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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穴奇案》读书报告

《洞穴奇案》读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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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穴奇案》读书报告

姓名:唐佳杰专业:应用生物科学学号:3090100190摘要:《洞穴奇案》作为法学中的经典著作,其中蕴含着丰富的法哲学思想。本文首先简单介绍了该书产生的时代背景,然后通过对这个著名的虚拟案例的分析,探讨了书中出现的一些重要法理学观点,最后阐述了读罢《洞穴奇案》后对其中呈现的法学流派的看法和对法律新的认识,以及对我国当代司法思考等方面的心得体会。

关键字:法律洞穴奇案心得

引言

作为法理学的经典著作,富勒教授在《洞穴奇案》中通过一个虚拟的案例,以五篇不同的判词描述了他那个时代的法学思潮。1998年萨伯教授在这基础上又增加了九位虚拟法官的判词,进一步阐释了近五十年来法学新涌现的观点。《洞穴奇案》的审判中涉及到法律、道德、公义、人情等,以简朴的文字带出了困扰古今哲人的哲理难题——人们面对法律总是存在着两难的矛盾,一方面期待它是中立客观,不带有任何价值取向;另一方面又希望法律能代表正义,不拘泥于条文。这正是困扰该书中诸位法官们审判的最大障碍。

读完全书,深感个人在思考维度上的进步,谨以此文浅谈自己的些许读书体会。一、作品产生的时代背景

美国著名法学家、哈佛大学法理学教授富勒,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最权威的法律哲学家之一,是新自然法学说的主要代表。他在1949年《哈佛法律评论》中虚构了《洞穴探险者案》。在《洞穴探险者案》一文中,洞穴杀人事件虽然表面看上去是很简单的“杀人就有罪”,但是从法律、文化、人情、生物、道德等不同观点去探讨被告是否“罪有应得”,案件就开始复杂化了。五位法官的判词展现了当时不同派系的法哲学思想,其中两位法官赞成这四个探险者应该处以死刑,两位法官认为他们应该无罪释放,一名法官鉴于无法做出选择而放弃发表意见,从而使该案成为一个悬案。《洞穴探险者案》一文发表以后,西方世界的法理学和法律解释理论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这些变化促使后世的学者们纷纷续写富勒教授的案例。最为著名的是50年后的法学家萨伯教授,他为本案添设了一个情节:当年的洞穴中还存在着一个与四位被告合谋犯罪的第六人。围绕着对第六人的审判,由萨伯教授虚拟出的九位法官又针对这个案子写出了九篇判词,展示了法理学在半个世纪内的新发展。审判结果为四票有罪、四票无罪,一位法官回避裁决,依旧维持原判。

二、案例简述

富勒虚构了这样一个案例。五位洞穴探险协会的会员在一次探险中发生山崩,被困在山洞中。营救队很快获知了这个消息,并组织展开了营救,但是营救难度太大,在一次营救过程中十名营救人员牺牲了。在营救的过程中,被困的五名探险者通过无线电被告知离他们获救至少还有十天时间,同时也被告知在没有食物的情况下他们生存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其中被困的一位名叫威特莫尔的人提议或许可以吃一位成员来活下去,同样也是他首先提议使用抽签的方式,其他人最终都接受了这个方案。然而,在掷骰子之前,威特莫尔宣布撤回约定,但是其他人坚持掷骰子,投掷的结果对威特莫尔不利,他被同伴杀掉吃了。

幸存的探险者获救后,被控告谋杀威特莫尔。庭审时,陪审团的主席恰好是一位执业律师,他询问法庭,陪审团是否仅作特别裁决(陪审团只提供已证实的事实,而把该事实是否构成犯罪交由法庭进行判决),而把被告是否有罪留给法庭根据已经确定的事实作出判断。

法庭采纳了这一建议。最终这四名被告被认定有罪,谋杀威特莫尔的罪名成立,被判处绞刑(在刑罚问题上,联邦法律并不允许法官有自由裁量的余地)。而在陪审团解散之后,陪审团成员和初审法官向首席执行官请愿,请求将刑罚减至六个月监禁。

三、书中法学思维推理的逻辑性和多元性

书中14位法官都发表了他们各自的判词,在各种不同法学流派思想的基础上,运用各自的理论,充分讨论了法律与道德、法律与国家、司法与行政等一系列法哲学问题,针锋相对,展现了精密的司法技巧和严密的司法逻辑。其中涌现的众多判决观点很值得我们深思。

(一)关于法官的职责和审判依据的探讨

书中辩论到法官职责所在,要依据什么进行判决。

特鲁派尼首席法官所阐释的维持初审原判的理由非常简单。他认为民主国家法官的职责就在于根据法律条文的平常含义来做出自己的判决,而不能在立法机构所制订的法律条文加入自己的价值偏好。既然刑法规定任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人都必须被判处死刑,即使同情心会促使法官体谅被告当时的悲惨境地,但法律条文不允许有任何例外。做出有罪宣判后,特鲁派尼还是提议通过行政长官的赦免来减少法律在本案中的严苛性。

基恩法官认为案件是否符合道德是无关紧要的,因为法官宣誓适用的是法律而不是道德,审判时不应受到个人的意愿或正义观念、道德情感等因素的影响。而作为法律现实主义者的汉迪法官反对基恩法官,他认为审判过程是很难排除情感、社会民意等主观因素,所以当这个案件成为涉及人类智慧在现实社会中如何实践的问题时,已经与抽象的理论无关,法官需要考虑民情,运用常识去判案。伯纳姆法官坚持法官的职责是守护法律,斯普林汉姆法官认为法官是解释立法机关的话词,不允许适用他们自己的价值观。戈德法官认为法律与情感、理性、文化不能截然分开,没有理性的法律是荒谬可憎的,而受限于理性的法律是不公平的。

弗兰克法官转换视角,提出了要“设身处地”地审判,当法官惩罚一个不比自己邪恶的人时,那是法律的耻辱。雷肯法官则认为弗兰克法官的观点是非常荒诞,如果法官都如他所说,那么每一个能实现正义的法官就都是天使了。他认为法官不必具有所有良好的品质,他们可以搁置缺点,只要根据法律和案件的事实做出正确的判决,就不妨碍他们成为好法官。

而邦德法官陷入矛盾的心理,他认为案件疑难意味着法律帮不上忙,使用自由裁量权无可避免,那么超乎法律之外的道德必须纳入到案件的解决过程中,负责地适当使用自由裁量权并不是僭越司法权。

(二)根据“自然法”还是“实定法”的争论

福斯特主张当五位探险者受困于洞穴时,现实的困境决定了他们并非处于“文明社会的状态”,而是处在社会契约论所说的“自然状态”。在这种自然状态下,维特莫尔所提出并经所有人同意的生死协定就构成了他们的社会契约,也是在本案中应该适用的有效法律,联邦所颁布的法律都不适用于本案。

唐丁法官的判词立马指向了福斯特法官,他质疑洞穴中的人何时成为自然法的管辖范围,也质疑并不处于自然状态的法官从何而来解释自然法的权力!

