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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法人验收

项目法人验收
项目法人验收

法人验收

1、范围:

《规定》第十二条工程建设完成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合同工程,或者中间机组启动前,应当组织法人验收。项目法人可以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增设法人验收的环节。

表1.法人验收范围

2、验收工作计划和申请验收:

《规定》第十三条项目法人应当在开工报告批准后60个工作日内,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和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规定》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在完成相应工程后,应当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项目法人经检查认为建设项目具备相应的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3、验收主持和验收工作组组成:

《规定》第十五条法人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等参建单位以外的代表及专家参加。

项目法人可以委托监理单位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有关委托权限应当在监理合同或者委托书中明确。

4、验收核备与核定:

《规定》第十六条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未经核备的,项目法人不得组织下一阶段的验收。

单位工程以及大型枢纽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

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未经核定的,项目法人不得通过法人验收;核定不合格的,项目法人应当重新组织验收。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核定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

5、法人验收鉴定书:

《规定》第十七条项目法人应当自法人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法人验收鉴定书,发送参加验收单位并报送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法人验收鉴定书是政府验收的备查资料。

6、工程交接和保修:

《规定》第十八条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和单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项目法人应当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的有关交接手续。

工程保修期从通过单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之日算起,保修期限按合同约定执行。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法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号 重庆市××××××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印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参建单位: 现将××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 2.《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3.《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 4.《安全技术措施审查制度》 5.《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6.《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7.《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8.《重大危险源和危险物品管理制度》 9.《安全防护设施验收制度、生产设施及设备、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验收制度》 10.《安全例会制度》 11.《消防、社会治安管理制度》 12.《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13.《应急与事故管理制度》 重庆市××××××发有限责任公司 20 年月

附件1 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一、项目法人应建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明确目标与指标的制定、分解、实施、考核等环节内容。 项目法人应根据本工程安全生产实际,组织制定项目安全生产总体目标和年度目标。各参见单位应根据项目安全生产总体目标和年度目标,制定承担项目的安全生产总体目标和年度目标。 安全生产目标应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并以文件的形式发布。 二、各参建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计划,并将安全生产目标逐级分解到各管理层、职能部门及相关人员。 三、项目法人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计划,应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计划,应经监理单位审核,项目法人同意,并由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勘察、设计等其他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计划,应报项目法人同意,并与项目法人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各参见单位应加强内部目标管理,逐级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实行分级控制。各参建单位安全目标实行自主管理,工程建设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目标管理难以按计划实施的,应及时报告,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目标管理计划,并重启备案或报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质量管理制度(20200515183449)

项目法人质量责任制度 1、项目法人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项目质量管理有关文件,组建相应的建设质量管理领导小组,建立开发项目质量管理责任 制。项目法人是开发项目质量的全权负责人,必须亲自抓质量管理工作。 2、项目法人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组织制定项目施工招投标制度、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管理、质量管理奖惩制度等制度的编制并组 织实施。 3、项目法人要组织制定开发项目的质量模板和质量计划。把质量目标、质量计划进行层层分解,按质量计划和实施步骤层层落实,一直 落实到末端。每一层次职责、权限、资源分配以及保证质量的措施都 予以明确。质量管理计划要简明扼要,重点突出,具有可操作性。 4、项目法人要建立开发项目工作成果的质量评审制度。建立评审制 度是保证和提高开发项目管理成果质量的重要手段,也是对下属及合作单位的奖惩依据。

项目直接主管负责人质量责任制度 1、项目质量主管负责人是项目质量主管直接责任人,在公司授权范 围内组建项目质量管理班子。 2、项目主管负责人要定期组织召开本单位和监理单位、施工企业质 量管理小组会议,将每一项质量管理工作直接划分到责任人,确保各分部分项质量合格。 3、组织项目全体人员制定质量策划,制定项目质量目标,执行质量 体系文件,负责对施工单位申报的各种质量文件的审查。 4、负责指导和监督对不合格报告、各种纠正和预防措施的实施。 5、负责组织新技术、新工艺在项目上的实施和推广应用,及时作出 科学的总结。 6、加强公司内外协调,加强甲供材料、设备的供给,保证工期和质 量要求,满足合同需要。 7、制定战略性计划,确保项目安全、质量、工期关键目标的实现。 8、完善内部基础管理,指导下属员工工作,分配合理,奖优罚劣。

