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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CIF合同项下卖方交货义务的履行问题

浅谈CIF合同项下卖方交货义务的履行问题

——以中瑞钢材贸易为例

摘要

交货在各种贸易术语中是最重要的问题,由于交货地点的不同,不但会影响到买卖双方之间对于费用和风险的承担,而且货物价格本身的计算也随着不同,而价格条件与合同性质又是密切相关的,一般地,按照什么价格条件成交,就签订什么合同。因而,CIF合同本质的问题不仅仅是一个纯粹的理论问题,而是关系着CIF价格条件下买卖双方合同义务的履行以及一方违约时法律提供给另一方的救济措施。本文通过具体案例从贸易术语选择的角度分析在CIF贸易条件下合同的性质及其对卖方交货义务的履行问题的影响。

关键词:CIF合同;交货义务;风险

一、基于CIF合同项下卖方履行交货义务案例的问题及分析

瑞士SKG公司(卖方)和中国W贸易公司(买方)以CIF签订了一笔1吨钢材的买卖合同,支付条件为信用证,交货期为1993年7月20日。W贸易公司及时向SKY公司开出信用证,SKG公司也在7月20日之前按照合同规定的装运条件出运。此就不久,SKG公司以传真通知W贸易公司:“装运给贵公司的1吨钢材是与另外发给厦门的20000吨钢材一起装在一条船上的”。W贸易公司收到传真后,立即通知SKG公司,这条船应在黄埔港卸完他们的货后再驶往厦门。SKY 公司复传真说,该船将先靠黄埔港。不料,该船实际上并没有先靠黄埔港,却先靠了厦门港,并且在那里停留了差不多1个月后,才驶往黄埔港。

在此期间,人民币与美元的兑换比率已有很大的变动,W贸易公司需付出更多的人民币才能兑换足够支付这批钢材所需的美元。其结果是W贸易公司不但得不到预期利润8万美元,而且还要赔2万美元,共计损失10万美元。于是W 贸易公司在对方货物迟迟不到的情况下,以SKG公司单据与信用证不符为由通知了银行拒付货款。货物抵达目的地港黄埔港之后,W贸易公司认为对方违反

其“先靠黄浦港”的承诺,而人民币对美元贬值,即使W贸易公司接受该货物亦无利可图,于是W贸易公司拒收该批货物。

由于W贸易公司的拒收,直接导致SKG公司所派的船不能按时卸货,SKG 公司不得不支付滞期费4万美元,并将货卖与另一买主。SKG公司认为CIF合同下,作为卖方,其已经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在装运港把货物装上船,即他已经完成了交货义务。至于货物何时抵达目的港,并非SKG公司所能控制,系船方所为。因此认为W贸易公司没有理由拒绝货物,并要求W贸易公司赔偿其滞期费损失。W贸易公司以对方违约在先为由而拒赔。于是SKG公司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问题:(1)卖方SKG公司是否完成了交货义务?

(2)SKG公司对W贸易公司的传真回复是否构成有效承诺?

(3)W公司是否能以人民币与美元的兑换率发生大幅度变动为由拒绝收货?

(4)W公司能向船东索赔?

分析:(1)该案例是基于CIF合同项下进行的贸易交易,《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A4和B4分别规定了CIF条件下卖方的交货义务和买方受领货物的义务:卖方必须在装运港,在约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将货物交至船上;买方必须在卖方已经按照A4规定交货时受领货物,并在指定的目的港从承运人处收受货物。需要强调指出的是,按CIF术语成交,虽然由卖方安排货物运输和办理货运保险,但卖方并不承担保证把货送到约定目的港的义务,因为CIF是属于装运交货的术语,而不是目的港交货的术语,也就是说CIF不是“到岸价”。非常明显,CIF价格条件下卖方交货的地点是装运港,而不是目的港。申请人即SKG公司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合同货物装上船,并向议付行提交了装运单据,为此,卖方SKG 公司已经完成了交货义务;

(2)CIF术语后面虽然注明的是目的港,但其在性质上与FOB一样,为装运合同,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运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风险转移的界限也是装运港船舷而不是目的港。至于货物何时抵达目的港,除非卖方在合同中作了明确的承诺,否则卖方不对货物抵港时间承担任何责任。

依据国际贸易习惯,发货人没有义务、也无法保证载货船舶何时抵达何时抵达何港或先靠何港。除非发货人作了明确的承诺,它不应对此承担责任。本案发货人SKG公司告诉发货人W贸易公司载货船舶将先靠黄埔港并不构成发货人的正式承诺。所以SKG公司对W贸易公司的传真回复不构成有效承诺。

(3)作为卖方的申请人只要于约定的期限内将货物在装运港装至船上,申请人就完成了交付义务。申请人并没有违约在先,被申请人当然不能以申请人违约为由拒收货物,更无权单方面解除或终止履行合同,否则视为违约。

此外,国际贸易习惯规定,一方不得以以两国汇率发生变动为由拒绝收货,货币兑换率变动的风险应由被申请人承担。实际上,汇率变动属商业范围内的风险,它与货物价格变动的风险一样,应由买卖各方独自承担。为规避汇率风险,买卖双方可分别采用期货市场和远期外汇市场进行套期保值,将成本或收益锁定,而不是在风险出现以后,才想办法拒收货物或拒付货款以推卸责任。套期保值是指把期货市场当作转移价格风险的场所,利用期货合约作为将来在现货市场上买卖商品的临时替代物,对其现在买进准备以后售出商品或对将来需要买进商品的价格进行保险的交易活动。

(4)根据《汉堡规则》第5条第一款,承运人本来对因延迟交付所致的货物损失(包括预期利润损失在内)应负赔偿责任,但对“延期交付”的定义是这样的:延期交付是指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或没有在合理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卸货港交付货物。但在CIF合同下,不可能定有“约定”的到岸时间,而“合理”这一概念又太模糊,所以承运人自然可以免责。况且,在古典英美海商法的判例中就有关于“船东有权从考虑便宜和便利出发,选择补充燃料的港口或停靠于通常航线范围内的某些港口”的规定。所以W公司不能向船东索赔。

