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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计算技术研究所王亿书女推荐“上海市新长征突击手”名册

1、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刘俊彦

2、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王亚东

3、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钱铮

4、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三研究所鞠铭

5、中国图书进出口上海公司丁浩磊

6、上海生物信息技术研究中心曹志伟女

7、上海科学技术开发交流中心张聪慧女

8、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吴向泳女

1、上海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管理中心青年科技服务突击

2、市科教党委直属单位上海教育会堂总服务台

3、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上海科普网编辑部

4、中科院上海药物研究所国家新药筛选中心

抗糖尿病创新药研究团

6、中科院上海技术物理研究所航天遥感技术研究室

7、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五十所电台研发部

8、中船集团公司七一一研究所

柴油机装置研究发展事业部柴油机研发中心

9、中国船舶重工集团第701所上海分部鲲鹏突击队

10、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译校部

11 、国家信息安全成果产业化(东部)基地

三零卫士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12、上海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科技创新服务先锋

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工程名称: 黎明资源再利用中心 项目编码(报建编码): 1102PD0108 施工许可编码: 1102PD0108D01 310115************ 建设单位:上海黎明资源再利用有限公司 开工日期:年月日 竣工验收日期:年月日

工程概况 建安工作量 21760万元建筑面积44953.49 M2 此次竣工验收工程概况描述: 本工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曹路固体废弃物处置场内,由综合楼,办公楼,烟囱,烟气分析间,主厂房,小油库,污水处理站,综合泵房、清水池及冷却塔、升压站,栈桥,固化车间,地磅房,门卫房,室外总体组成。其中综合楼建筑面积为1250.67㎡,地上四层,总高度16m;办公楼建筑面积为1086.9㎡,地上三层,总高度16m;烟囱为构筑物,地上一层,总高度59.8m;烟气分析间建筑面积为35㎡,地上一层,高度为4.35m;主厂房总建筑面积为40596.00㎡,由锅炉间、汽机间、烟气间、中控楼、构架组成,地上三层,高度45.3m,地下一层,高度9.5m;小油库建筑面积为31.39㎡,地上一层,高度4.9m;污水处理站包括综合处理车间一、综合处理车间二、组合池、泵房及脱水车间、设备基础,总建筑面积为951.62㎡,地上一层,总高度8.4m;综合泵房、清水池、及冷却塔总建筑面积为236㎡,地上部分一层,高度4.4m;升压站总建筑面积为379.25㎡,地上一层,高度8.3m;栈桥(构筑物)高度25.5m;地磅房总建筑面积为21.56㎡,地上部分一层,高度4.1m;固化车间总建筑面积为75.12㎡,地上一层,高度7.7m;门卫房总建筑面积为42.08㎡,地上一层,总高度3.4m。 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明细表

上海市劳动仲裁申请书最新整理版

上海市劳动仲裁申请书最新整理版 申请人:_______ ,性别:__ ,出生日期:______ 年__ 月_____ 日,职业:销售助理,工作单位:___________ 有限公司,邮政编码: ,家庭地址:,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 ,通 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 电话: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 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_____ ,注册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_ 主要负责人:,职务:,手机号码:,邮编:,办公地址:,_ 电话:。 请求事项: 一、追讨____ 年____ 月份拖欠的工资共计 ____ 元整。 二、发还____ 年____ 月工资_____ 元整。 三、补还每月莫名扣除_____ 的工资;共计______ 元整。 四、补还__ 月_ 月____ 月 __ 月每月少发的工资 ________ + ______ +_______ +_______ 合= 计_____ 元整。 五、该公司未与本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_ 个月,要求赔偿双倍工资_____ 元整。 六、非法解除劳务关系未提前通知本人,要求经济赔偿金共计 ____ 元整。 合计总金额:_____________ 。 事实和理由: 一、该公司至今未发放与本人_ 月份工资(______ 元),约定发放当月工资时间为次月__ 日。该公司一直不按时发放工资,如: 6 月份的工资拖欠至月___ 日发放。现公司又拖欠员工_ 月份工资。 、该公司__ 月份工资本人要求按时发放 三、本人__ 月—__ 月的工资单中显示本人的工资与实际发放的工资不符。每月 缺少绩效奖励元/ 月,共计元。 四、对于面试时负责人曾与本人承诺试用期工资(是除去所有需缴纳四金及公积

