争端解决程序不应旨在作为或视为诉讼行为,而且一项争端发生,所有成员方应善意参与这些程序以谋求解决该争端。投诉和对决然不同事项的反诉不应有任何联系。”

4、尊重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排他性

《DSU》第23条规定:

(1)当各成员方谋求排除反适用协定义务的行为及其他丧失或损害或阻碍实现适用协定任何目标的一项障碍时,它们应诉诸且遵守本谅解的各项规则与程序。

(2)在此种情况下,各成员方应:除根据本谅解各项规则和程序诉诸争端解决外,不得对已发生的违法、已蒙受丧失或损害利益或阻碍实现适用协定任何目标的结果作出决定;并且,应使任何此种决定符合经争端解决机构通过的专家小组或上诉机构报告所包括的调查结果或根据本谅解所作的一项仲裁裁决;按照第21条确定的程序,决定有关会员方执行建议和裁决的合理期限;根据第22条所规定的各项程序,确定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的水平,经争端解决机构根据这些程序授权并在中止适用协定下的减让及其他义务前,对在合理期限内不遵守建议和裁决的有关成员方进行报复。

(三)基本程序

1.协商;

2.斡旋、调解和调停;

3.仲裁;

4.专家组程序;

5.上诉程序;

6.对执行争端解决机构的建议或裁决的监督;

7.制裁(补偿与报复)。

二、WTO争端解决机制运作过程存在的不足——从一个经典案例香蕉案来看

(一)案情

这是一个被数次诉诸GATT和WTO纠纷解决机制的纠纷。欧盟市场的香蕉主要有三部分来源:一个是直接隶属于某些欧盟国家的海外领土,如加勒比海地区的英联邦成员,法国的海外省等;二是通过《洛美协定》同欧盟保持特惠经贸关系的(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区的国家,ACP);三是中美和南美洲的国家。

欧洲香蕉共同市场组织成立,为国际香蕉市场带来了深刻的结构性变化,由于欧盟(欧共体)404/93规则确立了不同的配额体系,给予ACP国家特惠待遇,导致跨国香蕉企业逐步将投资、经营移出中南美地区,对其造成重大损失。基于此,厄瓜多尔、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和墨西哥以及美国联合申诉专家组技术机构基本接受了申请方五国的主要观点,并要求欧盟应最迟不晚于1999年1月1日修改香蕉进口、销售及分销体制,以同WTO 的一般规则相符合。

欧盟接受了以上裁决,公布了1637/98号新决议。但是,申请方五国认为新规则仍然保留了原体制的歧视性,ACP国家继续超越“洛美弃权”的限制从欧盟倾斜的体制中获益,因而对质量更优和更具竞争性的“美元香蕉”将继续构成明显的歧视,于是,通过WTO与欧盟进行谈判,欧盟随后公布了2362/98号新规则,对1637/98号规则的某些执行细节作了修改。但美国对此仍不满意,以欧盟拟实施的新体制带有偏向色彩,不能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为由,单方面公布了报复清单和制裁时间表;欧盟岂能相让,他们指出,欧盟不否认美国有权对新香蕉机制提出质询,但美国不应单方面以制裁相威胁,双方应在世界贸易组织的框架之内多边协商问题,并宣布新规则的如期实施。

美国于3月3日发动闪电报复,单方面对欧盟近20种产品征收100%的惩罚性关税,价值5.2亿美元,1999年4月,专家组和仲裁组的两份报告终于被先后正式作出,欧盟败诉,仲裁组认定美国的实际损失为1.914亿美元。总之至今,争端各方都没能找出各方都满意的解决方法。

(二)分析

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影响前后绵延多年的香蕉案堪称世界贸易组织自成立以来运用多边争端解决机制处理得最为重要和最具影响力的案件之一,本案对于南北关系、欧美关系、贸易和发展,以及欧盟对外贸易制度所将带来的影响仍有待各界学人的共同探讨,本文的着眼点,是放在其对实际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影响上。

由于WTO在贸易争端解决中所体现的巨大威力,各国的普遍忧虑是担心这一巨大的威力被滥用,并进而成为某些国家利用WTO这一合法形式实现超贸易政策非法目标的工具。

然而,从香蕉案看,以上忧虑在目前尚未成为WTO的当务之急,相反,却暴露出争端解决机制本身在执行环节中所存在的严重缺憾。

欧美双方在法律上的博弈

香蕉案中,欧美双方最大的分歧是:欧盟与1998年中正式托出其经过修改的香蕉新体制,仍不符合WTO于1997年做出的香蕉案1裁决的判断结论;而欧盟却认为,虽然美国享有做出上述判断的自由,但“是协商一致”原则仍是多边贸易体制的魂魄,除非经过WTO 的最终确认,美国无权单方面以该判断为基础,直接向欧盟制裁。

欧盟的理由能够得到《争端解决机制和程序的谅解书>>中的相关条文的支持。

美国当然认为欧盟的同意是故意拖延时间.美认为,欧盟对谅解书第21条第5款的理解必然导致程序上的“循环”,这将在实质上剥夺原申请方依《谅解书》第22条所享有的获得补偿或中止减让义务的救济权利。

双方均能自圆其说,也将争端解决机制在执行方面的漏洞暴露无遗。WTO已经史无前例的就同一案件三次作出了欧盟败诉的裁决,欧盟修改后的新体制会不会再成为美国起诉的目标呢?如果真是这样,其对WTO的影响是灾难性的。

WTO确实需要对其争端解决机制进行一番修正。

三、可能的进路

作为一个完善运作的规则体系,世界贸易组织法律体系内部存在着不断修正扬弃的合理机制以确保整套制度同国际经济发展的具体需求相吻合。乌拉圭回合协议成果中均附有内建时间表,规定各WTO缔约国可在条件成熟情况下对相关制度进行复审、做出调整。依据《争端解决机制和程序谅解书》中的时间表,《谅解书》的实质复审工作已于1998年10月正式启动。

从目前看,WTO各缔约国对于《谅解书》执行缓解部分的修正主要有以下四点可能的倾向性态度:

(一)关于败诉方在履行争端解决机构裁决或建议时的义务问题

大多数成员方同意,该败诉方在制定新的政策或法律,已取代原先被确认为同WTO规则不服的相应貌一政策或法律过程中,其无义务同胜诉方进行磋商或协商。

(二)关于败诉方的执行措施与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或建议不符合情况下

胜诉方有权采取的措施问题,大多数缔约方认为:“该胜诉方可以在执行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或建议的“合理期限”届满后,向原审专家组上诉并寻求建议。

(三)关于依据《谅解书》第21条第5款成立的专家组(即在上诉第二点情况下恢复成立的专家组)的运作程序问题

大多缔约国认为应与一般专家组有所区别,如成立许可更方便、时间的掌握可更为灵活。(四)关于依据《谅解书》第21条第5款成立的专家组所做出裁决的效力问题

大多数缔约方认为,若该裁决已获争端解决机构通过,则应立即执行。以上的修正意见,如最终能获批准,应当说可以圆满地解决原争端解决机制存在的执行问题,重塑各国对争端解决机制的信心。

发展中国家、最不发达国家的经济实力有限,WTO争端解决机制规定的交叉报复作为制裁手段对其是否可行,还有疑问。为解决中小国家的弱话语权问题,Dr. Joseph 认为地区化是个很好的方法,以及对贸易领域进行分级,各自和势均力敌的对手竞争。

总之,《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确定了WTO明确的法律地位和系统的组织框架,为解决世界经济中不断涌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自其诞生以来,

WTO在实现其宗旨和履行其职能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绩。WTO争端解决机制将在世界经济领域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致谢

我的毕业论文是在何一红老师的悉心指导下完成的。起初我很迷茫,虽然是确定了这个题目,知道这个题目对于写论文而言,限定的范围是可以的,可是真到要下笔去写的时候,却发现这个题目似乎远不如我想象的要好写,从一开始我就被卡住了,当别人都给出提纲的时候,我的脑子确实一片空白,就好像无从下笔,不知道该从哪里写起,直到看了很多很多的资料,才开始有些头绪,迟迟才向老师交去了提纲。在电脑键盘上不断地删除、输入,来回不知道几次,终于完成了我的论文,也许并非完美,甚至谈不上优秀,但我很满足,因为每一个字、每一句话都是我在反复斟酌后写出来的,我尽力了。

能顺利地完成这篇论文,首先,我要感谢我的指导老师——何一红老师。何老师从一开始就耐心地为我分析这个题目是否适合,后续的写作过程中,老师更是不厌其烦,对我的论文认真修改并多次为我提出中肯的意见,我想我是个不够自信的人,有时候总在怀疑自己是否能写好这篇论文,然而正是因为您的鼓励,让我开始相信自己,让我的论文能够一步步地深入地写下去,不断地充实完整。在此我由衷地感谢您,谢谢您!何老师。

除此之外,我还要感谢我的辅导员和大学期间每一位曾经教授过我知识的老师,没有你们的悉心教导,我不会有这些基础知识,不会如此顺利的写完这篇论文。谢谢你们!我会努力让自己做的更好的。

参考文献

[1]郭敏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缺陷与完善[J],商业时代·理论,2005,5,59-60

[2]佚名,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思考[J],中顾法律网,2011,2,28

[3] 吴玲琍,雷俊华,WTO争端解决机制探析[J],社科纵横,2009,6,20-22

[4] 章玉卿,WTO新回合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商务出版社,2004

[5] 胡晓红,WTO规则与国际经济法[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灵活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灵活运用:WTO争端解 决机制 在经济危机时代,中国作为争端方参与WTO争端解决程序的案例正在逐渐增多,在具体的WTO争端解决过程中应对,是中国维护自身利益非常重要的一点。该文通过对中国参与的案进行分析,发现并提出了一些中国在WTO争端解决程序中可行性强的应对措施。作者先是介绍了中国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现状,然后对其具体对策进行了详细分析,包括首先要适时使用WTO争端解决机制,以及中国在大量涉及WTO争端案例中存在着大量举证不能的问题,最后,作者提出了对于WTO规则需灵活准确运用。该文运用个案研究、经验总结等研究方法,对中欧紧固反倾销案和中美轮胎特保案这两个发生在同一时期却出现了截然不同的结果的案例进行了深刻剖析以及与美国相关实践进行比较,从而得出了中国需灵活运用WTO规则为其争端解决提供证据支持的观点。就法律性质来说,这两个案是存在很大区别的,美国的轮胎特保措施是根据《中国加入WTO议定书》中国作出的承诺所采取的,而欧盟对于紧固的反倾销措施,则以其《反倾销基本条例》作出,所涉及的WTO规则也不相同,中国自然也会采取各自相应的对策措施。中欧紧固反倾销案中,中方的主张基本上都被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所接受,而在中美轮胎特保案,中方的绝大部分观点都被专

家组否定,在上诉机构中也没有得到支持。在轮胎特保案中,中方可谓是十分彻底的败诉了,这在近年来的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并不多见。从这两个案入手,对中国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所采取的具体对策进行分析,将有助于未来中国在争端解决中更加从容充分进行应对。在中美轮胎特保案的专家组报告中,不难看出,在几个关键性问题上,例如其他因素并非中国进口轮胎造成的伤害被归责于涉案进口是不合理的,以及美国的救济措施超出入世议定书第16.3条规定的“所必须的限度”以及3年的救济期限是否超出了入世议定书第16.6规定的“所必须的时限”,专家组都认为中国没有成功证明其观点。 事实上,有学者提出,“举证不能”是申诉方败诉的最主要理由。根据其统计,截至2021年8月底已经通过的专家组报告中,仅有13个是申诉方完全败诉的,其中8个是由于败诉方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提出的诉求而败诉。包括美国在内,在它与日本关于胶卷的争端中,美国提出的关键性主张都被专家组认定为证据不足,得不到支持,从而败诉。“谁主张谁举证”是民商事领域诉讼最为核心的原则,它并非仅适用于国内民事诉讼领域。从各类案不难看出,绝大部分提出观点者都必须对自己的观点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举证倒置原则仅仅是一个例外原则,是法官们在实践过程中出于对当事人双方举证能力的衡量和弱势利益保护发展起来的。在WTO争端解决程序之中,这一原则同样适用。该原则要求,提出具体主张一方将承担对该主张的举证责任,不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缺陷及其完善分析