项目法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项目法人建设管理行为,强化项目法人在项目管理中的 职责,充分发挥项目法人在工程建设中的核心作用,确保建设项目“质量、安 全、进度、投资、效益” 控制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及县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枣强县水利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全县水利建设项目项目法人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程进 度和资金管理负总责。 第四条项目法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依法依规组织工程建设。 第五条在我县境内从事大中型及重点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自项 目法人组建到工程竣工验收阶段的各项建设管理活动应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其他小型水利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可参照执行。 第六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要求、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水利建设 项目项目法人建设管理行为的监督管理,实施对项目法人的备案、培训、监督检 查、考核、奖惩等。县水利厅负责县级以上审批的工程项目的项目法人监督管理; 各市水利局负责其他工程的项目法人监督管理。 第二章项目法人组建及资格条件 第七条水利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 按照批准的整体建设项目确定工程建设项目责任主体,组建或明确项目法人。其 中,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县水利厅直属项目以及总投资在 2 亿元以上的地方大 型水利工程项目由县人民政府或县水利厅负责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定代表人。其 他地方项目由市、县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 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对于中小型水利工程,提倡“一县一法人”专职项目法人集中管理模式。有 条件的县可组建常设的项目法人,办理法人登记手续,落实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 承担本县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职责。 第八条项目法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法定代表人原则上应为专职人员,法定代表人兼职的,必须配备副职,专 职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法定代表人、专职副职应熟悉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的方针、政 策和法规,有丰富的建设管理经验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水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 不得兼任中小型水利建设项目的法人代表。 2、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高级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有丰富的技 术管理经验和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能独立处理工程建设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项目法人主要职责

项目法人主要职责 一、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项目建设负总责。负责组织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即工程地质勘察、安全评价、初步设计、项目评审和报批工作;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建设管理、施工环境协调、项目建设资金筹集、工程款支付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二、负责实施项目的施工招投标和设备采购工作; 三、负责与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签订协议。 四、负责项目施工环境协调工作,为施工企业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负责加强各级各部门的联系。 五、工程建设过程中,负责工程项目重大设计变更方案的申报工作。 六、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负责对现场施工、监理、设计人员的考核和管理工作;负责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督促施工进度,控制工程造价。 七、负责筹集建设资金,按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支付工程款,负责资金使用和项目部财务管理。 八、负责向主管水利县级领导、水利局长、有关门部门汇报建设情况和工作总结。 九、负责项目部进度月报、年报和各种报表。 十、项目竣工后,做好工程竣工结算和决算工作,组织竣工验收。

技术负责人主要职责 一、对工程建设项目技术负总责;工程项目所有的技术文件(包括工程进度、质量、造价方面的文件)必须经技术负责人签字认可,所有工程进度款必须经技术负责人签字认可后方可支付。 二、负责贯彻执行水利工程建设的有关规程、规范、技术标准及强制性条文。 三、负责工程设计方案确定和审查,负责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 四、负责审查和确定工程招投标有关文件和工程量清单;负责组织业主现场代表、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对技施设计图的审查和技术交底。 五、负责处理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技术工作,与施工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设计代表一起对施工过程出现技术问题进行处理。 六、负责设计变更方案的确定和申报工作,并按设计变更管理权限逐级上报。 七、主持工程进度款签证、隐蔽工程验收、工程质量检测和质量评定等工作,处理工程质量事故并向各级主管部门报告有关处理方案情况。 八、负责工程项目分部工程和主体工程交付使用验收中技术资料的审查、审定工作。

项目法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项目法人建设管理行为,强化项目法人在项目管理中的职责,充分发挥项目法人在工程建设中的核心作用,确保建设项目“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效益”控制目标的实现,根据及县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枣强县水利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全县水利建设项目项目法人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程进度和资金管理负总责。 第四条项目法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依法依规组织工程建设。 第五条在我县境从事大中型及重点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自项目法人组建到工程竣工验收阶段的各项建设管理活动应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其他小型水利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可参照执行。 第六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要求、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水利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建设管理行为的监督管理,实施对项目法人的备案、培训、监督检查、考核、奖惩等。县水利厅负责县级以上审批的工程项目的项目法人监督管理;各市水利局负责其他工程的项目法人监督管理。 第二章项目法人组建及资格条件 第七条水利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按照批准的整体建设项目确定工程建设项目责任主体,组建或明确项目法人。其中,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县水利厅直属项目以及总投资在 2 亿元以上的地大型水利工程项目由县人民政府或县水利厅负责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定代表