邦德法官则称探险者在洞穴中遭到纽卡斯国法律的拒绝,因此他们进行了和平的革命,起草了他们行为规范的法典对付困境,因此法律不能制裁他们。

(三)探讨刑法设立目的

对于法律目的的探讨最早也是由福斯特法官引起的,他引用了法律的古老谚语“一个人

可以违反法律的表面规定而不违反法律本身。”任何法律规定都应该根据它的明确目的来获得合理解释。刑事立法的主要目的在于阻止人们犯罪,福斯特法官运用正当防卫的先例来类推探险者们杀人求生的正当性。又通过女仆与主人的例子,说明纠正明显的立法错误和疏漏不会取代立法者的意志,只是使其意志得到实现。

唐丁法官则回应刑法除了阻止人们犯案之外,刑法仍有“令犯人改过”及“替冤冤相报找一个出口”两种功能,况且案件仍有威慑作用,如果洞穴中人知道他们的行为会犯谋杀罪,很可能会将杀人延后一点,以致在被救前不必吃人。

基恩法官另辟蹊径,认为威慑、改过等字眼可能非存在于制法人之脑中,可能只是立法者认为谋杀是错误,应该惩罚犯事人,可能仅仅是令人没有暴力威胁的生活开心一些;也有可能是古代存在人吃人的诱惑,故祖先特别禁止。那么当代人并不知制定谋杀案的目的,对于福斯特所说的“纠正明显的立法错误及疏漏”便无从谈起。

斯普林汉姆法官则坚持惩罚有违法律目的。被告没有要改造的邪恶意图,社会也没有必要的报复需求,无需对此做出威慑。拘泥于形式化的惩罚只代表取了一种抽象形式,而舍弃法律与刑罚的实质意义。

海伦法官宣称被告没有对社会构成威胁,不用通过惩罚他们防止公民被杀害;而且法律报应对没有邪恶意图的人来说也是不恰当;这亦没法阻止同类事件不发生,即使品德最高尚的人也是要吃饭的,何况处于危境之中。

(四)紧急避难的抗辩是否成立

本案中的判词,对于紧急避难是否成立进行了较大篇幅的争论。50年前的5位法官的判词中是没有出现“紧急避难”一词的,那么证明这是50年后法律进步出现的新词汇。第六位探险者是以“紧急避难”为自己抗辩,首席大法官伯纳姆提出了6条理由反驳:

1、被害人再等一周的要求被忽视,证明并不是到了必须杀人的地步。

2、饥饿不能成为盗窃的理由,那么更不能成为杀人取食的理由。

3、杀人并非唯一的选择,如可以等待最虚弱的人死亡、吃掉身体的不重要末梢或再等几天等等。

4、是被告自己选择了暴露在危险下,并没有申请紧急避难的资格

5、被告应对危机准备不足,由于疏忽大意而使食物缺乏。

6、掷骰方案有失公平,正如以种族决定受害者一样,不公平性令紧急避险抗辩失败。

斯普林汉姆法官认为“紧急避难”就是指没有犯罪意图。犯罪意图意味着面对一些合理选择,法律要求他们做其它的选择而不是犯罪。被告的情况是没有其他选择,杀人的替代就是死亡,这是最强烈的“紧急避难”。因此被告是没有犯罪意图的,只是出于“深深植根”于人性的自我保存的本能而进行杀人。之后对上述反驳一一做出了回应:

1、探险者已经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拖延一周没有可能是更明智的选择。

2、洞穴中的饥饿与盗窃案是没有可比性的,沃尔金案中盗窃并非唯一选择,他还拥有选择工作或者去慈善机构获得施舍,甚至去乞讨等选择;而探险者们没有更具吸引力的选择。

3、在还有十天的情况下,没有麻药的情况下吃掉自己身体的一部分并没有实质意义;至于等到最虚弱的人死亡,可能那时大家也都奄奄一息了。

4、探险者们已经预料到了会存在的危险,所以他们携带了无线电设备,也告知了协会秘书行程计划。拒绝被告的“紧急避难”正如拒绝发生火宅逃难时破坏了房东屋子的受灾者的避难抗辩一样,理由是受灾者明知木屋有着火的风险还要住在其中。

5、他们携带了足够吃23天的食物,说明他们并非疏忽大意。

6、在谋杀案中被害人同意与否是无关重要的,杀人者的心理是决定因素,一般案件中就算受害人邀请被告杀自己也是谋杀,可见此与紧急避难抗辩无关。

塔利法官也对伯纳姆提出反对意见,他认为等待最虚弱者死亡不是上策。这可能令大家处于濒死边缘,而且锁定在最虚弱的人身上无疑比抽签更残忍,极有可能受害者是最虚弱者,当他想到这个问题时就最先提出抽签了,与本案无实质区别。海伦法官也支持紧急避难成立,她认为自我防卫不一定出于本能、冲动,正如受害妇女可利用长期受虐而自卫杀人,故没必要探讨被告是否已在最后一刻。此外,不能因受害者无辜就推翻紧急避难,如果在自我防卫中误杀另一无辜人,仍可以紧急抗辩;同时饥饿是最重要的一种紧急避难,如自我防卫的求生意愿一样,求生意愿中是先于法律存在的。

特朗派特法官则说自我保存而杀人不是正当理由,正如有肾脏疾病的人不能因为自己面临死亡而杀掉健康的人获得肾脏一样,不仅在法律上不允许,道德上也是有罪的。

(五)探险者的犯罪意图和“故意”杀人是否成立

福斯特法官支持本案为自我防卫的例外适用范围,因为人在生命受到威胁时肯定会反抗。唐丁法官也认为那些反抗侵犯者的人并不是“故意地”实施行为,因为他们的反应根植于人的自然本能,因此,其行为是自我防卫。但是基恩法官认为本案不构成自我防卫,如果属于自我防卫,那么威特莫尔应该有威胁到探险者们生命的行为,然而他没有。伯纳姆法官宣称,在判断“故意”杀人上,应当遵循“故意”的一般含义,而不是用法律语言来否定一般含义,因此探险者们显然是故意行为。塔利法官则中肯地认为被告是有犯罪意图的,但行为是合理的,他们是在为较小的恶。杀人是故意的,不过他们是在“故意”行紧急避难。

海伦法官认为因为受到死亡胁迫,在没选择下,被告行为虽有意却属“非自愿”,就好像强奸案的受害者有意识做某种行为,却非自愿。本案的被告并不想吃人,只是当时的环境和求生的欲望逼迫他们这么做。特朗派特法官则坚持正义要求众人面对死亡,而不是杀人。

(六)生命价值、犯罪成本的辩论

作为经济法学派的塔利法官,展示了国家杀掉大量侵略者是为了更多的人民免于死亡的例子来说明牺牲一个人使五个人活下来是一项划算的交易。

特朗派特法官则认为人们的生命价值都是一样的,没有哪一个生命可以超越其他生命,任何牺牲都必须是自愿的,否则就侵犯了法律的生命平等权。杀人不能当作交易,正如不可以为了100个人杀掉99个人,虽然这也是“划算”的交易。何况人的生命是无法衡量的,“划算”的交易只应该发生在人的生命是在等价的有限价值内。

雷肯法官则引用了“囚徒困境”的例子,来说明被告是理性的背叛者,他们把威特莫尔,也就是守法的合作者,当成笨蛋进行了犯罪。为了今后减少犯罪,需是使背叛者的成本比合作者的成本高,那么为了威慑未来处于相同情形下的那些理性背叛者,惩罚就是必要的。四、读后的感想与启发

(一)对书中法律流派的简单分类

14位法官们的法学流派一般分为分析法学、自然法学和社会法学。信奉分析法学的法官认为法律应严格遵循条文,不应有特例,杀人就该治罪;信奉自然法学的法官认为探险者与外界分隔后,现有的法律不再适用他们,根据他们的契约,法律无权问罪;信奉社会法学的法官认为法律源于社会生活,要听取社会的意见和民意。

然后依照进一步的理解和了解,又将他们可以大致分为现实主义、理想主义、形式主义和实质主义四种。

1、形式主义:法律与道德是相互独立的,司法不受政治特权、社会舆论干扰,必须运用法律概念的分析和逻辑的推理来判定。

主张人物:特鲁派尼、基恩、伯纳姆、斯普林汉姆、塔利、海伦、戈德、邦德

2、理想主义:人的生命是绝对神圣而平等,自然状态下人们自愿达成的契约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包括了通过契约处置自己和他人生命的权利。

主张人物:福斯特、特朗派特

3、现实主义:在政治特权、社会民意、犯罪成本与社会成本面前,法律对生命的审判是可以控制的。

主张人物:唐丁、汉迪、雷肯

4、实质主义:当法律形式与逻辑推理出现分歧,难以定论时,要抛弃司法客观性的面具,设身处地地判决。

主张人物:弗兰克

我觉得上述法学流派并无优劣之分,只是各个流派的立场观点不同,反应的侧重点不一样,各有可取之处,但是各自的局限性也是显而易见的。

(二)法律审判是否就是一场智慧者的狡辩

虽然《洞穴奇案》作为法学的通识读本,但是书中还是不乏大量冗长难懂的句子、晦涩艰深的专业词语、还有相对复杂的逻辑结构,使得非法学专业的我在阅读的过程中颇受煎熬。读罢一遍,却也不妨碍我对书中阐述的观点的粗浅理解;重温一遍,梳理过脉络后,更是赞叹作者叹为观止的论点和神乎其技的论证,引发了我颇多对法律、道德、自然、正义、情感以及它们之间错综复杂关系的思考,提高了我多维度思考问题的能力。

全书14篇判词几乎涵盖了大多数人的观点。我在阅读过程中,每当有自己的想法,却总是发现自己的观点已经涵盖在其他法官的判词中或者已被一些法官的推理和逻辑无情质疑;每当对法官的一些论证漏洞提出反对时,后面的法官已经给予了有力的抨击。这样以致我想撰写第15篇判词的想法化为泡影,因为自己实在没有更加新颖的观点可用。这种屡屡被打击的经历更是激发了我阅读这本书的兴趣,充分锻炼了我思辨的能力。

法官们来自不同的法学流派,秉持着各自的立场。即使有些法官同属一种司法哲学派系,却也得出了不同的审判结论。这不经让我质疑法律的公正性,难道白纸黑字的法律条文竟是一场法律判决者们玩弄思维的游戏或是司法智慧者们的狡辩么?