摘要 虽然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已经对各个环节的时间进行了限制,比较GATT 时期的争端解决程序大大缩短了时间。但是,依照DSU的有关规定,对于大部分争端的解决,从协商到请求设立专家小组、到通过上诉机构报告、到获得补偿或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大约需要2-3年的时间,这还不包括国内受损害部门或产业游说本国政府将争议诉诸WTO解决所花费的时日。如此漫长的争端解决期限将为有关交易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商机往往一闪即逝,经过如此漫长的等待,即便最后公正的裁决下来,并且得到了执行,对于一个国家,一个行业尤其是那些对外部经济依赖性很强的国家和部门而言影响可能已经是巨大而难以弥补的了。 【关键词】WTO争端解决机制缺陷完善

Abstract Although the WTO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 restrict the time of all aspects, it greatly shortened the time compared the period of GATT dispute settlement procedures. However, according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the DSU, the majority of disputes resolved requires about 2 -3 years, from negotiation request, setting up an expert group, to the adoption of the Appellate Body report, or to get compensation suspend concessions or other obligations. This does not include the time of the domestic sector and industry which was damaged lobbying their governments to resort to the WTO dispute settlement .Such a long period of the dispute settlement transactions will bring the irreparable loss. Opportunities are often fleeting, after such a long time, even if the final ruling is justice and has been carried out. For a country, an industry, especially those dependent on external economies strongly, impact is already enormous and difficult to bridge. 【Key Words】WTO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 Defects Improvement

DSU系列论文之开篇: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显著进步

DSU系列论文之开篇: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显著进步引言: 经过近一年来累计千余小时的潜心研习及反复修改,作者于近日终于完成了The WTO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 an Analysis of the DSU in Positivism一书的初稿创作。 本书对截止2002年五月底WTO争端解决机构(DSB)所通过的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报告进行了系统性的精心编选,并根据下列主题进行了分类分析:利益的丧失或损害(Art.XXIII:1,GATT;Art.3.8, 26,DSU);专家组程序的启动(Art.6, 7, 10, 21.5, DSU);专家组的职责(Art.3.2, 11, DSU; Art.31, 32, Vienna Convention);反倾销争端的特殊规则(Art.17.4-17.6, AD)等。书中主要对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报告中所涉及的“基础问题”(preliminary issues)或“程序性异议”(procedural objections)进行了阐述,并且对DSU虽没有明确规定但却至关重要并且在WTO具体案例中被频繁涉及的证据规则,本书也进行了详细分析。尽管如此,本书并不试图穷尽一切,而只涉及那些产生于WTO 争端解决程序而作者认为得更值得目前关注的一些问题。 而且,本书主要着眼于实证分析而非理论阐释。因而,作者的分析主要基于专家组或上诉机构在其报告中所作出的精炼而逻辑缜密的分析。需要指出的是,尽管这些报告并不构成有拘束力的所谓先例判决,因而专家组或上诉机构并不受先前报告的法律拘束。但是,DSB的实践证明,某一特定案件中的相关裁决频繁地被后来的专家组或被上诉机构在后来的案件中所引用或采纳。正如上诉机构在Japan-Alcoholic

WTO争端解决机制

WTO争端解决机制 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 黄东黎 几乎所有的法律体系,都会建立相应的争端解决机制,世界贸易组织也不例外。WTO有关争端解决的规则主要集中在《WTO协定》附件2:《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谅解书》(DSU,谅解书)。 谅解书共27条,4个附件,包括WTO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范围;管理与运作;一般原则;磋商程序;专家组及争端审理程序;上诉程序;执行。 第一节国际争端解决机制方法论 传统的国际贸易争端有两种解决途径: - 势力导向型:发生争端的各方以谈判的方式解决争端,谈判结果通常与各方政治和 经济势力的强弱有关。GATT机制。 势力强大的国家明显占优势。这些国家往往将经济强势通过外交手 段,如威胁终止经济援助、限制对方重要进口产品等,转换成胁迫对 手就范的力量。 机制缺乏法定约束力,仅在于鼓励争端各方诚意协商,以谋求双方都 能接受的解决途径 - 规则导向型”:各方以事先制定的规则为依据,由独立第三方裁定争端。WTO机制。 更能保障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政治、经济势力所起的作用小得多,更可能带来公正的结果,倍受小 国,尤其是不发达和发展中国家拥护。 反对观点:可能造成争端裁定结果不一致,动摇各成员对协定的信任。 具有强迫性质的司法裁定给国际贸易带来一种不温和的气氛,反而增 加了冲突的可能性。 另外,裁定败诉方可能因国际司法体系的强制力不足而拒不遵守裁定, 造成对体制权威性、威严性的破坏,甚至动摇各方对争端解决机构的 信心。 此外,如果裁定发生错误,则将从根本上影响争端解决机制的作用。 按照错误的结果执行,则可能对国际贸易体系造成更为严重的危害。 第二节 GATT的争端解决机制

