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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

第三章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
第三章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

第三章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

第一节注册会计师的法律环境

一、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

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审慎执业,保证执业质量,控制审计风险。否则,一旦出现审计失败,就有可能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普通法(已有法律判决案例的累积)下,注册会计师有责任履行对客户的合同。如果因过失或违约而没有提供服务,或没有提供合格的服务,应当承担对客户的责任。在某些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可能要对客户以外的其他人承担责任,如对“已预见”将依赖财务报表的有限第三者承担责任。除了普通法以外,注册会计师还可能依据成文法对第三者承担责任。如在美国,l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包含的一些条款,都可以作为起诉注册会计师的依据。在极少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可能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因此,无论是按照普通法还是成文法,注册会计师都可能因执业原因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进一步说,法律责任是与违反合约条款、民事侵权(由于违背法律责任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过失)或犯罪联系在一起的。对于客户和非客户而言,这些责任是

不言而喻的。由于非合约方不能凭借合约来要求经济利益,因此,非合约方(非客户)通常被排除在与合约方利益相关的部分之外。

法律责任的出现,通常是因为注册会计师在执业时没有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并因此导致了对他人权利的损害。应有的职业谨慎,指的是注册会计师应当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按照执业准则的要求执业。注册会计师承担的责任,通常是由被审计单位的经营失败所引发,如果没有应有的职业谨慎,就会出现审计失败,审计风险就会变成实际的损失。

经营失败,是指企业由于经济或经营条件的变化(如经济衰退、不当的管理决策或出现意料之外的行业竞争等)而无法满足投资者的预期。经营失败的极端情况是申请破产。被审计单位在经营失败时,也可能会连累注册会计师。很多会计和法律专业人士认为,财务报表使用者控告会计师事务所的主要原因之一,是不理解经营失败和审计失败之间的差别。众所周知,资本投入或借给企业后就面临某种程度的经营风险。审计失败则是指注册会计师由于没有遵守审计准则的要求而发表了错误的审计意见。例如,注册会计师可能指派了不合格的助理人员去执行审计任务,未能发现应当发现的财务报表中存在的重大错报。审

计风险是指财务报表中存在重大错报,而注册会计师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可能性。由于审计中的固有限制影响注册会计师发现重大错报的能力,注册会计师不能对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绝对保证。特别是,如果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精心策划和掩盖舞弊行为,注册会计师尽管完全按照审计准则执业,有时还是不能发现某项重大舞弊行为。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当注册会计师未能发现重大错报并出具了错误的审计意见时,就可能产生注册会计师是否恪守应有的职业谨慎这一法律问题。如果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没有尽到应有的职业谨慎,就属于审计失败。在这种情况下,法律通常允许因注册会计师未尽到应有的职业谨慎而遭受损失的各方,获得由审计失败导致的部分或全部损失的补偿。但是,由于审计业务的复杂性,判断注册会计师未能尽到应有的谨慎也是一件困难的工作。尽管如此,注册会计师如果未能恪守应有的职业谨慎通常由此承担责任,并可能致使会计师事务所也遭受损失。

二、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逐步拓展的社会原因和表现形式

(一)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逐步拓展的社会原因从目前看,注册会计师涉及法律诉讼的数量和金额都

呈上升趋势。由于审计环境发生很大变化,企业规模扩大、业务全球化以及企业经营的错综复杂性,使会计业务更加复杂,审计风险变大。同时,政府监管部门保护投资者的意识日益加强,监管措施日益完善,处罚力度日益增大。在这种情况下,利益相关者起诉注册会计师的案件逐渐增多,注册会计师败诉的案例也日益增多。这是律师有非常强烈的动机,以或有收费为基础向利益相关者提供法律服务,无论是否有道理,都将注册会计师作为起诉对象。

总体来说,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逐步加重的社会原因可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1)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主义兴起。随着美国20世纪30年代早期《证券法》的通过和证券市场的发展,投资者和债权人更多开始使用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作为决策依据。这种现象提高了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工作的期望,也极大增强了依赖注册会计师工作的投资者和债权人由于遭受损失而向注册会计师获取补偿的欲望。这可以视为对消费者权益与商业利益之间出现利益失衡进行的一种补偿,表明人们开始对消费者的利益逐渐认识和重视。(2)有关审计保险论的运用。社会公众将注册会计师看作是财务报表的保证人。因此,当注册会计师作为“保证人”被看作是一个拥有经济实力的团体时,

投资者和债权人在每次遭遇困境时,往往将注册会计师作为索取赔偿的对象,当作承担责任的“深口袋”。这就是所谓的“深口袋”理论(deep-pooket theon)(即任何看上去拥有经济财富的人都可能受到起诉。不论其应当受到惩罚的程度如何)和“风险社会化”(即把责任推向那些被认为可以避免损失或或可以通过向其他人收取更高的费用转嫁损失的人),注册会计师越来越明显地被看作是担保人而非独立、客观的审计者和报告者;(3)注册会计师对商业领域的参与日渐拓展。

(二)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逐步拓展的表现形式

“诉讼爆炸”(1ition explosion)是注册会计师责任加重的主要表现形式。近十多年来,企业经营失败或者因管理层舞弊造成破产倒闭的事件剧增,投资者和贷款人蒙受重犬损失,注册会计师因而被指控未能及时揭示或报告这些问题,并被要求赔偿有关损失。迫于社会的压力,许多国家的法院判决逐渐倾向于扩大注册会计师在这些方面的法律责任。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不断扩大,履行责任的对象随之拓宽,这些都使得注册会计师很容易被指控为民事侵权,“诉讼爆炸”也由此产生。在目前的法律环境下,注册会计师职业引人关注的一个问题是,指

控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执业不当的诉讼案件和赔偿金额日益增多。20世纪90年代美国专家估计,由于法律诉讼和赔偿金额的激增,美国会计师事务所诉讼的直接费用支出占其审计收入的20%。诉讼赔偿不仅是大型会计师事务所面临的问题,也是中小会计师事务所提供鉴证服务应当考虑的问题。

在国外,政府和民间诉讼者一样,也越来越多地就注册会计师执业不当提出诉讼,并从法律上要求进行赔偿。例如,美国联邦储备局和美国司法部联合对与一家主要金融机构审计失败有关的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诉讼,英国政府也曾经在美国起诉一家与一个现已不存在的汽车制造公司有关的会计师事务所,以求弥补损失。诉讼的范围并不局限在美国。一家大型国际保险经纪公司的总裁在一次讲话中说,对注册会计师指控的案件至少在70个国家中有所增长。

保险危机是注册会计师责任加重的另一种表现形式。伴随着诉讼迅速增长的趋势,出现了另外一个重要的现象:职业过失保险赔付急剧增长,而保险赔付的增加又不可避免地导致保险费用的攀升。例如,在美国,在对执业不当的审判中,凡涉及大额赔付的,陪审团裁决的基础就是认为赔偿金额通常由保险公司而非被告承担。陪审团的裁决表明他们已先人为主