经过思考,我得到的答案是否定的。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工具。在某个时代,从宏观上看,主流意识虽然不会左右法律,但是那个时代下产生的公众道德会不自觉地被带入到立法和审判中去,因此法律是具有多重属性的,即其时代性和阶级性等。法律只是那个时代真理的代言人。

法官们对案件意见的不一致,更多源自于他们法学派系的差异以及个人对种种因素的侧重点与接受程度不同,那么各种不同的观点与各异的审判结果并不是说明法律的不公正性,恰恰证明了“百家争鸣”的14篇判词反应了对法律的严肃认真的态度,更是法律需要不断完善的动力所在。

(三)思考我国司法存在的问题

了解了书中对案子的纠结审判,也促使我反思我国司法的现状。

1、我国司法面对外界现实的无奈

我国法律原则的混乱导致在复杂的现实面前,各种外界力量能轻易介入到法律的审判过程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政治的介入。一党专制的政治体系使得法律的审判容易受到政治权力的干涉,行政权并未与司法权完全分离是其主要原因。第二是社会民意和舆论的压力。人们感觉的好坏成了司法公正与否的标杆,甚至还有以经济学成本控制干预为基础的“社会利益最大化理论”导致案件偏离了真正的公义。第三、道德的多元性与政治的一元

性导致法律在坚持政治方向时又不得不向正义低头,使得法官的审判无所适从、飘忽不定。第四、金钱交易进入司法的漩涡。我国司法腐败的案件屡见不鲜,被告花钱买自由的案例也比比皆是,当主持正义的法官难以维持正义,社会便开始失去对司法的信心与信任。

2、法官的司法推理能力、论证技术能力、实践经验均不足

我国的法官的选拔制度尽管要求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并通过司法考试,但是对实践的要求并不严格,许多经验缺乏的法学毕业生都成为了法官。即使很多阅历较丰富的法官也是从其他岗位调任,原专业并非法学,只是在上任前接受过相关的司法培训。

那么很多法官缺乏对法律条文概念的深入解剖,加之缺乏司法异议公示制度和法官内部辩论机制,于是在我国审判过程常出现这样的情形:法官难以胜任解决复杂疑难案件的能力,不能进行令人信服的推理和论证,甚至法官对是否构成犯罪、系何种犯罪和如何量刑也往往难以决定,陷入一种司法的尴尬。这充分显示出我国司法工作者在司法推理能力、论证技术能力和实践经验的欠缺。与书中14位法官对法律精彩的辩论与理解相比,我国的司法工作者们还有很长的学习之路。

总结

《洞穴奇案》被称为“史上最伟大的法律虚构案例”,富勒和萨伯教授跳出了自己的立场,站在另一个高度向我们呈现法哲学流派的纷繁和精华。读书的过程需要个人融进自己的智慧去解读才能做出属于自己的价值判断。

可以说《洞穴奇案》向我们展现了一幅法理学的知识迷宫,但是我们却陷入这个迷宫,即使读完全书我们还是无法走出迷宫,可是我们却领略到了法哲学的盛宴,品味了精彩感人的深邃思辨,可以培养出我们当代大学生适应法治社会的法学素质。

也许因为人生总是要在两难之间做出艰难抉择,所以造就了《洞穴奇案》的经典,也使得我们愈加地热爱和珍惜我们现在的生活!

参考文献:

1、【美】萨伯著《洞穴奇案》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9年6月1日)

2、钟慧著《审判何以可能——简评“洞穴奇案”》《理论界》2009年第01期

3、百度文库——《王建勋:中国司法现状的思与忧》

https://www.wendangku.net/doc/8c15547914.html,/view/9aa78fec0975f46527d3e136.html

4、百度知道——《洞穴奇案》

https://www.wendangku.net/doc/8c15547914.html,/question/159828411.html

5、搜狐博客——《在读书中慎思明辨——<洞穴奇案>读后感》

https://www.wendangku.net/doc/8c15547914.html,/135543104.html

6、搜狐新闻——《凝结永恒的瞬间———对<洞穴奇案>一书的思索》刘涛

https://www.wendangku.net/doc/8c15547914.html,/20091118/n268300118.shtml

7、新浪博客——《洞穴奇案读后感》谭治

https://www.wendangku.net/doc/8c15547914.html,/s/blog_4eb4f0ea0100mf0n.html

8、中国普法网——《洞穴奇案的司法哲学》廖奕

https://www.wendangku.net/doc/8c15547914.html,/index/content/2010-09/26/content_2284980.htm?node=7882

洞穴奇案读后感

洞穴奇案读后感 政管院08 公事郝克威2008302430036 得知《洞穴奇案》这本书是通过足球队里一个法学院的同学,我问他老师要求我们读一本法学的基础书有什么推荐,他当时没有想起来,我说像《社会契约论》,《论法的精神》这样的书怎么样,他说太晦涩难懂了,于是答应回去帮我想想。当天晚上他给我发短信推荐我看《洞穴奇案》这本书,我当时听到书名的时侯我还以为这只是一本描述一个案例的简单书籍,看过之后才明白它的意义之深远。 下面一段文字是对案件事实的基本概括:1949 年,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 L. L .富勒在《哈佛法学评论》上提出了一个虚拟的人吃人案件,这个名为“洞穴探险”的案例后来被称为“史上最伟大的虚拟案例” :4299年5月上旬,在纽卡斯国,五名洞穴探险人不幸遇到塌方,受困山洞,等待外部的救援,其中,威特莫尔(男性,30 岁),杰克(男性,22 岁),丹尼尔(男性,34 岁),凯特(女性,20 岁),露西(女性,28 岁)。十多日后,他们通过携带的无线电与外界取得联络,得知尚需数日才能获救水尽粮绝;为了生存,大家约定通过投骰子吃掉一人,牺牲一个以救活其余四人。威特摩尔是这一方案的提议人,不过投骰子之前前又收回了意见,其他四人劝他如果不这样,团队中体力最差的凯特很有可能活不下去了,威特摩尔妥协了。结果恰好是威特摩尔被选中,在受困的第23 天维特摩尔被同伴杀掉吃了。在受困的第32天,剩下四人被救,随后他们以故意杀人罪被起诉,而根据《刑法典》规定:“任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人都必须被判处死刑。” 我不想再重复书中14 位法官对这个案件的判罚,而是希望能够阐述我对这个案例的理解。 1.生命处置权的问题我觉得这个案件中的重点就在于被杀者是否是自愿牺牲的,因为如果是自愿的,那么就不存在“故意剥夺”这一行为了。我的理解是被杀者是自愿的,毕竟投掷骰子之前每一个人都没有表达对掷骰子选出一个人来保证其他人生命的异议,那么我认为他们都认同这样的一个社会契约。而我一直坚持“契约神圣论” 我认为在法律没有规定的范围内,社会契约应该是不可侵犯的,这五个人愿意把自己的生命置之度外来帮助其他人渡过难关,这个契约在我看来不应该是非法的,更不应该是违背道德的。这个契约中有的是每个人对人性的关爱。《独立宣言》中有这样一句:人人生而平等,他们从他们的造物主那里被赐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既然每个人都被