上海市劳动仲裁申请书范本

易法通——法律大数据行业风控专家,10+年的沉淀,数百万的咨询和合同拟审服务数据 | 越沉淀,越专业 上海市劳动仲裁申请书范本 (文中蓝色字体有风险提示) 申请人:_________,性别 :____,出生日期 :_________年____ 月_____日,职业:销售助理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家庭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手机号码 : ______________,通讯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_________,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主要负责人 :_________,职务:_________,手机号码: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办公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 一、追讨________年____月份拖欠的工资 共计________元整。 二、发还________年____月工资________元整。 三、补还每月莫名扣除________的工资;共计________元整。 四、补还____月____月____月____月每月少发的工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计________元整。 五、该公司未与本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____个月 ,要求赔偿双倍工资________元整。

仲裁裁决书

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 (2010)宁裁字第370-13号申请人:周兵男汉族1972年9月生,系南京同舟知识产权事务所职员 被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虎踞路59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晓蒙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帆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虎踞路81号 负责人:周隽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南京 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帆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周兵与被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移动江苏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南京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根据与被申请人移动南京分公司签订的《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移动电话客户办理国际长途、国际漫游业务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于2010年7月15日向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提出仲裁申请。本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四条及《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七条之规定,于当日受理此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及《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因双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共同选定独任仲裁员,本会主任指定郝海兵为独任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审理本

案。 仲裁庭于2010年8月20日、9月2日在本会开庭审理本案。申请人周兵、两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杨帆到庭参加了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仲裁请求与答辩 被申请人辩称:被申请人已经严格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了相应的义务,也尽到了相应的提示义务,不存在违约的行为。因此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二、举证、质证与认证 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提供了以下证据: 证据1、2009年7月5日双方签订的《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移动电话客户办理国际长途、国际漫游业务协议》一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服务合同关系,协议明确约定了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约定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在2009年7月7日-2009年7月14日期间开通国际长途和国际漫游,并且约定了双方争议的解决方式。 证据2、2009年7月5日业务受理单一份,证明申请人按照被申请人的要求办理了开通相应业务的手续。 证据4、申请人出入境记录和登机牌一份,证明申请人原定行程是2009年7月7日-2009年7月12日,因手机在韩国不能使用,提前于2009年7月9日回国。 证据5、被申请人发给申请人的信息记录一份,证明申请人因手机国际漫游不能使用而提前回国,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反映的问题后,于2009年7月9日承认其存在问题,并表示已在积极处理,但是此后申请人未得到任何的回复和处理意见。证据6、江苏省省属企业服务业定额发票两张、购买手机、手机卡发票各一张,证明被申请人的行为导致申请人的损失,其中到工商局查档费人民币100元,购买被申请人要求的手机为韩元105000元及购买手机卡韩元31830元。

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规定

》的通知关于印发 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 《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规定 (发稿时间:2006-10-23 阅读次数:70) 沪规查〔2004〕304号 各区、县规划管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规划工作会议精神,我局依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二次修正)》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和区、县规划管理工作实践,重新修订了《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规定》,现发给你们,自2004年4月15日起施行。在执行中应当严格按照《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规定》的要求,积极、有序地推进竣工规划验收工作,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我局,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二○○四年四月二日 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对本市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严格按照批准的城市规划实施各项建设,确保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的质量,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第三条(含义) 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市政管线工程和市政交通工程等。 第四条(主管部门和职责)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负责本局核发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区、县规划局核发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由区、县规划局受理并组织验收检查工作,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规划局审批。 零星、临时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工作,由区、县规划局负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申请验收条件) 建设单位(个人)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的要求,全面完成建设基地内的各项建设(含环境建设),并按规定拆除施工临时建筑后,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第六条(办理相关手续的条件) 建设工程取得《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后,建设单位(个人)方可向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该建设工程使用及产权登记等手续。 第七条(申请建筑工程验收要求) 建设单位(个人)申请建筑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时,应当填写、报送下列相关材料: (一)《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申请表(建筑工程)》;