(5)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仲裁庭裁定被申请人应赔偿申请人4万美元滞期费损失和利息,被申请人的反诉相应驳回。

(6)本案仲裁费2000美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二、CIF合同的性质

CIF:即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指在指定装运港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按照该术语交易,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

必需的费用和运费,还必须为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取得海上保险,但是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自卖方转移至买方。

CIF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基本形式,从法律上看,CIF基本上是由买卖合同、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三个契约所构成卖方是这三个合同的当事人,然而,根据2000年通则,CIF术语的交货点和风险点与FOB完全相同,买卖双方之间对于货物风险的负担以装运港船舷为分界点,属装运合同,而不是到货合同。所谓装运合同,是指卖方必须将货物在合同规定的装运地点或指定地点交付给买方或买方的代理人,货物自交付之时起包括在运输途中可能发生的一切风险也同时转移给买方的买卖合同。因此,此类合同的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即完成了交货义务,并不保证货物必然到达或在何时到达目的港,也不对货物在越过船舷后的任何进一步的风险承担责任。CIF是装运合同而不是到货合同,买卖双方在签订履行合同时应正确理解和认识CIF合同的本质属性。

三、按CIF术语成交买方及卖方应履行的义务

1、买方应履行的义务

(1)支付价款:买方必须按照销售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2)许可证和手续:买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进口及从他国过境的一切海关手续。(3)合同区别:在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方面均无义务。

(4)受领货物:买方必须在卖方已按照A4规定交货时受领货物,并在指定的目的港从承运人处收受货物。

(5)风险转移

买方必须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装船之后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如买方未按照B7规定给予卖方通知,买方必须从约定的装运日期或装运期限届满之日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但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

(6)费用划分

除A3a规定外,买方必须支付,自按照A4规定交货时起的一切费用;及货物在运输途中直至到达目的港为止的一切费用,除非这些费用根据运输合同应由卖方支付;及包括驳运费和码头费在内的卸货费,除非这些费用根据运输合同应由卖方支付;及如买方未按照B7规定给予卖方通知,则自约定的装运日期或装运期限届满之日起,货物所发生的一切额外费用,但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及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货物进口应交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及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以及需要时从他国过境的费用,除非这些费用已包括在运输合同中。

(7)通知卖方:

一旦买方决定装运货物的时间或目的港,买方必须就此通知卖方。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卖方必须自付费用,毫不迟延地向买方提供表明载往约定目的港的通常运输单据。此单据(如可转让提单、不可转让海运单或内河运输单据)必须载明合同货物,其日期应在约定的装运期内,使买方得以在目的港向承运人提取货物,并且,除非另有约定,应使买方得以通过转让单据(可转让提单)或通过通知承运人,向其后手买方出售在途货物。如此运输单据有数份正本,则应向买方提供全套正本。如买卖双方约定使用电子方式通讯,则前项所述单据可以由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数据交换(EDI)讯息代替。

(8)货物检验:买方必须支付任何装运前检验的费用,但出口国有关当局强制进行的检验除外。

2、卖方应履行的义务

(1)规定货物

卖方必须提供符合销售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商业发票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凭证。

(2)许可证和手续

卖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货物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3)合同区别

运输合同:卖方必须自付费用,按照通常条件订立运输合同,经由惯常航线,将货物用通常可供运输合同所指货物类型的海轮(或依情况适合内河运输的船只)装运至指定的目的港。

保险合同:卖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自付费用取得货物保险,并向买方提供保险单或其他保险证据,以使买方或任何其他对货物具有保险利益的人有权直接向保险人索赔。保险合同应与信誉良好的保险人或保险公司订立,在无相反明确协议时,应按照《协会货物保险条款》(伦敦保险人协会)或其他类似条款中的最低保险险别投保,保险期限应按照B5和B4规定。应买方要求,并由买方负担费用,卖方应加投战争、罢工、暴乱和民变险,如果能投保的话。最低保险金额应包括合同规定价款另加10%(即110%),并应采用合同货币。

(4)交货:卖方必须在约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船上。(5)风险转移:除B5规定者外,卖方必须承担货物丢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直至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

(6)费用划分:

除B6规定者外,卖方必须支付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直至已经按照A4规定交货为止;及按照A3a规定所发生的运费和其他一切费用,包括货物的装船费;及按照A3b规定所发生的保险费用;及根据运输合同由卖方支付的、在约定卸货港的任何卸货费用;及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货物出口需要办理的海关手续费用及出口时应缴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以及根据运输合同规定由卖方支付的货物从他国过境的费用。

(7)通知买方

卖方必须给予买方说明货物已按照A4规定交货的充分通知,以及要求的任何其他通知,以便买方能够为受领货物采取通常必要的措施。交货凭证运输单据:卖方必须自付费用,毫不迟延地向买方提供表明载往约定目的港的通常运输单据。此单据(如可转让提单、不可转让海运单或内河运输单据)必须载明合同货物,其日期应在约定的装运期内,使买方得以在目的港向承运人提取货物,并且,除非另有约定,应使买方得以通过转让单据(可转让提单)或通过通知承运人,向其后手买方出售在途货物。如此运输单据有数份正本,则应向买方提供全套正本。如买卖双方约定使用电子方式通讯,则前项所述单据可以由具有同等作用

的电子数据交换(EDI)讯息代替。查对、包装、标记:卖方必须支付为按照A4规定交货所需进行的查对费用(如核对货物品质、丈量、过磅、点数的费用)。卖方必须自付费用,提供符合其安排的运输所要求的包装(除非按照相关行业惯例该合同所描述货物无需包装发运)。

