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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地农民养老问题的思考

失地农民养老问题的思考
失地农民养老问题的思考

浅谈失地农民养老问题的成因

及其解决方法

09电气5班陈健20092390

摘要: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城市化过程中,失地农民数量不断增加,成为城乡之间的特殊群体。由于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失地农民的养老日益成为社会问题。

关键字:失地农民养老

我国是农业大国,农民人口就有9亿多,千百年来,农民和土地如同血肉相连,是不可分割的一个共同体。对于农民来说,土地就是他们的根系,是他们生活的保障。随着党的十六大报告用了很大的篇幅讨论“三农”问题,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十届人大会议将三农问题的解决提到了很重要的位置,认为农村工作是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没有农村的现代化,就没有全面的现代化;没有农村小康社会的全面建设,就没有全国小康社会的全面建设。于是在我们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希望放在城市化的道路上时,生产方式的改变,剥离出了一时间手足无措的农民,于是一个新的社会群体——失地农民,随之迅速扩大。

土地是农业之本,是农民的生活来源和衣食保障,更是我国传承几千年的家庭养老的经济基础和依靠。建国以来我国农村的家庭养老、集体养老、社会养老都与土地制度的变化有着紧密的联系:建国初期,确立农民土地个人所有,农村养老以家庭保障为主;人民公社时期,农民土地个人所有制变为集体所有制,形成了以集体保障和家庭养老相结合的农村养老格局;改革开放后,实行农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土地制度,最终形成了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支持的养老保险制度。可以说,我国农村养老的历史同时也是一部土地制度改革变迁的历史。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

快,我国土地形势也越来越不容乐观,而且随着耕地面积的减少,失地农民的大幅增多,他们的养老问题日益突出。失地农民在失地同时也失去了农民身份,但并没有同时获得市民待遇。他们既没有农民的土地保障,也没有一般市民的稳定工作和城镇福利,更得不到失业工人的“三保”。因为土地被征用后,失地农民无法再从土地上获得保障和生活来源,但又享受不到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失地农民就成了游离于城乡之间的“边缘人”。

在征地过程中,失地农民的利益往往受到严重损害,养老难以保障,问题主要存在于以下方面:

首先征地补偿低,与市场经济规则不相适应,农民经济利益损失大。农民被征地后通常可以获得政府和用地单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土地补偿费,而各地在制订征地标准时,往往按地块来测算年产值,并由此确定年产值倍数,并不计算其他增值价值和机会成本,从而造成同地不同价等问题,损害了一些被征地农民的利益。而且补偿款数额低,只能维持农民近期生活,难以让失地农民保持以前的生活水平,更不用说失地后就业、安置等费用。而有些地方的补偿额甚至达不到国家标准,拖欠农民补偿款。这对失地农民的养老十分不利。

其次安置办法单一,失地农民缺乏长远保障。目前的安置费只是保证农民在失去土地后几年以内生计的一次性货币补偿,而对失地农民的居住安顿、重新就业等问题则考虑得很少。一些用地单位承诺给被征地农民安置就业,但由于多种原因,安置就业承诺往往难以实现。即使安置了就业,很多失地农民也因为文化素质和知识技能低下等原因在失地后很容易陷入失业的困境,更不用说解决养老问题。

最后征地过程缺乏规范,失地农民合法权益难以保障。征地过程中违规违法操作现象主要是有关政府部门或用地单位未征得农民同意,擅自强行征地;低价征收,高价出售。一些地方政府以各种理由将有升值潜力的农用地以低价征收,然后再以市场价格高价出售,征地手续不合法等,这导致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根据

2007 年开展的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清查结果显示,全国“以租代征”涉及用地2.20 万公顷,违规新设和扩大各类开发区涉及用地6.07 万公顷,未批先用涉及土地面积15 万公顷③,违规违法用地的形势严峻。土地被征用后,失地农民的收入水平呈总体下降趋势,尤其是老年人不再具有收入来源或收入明显减少。而且由于失地农民文化素质低,又面临失业,势必冲击着目前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因此,失地农民的养老问题必须重视起来。失地农民养老问题的解决将对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起着积极的作用。

失地农民的养老问题原因众多,而要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强化政府责任。因为无论从政府在维护社会公平中的责任看,还是从政府在实际征地过程中获得了最大利益的角度看,在为失地农民解决养老问题时政府都应该承担主要的责任。2009 年9 月1 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新农保、《指导意见》),标志着全国新农保试点工作正式启动,争取在2020 年前覆盖全国,届时中国农民60 岁以后都将享受到国家普惠式的养老金。这标志着中央财政对于农村养老的分担的开始,也被看作是具有和2006 年废除农业税同样意义的举措———中国亿万农民有史以来第一次可以享受到有国家财政补贴的养老生活。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模式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年满60周岁、符合相关条件的参保农民可领取基本养老金。新农保对整个农民养老尤其是失地农民的养老意义重大。这表示当失地农民不能依靠“土地防老”时,“社会养老”可以成为他们的新选择。但是,新农保并不能彻底解决失地农民的养老问题,而且相对于其他农民而言,失地农民缺少了“土地”这一层保障。而土地恰恰是农民最重要的生活来源和经济基础。因此,要解决失地农民的养老问题需要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多方面努力,构筑多元化的“失地农民”养老体系,有以下方法:

改革现行征地制度,维护农民权益。我国有关土地征用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这是导致土地被违法违规占用的重要原因。今年9 月,有关职能部门提出要抓紧推进征地制度的改革,总的方向是缩小征地范围,提高补偿标准。征地问题是属于城乡关系的焦点问题,一些地方出现不规范的征地,损害农民利益,加重养老负担。要把经营性用地和公益性用地分开,缩小征地范围。由于很多营利性项目用地以“公共利益需要”的名义征地,导致征地过多过滥。所以我们应当严格立法,把经营性用地和公益性用地分开,缩小政府征地范围,减少失地农民的损失。同时要引入市场机制,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现行法律规定的征地补偿费,没有体现土地的潜在收益和利用价值,没有体现土地市场的供需状况,不符合市场经济运行规律。所以,在土地征用过程中,要引入市场机制,提高公益性用地补偿标准,按市场价格补偿经营性用地。同时,让农民直接参与征地的全过程,以保证他们对土地的使用权、处置权等得到充分尊重,利益得到有效保障。

在新农保的基础上完善“土地换保障”。新农保主要是对农民养老最基本的保障,农民可以领取的最基本养老费用为55 元,如果农民尤其是一些经济条件相对较好的地区的农民想要在将来养老时候维持正常生活水平,那就需要多缴纳个人账户养老金。失地农民在土地被征用的情况下可以参加土地换保障来提高自己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为将来养老做准备。土地换保障主要是农民在自己承包的土地被征用或流转后,得到的经济补偿不再是货币,而是以这些经济补偿为基金建立的社会保险,这种模式符合《土地管理法》的立法精神,适用于有土地没劳动力和土地被国家征用等情况的部分农民。在很多地区如嘉兴、成都等都已经实施并且效果良好。土地征用款是农民失去土地后维持可持续生计的惟一资本,政府积极引导失地农民投资于养老保障,是维护他们切身利益的重要举措。只有切实解决了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才能降低企业吸纳失地农民的成本,增强失地农民的就业竞争力,从而为他们的长远发展拓展空间,进而形成“以土地换保障,

以保障促就业,以就业促发展”良性循环。

加强培训,广开渠道促进就业。由于很多农民缺少受教育和职业培训机会,导致他们整体文化水平低、职业技能差。在失去土地后,为了保证失地农民的充分就业,必须建立失地农民的就业保障机制。首先,在农民土地被依法征收时,当地政府部门要尽可能地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就业机会,如在招工、组织劳务输出时优先考虑;其次,加强对失地农民(尤其是青壮年劳动力)的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以提高失地农民的素质与技能,增强他们就业的信心和应变能力,增加就业机会;再次,金融部门应适当放宽信贷条件,降低贷款门槛,制定积极的信贷政策,鼓励失地农民自主创业、自主择业,拓宽就业渠道。

最后大力发展集体经济,并建立留地安置制度。提高村集体对部分丧失土地的农民养老保障的能力,部分丧失土地的农民在身份上还属于农村人口,对这部分失地农民来说,他们的养老保障除了家庭保障和新农保外,还可以依靠村集体提供的集体保障。因此,大力发展集体经济,提高集体保障能力,是解决失地农民养老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另外,对于由村民组织自主开发和经营,对土地征用面积超过一定数量的村,可以在征地以后给农民留下一定面积的居住地、经营地,由村集体按照统一规划,鼓励农民用留下的土地建设自有厂房或开发其他经营项目,使农民有长期稳定的收入,从而为失地农民的养老提供经济基础和来源。

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体系任重而道远,它是农村城市化过程中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对建立和谐社会,缓解征地矛盾,根本地解决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失地农民利益等问题,发挥着积极重要的作用。如果在城镇化进程中忽视失地农民养老问题,不仅会阻碍城镇化的发展,甚至酿成严重的社会危机。因此,必须从多方面努力,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施为契机,构建多元化的失地农民养老体系,既可以保障他们的养老权益,又可以促进我国城市化和工业化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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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杨翠迎.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分析与评价[J]. 中国农村经济, 2004,(5).