人。其他地项目由市、县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对于中小型水利工程,提倡“一县一法人”专职项目法人集中管理模式。有条件的县可组建常设的项目法人,办理法人登记手续,落实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承担本县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职责。 第八条项目法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法定代表人原则上应为专职人员,法定代表人兼职的,必须配备副职,专职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法定代表人、专职副职应熟悉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的针、政策和法规,有丰富的建设管理经验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水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兼任中小型水利建设项目的法人代表。 2、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高级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有丰富的技术管理经验和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能独立处理工程建设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3、人员结构合理,应包括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技术、质量、经济、财务、合同、档案等面的管理人员,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一般不少于总人数的5 0%。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技术骨干应在工程现场进行管理。 4、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和技术骨干上岗前需经过培训。法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经培训且取得县水利厅颁发的资格证书后可上岗。 5、有适应工程建设需要,专门负责工程建设、财务、质量、安全和迁占移民、档案管理等工作的组织机构,并建立完善工程建设管理、资金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档案管理、廉政建设等规章制度。 6、在项目建设期间,项目法人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保持相对稳定。法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进行调整,应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项目法人组建规定(夏丽君)

项目法人组建规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20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理顺和明确建设管理体制 (一)项目类别 1按照《若干意见》规定,凡报送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及核报国务院审批的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在报送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增加项目类别(中央项目、地方项目)的建议内容,如项目中有不同类别 的子项目也应提出子项目类别的建议内容。项目审批部门在批准文件中明确项目类别。 2项目类别一般按以下原则划分: (1)中央项目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水利项目及大江大河的骨干治理工程项目,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跨流域的引水和国际河流工程项目及水资源综合利用等对国民经济全局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2)地方项目是指局部受益的防洪除涝、灌溉排水、河道整治、蓄滞洪区建设、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项目。 3在《若干意见》发布之前已经开工或已经审批但未划分类别的项目,应根 据项目类别划分原则,由流域机构与项目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后,提出项目类别意见,报水利部核准。 (二)项目法人组建

1项目主管部门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施工准备工程开工前完成项目法人组建。 页眉内容

中央项目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负责组建项目法人。流域机构负责组建项目法人的报水利部备案。 地方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并报上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地方大型水利工程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法人代表)。 新建项目一般应按建管一体的原则组建项目法人。除险加固、续建配套、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原管理单位基本具备项目法人条件的,原则上由原管理单位作为项目法人或以其为基础组建项目法人。 一、二级堤防工程的项目法人可承担多个子项目的建设管理,项目法人的组建应报项目所在流域的流域机构备案。 3 组建项目法人需上报材料的主要内容: (1) 项目主管部门名称。 (2) 项目法人名称、办公地址。 (3) 法人代表姓名、年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参加工程建设简历。 (4) 技术负责人姓名、年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参加工程建设简历。 (5) 机构设置、职能及管理人员情况。 (6) 主要规章制度。 4 长江重要堤防隐蔽工程按照《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5 大中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 法人代表应为专职人员。法人代表应熟悉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有丰富的建设管理经验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省水利建设项目项目法人管理办法

山东省水利建设项目项目法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项目法人建设管理行为,强化项目法人在项目管理中的职责,充分发挥项目法人在工程建设中的核心作用,确保建设项目“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效益”控制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全省水利建设项目项目法人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程进度和资金管理负总责。 第四条项目法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依法依规组织工程建设。 第五条在我省境内从事大中型及重点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自项目法人组建到工程竣工验收阶段的各项建设管理活动应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其他小型水利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可参照执行。 第六条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要求、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水利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建设管理行为的监督管理,实施对项目法人的备案、培训、监督检查、考核、奖惩等。省水利厅负责省级以上审批的工程项目的项目法人监督管理;各市水利局负责其他工程的项目法人监督管理。 第二章项目法人组建及资格条件 第七条水利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按照批准的整体建设项目确定工程建设项目责任主体,组建或明确项目法人。其中,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省水利厅直属项目以及总投资在亿元以上的地方大型水利工程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或省水利厅负责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定代表人。其他地方项目由市、县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对于中小型水利工程,提倡“一县一法人”专职项目法人集中管理模式。有条件的县可组建常设的项目法人,办理法人登记手续,落实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承担本县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职责。 第八条项目法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法定代表人原则上应为专职人员,法定代表人兼职的,必须配备副职,专职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法定代表人、专职副职应熟悉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有丰富的建设管理经验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水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兼任中小型水利建设项目的法人代表。 、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高级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有丰富的技术管理经验和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能独立处理工程建设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人员结构合理,应包括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技术、质量、经济、财务、合同、档案等方面的管理人员,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一般不少于总人数的。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技术骨干应在工程现场进行管理。 、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和技术骨干上岗前需经过培训。法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经培训且取得省水利厅颁发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有适应工程建设需要,专门负责工程建设、财务、质量、安全和迁占移民、档案管理等工作的组织机构,并建立完善工程建设管理、资金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档案管理、廉政建设等规章制度。 、在项目建设期间,项目法人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保持相对稳定。法人代表和技术负