地认为被告都事先投了保。很明显,在陪审团眼中,保险金额的支付就像天上掉下来的馅饼。

早期的司法制度倾向于限定注册会计师对第三方的法律责任,但自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不少法官巳放弃上述判例原则,转而规定注册会计师对已知的第三方使用者或财务报表的特定用途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当注册会计师涉及民事侵权案件时,诉讼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导致赔偿金额的持续上涨。这又导致注册会计师由于支付高额保险费用而引发提供的服务价格持续上涨。兰、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认定

(一)违约

所谓违约,是指合同的一方或多方未能达到合同条款的要求。当违约给他人造成损失时,注册会计师应负违约责任。比如,会计师事务所在商定的期间内未能提交纳税申报表,或违反了与被审计单位订立的保密协议等。

(二)过失

所谓过失,是指在一定条件下,没有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评价注册会计师的过失,是以其他合格注册会计师在相同条件下可做到的谨慎为标准的。当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失时,注册会计师应负过失责任。过

失可按程度不同区分为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

普通过失,有的也称一般过失,通常是指没有保持职业上应有的职业谨慎;对注册会计师而言则是指没有完全遵循专业准则的要求。比如,未按特定审计项目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就出具审计报告的情况,可视为一般过失。

重大过失是指连起码的职业谨慎都没有保持。对注册会计师而言,则是指根本没有遵循专业准则或没有按专业准则的基本要求执行审计。

(三)欺诈

欺诈又称舞弊,是以欺骗或坑害他人为目的的一种故意的错误行为。作案具有不良动机是欺诈的重要特征,也是欺诈与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的主要区别之一。对于注册会计师而言,欺诈就是为了达到欺骗他人的目的,明知委托单位的财务报表有重大错报,却加以虚伪的陈述,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与欺诈相关的另一个概念是“推定欺诈”,又称“涉嫌欺诈”,是指虽无故意欺诈或坑害他人的动机,但却存在极端或异常的过失。推定欺诈和重大过失这两个概念的界限往往很难界定,在美国,许多法院曾经将注册会计师的重大过失解释为推定欺诈,特别是近年来有些法院放宽了“欺诈”一词的范围,使得推

定欺诈和欺诈在法律上成为等效的概念。这样;具有重大过失的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就进一步加大了。

四、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种类

注册会计师因违约、过失或欺诈给被审计单位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可能被判承担负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这三种责任可单处,也可并处。行政责任,对注册会计师而言,包括警告、暂停执业、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对会计师事务所而言,包括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执业、撤销等。民事责任主要是指赔偿受害人损失。。刑事责任是指触犯刑罚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第二节国外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这里主要以美国为例,重点介绍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美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主要源自普通法和成文法。所谓普通法,指不是通过立法而是通过法院判例引申而成的各项法律;所谓成文法,则是由联邦或州立法机构以文字所制定的法律。在运用普通法的案件中,法院甚至可以不按以往的判例而另行创立新的法律先例;但在成文法案件中,法

院只能按照有关法律的字面进行解释。

一、注册会计师对于客户的责任

注册会计师向客户承担责任是基于直接合同关系以及侵权行为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普通法的规定,注册会计师违反合同的规定,要向客户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侵权法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因为普通过失,要向客户承担责任。同样,如果注册会计师因为重大过失或欺诈行为给客户造成损失,也要向客户承担责任。因此,在普通法下,如果由于注册会计师的过失(即使是普通过失)给客户造成了经济损失,注册会计师就对客户负有法律责任。遭受损失的客户往往指控注册会计师具有过失,从而向法院提起要求注册会计师赔偿的诉讼。一旦客户对注册会计师提起诉讼,在普通法下,客户(即原告)就负有举证责任,即必须向法院证明其已受到损失,以及这种损失是由于注册会计师的过失造成的。

客户往往以普通过失向注册会计师提起诉讼,即指控注册会计师没有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如果财务报表中存在重大错报,而注册会计师没有尽到应有的职业谨慎以发现该重大错报,客户就有理由对注册会计师提起诉讼。客户通常基于过失原则,将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没有发现员工挪用公款行为,或者高

估企业资产或收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这种诉讼是由客户提起的,所以注册会计师和客户当事人构成了共同关系。在大多数案件中,挪用公款的人都被当作诉讼的一方当事人。然而,到挪用公款被发现时,挪用公款的人往往花费掉了非法取得的财产,无法支付法院判决要求赔偿的金额。因此,客户往往要求注册会计师予以赔偿。

美国大多数州采用相对过失原则。也就是说,将客户的过失、注册会计师的过失以及其他当事人的责任在比例分配基础上进行比较,所有当事人将根据各自过失程度按比例承担责任。值得指出的是,采用相对过失原则的多数州也同时适用某种形式的连带原则。.根据这个原则,请求权人可以从任何有责任的被告那里主张全部或部分损失赔偿,而不必考虑被告过失比例的大小。因为在许多案件中,其他被告没有财产或参加保险,只有注册会计师可以赔偿,通常因其“深口袋”而对判决中所确定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注册会计师在受到指控时,通常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理由进行抗辩:

一是无提供服务义务。无提供服务义务,是指注册会计师声称会计师事务所和客户没有隐含或明确

的服务合同。例如,注册会计师向客户提供的是审阅或编制财务报表服务而未提供审计服务,如果客户以员工挪用公款向注册会计师提出诉讼,注册会计师可以辩护,由于没有提供审计服务,没有执行相应的审计工作,上述服务不足以发现财务报表存在的重大错报。因此,注册会计师举证无提供服务义务的通常做法,就是利用业务约定书。许多专家也认为,会计师事务所与客户签定业务约定书,是注册会计师减少不利诉讼的有利手段。

二是审计中无过失行为。审计中无过失行为,是指注册会计师声称根据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只要审计工作是恰当的,即使没有发现财务报表存在的错报,也不承担责任。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只能提供合理保证,如果要求发现所有的错报,实质上将其置于财务报表担保人的地位。

三是共同过失。共同过失,是指原告受到的损失是由于他本身同样具有过失而造成的。如果客户自身的行为,或者是导致索赔损失的基础,或者干预了审计工作,注册会计师就可以共同过失为由进行抗辩。比如注册会计师未能查出客户的现金短缺而具有过失,但客户由于没有设置适当的现金内部控制制度就具有共同过失。共同过失的抗辩实际上也是表示注册

会计师的过失并非客户受损的直接原因的一种方式。这种抗辩在美国视司法管辖区域而定,在某些州或许会减少甚至全部免除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四是缺乏因果关系。如果客户指控注册会计师,必须证明注册会计师的过失和客户的损失之间具有密切的因果关系。例如注册会计师未能在约定的日期成审计工作,客户指控由此导致银行未能按期发放一笔贷款。如果客户以此要求注册会计师承担相关损失,注册会计师可以缺乏因果关系进行辩护。

二、普通法下注册会计师对于第三者的责任

在普通法下,注册会计师除了可能被客户提起诉讼外,还可能对第三者承担法律责任。第三者包括现有的和潜在的股东、供应商、银行和其他债权人等。如果第三者由于信赖存在重大错报的财务报表而遭受损失,注册会计师可能要对第三者承担法律责任。