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研究【论文参考】

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研究 【摘要】自古以来,农民从出生到死亡都是自己一力承担,但如今,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靠土地为生的农民他们失去土地,失去了最基本的生活来源与生活保障。对于日益突出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中,如何妥善解决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问题,使其老有所依,成了影响社会繁荣与稳定的关键,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城市化;失地农民;养老保险 1.引言 随着我国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发展,农村土地被大量征用,使大量的农民失去土地。 土地对于农民而言,不仅仅只是土地,更多的是土地所带来的各种权益。失去赖以安生立命的土地,使失去土地农民形成一个特殊的人群在社会中游离不定。据有关方面的预测:1997年至2010年,耕地减少面积至少1.6亿亩,其中建设占用4500万亩,生态退耕6000万亩,灾毁2500万亩,农业结构调整占用耕地3000万亩。2020年我国失地农民总数将超过1亿。在全国众多的城市中,浙江省台州市也在这进程中不断繁荣发展, 在享受经济发展带来的巨大物质利益同时,失地农民问题也随之而来,那么台州这个城市又是怎么来看待该问题,如何对这样一个问题进行妥善解决呢? 1.1失地农民的形成与发展 失地农民的产生是城市化进程中的正常现象,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在城市化进程中必然出现的一部分群体。失地农民,即具有农村户籍,因失去土地及土地上着的包括财产权利、基本生活保障权利、就业权以及一系相关权利,被人雇佣从事非农职业的一类特殊社会群体。在我国主要是因指那些因城镇建设、经济发展、公益性事业所需依法征占土地后由于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而失去基本生活保障的农业户籍人员。需要说明的是文所写的失地农民包括全部失地和部分失地两种。被征收的土地全都属于基本农田。 1.1.1城市发展与失地农民的形成 土地是城市的依托,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必然要有一定的土地作为保障。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一部分农民必然失去土地,向城市转移。城市发展一方面表现为城市数量的扩大,另一方面表现为原有城市规模的扩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化水平得到迅速提高。据统计,2002年,我国城市人口为5.02亿,城市化水平为39.09%。我国城市化的快速发展不仅需要建立大量的新城市,而且也要求现有的许多城市不同程度地扩大规模,调整城市行政区化,将一些城市的郊区、郊县变成城市的市区。 在这样的前提下,城市不断向外扩大、延伸,城市周围的农村则不断被吞并吞没,失去土地的农民为了生存,不得不转往城市发展。因此,城市规模的扩大是城市化的必然现象和普遍规律。 1.1.2开发区建设与失地农民的形成 为了经济的建设与繁荣,国家积极鼓励招商引资,开发建立各个开发区。 在我国的开发区主要是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科学园区等各类区域的总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开发区建设便在全国如火如荼地展开。虽然各级各类的开发区在带动地区经济的发展中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在带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却占用了大量的土地,尤其是耕地与农田,从而导致了大量失地农民的产生。据建设部公布的资料,截至1993年,中国大陆县级以上的开发区已达6000多个,占地1.5万平方公里,比当时中国城市用地面积总量1.34万平方公里还多出0.16万平方公里。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3号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关于基本养老保险 第一条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统筹养老金,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第二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

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四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本规定第二条办理。 第五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执行。 第六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

解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思路

解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思路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相关部门通力合作,互相配合,形成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长效机制。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参保意识 各地要通过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各种灵活多样的形式加大宣传力度。要针对失地农民保障意识不强、思想顾虑较多的实际情况,通过印发宣传手册、建立咨询中心、开展上门服务等形式,通过作比较、算大账等直观方法,面对面地进行沟通交流和答疑解惑,引导失地农民正确认识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最大限度地争取他们的支持配合。 (二)健全和完善失地农民社保配套制度 各地应设置促进失地农民就业及社会保障中心,负责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发放和管理,就业培训的实施等;建立适当水平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除了要为失地农民建立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障外,还要为失地农民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改革土地征用制度,将参加社保作为土地征用的前置条件,安置费由土地管理部门直接移交给社保部门。 (三)加大保障资金的筹集力度,提高管理水平 应建立专门针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基金,所需资金可以在政府土地出让金中按3%~5%的比例提取筹集,实行专款专用;积极寻求征地补偿资金的多元化发放渠道,确保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到位,应尽量避免征地补偿资金的一次性发放。为应对未来的支付风险,在多渠道筹措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同时,必须不断加强对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与监督,并积极探索实现资金保值增值的新方式,提高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收益率。 (四)加强政策引导,促进失地农民就业 具体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抓好失地农民的就业安置。在目前条件下,应多管齐下,积极稳妥地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安置问题。二是加强对失地农民的技术与职业教育培训。要有针对性地科学安排培训内容和形式,将符合用人单位需要的订单式培训与推荐就业相结合。三是鼓励支持失地农民自主创业。建议把失地农民的就业纳入下岗工人再就业工程范畴,享受工商、税收、贷款、场地、用电等方面的创业优惠政策,使他们也像下岗工人一样能得到政府实实在在的经济扶持。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设计的基本思路 (一)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从征地源头开始 要真正规避失地农民的风险,必须整体性地审视整个征地过程,从征地的源头开始进行制度设计。首先,必须改变现行征地制度,商品化运作土地,政府必须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申诉权。现行征地制度下,土地最终按照市场价格流转到用地单位时,巨大的土地增值收益与农民毫无关系。应对此进行根本性调整,将土地出让收益主要用于失地农民的安置,以保证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为真正解决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和发展问题创造宽松的政策环境。其次,完善征地程序,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作为征地的前置条件。要从维护失地农民权益和规范政府行为出发,在征地程序上把好失地农民补偿安置关,将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作为征地的前置条件,把矛盾解决在显性表现之前。 最后,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参与土地流转过程,监督敦促交易双方将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划入社会保障基金专户管理,这样做一是可以减少动员农民参保的大量口舌工作;二是省却了大量的核定缴费工作;三是保证了失地农民的参保率;四是征地单位和农民都了解资金的