项目法人制文档

工程管理制度与流程第一节工程项目管理制度1. 总则为了提升企业品牌,为促进企业内部工程建设管理行为的标准化、规范化,确保工程质量的持续改进和提高、工程进度能按计划有效实现、工程成本得到有效控制及材料的采购能保证质量,特制定工程部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动工前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保修阶段。 2. 项目部(专业工程师)岗位职责项目部是公司开发项目现场的操作和协调中心,负责项目生产营运过程中质量、进度、成本控制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表: 序号项目部主要职责目标要求 1 项目现场操作和协调中心及时、主动、全面地跟踪掌握与本项目有关的各职能部门的工作情况 2 项目工期、进度控制管理按关键控制节点完工,按计划时间竣工 3 项目质量控制管理符合国家及相关部门规定并达到公司下达的质量目标4 项目建设成本控制协助成本管理部使建造成本控制在计划以内 5 项目开发过程中设计问题的应急处理配合研发设计部解决设计问题 6 销售现场配合管理按计划提交销售场地及相应的销售通道 7 项目竣工验收手续办理按公司经营计划要求协助办理竣工备案 8 项目交付后客户质量问题的投诉处理、维修配合公司相关部门及时妥善处理并安排专职人员负责、提高客户满意度 9 培养项目后备人才储备管理人才投资控制根据公司批准的工程

项目预算书,严格监督控制工程项目投资;参加工程现场的经济签证、设计变更(技术核定)、报价(认价单)的审查,确保工程项目投资控制目标的实现。进度控制根据公司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审核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中单位工程进度计划;审查月/周进度计划,监督控制工程项目的现场施工进度,动态管理,确保工程项目按计划进度完成;编制(审查)建设单位分包、甲供材料的进场计划并协调落实。质量控制根据合同的约定、设计图纸及相关规范规程的要求,督促支持监理单位严控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审核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及各专项、专业施工方案的质量保证体系;参加由监理单位组织的工程项目隐蔽检查验收、分部工程验收;会同监理进行材料设备进场检验、试件取样检验,确保工程质量;参加由监理单位组织的样板墙(间/层);参加由监理单位组织的新产品、新工艺的观摩讲评会。安全管理负责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保证体系,并检查其落实情况;负责安全/文明施工各专项方案的审查;会同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安全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安全检查)。合同管理负责进行现场合同管理,严格执行合同规定,确保合同履约完成,协调处理合同实施执行过程中的纠纷、索赔等事宜。信息管理:负责内外部的信息收集、交流、传递和处理的管理事宜。组织和协调:负责组织图纸会审,负责组织现场项目部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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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管理制度与流程第一节工程项目管理制度1. 总则 1.1为了提升企业品牌,为促进企业内部工程建设管理行为的标准化、规范化,确保工程质量的持续改进和提高、工程进度能按计划有效实现、工程成本得到有效控制及材料的采购能保证质量,特制定工程部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动工前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保修阶段。 2. 项目部(专业工程师)岗位职责项目部是公司开发项目现场的操作和协调中心,负责项目生产营运过程中质量、进度、成本控制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表: 序号项目部主要职责目标要求 1 项目现场操作和协调中心及时、主动、全面地跟踪掌握与本项目有关的各职能部门的工作情况 2 项目工期、进度控制管理按关键控制节点完工,按计划时间竣工 3 项目质量控制管理符合国家及相关部门规定并达到公司下达的质量目标 4 项目建设成本控制协助成本管理部使建造成本控制在计划以内 5 项目开发过程中设计问题的应急处理配合研发设计部解决设计问题 6 销售现场配合管理按计划提交销售场地及相应的销售通道 7 项目竣工验收手续办理按公司经营计划要求协助办理竣工备案 8 项目交付后客户质量问题的投诉处理、维修配合公司相关部门及时妥善处理并安排专职人员负责、提高客户满意度 9 培养项目后备人才储备管理人才 2.1 投资控制根据公司批准的