通信原理课程设计报告书

通信原理课程设计 题目:脉冲编码调制(PCM)系统设计与仿真 院(系):电气与信息工程学院 班级:电信04-6班 姓名:朱明录 学号: 0402020608 指导教师:赵金宪 教师职称: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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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员大人在找的东西——‘死亡之吻’凯特"巴洛的宝箱。”我停了下来。“就这些?我看的可不止这些。”原来妈妈已经看过了!我顿了顿,又补充道:“这本书在写现在发生的事,还穿插了一些在一百多年前发生的一些事……” 突然,一个问题油然而生。“故事里说,在一百一十年前发生了那件事情之后——就是萨姆死后,为什么再也没有下过雨呢?老天到底惩罚了谁呢?”“你觉得呢?”妈妈又把这个皮球丢给了我。“嗯。”我歪着头想了好一会儿,才答道,“我觉得,老天惩罚了那个警官还有镇上的其他人。”“为什么?”“因 为……因为他们觉得黑人和白人是有区别的,他们歧视黑人。”妈妈没有对我的言论做出什么评价,而是问:“你喜欢哪个人物?”“斯坦利和凯瑟琳(就是凯特)。”“为什么呢?”“首先,斯坦利身上有坚韧不拔、勇于探索的精神。无论挖洞有多困难,有多累,他还是会完成‘任务’。他还会根据‘线索’去‘推理’出‘真相’。凯瑟琳不歧视其他种族,敢爱敢恨。”“那么,你有哪些收获?”妈妈一字一顿。“我们要关心、关爱所有人,不能歧视某些种族或人。”我转了转眼珠,“还有,我们不管在做什么都要坚持,只有坚持才可能获得成功。当然,我们也要诚信。”

读《洞穴奇案》有感1000字

读《洞穴奇案》有感1000字 作者:陶路秀 严密的法律思想既不排斥创造性,也不要求专业的术语表达,更不会让道德成为与法律无关的独立变数或事后的思考。 ——萨伯 法律思想独立存在,不受公众道德和社会舆论的约束。本书对假想案例的讨论充分体现了当时法律的政治取向和时代特色。案例交织着法律、哲学、正义、情感以及相互之间复杂的价值观念的冲突关系,精彩的逻辑辩论,更引发我的思考。 首席法官根据法典规定,任何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都必须判处死刑。而另一位福斯特法官从"探求立法精神"出发,认为法律是建立在以人在社会中可以共存的基础上的,而探险者在案发时不在联邦的管辖下,他们当时处于"非文明的社会状态",也就是"自然状态",因此就不应该适用文明社会下形成的法律。法律的规定应根据刑法的目的来合理解释,他所理解刑法的目的是"促进和改善人的共进状态,调解共同状态下相互间关系的公平正义",一旦前提不存在,当人们对刑法目的的理解不同时,就不能支持这个观点。 我更倾向于刑法不仅是"善良人的大宪章",也是"犯罪人的大宪章",刑法通过打击犯罪,惩治犯罪,在保护法益的同时,也应保障人权。探险者被困在洞穴,虽与外界失去了联系,但并不完全处于"自然状态",依然处于整体社会中,受社会法的规制,否则,会陷入局部化而非整体化的认识错误。 探险者受困洞穴,水尽粮绝,极度饥饿,他们集体决定采用抽签的方式牺牲其中一人,获取生的机会。在讨论饥饿是否构成紧急避难的问题上,唐丁法官认为饥饿不是杀人的理由,他例举了一个案例,

被告沃尔金因盗窃一个面包被指控,答辩理由是当时处于极度饥饿的状态,法庭不支持其答辩理由。所以认为饥饿不能成为盗窃食物的违法阻却理由,举轻以明重,饥饿当然不能成为故意杀人的正当理由。而支持积极避难的斯普林汉姆法官确有不同的观点,沃尔金并非可能一直处于饥饿的状态,他有很有求生的选择,然而,山洞中的探险者却没有其他选择,只能选择吃掉他人以求生。每个法官视角不同,所得结论自然不同,双方各执一词,辩论好不精彩。 脱离这个案例,海伦法官有独到的见解,她将一种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而又不得不为的行为进行主客观阶层分析,五位生还者杀死威特莫尔是有意识的表达,但同时又违背了他们真实的意思。试想,有共同爱好的探险者一同探险,就足以证明他们存在友谊,杀死自己的同伴,也会深受这一事实内心的折磨,当然可以推断出犯罪的主客观阶层不一致,所以不应该被判处有罪。如果被判无罪,那么对被害人的生命利益又该如何衡量呢? 庭审的结果值得欣慰,法官判决被告故意杀人罪既遂成立,并判处死刑,由陪审团成员和初审法官向首席法官请愿将刑罚减至六个月的监禁。结果既不失刑罚的权威性,又诠释刑法人道的精神。 书中法官的辩论逻辑严密,彼此间的反驳让人拍案叫绝,精彩的语录更给人更多的思考空间: "一个人可以违反法律的表面规定而不能违反法律本身的规定". "从道德上,简单会导致无罪判决,从法律上,简单却会导致有罪判决". "我们如此珍视生命,以至于我们总倾向于更多的人而不是更少的人在悲剧性事故中存活下来". 读这本书,让我学会认真思考,从多维度分析,拓宽思考维度,

对“永恒的洞穴”的简单法律思考

对“永恒的洞穴”的简单法律思考 ——《洞穴奇案》读书笔记 洞穴奇案是1949年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L.L.富勒在《哈佛法学评论》上提出的一个虚拟的人吃人案件,它根据英国历史上著名的“女王诉杜德利与斯蒂芬案”和其他类似案件所引发的诸多关于法律规则与道德原则冲突时该如何化解的问题,将当时人们牵扯到的诸多争议一一再现,虚拟了这一宗同类相食案,该案件涉及到陷入绝境、抽签、公众同情、政治因素、紧急避险抗辩及赦免等事实,这个名为“洞穴探险”的案例后来被称为“史上最伟大的虚拟案例”。1998年法学家萨伯延续了富勒的游戏,假设五十年后这个案子有机会翻案,另外九位大法官又针对这个寨子各自发表了判决意见。于是,就有了《洞穴奇案》这本书。这些判决书,实际上反映了20世纪各个流派的法哲学思想,有如一桌法哲学盛宴。 案件事实: 案件发生在两千多年以后,4299年春末夏初的纽卡斯国。那年5月上旬,该国洞穴探险者协会的威特莫尔等五位成员进入位于联邦中央高原的石灰岩洞探险。但当他们深入洞内时发生了山崩,岩石挡住了石灰岩洞的唯一出口。五位探险者发现受困后就在洞口附近等待救援。由于探险者未按时回家,他们的家属通知探险者协会,一个营救队伍火速赶往出事地点。 由于洞穴地点地处偏远,山崩仍在继续,营救工作的困难大大超出了事前的预计,而在营救过程中的一次山崩更是夺去了十名营救人员的生命。与此同时,洞穴内五位探险者的情况也不容乐观。他们随身所带的食物有限,洞内也没有可以维持生命的动物或植物,探险者很可能会在出口打通前饿死。就在被困的第二十天,营救人员获知探险者随身携带了一个可以收发信息的无线设备。洞外人员迅速通过通讯设施给受困的探险者取得了联络。 当探险者问到还要多久才能获救时,工程师们的回答是至少需要十天。受困者于是向营救人员中的医生描述了各自的身体状况,然后询问医生,在没有食物的情况下,他们是否有可能再活十天。当医生给出否定的回答后,洞内的通讯设备沉寂了。八小时后,通讯恢复,探险者要求再次与医生通话。威特莫尔代表本人以及四位同伴询问,如果吃掉其中一个成员的血肉,能否再活十天。纵然很不情愿,医生还是给予了肯定的答复。威特莫尔又问,通过抓阄决定吃掉他们中的哪一个是否可行。这当然是个医生无法回答的问题。当政丨防和谐丨府官员和牧师都不愿意回答这一问题时,洞内就没有再传来任何消息。在探险者被困洞穴的第三十二天,营救终获成功。但当营救人员进入洞穴后,人们才得知,就在受困的第二十三天,威特莫尔已经被他的同伴杀掉吃了。 根据四位生还者的证词,在他们吃完随身携带的食物后,是威特莫尔首先提议吃掉一位同伴的血肉来保全其他四位,也是威特莫尔首先提议通过抓阄来决定吃掉谁,因为他身上刚好带了一副骰子。四位生还者本来不同意如此残酷的提议,但在探险者们获得外界的信息后,他们接受了这一建议,并反复讨论了保证抓阄公平性的数学问题,最终选定了一种掷骰子的方法来决定他们的命运。掷骰子的结果把需要牺牲的对象指向威特莫尔,他于是被同伴吃掉