仲裁裁决书 实例

重庆仲裁委员会 裁决书 2006渝裁(房)字第432号 申请人石平,男,汉族,1972年8月23日生,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横街2号附6号3单元4号。 委托代理人凌忠实,重庆原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市九龙坡区房地产管理局杨家坪房管所,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正街13号银都大厦13楼。 法定代表人沈正富,所长。 委托代理人曹伟,重庆钧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04年11月9日签订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于2006年12月1日受理了本案。 根据《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的规定,本会向被申请人送达了参加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木、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和仲裁员选指定书等材料。被申请人未向本会提交书面答辩。 根据仲裁规则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委托,本会主任依法指定胡廷非担任本案独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仲裁庭于2007年1月18日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申请人石平和申请人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凌忠实,被申请人的特别授权代理人曹伟到庭陈述了自已的主张及意见。双方对本案的事实和证据进行了核对和质证,并回答了仲裁庭的提问,双方进行了辩论,并作了最后陈述。 仲裁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予以裁块。 一、仲裁请求与答辩 申请人提出的案件事实,理由和仲裁请求如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04年11月9日签订了《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分三次付款225,772元购买位于九龙坡区石坪桥正街36号负一楼197号商铺,合同补充条款约定:“若交房后360天内出卖人不能给买受人办理其购买摊位/商铺的《房屋产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则买受人可以选择退房,出卖人在30天内退还买受人交纳的房款并按国家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违约金”。申请人如数交清了购房款225,772元,并于2004年12月23日向海潮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缴纳了11,412元地产税。被申请人于2005年4月8日与申请人办理了交房验收手续。现在距交房之日已经超过了360天,被申请人却不能为申请人办理两证,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提出退房要求被拒绝。申请人认为,由于当时就是看重能够办理两证,自已的产权有保障,才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缴纳了购房款,但是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致使申请人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属于严重违约行为。根据合同补充条款的约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3条、94条的规定,申请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退款以及由被申请人承担违约金。根据仲裁规则第68条的规定,申请人合理支出的律师费也应当由被申请人补偿。据此,申请人提出如下仲裁请求: 1、裁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04午11月9日签订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2、由申请人退还给被申请人位于九龙坡区石坪桥正街36号负一楼 197号商铺;由被申请人退还给申请人购房款225,772元,退还其他费用11,412元,并按合同约承担违约金; 3、由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为办理仲裁案件所支出的合理的律师费2,000元。 被申请人在庭审中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申请人所述买卖商铺的情况属实。2004年11月9日双方签订购房合同,2005年4月8日交付商铺,申请人此后一直正常对外租赁使用。廷迟办证没有影响申请人对该房屋的正常使用,也没有对其实现购房协议的意图造成损害。被申请人

劳动关系仲裁申请书

劳动关系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吕凤莲(化名),女,197*年1月*5日生,户籍地*****市文化路金鹿小区808-202-303,现住上海市**路*65弄49号50*室。 被申请人上海******设备有限公司,办公地址上海**区**路*75号53*室,法定代表人宜温文(化名),总经理。 请求事项: 1、请求裁令恢复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 2、请求裁令被申请人按月薪3600元标准支付2010年1月11日(产假期满)至本案裁决生效之日的工资。 3、请求裁令被申请人补缴2009年9月至本案裁决生效之日的城镇社会保险费用。 4、请求裁令被申请人支付三年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4965.52元(3600 21.75 15 200%)。 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人2008年6月1日进入被申请人处工作,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期限为2008年6月1日至2011年5月31日,月薪3600元。2009年8月26日申请人开始休产假。2010年1月上班后,发现被申请人2009年9月即办理了退工手续,违法解除了劳动合同,有被申请人出具退工单为证。工商企业机读资料证明,被申请人处于正常经营状态。经多次协商交涉未果,迫使申请人不得不申请劳动仲裁。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鉴于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人则请求裁令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3、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令第9号)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二十九条也明确规定,无过错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合同。申请人于2009年8月26日生产,产假四个半月即到2010年1月11日期满。被申请人在申请人产假期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剥夺了申请人的劳动权利和生存权利,工作一直