(一)注册会计师对于受益第三者的责任

受益第三者这个法律概念,主要是指合同(业务约定书)中所指明的人,但此人既非要约人,又非承诺人。例如,注册会计师知道客户委托其对财务报表进行审计的目的在于为了获得某家银行的贷款,那么这家银行就是受益第三者。

客户之所以能够取得归因于注册会计师普通过

失的损害赔偿权利,源自普通法下有关合同的判例。受益第三者同样具有客户和会计师事务所所订合同中的权利,因而也享有同等的追索权。也就是说,如果注册会计师的过失(包括普通过失)给依赖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受益第三者造成了损失,受益第三者也可以指控注册会计师具有过失而向法院提起诉讼,追回遭受的损失。

(二)注册会计师对于其他第三者的责任

客户和受益第三者对注册会计师的过失具有损害赔偿的追索权,因为它们具有和会计师事务所所订合同中的各项权利。那么其他依赖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却无合同中特定权利的许多第三者是否也有追索权呢?也就是说,注册会计师对于其他第三者是否也有责任呢?这在普通法下和成文法下有些不同。首先看一下普通法下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1931年美国厄特马斯公司对杜罗斯会计师事务所一案,是关于注册会计师对于第三者责任的一个划时代的案例,它确立了“厄特马斯主义”的传统做法。在这个案件中,被告杜罗斯会计师事务所对一家经营橡胶进口和销售的公司进行审计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但其后不久这家公司宣告破产。,厄特马斯公司是这家公司的应收账款代理商(企业将应

收账款直接卖给代理商以期迅速获得现金),根据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曾给予它几次贷款。厄特马斯公司以未能查出应收账款中有70万美元系欺诈为由,指控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过失。纽约上诉法院(即纽约州最高法院)的判定意见是犯有普通过失的注册会计师不对未曾指明的第三者负责;但同时法院也认为,如果注册会计师犯有重大过失或欺诈行为,则应当对未指明的第三者负责。

可见,注册会计师对于未指明的第三者是否负有责任,“厄特马斯主义”的关键在于要看过失程度的大小。普通过失不负责任,而重大过失和欺诈则应当负责。但是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许多法院扩大了“厄特马斯主义”的含义,判定具有普通过失的注册会计师对可以合理预期的第三者负有责任。所谓可以合理预期的第三者,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正常情况下能够预见将依赖财务报表的人,例如资产负债表日有大额未归还的银行贷款,那么银行就是可以合理预期的第三者。在美国,目前关于普通法下注册会计师对于第三者的责任仍然处于不确定状态,一些司法权威仍然承认“厄特马斯主义”的优先地位,认为注册会计师仅因重大过失和欺诈对第三者有责任;但同时也有些州的法院坚持认为,具有普通过失的注册会计师对

可以合理预期的第三者也有责任。

普通法下注册会计师对于第三者的责任案中,举证的责任也在原告,即当原告(第三者)提起诉讼时,他必须向法院证明:(1)他本身受到了损失;(2)他依赖了令人误解的已审财务报表;(3)这种依赖是他受到损失的直接原因;(4)注册会计师具有某种程度的过失。作为被告的注册会计师仍处于反驳原告所做指控的地位。

三、成文法下注册会计师对于第三者的责任

与普通法一样,成文法(正式立法颁布的法律)在注册会计师执业过程中也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对注册会计师职业产生影响的成文法包括《联邦邮件欺诈法》、《股票买卖控制法》.以及后来发布的《贪污欺诈损害组织法案》。影响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最重要的成文法是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以及《贪污欺诈损害组织法案》、1995年《非公开交易证券诉讼法改革法案》和《萨班斯一奥克斯利法案》。

(一)1933年《证券法》

在某种程度上,1933年《证券法》。被认为是一项主要规范信息披露的法案。具体而言,该法案的出发点是为新发行证券的潜在购买者提供信息,从而使

购买者据以做出投资决策。

1933年《证券法》规定:凡是公开发行证券(包括股票和债券)的公司,必须向证券交易委员会呈送登记表,其中包括由注册会计师审计过的财务报表。如果登记表中有重大的误述或遗漏事项,那么呈送登记表的公司和它的注册会计师对于证券的原始购买人负有责任,注册会计师仅对登记表中经他审核和报告的误述或遗漏负责。

1933年《证券法》对注册会计师的要求颇为严格,表现在:其一,只要注册会计师具有普通过失,就对第三者负有责任;其二,将不少举证责任由原告转向被告,原告(证券购买人)仅需证明他遭受了掼失以及登记表是令人误解的,而不需证明他依赖了登记表或注册会计师具有过失,这方面的举证责任转向被告(注册会计师)。但是,1933年《证券法》将有追索权的第三者限定在二组有限的投资人——证券的原始购买人。

在1933年《证券法》里,注册会计师如欲避免承担原告损失的责任,必须向法院正面证明本身并无过失,或其过失并非原告受损的直接原因。因此,1933年《证券法》建立了注册会计师责任的标准,即注册会计师应当对他的普通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害负责,并

在解脱责任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其无辜,而非单单反驳原告的非难或指控。

(二)1934年《证券交易法》

与1933年《证券法》相比,1934年《证券交易法》有如下特点:首先,1933年《证券法》仅适用于新发行证券的购买者,而1934年《证券交易法》既适用于已发行证券的买者,又适用于已发行证券的卖者;其次,从对证据的要求看,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第18、(a)部分要求原告举出的证据,多于1933年《证券法》第11部分的要求。

1934年《证券交易法》规定:每个在证券交易委员会管辖下的公开发行公司(具有100万美元以上的总资产和500位以上的股东),均须向证券交易委员会呈送经注册会计师审计过的年度财务报表。如果这些年度财务报表令人误解,呈送公司和它的注册会计师对于买卖公司证券的任何人负有责任,除非被告确能证明他本身行为出于善意,且并不知道财务报表是虚伪不实或令人误解的。

与1933年《证券法》相比,1934年《证券交易法》涉及的财务报表和投资者数目要多。1933年《证券法》将注册会计师的责任限定在登记表中的财务报表和那些原始购买公司证券的投资者,但在1934.年

《证券交易法》中,注册会计师要对上市公司每午的年度财务报表和买卖公司证券的任何人负责。

不过,1934年《证券交易法》对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有所减轻。由于1934年《证券交易法》规定“除非被告确能证明他本身行为出于善意,且并不知道财务报表是虚伪不实或令人误解的”。这就将注册会计师的责任限定在重大过失或欺诈行为,而1933年《证券法》则涉及注册会计师的普通过失。

1934年《证券交易法》将大部分的举证责任也转向被告。但与1933年《证券法》不同的是,原告应当向法院证明他依赖了令人误解的财务报表,也就是说要证明这是他受损的直接原因。另外,1933年《证券法》要求注册会计师证明他并无过失,而1934年《证券交易法》比较宽大,只要求注册会计师证明他的行为“出于善意”(即无重大过失和欺诈)就可以了。

(三)1995年《非公开交易证券诉讼改革法案》

1995年12月,美国国会通过了《非公开交易证券诉讼改革法案》,商业企业和专业团体多年来不遗余力努力的目标终于初见成效。原告律师滥用诉讼体系的做法终于被关注,并受到限制。

法案较为重要的内容如下:

1.连带责任(指任一被告都有承担全部损失赔偿

的责任)被在一定条件下的比例责任(在非故意的情况下,每一被告仅按其责任比例承担最终判决的赔偿数额中的相应部分)所代替;

2.对原告诉讼律师的申诉规定了更加严格的标准,从而减少了对执业行为吹毛求疵的可能性,有效地控制了利用专业原告进行诉讼的行为;

3.“安全港”条款开始施行。根据此条款,以诚实、公正的态度出具的预测报告,在联邦证券法下,不必承担相应的责任;

4.证券欺诈行为不再被认为是《贪污欺诈损害组织法案。》中的“本质行为”,从而使原告不能在证券诉讼法案中任意提出高额损失赔偿。

(四)《贪污欺诈损害组织法案》

《贪污欺诈损害组织法案》是美国国会于1970年通过的,这是防止有组织犯罪的一个有力武器。如同谋杀、纵火、贿赂等罪名一样,该法案试图细化和特别制定出确切的欺诈罪名,例如邮件欺诈罪和证券交易欺诈罪等。很明显,符合“诈骗模式”的行为都是非法的,而“诈骗模式”被界定在10年内进行了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违法行为。

该法第三条对于注册会计师和其他被指控的人影响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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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会计》基础练习及 答案(1) 考友们都准备好考试了吗?本文“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会计》基础练习及答案(1)”,跟着一起来了解一下吧。要相信只要自己有足够的实力,无论考什么都不会害怕! 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会计》基础练习及答案(1) 1、下列关于中期财务报告的编制要求,表述正确的有( )。 A、企业在编制中期财务报告时,应当将中期视同为一个独立的会计期间,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应当与年度财务报表所采用的会计政策相一致 B、重要性程度的判断应当以中期财务数据为基础,而不得以预计的年度财务数据为基础 C、企业的会计政策变更发生在会计年度的第1季度,在财务报表的列报方面,企业只需要根据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编制第1季度和当年度以后季度财务报表,并对根据中期财务报告准则要求提供的以前年度比较财务报表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和比较财务报表的其他相关项目数字作相应调整 D、企业的会计政策变更发生在会计年度内第1季度之外的其他季度,在财务报表的列报方面,企业只需要根据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编制当季度和当年度以后季度财务报表,并对根据中期财务报告准则要求提供的以前年度比较财务报表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和比较财务报表的其他相关项目数字作相应调整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选项D,企业的会计政策变更发生在会计年度内第1季度之外的其他季度,在财务报表的列报方面,还需要调整以前年度比较财务报表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和比较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数字,以及在会计政策变更季度财务报告中或者变更以后季度财务报告中所涉及的本会计年度内发生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季度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 【点评】本题考查中期财务报告的编制要求。该知识点通常以文字叙述方式进行考查,考生需要熟悉掌握中期财务报告的编制要求:中期财务报告编制应遵循的原则;中期合并财务报表和母公司财务报表编报要求;比较财务报表编制要求;中期财务报告的确认与计量;中期会计政策变更的处理。 2、2×18年甲公司所属企业集团内各公司发生的下列交易或事项中,不考虑其他因素,会引起甲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金额增加的有( )。 A、甲公司持股80%的子公司乙公司某项其他债权投资本期公允价下降200万元 B、甲公司持股60%的子公司丙公司授予其管理人员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期末确认成本费用120万元 C、甲公司持股65%的子公司丁公司本期计提盈余公积80万元 D、甲公司持股55%的子公司戊公司发行一项可转换公司债券确认权益成分公允价值300万元 【正确答案】 BD 【答案解析】选项A,归属于甲公司所有者权益会减少;选项

2013年注册会计师会计第三章 存货(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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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第二章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1

第二章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本章考情分析 2010年教材主要变化 讲义提纲本章重难点精讲 跨章节知识点提示 本章考情分析 2011年教材第二、四节已删除,其他内容不变。 本章重难点精讲 注册会计师的中国注册会计师的 法律环境法律责任 第一节注册会计师的法律环境 一、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认定 二、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种类

一、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认定 二、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种类 根据《注册会计师法》,注册会计师因为违约、过失或欺诈,可能被追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 ◆一、会计师事务所侵权责任的事由 ◆二、利害关系人的范围 ◆三、诉讼当事人的列置 ◆四、执业准则的法律地位 ◆五、归责原则和举证责任分配 ◆六、会计师事务所的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

◆七、会计师事务所过失责任和过失认定标准 ◆八、会计师事务所免除责任的事由 ◆九、会计师事务所减责事由 ◆十、无效免责 ◆十一、赔偿顺位 ◆十二、侵权赔偿责任范围 ◆十三、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分支机构的连带责任 一、会计师事务所侵权责任的事由(第一条) 1.注册会计师的法定业务 2.对“不实报告”的界定 1.注册会计师的法定业务 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执行以下四类审计业务,即: (1)企业财务报表审计; (2)企业验资; (3)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中的审计;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2.对不实报告的界定(第二条第二款) (1)不实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定并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后施行的执业准则和规则以及诚信公允的原则,出具的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审计业务报告,应认定为不实报告。 (2)在界定不实报告时,关键依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行为过程中是否违反了下列法律法规: ①法律法规,比如《注册会计师法》; ②执业准则,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是一个完整的体系; ③诚信公允原则,具体内容与教材第三、四章有关。 (3)在界定不实报告时,主要看审计业务报告是否存在以下“瑕疵”: ①虚假记载;②误导性陈述;③重大遗漏。 【例题1·多选题】注册会计师在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中,如果违反 (ABCD )并且出具的审计业务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这样的审计业务报告可能被界定为不实报告。 A.《注册会计师法》 B.审计准则 C.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 D.独立性原则 【答案】ABCD 【解析】《司法解释》第二条明确规定选项A、B、C、D均为不可违反。 二、利害关系人的范围(第二条) 1.利害关系人的含义(第二条第一款,重点掌握)

CPA税法习题讲义一章

第一章税法概论 本章重点与难点问题主要有:税法原则,税收法律关系,税法要素,税法制定机关与级次,现行税法体系,税收执法权的划分。 ■重点内容精讲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组成——权利主体、客体、内容 三、税法构成要素: 1.纳税人(与负税人、扣缴义务人) 2.征税对象(与课税对象相关的两个概念:税目、计税依据) 3.税率 4.纳税期限 四、税收立法机关与级次 税法制定与法律级次可概括为:

五、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一)税法分类 (二)现行税法构成: 1.我国现行税法体系由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构成。 2.我国目前税制基本上是以间接税和直接税为双主体的税制结构。 六、我国税收经管体制 (一)税收经管体制 是在各级国家机构之间划分税权的制度或制度体系。税收经管权限按大类可划分为税收立法权和税收执法权。 (二)税收执法权具体包括:税款征收经管权、税务稽查权、税务检查权、税务行政复议裁决权及其他税务经管权。 (三)税务机构设置和税收征管范围划分 【提示】自2009年1月1日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经管;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税局经管。以2008年为基年,2008年底之前国税局、地税局各自经管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作调整。 (四)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税收收入划分 ■近年考题评析一、单项选择题 1.(2010年)下列关于税收法律关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税法是引起法律关系的前提条件,税法可以产生具体的税收法律关系 B.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双方法律地位并不平等,双方的权利义务也不对等 C.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的各级国家税务机关是税收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之一 D.税收法律关系总体上与其他法律关系一样,都是由权利主体、权利客体两方面构成 [答疑编号2710010101] 『正确答案』C 『答案解读』选项A ,税法是引起税收法律关系的前提条件,但税法本身并不能产生具体的税收法律关系;选项B ,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双方法律地位平等;选项D ,税收法律关系在总体上与其他法律关系一样,都是由权利主体、客体和法律关系内容三方面构成的。 2.(2009年)下列法律中,明确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的是( )。 A.《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注册会计师cpa注会东奥会计网校张志凤会计基础班课件讲义

前言 一、考试题型题量 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表

三、近三年命题规律 (一)题目类型特点 会计考题包括客观题和主观题两部分。客观题包括单项选择题和多项选择题,以考核考生对《会计》一书的基本理论、基本概念、基本方法的掌握程度。主观题包括计算分析题和综合题,考核考生对《会计》一书全部业务方法的综合运用能力、融会贯通能力和紧密联系实际的实务操作能力。 (二)命题规律 从近三年《会计》的试题来看,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覆盖面宽,考核全面; 2.重视测试考生对知识的理解,实际应用、职业判断能力; 3.注重热点,突出重点,体现及时掌握新知识、新内容,实现知识更新的要求; 4.综合性较强。 四、复习方法 (一)明确目标,制定并执行学习计划; (二)全面研读大纲和教材,把握教材之精髓; (三)加强练习。 第一章总论 本章考情分析 本章内容是会计准则中的基本准则,对全书后续章节具有统驭作用。近3年考题为客观题,分数不高,属于不重要章节。

20XX 年教材主要变化 本章删除了“第六节 会计科目”一节的内容。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 第一节 会计概述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由基本准则、具体准则、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和解释公告等组成。 第二节 财务报告目标 财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 总 论

第三节会计基本假设与会计基础 一、会计基本假设 (一)会计主体 会计主体,是指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空间范围。 会计主体不同于法律主体。一般来说,法律主体就是会计主体,但会计主体不一定是法律主体。 (二)持续经营 持续经营,是指在可以预见的将来,企业将会按当前的规模和状态继续经营下去,不会停业,也不会大规模削减业务。 在持续经营假设下,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明确这一基本假设,就意味着会计主体将按照既定用途使用资产,按照既定的合约条件清偿债务,会计人员就可以在此基础上选择会计政策和估计方法。 (三)会计分期 会计分期,是指将一个企业持续经营的生产经营活动划分为若干连续的、长短相同的期间。 在会计分期假设下,会计核算应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报告。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年度和中期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 (四)货币计量 货币计量,是指会计主体在财务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以货币计量,反映会计主体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会计基础 企业会计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第四节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一、可靠性 可靠性要求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二、相关性 相关性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三、可理解性 可理解性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四、可比性 可比性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具体包括下列要求: (一)同一企业对于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 (二)不同企业同一会计期间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即对于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不同企业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以使不同企业按照一致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基础提供有关会计信息。 【例题1·多选题】下列项目中,不违背会计核算可比性要求的有()。 A.当无形资产价值恢复时,将以前年度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转回 B.由于利润计划完成情况不佳,将以前年度计提的坏账准备全额转回 C.由于资产购建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将借款费用由资本化核算改为费用化核算 D.某项专利技术已经陈旧,将其账面价值一次性核销 E.将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由公允价值模式改为成本模式

注会第三章存货解析版

第三章存货 一、本章概述 (一)内容提要 存货是企业中重要的流动资产项目。本章阐述了存货的确认、计量和记录方法,属于教材“会计要素”内容中的重点章节之一。本章的重点内容是存货的计量,存货的计量在每年的试题中都会有所体现,考点主要集中在入账价值的计算、期末计价的调整、存货发出计价的计算等内容。 考生应掌握: 1.存货入账价值的确定。特别关注外购方式、投资者投入方式、债务重组方式、非货币性交易方式、委托加工方式下入账成本的计算; 2.先进先出法、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和移动加权平均法下存货发出成本和期末结余成本的计算; 3.存货可变现净值的计算及减值准备的计提; 4.存货盘盈、盘亏的科目归属。 (二)历年试题分析 二、知识点精讲 3.1 存货的确认和初始计量 3.1.1 存货的概念及确认条件 (一)存货的概念 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二)存货的确认条件 1.存货所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3.1.2 存货的初始计量 (一)入账价值基础 历史成本或实际成本 (二)不同取得渠道下,存货的入账价值构成 1.购入方式 (1)非商业企业 购入存货的入账成本=买价+进口关税+其他税费+运费(内扣7%形成进项税额)、装卸

费、保险费 注:仓储费(不包括在生产过程中的仓储费)是计入当期损益的。 经典例题-1【单选题】某工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乙种原材料5000吨,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售价每吨为1200元,增值税额为1020000元。另发生运输费用60000元,装卸费用20000元,途中保险费用为18000元,原材料运抵企业后,验收入库原材料为4996吨,运输途中发生合理损耗4吨。该原材料的入账价值为()元。 A.6078000 B.6098000 C.6093800 D.6089000 [答疑编号3757030101]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 由于合理损耗列入存货的采购成本,而且运输费用要抵扣7%的进项税,所以,该原材料的入账成本=1200×5000+60000×(1-7%)+20000+18000=6093800(元)。 会计分录如下: 借:原材料 60938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20000+60000×7%) 1024200 贷:银行存款 7118000 (2)商业企业 企业在采购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等进货费用,应当计入存货的采购成本,也可以先进行归集,期末根据所购商品的存销情况分别进行分摊,对于已售商品的进货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主营业务成本);对于未售商品的进货费用,计入期末存货成本。企业采购商品的进货费用金额较小的,也可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销售费用)。 经典例题-2【多选题】下列各项与存货相关的费用中,应计入存货成本的有()。 A.材料采购过程中发生的保险费 B.材料入库前发生的挑选整理费 C.材料入库后发生的储存费用 D.材料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装卸费用 E.材料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用

注册会计师的职业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5章注册会计师的职业责任和法律责任 一、学习目标 通过本章的学习,你应当能够: 1.理解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的内容; 2.了解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成因; 3. 理解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类型; 4. 了解审计期望差距形成的原因; 5. 理解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避免法律诉讼的措施。 二、主要内容 1.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 (1)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据以得出合理的审计结论,发表恰当的审计意见,然后通过签署审计报告确认其责任。 (2)发现错误与舞弊的责任 在财务报表审计中,注册会计师按照准则的规定实施审计工作,获取财务报表在整体上不存在重大错报的合理保证,无论该错报是由于舞弊还是错误导致。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职业怀疑态度,按审计准则的要求,充分考虑审计风险,通过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合理保证能够发现导致财务报表重大错报的错误和舞弊。 (3)关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责任 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的目的并不是专门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而是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在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以及评价和报告审计结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充分关注被审计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的重大影响。如果有迹象表明,被审计单位可能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该行为的性质及发生的环境,并获取其他适当信息,以评价其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 2.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成因 从大量的审计诉讼案件来看,导致注册会计师面临法律责任的原因主要来自以下三个方面: (1)法律环境的变化 ①对注册会计师的诉讼案件大量增加。近十年来,企业经营失败或者因管理层舞弊造成破产倒闭的事件剧增,投资者和贷款人蒙受重大损失,受害人往往将