农村养老问题研究文献综述

农村养老保障研究文献综述 学生:曹文献指导老师:文先明 (2007级经济学院农业经济管理专业,学号b200700094)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我国农村老龄化速度不断加快,农村老年人的规模越来越大。据2000年我国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全国农村65岁以上老年人超过5930万人,约占全国全部老年人口总数的70% 。农村60岁以上的老人已经超过农村总人口的10.92,高出城市1.24个百分点,进入了老年社会,并且中国农村老年人口规模还继续以每年3%的速度递增。农村目前的老龄化发展趋势状况所导致的直接后果之一便是农村养老需求加大,要实现广大农民群众生有所靠,老有所养的基本要求,维护社会安定,实现和谐社会,仅靠传统养老方式已经难以满足现实需求。 另外,从我国经济发展变化状况来看。改革开放以来,经济总量和人均经济的相关指标表明,我国正向工业化、现代化的目标快速迈进。但与此同时,我国在建设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方面,由于受“二元经济体制”的影响,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主要集中在城市,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严重滞后,基本还是靠农民家庭和农村集体经济来提供农村最简单的社会保障。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受到很大冲击,绝大部分农村的集体经济已全面萎缩,逐渐无力承担提供农村社会保障的责任。至此,农村的社会保障不仅没有随社会经济的发展向前迈进,反而不同程度地出现了倒退的情况,与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形成鲜明反差。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滞后,不仅进一步扩大了城乡差距,加剧了城乡之间的不和谐,而且影响了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尤其是限制了广大农村消费欲望的扩张,成为我国国内有效需求不足的重要原因。 可喜的是,为推动农村改革发展,中央已经在逐步加大支持农村的力度,尤其是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到2020年时要基本建立起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认为在新形势下,按照中央关于农村改革和发展的战略目标,要不断加强农村制度建设、通过公共财政支农的积极效应和农村一系列的社会管理体制的改革,实现农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从而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有效激活农村各种生产要素,解放农村生产力,为建设新农村、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根据以上所述:对于如何妥善解决中国数以亿万计的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是基于经济持续稳步增长、国家稳定以及基本的公平正义的重大课题。为此,本文将对国内外对该问题的研究动态综述如下。 二、关于养老保障制度的相关理论 国内外养老保障理论诸多,尤其是自20世纪50年代起,出现了一批关于养老保障制度理论的经典文献,这是因为随着养老保障制度变成一种国家制度并在国民收入分配与再分配中占有了更大比重,它已越来越大地影响了经济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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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现状的调查报告 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是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一个影响面非常广泛的社会问题,是需要重点关注和解决的民生问题,是涉及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问题。为了妥善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作者在汇总了诸多资料后,归纳了诸多方面,形成此调查报告。 一、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现状 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在北京、浙江和四川等地的调查,在征地或变相征地的过程中,被征地农民的经济损失是非常大的,甚至面临生计断绝的尴尬境地。举一现实例子,四川省蓬安县一位58岁的老农算了这样一笔账:过去因为住得靠近县城,包了城里几家机关食堂的潲水来养猪、养鸡,老俩口一年收入可达上万元。现在土地被征,得了个“城镇居民”的虚名,付出的代价却是不能养猪、养鸡了。虽然得到一万多元的各种补偿,但仅相当于过去一年的收入。年龄大了,就业根本就没有指望,日常生活还不敢动用这笔补偿款,因为万一有个病痛还全指着它。所以,现在生活的窘迫就可想而知了。农民土地被征最早可追溯到10年前,因征地产生的问题一直没有妥善的解决办法。由于失地农民大多只能得到一个“城镇居民”的虚名,再加上依照政府的传统思维,农民失地是为国家经济发展做“贡献”,这样的认识误区导致征地成为对这部分农民的“最后的剥夺”。 就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现状而言,具权威性且统一性的文件仅是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各地政府针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采取的政策措施也各有不同,根据某省某县地方政府的调研,归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模式有以下四种: 集体养老保障。大部分农转非村和城郊村,集体经济发展比较快,管理比较规范,集体出资发放基本养老生活费。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大部分村参加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如养老金交纳人均每月30元左右。一些村给予一定补助,但是有补助的村,农民参保积极性普遍较高,无补助的村,农民参保积极性普遍较低。有的村因经济困难等中途停止了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0号令

https://www.wendangku.net/doc/8f15324566.html,/cm/001/001003/001003003/4003.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0号令 发布时间:[2004-4-2]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已于2003年12月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郑斯林 二○○四年一月六日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建立企业年金: (一)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二)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三)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第四条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草案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五条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参加人员范围; (二)资金筹集方式; (三)职工企业年金个人帐户管理方式; (四)基金管理方式; (五)计发办法和支付方式; (六)支付企业年金待遇的条件; (七)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 (八)中止缴费的条件;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企业年金方案适用于企业试用期满的职工。 第六条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所在地区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中央所属大型企业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劳动保障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企业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企业年金方案即行生效。

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研究

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研究

内容摘要 随着国家经济建设的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大量农民失去了他们赖以生存的土地,失地农民面临失地又失业的困境。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重点问题,也是关系全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如果不及时妥善解决,将严重影响城市化进程,进而阻碍我国现代化建设的步伐。本文就失地农民就业面临的问题进行了分析,认为主要存在如下问题:政策对农民的保护不足、政府有关部门认识不到位、失地农民自身综合素质欠缺,不能提供有效劳动供给、社会就业环境不利于失地农民再就业等。在此基础上,提出改革完善现行的有关征地补偿和安置办法、完善就业服务措施、加大对失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力度、积极拓展劳务输出等对策,就解决我国失地农民就业及生活出路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城市化失地农民征地补偿就业