房屋租赁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房屋租赁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2002年5月10日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于1996年12月10日签订的房产租赁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申请人于2001年12月25日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的书面仲裁申请,受理了上述合同项下的房产租赁合同争议仲裁案。本案适用仲裁委员会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 由于本案争议金额未超过人民币50万元,根据仲裁规则第64条的规定,本案适用仲裁规则规定的简易程序。 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担任本案独任仲裁员,于2002年3月14日成立仲裁庭,审理本案。 仲裁庭审阅了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被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答辩书及其附件后,于2002年4月11日在北京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人的仲裁代理人、被申请人的仲裁代理人均到庭作了口头陈述,回答了仲裁庭的提问并进行了辩论。 现本案已审理终结。仲裁庭根据现有书面材料和证据以及开庭审理查明的事实作出本裁决。现将本案案情、仲裁庭意见和裁决分述如下: 一、案情 1996年 12月10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房产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申请人出租给被申请人位于×地×室建筑面积40.93平方米的商铺,租期5 年,毛租金以年计算,根据租金回报率逐年递增,第一年按房价的10%,第二年按房价的11%,第三年按房价的12.5%,第四年按房价的14%,第五年按房价的15.5%。毛租金应包括租赁期内应分摊的管理费、管理基金、管理费保证金(押金)及其他应由业主承担的费用,租金为毛租金扣除上述费用后,申请人因出租房产应获取的税前收益。申请人因该收益所应缴纳的税款及其他行政规费均由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可代申请人代扣代交,申请人应纳税及行政规费有:房屋租赁手续费(年租金的1%,按合同的有效期限于登记时一次缴清)、印花税(年租金的0.1%,按合同的有效期限于登记时 一次缴清)、营业税(年租金的 5%,每年缴纳一次)、房产税(年租金的12%,每年缴纳一次)。

延迟交房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给大家看看

台州仲裁委员会 裁决书 (2011)台仲裁字第号申请人,男,196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城关镇。 委托代理人翁孝杯(特别授权),浙江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东方大道8号临海市建设大楼9楼。 法定代表人金序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宏伟(特别授权),浙江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红月(特别授权),浙江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浙江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1年10月28日向本会申请仲裁,本会于2011年10月31日受理,并向被申请人发送应裁通知书。后发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仲裁条款,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在签订仲裁协议后本会方可依法处理,为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1年11月8日签订仲裁协议,同意把本案争议事项提交本会处理。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本

会仲裁规则的有关规定,由申请人选定的仲裁员陈文通、被申请人选定的仲裁员汪俊杰和本会主任指定的首席仲裁员周显根组成仲裁庭。仲裁庭于2011年12月6日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翁孝杯、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李宏伟到庭参加仲裁活动。本案现已仲裁完结。 申请人申请称:2009年5月8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其中《商品房买卖合同》第8条约定,被申请人应于2009年11月30日前,将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给申请人使用,因被申请人资金短缺等原因,被申请人未按期向申请人交付商品房;后在申请人不断要求下,被申请人才通知申请人于2010年2月21日可以交付商品房,逾期交付商品房时间达83天。为解决逾期交付商品房事宜,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0年8月5日签订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一份,协议书载明:一、原由申请人自行交付的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所需契税等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二、申请人同意在被申请人承担办理权属证书所需费用后,不再向被申请人主张因逾期交房产生的违约责任并自愿放弃该项主张。但被申请人在协议书签订后再次违反约定,经申请人催告仍未履行,故根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已付购房款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因双方协商未果,据此向本会提出如下仲裁请求:一、要求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0年8月5日签订的协议书; 二、要求被申请人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36606元人民币;三、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仲裁裁决书