工程项目预算书,严格监督控制工程项目投资;参加工程现场的经济签证、设计变更(技术核定)、报价(认价单)的审查,确保工程项目投资控制目标的实现。 2.2 进度控制根据公司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审核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中单位工程进度计划;审查月/周进度计划,监督控制工程项目的现场施工进度,动态管理,确保工程项目按计划进度完成;编制(审查)建设单位分包、甲供材料的进场计划并协调落实。 2.3 质量控制根据合同的约定、设计图纸及相关规范规程的要求,督促支持监理单位严控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审核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及各专项、专业施工方案的质量保证体系;参加由监理单位组织的工程项目隐蔽检查验收、分部工程验收;会同监理进行材料设备进场检验、试件取样检验,确保工程质量;参加由监理单位组织的样板墙(间/层);参加由监理单位组织的新产品、新工艺的观摩讲评会。 2.4 安全管理负责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保证体系,并检查其落实情况;负责安全/文明施工各专项方案的审查;会同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安全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安全检查)。 2.5 合同管理负责进行现场合同管理,严格执行合同规定,确保合同履约完成,协调处理合同实施执行过程中的纠纷、索赔等事宜。 2.6 信息管理:负责内外部的信息收集、交流、传递和处理的管理事宜。 2.7 组织和协调:负责组织图纸会审,负责组织

项目法人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项目法人建设管理行为,强化项目法人在项目管理中的职责,充分发挥项目法人在工程建设中的核心作用,确保建设项目“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效益”控制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及县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枣强县水利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全县水利建设项目项目法人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程进度和资金管理负总责。 第四条项目法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依法依规组织工程建设。 第五条在我县境内从事大中型及重点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自项目法人组建到工程竣工验收阶段的各项建设管理活动应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其他小型水利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可参照执行。 第六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要求、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水利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建设管理行为的监督管理,实施对项目法人的备案、培训、监督检查、考核、奖惩等。县水利厅负责县级以上审批的工程项目的项目法人监督管理;各市水利局负责其他工程的项目法人监督管理。 第二章项目法人组建及资格条件 第七条水利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按照批准的整体建设项目确定工程建设项目责任主体,组建或明确项目法人。其中,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县水利厅直属项目以及总投资在 2 亿元以上的地方大型水利工程项目由县人民政府或县水利厅负责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定代表人。其他地方项目由市、县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对于中小型水利工程,提倡“一县一法人”专职项目法人集中管理模式。有条件的县可组建常设的项目法人,办理法人登记手续,落实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承担本县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职责。 第八条项目法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法定代表人原则上应为专职人员,法定代表人兼职的,必须配备副职,专职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法定代表人、专职副职应熟悉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有丰富的建设管理经验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水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兼任中小型水利建设项目的法人代表。 2、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高级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有丰富的技术管理经验和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能独立处理工程建设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质量管理制度.doc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质量管理制度1 项目法人质量责任制度 1、项目法人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项目质量管理有关文件,组建相应的建设质量管理领导小组,建立开发项目质量管理责任 制。项目法人是开发项目质量的全权负责人,必须亲自抓质量管理 工作。 2、项目法人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组织制定项目施工招投标制度、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管理、质量管理奖惩制度等制度的编制并组 织实施。 3、项目法人要组织制定开发项目的质量模板和质量计划。把质量目标、质量计划进行层层分解,按质量计划和实施步骤层层落实,一直 落实到末端。每一层次职责、权限、资源分配以及保证质量的措施都 予以明确。质量管理计划要简明扼要,重点突出,具有可操作性。 4、项目法人要建立开发项目工作成果的质量评审制度。建立评审制 度是保证和提高开发项目管理成果质量的重要手段,也是对下属及合作单位的奖惩依据。 项目直接主管负责人质量责任制度 1、项目质量主管负责人是项目质量主管直接责任人,在公司授权范

围内组建项目质量管理班子。 2、项目主管负责人要定期组织召开本单位和监理单位、施工企业质 量管理小组会议,将每一项质量管理工作直接划分到责任人,确保各分部分项质量合格。 3、组织项目全体人员制定质量策划,制定项目质量目标,执行质量 体系文件,负责对施工单位申报的各种质量文件的审查。 4、负责指导和监督对不合格报告、各种纠正和预防措施的实施。 5、负责组织新技术、新工艺在项目上的实施和推广应用,及时作出 科学的总结。 6、加强公司内外协调,加强甲供材料、设备的供给,保证工期和质 量要求,满足合同需要。 7、制定战略性计划,确保项目安全、质量、工期关键目标的实现。 8、完善内部基础管理,指导下属员工工作,分配合理,奖优罚劣。 建设单位工程管理办法 工程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流程的要 求、岗位的职责尽心尽责地努力完成工程项目的各项工作任务,特制定施工单位工程管理办法如下: 一、对施工单位的管理