法学基础推荐书目及读书报告撰写

法学基础推荐书目及读书报告撰写 一、推荐书目 中国 1.《论语》、《孟子》、《荀子》 2.《商君书〉、《韩非子》 3.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4.江山:《中国法理念》 5.梁治平:《法律的文化解释》或《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任选一本) 6.朱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或《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任选一本) 7.冯象:《木腿正义》或《政法笔记》(任选一本) 8.高道蕴、高鸿钧、贺卫方编:《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 西方 1.柏拉图:《理想国》 2.亚里士多德:《政治学》 3.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4.卢梭:《社会契约论》 5.洛克:《政府论》(下) 6.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 7.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8.伯尔曼:《法律与革命》 9.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 10.德沃金:《法律帝国》 11.哈特:《法律的概念》 12.萨伯:《洞穴奇案》

13.何帆:《大法官说了算:美国司法观察笔记》 自选书目 不愿读推荐书目的,自选一本自己感兴趣的与法律有关的书籍,在第二次上课前通过电子邮件或短信等方式报给我。我确认后读书报告可以作为平时成绩考核的依据。 二、读书报告的要求 1.从推荐书目中选择至少一本撰写一篇读书报告,不少于3000字。 2.6人组成一个小组读书会,选出组长,每两周在课堂上做一次读书报告,每次两人,每人15分钟,其他组员对报告做点评。报告及点评由组长全程记录,当堂递交,并作为组员期末报告的加权分数。 3.读书报告只能以个人身份撰写递交,署上姓名、学号和专业。 4.第八周当堂以书面(打印、手写均可)形式递交。 5.期末读书报告占总成绩的50%,其他50%由平时成绩构成,以课堂讨论、案例分析为主。 三、读书报告类型及其撰写 1.专题型读书报告 例:人情与法治的博弈;善意取得制度。 要求:某一概念、理论、制度、观点的源流要搞清楚,对所读书目的观点赞同、反对要写清楚,自己的主张要有。一般有以下几个部分: a. 提出主题 b.学说整理 c.观点争议 d.总结 涉及到部门法专题还有 e.比较法考察 f.实例 2.心得型读书报告 例:卢梭《社会契约论》读后 要求:作者在这门书中主要传达了哪些观点,你的启发或收获,赞同还是反对。 为了了解一本书的写作背景,一般还需要阅读:

通信原理 数字基带传输实验报告

基带传输系统实验报告 一、 实验目的 1、 提高独立学习的能力; 2、 培养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和分析问题的能力; 3、 学习matlab 的使用; 4、 掌握基带数字传输系统的仿真方法; 5、 熟悉基带传输系统的基本结构; 6、 掌握带限信道的仿真以及性能分析; 7、 通过观察眼图和星座图判断信号的传输质量。 二、 实验原理 在数字通信中,有些场合可以不经载波调制和解调过程而直接传输基带信号,这种直接传输基带信号的系统称为基带传输系统。 基带传输系统方框图如下: 基带脉冲输入 噪声 基带传输系统模型如下: 信道信号 形成器 信道 接收 滤波器 抽样 判决器 同步 提取 基带脉冲

各方框的功能如下: (1)信道信号形成器(发送滤波器):产生适合于信道传输的基带信号波形。因为其输入一般是经过码型编码器产生的传输码,相应的基本波形通常是矩形脉 冲,其频谱很宽,不利于传输。发送滤波器用于压缩输入信号频带,把传输 码变换成适宜于信道传输的基带信号波形。 (2)信道:是基带信号传输的媒介,通常为有限信道,如双绞线、同轴电缆等。信道的传输特性一般不满足无失真传输条件,因此会引起传输波形的失真。另 外信道还会引入噪声n(t),一般认为它是均值为零的高斯白噪声。 (3)接收滤波器:接受信号,尽可能滤除信道噪声和其他干扰,对信道特性进行均衡,使输出的基带波形有利于抽样判决。 (4)抽样判决器:在传输特性不理想及噪声背景下,在规定时刻(由位定时脉冲控制)对接收滤波器的输出波形进行抽样判决,以恢复或再生基带信号。 (5)定时脉冲和同步提取:用来抽样的位定时脉冲依靠同步提取电路从接收信号中提取。 三、实验内容 1采用窗函数法和频率抽样法设计线性相位的升余弦滚讲的基带系统(不调用滤波器设计函数,自己编写程序) 设滤波器长度为N=31,时域抽样频率错误!未找到引用源。o为4 /Ts,滚降系数分别取为0.1、0.5、1, (1)如果采用非匹配滤波器形式设计升余弦滚降的基带系统,计算并画出此发送滤波器的时域波形和频率特性,计算第一零点带宽和第一旁瓣衰减。 (2)如果采用匹配滤波器形式设计升余弦滚降的基带系统,计算并画出此发送滤波器的时域波形和频率特性,计算第一零点带宽和第一旁瓣衰减。 (1)非匹配滤波器 窗函数法: 子函数程序: function[Hf,hn,Hw,w]=umfw(N,Ts,a)

《洞穴奇案》读书报告

《洞穴奇案》读书报告 新的观点——第十五个观点 姓名:白云 学号:3090100860 班级:工科试验班0967

《洞穴奇案》读书报告 ——第十五个观点 一.作者简介: 富勒(Lon Fuller):美国德克萨斯州人,曾就读于斯坦福大学,后在哈佛大学任教。他撰写了八部法律专著和大量论文,是20世纪极优秀的法理学家。西方法学界认为富勒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最权威的法律哲学家之一。他的洞穴探险者案是有史以来最伟大的法律虚构案例。在《洞穴奇案》中,就包含其最早提出的5个经典的观点。 萨伯(Peter Suber):影响甚广的“开放近用运动”的发起人,1973年毕业于美国叶尔汉姆学院,1978年获西北大学哲学博士学位。萨伯从事很多领域的向社会活动,兼任耶鲁大学法学院信息社会项目访问学者等多项职务。1991年出版专著《自我修正的悖论》。在其所著的《洞穴奇案》中,结合富勒的五个观点,又提出别具一格的9个新观点。 二.内容简介: 1.洞穴案件的介绍:1949年,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L.L.富勒在《哈佛法学评论》上提出了一个虚拟的人吃人案件,这个名为“洞穴探险”的案例后来被称为“史上最伟大的虚拟案例”:4299年5月上旬,在纽卡斯国,五名洞穴探险人不幸遇到塌方,受困山洞,等待外部的救援。十多日后,他们通过携带的无线电与外界取得联络,得知尚需数日才能获救水尽粮绝;为了生存,大家约定通过投骰子吃掉一人,牺牲一个以救活其余四人。威特摩尔是这一方案的提议人,不过投骰子之前前又收回了意见,其它四人却执意坚持,结果恰好是威特摩尔被选中,在受困的第23天维特摩尔被同伴杀掉吃了。在受困的第32天,剩下四人被救,随后他们以故意杀人罪被起诉,而根据《刑法典》规定:“任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人都必须被判处死刑。”而这本书就是以这一虚构案件,各个法官就不同观点展开的不同讨论。 2.十四个法官的观点及其结论: (1)观点一:特鲁派尼法官认为应该尊重法律条文,判处被告有罪,但应该获得行政赦免; (2)观点二:福斯特法官从探究立法精神上展开,以自然法和法律精神为由,认为有罪判决应该被撤销; (3)观点三:唐丁法官反驳福斯特法官的自然法,但又从法律目的上进行分析,认为此案是十分困惑的,不参与案件的审理;