裁决书 (2012)惠仲裁字181号申请人:蔡某某,男,汉族,1982 年10月22日出生,住惠州市惠城区河南岸某某路某小区某某房。 被申请人:胡某某,女,汉族,1976 年11月8日出生,住惠州市惠城区东平某某小区某某房。 惠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根据申请人蔡某某与被申请人胡某某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第七条约定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请人向本会提交的书面仲裁申请,于2012年8月17日受理了上列当事人之间的上述合同项下的争议仲裁案,受理案号为(2012)惠仲案字第123号。 本案的审理程序适用2011年4月1日起施行的《惠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 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本会秘书处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仲裁规则》、《惠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当事人仲裁活动权利义务告知书》。同时,向申请人送达了《受理仲裁申请通知书》,向被申请人送达了《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被申请人在本案开庭前向本会提交了答辩状及证据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仲裁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独任仲裁员的选定未达成一致意见,本会主任指定秦某某女士为本案独任仲裁员,2012年9月22日由秦某某女士组成独任仲裁庭审理本案。本会秘书处于开庭前将《仲裁庭组成通知书》和《开庭通知书》分别送达双方当事人。申请人和两被申请人均不申请仲裁员和仲裁秘书回避。 2012年10月4日,仲裁庭在本会仲裁一室对上述案件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申请人蔡某某和被申请人胡某某到庭参加了庭审活动。庭上,申请人陈述了仲裁请求及事实和理由,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说明;被申请人进行了答辩,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双方当事人回答了仲裁庭的询问,并作了最后陈述。 本案现已审结,仲裁庭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庭审查明的事实,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本案依法作出终局裁决。 现将本案案情,仲裁庭意见及裁决结果分述如下: 一、案情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商铺租赁合同发生争议,向 本会申请仲裁。 申请人称:2011年2月13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承租美博城

上海市劳动仲裁申请书(标准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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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_____________上海市劳动仲裁申请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申请人:_________,性别:____,出生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职业:销售助理,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XX编码:______________,家庭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手机号码 : _____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_________,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主要负责人:_________,职务:_________,手机号码: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办公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风险提示: 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在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范围内申请劳动仲裁,如果过了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申请,合法权利就无法得到保障。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________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超过申请时效期间提出仲裁申请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会驳回仲裁申请。请求事项: 一、追讨________年____月份拖欠的工资共计________元整。 二、发还________年____月工资________元整。 三、补还每月莫名扣除________的工资;共计________元整。

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制作规范

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制作规范 XX仲裁委员会(下称本会)裁决书由首部、主文(包括引言、案情、仲裁庭意见和裁决)和尾部组成。各部分之间紧密相连,完整统一。 一、首部 首部包括:文书标题即XX仲裁委员会裁决书、文书编号如(2006)宁裁字第0001号、当事人的称谓和自然状况、委托代理人的称谓和自然状况。 书写要求: 1、申请人是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法人的,第一项写明法人全称,另起一行写明住所;第二项写明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第三项写明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和职务。委托代理人是外单位人员的,应写明其所在单位全称。 2、申请人是其他经济组织的,第一项写明全称,另起

一行写明住所;第二项写明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第三项写明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和职务。委托代理人是外单位人员的,应写明其所在单位全称。 3、申请人为自然人的,第一项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外籍人士应写明国籍及护照号码);第二项写明住所;第三项写明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和职务。 4、被申请人的书写方法和申请人相同。 二、主文 (一)引言 本部分应详细说明案件的全部程序事项,包括: 1、本会受案的时间、受案的依据(仲裁协议和一方当事人的书面仲裁申请); 2、仲裁庭的组成情况,包括组庭时间、仲裁员的姓名、仲裁庭成员是由当事人选定还是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适用的仲裁程序等;如果曾出现仲裁员回避的情况,亦应予以说明;