目录 一、失地农民就业情况 (1) 二、失地农民就业面临的问题及其分析 (1) (一)政策对农民的保护不足 (1) (二)政府有关部门认识不到位 (2) (三)失地农民自身综合素质欠缺,不能提供有效劳动供给 (2) (四)社会就业环境不利于失地农民再就业 (2) 三、解决我国失地农民就业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2) (一)必须改革完善现行的有关征地补偿和安置办法 (2) (二)完善就业服务措施,创造有利于失地农民就业的机制和环境 (3) (三)加大对失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力度 (3) (四)刺激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带动就业增加 (3) (五)积极拓展劳务输出 (4) 参考文献 (5)

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研究 失地农民是现代化城市的产物,是现代化进程中必然产生的社会现象。像我国这样的人口大国和农业大国,城市化进程中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失地农民问题,而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又是重中之重,这个问题如果没有处理好,城市化就很难成功。如果城市化不能顺利进行,就势必影响我国现代化的进程。因此,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是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能否尽快实现的问题,关系到我国能否实践科学的发展观的问题。 一、失地农民就业情况 自从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全国各地兴起大办开发区的热潮,最高峰时达8000多个,使我国的耕地每年以近千万亩的速度“失血”,失地农民大幅增加。专家通过测算估计目前全国各地失地农民的数量约在4000万人。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显示,1990年到2000年的10年里,我国城市化率提高9.86个百分点,农村失地人口约4300万,一般每征用1亩地,就伴随着1.5个农民失业。造成这多的农民失地又失业,给社会稳定留下了隐患。2004年国家统计局农村社会经济调查总队在全国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了调查。调查主要以人均耕地面积在0.3亩以下的农户为主要对象,总共调查了2942户。调查的一些情况如下:43%的调查户完全丧失了耕地。在这2942户中,共有家庭人口12170人,其中劳动力7187人,平均每户4.14人,劳动力2.44人;原有耕地13740.15亩,平均每户4.67亩,平均每人1.13亩。2000年以来,这些农户的耕地共被占用9400.15亩,占原有耕地的68.4%。平均每户被占有3.2亩。尚余耕地4340亩,平均每户1.48亩,平均每人0.36亩。其中,人均耕地在0.3亩以上的有442户,占调查总数的15%;人均耕地不足0.3亩的有1237户,占42%;完全丧失耕地的有1263户,约占43%。调查显示,失地农民最担心的就是就业问题,大多数的失地农民对自己的就业没有信心,对就业形势也不看好,在7187名劳动力中,征地时安置就业197人,约占劳动力总数的2.7%;外出务工1784人,约占24.8%;经营二三产业1965人,约占27.3%;从事农业1807人,约占25.2%;赋闲在家失业的1434人,约占20%。其中河北农民耕地减少甚至完全失去土地后,就业非常困难,生活出现危机,河北迁安、高碑店市的失地农民有80%以上就业很困难;河南漯河市源汇区和孟津县的失地农民赋闲失业在家的劳动力所占比重分别高达43.5%和47.8%;在经济发达的广东省失地农民劳动力找不到工作赋闲在家的也有10%;陕西省的失地农村劳动力只有38%找到工作。① 从上面的数字我们可以看出,在失地农民中,他们的就业率很低,而且他们很多人对自己的就业失去信心,在就业的结构中在第三产业中的比例要大一点。而且很多人认为失去土地后自己的生活来源失去保障,当务之急就是要实现就业找到工作,政府为他们的生活提供保障,为他们就业服务。 二、失地农民就业面临的问题及其分析 (一)政策对农民的保护不足 首先,土地征用制度不尽合理,现有法律限制了农村土地所有者,使其无法通过土地流转获得相应收益,侵害 了农民权益。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如果要进入市场或通过转变用途获得增值,只能先将集体土地征用为国有土地,此后其使用权才可以有偿出让。恰恰在土地征用的过程中,国家、地方政府和农民 之间的分配被滞后的法律法规扭曲,不但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受到侵害,而且失地农民再就业 问题目前也尚属政策上的“盲区”。其次,土地征用补偿标准过低,不利于失地农民生存和创业。按照《土地征管理法》规定,承包地被用后,农民“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而补偿费过低, ①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04)》,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5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规定

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该如何落实失地农户的社会保障!讲座(八)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越来越多的农村集体的农户的土地被征收,土地被征收后村民也就失去了基本的生产和生活资料,征收土地后如何保障失地村民的基本生产和生活也就成为征地过程中必须要落实的重要问题。笔者在自己多年办理该类案件的基础上,总结出征收集体土地在落实农民社会保障环节应注意的一些问题,以供需要的朋友参考。 一、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规定。 1、法律规定 我国《物权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要落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物权法》第42条规定,征收集体土地应该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2、行政法规和中央文件规定。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征收集体土地,对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就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提出建立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指导性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规定,将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作为征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地方各级人民政