四、结论

通过剖析中瑞钢材贸易的纠纷案例,了解到尽管在两国海上贸易当中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但很多问题的根源都来自于对CIF术语的不了解或误解,交易时应注意是基于CIF或者FOB术语或是其他术语下的合同项,要区别它们,必须要充分了解CIF的意义、性质以及按CIF成交卖方和买方应履行的义务,学习了以上知识,可以减少履行合同的盲目性,降低贸易风险,减少因此而产生的法律纠纷,此外,为了减少不必要的损失,作为买方一定要注意的事项有:承运船靠泊中国港口的先后顺序;同一条船上有几家的同样的货;同一条船上谁家的货在最上面;后面陆续还有几条船要到;签定合同之前最好让卖方提供舱位图等。一旦产生贸易纠纷,需要及时的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并采取事后避险措施使风险降到最低,总结经验,避免类似的情况再次发生。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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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1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四川荣星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昆明中宇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XX)昆民四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XX年1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XX年3月5日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荣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贾志明及其委托代理人岳威、吴念胜,被上诉人中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文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确认的事实是:XX年4月30日,中宇公司与荣星公司签订《车辆购置转让合同》(以下简称《转让合同》),其中第一条约定:“甲方(即中宇公司)将属本公司产权的十辆沃尔沃380型牵引半挂车作价每辆585000元,共计585万元转让给乙方(即荣星公司)。并由乙方继续在甲方进行卷烟运输经营”。荣星公司共计支付款项236万元,中宇公司已将全部车辆交与荣星公司。XX年12月23日,云南中烟物资配套公司(以下简称中烟物资公司)受中宇公司委托,与云南玉溪宏程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程公司)、荣星公司形成《会议纪要》,其中第一条约定“中烟物资公司决定从XX年起停止卷烟省外公路运输经营业务,荣星公司挂靠中宇公司的十辆沃尔沃拖车全部转户到宏程公司,由宏程公司管理”;第二条约定“由中烟物资公司与玉溪

红塔集团协商,将中烟物资公司原有的红塔集团5%卷烟公路运输业务转给宏程公司承运”;第三条约定“荣星公司欠中宇公司345万元由宏程公司代偿315万元,还款分两次,会议纪要签字还200万元,其余115万元在XX年6月30日以前偿还。余款39万元由荣星公司在XX年3月份以前归还”。第四条约定“宏程公司与荣星公司的挂靠、管理关系,由宏程公司和荣星公司自行协商后签订协议”。第六条约定“荣星公司所有车辆解除与中宇公司、昆明瀚宇烟草储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宇公司)的车辆户头挂靠及业务挂靠关系,由荣星公司办理车辆转户手续。荣星公司与中宇公司和瀚宇公司之间的所有挂靠协议自XX年2月1日起终止”。XX年12月30日,宏程公司向中宇公司支付200万元;XX 年3月6日,中宇公司出具收款发票,认可收到宏程公司的200万元是其代荣星公司支付的货款。XX年12月23日,宏程公司与荣星公司签订《汽车加盟挂靠合同》(以下简称《挂靠合同》)。XX年3月25日,为解决中宇公司、宏程公司和荣星公司的纠纷,各方当事人进行了协商,但没有达成一致意见。荣星公司购买了车辆以后对集装箱箱子进行加装,支付435000元。此外,本案诉争的十辆沃尔沃车购于XX年4月,新车价格为152500元(车头以及半挂车)一台。荣星公司原名称为四川绵阳荣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宇公司后以荣星公司拒不支付尚欠货款并拒绝履行《会议纪

如何确定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权

本案如何确定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权 作者:林诒高发布时间: 2004-06-28 11:10:52 一、案例 2001年11月21日,原、被告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第三条交货地点、方式中约定“由供方(即原告)送货至需方(即被告)仓库或指定地点”。原告完成供货义务后,双方于2003年7月3日共同确认出具了一份《对账单》,载明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55万余元,但对付款方式和付款地点未作约定。原告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履行地为由,向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被告偿付货款。 二、分歧 对本案的履行地及其管辖法院存在不同看法: 第一种意见认为:双方共同出具的《对账单》,对付款方式和付款地点未作约定。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根据本案《对账单》,原告是接受货币的一方,本案的履行地应在原告一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作为合同履行地的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的《对账单》是基于双方签订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而成立的买卖法律关系,应以该买卖合同的履行地确定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交货地点

为该买卖合同的履行地,作为合同履行地的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三、管辖权的确定依据 买卖合同(即购销合同)纠纷管辖权的确定依据有《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意见》)第19条“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约定的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合同)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第一百四十一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第一百六十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等等。实务中,对以确定管辖的被告住所地争议不大,但是,由于对买卖合同履行地的不同理解,使得此类纠纷引发的管辖权争议问题较多,前述就是典型的案例。 四、合同履行地的理解 所谓“合同履行地”,通常认为是“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的地点”,也即义务清偿地点。可具体到个案中,由于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法律行为,这决定了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因此买卖合同的双方既是权利人又是义务人,不管是出卖人还是买受人都必须履行相应

出口购销合同范本 .docx

出口购销合同范本 买方: 法定代表人: 卖方: 法定代表人: 生产商: 法定代表人: 签约地: 三方在平等、互利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同意严格按照下列条款进行交易。 一、货物品名、规格、包装和质量要求: 品名: 规格: 包装要求: 质量要求: 二、数量、单价、价格条款和金额合计: 数量: 单价:_____元。 合计:_______元。 三、检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装运期限:

生产商须在收到买方直接下达的订购订单之日起天内按合同约定备齐货物,并交由卖方即刻验收装运。 五、装运条件(运输方式、出运口岸、目的地和分批出运安排等):卖方作为发货人安排装运,并在发货后及时通知买方。 六、保险:由卖方购买保险。 七、付款条件: 本合同卖方为______,但买方在合同项下的具体订单直接下达至生产商。合同支付方式为跟单托收下提单日后____天付款交单。买方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卖方指定的托收行或代收行按发票金额足额付款赎单。卖方收到买方支付的货款后,应在规定时间将生产商应得部分拨付给生产商。 八、品质/数量异议与索赔: 货到目的地后,买方如发现货物品质或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除属于保险公司、船公司或其他有关运输机构责任外,买方可凭三方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向卖方及生产商提出索赔。品质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地之日起____天内提出,数量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地之日起_____天内提出,否则卖方或生产商不负任何责任。 九、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卖方或者生产商不能履约,或者部分或全部货物延迟交货,卖方或生产商不负责任。但卖方或生产商必须立即通知其余各方。本合同所指的不可抗力系指不可干预、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十、争议解决: 因执行本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由三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

cif合同实用版

YF-ED-J2325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cif合同实用版 An Agreement Between Civil Subjects To Establish, Change And Terminate Civil Legal Relations. Please Sign After Consensus, So As To Solve And Prevent Disputes And Realize Common Interests.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cif合同实用版 提示:该合同文档适合使用于民事主体之间建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请经过一致协商再签订,从而达到解决和预防纠纷实现共同利益的效果。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cif合同(一) 合同编号: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本合同由买方和卖方共同签署,买方同意

购买且卖方同意出售下列商品并遵守所列各项条款。 1.描述 项目商品名称、规格单位数量单价总金额1具体技术细节见附件“a” 2包装 3保险和货物重量 港(airport)到岸价总金额: 2.原产国和制造商名称 3.包装 包装在结实的新木箱或纸箱里,适合远距离的海运/包裹邮递/空运和气候的变化,能防护野蛮装卸、潮湿、雨淋、腐蚀、震动和冷冻。买方将对由于包装不适当造成的任何货物损坏、缺失和由此产生的费用负责;也对由于

出口销售合同(中英文对照版)

P1/2 (original) 合同Contract CONTRACT Date: _____________________ Revised date:___________________卖方:地址 ! THE SELLER: TEL: FAX: 买方:地址 THE BUYER:TEL: FAX: 兹双方同意按下列条款由卖方出售,买方购进下列货物: (5)装运条款和交货期:于合同生效后___月___ 日前以海运形式送货到达______港口。 Delivery time(CIF___): After the order in effect via sea freight direct to______ , and arriving at____________。 最终目的地:____________ Final destination of Products: _______________ (6)付款条件: _________ ,___天内(以提单日期为准)付清货款。 Term of payment: By___ within ______ days after the B/L date. ' The seller’s bank information Beneficiary: Bank Name: ACCOUNT: SWIFT NO.: ADD.:

TO BE CONTINUED ON 2 # P2/2 Contract No. Date: The revised date: (7) 保险: 按发票金额110%保一切险及战争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条款)。 Insurance : To be covered by the seller for 110% of invoice value against all risks and war risk as per the clause of the People’ Insurance Co. of China. (8) 品质与数量,重量的异议与索赔: 货到最终目的地后, 买方如发现货物品质及/货数量/重量与合同规定不符,除属于 ] 保险公司货船公司的责任外,买方可以凭双方同意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向卖方提出异议,品质异议须于货到最终目的地起60天内提出,数量/重量异议须于货到最终目的地起30天内提出。 Quality /Quantity/Weight Discrepancy and Claim: In case the quality and /or quantity/weight are found by the Buyer not to conform with the contract after arrival of the goods at the final destination, the Buyer may lodge a claim against the seller supported by a survey report issued by an inspection organization agreed upon by both parties with the exception of those claims for which the insurance company and /or the shipping company are to be held responsible. Claim for quality discrepancy should be filed by the Buyer within 60 days after arrival of the goods at the final destination while for quantity / weight discrepancy claim should be filed by the Buyer within 30 days after arrival of the goods at the final destination. (9) 人力不可抗拒: 本合同内所述全部或部分商品,如因人力不可抗拒原因,使卖方不能履约或延期交货,卖方不负任何责任。 Force Majeure: The Seller shall not be held responsible for failure or delay in delivery of the entire or portion of the goods under this contract in consequence of any Force Majeure incidents. (10) 仲裁:凡执行本合同或与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取得协议时,应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程序暂行规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除非仲裁另有决定外,均由败诉一方承担。 Arbitration: All disputes in connection with this Contract or the execution thereof shall be settled through friendly negotiations. If no settlement can be reached, the case shall then be submitted to the Foreign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of the China Council for the Promo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 Beijing, for settlement by arbitratio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ommission’s Provisional Rules of Procedure. The award rendered by the Commission shall be final and binding on both parties. The arbitration expenses shall be borne by the losing party unless otherwise award by the arbitration organization. ? (11) 其他要求: Other requirements: (12) 买方银行信息:

律师函(买卖合同纠纷未支付货款)律师拟定版本

第 1 页 共 3 页 律 师 函 (20XX )XX 律函字第 号 XXXXXXXXX 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广东XX 律师事务所受北京XXXXX 股份有限公司(如下简称“委托人”)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就贵司履行合同违约事宜,向贵司严正致函如下: 一、本律师依据委托人提供的合同、订单、付款记录、聊天记录等资料及其陈述,可知: 1、合同签订情况 20XX 年XX 月XX 日委托人与贵司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了《XXXX 采购框架合同》,合同约定:委托人给贵司供应货物,每次采购以订单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2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44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的规定,双方之间的协议在双方签订后成立并生效,合同双方均应恪守合同,依约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2、合同履行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签署后,委托人已依约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按订单约定给贵司供应货物,但贵司却怠于履行自己合同付款义务,一直拖欠支付货款,截止本律师函发出之日已经有X 笔订单费用逾期,逾期金额为XXX 元,具体订单情况情况详见附件,委托人多次联系贵司处理,贵司均拖延付款,已经严重因为损害我委托人合法权益。 二、本律师认为,若委托人陈述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法律之规定,委托人结合上述事实,就委托人与贵司签订相关合同及履约事宜之行为作如下分析: 贵司和委托人已经形成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贵司未按约支付货款,已构成严重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合同法案例分析 分析:合同是双方约定权利义务的协议,条款的约定应该经双方协商一致,包括合同签订了以后的变更,必须是双方协商一致的才可以变更,否则,单方面的变更就是违约行为。按法律规定合同应有的内容是:标的物、数量、质量、价款、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包装方式、违约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出有几个合同必备条款的约定和履行中存在问题: 一、质量条款,虽然有质量条款,但是实际并没有具体就产品的质量要求作约定。尤其是在惠州公司要变更为双重搪瓷,双方并没有就双重搪瓷的质量要求作约定。 二、验收;没有约定验货的时间,也没有约定验货后的质量异议期,另外对验货人的约定,货物卖给惠州公司却约定由国外客户验收,对己方不利。 三、包装;产品的包装的约定是笼统的 四、违约责任:出货后,如客户因质量问题提出索赔全部由卖方负责,货物是卖给惠州公司,番禺厂本应对惠州公司负责,但违约责任中确约定对惠州公司的国外客户负责,明显对己不利。 首先讲一下质量条款。 1、明确的质量标准:有详细说明要求《合同法》第153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因此,关于质量的要求更多的是卖方的责任,而对于买方而言,对质量的约定和索要质量说明是保护本身权益的必要手段。《合同法》第154条:“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62条第1项的规定。”(即依照合同和法律规定都不能确定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时,则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没有的,则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执行。) 2、在案例中原来合同约定并未要求双重搪瓷,由于双重搪瓷本身就容易发生爆瓷现象,卖方应根据自己的技术能力决定是否同意变更,如果要变更也可约定相关的技术指标和爆瓷比率。也可以要求延长交货期,给卖方有时间试验或改

合同范本之cif出口贸易合同

cif出口贸易合同 【篇一:国际贸易cif出口合同履约程序】 【篇二:出口贸易流程cif】 出口贸易流程cif (cif术语的中译名为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卖方必须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直至货物在目的港越过船舷为止) 出口货物的流程主要包括:订立合同,买方开立信用证,租船订 舱,备货,办理货运保险,商检,报关,装船换取提单,办理海上 运输保险,到开证行结汇。 下面简述各个环节的具体操作和注意事项; 订立合同 按照国际惯例,进口商同出口商的谈判过程一般包括发价、还价、 接受几个 阶段。 发价(offer),又叫发盘,是指贸易双方中一方向另一方提出一定 的交易条件,并表示愿意根据此条件达成交易、签订合同的书面或 口头的一种表示。发价一般由卖方发出,内容包括达成交易的主要 条件,如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格、包装、产地、装运期、付款条件等。 贸易一方接到另一方的发价后,如果不完全同意发价的内容,则向 另一方提出对该项发价的修改建议或新的限制性条件的口头或书面 的表示,叫还价(counter offer)。还价是对原发价的拒绝,是一 项新的发价,因此原发价人可以就此停止继续洽商。

接受发价的一方如果无条件接受发价的全部内容,并向发价方作出 愿意签订合同的口头或书面的表示,就构成接受(acceptance)。 贸易双方经过谈判协商,对交易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后,为明确双方 的权利和义务, 一般要签订《购货合同》,以书面形式将其确定下来,经双方签字,各执一份。注意事项; 1对买方进行信誉调查 2装运期【确定公司有足够的备货时间,在此期间能否租船订船舱,货物的 性质】 3装运港和目的港【明确港口的地理位置,是否有季节性】 查收买家信用证 买家开立信用证后,卖方应尽快对信用证进行查收,认真审核信用 证中的各项条款(信用证有效期,装运期,装运港,目的港,结汇 日期,尤其注意一些特殊条款,如是否可以分批装运,转船) 备货办理陆运保险 备货工作就是根据出口成交合同及信用证的中有关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包装等的规定,按时,按质,按量地准备好应交的出口 货物。 卖家应按出口货物交货装运的先后,分轻重缓急,抓紧备货。如供 货部门提供的货物不符合出口合同的要求,还需进行加工,挑选, 整理。 在这同时,还需办理陆运保险(要结合货物的性质,种类办理保险),即仓库至装运港期间的货物保险。 租船订舱

出口销售合同简易范本正式版

YOUR LOGO 出口销售合同简易范本正式版 After The Contract Is Signed, There Will Be Legal Reliance And Binding On All Parties. And During The Period Of Cooperation, There Are Laws To Follow And Evidence To Find 专业合同范本系列,下载即可用

出口销售合同简易范本正式版 使用说明:当事人在信任或者不信任的状态下,使用合同文本签订完毕,就有了法律依靠,对当事人多方皆有约束力。且在履行合作期间,有法可依,有据可寻,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卖方:xxx地址:xxx邮码:xxx电话:xxx法定代表人:xxx职务:xxx 买方:xxx地址:xxx邮码:xxx电话:xxx法定代表人:xxx职务:xxx 卖方与买方在平等、互利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按下列条款履行,并严格信守。 第一条货物名称、规格、包装及质量 第二条数量、单价、总值 卖方有权在3%以内多装或少装。 上述价格内包括给买方佣金____%按fob值计算。 第三条装运期限 第四条装运口岸 第五条目的口岸 第六条保险:由卖方按发票金额__%投保。 第七条付款条件:买方应通过买卖双方同意的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可转让和可分割的、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船的信用证。该信用证凭装运单据在________国的____银行见单即付。 该信用证必须在____前开出。信用证有效期为装船后15天