3、当事人提出反请求或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也应说明对反请求的受理时间、依据及对管辖权异议作出决定的情况; 3、本案书面审理或开庭审理的情况。开庭审理的,应写明开庭的次数及每次开庭的时间、双方当事人的出庭情况、庭审的主要阶段性过程、仲裁庭调解或者当事人和解的情况; 8、仲裁程序中止或中断审理的原因(如管辖权异议、鉴定等)及相关情况; 9、中间裁决、部分裁决作出的情况; 10、延期作出裁决的情况。 (二)案情 本部分应客观写明案件的基本事实、当事人的仲裁请求(包括变更仲裁请求、反请求)以及各自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内容包括: 1、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上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事指

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事指南 (社会投资项目) 一、受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 91 号)》(第二条、第六十一条);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79 号)》(第四十九条); (三)《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 2 号令)》; (四)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建建管[2017]1071号)(五)进一步深化本市社会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改革实施办法(沪社审改【2018】2号) 二、受理范围 全市新建、改建、扩建的社会投资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非交通类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 政府投资项目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使用自有资金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按照现行法定程序办理。 三、办理机构

市、区规划国土资源、卫生计生、民防、环保、交警、消防、绿化市容、气象等部门以及所授权的特定地区管委会,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各专项竣工验收管理和服务工作。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本市社会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各区建设管理部门及特定地区管委会,依据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社会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四、具备的条件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项目具备所有法定竣工验收条件,统一申请涉及工程质量、规划国土、消防、交警、卫生防疫、绿化市容、民防、防雷及其他特定领域验收事项。 五、办理程序 (一)竣工验收 1、工程质量验收需提交的材料: (1)《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通知单》 (2)《建设工程具备法定竣工验收条件承诺书》 2、规划国土验收需提交的材料: (1)规划验收申请材料目录 ①《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申请表》(社会投资项目) ②《上海市建筑工程竣工规划土地验收测量成果报告书》

仲裁裁决书(缺席裁决)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劳仲案字〔〕第号 申请人:……(写明姓名或名称、性别、出生年月、住址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住址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职务等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职务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地址、性别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职务等基本情况)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写明主要案由)劳动争议案。本委依法受理,及时组成仲裁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等)参加了仲裁庭审。经本委依法通知,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概述申请人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以及具体的申诉请求)。 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已经提交答辩书的,为被申诉人辩称:)。 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

申诉人提交证据:……符合证据三性,本委予以确认。证据……缺乏证据(真实、合法或有效)性,本委不予确认。 被诉人提交证据(或未提交证据):……符合证据三性,本委予以确认。证据……缺乏证据(真实、合法或有效)性,本委不予确认。 第三人提交证据:……符合证据三性,本委予以确认。证据……缺乏证据(真实、合法或有效)性,本委不予确认。 以上证据的分析、确认及庭审中双方对有关事实的认可,可认定本案如下事实:……(写明仲裁委认定的事实) 本委认为:……(写明裁决的理由)。 依据……(写明裁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缺席裁决如下: ……(写明裁决结果)。 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有执行内容的,应写明以下事项)一方既不起诉又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首席仲裁员:××× 仲裁员:××× 仲裁员:××× ××××年××月××日 (仲裁委印)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上海申请劳动仲裁流程

上海申请劳动仲裁流程 作为劳动者相信大家都听过这词了,如果不幸发生劳动纠纷需要维权那么就要走劳动仲裁这一程序了,所以事先了解关于劳动仲裁的法律知识是很有必要的,接下来为大家整理了关于上海申请劳动仲裁流程的相关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一、上海申请劳动仲裁流程 1、劳动保障当事人提出的,应当从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书面申请。 2、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受理的,应当由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作出不予受理通知,