府要加强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将被征地农民的就业问题纳入政府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尽快建立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与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促进被征地农民实现就业和融入城镇社会,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按有关规定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土地出让总价款必须首先按规定足额安排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要资金的不足。 国务院《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规定……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被征地农民参加有关社会保障所需要的个人缴费,可以从其所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直接缴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逐步建立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的长效机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各地在制订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中,要明确和落实社会保障资金渠道。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原则上有农民个人、农村集体、当地政府共同承

最新中国农村养老问题研究

中国农村养老问题研究 " 摘要:农村养老问题直接关系到中国农村秩序的稳定与农业的可持续发展,由于固有的道德体系的崩溃和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通过构建和不断完善农村养老法律体系来规范农村养老已是大势所趋,“以家庭养老为主导,强化社会养老保险、引进商业养老保险,建立多种形式并存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价值定位既符合中国农村的实际,又有利于操作和实施。 关键词:养老农村养老家庭养老养老保险 人总是要老的,这是一种客观的不可逆转的趋势。人老的直接后果就是获得生存条件的各种能力逐渐丧失,那么,曾经为这个社会做出过贡献的老人们在其获得生存的能力逐渐失去时,谁应该向老人伸出援助之手,为其提供物质和精神的帮助呢?这就是养老问题。随着计划生育政策在农村的实施,拥有中国大多数老年人口的农村地区将迅速出现家庭小型化的倾向。同时,农村劳动力向城市的流动、农村年轻一代道德观念的下降等因素,都使得传统的家庭养老形式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不难想象,在新的世纪,农村养老问题将是我国最大的社会问题之一。农村养老这个被我们回避了半个世纪的课题,在人权制度逐渐完善、社会物质文化水平不断提高的今天,我们已经没有了回避理由。 一、中国农村传统的家庭养老的基础分析 养儿防老是中国农村几千年的传统养老方式,这种以家庭作为最基本的养老模式得以长期存在的基础是什么?对这个问题的深层次研究将成为我们设计今天的农村养老制度的重要参考依据。

(一)家庭养老的客观条件分析 1.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是家庭养老的前提条件 新中国建立以前的两千多年中,中国农村一直处于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社会。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是一种不发达的经济形态,低下的生产力将农民紧紧地束缚在一块块土地上而无其它谋生手段,封闭的交往形式又使农民只能依靠自身积累经验而无其它获取知识的途径。于是,对土地和耕作知识的拥有就成了社会继承与世代交替的重要内容。土地是父母的私有财产,父母退出生产领域后,并不放弃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权,子女要想获得土地必须以赡养父母为代价。同时,子承父业是传统农民家庭的突出特点,后代不仅由父母抚养成人,而且还从父祖那里学会谋生的技能,继承一定的产业和土地,这种生活上经济上的高度依赖使得他们自觉服从父辈祖辈的制约,不敢有丝毫违抗。 父辈们靠土地生产生育,培育后代;子辈们靠土地维持生活,赡养老人,土地构成百姓们家庭养老的重要经济来源。为了确保农民拥有土地,历代政府实施了一系列土地分配政策,如井田制,占田制和均田制等。除了土地制度之外,政府还通过法律条文,严禁子孙与父母分家分财。《唐律 #8226;户婚律》规定,“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明律》规定,“凡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立户籍,分异财产者,杖一百。”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其目的就是为了稳定家庭养老的经济基础。 2.非货币经济是家庭养老的必要条件(二)家庭养老的主观条件分析 1.传统的孝道思想是中国农村家庭养老的内在动力 在任何年代里,老人的赡养不仅是由当时的生产力水平决定,而且还受到建立在这种生产力基础上的赡养观念的制约。历史上,我国的老年赡养是以孝为核心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制度、模式与方向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制度、模式与方向 摘要:社会保障安置是对失地农民的一种可持续安置方式。我国当前社会保障安置的运行存在着不可持续性、低水平性、一元性、不稳定性等特征。未来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眼:在保障内容上,应从养老保障和生活保障渐进性地扩展到其他方面;在保障资金筹集上,应将土地出让过程中所有可得的收益尽可能回归农民;在保障机制设计上,应充分考虑保障机制的安全性、长效性和渐进性;在保障立法上,应促使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从行政规范性文件走向法律层面。 关键词: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 一、引言 如何对失地农民进行合理有效的安置是失地农民生存与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20世纪90年代以来,被征地农民安置方式不断创新,由原来的农业安置、招工安置和货币安置发展到留地安置、入股安置、住房安置、移民安置、社会保障安置等多种方式。根据国土资源部2007年中国征地移民工作指南及监测体系建设课题《我国征地工作调研分析报告》,1978年以来,全国土地征用共安置农业人口约7280余万人。其中,700多万被征地农民已纳入了基本生活保障或养老保障制度范畴;1200万被征地农民实现了异地安置,600万被征地农民通过招工转非得到了安置,2000万被征地农民通过调整土地得到了农业安置,其余2780万人以货币安置为主,辅以其他形式的安置。 以上各种安置方式在一定的历史阶段发挥了积极的社会作用,但同时也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如招工安置方式由于安置企业生产经营的不稳定以及被安置失地农民的素质不高,存在失地农民被安置后就下岗的状况,失业风险较大,大部分失地农民不愿接受;农业安置方式因土地承包法的限制引致矛盾重重而难以操作;留地安置方式只能在耕地多的地方实行,并且农地资源分配存在困难;土地入股安置方式往往面临未来巨大的风险。一次性货币补偿(俗称“一脚踢”)安置是近年来在社会上普遍推行的一种方式。这种安置方式按平均产值的N倍给付,简单易行,操作方便,但仍难以保障失地人口的长远生计。可以说,伴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加速发展,失地农民群体呈现日益庞大的趋势,失地农民的分散性个体风险也逐渐演变为群体性风险。仅仅对失地农民进行一些“快餐式”安置会对他们未来的生存和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也为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埋下了深深的隐患。因此,失地农民问题的解决需要正视问题本身并积极探讨可持续的安置方式。而社会保障安置应当是一种相对具有可持续性的安置方式,值得尝试和探索。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8号令