WTO争端解决机制存在的缺陷及完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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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各成员之间贸易或与贸易有关的争端方面,拥有类似国内法意义上的强制管辖、裁决和制裁等一系列权力。这种国际合作反映了在科学技术日新月异,全球经济日趋一体化的时代,各国各地区之间贸易、经济往来极为密切,相互依赖程度之大,必须采用类似wto 争端解决机制那样的方式,和平解决国际经济和贸易争端。这就是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生命力所在。 诚然,必须看到,wto及其多边贸易体系是一个渐进演变和发展的过程,各项协定与制度在这一过程中将会不断得到进一步改进、加强和完善。我们期望wto在全球化的进程成为法治、良治的全球治理样板,而不要退化为弱肉强食的工具。 对wto每一个成员来说, wto争端解决机制是一把“双刃剑”,既可用来保护自己,也不排除成为被告和败诉的可能。它的作用是双重的:它既是一种保护其权益的手段,又是督促其履行应尽义务的工具。wto争端解决机制并非国际法院,它的仲裁机构只是各成员授权它进行独立的判断,其根本目的是促使各wto成员遵守规则、履行承诺。wto争端解决机制为多边贸易体制的有效运转提供了保障。从一定意义上说,正是这一机制才使多边贸易体制的一整套贸易规则不再是停留在纸上的条文,而是一套能够发挥实际效力并具有可操作性的游戏规则。 一、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缺陷 随着wto争端解决机制,在因适用wto协定而产生的各种争端的

WTO争端解决机制全新

WTO争端解决机制,是一种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也是WTO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是多边贸易机制的支柱,在经济全球化发展中颇具特色。它具有统一性、效率性和强制性的特点。它具有自己的原则、机构和解决程序。 形成 《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附件二《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是世贸组织关于争端解决的最基本的法律文件。它规定了适用于乌拉圭回合各项协议下可能产生的争端的一套统一规则,确立了WTO的争端解决机制。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是以GATT40多年争端解决实践为基础,经过发展和重新谈判而确立起来的。 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第22条和第23条规定了执行GATT各项协议过程中缔约方之间争端解决的核心规则,包括磋商、申诉、专家组建议及执行等方面的规定。GATT争端解决机制的这套规则存在内容太过粗略,操作性不强等弊端,特别是GATT 理事会采用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专家组的建议或做出其他决策。为了自身的利益,败诉方政府可以行使否决权阻止整个过程。出于同样原因,在确定专家组的职权范围、选择专家组的人员组成、在败诉方政府采取改正措施等方面,有关进程都有可能被进一步拖延。这样就损害了人们对GATT争端解决制度的信心,使谈判各方决定要为WTO建立一套统一的约束力更强的争端解决机制。 经过1986-1994年GATT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终于形成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法律文件《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DSU包括27条和4个附件,主要内容是涉及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范围、管理机构、一般原则、基本程序和特殊程序。 WTO的DSU合理地吸收了GATT争端解决机制中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一系列制度,并对之进行了有机的结合;另一方面,它又在总结经验与教训的基础上,针对原机制存在的各种弊端,采取了大胆的改进与革新;同时,进一步拓宽了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范围,丰富了解决争端的各种手段。 WTO争端解决机制适用于乌拉圭回合各项协议,包括GATT、《WTO协议》本身及其所附全部货物贸易协议、GATS和《TRIPS协议》等。WTO的新机制在保留了GATT体制中的一些核心内容外,还采用了上诉程序,规定了补偿和交叉报复措施等,加强了这一体制的作用,增强了约束力。 DSU是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多边关系的一个焦点。DSU所有条款的精神都在第3条2 款中得到了体现。DSU第3.2规定"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是为多边贸易体制提供保证和可预见性的一个中心环节。各成员承认该机制用以保障各成员有关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按照国际公法解释的习惯规则,澄清有关协议的现有条文。DSB的各项建议和裁决不得增加或减少各有关协议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实践证明,DSU在执行过程中是非常有效的。使用争端解决机制的案例越来越多,反映了成员国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兴趣和重视。 WTO解决争端机制是个根本的机制,是各个协议得以切实执行、世界贸易体制安全和正常运转的基本保障。世贸组织前任总干事鲁杰罗说过:"如果不提及争端解决机制,任何对WTO成就的评价都不完整的。从许多方面讲,争端解决机制是多边贸易体制的主要支柱,是WTO对全球经济稳定作出的最独特的贡献。"这一评价是非常中肯和符合实际的。

中国面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怎么做

中国面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怎么做 中国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具体对策大致分为三个方面:一是尽快增强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能力;二是积极、灵活的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三是努力谋求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进一步完善. ⑴增强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能力 第一.加强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研究 ①加强对WTO有关规则,尤其是争端解决规则的研究和宣传 ②加强对WTO争端解决运行实践的研究和总结 ③研究WTO争端解决机制与国内政策和法律机制的协调。 ④研究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趋势 第二、完善国内立法 WTO成员在运用争端解决机制的实践中证明,完善的国内政策和法律体系有利于减少贸易纠纷的发生和贸易争端的解决。而我国现有的政策和法律体系与WTO的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因此完善国内立法是当务之急。除了对现有的政策和法律进行清理和修改之外,还应当根据参与国际经贸竞争的实际需要适时地制定新的法律规范。 第三、建立专门的机构应对争端 我国应成立反应灵敏又具有充分协调力的专门机构以应对争端解决。该机构可以参照美国301委员会模式组成为一个跨部门的机构,且至少包括投诉、应诉、信息中心、研究调查、新闻、规划与协调附属机关。 第三、建立专门的机构应对争端 我国应成立反应灵敏又具有充分协调力的专门机构以应对争端解决。该机构可以参照美国301委员会模式组成为一个跨部门的机构,且至少包括投诉、应诉、信息中心、研究调查、新闻、规划与协调附属机关。 ⑵积极、灵活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 第一、积极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 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运用,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起诉,二是应诉,三是作为第三方参与诉讼。无论是涉及哪一方面的争端解决活动,都关系到本国的经济和贸易利益,都应积极应对。 第二、灵活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 我国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具体对策应该是在运用具体程序方面,应以磋商为上,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次之:在争端解决结果方面,应以实现相互满意的解决办法为主,要求授权报复次之;在整个争端解决过程中,应严肃认真地准备,妥善充分地参与谨慎节制地援用报复,力争迅速有效地解决争端。 ⑶、参与和推动完善WTO争端解决机制 WTO争端解决机制并不是个一成不变的体系,其适用范围将随着WTO协议的发展而扩大,其规则和程序也需要进一步的改进和完善。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实践中,也可能会形成一些习惯做法,以补充现有规则和程序的不足。中国作为一个经济和贸易大国,理应为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改善做出贡献,并努力争取其向有利于本国利益的方向发展。具体而言,应做到以下两点: 第一、积极参加有关谈判 WTO新一轮的多边谈判已经开始,对争端解决机制的审议也在进行之中,中国作为WTO成员应积极参加有关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一切谈判,力争其向有利于实现和保障本