2019年注册会计师税法考试真题及答案解析

2019年注册会计师税法考试真题及答案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司机收取管理费用,应缴纳增值税。该业务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中的( )。 A交通运输服务 B居民日常服务 C物流辅助服务 D商务辅助服务 【答案】A 【解析】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照“交通运输服务陆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知识点】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P33) 2.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所用的下列方法中,符合税法规定的是( )。 A股息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B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去特许权摊销费用为应纳税所得额 C租金所得以租金收入减去房屋折旧为应纳税所得额 D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收入减去财产原值为应纳税所得额 【答案】A 【解析】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选项ABC); (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选项D);(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知识点】非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P240) 3.某居民企业2018年度境内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万元;设立在甲国的分公司就其境外所得在甲国已纳企业所得税60万元,甲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该居民企业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是( )。 A 940万元 B 1200万元 C 1018万元 D 1060万元 【答案】B 【解析】在甲国的应纳税所得额=60÷30%=200(万元),该居民企业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境内应纳税所得额+境外应纳税所得额=1000+200=1200(万元)。 【知识点】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P481) 4.下列情形中,应该从租计征房产税的是( )。 A融资租赁租出房产的 B以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进行自营的 C接受劳务抵付房租的 D具有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自用的 【答案】c 【解析】选项ABD:均从价计征房产税。

2018年注册会计师会计基础练习及答案(7)含答案

2018年注册会计师会计基础练习及答案(7)含答案 2018年注册会计师会计基础练习及答案(7) 一、单项选择题 1. 下列各项中,体现实质重于形式这一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是( )。 A. 确认预计负债 B. 对存货计提跌价准备 C. 对外公布财务报表时提供可比信息 D. 将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视为自有资产入账 【答案】D 【解析】选项A、B,体现谨慎性要求;选项C,体现可比性要求;选项D,形式上不属于承租人的自有资产,但是从实质上承租人已取得对该项资产的控制,应作为自有资产核算,因此体现实质重于形式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2. 下列项目中,能够引起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同时变动的是( )。 A. 盈余公积转增资本 B. 董事会宣告分派股票股利 C. 股东大会通过董事会提出的分派现金股利方案 D. 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 【答案】C 【解析】选项A,属于所有者权益项目内部转变;选项B,董事会宣告分派股票股利只需做备查簿登记,不需要做会计处理,不影响所有者权益或负债;选项C,需要减少未分配利润,增加应付股利;选项D,增加资产、所有者权益,但不会增加负债。 3. 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利得或损失的是( )。 A. 处置固定资产产生的营业外收入

B. 处置无形资产产生的营业外支出 C.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其他综合收益 D. 发行股票产生的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答案】D 【解析】选项D,发行股票产生的资本公积属于溢价收入,是计入股本溢价明细科目 的,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或损失是通过“其他综合收益”核算的,不包括资本公积 (其他资本公积)。 4. 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这遵循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是 ( )。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 目录 1简介 2界定 3成因 4问题 1简介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承办业务的过程中,未能履行合同条款,或者未能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或出于故意未按专业标准出具合格报告,致使审计报告使用者遭受损失,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或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按照应该承担责任的内容不同,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可分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三种责任可以同时追究,也可以单独追究。 2界定 (一)注册会计师过错归责原则 1.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也应承担民事责任。执行这一原则主要不是根据责任人的过错,而是根据损害的客观存在、行为人的活动以及行为人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的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而

特别加重其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点是不管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只要其他侵权条件成立就必须承担民事责任。 2.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在过错责任原则下,无过错即无责任,即使造成了事实上的侵权行为,只要当事人没有过错就不必承担民事责任。过错责任原则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一般的过错责任原则,另一种是过错推定原则。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举证责任的不同:在一般的过错原则下,举证责任在原告一方,奉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过错推定原则下,举证责任倒置给被告,若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被法律推定其有过错。 (二)过错推定原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的理由 1.有利于维护注册会计师的生存空间。从我国《民通则》的规定和现代侵权法的发展趋势来看,无过错责任仅在环境污染、高危作业、产品责任等少数几个领域之中,而且背后通常有着强大的责任保险来做支撑,即透过保险制度将责任分散到大众之中。尽管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和执业风险基金在我国已经出现,但其发展时间较短、制度又未完善,如果贸然对注册会计师适用无过错责任,势必将会导致该行业成为“高危行业”,大量的业界人才纷纷逃离,造成行业萎缩,而留下来的少量注册会计师出于竞争减少和审计风险的考虑,自然会大幅提高审计费用,这样将变相增加上市公司乃至整个社会的成本负担,因此无过错责任不可取。

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知识点整理精品完整版

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知识点整理精品完整版

第一章税法总论 第一节税法的概念 知识点:税法及其特征一、 税收与现代国家治理 1.税收:是政府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政治权力,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2.税收在现代国家治理中发挥重大作用(了解) 3.特征: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 二、税法及特征 1.含义: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 法内容主要包括:各税种的法律法规以及为了保证这些税法得以实施的税收征管制度和税收管理体制。 2.特征:义务性法规;综合性法规 “义务性”是由税收的无偿性、强制性决定的; “综合性”是由税收分配关系和税收法律关系的复杂性所决定的。税 法与税收关系: 税收的本质特征具体体现为税收制度,而税法则是税收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二 者关系概括为:有税必有法,无法不成税。 第二节税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知识点:税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一、税法的地位 1.税法属于国家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部门法,它是调整国家与各个经济单位及公民个人分配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 2.性质上属于公法。 3.税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税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1.税法与《宪法》的关系:《宪法》第五十六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税法与民法的关系:区别:民法调整方法的主要特点是平等、等价和有偿;税法带有明显的国家意志和强制,调整方法主要采用命令和服从的方法。联系:当税法的某些规范同民法的规范基本相同时,税法一般援引民法条款。当涉及税收征纳关系时,一般应以税法的规范为准则。 3.税法与《刑法》的关系 《刑法》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税法则是调整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其调整的范围不同。两者也有一定的联系。 4.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联系:税法具有行政法的一般特性。 区别:税法具有经济分配的性质,并且经济利益由纳税人向国家无偿单方面转移,一般行政法不具备;行政法大多为授权性法规,而税法是义务性法规。 第三节税收法定原则 知识点:税法原则 一、税法的原则 税法的原则反映税收活动根本属性,是税收法律制度建立的基础。包括税法基本原则和税法适用原则。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首次在党的文件中明确提出这一最根本的税法原则。

注册会计师考试《会计》基础练习及答案(1)