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交答辩书及相关证据。被诉人没有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审理。 3、仲裁庭应当于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撤诉处理,被申请人可以缺席裁决。 4、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案,案情复杂确需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不得超过十五日。 5、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6、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7、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 二、申请劳动仲裁有哪些风险 (一)仲裁请求不当的风险。当事人申请仲裁时,应根据客观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的请求事项,反之除要负担相应的外,对其不当的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将不予支持。 (二)超过仲裁时效的风险。当事人提出仲裁要求,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当事人超过时效申请仲裁的,将不予支持其请求。 (三)逾期改变仲裁请求的风险。当事人增加、变更仲裁请求,

仲裁委员会裁决书(格式要求)

洛阳仲裁委员会 裁决书 (标题黑体一号加粗) (以下正文仿宋_GB2312 小三) (××××)洛仲字第×××号 申请人:××××。(自然人写明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或军官证、护照、暂住证号码;法人写明全称;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或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其名称应以裁决时营业执照等注册登记文件上登记的名称或字号为准;个体工商户,在姓名栏中写明业主的姓名,以及性别、出生日期和身份证号码,有字号的,在姓名栏最后注明“系(字号)业主”。)住所:××××××××。(如当事人变更住所但尚未进行变更登记的,原则上以裁决时其身份证、营业执照等登记注册资料记载的住所为准。但当事人各方对实际变更而尚未变更登记的住所均加以确认时,可按该确认住所为准。当事人的地址有两个以上的,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如便于履行或执行裁决)选择其一(必要时也可列两个以上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职务:×××。 委托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应在委托代理人之前写明其法定代理人姓名,并写明该法定代理人性别、出生年月日和身份证号等,以及与当事人间的身份关系。)(委托代理人如系非律师,则写明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或军官证、护照、暂住证号码。委托代理人为二人以上的,应分行列载。如代理人中有当事人单位内部和外部人员,以内部人员列前、外部人员列后为宜。内部人员需注明其在当事人内部的工作部门和职务,外部人员需列明其工作单位和职务(身份)) 被申请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职务:×××。 委托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 洛阳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于××××年××月××日签订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补充仲裁协议》)和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于××××年××月××日受理了上述合同项下的××××合同纠纷仲裁案。 根据《洛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的规定(或根据双方的约定),本案适用普通(或简易)程序。 仲裁委员会于××××年××月××日向申请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及其附件,××××年××月××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仲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其附件。 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申请人选定×××为仲裁员,选定×××为首席仲裁员,被申请人选定×××为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由于双方选定的首席仲裁员不一致,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仲裁委员会秘书长指定首席仲裁员为×××,与×××、×××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或申请人选定×××为独任仲裁员,被申请人申请人选定×××为独任仲裁员,由于双方选定的独任仲裁员不一致,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仲裁委员会秘书长指定仲裁员×××为独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担任本案仲裁秘书。 (××××年××月××日申请人(被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一、关于双倍工资的几个问题 1、关于双倍工资的性质 我们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从该条规定的立法本意分析,双倍工资的性质并非完全是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所获得的一种劳动报酬,其超出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的部分是因用人单位未按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承担的法定责任。 2、关于双倍工资的时效问题 我们认为,鉴于双倍工资的上述性质,双倍工资中属于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至第四款的规定,而对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以外属于法定责任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规定,即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起按月分别计算仲裁时效。 3、关于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的确定 经研究认为,劳动关系双方对月工资有约定的,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来确定。双方对月工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按《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来确定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并以确定的工资数额作为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 如按《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仍无法确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数额的,可按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扣除加班工资、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等项目后的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确定。 如月工资未明确各构成项目的,由用人单位对工资构成项目进行举证,用人单位不能举证或证据不足的,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按照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确定。 按上述原则确定的双倍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4、对于劳动者采取不当手段恶意请求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如何处理的问题 如确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以获取不当利益为目的,通过找替身代签等手段,致用人单位未与其本人签订真实的书面劳动合同,上述行为既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条关于诚实信用的原则,也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关于支付双倍工资请求权成立的构成要件之一——须用人单位主观上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对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请应不予支持。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标准格式)