刑法的私塾读后感

在案例中思考 ——《刑法的私塾》读后感 这是一本采用对话体的形式,原汁原味地真实回放刑法讨论会的现场的书,阅读本书如同亲临张明楷老师与学生的讨论会,跟着张明楷老师一起学刑法,学习庖丁解牛般地剖析和处理疑难案例。 诚然,案例分析是法学学习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从案例中分析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从案例中分析因果关系和客观归责,显然比纯理论的分析更引人思考。笔者看完张老师与学生关于这两部分内容的讨论之后,就此衍生了一个案例,希望就这一案例谈谈关于自己对这两部分内容的浅见。 案例:A与B是登山攀岩的好友,某日二人在深山登山攀岩时,由于钢钉脱落而导致以同一绳索上下绑在一起的A与B吊在悬崖半空中。当时该绳索已经无法同时撑住A、B两人的重量,因此A为了要保住自己的性命准备拿刀割断下方的绳索,B大叫救命。此时,猎人甲(领有合法猎枪执照)从对面的山头走过,立即拿起猎枪朝A开了一枪,结果A中枪身亡,B也因受到枪声的惊吓而放手,致使自己坠崖身亡。问甲的责任? 讨论甲对A死亡是否应负的责任,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首先需要对A 的行为进行讨论:若认为A成立紧急避险,则需要进一步判断A的行为是否属于合法行为。若是,那么甲对A构成假想防卫①,应对A的死亡负责,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若不是,则对于不法行为,甲可以进行正当防卫。若认为A 不成立紧急避险,则A的行为毫无疑问是不法行为,甲对A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至于甲是否对B的死亡负责,则须确认甲的行为与B的死亡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或者也可以直接采用客观归责说。 首先,需要对A的行为进行讨论,A为了自身的生命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损害B的生命权益,采取了割断下方绳子的行为,是否属于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的成立须满足五个条件:(1)必须发生了现实的危险;(2)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3)必须出于不得已损害另一法益;(4)必须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的目的;(5)必须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A在深山登山攀岩时因钢钉脱落而吊在悬崖半空中,绳索已经无法同时撑住两人的重量,属于正在发生现实的危险,为了要保住自己的性命,而不得已须损害B的生命权益。这里存在争论的是,保护的法益(A的生命)与牺牲的法益(B的生命)具有同等的价值时,应如何处理?这个探讨实际上已经跨越了紧急避险是否成立的范畴,而是在讨论紧急避险的本质。 关于这点,国内外刑法学中,存在着不同的见解: 二分说是战后占德国主流的观点,代表者主要有李斯特、阿里斯多德,该说也被称为“区别理论”,即对紧急避险进行科学研究必须从这样的认识出发,即在紧急情况下为挽救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具有不同的意义,在某些场合,是违法阻却事由,在有些场合,是责任阻却事由。该理论也在德国立法中得到了体现,《德国刑法典》在三十四条和三十五条中分别对正当化的紧急避险和免责的紧急避险做出了规定。两分说具体又可以分为以违法阻却为基础的 ①假想防卫,又称误想防卫或错觉防卫,我国通说认为,其是指行为人把实际上并非不法侵害的行为误认为是不法侵害,错误地进行防卫,造成他人无辜损害的情形。通说认为其主要有三个要件,一是不法侵害并不存在而行为人假想了不法侵害的存在,二是行为人要具有防卫意图,三是行为人实施了所谓的防卫行为,并给无辜的人造成了一定的损害。

通信技术读书笔记

通信技术读书笔记 【篇一:通信发展简史读书笔记(格式)】 五邑大学土木建筑学院学院 读书笔记 课程名称: 专业: 学号: 姓名:任课教师: 时间: 评定成绩: 读书笔记 1.潜艇堪称水中暗藏的杀手,其突出的特点之一就是其隐蔽性,影响潜艇隐蔽性的因素很多,而潜艇的通信,特别是潜艇的主动发信行为则是潜艇暴露的重要因素之一。随着无线电测向技术的发明,利用岸基、舰载或机载无线电测向设备能测出潜艇发信时的位置,使潜艇招致打击。故此,各国都对潜艇的通信方法和新的通信技术进行了研究,目的就是在确保潜艇在满足必要的通信同时尽量增强潜艇的通信隐蔽性。 潜艇通信的方法主要有无线电静默和快速通信。潜艇无线电静默是潜艇在规定的时间和海区内禁止无线电发信而只收信甚至不收信的隐蔽措施。一般在舰艇接敌前、通过敌占区或执行特殊任务的隐蔽航行时采用。目的是防止敌方利用无线电台和无线电测向设备获取已方舰艇的发信时间、功率、联络关系和电台移动的速度、方向,从而测到己方潜艇所在海区、数量、指挥关系、航速、航向和行动企图等情报。潜艇无线电静默有全面静默和单方静默,单方静默是只接收不发信。 ——摘自《潜艇通信杂谈》 2.turbo码(turbo code)是一种应用在外层空间卫星通信和设计者寻找完成最大信息传输通过一个限制带宽通信链路在数据破坏的噪声面前的其它无线通信应用程序的高性能纠错码。 turbo码的判决 传统的数字化方法一般是先确定一个阈值电平。信号电平低于这个阈值就判决为“0”,高于就判决为“1”,即硬判决。在turbo码的解码过程中,对于一个给定比特的电平被量化成整数,例如从-99到

+99。其数值就被作为判决这个比特为“0”或“1”的可信度的指标(如-89意味着这个比特很可能是“0”,如+28意味着这个比特也许是“1”,但把握不是很大),即软判决。 星通信技术的发展也促进了信道编码技术的迅速发展,从现在的整 体状况来看,turbo码的使用已经越来越广泛了,在国际卫星信道中 的比例也越来越大,这些都是因为turbo码具备了许多优点,例如:turbo码具有接近香农极限的性能、延迟时间短、解码算法能够充分 利用软判决、突发错误纠错性能好、甚至当信道条件差时仍具有较 好的纠错能力等,这是rs码和其他编码不具备的。事实已经证明,turbo码技术具有强大的功能和灵活性,能够为各行各业的用户及 卫星运营商们带来非常明显的效益。 码会很快取代现在所使用的其他前向纠错技术,在卫星通信领域里 得到非常广泛的应用。 ——摘自《解析卫星通信中的turbo码编解码原理》 3.projectloon计划通过热气球给偏远地区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 人们通过使用安置于家中建筑物上的特制网络天线,让信号从天线 发射到热气球,再由气球返回数据传送进入全球因特网中。https://www.wendangku.net/doc/8c15547914.html,也是使用类似的方法,唯一的不同就是,计划利用无人 机作为传输媒介 通讯技术愈加发达的当今社会,反而加剧了缺少网络覆盖的偏远地 区与发达社会间的差距。 最近google和facebook两个巨头公司的均发起了相关项目,googleproject loon和markzuckerberg成立的https://www.wendangku.net/doc/8c15547914.html,组织,致力于借助空中网络基站为世界上网络不畅的偏远地区提供互联网 服务。 projectloon计划通过热气球给偏远地区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人们通过使用安置于家中建筑物上的特制网络天线,让信号从天线发射 到热气球,再由气球返回数据传送进入全球因特网中。https://www.wendangku.net/doc/8c15547914.html, 也是使用类似的方法,唯一的不同就是,计划利用无人机作为传输 媒介。 ——摘自《什么是空中基站》 4.铁路应急通信系统是当铁路运输发生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紧急 情况时,为确保铁路实施救援指挥的需要,在突发事件现场与救援 指挥中心之间,各相关救援中心之间及现场内部建立的语音、图像 等通信系统。