在________国到期。 第八条单据:卖方应向银行提供已装船清洁提单、发票、装箱单/重量单;如果本合同按cif条件,应再提供可转让的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第九条装运条件 1.载运船只由卖方安排,允许分批装运并允许转船。 2.卖方于货物装船后,应将合同号码、品名、数量、船只、装船日期以电报通知买方。 第十条品质和数量/重量的异议与索赔:货到目的口岸后,买方如发现货物品质及/或数量/重量与合同规定不符,除属于保险公司及/或船公司的责任外,买方可以凭双方同意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向卖方提出异议。品质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30天内提出,数量/重量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15天内提出,卖方应于收到异议后30天内答复买方。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使卖方不能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交货或者不能交货,卖方不负责任。但卖方必须立即电报通知买方。如果买方提出要求,卖方应以挂号函向买方提供由有关机构出具的事故的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途径 因执行本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取得协议时,则在被告国家根据

合同范本之采购合同纠纷案例

合同范本之采购合同纠纷案例

采购合同纠纷案例 【篇一:采购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采购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一) 甲、乙双方于2007年7月12日签订了一份简单的购销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购买50万米涤纶哔叽,由于当时货物的价格变化大,不便将价格在合同中定死,双方一致同意合同价格只写明以市场价而定,同时双方约定交货时间为2007年年底,除上述简单约定,合同中便无其他条款。合同签署后,甲方开始组织生产,到2007年11月底甲方已生产40万米货物,为防止仓库仓储货物过多,同时为便于及时收取部分货款,甲方遂电告乙方,要求向乙方先交付已生产的40万米货物。乙方复函表示同意。货物送达乙方后,乙方根据相关验收标准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初步检验,认为货物布中跳丝、接头太多,遂提出产品质量问题,但乙方同时认为考虑到该产品在市场上仍有销路,且与甲方有多年的良好合作关系,遂同意接受了该批货物,并对剩下的10万米货物提出了明确的质量要求。在收取货物的15天后,乙方向甲方按5元/米的价格汇去了200万元人民币货款。甲方收到货款后认为价格过低,提出市场价格为6.8元/米,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价格确定方式,乙方应按照市场价格,乙方按照1.8元/米不足全部货款,但是乙方一直未予回复。2007年12月20日,甲方向乙方发函提出剩下货物已经生产完毕,要求发货并要求乙方补足第一批货物货款。乙方 提出该批货物质量太差,没有销路,要求退回全部货物,双方因此发出纠纷并诉之法院。 思考: 案例中的甲乙双方在所签订的合同有哪些问题?

(二) 1995年7月,原告海林公司与被告晓星公司协商买卖聚酯切片期间,收到晓星公司传真来的购销格式合同要约文本正背两面。7月22日,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在格式合同的正面签字。合同约定:买方海林公司、卖方晓星公司;买卖货物聚酯切片1000吨;单价每吨1460美元;装运期1995年8月20日前;付款方式是通过开立以韩国晓星公司为受益人、按提单日期第60天付款的不可撤销远期信用证支付;该信用证不迟于7月31日开出;如买方迟至8月1日未能将信用证电报影印件传给卖方,卖方有权不经通知取消交易并保留向买方索赔合同金额5%的权利;卖方迟至8月20日仍未发货,则买方保留向卖方索赔合同金额5%的权利。该格式合同的正面内容中未表明背面条款是否作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双方当事人也未能就背面条款达成一致意见,故背面的仲裁条款不包括在合同中。7月26日,双方又达成修改协议,将货物价格由每吨1460美元修改为cnf厦门1455美元,付款日期由按提单日起第60天付款改为第45天付款。 1995年7月27日,原告海林公司向香港新华银行提出信用证转让申请,申请将其下家买方华榕公司根据与海林公司的合同约定,由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分行开出、以海林公司为第一受益人、自提单日起第45天付款的不可撤销远期信用证,转让给南韩晓星公司。海林公司将这一转让用传真通知了晓星公司驻广州办事处。同日,该办事处表示拒绝接受转让的不可撤销信用证,要求海林公司亲自独立开证。7月28日后,双方多次传真往来,晓星公司坚持不接受转让的信用证;而海林公司则认为转让信用证没有违反合同约定和国际贸易惯例,并于7月31日通过香港新华银行和汉城novascotia银行办理了向韩国晓星公司的信用证转让手续。8月1日,晓星公司驻广州办事处又发来传真,仍表示拒绝接受海林公司转让的信用证,并单方面宣布解除合同。8月20日,晓星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交货义务,并于8月22日告知海林公司,其已于8月21日通知汉城novascotia银行拒绝了香港新华银行的转证,

出口购销合同示范文本

出口购销合同示范文本 In Order To Protect Their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The Cooperative Parties Reach A Consensus Through Consultation And Sign Into Documents, So As To Solve And Prevent Disputes And Achieve The Effect Of Common Interests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出口购销合同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合同资料应用在协作多方为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过共同商量最终得出一致意见,特意签订成为文书材料,从而达到解决和预防纠纷实现共同利益的效果,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买方: 法定代表人: 卖方: 法定代表人: 生产商: 法定代表人: 签约地: 三方在平等、互利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并同意严格按照下列条款进行交易。 一、货物品名、规格、包装和质量要求: 品名: 规格:

包装要求: 质量要求: 二、数量、单价、价格条款和金额合计: 数量: 单价:_____元。 合计:_______元。 三、检验:_________________。 四、装运期限: 生产商须在收到买方直接下达的订购订单之日起天内按合同约定备齐货物,并交由卖方即刻验收装运。 五、装运条件(运输方式、出运口岸、目的地和分批出运安排等):卖方作为发货人安排装运,并在发货后及时通知买方。 六、保险:由卖方购买保险。 七、付款条件:

cif合同样本2篇

cif合同样本2篇 CIF contract sample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合同编号:XX-2020-01

cif合同样本2篇 前言: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文档根据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 1、篇章1:cif合同文档标准版 2、篇章2:cif合同样本 篇章1:cif合同文档标准版 合同编号: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本合同由买方和卖方共同签署,买方同意购买且卖方同意出售下列商品并遵守所列各项条款。 1.描述 项目商品名称、规格单位数量单价总金额 1具体技术细节见附件“a” 2包装 3保险和货物重量 港(airport)到岸价总金额: 2.原产国和制造商名称 3.包装 包装在结实的新木箱或纸箱里,适合远距离的海运/包裹邮递/空运和气候的变化,能防护野蛮装卸、潮湿、雨淋、腐蚀、震动和冷冻。买方将对由于包装不适当造成的任何货物损坏、缺失和由此产生的费用负责;也对由于不充分或不适当

出口销售合同协议书

出口销售合同协议书 TTA standardization office【TTA 5AB- TTAK 08- TTA 2C】

出口销售合同订单号: 合同号: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卖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法人代表:职务:卖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法人代表:职务: 买卖双方签订本合同并同意按下列条款进行交易: 1. 货物名称、规格、包装及质量(略) 2.数量(略),允许溢短装10%。 3.单价及价格条款:$35 FOB 横滨,日本 4.总价(略) 5.装运条款 载运船只由买方安排,买方或其代理将在预计船只到达装船港10天前通知卖方船名、预计转运日期、合同号,以便卖方安排。当有必要更改船只或其到达时间不得不提前或推迟,买方及其代理应及时通知卖方。如果买方的船只在其通知的到达日后30天之内不能到达装运港口。买方将从第31天起承担仓储和保险费用。 收到可以转船及分批装运之信用证_____天内装运,装运港______,目的港 ______。 在货物越过船舷之前,卖方将承担所有的费用和风险;在货物越过船舷之后,卖方将承担所有的费用和风险。 允许分批装运并允许转船。卖方于货物装船后,应将合同号码、品名、数量、船只、装船日期以电报形式通知买方。 6.保险条款 按发票金额的110%投保______险加保_____附加险,由买方负责投保,保险人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有限公司(PICC)。 (将PICC作为保险人,对于中方来说一是增加中国保险公司的收入,二是PICC的保险条款中方企业比较熟悉。) 7.付款条件 买方须于装船日前/合同生效后_日内,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保兑的、不可撤销的、可转让的、可分割的即期付款信用证,开证行和议付行为中国银行,该信用证的有效期延至装运期后十五天在中国到期,并必须注明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船。该信用证凭装运单据在中国的中国银行见单即付。信用证涉及的相关费用开证费、改证费等均由买方承担。 买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开出信用证,卖方有权不经通知取消本合同,或接受买方对本合同未执行的全部或部份,或对因此遭受的损失提出索赔。

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篇一: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 起诉状 原告:xxx ,男,汉族,19xx 年x 月x 日出生,住址:天津市xxx 号,电话:xxx 被告:xxxx 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 地址:xxx 电话:xxxx 诉讼请求: 1、 2、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xxxxx 商行的业主,被告长期从原告处采购xxxxx 等货物。双方口头约定,货物的采购货款为月结形式,每次原告以送货上门的方式给被告交付货物,被告出具其自制的入库单为结算凭证。从XX 年6 月1 日被告开始不按约定向原告给付货款,至XX 年11 月24 日原告停止向被告供货时止,被告总计拖欠原告货款xxxxx 元。在此期间,原告曾多次找被告协商支付货款事宜。XX 年1 月30 日被告向原告支付前欠货款XX 元后,又经原告多次催要协商,被告的采购经理朱旭东才于XX 年x 月x 日以被告名义出具了欠原告货款的欠条一张。此后,原告凭此条不计其数的找到被告索要欠款,均被被告以过段时间偿还为借口推辞。因原告系 小本经营,又遇被告的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xxxxxx

元。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方承担。 篇二:买卖合同欠款纠纷起诉状范本(律师推荐)民事起诉状 原告: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职务: 被告: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职务: 案由:买卖合同欠款纠纷 诉讼请求: 1、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元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元 3、本案诉讼费用及其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年月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购销合同》,原告为供方,被告为需方,供方为需方提供型号的,合同约定,货物的品名、规格、价格数量总货款 结款方式:;需方如逾期未付款,每逾期一天,按应收货款的支付滞纳金给供方。合同签订后,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从年月份开始拖欠原告的货款,原告为了双方能继续保持友好的合作关

买卖合同纠纷货款确定

买卖合同纠纷货款确定 篇一:买卖合同欠款纠纷起诉状范本(律师推荐) 民事起诉状 原告: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职务: 被告: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职务: 案由:买卖合同欠款纠纷 诉讼请求: 1、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元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元 3、本案诉讼费用及其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年月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购销合同》,原告为供方,被告为需方,供方为需方提供型号的,合同约定,货物的品名、规格、价格数量总货款 结款方式:;需方如逾期未付款,每逾期一天,按应收货款的支付滞纳金给供方。合同签订后,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从年月份开始拖欠原告的货款,原告为了双方能继续保持友好的合作关系,仍然按被告的订单如期将

货物送至被告公司。从年月份至年月份被告拖欠原告货款如下:年月份,人民币元;年月份,人民币元;年月份,人民币元,年月份,人民币;以上合计人民币元。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支付上述货款,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综上所述,原、被告签订的《购销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拖欠原告货款共计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 清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的保护。《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以及《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被告拖欠货款不还的行为是严重的违约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应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共计元。原告的诉讼请求既有事实证据又有法律依据理由充分,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查明事实后,给予支持。 此致 附:1、本状副本份 2、书证份