试析中国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具体应对措施

试析中国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具体应对 措施 论文摘要在经济危机时代,中国作为争端方参与WTO争端解决程序的案例正在逐渐增多,如何在具体的WTO争端解决过程中应对,是中国维护自身利益非常重要的一点。通过对中国参与的案件进行分析,试图发现中国在WTO争端解决程序中的应对措施。 论文关键词 WTO争端解决机制应对措施 一、中国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现状概述 自加入WTO之后,中国和其他贸易对象的贸易争端都一直处于增加状态,2008年的经济危机后,这一数量更是快速增长。在2007年之前,中国在WTO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中绝大部分都是处于第三方的地位,很少作为案件的当事方,绝大多数贸易争端都倾向于选择外交磋商手段予以解决。2007后,中国逐渐主动选择WTO贸易争端机制,作为申诉方或者被申诉方参与争端解决机制之中,仅2009年一年,中国共有8个案件,涉及14个争端处于不同程序阶段。截至2011年7月,中国作为争端方参与了30个WTO争端,其中8个案件(涉及8个争端)作为起诉方,在13个案件(涉及22个争端)作为被诉方。 其中两个中国作为申诉方提出起诉的案件于2011年,上诉机构公布了最终的裁决报告:一个是中欧紧固件反倾销案,另一个是中美轮胎特保案。这两个案子发生在同一时期,并也在相近的时间相继结束,却出现了截然不同的结果。就法律性质来说,这两个案件是存在很大区别的,美国的轮胎特保措施是根据《中国加入WTO议定书》中国作

出的承诺所采取的,而欧盟对于紧固件的反倾销措施,则以其《反倾销基本条例》作出,所涉及的WTO规则也不相同,中国自然也会采取各自相应的对策措施。中欧紧固件反倾销案中,中方的主张基本上都被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所接受,而在中美轮胎特保案,中方的绝大部分观点都被专家组否定,在上诉机构中也没有得到支持。在轮胎特保案中,中方可谓是十分彻底的败诉了,这在近年来的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并不多见。ii从这两个案件入手,对中国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所采取的具体对策进行分析,将有助于未来中国在争端解决中更加从容充分进行应对。 二、中国在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具体对策分析 (一)适时使用WTO争端解决机制 在入世的早期,中国对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这一问题的态度是非常保守的。出于维护稳定贸易环境,害怕败诉以及对WTO规则不熟悉等多方面原因,入世过渡期内,中国从未真正提起过WTO争端解决。即使其他WTO成员准备提起WTO争端解决时,中国仍然努力希望通过做出让步协商解决。实际上,中国在这一时期内对WTO争端解决机制保持谨慎是可以理解的。作为一个刚刚加入的成员国,即使此前通过各种渠道知道了解有关信息,但未曾真正参与其中,较为深刻的理解运用WTO规则和WTO争端解决机制是存在困难的,盲目的选择WTO争端解决程序并不能真正维护中国的利益。 与中国极少以争端方身份进入WTO争端解决机制相反,中国作为第三方积极参与了许多案件的争端解决程序,对案件进行观察和发表

论 WTO 争端解决机制的几个主要国际法问题

法学评论(双月刊)2001年第5期(总第109期)WTO 法专栏 论W TO 争端解决机制的几个主要国际法问题 张乃根X 内容提要:WTO 争端解决机制对当代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提出了许多具有挑战性的问题。本文试图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法的发展、国际法与国内(域内)法的关系、以及与WTO 争端解决机制有关的主权理论三个方面,探讨WTO 争端解决机制的作用与意义。本文认为WTO 争端解决机制所具有的准司法解决争端的性质,与其规则导向,密不可分,形成了全新的和平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的独特机制。该机制采取了国际法优于国内法的原则,对保障WTO 法的约束力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WTO 争端解决机制没有、也不可能否定国家主权的存在,而是经济全球一体化时代,各国各地区寻求最大限度的国际合作之产物。 主题词:WTO 争端解决机制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主权理论 世界贸易组织(WTO )的争端解决机制已被公认为是“WTO 最独特的贡献”。①WTO 成立 以来的实践已充分地证明,该争端解决机制是整个WTO 体系中具有核心地位的机制,因为没有这一机制,WTO 成员之间的贸易争端无法解决,势必使任何实体法规范成为一纸空文,WTO 就会失去存在意义。统计表明,相比先前作为准国际经济组织运行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 A TT )时期的争端解决机制,如今WTO 的争端解决机制得到更频繁、更有效的利用。G A TT/WTO 的争端解决机制运行的基本情况② 1948年1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1995年1月1日至1997年8月20日 1995年1月1日至1999年9月24日1995年1月1日至 2001年2月21日受理争端约400③101 182228采纳报告101625 47授权中止减让1 25X ①②③G A TT 作为准国际组织的存续期间(1948年1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究竟受理了多少争端案件,无确切统计。根据杰克逊估价,总数超过400起。See John H.Jackson William J.Davey and Alan O Sykes ,Legal Problem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Relations (19953rd ),West Publishing Co.P.339.根据WTO 主页提供的G A TT/WTO 争端解决统计所编制,分别下载自http ://https://www.wendangku.net/doc/8415193057.html,/wto/ dispute/bulletin.htm (16/9/97);http ://https://www.wendangku.net/doc/8415193057.html,/dispute (19October 1999)、 (23March 2001).这是WTO 首任总干事鲁杰罗(Renato Ruggiero )的评价。引自Statement of Director -G eneral Rug 2giero (17April 1997),下载自http ://https://www.wendangku.net/doc/8415193057.html,/wto/about/dis pute1.htm (07/20/97).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

DSU系列论文之开篇: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显著进步(一)