政策法规加入时间:2009-1-5 23:23:42 点击率:227 供稿:责 任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 第18号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于2003年9月18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颁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郑斯林 二○○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第一条为明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授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

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三条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第四条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就业或参军的; (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五)死亡的。 第五条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 第六条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设

失地农民就业现状及对策分析资料

目录 一、引言 (2) 二、失地农民就业现状 (3) (一)失地农民结构性失业严重,隐性失业现象极为普遍 (4) (二)就业转失业比例过高 (4) 三、影响失地农民就业现状的因素 (4) (一)当前社会就业形势严峻,就业竞争激烈 (4) (二)失地农民文化素质低,缺乏就业培训 (5) (三)失地农民思想落后,观念保守,缺乏就业和创业意识 (5) (四)现行征地安置方式单一 (5) (五)政府政策因素的制约 (6) (六)征地过多过急 (6) 四、解决失地农民就业难的对策分析 (6) (一)建立就业保障基金 (6) (二)构建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7) (三)加强农民技能培训 (7) (四)强化农民就业观念 (7) (五)多种安置方式相结合,拓宽就业门路 (7) (六)消除就业障碍,营造良好的就业环境 (8) 五、小结 (9) 参考文献 (9)

失地农民就业现状及对策分析 摘要: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工业用地和城市建设用地需求扩张,农村越来越多的土地被征用,因此产生了大量的失地农民。由于社会就业形势、城乡二元结构等因素的制约,加上失地农民本身素质不高、知识水平有限,使得失地农民陷入就业困境。就业状况不容乐观,问题主要表现为就业率低下、就业质量不高、结构性失业严重、再失业现象普遍等。失地农民为我国城镇化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保障其生存权利责无旁贷。而保障失地农民生存权利的当务之急就是要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这也是要义根本所在。本文对失地农民就业现状进行研究分析,寻找成因症结所在,并针对成因症结提出对策建议以化解失地农民的就业困境,保障其基本生存权利。 关键词:失地农民;城市化;结构性失业;社会保障;就业现状;和谐社会 一、引言 土地问题是“三农”问题的核心,中国农村的耕地不仅具有生产功能,而且还具有保障农民基本生存权利的功能。但是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城乡结合部的大量土地被征用,由此失地农民的数量激增。失地农民是被动城市化的主要类型,从人口数量来看,这种进城方式的最大特点不是所占的比例最大,而是其被动化的特征。无论从现实情况还是从心理上,失地农民都还没有做好城市化的准备,由于土地被征用,他们的身份被迫的从农民强行过渡到了非农或者是城市居民。按照现在的经济发展速度和城市化进程,据预测2000年至2020年的30年间占用耕地将达到5450万亩以上,到2020年我国失地农民的总和将达到一亿以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乌云其木格在一次会议上指出,全国约有4000多万徘徊在城市边缘的“失地大军”。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问题及其对策(优.选)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问题及其对策 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是农民的命根子。虽然历来土地征用法规均有保证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下降的原则要求,但按原用途补偿而不充分考虑农民现实生存和未来保障的现行制度,无法使失地农民生活得到长期和稳定可靠的保障。由于土地承载着农民的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的双重功能,一旦土地被征用,其生存和养老的保障尽失。同时由于失地农民中大部分文化和技能素质较低,缺乏竞争力,致使农民失地即失业。现有的一次性货币补偿标准低,无法解决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失地农民问题直接影响到社会公平和安定,引起了党和政府的重视和社会广泛关注。 近年来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受到了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视,一些经济发达市、州为解决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问题进行了大胆探索,失地农民绝大多数都得到了妥善安置,许多失地农民按政策兑现了征地补偿金,政府通过多种途径解决了大部分失地农民住房问题,最重要的是政府、企业、社区联合安排失地农民就业,组织外出务工和其他形式就业,此外有少量人员纳入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二、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 安徽省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真正覆盖全省失地农民、适应失地农民特征的社会保障体系还没有建立,对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还没有相应制度规范。调查分析主要存在以下缺陷。 1、思想认识上有缺陷。目前在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建设问题上最大障碍是人们思想认识上的缺陷。首先是少数部门的领导对此认识模糊,甚至置失地农民利益于不顾,片面地静止地分析估算土地产出效益,对农民靠土地生存的依赖程度和对农民耕种土地——加工增值——发展养殖的土地产出链所产生的效益估计不足,进而对农民失地问题不予重视。其次是失地农民只顾眼前利益,对征地补偿费的处置缺少长远打算“,今朝有酒今朝醉”,对交纳社保款不主动。 2、制度建设上有缺陷。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法规不健全、不配套,导致失地农民边缘化。总的说来,安徽省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健全,仍存在劳动保障政策不完善、不配套的问题,存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法规体系不健全,基金监管、运营不规范等难题。例如,农民失地后,本应列入城镇居民行列,其社会保障也应该与城镇居民并轨,但是,由于社会保障制度、政策、法规不健全,实施措施不配套,失地农民成了城镇与农村之间的无着落的边缘群体。特别是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覆盖面窄、保障水平低、项目不全面。在普遍实行货币补偿后,失地农民一般自行解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待遇,从总体上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覆盖面窄,保障水平低。全省至今仅有6万失地农民参保,占全部失地农民的3%,绝大部分失地农民今后的生活没有保障。现在全国范围内试点推行的新