项目四制--工程项目法人责任制

项目法人责任制 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管理负责,保证按照项目建设需要组织完成项目建设,对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总责,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监督。其主要内容: 一、根据工程项目建设需要,负责组建项目管理的组织机构,任免行政、技术、财务、质量安全等负责人。 二、组织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审核、报批等工作,并负责组织施工图设计审查和设计交底。 三、依法对工程项目的设计、监理、施工和材料及设备等组织招标。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四、负责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和主体工程开工报告报批手续。 五、遵守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相关法规和规定,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基本建设 序组织工程项目建设。 六、负责筹措工程建设资金、制订年度资金计划和施工计划,对工程质量、进度、工期、安全生产、资金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各参建单位全面履行工程建设合同。 七、负责组织制定、上报在建工程安全生产预案,完善各种安全生产措施,监督检查参建单位完善工程质量和安全

管理体系,落实施工安全和质量管理责任,对在建工程安全生产负责。 八、负责与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协调,创造良好的工程建设环境。 九、负责组织工程完工结算、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完善竣工前各项工作,申报工程竣工审计和竣工验收,负责工程竣工验收后的资产交付使用。 十、负责通报工程建设情况,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报送计划、进度、财务等统计报表。 十一、负责工程建设档案资料收编整理工作,检查验收各参建单位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负责申请工程竣工前的档案资料报验工作,负责竣工资料的移交和备案。 计划组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组织项目前期储备、供求计划的编制、论证等

项目法人管理制度

总则第一章 为进一步规范项目法人建设管理行为,强化项目法人在项目管理中第一条的职责,充分发挥项目法人在工程建设中的核心作用,确保建设项目“质量、安法规和规定,根据国家及县有关法律、效益”控制目标的实现,全、进度、投资、结合枣强县水利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对全县水利建设项目项目法人的监督管理。第二条 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程进第三条 度和资金管理负总责。项目法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依法依规组织工程建设。第四条在我县境内从事大中型及重点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自项第五条目法人组建到工程竣工验收阶段的各项建设管理活动应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其他小型水利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可参照执行。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要求、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水利建设第六条 监督检培训、项目项目法人建设管理行为的监督管理,实施对项目法人的备案、县水利厅负责县级以上审批的工程项目的项目法人监督管理;考核、奖惩等。查、各市水利局负责其他工程的项目法人监督管理。项目法人组建及资格条件第二章 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水利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第七条 其组建或明确项目法人。按照批准的整体建设项目确定工程建设项目责任主体,亿元以上的地中,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县水利厅直属项目以及总投资在2 任命法定代表方大型水利工程项目由县人民政府或县水利厅负责组建项目法人,专业资料 县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项其他地方项目由市、人。

目法人,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对于中小型水利工程,提倡“一县一法人”专职项目法人集中管理模式。有 落实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条件的县可组建常设的项目法人,办理法人登记手续,承担本县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职责。项目法人应具备以下条件:第八条、法定代表人原则上应为专职人员,法定代表人兼职的,必须配备副职,1 专职副职应熟悉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的方针、法定代表人、专职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水行政部门主要负有丰富的建设管理经验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政策和法规,责人不得兼任中小型水利建设项目的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高级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有丰富的技术2 管理经验和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能独立处理工程建设中的重大技术问题。、人员结构合理,应包括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技术、质量、经济、财务、3 5合同、档案等方面的管理人员,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一般不少于总人数的0%。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技术骨干应在工程现场进行管理。、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和技术骨干上岗前需经过培训。法人代表和技术4 负责人经培训且取得县水利厅颁发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有适应工程建设需要,专门负责工程建设、财务、质量、安全和迁占移5 民、档案管理等工作的组织机构,并建立完善工程建设管理、资金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档案管理、廉政建设等规章制度。、在项目建设期间,项目法人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保持相对稳定。法人 6 代表和技术负责人进行调整,应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专业资料 项目法人职责第三章 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并对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工程建第九条设