DSU系列论文之开篇: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显著进步(一) 引言: 经过近一年来累计千余小时的潜心研习及反复修改,作者于近日终于完成了TheWTODisputeSettlementMechanism:anAnalysisoftheDSUinPositivism一书的初稿创作。 本书对截止2002年五月底WTO争端解决机构(DSB)所通过的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报告进行了系统性的精心编选,并根据下列主题进行了分类分析:利益的丧失或损害(Art.XXIII:1,GATT;Art.3.8,26,DSU);专家组程序的启动(Art.6,7,10,21.5,DSU);专家组的职责(Art.3.2,11,DSU;Art.31,32,ViennaConvention);反倾销争端的特殊规则(Art.17.4-17.6,AD)等。书中主要对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报告中所涉及的“基础问题”(preliminaryissues)或“程序性异议”(proceduralobjections)进行了阐述,并且对DSU虽没有明确规定但却至关重要并且在WTO具体案例中被频繁涉及的证据规则,本书也进行了详细分析。尽管如此,本书并不试图穷尽一切,而只涉及那些产生于WTO争端解决程序而作者认为得更值得目前关注的一些问题。 而且,本书主要着眼于实证分析而非理论阐释。因而,作者的分析主要基于专家组或上诉机构在其报告中所作出的精炼而逻辑缜密的分析。需要指出的是,尽管这些报告并不构成有拘束力的所谓先例判决,因而专家组或上诉机构并不受先前报告的法律拘束。但是,DSB的实践证

明,某一特定案件中的相关裁决频繁地被后来的专家组或被上诉机构在后来的案件中所引用或采纳。正如上诉机构在Japan-AlcoholicBeverages(DS44)〖1〗一案中所指出的,“已经通过的专家组报告是GATT规则(acquis)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常常被后来的专家组所考虑。它们在WTO成员间创设了合法预期(legitimateexpectations),因此应该在其与某一争端相关时被考虑”。此外,即使是没有被通过的专家组报告,后来的专家组也可以从中寻求有用的指引,只要其认为相关。更为重要的是,正如上诉机构在1996年2月向DSB通报其上诉审工作程序的信中所述,“在我们作出裁决时保持一致性和连贯性也是重要的,这有利于WTO的每个成员以及我们所共享的多边贸易体制整体”。类似于GATT的实际演变过程,DSU中所没能明确规范的大量问题的进一步澄清以及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不断发展,也只有通过在具体的争端解决案例中进行测试并不断澄清和完善,才能逐渐取得进展。 考虑到上面这些因素,尤其是注意到密切关注并深刻理解专家组或上诉机构在具体案例中的相关立场,对于WTO成员是具有非常重大之实际价值的,作者对WTO争端解决案例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分析,希望能为我国作为新成员有效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尽微薄之力。 为及时求教于有关专家学者并共商于诸位网友,对TheWTODisputeSettlementMechanism:anAnalysisoftheDSUinPositivism一书原稿,作者经过大副删减而节选其精要后,拟对其进行适当编修并

WTO争端解决机制对GATT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

WTO争端解决机制对GATT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由于历史原因造成了GATT争端解决机制存在诸多问题,影响了GATT解决国际贸易纠纷的效力。有鉴于此,WTO争端解决机制对GATT争端解决机制作了较大的修改和补充,大大完善了原有制度。 (一)建立了专门的争端解决机构原GATT中没有形成专门的争端解决机构,而负责解决贸易争端的职责由GATT缔约方理事会承担。WTO成立了专门负责解决贸易争端的机构,虽然该机构与WTO总理事会是一套机构、两块牌子,但却有自己的议事规则与程序。 (二)加强了争端机制内部的协调性和统一性 尽管现行的机制仍然存在着适用一般领域的“一般性制度”和一些单项协议中规定适用自身范围的“特殊性制度”,但WTO争端解决机制明确了这两类制度的适用范围,以及对当某些争端同时涉及两个领域时如何处理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这些规定为彻底解决GATT时代严重存在的“巴尔干化”(balkganization)或“碎片化”(fragmentation)问题奠定了制度基础,产生了内部机制的协调性和统一性。 (三)扩大了争端解决机制的可管辖范围 WTO争端解决机制除了保持原GATT机制关于多边贸易体制中传统货物贸易领域的管辖范围外,还将争端的管辖范围扩大到货物贸易的农产品和服装贸易等极具敏感性的领域,以及从前从未涉及到的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领域的争端。 (四)提高了程序性规定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WTO与GATT相比,是个完整的国际经济组织,从而为提高WTO争端解决机制程序性规定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创造了条件。例如,设置了强有力的DSB,取代了原来临时性的“缔约国全体”,专司多边贸易体制下的争端解决,使其有足够的精力和能力处理纷繁复杂的贸易纠纷;较为科学地规定了争端解决各阶段的时限,明显提高了争端解决的工作效率,避免了案件的久拖未决;创造性地增加了“反向协商一致”(negative consensus)或“否定式共识”的表决规