农村养老问题研究(封面、目录、任务书、开题报告)

本科生毕业论文题目:农村养老问题研究 姓名:詹仁富 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专业:社会工作与管理 年级: 2004级 指导老师:(签名) 二00六年十月十七日

目录 一、引言 (1) 二、正文 (2) 第一章当前农村养老的基本方式………………………………………2~3 1 家庭养老 (2) 2 集体养老 (2) 3 养老保险 (2) 4 储蓄养老 (3) 第二章农村家庭养老存在的基础和面临的挑战………………………4~7 1 农村家庭养老存在的基础…………………………………………4~5 1.1 农村家庭养老存在的客观条件 (4) 1.1.1 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是家庭养老的前提条件 (4) 1.1.2 非货币经济是家庭养老存在的必要条件 (4) 1.2 农村家庭养老存在的主观条件 (5) 1.2.1 孝道思想是农村家庭养老存在的内在动力 (5) 1.2.2 享受天伦之乐的本能是农村家庭养老存在的精神动 (5) 1.2.3 政府的强力推行是农村家庭养老存在的外在动力 (5) 2 农村传统家庭养老方式面临的挑战……………………………6~7 2.1 家庭规模缩小、核心家庭增多、家庭功能弱化 (6) 2.2 竞争压力增加、人口流动加快、代际倾斜严重 (6) 2.3 老年人平均寿命延长、患病率、伤残率上升、自理能力下降 (7) 第三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基础、现状、意义及注意事项………8~11 1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基础………………………………8~9 1.1 货币经济的发展 (8) 1.2 农村的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形成 (8) 1.3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 (9) 2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现状 (9) 3 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义………………………10~11 3.1 是适应人口老龄化趋势的需要和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一项重要配套措施 (10) 3.2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 (11)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12号) 新修订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3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人事部2004年10月20日颁布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同时废止。 部长尹蔚民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管理,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是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者由其会同有关行政部门确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相关的考试、职业准入资格考试和职业水平考试。 本规定所称应试人员,是指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规定参加考试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参与考试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包括命(审)题(卷)、监考、主考、巡视、评卷等人员和考试主管部门及考试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具有考试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或者学会等。 本规定所称考试机构,是指经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各级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单

位。 第四条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 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考试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地方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依据本规定对应试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其中,造成重大影响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由省级考试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考试机构或者由省级考试机构进行认定与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相应行业的考试主管部门。 第二章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六条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六)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七)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的; (八)在考试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九)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其中有第(三)项至第(八)项行为之一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问题及其对策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问题及其对策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问题及其对策 作者:汪金敖来源:湖南社会科学添加日期:07年12月26日 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是农民的命根子。虽然历来土地征用法规均有保证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下降的原则要求,但按原用途补偿而不充分考虑农民现实生存和未来保障的现行制度,无法使失地农民生活得到长期和稳定可靠的保障。由于土地承载着农民的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的双重功能,一旦土地被征用,其生存和养老的保障尽失。同时由于失地农民中大部分文化和技能素质较低,缺乏竞争力,致使农民失地即失业。现有的一次性货币补偿标准低,无法解决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失地农民问题直接影响到社会公平和安定,引起了党和政府的重视和社会广泛关注。 一、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初见成效 为破解失地农民难题,促进湖南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省委、省政府从实际出发,求真务实,在做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实践和探索,收到了初步成效。

1、失地农民得到了征地补偿和妥善安置。2005年3月,湖南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意见》,对完善现行的征地补偿和安置制度提出了新要求、新思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文件精神,省政府出台《湖南省政府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2004 年初,湖南省委、省政府领导班子给老百姓承诺年度实现8 大实事,其中第四条就有依法解决失地农民和城镇拆迁户的补偿、安置的内容:采取切实措施落实失地农民安置政策,确保征地补偿不低于法定标准,征地补偿费用不拖欠、不侵占、不挪用。 近年来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受到了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视,一些经济发达市、州为解决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问题进行了大胆探索,长沙市失地农民绝大多数都得到了妥善安置。全市失地农民按政策兑现了征地补偿金,个人领取的征地补偿金总额达34154亿元;通过多种途径解决了失地农民住房,其中集中安置的22043户;最重要的是政府、企业、社区联合安排就业19482人、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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