《洞穴奇案》读书报告

《洞穴奇案》读书报告 ——《洞穴奇案》之依我之见

一、著作基本信息 作者:(美)萨伯 Peter Suber 译者: 陈福勇,张世泰 著作名称:《洞穴奇案》 出版社: 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版次: 2009年6月北京第1版 2009年12月北京第2次印刷 著作来源:书店购买 二、著作简介 《洞穴奇案》的作者是美国著名学者萨伯,他写这本书的灵感来源于美国著名法学家富勒1949年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的“洞穴探险奇案”这一假想案例:五名洞穴探险者进入洞穴探险却被困于山洞之中,在得知无法在短期内获救后,为维持生命将其中一人吃掉,获救后此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在距富勒写下这部作品的半个世纪,法律面貌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作者续写了这个案例的九个新的司法观点以探究与法律原则相关的重要问题,并在此过程中阐述法学的最新发展。 《洞穴奇案》是由十四位“法官意见书”构成的法哲学著作。全书主要分为两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是作者的前人富勒教授写的,透过一宗虚拟的案例以五篇不同的判词道出当代法律的主要思潮;第二个部分是作者萨伯在此基础上以九位法官的判词进一步阐述近五十年的法学哲理[1]。 本书的重点不在于描述洞穴中的情景或是探讨一个确切的结论,而在于叙述这个假想案例中的虚拟法官的判决理由。通过对虚拟案例的分析来阐述不同法学流派的观点、思考过程和判案依据。通过阅读这本书,你会发现代表不同法学流派的法官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萨伯轻盈的文笔使读者陷入沉思,同时他犀利的分析将“罪有应得”的辩论提升到原罪是否“情有可原”的另一层次。 三、报告主体 《洞穴奇案》之依我之见 《洞穴奇案》一书中包括了五位法官的五个观点以及九位法官的九个延伸观点,这个案子看起来好像很简单,但是却有着很多不同的观点。读完此书后,我也产生了一些想法和观点。

洞穴奇案 分析

首席大法官特鲁派尼从法律实证主义的观点出发,认为法律是法律,道德是道德,同情心不会让法律人违反自己的职业判断,去创造例外,所以他支持有罪判决;福斯特大法官则主张应该根据立法目的,对法律规则进行解释,联邦的法律不适用此案,被告无罪;唐丁大法官认为则这是一个两难的案件,选择回避退出此案;基恩大法官主张法官应当忠于自己的职责,不能滥用目的解释,去规避法律规则的适用,坚持被告有罪;汉迪大法官则主张,抛开法律,用常识判案,通过常识来平衡道德与法律的冲突,坚持被告无罪。在意见上出现了一种奇怪的平衡,最后纽卡斯最高法院决定维持原判。 特鲁派尼首席法官在富勒笔下基本上扮演了案情叙述者的角色,这让他所阐释的维持初审原判的理由非常简单。特鲁派尼认为,作为民主国家的法官,他的职责就在于根据法律条文的平常含义来做出自己的判决,而不能在立法机构所制订的法律条文加入自己的价值偏好。刑法规定:“任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人都必须被判处死刑。”虽然同情心会促使法官体谅被告当时身处的悲惨境地,但法律条文不允许有任何例外。在做出这一宣判后,特鲁派尼提议通过行政长官的赦免来限制法律在本案中的严苛性。从其简明扼要的判词来看,特鲁派尼显然是法律形式主义和法律实证主义的代言人。 第二位法官福斯特主张推翻初审法院的判决,并为此提出了两项各自独立的理由说明。首先,福斯特认为纽卡斯国的刑法并不适用于这些受困于洞穴绝境中的探险者。根据社会契约理论,自然状态下的人们正是为了在文明社会里的和平共存才成立了政治国家,这一契约也构成了国家法律的强制力基础。但在五位探险者受困于洞穴时,现实的困境决定了他们并非处于“文明社会的状态”,而是处在社会契约论所说的“自然状态”。在这种自然状态下,维特莫尔所提出并经所有人同意的生死协定就构成了他们的社会契约,也是在本案中应该适用的有效法律。“我们各个法律分支……的共同目标都在于促进与改善人们的共存状态,调节共存状态下相互间关系的公正和平等。当人们可以共存的这一前提不复存在,就像案例中极端的情景下,生存只有通过剥夺他人的生命才成为可能时,支撑我们整个法律秩序的基本前提也失去了它的意义和作用。”其次,福斯特承认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字面含义。但法律的古老谚语就是“一个人可以违反法律的表面规定而不违反法律本身。”任何法律规定都应该根据它的明确目的来获得合理解释。刑事立法的主要目的在于阻止人们犯罪,福斯特运用正当防卫的先例来类推被告人行为的正当性。福斯特的判词集中体现了目的论的解释方法:法官在解释法律时必须考虑法律的合理目的,这与特鲁派尼法官的立场形成了鲜明的对比。站在特鲁派尼的立场,或许可以说福斯特的法律解释理论可能造成司法僭权。我们看看福斯特是如何回应这一潜在挑战的,“我前面运用的推理绝没影响对实定法的忠诚,尽管它提出了合理忠诚和不合理忠诚的问题。没有任何领导会要一个不能领会言外之意的仆人。再笨的女佣都知道,当她被告知‘削掉汤羹的皮,撇去马铃薯的油脂’时,她的女主人只是口误而已……纠正明显的立法错误和疏漏不会取代立法者的意志,只是使其意志得到实现。” 第三位法官基恩投下了维持初审法院判决的第二票。作为一个法律形式主义者,基恩法官一开始就说:“我不想讨论的问题是关于这些人所作所为的对错善恶。这同样是个无关法院职责的问题,因为法官宣誓适用的是法律,而不是个人的道德观念。”基恩接下来讲道:“本案的所有困难从何而来?那就是未能区分本案的法律问题和道德因素。坦率地说,我的同事不愿意接受法律要求判决被告有罪的事实,我也同样如此。但与我同事不同的是,我尊重我的岗位职责,它要求我在解释和适用联邦法律的时候,把我个人的偏好抛在脑后。”在成功挑战目的解释论后,基恩法官提出了民主政治中立法至上的原则。“从这个原则中引申出来的是法院有义务忠实适用制定法,根据法律的平实含义来解释法律,不能参考个人的意愿或正义观念。”在这一基础上,基恩法官得出了自己的结论,被告确实“故意剥夺了维特莫尔的生命”。 第四位出场的汉迪法官主张撤销本案初审的有罪判决,这让双方在前四轮的较量中打成

《洞穴奇案》读后感

《洞穴奇案》观后感 看完萨伯的《洞穴奇案》,我真真被它所感动。它所说的大部分角度都是我们能想到的。但是却是无法用如此精炼的语言这么全范围,多角度的论述出来。当然陈福勇、张世泰的英语、法律功底可谓是功不可没。 萨伯说富勒的洞穴探险者案是史上以来最伟大的法律虚构案例。(1)洞穴探险者案确实是很吸引人。我看后也是思虑万千。对威特莫尔我表示同情。但是要我赞同对余下的5位幸存者判处死刑。我真是于心不忍。他们也很是无奈。一方面是对生的渴求,另一方面是对杀害威特莫尔和食人肉的罪恶感。海伦法官认为人在那种条件下,食人肉是无可奈何的。认为即使是品德高尚的人也会这么做。但是。特朗派特法官却认为,人们食人肉自保是必须的。宁肯一起饿死,也不能再夺取他人生命的条件下活下来。因为生命是绝对价值。没有5人的生命价值高于1人生命价值这种说法。我不知道我在那种情况下会怎么做。我想着是大多法官判决此案的瓶颈吧。 我看完这本书,整整花了三天。之前开始看的时候可能是太随意了点。没看懂。而且是那种看了就忘了的那种。后来我明白这并不是一本让人娱乐的小说。它是一本14名法官精心分析的结果。出于对这些智慧的尊重。我重新很认真地看了一遍。虽然仍有很多地方是我看不懂得。但在我看懂的部分。出现了很多令我感动的句子和论点。 福斯特法官认为案发时他们不再联邦法律管辖下。有句法律谚语说“当法律存在的理由停止时,法律也随之停止”而刑法的目的是促

进和改善人的共存状态,调节共存状态下相互间关系的公平正义。而当威特莫尔的生命被剥夺时,他们并非处于“文明社会的状态”,而是处在“自然状态”。所以说,他们应该使用自然法。这是我听过适用自然法的最有意思的一种说法。之前,认为在法律规则,原则没用的情况下,可以适用自然法。很抽象。同时。福斯特法官认为法律精神比法律文字更重要。而基恩法官则有着与之完全相反的观念。他的观点有种恶法亦法的味道。他崇尚立法至上。他否定法官把法律与道德混同。对立法机关而言,法律和道德不可分割,对司法机关而言,法律和道德相互独立。基恩法官认为,最高法院法官宣誓效忠的是联邦的法律,并不是自然法。所以法官有义务忠实适用联邦法律条文。根据法律平实含义来解释法律,不能参考个人意愿或个人正义观念。同时,他认为法律的目的有很多,不同的案件对法律来说都体现出不同的目的。如果一味强调法律目的而忽视法律文字,就会出现法官造法,出现司法混乱的局面。福斯特和基恩就像是两位战士,你来我往。思维缜密,很有意思。 而这14位法官中的两位女法官很是吸引人。从妇女强奸案中推出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和结论。海伦法官认为从妇女强奸案中妇女被迫同意被强奸并不意味着妇女同意强奸。妇女有意思并不代表妇女故意。因为,人们可以有意识做某种行为(顺服强奸者),但同时又违背自己的意愿(没有故意)。得出洞穴探险案中被告并没有杀人的故意。而且海伦认为人在那种情况下,即使是品德最为高尚的人最后都免不了要吃饭,最终会被饥饿推倒顶点,到了那一刻,他也会杀人。