注册会计师考试《会计》基础练习及答案 (1) (一) 1、下列关于中期财务报告的编制要求,表述正确的有( )。 A、企业在编制中期财务报告时,应当将中期视同为一个独立的会计期间,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应当与年度财务报表所采用的会计政策相一致 B、重要性程度的判断应当以中期财务数据为基础,而不得以预计的年度财务数据为基础 C、企业的会计政策变更发生在会计年度的第1季度,在财务报表的列报方面,企业只需要根据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编制第1季度和当年度以后季度财务报表,并对根据中期财务报告准则要求提供的以前年度比较财务报表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和比较财务报表的其他相关项目数字作相应调整 D、企业的会计政策变更发生在会计年度内第1季度之外的其他季度,在财务报表的列报方面,企业只需要根据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编制当季度和当年度以后季度财务报表,并对根据中期财务报告准则要求提供的以前年度比较财务报表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和比较财务报表的其他相关项目数字作相应调整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选项D,企业的会计政策变更发生在会计年度内第1季度之外的其他季度,在财务报表的列报方面,还需要调整以前年度比较财务报表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和比较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数字,以及在会计政策变更季度财务报告中或者变更以后季度财务报告中所涉及的本会计年度内发生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季度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 【点评】本题考查中期财务报告的编制要求。该知识点通常以文字叙述方式进行考查,考生需要熟悉掌握中期财务报告的编制要求:中期财务报告编制应遵循的原则;中期合并财务报表和母公司财务报表编报要求;比较财务报表编制要求;中期财务报告的确认与计量;中期会计政策变更的处理。 2、2×18年甲公司所属企业集团内各公司发生的下列交易或事项中,不考虑其他因素,会引起甲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金额增加的有( )。

2018年注会会计科目习题(第三章存货)

第三章存货 一、单项选择题 1.(2017年)下列各项中,应计入存货成本的是()。 A.超定额的废品损失 B.季节性停工损失 C.采购材料入库后的存储费用 D.新产品研发人员的薪酬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选项A,计入当期损益;选项C,属于仓库管理支出,计入管理费用;选项D,研发人员的薪酬费用化的金额计入当期管理费用,资本化的金额计入无形资产成本。 2.(2017年)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1月1日,甲公司库存原材料的账面余额为2500万元,账面价值为2000万元;当年购入原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300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510万元,当年领用原材料按先进先出法计算发生的成本为2800万元(不含存货跌价准备);当年末原材料的成本大于其可变现净值,两者之差为300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2017年12月31日原材料的账面价值是()。 A.2400万元 B.2710万元 C.3010万元 D.2200万元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甲公司2017年12月31日原材料账面价值=原材料账面余额(2500+3000-2800)-存货跌价准备余额300=2400(万元) 3.(2017年)2×16年12月31日,甲公司持有乙原材料200吨,单位成本为20万元/吨,每吨乙原材料可加工生产丙产成品一件,该丙产成品售价为21.2万元/件,将乙原材料加工至丙产成品过程中发生加工费等相关费用共计2.6万元/件。当日,乙原材料的市场价格为19.3万元/吨。甲公司2×16年财务报表批准报出前几日,乙原材料及丙产成品的市场价格开始上涨,其中乙原材料价格为19.6万元/吨,丙产成品的价格为21.7万元/件,甲公司在2×16年以前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2×16年12月31日就持有的乙原材料应当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是()。 A.80万元 B.280万元 C.140万元 D.189万元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丙产成品的成本=200×20+200×2.6=4520(万元);丙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200×21.2=4240(万元),成本大于可变现净值,丙产成品发生减值,因此乙原材料发生减值。乙原材料的可变现净值=200×21.2-200×2.6=3720(万元),乙原材料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200×20-3720=280(万元)。 4.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18年购入甲材料150公斤,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为9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53万元。发生运输费用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为1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1万元。另发生包装费用3 万元,途中保险费用为2.6万元。原材料运抵企业后,验收入库的甲材料为148公斤,运输途中发生合理损耗2公斤。不考虑其他因素,A公司甲材料的入账价值为()。 A.914.6万元 B.910万元

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界定

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界定 随着注册会计师地位日益提高,其负担的法律责任也在不断增长。近几年来,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生了一系列震惊整个行业及社会的案件,中小型的注册会计师案也日趋增加。司法界在使用现行法律处理这些案件时也遇到了一些困难,主要表现在对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的界定上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 一、我国现行法律对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我国法律对注册会计师及其事务所的法律责任规定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规范中,责任形式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从相关法律可知注册会计师违反相应法律规定将会受到警告责令改正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事务所还会被责令停业,相关注册会计师还会被撤销其从业资格。但对具体的违法行为没有做出规定,法律责任界定上也存在模糊和矛盾。我国对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主要是赔偿损失这种形式,同样也只对虚假陈述等主观违反职业准则行为做出了规定,但未对过失违反准则行为应承担怎样的民事责任做出规定。同时对故意重大过失普通过失等没有明确地加以界定,大部分专向性立法只对注册会计师的故意违反职业准则行为做出了规定,并且相当之简单,不能足够解决我国现在面临的各种注册会计师故意违法行为引起的纠纷案件。 二、要对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做出正确的界定,必须先明确相关概念的内涵和外延 (一)分清审计责任与被审计单位的责任 注册会计师的业务主要分为鉴证业务和相关服务业务。鉴证业务主要是审计业务,包括: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我国《公司法》要求各类公司依法接受注册会计师的审计。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4、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除审计业务外,注册会计师还办理其他鉴证业务,例如审阅、预测性财务信息审核、内部控制审核。相关服务业务主要包括税务服务、管理咨询、会计服务等。在实务中,注册会计师即不能用行政监督手段也无法用司法监督手段,加之审计成本的约束,不能也无法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正确性和完整性做出百分之百的保证意见,也无法对会计报表的全部错弊负有责任。注册会 《独立审计准则》及相关准则下做出诚实的审计报告。计师只能保证起在遵循《注册会计师法》 在当今社会,注册会计师被控告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其中有的是审计报表使用者误解被审计单位责任与注册会计师责任。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被审计单位负有以下会计责任: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包护资产安全和完整;保证提交审计的会计资料真实、合法和完整。由于被审计单位的错误、舞弊和违法行为而给他人造成损失,而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上述行为发表了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时,注册会计师就不应承担责任而应有被审计单位承担。另外,由于被审计单位经营失败,无力清偿借款或无法达到投资人期望的收益,而债权人和投资者不理解经营失败和审计失败的区别,在被审计单位处得不到补偿就寄希望于注册会计师。如果不是注册会计师的原因给被审计单位或第三人造成损失,注册会计师将不负法律责任。 (二)区分违约过失欺诈 1.违约。所谓违约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所承担的法律后果(参考1)。例如注册会计师违反了与被审计单位审计业务协定书、保密协定书等。注册会计师违约给他人造成损失时,应负违约责任。《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二条就规定了注册会计师违约给被审计单位造成损失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2.过失。在我国刑法学中,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参考2)。在