工程名称:验收日期:年月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设计单位 建筑面积工程造价结构层次开工日期竣工日期 验收意见1、该工程按图纸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已全部完成,各系统使用功能已形成,运行正常,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2、工程技术资料齐全,质保资料齐全,按规定的批量见证取样送检并全部合格。 3、工程的观感质量较好。 4、工程的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满足设计要求,参加验收人员一致同意验收,验收合格。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 技术负责人: 法人代表: (签字) (公章)总监理工程师: 法人代表: (签字) (公章) 工地代表: 单位负责人: (签字) (公章) 参加人员: (签字) (盖章)

工程名称:斜桥街至山门口街地下人防通道工程验收日期:年月日建设单位镇江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监理单位镇江江大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单位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设计单位江苏省第二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建筑面积1724.8m2工程造价622万元结构层次框架负一层开工日期竣工日期 验收意见1、该工程按图纸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已全部完成,各系统使用功能已形成,运行正常,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2、工程技术资料齐全,质保资料齐全,按规定的批量见证取样送检并全部合格。 3、工程的观感质量较好。 4、工程的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满足设计要求,参加验收人员一致同意验收,验收合格。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有关单位 技术负责人:法人代表:(签字) (公章)总监理工程师: 法人代表: (签字) (公章) 工地代表: 单位负责人: (签字) (公章) 参加人员: (签字) (盖章) 参加人员: (签字) (印鉴) 参加人员: (签字)

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若干问题处理指导意见(100401)

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若干问题处理指导意见(供内部掌握) 调解仲裁管理处 二○一○年四月一日 1、原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应向劳动者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答:原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仍在该用人单位工作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用人单位原因超过一个月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2、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间双倍工资的请求是否适用有关劳动报酬的特殊时效规定? 答: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属于用人单位违反法定义务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此,该请求不适用有关劳动报酬的特殊时效规定,而适用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一般时效规定。 3、劳动者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请求是否适用申请仲裁的一般时效规定? 答: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结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结之日一年内提出。 4、本市特殊劳动关系人员是否应享有带薪年休假? 答:带薪年休假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对协保

人员、企业内部退养人员的带薪年休假,实际使用这类人员的用人单位可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双方合同或协议中予以明确;非全日制工作人员、用人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及其人员原则上不适用年休假办法,但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5、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在用人单位注册地、用人单位经营地、劳动合同履行地三者之间是否有优先权?发生争议如何处理? 答:本市除市仲裁、浦东仲裁的特殊管辖规定外,用人单位注册地、用人单位经营地、劳动合同履行地所在区(县)的仲裁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案件均具有同等管辖权。当事人申请仲裁时,该区(县)的仲裁机构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应当予以受理。仲裁机构受理后对案件的管辖有异议的,应与有管辖权的区(县)仲裁机构协商,协商一致的,按规定程序移送;协商不成的,可将该案报请市局仲裁处,由市局仲裁处指定管辖。被指定的仲裁机构必须受理。 6、劳动者申请仲裁时,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经审查后,不应支持劳动者经济补偿的请求而应支持劳动者赔偿金;或劳动者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经审查,不应支持劳动者赔偿金而应支持经济补偿,如何处理? 答:劳动争议仲裁实行“不告不理”;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鉴于赔偿金和经济补偿系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范畴,故,仲裁申请接待窗口应当给予必要的法律释明,提示当事人明确请求;对已经受理的案件,各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应当在庭审中向当事人释明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区别。经必要的法律释明,当事人仍然坚持原请求事项的,则不予支持。 7、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报销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返还物品等该类请求是否属于仲裁受理范围? 答:该类请求属于“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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