(采购管理)采购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采购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一) 甲、乙双方于2007年7月12日签订了一份简单的购销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购买50万米涤纶哔叽,由于当时货物的价格变化大,不便将价格在合同中定死,双方一直同意合同价格只写明以市场价而定,同时双方约定交货时间为2007年年底,除上述简单约定,合同中便无其他条款。 合同签署后,甲方开始组织生产,到2007年11月底甲方已生产40万米货物,为防止仓库仓储货物过多,同时为便于及时收取部分货款,甲方遂电告乙方,要求向乙方先交付已生产的40万米货物。乙方复函表示同意。货物送达乙方后,乙方根据相关验收标准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初步检验,认为货物布中跳丝、接头太多,遂提出产品质量问题,但乙方同时认为考虑到该产品在市场上仍有销路,且与甲方有多年的良好合作关系,遂同意接受了该批货物,并对剩下的10万米货物提出了明确的质量要求。在收取货物的15天后,乙方向甲方按5元/米的价格汇去了200万元人民币货款。甲方收到货款后认为价格过低,提出市场价格为6.8元/米,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价格确定方式,乙方应按照市场价格,乙方按照1.8元/米补足全部货款,但是乙方一直未予回复。 2007年12月20日,甲方向乙方发函提出剩下货物已经生产完毕,要求发货并要求乙方补足第一批货物货款。乙方

提出该批货物质量太差,没有销路,要求退回全部货物,双方因此发出纠纷并诉之法院。 思考: 案例中的甲乙双方在所签订的合同有哪些问题?

1995年7月,原告海林公司与被告晓星公司协商买卖聚酯切片期间,收到晓星公司传真来的购销格式合同要约文本正背两面。7月22日,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在格式合同的正面签字。合同约定:买方海林公司、卖方晓星公司;买卖货物聚酯切片1000吨;单价每吨1460美元;装运期1995年8月20日前;付款方式是通过开立以韩国晓星公司为受益人、按提单日期第60天付款的不可撤销远期信用证支付;该信用证不迟于7月31日开出;如买方迟至8月1日未能将信用证电报影印件传给卖方,卖方有权不经通知取消交易并保留向买方索赔合同金额5%的权利;卖方迟至8月20日仍未发货,则买方保留向卖方索赔合同金额5%的权利。该格式合同的正面内容中未表明背面条款是否作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双方当事人也未能就背面条款达成一致意见,故背面的仲裁条款不包括在合同中。7月26日,双方又达成修改协议,将货物价格由每吨1460美元修改为CNF厦门1455美元,付款日期由按提单日起第60天付款改为第45天付款。 1995年7月27日,原告海林公司向香港新华银行提出信用证转让申请,申请将其下家买方华榕公司根据与海林公司的合同约定,由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分行开出、以海林公司为第一受益人、自提单日起第45天付款的不可撤销远期信用证,转让给南韩晓星公司。海林公司将这一转让用传真通知了晓星公司驻广州办事处。同日,该办事处表示拒绝接受转让的不可撤销信用证,要求海林公司亲自独立开证。7月28日后,双方多次传真往来,晓星公司坚持不接受转让的信用证;而海林公司则认为转让信用证没有违反合同约定和国际贸易惯例,并于7月31日通过香港新华银行和汉城NOV ASCOTIA银行办理了向韩国晓星公司的信用证转让手续。8月1日,晓星公司驻广州办事处又发来传真,仍表示拒绝接受海林公司转让的信用证,并单方面宣布解除合同。8月20日,晓星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交货义务,并于8月22日告知海林公司,其已于8月21日通知汉城NOV ASCOTIA银行拒绝了香港新华银行的转证,信用证已经退回。8月25日,因海林公司没有向华榕

出口商品购货协议精编

出口商品购货协议精编 Document number:WTT-LKK-GBB-08921-EIGG-22986

出口商品购货协议甲方(购货方):_________ 乙方(供货方):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公平、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一、协议的签订与公证方式1.本协议中的网上公证平台特指由_________公证处运行、管理和维护的网上公证平台,甲乙双方共同遵守该公证处制定的有关规定与要求。2.本协议及其相关联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由甲乙双方通过国际计算机互联网(以下简称互联网)各自使用由_________市公证处审核发放的电子证书(用以表明和确定各方身份),在网上直接签订。3._________市公证处的网上公证平台,通过对签约双方或多方使用电子证书的验证,对各方的签约行为进行实时公证--核发公证编号,并将公证编号及签约内容存储备案;同时将公证编号通过互联网实时反馈给各签约方。4._________市公证处的互联网网址(URL)为:_________。二、本协议的基本内容1.甲方通过其经营的_________网站将乙方合法商品对外进行出口销售。2.乙方通过互联网经网上公证平台公证向甲方提交在_________网中销售的合法商品信息,确定本协议的年交易规模(年度交易总金额上限),确定单项商品的年度交易总量。3.甲方基于本协议接受乙方使用电子证书提交并经过公证的《商品报价单》的全部内容和对已经提交给甲方的商品信息的修改内容,甲方在使用或公布该内容时,不能对乙方提交内容进行任何修改加工(甲方只使用乙方提交的最新内容)。4.乙方通过互联网对已经提交给甲方的商品信息进行修改,并对修改结果使用电子证书加以确认。5.乙方在签署《新商品出口商品购货协议》时,以确认书的方式作出承诺,对甲方基于本协议及乙方《商品报价单》产生的《购货商品订单》以下简称《订单》和《购货商品订单生效书》以下简称《生效书》予以全部接受,并出具《购货商品订单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该确认书随本协议统一签名公证生效,不再单独签名公证)。6.《新商品出口商品购货协议》文本部分、《购货商品订单》、《商品报价单》、《购货商品订单确认书》、《购货商品订单生效书》共同构成本协议,上述文件不可分割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7.甲、乙双方只执行由《生效书》确认生效的《购货商品订单》。 三、担保条款1.甲方委托_________(以下简称_________公司)为甲方向乙方提供供货方交易保证金担保,由_________公司向乙方出具《新商品出口商品交易履约交易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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