杨国华法的盛宴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经典案例综述

杨国华法的盛宴参与W T O争端解决机制经 典案例综述 Document number【SA80SAB-SAA9SYT-SAATC-SA6UT-SA18】

杨国华:法的盛宴——中国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经典案例综述 2012年10月18日,WTO上诉机构就“中国取向电工钢反补贴和反倾销案”发布报告。这是涉及中国案件的第21份报告。[1]这些报告不仅对中国与美国和欧盟等其他WTO 成员之间的贸易争端做出了裁判,而且向我们展现了一系列精彩的法律分析。例如,反倾销协定第3条第2款和反补贴协定第15条第2款究竟给调查机关设定了怎样的义务电子支付服务(Electronic Payment Service,EPS)是否属于中国所承诺的“金融服务,B. 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 d. all payment and money transmission services”《中国加入WTO议定书》承诺中的“sound recordings”,为何既包括物理形态(CD,DVD)也包括电子形态(网络音乐),而上诉机构又如何解决了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即议定书承诺能否援用GATT第20条例外的问题但在另外一个案件中,为何中国关于出口税承诺又无权援引GATT第20条例外对中国的产品同时采取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为何要考虑“双重救济”问题《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中的“公共机构”,是指“政府控制”的机构,还是“履行政府职能”的机构为何美国有关行政部门拨款的法案属于“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中国知识产权法律中的刑事门槛为何没有违反《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61条的“商业规模”之规定中国对构成整车特征零部件的税收为何属于“国内费用”,而不是“普通关税”为何专家组认定欧盟单独税率的规定不符合《反倾销协定》,而上诉机构又是如何“基于不同理由”维持了专家组裁决 本文即对这些“经典案例”作一简要介绍。 一、中国取向电工钢反补贴和反倾销案(China-Countervailing and Anti-dumping Duties on Grain Oriented Flat-rolled Electrical Steel from the United States,DS414) 本案的一个焦点问题是:反倾销协定第3条第2款和反补贴协定第15条第2款究竟给调查机关设定了怎样的义务(这两款的文字相同,只是分属于两个协定,分别关于倾销和补贴。以下以第3条第2款为例)。 第3条第2款的相关内容是:……With regard to the effect of the dumped imports on prices, the investigat-ing author-ities shall consider whether there has been a significant price undercut-ting by the dumped imports as

WTO争端解决机制

WTO专家Bacchus先生访问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并受聘“荣誉 教授” 来源:作者:时间:2010-09-13 点击:375 2010年9月10日,世界贸易组织(WTO)争端解决上诉机构创始人之一、美国WTO 专家James Bacchus先生借出席“天津夏季达沃斯论坛”之际到访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并接受外经贸大学授予的“荣誉教授”称号。法学院为此举办了题为“WTO与中国”的小型学术研讨会,与Bacchus先生探讨当今热点问题。

Bacchus先生自WTO成立始连续两届担任争端解决上诉机构主席,是上诉机构成员中唯一参与审理了WTO最初八年的全部六十起争端解决上诉案件的一位,也是其在任期间北美地区的唯一代表。除在WTO的任职外,Bacchus先生还曾担任美国国会议员,并任美国总统行政办公室所属美国贸易代表的特别助理。目前,Bacchus先生是美国大型国际律师事务所Greenburg Traurig, LLP的“全球事务部”总裁,亦为全美最杰出的国际贸易律师之一。 9月10日晚7点,授予James Bacchus先生“荣誉教授”仪式在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模拟法庭举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WTO法律研究中心主任盛建明教授主持了仪式,法学院院长王军教授致欢迎辞,并向James Bacchus先生颁发了证书。

在随后的小型学术研讨会上,Bacchus先生首先发表主旨演讲。他的演讲诙谐幽默,语言生动,博得了在场观众的阵阵掌声。他指出,中国自2001年加入WTO以来,在世界多边贸易体制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从WTO制度中获得了益处也日益显著。接着,他强调了WTO 争端解决机制的重要作用和巨大成就,并高度赞扬了中国在争端解决中的积极作为。随后,Bacchus先生将重点转向了当今涉华经贸纷争的焦点,如人民币汇率问题、对华贸易救济的双重计算问题、我国自然资源出口限制问题等,并就上述问题发表了深刻独到的见解。演讲中,Bacchus 先生反复强调合作、对话和相互理解在中国及其贸易伙伴之间的重要性。他的精彩论述赢得了在场师生们的热烈回应。

WTO争端解决中“交叉报复”的案例分析

WTO争端解决中“交叉报复”的案例分析 内容提要随着WTO第一次把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等议题纳入一揽子协议一种新的报复形式——“交叉报复”出现在争端解决机制中通过在不同协议中分别或同时实施报复加大WTO的执行力度。WTO运行14年来涉及交叉报复的案例已有三例但均未付诸实施。围绕着交叉报复问题的争论从未间断上诉机构在案例中作出了重要的司法解释促使人们进一步反思交叉报复在政治和法律上的局限性。关键词 WTO 争端解决交叉报复《汉漠拉比法典》、《十二铜表法》乃至《圣经》中均有“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等有关报复的记载强调了报复的对等性和同态性。在多边贸易体制中类似“以牙还牙”的对等报复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时代就有如在货物贸易领域违法造成损害可在该领域实施报复。世界贸易组织(WTO)诞生后出现了一种新的报复形式——“交叉报复”(Cross-Retaliation)如一成员认为其在某一协定项下的权利被侵害可以在另一个协定项下对违反方进行报复。换言之如果“以牙还牙”不够还可以“以眼还牙以血还牙”。 WTO成立14年来共做出116项裁决先后在六个案例里授权报复。其中有三个案例涉及交叉报复——厄瓜多尔获准对欧共体实施交叉报复;安提瓜获准对美国进行交叉报复;巴西申请对美国实施交叉报复。各方对交叉报复的做法褒贬不一。当初WTO引入交叉报复机制曾轰动一时被认为将会使WTO

法律的“牙齿”更加“锋利”。1999年末厄瓜多尔作为发展中国家首次获得授权对欧共体实施交叉报复被誉为是WTO的“第二次革命”。而20__年获准对美实施交叉报复的加勒比小国安提瓜则被誉为“咆哮的老鼠”。然而也有观点认为交叉报复“好看不好用”迄今授权的报复均未付诸实施。同时其副作用也很大引起的问题比其解决的问题要多得多对WTO体制构成严重挑战。经过14年的实践无论是发达成员还是发展中成员都对交叉报复的本质有了新的认识。在进一步考察交叉报复案例之前不妨先看一下交叉报复的基本概念。一、交叉报复的概念在WTO法律条文中并没有“报复”这个词更没有“交叉报复”。这两个词都是人们在实践中的形象化称呼。按照WTO的规定报复是在败诉方不执行裁决时WTO授权胜诉方对败诉方中止减让义务的临时性(自助式)救济。而交叉报复是指对于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TRIPS)三大协定的任何一个协定中违法造成的损害报复将不再局限于违法所涉的协定而是可以在其他两个协定中进行交叉报复。交叉报复本质上源于报复两者有许多共性如必须获得多边授权、报复水平需与损害水平相当等。交叉报复除了在引用条件上严于正常报复外所涉内容和范围亦有许多不同。在内容上交叉报复超越了货物贸易延伸到服务和知识产权领域。从类型上看交叉报复可分为两种:一是在同一协议下跨部门交叉报复二是跨协议交叉报复。二、交叉报复的历史渊源原先在GATT时代交叉报复并不存在。在乌拉圭回合结束前美国一直利用