通信原理报告(DOC)

课程设计任务书 姓名学号 班级学院电子信息学院课程通信原理课程设计 题目数字调制系统误比特率(BER)测试的仿真设计与分析 设计任务 1.利用SystemView软件按照课设指导书分别画出2DPSK 系统中相干解调与差分解调的高频与不加噪声时低频的误比特率仿真测试原理图。 2.观测低频的仿真过程中原始基带信号波形、差分码波形、2DPSK信号波形、本地载波、解调端相乘器输出、低通滤波器输出、抽样判决输出波形以及码反变换后的输出波形。观测输入和输出波形的时序关系。 3.在2DPSK系统中,“差分编码/译码”环节的引入可以有效地克服接收提取的载波存在180°相位模糊度,即使接收端同步载波与发送端调制载波间出现倒相180°的现象,差分译码输出的码序列不会全部倒相。重新设置接收载波源的参数,将其中的相位设为180°,运行观察体会2DPSK系统时如何克服同步载波与调制载波间180°相位模糊度的。 4.利用建立的SystemView DPSK系统相干接收的仿真模型进行BER测试,产生该系统的BER曲线以此评估通信系统的性能。 时间 进度 课程设计要求在1.5周内做完 主要参考资料[1] 樊昌信,张甫翊,徐炳祥,吴成柯.通信原理(第五版)[M] 北京:国防工业出版社,2002 [2] 罗卫兵,孙桦,张捷.SystemView动态系统分析及通信系统仿真设计[M] 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02 [3] 李东生, 雍爱霞, 左洪浩。System View 系统设计及仿真入门与应用[M] 北京: 电子工业出版社, 2002 [4] 青松, 程岱松, 武建华等。数字通信系统的System View 仿真与分析[M] 北京: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出版社, 2001

洞穴奇案感想前八篇

读书笔记一 2017 10 30 法外开恩 当我了解完案情以及相关案例之后,首先映入眼帘的是首席大法官特鲁派尼的陈词,这也是我认为的最容易为现代三观正常的非法学学习者所接受的处理方案。 特鲁派尼先生认为作为法官就应该以法律条文为准,应当判决四位被告谋杀罪成立并判处绞刑,但是,因为本案情况特殊,这样做确实罪不当罚,所以四名被告应该得到某种形式的宽大处理,比如:行政长官可以对他们进行行政赦免,从而让他们免于一死。 这种做法表现了特鲁派尼对法律条文的绝对认同,认为法典的字义和精神不应该被损害,法条不应该被漠视,但是,在法条之外,却可以开恩,人情可以用在法条之外。于是,我便把这种处理方法概括为“法外开恩”。 为什么我认为这种方法最为容易为人所接受的呢?是因为在大多数非法学学习人士的眼中,法条是神圣的,不可玷污的,法条即是正义。可同时,他们所具有的同情心和一般的社会常识却又告诉他们,四位被告不应该接受死刑。因此,“法外开恩”对于他们的个人认识来说是一种两全其美的办法,既不会破坏法条在他们眼里的神圣性,同时也不会让他们的良心受到“冷血无情”的谴责。当然,口说无凭,之所以我会得出这样的一个结论,是跟我个人的一些经历与了解有关:在高中的时候,“情与法”的问题经常会被摆上台面,成为作文的题目,而“母亲为生病女儿过‘六一’而偷盗超市商品”这一社会热点经常被引用。当然,由于这一案例中的主人公偷盗数目较少,在刑法上并不构成盗窃罪。不过,对于这件事情该如何处理,在“情与法”之间的讨论中,大部分同学(重点班理科生)都认可这样一个观点:在法律上,应该给予这位母亲一定的惩罚,(至少,对于这名母亲的行为是不提倡的)但是因为她是出于爱子心切,在法律之外,我们应该将心比心,减免她的赔偿并给予她一定的经济上的援助,在法律之外开恩。 因此,我认为,在这个颇有争议的案件中,“法外开恩”可以说是一种较为理智的选择,它不仅符合一般人类理性的选择,而且也能够做到比较全面地看待问题和解决问题。在前面的五种裁决方案中,我认为“法外开恩”是最具有实用性的,也是最容易得到大众支持的。虽然它的思辩性不如后面的几种强,但是,正是由于它的“死板”,所以它的适普性会更强,并且对于以后相同或者相似的案例,它的指导性意义会更强。 总的来说,在现实生活中,我个人还是比较支持第一位法官的裁决。

通信原理学习笔记

通信与网络复习笔记——通信部分 第一讲信息论 信息的度量: 不确定度 平均不确定度,熵:单位bit 定理:离散随机变量的最大熵,S表示该随机变量的取值集合 联合熵:pij 联合概率,则联合熵是 条件熵:条件概率的熵H(X|Y)=∑∑p(i,j) log p(i|j) 关系: 互信息: 互信息的理解:①X的不确定度减去观测Y后X残存的不确定度,通过观测Y帮助了解X ②Y的不确定度减去观测X后Y残存的不确定度,通过观测X帮助了解Y的信息 集合对应:并——联合熵;减——条件熵;交——互信息量 X、Y独立→互信息量为0 →H(XY)=H(x)+H(Y)→H(X|Y)=H(X) X、Y相等→互信息量=自身信息量,最大互信息→条件熵为0 信道:信息的通道。信息传输的本质就是,利用接收的结果估计发送的结果,互信息 信道容量:互信息最大值 常见信道: I)BSC 对称二进制信道,差错概率ε,信道容量C=1+εlogε+(1-ε)log(1-ε) II)高斯信道:描述信道转移的概率,加性噪声 互信息量 用到h(X|X)=0 。Gauss是最差的加性信道,h(N)最大 信道容量C=max I(X:Y)(信号自己功率受限P) 香农定理:*信号带宽W,单位时间最多2W个采样 低信噪比:C=1.44P/n0 微分熵: 给定峰值约束,规定则最大微分熵的分布是均匀分布p(X)=1/(2A); 若能量受限,最大熵是高斯分布,熵h(N)= 若随机向量映射:J是X对Y的,则

第二讲压缩编码理论 常用傅立叶变换对 ———— 带通抽样:fs≥2 fH/[fH/B] []是取整最低抽样率:2B 窄带信号 O量化 I)均匀量化:量化噪声方差 Δk=Δ=2V/L 量化噪声Δ^2/12 。还有过载噪声 最优量化分层电平在重建电平终点,重建电平在分层电平质心(用x概率密度求) 此时表示yk最小bit数 工程运用:-V~V均匀量化,不考虑过载,信噪比:/=,多一位码字6dB改善 II)非均匀量化:用于语音,经常落入的区域精度高,损失小,不常落入的区域权重低 压缩编码:取ln→均匀量化→编码;扩张解码:解码→均匀重建→扩张(做exp) 对数量化:y=1/B*lnX 则信噪比S/=3*(L/BV)^2 O PCM 脉冲编码调制 13折现A律近似,或者15折现μ律近似 PCM协议:M1~M8:M1,极性(正负);M2~M4,段落;M5~M8 每段中电平位置 第三讲数字基带传输(一) O符号映射 bit:数字传输的“基本粒子” 符号:集装箱卡车,用于承载信息,可以是物理量 常用M表示符号集合的元素数目。1个符号承载的比特: 临位最小差错映射:格雷码。相邻符号对应的比特串只差错一位。 PAM符号集合: PSK、QAM符号集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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