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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区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房山区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月的药量,报销时需带审批单。各定点医院禁止开大处方、人情方、重复开药、重复体检,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并纳入对医院的考核。

(四)对住院治疗的患者,要根据病人的病情给予合理用药,临时医嘱要坚持即日量,不得以盒、瓶为单位开药,出院带药量不得超过一周量。

(五)各定点医疗机构的公费医疗处方要单独存放,妥善保管,以便进行检查。

(六)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坚持逐级转诊、转院制度,对因条件和设备不能医治的患者应及时转往上级医院治疗,不得延误病情,更不得以任何借口不予转院。

(七)对患有“三特病”的患者门诊用药要单独建立病历、单独管理,以便对“三特病”人的医疗费支出监督、检查。

(八)各定点医院每月末上报住院费支付情况月报表。

五、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等单位将不定期对住院病历及日常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依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和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享受单位要加强对公费医疗的管理,指派专、兼职管理人员管理此项工作,及时报销职工的医疗费,按规定报送公费医疗支出情况报表,及时反映本单位公费医疗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七、在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门诊就医所履的费用先由个人全额垫付,住院由本人选定的医疗机构记账,实行逐级转诊、转院制度,未经转诊、转院自行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者,其费用自理。

八、各乡(镇)指定一名专人负责,每月1日—10日到区公费医疗办公室报销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和地方退休人员的医疗费(节假日顺延)。

九、享受市级医疗照顾和区级医疗照顾人员,仍执行原办法,按原规定报销医疗费。

十、享受单位第年9月份进行人员核对和定点医疗机构的变更,其他时间不作人员增减变动。

十一、本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如上级政府有新文件规定,按新文件执行。

十二、本办法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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