WTO争端解决机制 习题

第三章WTO争端解决机制习题 一、填空题(每空0.5分,共7题,共11分) 4、对于审理某一具体上诉案的成员的选择,应考虑【】、【】以及【】原则。 4、随意选择不可预见机会均等 二、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20题,共20分) 4、WTO争端解决机制上诉机构成员由争端解决机构任命,任期【】年,可连任一 次。 A 3 B 4 C 5 D 6 4 B 2、根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的规定,磋商一般要求在接到请求后30天内进行,如遇包括易腐食品在内的紧急情况,磋商应在()内进行。 A10天B15天 C20天D14天 2A 3、WTO争端解决的上诉机构由()组成。 A3人B5人 C7人D9人 3C 三、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2题,共24分) 1、【】等方式是除了基本程序以外,在当事方自愿的基础上,采用来解决争端的。

A仲裁B斡旋 C 磋商D调停 E 调解 4 ABDE 4、WTO是在GATT的基础上建立的,它与GATT相比较,主要具有哪些特点【】。 A 组织机构的正式性 B 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的法律权威性 C 管辖内容的广泛性 D 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 E 争端解决机制的有效性 4 ABCDE 6、WTO的“反向协商一致”决策方式可以运用于以下哪些事项【】? A 专家组的成立 B 专家组报告的通过 C 上诉机构报告的通过 D 授权报复 6 ABCD 7、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下,由于采用了“反向协商一致”的表决方式,专家组报告基本 上是自动通过,为了避免专家组在审理案件中可能发生的错误,DSU通过设置【】程序来对专家组报告进行监督。 A 中期评审程序 B 仲裁程序 C 上诉审程序 D 贸易政策审议机制 7 AC 2.WTO争端解决程序的基本程序包括() A斡旋、调解和调停B仲裁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程序

世界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主要包括作为WTO协议附件2的《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及其附件。此外,《关于实施与审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决定》、《关于按照〈履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定〉或〈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五部分处理争端的宣言》以及世界贸易组织各项协定及配套或附属协议中有关争端解决的条款都是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有机组成部分。 《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是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文件,共有27条和4个附件,其主要目的在于为多边贸易体制提供安全性和可预测性,保障各有关协议成员方的权利义务。 WTO争端解决包括下列基本阶段:磋商、专家组程序、上诉机构程序、争端解决机构决定及其监督实施、制裁等阶段,还包括斡旋、调解和调停、仲裁等选择性争端解决程序。有些阶段基本上是GATT1947争端解决相应程序的重述,有些则是WTO的创新。 一、磋商 磋商是争端解决的第一个程序阶段,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员为使相互间的争议问题得到解决或达成谅解而进行国际交涉的一种方式。由于磋商解决争端问题是争端各当事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有利于所达成协议的执行,因此这一阶段是争端解决的必经阶段,也是世界贸易组织所提供的争端解决方式。 《争端解决谅解》第4条规定,某一成员方认为另一成员方在其境内采取的措施影响了世界贸易组织所管辖协议的实施,并损害了该成员方的利益,可提出要求磋商的请求,另一成员方应对此请求给予同情的考虑,并提供充分的磋商机会。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任一成员方在被提起磋商请求时,有提供磋商机会的义务。 《争端解决谅解》第4条还规定了磋商的具体程序和各个阶段的具体时限: 1、某一成员方提出磋商请求后,接到请求的成员方应白收到请求的10

WTO争端解决中“交叉报复”的案例分析

WTO争端解决中“交叉报复”的案例 分析 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内容提要随着WTO第一次把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等议题纳入一揽子协议,一种新的报复形式——“交叉报复”出现在争端解决机制中,通过在不同协议中分别或同时实施报复,加大WTO的执行力度。WTO运行14年来,涉及交叉报复的案例已有三例,但均未付诸实施。围绕着交叉报复问题的争论从未间断,上诉机构在案例中作出了重要的司法解释,促使人们进一步反思交叉报复在政治和法律上的局限性。 关键词WTO 争端解决交叉报复 《汉漠拉比法典》、《十二铜表法》乃至《圣经》中均有“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等有关报复的记载,强调了报复的对等性和同态性。在多边贸易体制中,类似“以牙还牙”的对等报复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时代就有,如在货物贸易领域违法造成损害,可在该领域实施报复。世界贸易组织(WTO)诞生后出现了一种新的报复形式——“交叉报

复”(Cross-Retaliation),如一成员认为,其在某一协定项下的权利被侵害,可以在另一个协定项下对违反方进行报复。换言之,如果“以牙还牙”不够,还可以“以眼还牙,以血还牙”。 WTO成立14年来,共做出116项裁决,先后在六个案例里授权报复。其中,有三个案例涉及交叉报复——厄瓜多尔获准对欧共体实施交叉报复;安提瓜获准对美国进行交叉报复;巴西申请对美国实施交叉报复。 各方对交叉报复的做法褒贬不一。当初,WTO 引入交叉报复机制曾轰动一时,被认为将会使WTO 法律的“牙齿”更加“锋利”。1999年末,厄瓜多尔作为发展中国家首次获得授权对欧共体实施交叉报复,被誉为是WTO的“第二次革命”。而2007年获准对美实施交叉报复的加勒比小国安提瓜则被誉为“咆哮的老鼠”。然而,也有观点认为,交叉报复“好看不好用”,迄今授权的报复均未付诸实施。同时,其副作用也很大,引起的问题比其解决的问题要多得多,对WTO 体制构成严重挑战。 经过14年的实践,无论是发达成员,还是发展中成员,都对交叉报复的本质有了新的认识。在进一步考察交叉报复案例之前,不妨先看一下交叉报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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