项目法人管理制度

. 总则第一章 为进一步规范项目法人建设管理行为,强化项目法人在项目管理中第一条 的职责,充分发挥项目法人在工程建设中的核心作用,确保建设项目“质量、安法规和规定,根据国家及县有关法律、效益”控制目标的实现,全、进度、投资、结合枣强县水利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对全县水利建设项目项目法人的监督管理。第二条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程进第三条 度和资金管理负总责。项目法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依法依规组织工程建设。第四条 在我县境内从事大中型及重点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自项第五条目法人组建到工程竣工验收阶段的各项建设管理活动应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其他小型水利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可参照执行。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要求、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水利建设第六条 监督检实施对项目法人的备案、培训、项目项目法人建设管理行为的监督管理,县水利厅负责县级以上审批的工程项目的项目法人监督管理;考核、奖惩等。查、各市水利局负责其他工程的项目法人监督管理。项目法人组建及资格条件第二章 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水利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第七条其组建或明确项目法人。按照批准的整体建设项目确定工程建设项目责任主体, 亿元以上的地 2 中,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县水利厅直属项目以及总投资在 任命法定代表方大型水利工程项目由县人民政府或县水利厅负责组建项目法人,. . 县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项其他地方项目由市、人。目法人,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对于中小型水利工程,提倡“一县一法人”专职项目法人集中管理模式。有 落实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条件的县可组建常设的项目法人,办理法人登记手续,承担本县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职责。项目法人应具备以下条件:第八条、法 定代表人原则上应为专职人员,法定代表人兼职的,必须配备副职,1 专职副职应熟悉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的方针、法定代表人、专职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水行政部门主要负有丰富的建设管理经验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政策和法规,责人不得兼任中小型水利建设项目的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高级 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有丰富的技术2 管理经验和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能独立处理工程建设中的重大技术问题。、人 员结构合理,应包括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技术、质量、经济、财务、 3 5合同、档案等方面的管理人员,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一般不少于总人数的。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技术骨干应在工程现场进行管理。0%、法人代表、技

项目法人质量管理体系

八峰水库工程项目法人质量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参建各方质量管理行为,规工程管理人员管理行为及职责,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实现工程质量目标,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结合八峰水库工程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参建方必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或自控体系),按照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配备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设置现场质量管理机构,落实质量管理人员,明确质量责任,完善质量管理制度。质量管理岗位的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 第三条建设项目质量目标: (一)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程序符合规定,质量管理达标、业资料规。 (二)工程实体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建设部有关标准、规定及设计文件要求,其施工过程或实体工程质量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按照验收标准要求,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施

工质量检验合格率达到100%; 2.单位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100%; (三)杜绝工程质量等级事故。 第四条参建各方应主动接受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单位质量责任 (一) (二) (三) (四) (五) 第六条施工单位质量责任 (一)施工单位是质量责任主体,对施工质量负直接责任。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接受相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二)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设置现场施工管理机构,配备合格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并明确其质量责任。上述人员未经工程科审查同意不得随意更换。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分包工程。 (三)施工单位必须设置项目质量管理机构,明确分管领导,配足配强专职工程质量管理人员,建立质量责任制,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健全项

项目法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项目法人建设管理行为,强化项目法人在项目管理中的职责,充分发挥项目法人在工程建设中的核心作用,确保建设项目“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效益”控制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及县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枣强县水利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全县水利建设项目项目法人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程进度和资金管理负总责。 第四条项目法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依法依规组织工程建设。 第五条在我县境内从事大中型及重点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自项目法人组建到工程竣工验收阶段的各项建设管理活动应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其他小型水利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可参照执行。 第六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要求、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水利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建设管理行为的监督管理,实施对项目法人的备案、培训、监督检查、考核、奖惩等。县水利厅负责县级以上审批的工程项目的项目法人监督管理;各市水利局负责其他工程的项目法人监督管理。 第二章项目法人组建及资格条件 第七条水利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按照批准的整体建设项目确定工程建设项目责任主体,组建或明确项目法人。其中,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县水利厅直属项目以及总投资在 2 亿元以上的地方大型水利工程项目由县人民政府或县水利厅负责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定代表人。其他地方项目由市、县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对于中小型水利工程,提倡“一县一法人”专职项目法人集中管理模式。有条件的县可组建常设的项目法人,办理法人登记手续,落实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承担本县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职责。 第八条项目法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法定代表人原则上应为专职人员,法定代表人兼职的,必须配备副职,专职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法定代表人、专职副职应熟悉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有丰富的建设管理经验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水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兼任中小型水利建设项目的法人代表。 2、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高级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有丰富的技术管理经验和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能独立处理工程建设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项目法人质量管理体系