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各章节重难点归纳

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各章节重难点归纳 以下为高顿注册会计师频道搜集到的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会计》重点、难点章节归纳:第二章增值税法 增值税征税范围(一般、视同销售、征免税规定、与营业税划分);税率与征收率的使用;一般纳税人的应纳税额计算;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计算进口货物应纳增值税;掌握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的适用范围、免抵退税的应用。 第三章消费税法 征税范围和征税环节;生产环节消费税计算,尤其是自产自用;委托加工环节消费税计算,特别是双方的处理;进口应税消费品消费税计算,重点是组价;消费税零售环节、批发环节应纳消费税计算;消费税的扣税的范围、方法、环节;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地点。 第四章营业税法 营业税的税目划分和税率;营业税的计税依据;营业税的税额计算;营业税与增值税的范围划分;税收优惠。 第五章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计税依据(掌握一般规定和特殊规定);税额计算(重点掌握税率);优惠。 第六章关税法 关税的完税价格,包括进口的一般的、特殊的,还有出口的;关税的税额计算,主要是进口环节的三税要同时考虑 第七章资源税法 资源税的税目(七个)和纳税人;资源税的课税数量的基本规定;应纳税额的计算(从量、从价);税收优惠;资源税的时间和地点。 第八章土地增值税法 征税范围;扣除项目;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房地产企业的清算。 第九章房产税法、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和耕地占用税法 房产税纳税人、计税依据、税率(记忆)、优惠政策、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的确定、应纳税额的计算、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耕地占用税纳

税义务人、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章车辆购置税法和车船税法 车辆购置税的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税额的计算、减免税优惠;车船税的计税依据、税额的计算、减免税优惠。 第十一章印花税法和契税法 印花税13个税目、税率、计税依据及应纳税额计算;契税征税对象、纳税人、计税依据、减免税优惠。 第十二章企业所得税法 居民与非居民的判定标准、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与调整、应纳税额的计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十四章国际税收协定 税收管辖权三种类型、国际重复征税三种类型(法律性、经济性、税制性)、产生原因、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主要方法(免税法、抵免法)。 第十五章税收征收管理法 税务管理:登记管理、发票管理、申报管理;税款征收:原则(优先)、制度;税务检查:权利(共6项);纳税担保:保证人、纳税抵押。

2015会计学基础复习题与答案

第1章绪论 一、单项选择题 1.近代会计是以()为标志。 A.官厅会计 B. 复式簿记 C. 注册会计师协会 D. 成本会计2.古代会计是以()为主的。 A.官厅会计 B. 民间会计 C. 单式记账 D. 复式记账3.会计最基本的职能是()。 A. 反映 B. 控制 C. 监督 D. 预测 4.下列不属于会计信息质量基本要求的是()。 A. 可靠性原则 B. 谨慎性原则 C. 货币计量原则 D. 可比性原则 5.“四柱清册”产生于()。 A. 西周 B.唐代 C. 宋代 D. 清代 6.计提坏账准备是体现()要求。 A. 可靠性原则 B. 谨慎性原则 C. 配比原则 D. 相关性原则 7.会计的本质是()。 A. 提供会计信息 B. 经济管理 C. 认定受托责任 D. 决策8.下列不能构成会计主体的是 A. 业主个人 B. 子公司 C. 分公司 D. 某一车间 9.会计循环的最后环节是()。 A. 对账 B. 结账 C. 编制报表 D. 登记账簿 10.会计计量属性目前应用最多的是()。 A. 历史成本 B. 重置成本 C. 可变现净值 D. 公允价值 二、多项选择题 1.会计学的发展阶段包括()。 A. 古代会计 B. 近代会计 C. 现代会计 D. 管理会计 2.现代会计的两个重要标志是()。 A. 注册会计师 B. 会计电算化 C. 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分离 D. 复式簿记系统 3.下列属于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是()。 A.可靠性 B.准确性 C.可理解性 D. 实质重于形式

4.会计信息的基本载体是()。 A. 会计凭证 B. 会计账簿 C. 会计报表 D. 复式记账 5.会计前提包括()。 A.会计主体 B. 持续经营 C.会计分期 D.货币计量 6.会计基础包括()。 A.复式记账 B.权责发生制 C.收付实现制 D.资金运动 7.我国《会计法》明确提出会计具有()基本职能。 A.管理 B.计划 C.核算 D.监督 8.会计核算方法包括()等。 A.会计主体 B.设置账户 C.复式记账 D.财产清查 9、会计确认的标准包括()。 A.可定义性 B.可计量性 C.相关性 D.可靠性 三、判断题 1.财务会计的对象与管理会计的对象都是企业经营资金运动,它们在时间和空间上是统一的。()2.会计主体与法律主体是一致的。()3.会计主体是假定了会计工作空间,会计分期是假定会计工作时间。()4.我国规定会计核算只能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5.一贯性也称可比性原则,只是强调同一企业前后不同时期(纵向)之间的可比。()6.明晰性原则要求会计信息越简单越好。()7.权责发生制与配比原则是以会计分期为前提而存在的。()8.会计主体一定是法律主体,而法律主体不一定是会计主体。()9.相关性的要求使得会计信息可靠性受到一定影响。()10.可比性原则就是指一个企业会计处理方法不得改变。()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B 2.A 3.A 4.C 5.C 6.B 7.C 8.A 9.C 10.A 二、多项选择题 1.ABC 2.BC 3.ACD 4.ABC 5.ABCD 6.BC 7.CD 8.BCD 9. ABCD 三、判断题 1×2.×3.√4.×5.√6.×7.√8.×9.√10.× 第2章会计要素与会计等式 一、单项选择题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试题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试题 一、多项选择题 1.丙会计师事务所审计S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时,制定的审计计划存在明显疏漏,导致最终出具了不实报告。对于该事项,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承担补充责任 B.利害关系人因为信任该不实报告而遭受损失的,既有权请求S上市公司清偿全部债务,也有权要求丙会计师事务所清偿全部的债务 C.S上市公司清偿了全部债务后,可以就收费金额向丙会计师事务所追偿 D.丙会计师事务所就其所出具的不实报告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为该审计报告中的不实审计金额 2.下列关于事务所侵权赔偿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先由被审计单位赔偿,剩余部分由被审计单位全部承担 B.在事务所侵权赔偿诉讼案件中,如果涉及多个责任主体,并且多个责任主体之间没有连带关系且存在补充责任,那么就需要确定这些责任主体之间的赔偿顺序 C.审计报告使用人由于信赖不实审计报告而从事相关交易导致损失的,如果注册会计师承担补充责任,应当由被审计单位承担第一顺位的责任,事务所承担在后顺位的责任 D.如果事务所能够证明存在免责事由的,可以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在判断会计师事务所因违反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规则以及诚信公允原则而出具的报告是否为不实报告时,主要看审计业务报告是否存在()。

A.虚假记载 B.误导性陈述 C.非重大遗漏 D.明显微小错报 4.下列关于诉讼当事人位置的规定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利害关系人未对被审计单位提起诉讼而直接对会计师事务所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该告知其对会计师事务所好被审计单位一并提起诉讼 B.利害关系人拒不起诉被审计单位的,人民法院无需通知被审计单位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C.利害关系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分支机构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会计师事务所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D.利害关系人提出被审计单位出资人虚假出资但事后未补足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出资人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5.会计师事务所因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对外出具不实报告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承担举证责任 B.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不用承担责任 C.会计事务所在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与该案件相关的执业准则、规则,但是为了遵守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保密原则,不能提交审计工作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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