项目法人质量管理 体系

八峰水库工程项目法人质量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参建各方质量管理行为,规范工程管理人员管理行为及职责,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实现工程质量目标,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八峰水库工程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参建方必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或自控体系),按照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配备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设置现场质量管理机构,落实质量管理人员,明确质量责任,完善质量管理制度。质量管理岗位的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 第三条建设项目质量目标: (一)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程序符合规定,质量管理达标、内业资料规范。 (二)工程实体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建设部有关标准、规定及设计文件要求,其施工过程或实体工程质量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按照验收标准要求,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合格率达到100%;

2.单位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100%; (三)杜绝工程质量等级事故。 第四条参建各方应主动接受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单位质量责任 (一) (二) (三) (四) (五) 第六条施工单位质量责任 (一)施工单位是质量责任主体,对施工质量负直接责任。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接受相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二)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设置现场施工管理机构,配备合格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并明确其质量责任。上述人员未经工程科审查同意不得随意更换。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三)施工单位必须设置项目质量管理机构,明确分管领导,配足配强专职工程质量管理人员,建立质量责任制,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健全项目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质量责任。

项目法人质量管理

宜昌市东风渠灌区管理局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质量的好坏是决定工程建设成败的关键。质量的优劣,直接影响工程建成后的运营使用。依据水利部关于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质量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局当前工程建设状况,现制定宜昌市东风渠灌区管理局建设工程全面质量管理办法,由管理局工程管理科及各个建设工程项目办公室组织执行实施。 一、提高工作质量,保证工程质量 明确质量管理岗位责任,项目办公室是工程建设的主体,是工程建设项目的主要组织者和实施者,是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处于主导地位,对工程质量负总责。工程技术部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执行者,以质量管理为中心,把工程质量作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重点,提高工作质量,分别从勘测设计、施工准备、施工、交工验收和缺陷责任期等各个阶段,有针对性地采取各项管理措施,加强质量管理,达到控制工程质量的目的。 二、全过程的质量管理 1、工程施工准备阶段的质量管理 1)、项目办公室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机构,依据本制度制定详细的质量管理制度,明确项目的质量方针、质量目标,质保体系和质保措施,为质量管理制定出基本准则。并将管理制度写入招标文件,作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使投标单位明确本项目在质量管理方面的具体要求,在投标报价中加以充分考虑,从而实现优质优价。根据工程规模和工程特点,按照水利部有关规定,通过资质审查招标选择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并实行合同管理。在合同文件中,必须有工程质量条款,明确图纸、资料、工程、材料、设备等的质量标准及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 2)、在工程开工前,按规定向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主动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3)、施工单位进场后,项目办公室要及时组织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组织质量管理人员、监理人员和施工单位的技术人员进行质量管理专业技术培训,并进行考核;同时,督促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人员组织、物料准备、技术力量、现场施工准备及总体施工方案进行检查,确保满足合同文件要求和工程建设需要。 2、施工阶段的质量管理 1)项目办公室内部质量管理 为切实做好项目质量管理,项目办公室须在定期组织质量管理人员学习与本

项目法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I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项目法人建设管理行为,强化项目法人在项目管理中的职责,充分发挥项目法人在工程建设中的核心作用,确保建设项目“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效益”控制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及县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枣强县水利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全县水利建设项目项目法人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程进度和资金管理负总责。 第四条项目法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依法依规组织工程建设。 第五条在我县境内从事大中型及重点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自项目法人组建到工程竣工验收阶段的各项建设管理活动应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其他小型水利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可参照执行。 第六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要求、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水利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建设管理行为的监督管理,实施对项目法人的备案、培训、监督检查、考核、奖惩等。县水利厅负责县级以上审批的工程项目的项目法人监督管理;各市水利局负责其他工程的项目法人监督管理。 第二章项目法人组建及资格条件 第七条水利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按照批准的整体建设项目确定工程建设项目责任主体,组建或明确项目法人。其中,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县水利厅直属项目以及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地 方大型水利工程项目由县人民政府或县水利厅负责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定代表人。其他地方项目由市、县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对于中小型水利工程,提倡“一县一法人”专职项目法人集中管理模式。有条件的县可组建常设的项目法人,办理法人登记手续,落实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承担本县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职责。 第八条项目法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法定代表人原则上应为专职人员,法定代表人兼职的,必须配备副职,专职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法定代表人、专职副职应熟悉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有丰富的建设管理经验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水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兼任中小型水利建设项目的法人代表。 2、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高级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有丰富的技术管理经验和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能独立处理工程建设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3、人员结构合理,应包括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技术、质量、经济、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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